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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市场信用保险

发布时间: 2021-08-25 13:27:33

⑴ 保险+期货服务三农存在哪些问题

"“保险消费者”概念出炉 当前,保险业处于高速发展时期,面临的风险因素更加复杂,而现行保险法规定的监管执法手段不够完善,市场主体违法成本过低。因此,有必要修改完善保险法,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2005年我国的保险业全球排名第11,目前全球排名第2。追求做大做强的目标已经成为历史,提升品质,成熟稳健将成为我国保险行业发展的新方向。”针对保险法修改草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兼副院长于海纯如此告诉法治周末记者。他说,保险法的不断完善是我国保险业稳健发展的内在保障,此次保险法的修订将紧跟市场形势变化,对长期困扰保险市场的顽疾加大处治力度。另外,“犹豫期”“保险消费者”等不少新的提法也呈现在征求意见稿中。 10月14日上午,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为征求意见稿)。 记者查阅相关资料发现,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中,修改共新增24条,删除1条,修改54条,修改后共9章208条。修订原则上进一步放松管制,完善对保险公司的风险监管。对人身保险、财产险、资金运用、监管处罚等方面的法条进行了修改。 剑指市场主体违法成本低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飞对记者说,此次修改是自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实施以来的第三次修订。第一次修改在2002年,当时是为了履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对保险业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保险法做了一次小范围的修改,重点放在了与世贸规则不统一的保险事业条款上。第二次修改在2009年,修改力度较大,重点集中在加强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上,以保险合同为重点修改对象。“2015年这次,主要集中在保险事业监督条款的修改上,保险合同法律条文的修改也有亮点。” 长期从事保险业法律诉讼的北京市中高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律协保险专业委员会委员李滨认为,此次保险法的修订意义重大。他对法治周末记者说,中国的保险事业近几年发展迅猛。目前我国保险资产规模已突破十万亿。全国保险业市场主体不断增多,已近200家。但长期以来,保险市场在做大做强思路的影响下,以保费论英雄,导致一些中小保险公司为了增加保费的收入,在产品营销上不择手段,造成了保险行业发展中的销售误导、理赔难、信息泄露等诸多问题,给保险市场带来了严重的信用危机。 李滨所反映的问题在此次征求意见稿中均有相应的体现。征求意见稿指出,“近几年,我国保险市场快速发展,内外部环境都发生了很大变化,有必要对保险法进行修改。 有媒体评论指出,当前,保险业处于高速发展时期,面临的风险因素更加复杂,而现行保险法规定的监管执法手段不够完善,市场主体违法成本过低。因此,有必要修改完善保险法,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此外,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副教授于海纯看来,此次保险法的修订也是中国保险市场积极与国际接轨的一个信号。在全球性的消费者保护主义思潮的影响下,中国的保险立法也在不断加强对保险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加大对保险消费者的保护 此次征求意见稿中一个备受关注的亮点是人身保险合同犹豫期法律制度。 在征求意见稿第四十八条中明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合同,应当约定犹豫期。投保人在犹豫期内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及时退还全部保险费。犹豫期自投保人签收保险单之日起算,不得少于二十日。” 不少业内专家表示,犹豫期法条的增加,是保险法在保护消费者立法方面的进步,有利于消费者对保险产品详细了解之后做出更为理性的选择。 然而,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李滨却提出了相反意见。“我个人认为犹豫期入法之后,可能会对保险消费者造成不利的影响。”李滨对记者说,法律赋予保险消费者以犹豫期的前提是相信消费者应该能够“吃透”所购买保险产品,并且要求消费者在犹豫期内及时提出异议,“否则将意味着消费者对保险合同完全认可”。然而在实践中,很多消费者拿到保险合同之后并不注意解读产品信息,或者受到销售误导,往往在搁置一两年后,到第二个缴费期时才发现问题,想反悔却为时已晚。 李滨说:“犹豫期的设定前提,不仅需要投保人及时了解合同内容,同时更需要市场主体讲规则、讲诚信。有待于整个保险市场的水平的提高。” “犹豫期的执行效果可能差一些,但是这个制度是必须有的。”于海纯认为,犹豫期的入法顺应了保险业发展的大势,存在的问题可以进一步探讨。 对于犹豫期法条,于海纯提出了一些建议。“签收保险单和合同成立还不是一回事。”于海纯指出,征求意见稿显示,“犹豫期自投保人签收保险单之日起算”。然而实际应用中,签收保单的时间和合同成立时间并不等同。保险公司往往在保险条款里,约定一个合同成立的时间,例如“保费交足之日起,合同成立”。