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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投资的税务抵扣

发布时间: 2021-06-29 08:03:28

㈠ 期货交易亏损造成的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时,是否需要税务机关审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5.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6.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期货交易为金融衍生产品,实际发生的损失如符合上述规定,可自行计算扣除。

㈡ 金融业哪些业务可以进行增值税进项抵扣

1、到目前为止整个金融业,还没有纳入营改增范围,即大部分业务仍然是交纳营业税,包括贷款、金融商品转让(如股票转让、债券转让、外汇转让、其他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如委托业务、代理业务、咨询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如银行结算)。
2、只有涉及到银行买卖金银的业务,按照税法规定收增值税,就这项业务,如果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买进金银的时候如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凭票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95号)规定:
“经国务院批准,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
这次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以下简称金银首饰)。
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应征消费税的首饰(以下简称非金银首饰),仍在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一、对于金融机构从事的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实行金融机构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所属地市级分行、支行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由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统一清算缴纳的办法。

(一)发生实物黄金交易行为的分理处、储蓄所等应按月计算实物黄金的销售数量、金额,上报其上级支行。

(二)各支行、分理处、储蓄所应依法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各支行应按月汇总所属分理处、储蓄所上报的实物黄金销售额和本支行的实物黄金销售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计算增值税预征税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预征税额=销售额×预征率

(三)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按月汇总所属地市分行或支行上报的实物黄金销售额和进项税额,按照一般纳税人方法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根据已预征税额计算应补税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应补税额=应纳税额-预征税额

当期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的,其留抵税额结转下期抵扣,预征税额大于应纳税额的,在下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四)从事实物黄金交易业务的各级金融机构取得的进项税额,应当按照现行规定划分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五)预征率由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

㈢ 期货交易本身发生的进项税不得抵扣 为什么不理解,有个例子更好了

期货交易本身发生的进项税不得抵扣 ,因为期货不是实际交割,不存在真实的商品交易。

期货,抄的是合约,不是商品交易

真实商品交易的进项税,才可以抵扣的。

㈣ 期货交易所 普通增值税发票 怎么抵扣

期货交割增值税发票流转中的法律关系

期货市场是一个开放的市场,参与者在这个市场中按照交易规则参与交易,并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实物交割作为期货交易平仓方式的一种,在保证期货市场的三公原则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是否选择实物交割是期货交易参与者的权利之一。但能否进行交割,能否保证所有交易者都可以同样的身份进行交割,却并不是期货市场本身能够解决的问题。症结之一便是国家关于期货交割增值税的有关规定。

增值税是对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征收的一种税。但在纳税过程中,并非所有纳税人都可以按同样的条件缴纳税款。其征收对象是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自然人不在其管辖范围内。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根据税务部门对其销售额大小及账务核算健全与否的认定不同加以区分,所享受的税收待遇也有所不同。区别在于是否有资格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或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能否抵扣。

在期货交割业务中,为保证交割环节顺利进行,明确交割者的权利义务,交割细则中一般对增值税发票开具都有明确的要求。以郑州商品交易所为例,其交割细则第九条规定:“增值税发票的流转过程为:交割卖方投资者给对应的买方投资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投资者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由双方会员转交、领取并协助核实,交易所负责监督……未交增值税发票者,卖方会员须支付货款金额13%的违约补偿金。”尽管规定比较明确,由于增值税业务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很多人不能明白其中明示或暗示的含义。笔者根据自己的理解,试对其中隐含的法律关系予以浅析。

首先,“交割卖方投资者给对应的买方投资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客户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规定。意味着:(1)交割者双方都必须是一般纳税人,才可以开出或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2)如果买方交割者非一般纳税人,就无资格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尽管卖方交割者是一般纳税人,也无法对不具备资格的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3)卖方交割者非一般纳税人,肯定无法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买方是一般纳税人的情况下,应补偿对方交割货款13%的违约补偿金。

其次,“投资者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由双方会员转交、领取并协助核实,交易所负责监督”,这一规定对会员和交易所的权利义务予以明确。期货市场结算体系是分层进行的,交易所对会员进行,会员对客户进行。会员在增值税发票流转过程中,不仅负责转交、领取,更主要的是协助核实。在这个过程中,客户对其发票的真伪负责,会员对客户身份的真实性负责,交易所对会员身份的真实性负责。客户应保证自己的交易真实,发票为该客户发票;会员在此起核实作用,对开户交易的客户与开具发票的客户身份的一致性应核实,并对核实结果负责;交易所在此过程中监督双方发票的传递按交割规则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对不按规定进行者,执行规则及细则的有关规定。

