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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期货市场秩序

发布时间: 2021-04-10 20:17:03

『壹』 为什么要维护市场秩序 个人角度

因为有秩序,有管理才好做生意呀,对个人而言也是有好处的。

『贰』 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有哪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期货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促使其提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维护期货市场秩序,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是对从业人员的职业品德、执业纪律、专业胜任能力及职业责任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和规定,是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是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从业人员进行纪律惩戒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机构是指《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机构;从业人员是指《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人员。
第二章基本准则
第四条 从业人员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服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与管理,服从协会的自律性管理,遵守期货交易所有关规则和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
第五条 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坚持期货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自觉抵制不正当交易和商业贿赂,不得从事不正当交易行为和不正当竞争,维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对期货交易各方高度负责,诚实守信,恪尽职守,珍惜、维护期货业和从业人员的职业声誉,保障期货市场稳健运行。
第七条 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以专业的技能,以小心谨慎、勤勉尽责和独立客观的态度为投资者提供服务,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从业人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所在机构秘密、投资者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对在执业过程中所获得的未公开的重要信息应当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传递给他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要求提供的;
(二)国家司法部门、政府监管部门、协会和期货交易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取证的;
(三)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必须公开的。
从业人员对投资者服务结束或者离开所在机构后,仍应当保守投资者或者原所在机构的秘密。
第九条 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遇到自身利益或相关方利益与投资者的利益发生冲突或可能发生冲突时,必须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发生冲突的可能性及有关情况,并尽量避免冲突;当无法避免时,应当确保投资者的利益得到公平的对待。
第三章合规执业
第十条 从业人员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协会和期货交易所的自律规则,不得从事或者协同他人从事欺诈、内幕交易、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编造并传播有关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或者他人名义参与期货交易。
第十二条 期货公司的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个人名义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
(二)进行虚假宣传,诱骗客户参与期货交易;
(三)挪用客户的期货保证金或者其他资产;
(四)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期货交易所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的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结算业务关系及由此获得的结算信息损害非结算会员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
(二)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
(三)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
(二)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
(三)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收付、存取或者划转期货保证金;
(二)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
(三)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六条 从业人员在从事期货业务前,应当参加岗前培训并通过考核,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
第十七条 从业人员应当加强业务知识更新,接受后续职业培训,保持并不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八条 机构的管理人员应当对下属从业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支持,使其保持并不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五章对投资者的责任
第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向投资者提供服务前,应当了解投资者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及投资目标,并应谨慎、诚实、客观地告知投资者期货投资的特点以及在期货投资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不得向投资者做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的承诺或保证。
第二十条 从业人员在进行投资分析或者提出投资建议时,应当勤勉尽责、独立客观,投资分析及投资建议要有合理、充足的依据,要严格区分客观事实与主观判断,并对重要事实予以明示。
第二十一条 从业人员应当如实向投资者申明其所具有的执业能力,不得向投资者提供虚假文件、材料。从业人员应当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不得以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手段谋取个人或者相关方利益。
第二十二条 从业人员在向投资者提供服务时应当公平地对待投资者。
第二十三条 从业人员不得疏怠履行应承担的义务:
