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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投资者被欺诈胜诉案例

发布时间: 2021-07-09 05:56:36

Ⅰ 几个原始股投资者到法院起诉要求诈骗公司退款,胜诉后所有的投资者能不能都得到退款谢谢。

理论上只要被告公司有足够多的资金 胜诉后每个原告都应该可以得到退款 但是实际当中经济案件执行难是普遍现象 所以要想不受损失最好的办法就是加强防范 不要受骗 一旦被骗后果已经形成 再挽回就难了 俗话说覆水难收 即便最后通过诉讼手段讨回了被骗的金钱 但旷日持久的官司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是一种折磨 打官司本身就是持久战 起诉 一审 二审 判决 执行 这些都需要时间 几年 甚至十几年都不能了结的案子多的是 所以你首先要有思想准备 做最坏的打算 向最好的方向努力

Ⅱ 如果在网上投资觉得被骗如何维权

投资被骗了怎么追回的问题,可以给出以下建议;
2、去工商局进行投诉;
3、打12345市长热线进行投诉;
4、去中诉网进行举报维权;
5、直接去法院进行起诉;
6、联合其他受害者一起维权。
先把转账记录和交易信息拿到公安局立案,让警察帮你追回来,如果你自己去追的话基本上是百分之九十九追不回来了,如果去公安局立案的话就有机会可以追回来,即使追不回来也可以通缉他,而且就算抓到了钱追回来了也可以让他有案底。
网络投资受骗如何维权?

作为投资者,一旦发现被欺诈,维权方式无外乎有三种:民事起诉、刑事报案、行政举报。鉴于互联网投资领域的行政管理不健全,存在多头管理、互相推诿的现象,所以行政举报效果较差。故投资者宜选择民事起诉或刑事报案。
对于民事起诉,首先,要在不打草惊蛇的前提下固定证据,第一时间完整保留所有交易对账单、日报表、月报表等数据。对于要作为证据使用的电子数据应当进行公证取证。其次,要及时调取网银出入金记录,准确计算损失金额。最后,本律师认为,要及时收集固定证据,及早民事起诉,及时对平台资金进行财产保全,此种方式可最大限度维护投资者的权益。
对于刑事报案,由于互联网投资领域的欺诈案件通常涉及范围广、人数众多,公安机关往往“望而生畏”,于是很多投资者报案无门。即使报案成功,也会因为各地对此类案件的定性差异较大,比如大部分司法机关将黄金(1181.20, -3.40, -0.29%)电子盘领域的案件定性为“非法从事期货交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故不存在退赃的问题,致使投资者的亏损无法弥补。还有一部分将此类案件定性为“诈骗罪”,但是通过刑事手段追赃、返赃周期较长,一般无法足额追赃,投资者能够挽回的损失有限。
在网上被骗了报警有用吗?
1、首先需要明确的是,遭遇网络诈骗,报警肯定比不报警要有用得多;
2、如果遭受诈骗的金额已经达到了立案金额,那公安机关就会对你的案件予以立案;
3、如果诈骗的金额没有达到立案金额,报警之后,公安机关会登记备案,若有其他受害人,公安机关就会根据案情、涉案金额、涉案范围等予以立案侦查。