这会导致消费者因为拖欠一部分保费,致使合同无法成立。从而,犹豫期无从算起。 另外,“保险消费者概念的提出,又是一个实实在在的大亮点。”于海纯对记者说,保险消费者的概念学术界已研究、讨论许久。2014国务院发布的《加快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意见》以及保监会的很多文件对此概念都有过引用,现在将其列入保险法的条文,是“事理之当然”。 “但这并不代表当保险消费者与保险公司发生纠纷时,法院可以引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海纯说,“上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的过程中,我们就提出了建议,明确把保险消费者列入消法的范围。但由于保险消费者并不是一般性的消费者,界定问题、细节问题比较复杂,因此立法机构并没有通过我们的意见。概念提出了,怎么保护还有待探讨。” 放松管制利好中小险企 记者注意到,此次保险法修改中,一个明显的趋向是对市场主体的管制放松。征求意见稿首条明确提出要“放松管制,改革创新,释放市场发展动力。”其中,放松业务管制方面主要涉及两项新规,“首先,在人身保险业务范围中增加年金保险,在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中增加年金业务;其次,拓宽保险资金运用形式,允许保险资金投资股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和以风险管理为目的运用金融衍生品。” 在李滨看来,放松管制,有助于推动整个保险业的发展。目前,对于大量涌入保险市场的中小企业而言,其商业信誉难以与中国人寿、等大型保险公司匹敌。从而需要转向保费较高,保障相对较低的保险产品作为主营业务,例如,年金保险。但制度上的樊篱给保险企业产品结构的转向带来很多阻碍。此次保险法的修改,从法律上认可了这种业务结构方面的变化,疏通了企业发展的渠道。 “保险企业还面临着资金的保值和增值的问题。”李滨认为,当大量资金进入之后,保险公司将对投资需求愈加强烈,但保险法对于投资渠道的限制较多,一些企业因为繁琐的手续、过多的费用,导致运营不畅,利润减少。此次修法中明确提出拓宽保险资金运用形式,将极大减轻企业的经济压力,促使保险企业运营良性循环。 与此同时,一些保险业专家对征求意见稿中放松管制的倾向表示担忧。于海纯对法治周末记者说,放松管制的修改方向,确实给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留出了很大的发展空间。这意味着在实践操作中,重大股权投资形式不再需要经过国务院的批准。不仅大大节省了审批程序,也体现了国家对保险市场主体的信任。 然而,一些重大的股权投资,例如海外投资,由于涉及金额巨大,一旦监管不到位,将会使保险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于海纯说:“在这些方面,征求意见稿中并没有专门指出,重大股权投资时是否还需要国务院等相关部门的行政许可。” 监管趋严 险企违法成本提高 在放松管制之外,此次保险法修改对违法、违规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以财产险理赔难为例,征求意见稿中第一百二十四条中首次提出,“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未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期限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行为”。对应第一百七十九条中明确,“如有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而现行的处罚是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此项法条的增加,大大加强了处罚力度,有利于纠正乱象。”李滨说,针对财产险理赔难问题的治理,现行保险法第二十五条给出过规定,“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但仔细解读就能发现,在这则法条中,并没有明确授予监管部门处罚权。这就导致财产保险公司明明知道违反规定,却又往往利用拖赔的方式,迫使被保险人接受不合理的赔付,从中谋取暴力。另一方面,一些保险消费者并不清楚自己有权利要求赔付,也不清楚由哪家监管机构应该对违规、违法的保险机构进行处罚。致使财产险理赔难问题长久难以解决。” “除非事故较大或者有媒体聚焦,保险公司才有可能较好地履行先行赔付的义务。”李滨说,天津港(600717,股吧)爆炸事故后,中国人保天津分部在事发的第4天就支付了2000万元。但目前他代理的一宗木材加工厂的理赔案件,由于案件影响力较小,人保的先行支付金额迟迟不能到位。 据法治周末记者了解,在很多保险纠纷案件中,投保人往往会被迫接受保险公司开出的不公平的理赔额度。另一方面,投保人即便胜诉,保险公司的赔付也仅限于应该给付的理赔款。 对于保险消费者来说,律师费和误工期间的经济损失很大。而保险公司自有专业的法务团队,保险理赔款诉前给付和诉后给付并没有什么差别。 “这个问题在实务中很突出。”李滨说,“这次保险法就明确了,保险公司不依法履行法定的义务或合同约定的义务,那么监管部门就可以进行处罚了,这对于众多保险消费者来说是一件好事。”“罚款几十万对于一些经营较好的保险企业来说并不算什么,但是保险公司给消费者赔付两万块钱就是很大的事情。”于海纯认为,监管部门对保险市场主体侵权行为进行惩罚时,亦需对消费者加大救济措施。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违规单位加以纠正并处罚金,金额从5万至20万增长到20万至100万,但却没有提到对于投保人的补偿措施。于海纯建议立法部门应该设立保险消费者保护法,作为保险法的有益补充。 "

