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投资者制度建设
㈠ 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的附件
股指期货自然人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表(期货公司模版) 指标项目 指标明细 分值 得分 计分原则 一、基本情况 ≤15分 以下两者得分相加计算得分 年龄 18-22(含) □ 1 限选一栏 22-60(含) □ 10 60-70(不含)□ 1 学历 硕士及以上 □ 5 限选一栏 本科 □ 4 大专 □ 3 大专以下 □ 1 二、相关投资经历 ≤20分 以下两者得分取最高值纳入计算 商品期货交易经历 □ ≤20 根据交易情况、风控情况等综合评估 证券交易经历 □ ≤10 三、财务状况 ≤50分 以下两者得分取最高值纳入计算 金融类资产 30万以下 □ 1 限选一栏 30万-50万 □ ≤20 50万-100万 □ ≤40 100万以上 □ 50 本人年收入 12万以下 □ 1 限选一栏 12-20万 □ ≤20 20-30万 □ ≤40 30万以上 □ 50 四、诚信状况 ≤15分 个人诚信记录 个人信用报告及中
期协投资者信用风
险信息数据库信息 ≤15 根据投资者诚信记录综合评定。
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的不得
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总得分 本人承诺
1. 以上内容均为本人如实填写,本人对其真实性负责。如为他人代填,或填写内容不属实,本人自愿承担一切后果。
2.本人不存在重大未申报的不良信用记录。
3.本人身体健康,不存在不适宜从事股指期货交易的情形。
投资者/承诺人(签字):日期: 期货公司客户开发责任人(签字):期货公司开户经办人(签字):
(公司正式员工)
日期:日期: 期货公司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日期: 期货公司评估意见:
期货公司负责人或者授权人员(签字或者盖章):日期: 股指期货自然人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表(证券公司模版) 指标项目 指标明细 分值 得分 计分原则 一、基本情况 ≤15分 以下两者得分相加计算得分 年龄 18-22(含) □ 1 限选一栏 22-60(含) □ 10 60-70(不含)□ 1 学历 硕士及以上 □ 5 限选一栏 本科 □ 4 大专 □ 3 大专以下 □ 1 二、相关投资经历 ≤20分 以下两者得分取最高值纳入计算 商品期货交易经历 □ ≤20 根据交易情况、风控情况等综合评估 证券交易经历 □ ≤10 三、财务状况 ≤50分 以下两者得分取最高值纳入计算 金融类资产 30万以下 □ 1 限选一栏 30万-50万 □ ≤20 50万-100万 □ ≤40 100万以上 □ 50 本人年收入 12万以下 □ 1 限选一栏 12-20万 □ ≤20 20-30万 □ ≤40 30万以上 □ 50 四、诚信状况 ≤15分 个人诚信记录 个人信用报告及中
期协投资者信用风
险信息数据库信息 ≤15 根据投资者诚信记录综合评定。
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的不得
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总得分 本人承诺
1. 以上内容均为本人如实填写,本人对其真实性负责。如为他人代填,或填写内容不属实,本人自愿承担一切后果。
2.本人不存在重大未申报的不良信用记录。
3.本人身体健康,不存在不适宜从事股指期货交易的情形。
投资者/承诺人(签字):日期: 证券公司客户开发责任人(签字):证券公司开户经办人(签字):
(公司正式员工)
日期:日期: 评估意见
证券公司营业部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日期: 期货公司复核意见:
公司负责人或者授权人员(签字或者盖章):日期:
㈡ 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对投资者的主要要求有哪些
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法(试行)第一条为保障股指期货市场平稳、规范、健康运行,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交易所管理法》、《期货公司管理法》和《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等行政法规、规章及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业务规则,制定本法。第二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法要求,评估投资者的产品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当的投资者审慎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严格执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以下简称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各项要求,建立以了解客户和分类管理为核心的客户管理和服务制度。第三条投资者应当根据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要求,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与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第四条期货公司会员只能为符合下列标准的自然人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一)申请开户时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二)具备股指期货基础知识,通过相关测试;(三)具有累计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的股指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或者最近三年内具有10笔以上的商品期货交易成交记录;(四)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股指期货交易的情形。