Ⅲ 哈尔滨道外区法院竟判欺诈者盛龙公司李清宇胜诉是真的吗

摘要:哈尔滨盛龙公司(哈尔滨盛龙金属材料公司)法人代表李清宇虚构其拥有黑龙江逊克县翠宏山矿业公司(翠宏山铁矿)40%股权,骗取黑龙江中汇北方矿业公司与其签订合资合同并投入巨资与其合作,然后将中汇公司投入资金非法占有。在中汇公司向其追讨过程中,李清宇恶意诉讼,妄图通过民事判决逃避刑事责任。作为守法经营的中汇公司本以为法院能秉公断案,挽回自己的投资损失。谁知哈尔滨道外区法院及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却完全忽视盛龙公司在合同签订前就已经违约的事实,先后判决盛龙公司胜诉,将中汇公司价值巨大的投资权益直接除权,而存在重大欺诈嫌疑的盛龙公司李清宇却获得巨额收益。中汇公司收到法院的判决书后百思不得其解,难道真是自己遵循了显规则,却忘了“潜规则”?
哈尔滨道外区法院竟判欺诈者盛龙公司李清宇胜诉的事件真相:
08年7月,时任哈尔滨盛龙公司法人代表的李清宇声称其所控制的盛龙公司拥有逊克县翠宏山矿业公司40%的股权,该矿山价值巨大且投资回报惊人,邀请黑龙江中汇北方矿业公司参与投资。并出示了“翠宏山矿业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文件,载明盛龙公司拥有40%的股份,并且加盖有翠宏山公司公章和法人代表签字。在李清宇的极力鼓吹和诱惑下,中汇公司同李清宇商定以增资扩股的形式入股盛龙公司,以间接获得翠宏山公司的股份。
于是,在08年8月8日,中汇公司与李清宇所代表的盛龙公司签订了《增资扩股协议》,该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合作的前提是盛龙公司保证对其持有的翠宏山公司40%股权拥有完全、有效的处分权,中汇公司以1000万元入股盛龙,取得50%的股份,并支付四亿元价款购买盛龙公司已拥有的翠宏山公司40%股权。协议签订前,李清宇要求中汇公司先行预付1亿元人民币用于缴纳资源价款,中汇公司因为数额巨大,商定先以借款形式付给盛龙公司1亿元人民币,专门用于投资翠宏山公司,随后中汇公司在08年8月6日给李清宇付出该款。协议签订后,中汇公司于08年8月18日将增资款1000万元汇入盛龙公司账户。其后,李清宇又声称盛龙公司还要向翠宏山公司继续投入资金,于是中汇公司又在08年9月5日向李清宇个人银行卡汇入1000万元,前后总共支付李清宇12000万元。
随后,李清宇又再三催促中汇公司继续出资,引起中汇公司的怀疑。经向翠宏山公司所属工商局查实,发现翠宏山公司的股东登记资料中根本就没有盛龙公司。向翠宏山公司有关负责人了解,也根本不认可盛龙公司持有股权一事,并指出所谓“翠宏山矿业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文件纯系伪造和变造。
中汇公司感到十分震惊!当即向李清宇提出质问,但李清宇仍始终谎称其正在办理确立40%股权比例的事,并答应中汇公司尽快落实此事,由其负责向翠宏山公司索回应占的股份,但却迟迟没有结果。中汇公司感到被骗,要求李清宇归还所付款项,而李清宇则仍极力搪塞、拖延。在中汇公司不断的催促和强烈要求下,直至09年3月16日,才将李清宇骗取的1亿元追回,但余下欠款李清宇至今未还,并将盛龙公司单位及其个人账户余款分数笔提出后逃匿。
在中汇公司继续催款的过程中,李清宇不但不偿还欠款,竟然恶人先告状,于10年11月16日在哈尔滨道外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解除中汇公司的股东资格,并索要违约金4000万元。不知因何原因,道外区法院采信李清宇提供的证据,案件最终以中汇公司败诉告终。中汇公司不服,被动向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涉嫌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按照“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哈尔滨中院应该暂停案件审判,等待公安机关的侦查结果,但奇怪的是,哈尔滨中院在明知此案件当时人李清宇涉嫌犯罪的情况下却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两审法院判决的依据居然是拥有盛龙公司50%股权的股东李清宇未经任何召集程序单方直接作出的解除另一拥有50%股权的股东中汇公司股东资格的“临时股东会决议”。判决书认定该股东会决议属于一般决议事项,完全符合公司章程和法律规定,予以采信。且不说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减资决议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使任何一个正常思维的人均明白,如果拥有50%股权的一方股东可以直接将另一方拥有的50%股权除权,那法律还怎么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在本案中,盛龙公司申请除名其出资人中汇公司。盛龙公司作为中汇公司和李清宇个人合资的法人企业,有何权利诉讼请求将自己的股东除名?即使需要提起诉讼,也是股东之一李清宇向中汇公司提起诉讼。法院竟然对此请求予以支持,个中缘由,耐人寻味。
李清宇其人:
1. 09年12月24日因故意伤害罪及黑恶势力团伙罪被哈尔滨市道里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 缓刑期间向铁路公安报假案,伪造公章,现已被哈尔滨市铁路公安以伪造企业印章罪立案侦查追逃。
3. 为躲避哈尔滨当地派出所的监管以及方便携款潜逃出境,运用非常手段将其原在哈尔滨市的户口迁转去了老巢伊春市,并于2011年6月1日在伊春市公安部门违规办理了出国护照(编号G51981870)和港澳通行证(编号W47694335),试图出逃境外。