(一)从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期货业务规则规定办理相关期货业务;
(二)从业人员应当及时告知投资者有关期货业务的情况,对投资者了解交易情况等合理的要求,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尽快给予答复;
(三)从业人员应当在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规定范围内根据客户授权进行期货业务。
第二十四条 从业人员不得迎合投资者的不合理要求,不得为了投资者利益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的合法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竞业准则
第二十五条 从业人员应当相互尊重、同业互助,共同维护本行业的职业道德,提高职业声誉。
第七章其他责任
第二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不得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八章监督及惩戒
第三十四条 机构的管理人员应当指导、监督下属从业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准则。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准则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自颁布之日起实施。2003年7月1日颁布的《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同时废止。
第四十六条 从业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执业行为,需要中国证监会给予行政处罚的,协会应当及时移送中国证监会处理。 第四十五条 从业人员与投资者或所在机构发生纠纷而无法自行合理解决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提请协会进行调解。 第四十四条 对从业人员的纪律惩戒由协会纪律委员会作出,从业人员对纪律惩戒不服的,可向协会申诉委员会申诉,申诉委员会作出的审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四十三条 从业人员受到训诫、公开谴责和暂停从业资格的纪律惩戒的,应当参加协会组织的专项后续职业培训。 第四十二条 从业人员受到纪律惩戒的,协会将纪律惩戒信息录入协会从业资格数据库。 第四十一条 从业人员违反本准则,情节显著轻微,且没有造成后果的,可免于纪律惩戒,由协会责成从业人员所在机构予以批评教育。 (四)为了个人或投资者的不当利益而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的。 (三)违反有关从业机构的业务管理规定导致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向投资者承诺或者保证收益的; (一)有本准则第十条至第十五条所禁止行为之一的; 第四十条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从业资格并在3年内或永久性拒绝受理其资格申请: (五)违反保密义务,泄露、传递他人未公开重要信息的。 (四)向投资者隐瞒重要事项的; (三)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拒绝协会调查或检查的; (一)本准则第二十六条所禁止行为之一的; 第三十九条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其从业资格6个月至12个月;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从业资格并在3年内拒绝受理其从业资格申请: 第三十八条 从业人员违反本准则,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公开谴责。 第三十七条 从业人员违反本准则,情节轻微,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训诫,训诫以训诫信的形式向个人发出。 协会对从业人员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被调查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第三十六条 协会在接到对从业人员违规行为的举报或投诉后,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查,并视违规事实及其后果做出相应的纪律惩戒。 对于违反本条规定的机构,协会要求其按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协会给予训诫、公开谴责等措施,同时记入该机构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协会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 从业人员受到机构处分,或者从事的期货业务行为涉嫌违法违规被调查处理的,机构应当在做出处分决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被调查处理事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 第三十五条 从业人员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本准则行为的,任何人都可以向协会进行举报。 第三十三条 从业人员因执业过错给机构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 当从业人员与其所服务的投资者存在利益冲突或因其他原因无法继续提供期货业务服务时,应当通过所在机构及时与投资者协商,采取更换从业人员或其他办法妥善予以妥善解决。 (二)从业人员不能片面地强调业务的发展而忽视投资者信誉,更不能从个人利益出发与投资者恶意串通。发现投资者有不诚信、违法违规的行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机构报告,并注意防范投资者的信用风险。 从业人员发现所在机构有欺骗投资者、对市场严重不负责任等行为时,应当坚持原则,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或举报。 (一)对机构管理人员所发出的违法违规指令,从业人员应当予以抵制,并及时按照所在机构内部程序向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董事会报告;机构未妥善处理的,从业人员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或者协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 从业人员应当严格自律、洁身自好: 第三十条 除所在机构同意外,从业人员不得兼任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与现任职务产生实际或潜在利益冲突的其他组织的职务。 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应当退还。 第二十八条 机构的管理人员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招徕其他机构在职从业人员,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辞退本机构从业人员。 第二十七条 从业人员不得阻挠或者拒绝投资者另外委托其他机构或者从业人员提供服务,共同服务的从业人员之间应当明确分工和协作。 (六)中国证监会或协会认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五)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经营成本或行业自律标准收取手续费; (四)在投资者不知情的情况下给投资者代理人或介绍人返还佣金; (三)采用明示或暗示与有关机构或者个人具有特殊关系的手段招徕投资者,或利用与有关组织的关系进行业务垄断; (二)贬低或诋毁其他机构、从业人员; (一)采用虚假或容易引起误解的宣传方式进行自我夸大或者损害其他同业者的名誉; 第二十六条提倡同业公平竞争,严禁从业人员从事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