期货公司会员除按上述标准对投资者进行审核外,还应当按照交易所制定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对投资者的基本情况、相关投资经历、财务状况和诚信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估,不得为综合评估得分低于规定标准的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第五条期货公司会员只能为符合下列标准的一般法人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一)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二)申请开户时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三)具有相应的决策机制和操作流程;(四)相关业务人员具备股指期货基础知识,通过相关测试;(五)具有累计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的股指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或者最近三年内具有10笔以上的商品期货交易成交记录;(六)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股指期货交易的情形。期货公司会员为其他经济组织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的,参照本条执行。第六条期货公司会员只能为获得监管机构或者主管机关批准从事股指期货交易的特殊法人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第七条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投资者适当性标准进行调整。第八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本法及交易所制定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制定本公司的实施方案,建立相关工作制度,完善内部分工与业务流程。第九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建立并有效执行客户开发责任追究制度,明确高级管理人员、业务部门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复核评估人、开户经人、客户开发人员的责任。第十条期货公司会员开展股指期货开户业务,应当及时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方案及相关工作制度报交易所备案。交易所无异议的,期货公司会员才能为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第十一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揭示股指期货风险,全面客观介绍股指期货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产品特征,严格验证投资者资金、股指期货仿真交易经历和商品期货交易经历,测试投资者的股指期货基础知识,审慎评估投资者的诚信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认真审核投资者开户申请材料。第十二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督促客户遵守与股指期货交易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交易所业务规则,持续开展风险教育,加强客户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管理。第十三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建立客户资料档案,除依法接受调查和检查外,应当为客户保密。第十四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为客户提供合理的投诉渠道,告知投诉的方法和程序,妥善处理纠纷,督促客户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第十五条期货公司会员委托具有中间介绍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协助开户手续的,应当与证券公司建立业务对接规则,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相关要求,对证券公司相关业务进行复核。第十六条投资者应当如实申报开户材料,不得采取虚假申报等手段规避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第十七条投资者应当遵守“买卖自负”的原则,承担股指期货交易的履约责任,不得以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股指期货交易履约责任。第十八条投资者应当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投资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得侵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交易所及相关单位的工作秩序。第十九条交易所对期货公司会员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相关要求的情况进行检查时,期货公司会员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投资者开户材料、资金账户情况等资料,不得隐瞒、阻碍和拒绝。交易所在检查中发现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存在违规行为的,进行必要的延伸检查,并将有关违规情况通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第二十条对存在或者可能存在违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行为的期货公司会员,交易所可以采取约见谈话、责令参加培训、增加内控合规自查次数、口头警示、书面警示、责令处分责任人员、限期说明情况、专项调查和暂停受理或者相关业务等监管措施。第二十一条期货公司会员违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交易所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整改、谈话提醒、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受理申请开立新的交易编码、暂停或者限制业务、调整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等处理措施;情节严重的,交易所可以向中国证监会、中国期货业协会提出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建议。