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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现货月平仓规定

发布时间: 2021-06-28 17:16:00

㈠ 期货交割日最后一个交易日没平仓会怎么办

一、股指期货处理结果:

股指期货可以一直交易到合约最后交易日当天,若最后交易日未平仓,则该持仓将直接由交易所在收盘后按照当天的交割结算价(为最后交易日标的指数最后2小时的算术平均价)撮合进行现金交割。

需要注意的是:最后交易日收盘前未平仓进入到交割,交割手续费为开仓手续费的数倍。

二、商品期货处理结果:

商品期货个人客户无法进入进入交割月,平台系统会帮你进行强制平仓。

三、外汇期货处理结果:

在个人保证金充足情况可以一直持续交易到最后交易日,平台系统不会进行干预。

(1)上海期货交易所现货月平仓规定扩展阅读

五大交割日简介

一、第一交割日:

1、买方申报意向。买方在第一交割日内,向交易所提交所需商品的意向书。内容包括品种、牌号、数量及指定交割仓库名等。

2、卖方交标准仓单。卖方在第一交割日内将已付清仓储费用的有效标准仓单交交易所。

二、第二交割日:

交易所分配标准仓单。交易所在第二交割日根据已有资源,按照“时间优先、数量取整、就近配对、统筹安排”的原则,向买方分配标准仓单。

不能用于下一期货合约交割的标准仓单,交易所按所占当月交割总量的比例向买方分摊。

三、第三交割日:

1、买方交款、取单。买方必须在第三交割日14:00前到交易所交付货款并取得标准仓单。

2、卖方收款。交易所在第三交割日16:00前将货款付给卖方。

四、最后交割日:

因最后交易日遇法定假日顺延的或交割期内遇法定假日的,均相应顺延交割期,保证有五个交割日。该五个交割日分别称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交割日,第五交割日为最后交割日。

五、不规则交割日:

不规则交割日是指远期外汇交易交割日或到期日,通常为1周、2周或1、2、3、6、12几个月。其他起息日称为不规则交割日。

㈡ 现货交易强制平仓是什么意思

一、强行平仓也叫强制平仓,又称被斩仓/被砍仓/爆仓。依据强行平仓实施的主体不同,可将强行平仓分为交易所强行平仓和经纪公司强行平仓。在现货黄金、期货交易中经常使用。
二、实施法则
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中规定在下列五种情况下会出现强行平仓:
1、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
2、持仓超出持仓限额标准,并且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平仓的;
3、因违规受到中金所强行平仓处罚的;
4、根据中金所的紧急措施应予强行平仓的;
5、其他应予强行平仓的。
三、行平仓分为以下几类
1、因未履行追加保证金义务而强行平仓。
2、因违规行为被强行平仓。
3、因政策或交易规则临时变化而强行平仓。
四、交易所强行平仓权,是指当客户所持未平仓合约与当日交易结算价的价差亏损超过一定比率后,客户又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追加保证金时,期货经纪公司有权将客户在手合约强行平仓,以降低保证金水平和减小风险,保证客户免受更大的经济损失,强制平仓的后果由客户来承担。
五、举例:比如原来买入100手大豆,保证金比例为10%,持仓占用资金为30万。因为行情变化剧烈,交易所把保证金比例提高到了15%,本来30万资金只能维持80手持仓了,要么追加资金以继续维持100手持仓,要么被期货公司平掉20手大豆。

㈢ 上海期货交易所问题

楼上正解,其实这些东西都是一个心理因素而已

㈣ 现货,期货市场。一般亏损到什么地步会被强行平仓拿一万元做例子。

不够保证金就会被强平的。假如你1W元做多了三手豆粕。需要保证金9000元。可是豆粕一天跌了100元。你亏损了3000元。剩余7000元的权益,如果你自己不操作的话。期货公司会给你自动平掉一手。就变成了你只有两手多豆粕。保证金大约6000元。可用资金1000元。

㈤ 上海期货交易所的交割流程是怎样的

上海期货交易所
5日交割法
1、
第一交割日:申报
――买方申报意向;卖方交标准仓单。
2、
第二交割日:配对
――交易所分配标准仓单,买方交款。
3、
第三交割日:买方取仓单,卖方收款(此时收到100%的货款)。
4、
第四、第五交割日:卖方交增值税专用发票(经纪公司在收到增值税发票后释放卖方保证金)。
上海交割需注意的事项:
1.
考虑因为货款划转的时间,买方客户需在交易所规定的交款日前一日收盘前把交割款全额打入期货公司。
2.
买方需配合期货公司及时提供正确的开票资料。
3.
为了保证仓单的顺利流转,卖方客户需保证在最后交易日将标准仓单递送至经纪公司上海办事处。

㈥ 期货,现货市场为什么会被强行平仓呢那不是以保证金的形势吗比如拿房地产的例子来说:一套房产成交价

比如拿房地产的例子来说:一套房产成交价100万,定金先付10万。当房价下跌到90万的时候你是亏了10万,但是你对住房,没有处置权!!

