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价格指数暂行管理办法
A. 股指期货的交易规则是什么
股指期货最新交易规则分为三点:
是调整股指期货日内开仓限制标准。自2015年9月7日起,沪深300、上证50、中证500股指期货客户在单个产品、单日开仓交易量超过10手的构成“日内开仓交易量较大”的异常交易行为。日内开仓交易量是指客户单日在单个产品所有合约上的买开仓数量与卖开仓数量之和。套期保值交易的开仓数量不受此限。
是提高股指期货各合约持仓交易保证金标准。为切实防范市场风险,通过降低资金杠杆抑制市场投机力量,自2015年9月7日结算时起,将沪深 300、上证50和中证500股指期货各合约非套期保值持仓交易保证金标准由目前的30%提高至40%,将沪深300、上证50和中证500股指期货各合约套期保值持仓交易保证金标准由目前的10%提高至20%。
是大幅提高股指期货平仓手续费标准。为进一步抑制日内过度投机交易,结合当前市场状况,自2015年9月7日起,将股指期货当日开仓又平仓的平仓交易手续费标准,由目前按平仓成交金额的万分之一点一五收取,提高至按平仓成交金额的万分之二十三收取。而在8月26日之前,股指期货日内平仓手续费收费标准仅为万分之零点二三,即在不到一个月时间内平仓手续费提高到了100倍。
B.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中的负债
客户权益是指在期货公司开户的全部客户的账面资金总额(每日结算后的账面总额)。
举个简单例子:假若某个期货公司有两个客户A和B,A在今日交易结束后有某品种持仓100手,占用保证金为30万,其账户上还有剩余(可用的、可提取的)资金20万;B今日无交易、无持仓,账户上有资金25万。那么这个期货公司的全部客户权益就是75万。
这里和银行不同,银行是把储户的存款记为负债的(也就是要偿还的),而期货公司的负债概念只是期货公司自身的债务,和客户的资金无关。
C. 谁有“中央企业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全文谢谢
中国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http://www.jrqhw.com/chdd/flfg/200602/20060226201510_113_2.html
由国资委主持、证监会参与起草的《中央企业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已经酝酿成熟,即将下发给央企讨论。
国资委正在积极制定的《中央企业内部控制管理办法》、《中央企业内部控制评价办法》、《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等系列政策,都将于近期出台,具体内容还未公布。
相关介绍:http://www.21cbh.com/shownews.asp?newsid=5568(需注册)
D. 股指期货交易规则的规则细节
股指期货交易规则是指在股指期货交易中应当遵循的规则。股指期货(Stock Index Futures)的全称是股票价格指数期货,也可称为股价指数期货、期指,是指以股价指数为标的物的标准化期货合约,双方约定在未来的某个特定日期,可以按照事先确定的股价指数的大小,进行标的指数的买卖。作为期货交易的一种类型,股指期货交易与普通商品期货交易具有基本相同的特征和流程。
《交易规则》需注意以下几点:
一、交易时间与股市开盘时间同步,投资者可利用期指管理风险。
二、涨跌停板幅度为10%,取消熔断,与股票市场保持一致。
三、最低交易保证金的收取标准为12%,假设沪深300指数为2300点,保证金比率为12%则交易一手需要保证金2300*300*12%=82800(元),费率调整后则需要69000元,每手降低了13800元。
四、交割日定在每月第三个周五,可规避股市月末波动。
五、遇涨跌停板,按“平仓优先、时间优先”原则进行撮合成交。
六、每日交易结束后,将披露活跃合约前20名结算会员的成交量和持仓量。
七、单个非套保交易账户的持仓限额为100手,
八、出现极端行情时,中金所可谨慎使用强制减仓制度控制风险。
九、自然人也可以参与套期保值。
十、规则为期权等其他创新品种预留了空间。
E. 期货价格变化与交易流程有什么关系
1.农产品期货合约的价格
农产品期货合约的价格有一个重要的特点,其价格变化的周期与农产品的生长周期几乎完全相同。一般,在农产品的收获季节,价格最低,然后随着农产品销售数量的增加,供给逐渐减少,以及农产品储藏、保管费用的逐渐增加,农产品的价格也就开始上涨,直到第二年的农产品收获季节,供给增加价格下跌,从而构成一个完整的价格和生产周期循环。
2.能源期货合约的价格
能源期货合约,主要是原油和原油产品。与农产品的期货合约不同,能源期货合约的交易量逐年上升,从1981年的100万份合约,增长到目前的4000万份。
在能源期货合约中,原油占65.6%,取暖用油15.6%,无铅汽油18.4%,其他仅占0.4%左右。
能源期货价格的主要特点是,期货价格低于现货价格,到期日越远的期货合约,其价格越低。原因是,储存需要付出大量的储存保管费用。一般用户都只购买只够自己需要的数量的期货合约,想少付一些保管储存费。但往往由于突然的需求增加,造成现货价格或近期期货合约的价格大于远期期货合约的价格。
能源期货价格也有很强的周期性。与农产品的生产不一样,能源可以常年生产,不受季节的约束,但对能源的需求却有一个明显的周期。生产用油,主要受经济活动的影响,周期性不甚明显,但在西方国家,居民冬季取暖主要是烧油,对取暖用油的需求量很大。这种对石油产品的消费周期也反映在能源的期货价格上:从每年8月储存原油开始,到12月价格上涨,而12月到次年2月,价格开始下跌。这样周而复始地发生变化。