⑵ 为了保护期货交易市场的信用,交易所一般对交易有哪些风险管理措施

信用?就是资金的安全被?
关于这方面,期货市场有保证金监控中心,上面有每个客户的具体交易信息。保证保证金的变动情况上面都很清楚。
在期货公司开户,期货公司会提供给你一个保证金监控中心的账户密码,你可以登录你自己的账户,查看资金情况。保证资金的安全。这个保证金监控中心,是属于证监会管辖的。很安全。

⑶ 为什么期货交易没有信用风险只有价格波动风险

因为交易平台设置了交易账户里都有足够的保证金;如果保证金不足会自动平仓。也就是强平。

期货交易所是证监会监管,国家背书的正规交易盘平台,交易依法依规进行。交易的都是标准化的期货合约。买卖双方都需向交易所交纳固定的保证金,以信用保证金作为担保履约进行期货交易。价格波动风险是投资者进行期货交易面临的最大的市场风险。

(3)期货市场信用保险扩展阅读:

(1) 期货交易者在经纪公司输开户手续,包括签署一份授权经纪公司代为买卖合同及缴付手续费的授权书,经纪公司获此授权后,就可根据该合同的条款,按照客户的指标办理期货的买卖。

(2) 经纪人接到客户的订单后,立即用电话、电传或其它方法迅速通知经纪公司驻在交易所的代表。

(3) 经纪公司交易代表将收到的订单打上时间图章,即送至交易大厅内的出市代表。

(4) 场内出市代表将客户的指令输入计算机进行交易。

⑷ 名词解释: 贷款期货 利率保险

网络有详解,地址如下
\http://ke..com/view/2348.htm

⑸ 期货交易没有信用风险,其制度上的保障是什么

制度上是保证金制度,当你保证金亏完的时候,系统自动平仓!

⑹ 期货合约如何规避信用风险

保证金

⑺ 试述期货交易所通过哪些制度设计来实现对信用风险的规避

你好,根据期货交易法律法规,期货交易实行投资者买卖自负的原则。同时,交易所实行一户一码开户制度,保证金交易制度,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强行平仓制度;此外除了投资者以保证金作为交易履约保证之外,期货交易所也对最终交易承担履约责任。
这些制度措施有效规避了期货交易中信用风险的发生。

⑻ 金融六大 保险 期货 股票 基金 债券 贵金属 消息产品对比。为什么要选贵金属 定义(优缺点)

股票 除了融资融券外,不能做空,只能做多,且没有杠杆放大 参与上市公司利润分红 很多公司分红高于银行利息,一般小盘股容易被操纵!