Ⅳ 期货交易内幕信息包括哪些信息,有具体利用内幕信息交易而被处罚的案例吗

先说一下美国情况:如果在美国你被监管机构抓到,利用内幕消息进行交易的话,监管机构会处罚,但是如果自己想解脱“内幕交易”罪名,那得要自己找出证据来证明自己是清白的。

至于在中国是如何界定“内幕交易”

刑法典第180条规定的内幕交易罪,是指评判或者通晓股票、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股票、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或者单位,在涉及股票、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支股票、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股票、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它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股票、证券交易的法律、行政法规,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实施股票、证券交易非法获利且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是新刑法典增设的一个新罪。

“内幕交易”是行为人依据自己所掌握的股票、证券交易的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或者加以利用,以实施股票、证券交易非法获利的行为。1993年4月22日国务院证券委颁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法人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由此获得的利润归公司所有。但仅有如此规定,而未形成禁止内幕交易的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特别是刑事禁止规范,则不能从根本上保障制裁破坏市场公平原则和侵犯投资者利益的内幕交易违法犯罪行为。因此,我国新刑法典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增设了内幕交易罪以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Ⅳ 只有转账记录胜诉案例

1\我国大致属于大陆法系,判例不能决定判决,你找这个没有意义
2\按我国证据规则,
只有转账记录
没有其他然后证据(在当事人否定情况下)是形不成证据链的
所以也不会胜诉的

Ⅵ 因公司涉嫌非吸,诉代理人胜诉的案例有吗

这种案例太多了,建议你再裁判文书网上查询,就会查询到很多这种申诉案

Ⅶ 金融案件维权要清楚的几个问题(值得收藏)

(一)通过多个渠道投诉
目前理财产品呈现多样性以及产品更新速度快的特点,如果仅依靠消法来解决这当中的欺诈、误导性销售或者投资陷阱,是不太理想的,应该多渠道解决。投资理财的服务往往是订立服务合同的过程,通过主管部门进行维权是一部分,相关投资者也可以利用《合同法》等通过诉讼方式解决问题。投资者投诉还可以找监管单位,比如证监会、银监会或保监会,甚至可以找人民银行,如果涉及诈骗,还可直接去公安机关报案。同时,投资者也可以向相关的媒体报料,曝光行业黑幕,引发社会关注,促使企业尽快解决问题。
(二)报警
报警是投资者的无奈之举,只有在他们自己没有办法追回款项的情况下,才会去报警。当然实践中的一些经济纠纷,很多当事人也想通过报警的方式来解决,这是行不通的,因此,公安部有相关的规定,明确要求公安机关不能涉足经济纠纷。因此,当投资者去公安机关报警的时候,多数时候,公安机关都以是经济纠纷为由不予立案,除非案件人数持续增多,媒体也进行了大量报道。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才会立案侦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三)诉讼
在案件发生后,很多当事人都不选择诉讼,原因无非是诉讼时间长、成本高,还不一定能赢,甚至是赢了官司输了钱,投资款根本无法执行回来。但是对一些案件,在公安机关不管,相关监管部门也无法处理的情况下,诉讼则成了维权的唯一途径。至于如何诉讼,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来设计具体的诉讼思路并准备证据。不同的案件、不同的案由,需要不同的证据来支持。

从过去那些金融诈骗案例的处理结果来看,无论是好还是坏,投资者都将为之付出巨大的代价。有的苦苦等待,有的抱团维权,经常要花费数年才能得到最终结果,而且很多结果都不是很理想,能全额追回投资款的少之甚少。其实这些案件中并不是说犯罪分子的手段有多高明,投资者都或多或少犯了一些错误,有的没有风险防范意识,有的是过于贪婪,有的是盲目跟风而没有自己的判断力。只要我们提高警觉能力,大部分的陷阱都能够避免。对于投资者来说,事后努力想办法弥补永远没有事前深思熟虑更有价值。

Ⅷ 民间借贷案件,一审二审判定我胜诉,对方不服,申请高院立案审查,高院已经受理了。对方翻案的机会大吗谢谢

要看情况的,比如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法院应当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对当事人申请再审有明确的规定,你可以参考下: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Ⅸ 显失公平超过除斥期胜诉的案例

恐怕没有,除斥期间的意思就是期满后实体权利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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