3.金属期货合约价格
金属期货合约分为两大类:一是贵金属期货(黄金、白银、铂、钯),二是工业金属期货(铜、铝、铅、锌、镍、锡)。
一般来说,贵金属期货合约的价格,到期日越远,其价格越高;到期日越近,价格越低。工业金属期货合约的价格,则不是这么规则,常常不可预测,也没有农产品期货或能源期货那样的季节性变动。工业金属期货合约的价格主要受社会的宏观经济状况,经济周期和通货膨胀的影响。在经济活动活跃时,贵金属期货合约的价格一般上涨,反之,在经济低潮时,价格趋于下跌,就每一种具体的工业金属而言,它的期货价格的变化也不规则,有时到期日越远的期货合约,价格越高,而有时,又反过来。一切视当时的具体情况而定。
1.股指期货与股票与股票的不同之处
股指期货与股票比起来有很大的不同,期货合约有到期日,不能无限期持有;期货合约是保证金交易,必须每天结算;期货合约可以卖空;市场的流动性较高;股指期货实行现金交割方式;一般说来,股指期货市场是专注于根据宏观经济资料进行的买卖,而现货市场则专注于根据个别公司状况进行的买卖。
2.股指期货的用途
股指期货主要用途之一是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风险管理,另一个主要用途是可以利用股指期货进行套利,此外,股指期货还可以作为一个杠杆性的投资工具。由于股指期货保证金交易,只要判断方向正确,就可能获得很高的收益。例如如果保证金为10%,买入1张沪深300指数期货,那么只要股指期货涨了5%,就可获利50%,当然如果判断方向失误,期指不涨反跌了5%,那么投资者将亏损本金的50%。
3.股指期货的定价
对股票指数期货进行理论上的定价,是投资者做出买人或卖出合约决策的重要依据。股指期货实际上可以看作是一种证券的价格,而这种证券就是这上指数所涵盖的股票所构成的投资组合。
同其他金融工具的定价一样,股票指数期货合约的定价在不同的条件下也会出现较大的差异。但是有一个基本原则是不变的,即由于市场套利活动的存在,期货的真实价格应该与理论价格保持一致,至少在趋势上是这样的。
为说明股票指数期货合约的定价原理,我们假设投资者既进行股票指数期货交易,同时又进行股票现货交易,假定在1999年10月27日某种股票市场指数为2669.8点,每个点“值”25美元,指数的面值为66745美元,股指期货价格为2696点,股息的平均收益率为3.5%;2000年3月到期的股票指数期货价格为2696点,期货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为2000年的3月19日,投资的持有期为143天,市场上借贷资金的利率为6%。再假设该指数在5个月期间内上升了,并且在3月19日收盘时收在2900点,即该指数上升了8.62%。这时,按照我们的假设,股票组合的价值也会上升同样的幅度,达到72500美元。
按照期货交易的一般原理,这位投资者在指数期货上的投资将会出现损失,因为市场指数从2696点的期货价格上升至2900点的市场价格,上升了204点,则损失额是5100美元。
然而投资者还在现货股票市场上进行了投资,由于股票价格的上升得到的净收益为(72500-66745)=5755美元,在这期间获得的股息收入大约为915.2美元,两项收入合计6670.2美元。
再看一下其借款成本。在利率为6%的条件下,借得66745美元,期限143天,所付的利息大约是1569美元,再加上投资期货的损失5100美元,两项合计0669美元。
在上述安全例中,简单比较一下投资者的盈利和损失,就会发现无论是投资于股指期货市场,还是投资于股票现货市场,投资者都没有获得多少额外的收益。换句话说,在上述股指期货价格下,投资者无风险套利不会成功,因此,这个价格是合理的股指期货合约价格。
由此可见,对指数期货合约的定价(F)主要取决于三个因素:现货市场上的市场指数(I)、得在金融市场上的借款利率(R)、股票市场上股息收益率(D)。即:
F=1+1×(R-D):1×(1-R+D)
其中R是指年利率,D是指年股息收益率,在实际的计算过程中,如果持有投资的期限不足一年,则相应的进行调整。
现在我们回过头来,用刚才给出的股票指数期货价格公式计算在上例给定利率和股息率条件下的股指期货价格:
F=2669.8+(6%-3.5%)×143/365=2695.951.开户:投资者进入期货市场交易之前,应首先选择一个具备合法代理资格、信誉好、资金安全、运作规范,收费合理的期货经纪公司,选定期货经纪公司之后,即可向该公司提出委托申请,开立账户。
2.缴纳保证金:客户与期货经纪公司签署期货经纪合同之后,应按规定缴纳开户保证金。期货经纪公司应将客户所缴纳的保证金存入期货经纪合同中指定的客户账户,供客户进行期货交易之用。
3.下单:客户向期货经纪公司下达交易指令,内容包括:期货交易的品种、交易方向、数量、月份、价格、日期及时间、期货交易所名称、客户名称、客户编码和账户、期货经纪公司和客户签名等。
4.竞价:目前,我国期货交易采用计算机撮合成交竞价方式。
5.成交回报与确认:期货经纪公司出市代表收到交易指令后,以最快的速度将指令输入计算机内进行撮合成交。客户对交易结算单进行确认。
6.结算和交割。
交易实例:某客户在3月预测大豆的价格将下降,该客户在3月7日卖出开仓大豆期货7月合约20手,开仓价为2100元/吨;至4月20日,大豆价格已跌至1850元/吨。该客户认为大豆跌势将完结,有可能转为升势。则以1850元/吨的价格买入平仓。(假设保证金为8%,10吨/手)则:客户占用资金:2100×20×10×8%=33600客户平仓盈利:(2100-1850)×20×10=50000盈利率:50000/33600=149%事实上,看起来期货投资很简单,但并不是每个人都从中获利的,甚至可以说,大多数的人在这里投资失败。多数投资失败的人原因都差不多,因此,根据广大期货投资者的失败原因,一些经纪人进行了总结,这些真理或许对你有所裨益。希望你能在有时变幻莫测、常常深奥难解、永远趣味盎然的期货市场一展宏图。