第二十二条期货公司会员工作人员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的,交易所可以采取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从事交易所期货业务和取消从事交易所期货业务资格等处理措施;情节严重的,交易所可以向中国证监会、中国期货业协会提出撤销任职资格、取消从业资格等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建议。第二十三条本法所称特殊法人包括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须经监管机构或者主管机关批准才能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其他法人;一般法人系指特殊法人以外的法人。第二十四条本法由交易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㈢ 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的规定是由哪个部门负责解释的
从技术上说,今天本就是个调整市。但是,昨天晚上的沪港通预期给了市场一个错觉,今天以中信证券为首的金融股的主力有些耐不住性子,直接拉升带领大盘突破前高。但是,看看以中信证券为首的金融股可知,这些股票技术上直接拉升突破需要大量资金,在没有震撼利好的情况下,需要一点点升高后,对上方套牢盘消化才可以轻松突破。
㈣ 期货交易的主要制度有哪些
你好,金融期货交易有一定的交易规则,这些规则是期货交易正常进行的制度保证,也是期货市场运行机制的外在体现。
(1)集中交易制度。金融期货在期货交易所或证券交易所进行集中交易。
(2)标准化的期货合约和对冲机制。期货合约是由交易所设计、经主管机构批准后向市场公布的标准化合约。
(3)保证金及其杠杆作用。为了控制期货交易的风险和提高效率,期货交易所的会员经纪公司必须向交易所或结算所缴纳结算保证金,而期货交易双方在成交后都要通过经纪人向交易所或结算所缴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
(4)结算所和无负债结算制度。结算所是期货交易的专门清算机构,通常附属于交易所,但又以独立的公司形式组建。结算所实行无负债的每日结算制度,又称逐日盯市制度。
(5)限仓制度。限仓制度是交易所为了防止市场风险过度集中和防范操纵市场的行为,而对交易者持仓数量加以限制的制度。
(6)大户报告制度。大户报告制度是交易所建立限仓制度后,当会员或客户的持仓量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数量时,必须向交易所申报有关开户、交易、资金来源、交易动机等情况,以便交易所审查大户是否有过度投机和操纵市场行为,并判断大户交易风险状况的风险控制制度。
(7)每日价格波动限制及断路器规则。为防止期货价格出现过大的非理性变动,交易所通常对每个交易时段允许的最大波动范围作出规定,一旦达到涨(跌)幅限制,则高于(低于)该价格的买入(卖出)委托无效。
㈤ 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制定根据什么制定的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
期货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产品或者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
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投资者应当在了解产品或者服务情况,听取经营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
立承担投资风险。
新规在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也做了修订。主要的修订内容包括四大方面。一是调整资金验证时限,将中金所现行适当性管理制度中“投资者申请开户时,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时点要求调整为“投资者申请开户前连续5个交易日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时段要求。二是明确期货公司会员应落实适当性制度执行统一的综合评估、多级审核等要求。三是调整知识测试实施方案。四是取消期货公司会员备案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方案及相关工作制度的要求。
㈥ 《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的规定是由哪个部门负责解释
《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是由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主要用于根据股指期货的产品特征和风险特性,区别投资者的产品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当的投资者审慎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监管制度安排。具体内容由证监会负责解释
希望能帮到你,谢谢采纳!
㈦ 期货交易中的哪些制度规定放大了投资者的收益亏损
你好,保证金交易制度和当日无负债结算放大了投资的收益和亏损。期货的保证金一般是有比例的,以10%的保证金来说就是10倍的杠杆。
一、保证金制度:某投资者开仓买入大豆合约20手,成交价格为2020元/吨,当天全部平仓,成交价格为2040元,交易保证金比例为10%。
那么投资者当天买进大豆合约占用的保证金为:2020*20*10*10%=40400元
该客户当日的平仓盈亏为:(2040-2020)*20*10=4000元,
也就是说没有保证金制度,投资者需要用2020*20*10=404000元的本金来盈利这4000元,而有了保证金制度之后,这404000元可以分成10个40400元交易10笔该期货合约,盈利10个4000元。即扩大了投资收益,亏损也同理。
二、当日无负债结算:某投资者开仓买入大豆合约20手,成交价格为2020元/吨,当天平仓10手,成交价格为2040元,当日结算价为2010元(注意另外10手没有卖出),交易保证金比例为10%。
则该投资者当天平仓盈亏:(2040-2020)*10*10=2000元
当日持仓盈亏为:(2010-2020)*10*10=-1000元
当日总盈亏为2000-1000=1000元。若当天结算价特别低,保证金亏算到一定程度了,系统会提示你缴款或者平仓,第二日未缴款或者平仓则系统强行平仓,不能像A股一样等着解套。
不清楚的可以问我哦,低佣开户流程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