基金:基金就是把钱给别人帮忙理财,自己必须交管理费 挑选对基金也会有不错的收益

期货:双向交易,10倍左右的杠杆,期货市场每天交易量有上万亿元,操纵的可能性不大!

贵金属:双向交易,有杠杆放大,参与正规的交易市场是没问题的,如上海期货交易所的期货金,上海黄金交易所的黄金T+D 银行的纸黄金等都是不错的选择!

贵金属投资分为实物投资和带杠杆的电子盘交易投资以及银行类的纸黄金纸白银。其中实物投资是指投资人在对贵金属市场看好的情况下,低买高卖赚取差价的过程。也可以是在不看好经济前景的情况下所采取的一种避险手段,以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电子盘交易是指根据黄金、白银等贵重金属市场价格的波动变化,确定买入或卖出,这种交易一般都存在杠杆,可以用较小的成本套取较大的回报。

目前,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物价在飞快的涨,增长幅度远远超过银行储蓄利息,不投资那么钱就是在贬值.比如十年前,有二十万,可以在大城市买一套房子,而选择了存银行,而现在想到大城市居住了,可是银行的存款再加上利息已经不能满足顺利的一次性买房了,这是因为钱贬值了.理财除消极的对抗通膨之外,还可积极地帮薪水族创造财富。理财就是懂得如何以钱赚钱,这样累积财富的速度会远比靠着每月微薄薪水,节省度日来的有效。
所以,我们需要投资理财。
工作与投资的区别:
1.工作意味着约束与辛苦---投资则是自由与乐趣
2.工作意味着指责与付出---投资则是随心与收获
拥有两份收入的生活就是在辛苦工作之余做一个自由的投资人
为什么要选择贵金属投资?
贵金属保证金交易以“在风险可控制的情况下获取高额投资回报”为特点,倍受全球投资者所追逐。从金融市场的投机性来看,外汇、贵金属交易是一条快速致富的途径,是一种只需极少启动资金,就有机会获取巨额利润的投资工具。相对其他投资产品它有哪些具体优势呢?
①贵金属投资只需要保证金投入交易,可以以小博大,入市门槛低。
②贵金属投资可以24小时交易,交易时间长,获利机会多。
③贵金属双向交易机制,投资无论价格涨跌均有获利机会,所以不存在牛熊市。
④T+0交易方式,随买随卖,非常灵活方便。
⑤贵金属投资受全球经济影响,不会被人为控制,无庄家。
⑥风险可控制,可设止损。

⑼ 期货保证金怎么算

期货保证金计算公式:N手某期货合约占用保证金额=当日结算价 × 交易单位(合约乘数)× 期货保证金率 × N手。

期货市场的一个重要特征是保证金交易制度,其主要目的在于降低违约风险。维护交易信用,从而保障期货市场正常运行,如果仅从此角度考虑。那么最安全保险的方式是设定100%的保证金,如此,期货投资者将完全没有违约的机会,但也消除了期货市场的杠杆功能。

因此,保证金水平的高低将会对控制交易风险及市场流动性方面产生重要影响。如何科学准确地确定我国期货市场交易保证金的收取量一直是期货市场各方关注的问题。

在早期,期货市场中多采用价格波动率为正态分布的理论决定交易保证金,而后逐渐出现了极限价值理论(EVT)组合理论等新的保证金确定方法。

然而即便在国外发达的期货市场,期货交易所在采用后两种理论确定保证金时也是十分谨慎,更多的是从控制风险角度出发设计保证金,故较为保守的价格波动率为正态分布的理论成为期货交易所在决定交易保证金水平的首要前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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