『叁』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什么时候起施行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是为规范期货交易行为,加强对期货交易的监督管理,维护期货市场秩序,防范风险,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制定。由国务院于2007年3月6日发布实施。

『肆』 中国期货发展的意义(作业)

世纪之交,中国期货市场面对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加入世贸组织的历史性契机,在“稳步发展期货市场”的方针、政策指引下,终于摆脱持续数年的低靡,迎来了市场发展的重大转机。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直接对话,无疑加剧了市场波动的风险。期货市场发现价格、规避风险、沟通产销、锁定成本利润、节约交易费用、营造市场竞争秩序等多种功能勿庸置疑地说明:只有建立起以期货及衍生金融工具为中心的风险管理机制,才能有效化解国民经济运行的内在风险。1
不可否认,制约我国期货市场发展的法律瓶颈依然存在,检讨有关法律法规并不意味着我们对其在治理整顿过程中所起的积极作用的否定。由于《期货法》尚处于起草和研究阶段,目前规范国内期货市场的法规体系主要包括国务院于1999年制定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探讨期货法规特别是条例的修订,我们不能脱离当时期货市场高速、盲目和不规范运作的背景,时过境迁,从治理整顿的效果、市场经济的改革、入世带来的风险、风险管理的需求角度重新审视法规的部分条款,我们也同样不能否认法规具有明显的过渡性,有些条款难以适应变化了的市场环境,已经不符合期货市场规范发展新阶段的要求,甚至制约了期货业的可持续发展。今天我们思考期货法规的清理与修订,正是本着与时俱进的精神对历史的“扬弃”。“法制作为经济生活的记载,总是植根于一定的经济生活而又落后于变化的经济生活。”(马克思语)通过法制创新从而推动经济增长,已经成为法治国家格外关注的课题,期货市场法制完善只是法制落后于众多现实需要的缩影而已。本文拟从期货市场发展的角度阐述我国期货立法的完善。
一、期货市场的三级管理制度
无论欧美还是亚洲国家,对于期货市场的监管,分为三个层次进行:第一个层次为交易所的一线监管。……第二个层次为期货业协会的自律管理。……第三个层次为国家的宏观管理。……2
(一)政府对市场的宏观调控。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作为经济学古老而常新的课题,经历了国家干预与自由放任两大截然对立的兴衰交替史。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争论的已不是国家是否可以干预市场的问题,需要回答的是干预什么,如何干预的难题。作为后发国家,我们清醒地认识到市场经济的改革呼唤有限政府的建立。3打破政府全能的权力结构,把微观经济活动交由市场调节,是“有限政府”第一要义;重视政府的作用,但不让政府取代市场,而是要求国家在市场经济稳定运行这一更广泛的意义上提供良好的社会法律环境。4党的十五大有关“政府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主张事实上为我们理解政府与市场在资源配置问题上提供了很好的注脚。值得注意的是,今年以来,证券期货监管部门奉行“市场化改革”的清晰思路,明确提出按市场化原则加快期货市场立法,及时调整法规、政策,以适应期货市场规范化发展的需要,从这一角度来看,市场化有助于政府职能的合理定位和监管层明晰改革重点。5
因此,在期货市场发展的问题上,一方面,有必要强化中国证监会作为监管部门的权限,减少因部门协调造成的低效,在国务院领导下,授予证监会在期货市场发展问题上的决策权,通过政府制度创新推动市场化进程,把工作的重心由对期货市场消极作用的防范和限制转变为侧重对市场的培育和引导。另一方面,如果说期货市场建立初期维护公共利益是期货市场管理的首要目标的话,那么在期货市场整顿规范后,保护投资者利益就成为期货市场管理的首要目标。证监会既然定位于证券期货市场的监管部门而非主管部门,决心把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作为重中之重,并上升到关系期货市场存在、发展前提和基础的重要高度来认识,那么在期货立法问题上亦应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优先的指导思想。6对此,可参照证券立法,将《条例》第一条表述为:为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期货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毕竟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是期货市场的基石,是期货市场秩序稳定的保证,次序的位移旨在说明期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有格外优位保护的必要。
(二)期货业协会的自律管理。政府广泛监管权限的行使,并不凡妨碍行业自律功能的发挥。“需要加深认识的是,协会对其会员的监督和自律管理是政府监管的重要补充,其作用是监管部门无法代替的。”7国外期货市场管理体系中,行业的自我管理占据着重要地位,它主要以“协会”或“联合会”的形式出现,专注于行业自治、协调和自我管理。譬如美国的全国期货协会(NFA)即是由美国期货行业和市场用户共同支持、共同参加的自我管理组织。中国期货市场从1995年7月20日着手筹备期货业协会到2000年12月底正式成立,整整历经六年时光,期间期货市场的不规范无不与第二层次――协会自律管理体系的缺失紧密相连。尽管期货业协会已经成立,但在立法上还存在空白,其法律地位急待肯定;此外,为加强协会的作用,建议在现有的8项职责权限外,赋予其以下权力:①提出期货交易管理新规则的修正方案,请求政府批准实施;②有权要求对会员进行财务监察和业务监察;③基于期货行业特殊的专业性,参照国际惯例,探索仲裁法的修订,赋予协会独立的仲裁权。8
(三)期货交易所的一线监管。“商业道德对人们的约束,从根本上说是市场长期利益对人们的约束”。9期货交易所的第一线监管,是期货市场管理的灵魂。交易所日常自我管理主要通过章程、规则和办法来进行,譬如芝加哥商品交易所的规则多达3314条,10 看似繁琐却有效地维系着期货市场的生存。从当前我国有关期货交易所的规定来看,有必要从以下方面入手改善自我管理能力:①网络技术的发展、经济全球化的机遇、投资活动的自由化等外部环境的变化,使传统会员制交易所面对的垄断市场和交易非自动化的基础不复存在,公司制已成为越来越多交易所的选择。11期货交易所长期以来虽然作为企业看待,但一直受非盈利的限制,严重削弱了企业提升技术手段、改进自身服务质量的内在动力。因此,有必要重新界定期货交易所,在建立真正的会员制的基础上,俟条件成熟时明确交易所的盈利性,加快股份制改造步伐,适时选择上市募集资本,应对全球金融一体化带来的挑战。12同时,期货交易所在市场监管的核心地位有待进一步提高,对此可比照证券交易所,赋予其享有更广泛的监管权力和相机处理权限。②从结算体系来看,顺应期货市场发展趋势,引进统一结算制度迫在眉睫。完整、有效的风险分担机制有赖于独立于交易所的清算公司和担保公司(或合而为一)的建立,形成交易所、清算公司和会员三者之间的三角制衡模式,使其承担结算、风险管理和履约担保功能。③根据现实情况和发展需求,适当时机将交易所会员分为结算会员和非结算会员,增加风险分担的层级。在吸纳、批准结算会员的标准上,综合考察信誉优良、资本雄厚、组织机构健全、经营业绩上乘的会员的基本情况,按结算保证金制度的规定向结算所缴纳保证金。通过结算会员制的实施,使交易所直接面对众多会员进行交易风险控制变成只对少数会员进行资金控制和结算,既降低交易系统的运作风险,又可有效提高交易系统效率,强化市场监管,防止违规行为,期货市场的健康运作就得到了保证。13《条例》第8条有关期货交易所经纪会员和非经纪会员的简单划分亟待改进。