因为你支付了10万,不是100万,住房产权在你没有交清以及买有办理房产证,契税证和土地证,住房产权不是你的,你不能处置住房!
期货保证金,是你缴纳10万,你账户只有10万,当你买的期货跌破一定数额,你的保证金清零时候,当然会被平仓卖掉,因为你的钱已经没有了,剩下的那90万,是期货公司的。

㈦ 期货交易中平仓与平今有什么区别

一、指代不同

1、平仓:期货买卖的一方为对销以前买进或卖出的期货合约而进行的成交行为。

2、平今:期货买卖的一方为对销当天买进或卖出的期货合约而进行的成交行为。

二、交易期限不同

1、平仓:是在股票交易中,多头将所买进的股票卖出,或空头买回所卖出股票行为的统称,平掉历史仓位。

2、平今:就是平掉今天仓位。只有当天的。

三、规则不同

1、平仓:投资者买入或者卖出与其所持股指期货合约的品种、数量及交割月份相同但交易方向相反的股指期货合约,以了结股指期货交易的行为。也可理解为:平仓是指交易者了结持仓的交易行为,了结的方式是针对持仓方向作相反的对冲买卖。

2、平今:平仓顺序是:先平历史仓,后平今仓。平仓顺序细分为:平历史投机持仓,平今投机持仓,平历史套利持仓,平今套利持仓。

㈧ 关于商品期货强行平仓

对期货公司来说,如果客户不追加保证金,期货公司即享有强行平仓的权利,但这一权利在行使的时候受到一定的制约。根据《商品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41条及其他法规的规定,强行平仓需具备以下条件:

当保证金充足率小于80%,我们公司先通知客户追加保证金,没在规定时间内追加保证金的,我们公司会按照规定强行平仓。
保证金充足率=权益/占用保证金。强平线是80%。账户上亏损的时候,先亏损可用资金,然后占用的保证金再亏损20%剩余80%的时候会被强平。
举例:账户上100万资金,满仓使用100万,最大亏损20万就会被强平;
账户上100万资金,持仓占用保证金10万,可用资金90万,先亏损90万,再亏损2万就会被强平,最大亏损92万,所以账户仓位越低,强平的机率也低。

有关于期货方面的想要了解的可以咨询美尔雅期货,该公司注册资本3亿元,大股东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公司主营商品期货经纪业务、金融期货经纪业务和资产管理业务,是上海期货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会员单位,湖北省证券期货业协会副会长单位,具有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结算业务资格。

㈨ 上海期货交易所的相关制度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规,交易所建立了交易运作和市场管理规章制度体系。
交易所拥有适用可靠的计算机交易系统,通过高容量光纤及数据专线、双向卫星、三所联网等通讯手段确保前台和远程交易的实时和安全可靠。同时,通过中心数据库实现结算、资金、交割、异地交割仓库、风险监控等系统数据的实时同步传送和交换。
交易所实行保证金和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通过指定的结算银行每天对会员的交易进行集中清算,会员负责对其客户交易进行清算。
交易所实行实物交割履约制度,合约到期须在规定期限内,以实物交割方式履约。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为交割双方提供相关服务。客户交割须通过会员办理。
交易所坚持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基本宗旨,制订、实施风险控制管理制度,健全风险监控机制,保证市场规范有序地运行。
交易所通过建立的卫星广播网和公共电讯网,将实时交易行情经授权的国内外信息资讯机构进行同步信息发布。通过实时行情短信播报服务系统和电话语音报价服务系统,向市场提供动态交易行情咨询服务。交易所通过自建的网站及时规范地向市场发布交易、交割、持仓、库存等各类统计数据资料及相关信息。
交易所还通过新闻媒体报道、电话咨询交流、举办多种形式的培训班、开展各种形式的对外交流等形式,向会员、投资者及社会提供咨询、培训等服务。
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监控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期货市场平稳、规范、健康运行,遏制过度交易,打击期货市场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对期货交易进行监控,发现交易出现异常情况,有权对相关交易所会员(以下简称会员)或者客户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第三条 会员应当切实履行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报告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不得纵容、诱导、怂恿、支持客户进行异常交易。
第四条 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接受交易所监管及会员对其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管理,自觉规范交易行为。
第五条 期货交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行为:
(一) 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大量或多次进行自买自卖;
(二)一组关联账户内关联客户之间大量或多次进行相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三) 日内出现频繁申报并撤销申报,可能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误导其他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的行为;
(四) 日内出现大量或多次大额申报并撤销申报,可能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误导其他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的行为;
(五)一组关联账户内关联客户合并持仓超过交易所持仓限额规定;
(六) 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情形。
第六条 会员应当密切关注客户的交易行为,积极防范客户在交易中可能出现的异常交易行为,引导客户理性、合规参与期货交易。
会员发现客户在期货交易过程中出现本暂行规定第五条所列异常交易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提醒、劝阻和制止,并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第七条 因客户出现本暂行规定第五条所列异常交易行为之一的,交易所视情况对会员可以采取电话提示、约见谈话、现场调查、下发监管警示函、监管意见函、向中国证监会提请分类监管扣分等监管措施。
第八条 客户出现本暂行规定第五条所列异常交易行为之一的,交易所可以采取要求报告情况、列入交易所重点监管名单、约见谈话、限期平仓、限制开仓、强行平仓等措施。被采取限制开仓监管措施的客户,交易所将向市场公告。
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的,交易所提请中国证监会进行立案调查。
第九条 交易所对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客户采取有关监管措施或做出相关书面决定的,通过客户所在会员向客户发出。会员应当及时与相关客户取得联系,告知交易所的相关监管措施和书面决定,保留有关证据,并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客户交易行为。
第十条 会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责令其整改,并按照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并可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提请分类监管扣分。
(一) 未及时、准确地向客户传达、送达交易所有关监管措施或者书面决定;
(二) 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客户异常交易行为;
(三)未按照交易所要求尽责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协助调查或者存在故意拖延、隐瞒和遗漏等行为;
(四)纵容、诱导、怂恿、支持客户进行异常交易。
第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自2010年11月22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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