期货经纪人如是说:
1.许多期货投资人交易时没有计划。交易前,他们既不设定风险限度,也不设定盈利目标。即使是制定了计划,他们总是“半路出家”,并不坚持既定的计划;尤其是在出现亏损的情况下。结果往往是过量操作,把自己逼在一条死路上,最终被迫斩仓出局。
2.许多投资人并没有意识到,他们看到的或者听到的消息多数情况下早已被市场消化了。
3.几次获利之后,许多投机客沾沾自喜,狂妄自大。他们不再根据实实在在的基本面情况,也不考虑技术上的理性,而是基于预感或者是大胆的臆想去做单;更有甚者孤注一掷,认为“不会输!”
4.许多投资人掌握到基本面的一个消息,死盯着不放,即使是市场技术走势已发生变化也不在乎。只有技术走势同基本面一致才可相信之。两者必须保持节奏的合拍。
5.许多投资人视期货市场是直觉的舞台。价格的波动直接反应基本面的变化。不能辨别价格波动同市场走势之间的变化关系,往往会招致亏损。
6.一些投资人因贪婪而寄希望于更大获利空间,最终使得手中的盈利头寸转化为亏损。这实在是缺少节律。由于贪婪,一些投资人会一次性下注,满仓入市。
7.多数投资人在对市场缺乏研究的情况下就过量操作。他们利用手头十分贫乏的信息就去大笔建仓。他们在日交易中频繁进出,结果导致保证金亏蚀;之后,他们又不愿意接受小额亏损。
8.情绪常常使得多数投资人对亏损头寸持有太久。他们不能约束自己接受小额亏损,获取更大的利润。
9.由于缺乏市场经验,许多投资人在情绪或者在财力上倾注于一次交易,而且不愿意或者不能止损。他们也许是不能承认自己已经错了,或者是对市场的看法太过短浅。
10.许多投资人违背—个基本的原则:“尽早了结亏损,尽力放足盈余。”
11.缺乏节律包括很少的几项:如缺乏耐心,行动迟缓等等。许多投资人不能接受亏损并迅速采取行动。
12.不要听信内部消息去交易。这不合法,而且内部消息往往是错误的。
13.许多投资人习惯全副武装。他们真是有多少做多少。在市场已经明显背离手中的头寸的情况下,他们仍不能灵活转动脑筋。他们没有完好的战斗计划,也没有勇气坚持按计划去执行。
14.当市场沿着自己或者有背自己预定思路的时候,投机者会让情绪战胜理智。他们不能制定并按照计划去行事。优良的计划必须包括防御点(止损)。
15.市场中不留风险资金,这就意味着没有足够的资金去应对市场中随时出现的万一,也就不能雄居市场。
16.许多投机者只做一种商品,投资市道清淡的市场是危险的。
17.许多投资人惯用“传统的智慧”,要么是固守一隅,要么是抱着市场中的陈年旧事使劲咀嚼。他们稍有利润就弃单而出,却把更大的赢利空间让给别人;而对亏损头寸又是敝帚自珍。很少有人去花时间、下功夫苦研市场,分析自己的情绪状况。
F.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的第二章 风险监管指标的计算
第六条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包括期货公司净资本、净资本与公司风险资本准备的比例、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规定的最低限额的结算准备金要求等衡量期货公司财务安全的监管指标。
期货公司开展各项业务、设立分支机构等存在可能导致净资本损失的风险,应当按一定标准计算风险资本准备,并建立风险资本准备与净资本的对应关系,确保各项风险资本准备有对应的净资本支撑。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净资本是在期货公司净资产的基础上,按照变现能力对资产负债项目及其他项目进行风险调整后得出的综合性风险监管指标。净资本的计算公式为:净资本=净资产-资产调整值+负债调整值-客户未足额追加的保证金-/+其他调整项。第八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分类、流动性、账龄和可回收性等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比例对资产进行风险调整。第九条 期货公司持有的金融资产,按照分类和流动性情况采取不同比例进行风险调整,分类中同时符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标准的,应当采用最高的比例进行风险调整。第十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账龄及其核算的具体内容,采取不同比例对应收项目进行风险调整,分类中同时符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标准的,应当采用最高的比例进行风险调整。第十一条 期货公司计算净资本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相关项目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要求期货公司对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充足性和合理性进行专项说明;有证据表明期货公司未能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要求期货公司相应核减净资本金额。第十二条 期货公司计算净资本时,可以将“期货风险准备金”等有助于增强抗风险能力的负债项目加回。除“期货风险准备金”外,期货公司认为某项负债需要在计算净资本时予以调整的,应当增加附注,详细说明该项负债反映的具体内容;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决定是否同意对该项负债进行调整。