『伍』 大学生如何维护期货市场秩序

这个大学生最好不要弄些期货方面的,大学生就是学习的,所以不要去管理这方面的,除非你是专业的。

『陆』 如何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1)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同时国家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道德等手段加强宏观调控.
(2)诚实守信是现代市场经济不不可少的条件.形成以道德为支撑、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是规范市场秩序的治本之策.为此要切实加强社会信用建设,大力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尤其要加快建立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
(3)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需要法律、道德的规范和引导.每个经济活动参与者都必须学法、

『柒』 为什么要维护市场秩序

你不懂上网络搜啊 。既然问为什么要维护市场秩序,就要从它的重要性回答吧。这是我去搜到的:市场秩序重要性:只有具备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市场才能合理配置资源。良好的市场秩序依赖市场规则来维护。
良好的市场秩序是市场机制发生作用的前提和保证。而最基本的市场秩序是公平竞争,因为市场机制的作用是通过竞争实现的,价格机制、供求机制都离不开竞争机制。

『捌』 2014期货从业人员的行为准则有哪些

第一条为规范期货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促使其提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维护期货市场秩序,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是对从业人员的职业品德、执业纪律、专业胜任能力及职业责任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和规定,是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是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从业人员进行纪律惩戒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机构是指《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机构;从业人员是指《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人员。

资料来源:好学教育

『玖』 您好,我是通过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的面试,现在在政审阶段。想知道这个单位做市场监控岗位的待遇如何