除以上明示的含义外,其实还包括一些暗示的含义,主要是由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引申出来的。第四,增值税发票的进项抵扣问题,即什么样的增值税发票才可以抵扣。这个问题由第三个问题派生而来。也就是说,如果卖方客户存在代开增值税发票问题,对接受发票方有何影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照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依法追缴税款,处以五倍以下罚款;对这样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申报抵扣税款或者未申请出口退税的,按取得专用发票的人数,分别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但知道或应当知道取得的是虚开的专用发票,或让他人为自己提供虚开的专用发票的应当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可见,纳税人购物必须依法向供货方取得由供货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方才可以申请抵扣,否则不仅所支付的税款得不到抵扣,还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当然,在期货市场中,由于买卖双方不见面,在判定发票是否虚开方面,购货方有一定困难。按现行法律规定,即便购货方是善意取得的对方违法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的解释为:一是购货方对销售方的专用发票违法行为毫不知情,二是其取得专用发票是为了实现良好、合法的目的,即依法抵扣进项税款),税务机关也不可能允许其抵扣进项税款。当然,这种情况发生在销售方的税务机关认定销售方的发票为虚开的前提下。一旦发生这种情况,在纳税人主观上是善意的情况下,若想抵扣进项税款或获得出口退税,就必须重新向销售方索取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作为凭证,才能被依法准予其抵扣税款。如果无法向销售方取得合法专用发票,就可能发生纠纷,双方会员介入,逐步解决问题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如果客户最终无法履行自身责任,那么对其负责的会员也难以独善其身。

第五,特殊情况:委托中间商代购货物的增值税额的抵扣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的规定,代购货物行为,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受托方不垫付资金;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这种代购货物行为与普通购销行为相比,都是由购货方支付货款和增值税款,销货方为其开具等数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不同的是,在这种购销行为下,中间商在购销双方之间起到了传递信息、提供劳务的作用,并从中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这种中间商代购货物行为过程中,中间商不垫付货款,也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代购货物的进项税额应由委托方负担。如果委托方支付的价税总额与发票上注明的数额一致,根据增值税法规的有关规定,委托方可凭此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款。至于中间商是否将款项足额支付给销货方,可不予追究。

现实生活中,由于增值税发票本身价值极大,可给关系人带来极大的利益,不乏有人铤而走险。对其管理也就极为严格,国家为此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查处力度也不断增大,处罚极为严厉。上文尽管述及第五种特例情况,但将其运用于期货市场,无疑会与客户交易身份的真实性产生矛盾,是否会因此违犯期货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值得斟酌。因此,在期货交割业务中,涉及到增值税时也应慎之又慎,三思而行,依法办事。不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客户应及早平仓出局,避免不该有的损失。

㈤ 什么叫做税务抵扣

所谓“税务抵扣”就是从应交的增值税额中减去应该抵扣的增值税额。
如:应交税金100元,已认证抵扣税金30元,实际应交税金70元。

㈥ 期货交易所本身发生的各种进项不得抵扣

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应当征收增值税,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其中交割时采取由期货交易所开具发票的,以期货交易所为纳税人。期货交易所增值税按次计算,其进项税额为该货物交割时供货会员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项税额,期货交易所本身发生的各种进项不得抵扣。
期货,通常指的是期货合约,是一份合约。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在将来某一特定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这个标的物,又叫基础资产,对期货合约所对应的现货,可以是某种商品,如铜或原油,也可以是某个金融工具,如外汇、债券,还可以是某个金融指标,如三个月同业拆借利率或股票指数。期货交易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
期货交易,是期货合约买卖交换的活动或行为。注意区分,期货交割是另外一个概念,期货交割,是期货合约内容里规定的标的物(基础资产)在到期日的交换活动或行为。

㈦ 为什么期货交易所发生的各种增值税进项税不能抵扣

因为期货公司是营业税纳税主体。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期货公司作为金融服务业,是营业税纳税主体,而不是增值税纳税主体。在实物交割过程中,仅是作为“经纪人”转交有关实物交割的单据,而并不是交割主体。
期货公司本来就不缴纳增值税,最多是代扣代缴增值税,不是增值税的实际负担人。
所以进项税额就不能抵扣。

㈧ 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可以抵扣个税吗

根据新修订的个税法,今后计算个税应纳税所得额,在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扣除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还可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以及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
2018年9月15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人社部发〔2017〕68号),将我国现行职业资格分成两类,共计140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共计59项,其中准入类36项,水平评价类23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共计81项,其中准入类5项,水平评价类76项。从其分类来看,可以粗略认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属于技术层面,称呼为「XX师」,通常需要通过考试或评审获得,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人事考试中心主管;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则属于操作层面,称呼为「XX工(员)」,通常是通过鉴定或考试获得,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主管。教师资格证,注册会计师、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就是职称证书)、税务师都被纳入到3600元的专项扣除的范围内。此外,审计师、资产评估师、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证券从业资格、法律资格证书等都被纳入到3600元的继续教育扣除范围内。也就是说,如果你今年拿到以上所提到的证书,就可以申请3600元的专项扣除。

㈨ 企业期货投资损失可以税前扣除吗

这个是不可以的,从专业的的角度回答你的问题。其实,做套保更需要专业,关于企业操作的问题,可以进一步咨询。

㈩ 期货亏损可以在税前扣除吗

期货只有手续费,没有税。手续费是在交易同时划转掉的,与是否亏损无关。不过由于其双向交易和当日交易的特点,一般的手续费对与亏损并不造成任何影响,关键还是要抓住趋势,不要被盘中的波动左右了你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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