第十三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确认预计负债。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要求期货公司对预计负债进行专项说明;有证据表明期货公司未能准确确认预计负债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要求期货公司相应核减净资本金额。第十四条 客户保证金未足额追加的,期货公司应当相应调减净资本。客户保证金在报表报送日之前已足额追加的,期货公司可以在报表附注中说明。未足额追加的客户保证金应当按期货交易所规定的保证金标准计算,不包括已经记入“应收风险损失款”科目的客户因穿仓形成的对期货公司的债务。第十五条 期货公司应当在净资本计算表的附注中,充分披露期末未决诉讼、未决仲裁等或有负债的性质、涉及金额、形成原因、进展情况、可能发生的损失和预计损失的会计处理情况,并在计算净资本时按照一定比例扣减。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期货公司调整扣减比例。第十六条 期货公司借入次级债务的,可以将所借入的次级债务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计入净资本。期货公司向股东或者其关联企业借入的具有次级债务性质的长期借款,可以在计算净资本时将所借入的长期借款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计入净资本。第十七条 客户保证金未足额追加的,期货公司在计算符合规定的最低限额的结算准备金时,应当相应扣除。客户保证金在报表报送日之前已足额追加的,期货公司可以在报表附注中说明。未足额追加的客户保证金应当按期货交易所规定的保证金标准计算,不包括已经记入“应收风险损失款”科目的客户因穿仓形成的对期货公司的债务。
G.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的第四章 编制和披露
第二十二条 期货公司应当报送月度和年度风险监管报表。期货公司应当于月度终了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月度风险监管报表,在年度终了后的4个月内报送经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风险监管报表。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期货公司不定期编制并报送风险监管报表。第二十三条 期货公司应当指定专人负责风险监管报表的编制和报送工作。第二十四条 期货公司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首席风险官、财务负责人、结算负责人、制表人应当在风险监管报表上签字确认,并应当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上述人员对风险监管报表内容持有异议的,应当书面说明意见和理由,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第二十五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方式报送风险监管报表。期货公司应当保留书面风险监管报表,相应责任人员应当在书面报表上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该报表的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5年。第二十六条 期货公司应当每半年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净资本等各项风险监管指标的具体情况,该书面报告应当经期货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该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向公司全体股东提交或进行信息披露。第二十七条 净资本与风险资本准备的比例与上月相比变动超过20%的,期货公司应当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全体董事提交书面报告。第二十八条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达到预警标准的,期货公司应当于当日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书面报告,详细说明原因、对公司的影响、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期限,还应当向公司全体董事提交书面报告。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期货公司除履行上述程序外,还应当于当日向全体股东报告或进行信息披露。
H.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3〕12号
现公布《关于修改〈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的决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13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