中国期货交易的几个发展阶段:
1、起步探索阶段(1988年至1993年)
我国期货市场的起步探索阶段可以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1988年3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加快商业体制改革,积极发展各类批发市场贸易,探索期货交易”,确定了在我国开展期货市场研究的课题。同年,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家体改委、商业部等部门根据中央领导的指示,组织力量开始进行期货市场研究,并成立了期货市场研究小组,系统地研究了国外期货市场的历史和现状,并组织人员进行了考察,积累了大量有关期货市场的理论知识,为中国建立期货市场作了前期的理论准备和充足的可行性研究。
1990年10月,郑州粮食批发市场经国务院批准正式成立,标志着中国商品期货市场的诞生。郑州粮食批发市场以现货交易为基础,同时引入期货交易机制。1992年9月,我国第一家期货经纪公司——广东万通期货经纪公司成立。到1993年,由于认识上的偏差和利益的驱动,在缺乏统一管理的情况下,全国各地各部门纷纷创办期货交易所。至1993年下半年,全国各类期货交易所达50多家,期货经纪机构近千家。
我国期货市场的盲目无序发展为期货市场的后续发展埋下隐患:一方面,重复建设造成期货交易所数量过多,上市品种重复设置,导致交易分散,期货市场发现价格的功能难以发挥;另一方面,过度投机、操纵市场、交易欺诈等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恶性事件频发,多次酿成系统风险。针对这一情况,从1993年开始,政府有关部门对期货市场进行了全面的治理整顿。
2、治理整顿阶段(1993年至1999年)
针对期货市场盲目发展的局面,1993年11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坚决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的通知》,提出了“规范起步、加强立法、一切经过试验和从严控制”的原则,拉开了第一轮治理整顿的序幕。在本次治理整顿中,清理前存在的50多家交易所中只有15家作为试点被保留下来,并根据要求进行会员制改造。1998年8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期货市场的通知》,开始了第二轮治理整顿。1999年,我国期货交易所再次精简合并为3家,即郑商所、大商所和上期所,期货品种亦由35个降至12个。与此同时,期货代理机构也得到了清理整顿。1995年底,330家期货经纪公司经重新审核获发《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混乱无序的市场局面得以显著改善。1999年,期货经纪公司的准入门槛提高,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此后,为了规范期货市场行为,国务院及有关政府部门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1999年6月,国务院颁布《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与之配套的《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和《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相继颁布实施,期货市场的监管力度不断加强。2000年12月,中期协正式成立,标志着中国期货行业自律组织的诞生,将新的自律机制引入了我国期货行业的监管体系。至此,规范发展成为中国期货市场的主题。
3、规范发展阶段(2000年至今)
进入21世纪,中国期货市场正式步入平稳较快的规范发展阶段。这一阶段,期货市场的规范化程度逐步提升,创新能力不断增强,新的期货品种陆续推出,期货交易量实现恢复性增长后连创新高,期货市场服务产业和国民经济的经验也逐步积累。
同时,中国期货市场逐步走向法制化和规范化,构建了期货市场法律法规制度框架和风险防范化解机制,监管体制和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完善。由中国证监会的行政监督管理、中期协的行业自律管理和期货交易所的自律管理构成的三级监管体制,对于形成和维护良好的期货市场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一系列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夯实了我国期货市场的制度基础,为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2006年5月,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成立,并于2015年4月更名为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作为期货保证金的安全存管机构,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为有效降低保证金挪用风险、保证期货交易资金安全以及维护期货投资者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2006年9月,中金所在上海挂牌成立,并于2010年4月推出了沪深300指数期货。中金所的成立和股票指数期货的推出,对于丰富金融产品、完善资本市场体系、开辟更多投资渠道,以及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标志着我国期货市场进入了商品期货与金融期货共同发展的新时期。
经过20多年的探索发展,我国期货市场由无序走向成熟,逐步进入了健康稳定发展、经济功能日益显现的良性轨道,市场交易量迅速增长,交易规模日益扩大。根据中为市场数据统计整理,我国期货市场成交额从1993年的5,521.99亿元增长到2014年的2,919,866.59亿元,增长527.77倍;期货成交量从1993年的890.69万手增长到2014年的250,581.87万手,增长280.33倍。同时,我国期货市场的国际影响力显著增强,逐渐成长为全球最大的商品期货交易市场和第一大农产品期货交易市场,并在螺纹钢、白银、铜、黄金、动力煤、股指期货以及众多农产品等品种上保持较高的国际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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