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市场政府和监管机构风险措施
㈠ 证监会与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有何异同
一,中国证监会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
主要职责:
1,建立统一的证券期货监管体系,按规定对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实行垂直管理。
2,加强对证券期货业的监管,强化对证券期货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和从事证券期货中介业务的其他机构的监管,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3,加强对证券期货市场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工作。
4,负责组织拟订有关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草案,研究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定证券市场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与证券市场有关的事项;对期货市场试点工作进行指导、规划和协调。
5,统一监管证券业。
二,国务院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规定,"中国证监会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显然,中国证监会的是经政府授权的法定监管部门,履行的是法定监管职责。
主要职责:
1、草拟监管期货市场的规则、实施细则;
2、审核期货交易所的设立、章程、业务规则、上市期货合约并监管其业务活动;
3、审核期货经营机构、期货清算机构、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的设立及从事期货业务的资格并监管其业务活动;
4、审核期货经营机构、期货清算机构、期货投资咨询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并监管其业务活动;
5、分析境内期货交易行情,研究境内外期货市场;审核境内机构从事境外期货业务的资格并监督其境外期货业务活动。
㈡ 为了保护期货交易市场的信用,交易所一般对交易有哪些风险管理措施
信用?就是资金的安全被?
关于这方面,期货市场有保证金监控中心,上面有每个客户的具体交易信息。保证保证金的变动情况上面都很清楚。
在期货公司开户,期货公司会提供给你一个保证金监控中心的账户密码,你可以登录你自己的账户,查看资金情况。保证资金的安全。这个保证金监控中心,是属于证监会管辖的。很安全。
㈢ 期货市场交易中如何进行风险管理
(一)期货市场风险管理的特点 如前所述,期货市场中不同主体均面临期货价格波动所传导的风险。但各利益主体面临的风险又是不一样的。因此,对各利益主体而言,风险管理的内容、重点以及风险管理的措施也不一样。 1. 期货交易者。对于期货交易者来说,面临着可控风险和不可控风险:可控风险中最主要的是对交易规则制度不熟悉所引发的,对机构投资者而言,还存在着内部管理不当引发的风险。另外,选择合法合规的期货公司也属于可控风险。 期货交易者面临的不可控风险中最直接的就是价格波动风险。投机交易的目的是为了获取风险报酬,对他们而言,不冒风险是不现实的。问题在于必须在风险与报酬之间取得平衔,不能只想着报酬而忽视风险。一些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投机者可能会选择比较激进的投机方法,而另一些风险承受能力较弱的投机者会选择风险较小的投机方法,比如进行套利交易。 对套期保值者而言,存在着导致套期保值失败的风险或效果极差的风险,除了基差风险属于不可控风险外,其余的如头寸、资金、交割、不熟悉交易规则等原因都可归类于可控风险,如果强化风险管理,可以避免。 2. 期货公司和期货交易所。对于期货公司和期货交易所来说,所面临的主要是管理风险。管理风险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期货公司对客户的管理和期货交易所对会员的管理。尽管期货价格的波动是不可控风险,但只有当期货价格波动导致交易者的风险溢出之后(比如爆仓)才构成期货公司的风险,同样,只有当期货公司的风险溢出之后才构成期货交易所的风险。因而对期货公司和期货交易所而言,严格风控制度,防范溢出风险成为风险管理中的重中之重。管理风险的另一重要内容是防止自身管理不严导致对正常交易秩序的破坏,以致自身成为引发期货行业的风险因素:比如,期货公司或期货交易所的机房出现严重问题,大面积影响客户交易等。 (二)期货市场监管的必要性 期货市场是高风险市场,高风险不仅来自期货价格的波动性上,期货行业内各利益主体可能存在的不规范运作将加剧风险的程度。一般而言,期货市场中各利益主体对期货交易的高风险性都会有所认知。问题在于期货交易涉及金额高,利益诱人。在不受制约的情况下,利益主体在成本收益的权衡过程中,很容易出现为追求收益而弱化风险管理的倾向,更为严重的是通过恶意违规违法来追求非法利益,从而引发更大的风险。 比如,在国内期货市场清理整顿之前,一些期货投机者,为追求超额利润,承担了远超自身能力的风险,一旦出现巨亏或爆仓之后,为减少损失,置诚信于不顾,利用当时法律法规的疏漏,想方设法将责任推给期货公司。还有,一些资金实力较大的投机者利用交易规则上的漏洞,铤而走-险,联^
㈣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的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期货公司未按期报送风险监管报表或者报送的风险监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要求期货公司限期报送或者补充更正。期货公司未在限期内报送或者补充更正的,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期货公司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认定风险监管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第三十条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达到预警标准的,进入风险预警期。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触及预警标准的情况和原因进行核实,对公司的影响程度进行评估,并视情况采取下列措施:(一)向公司出具关注函,并抄送其主要股东;(二)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其优化公司风险监管指标水平;(三)要求公司进行重大业务决策时,应当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临时报告,说明有关业务对公司财务状况和风险监管指标的影响;(四)责令公司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频率,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第三十一条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优于预警标准并连续保持3个月的,风险预警期结束。第三十二条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对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情况和原因进行核实,并责令期货公司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第三十三条 经过整改,风险监管指标符合规定标准的,期货公司应当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进行验收。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符合规定标准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解除对期货公司采取的有关措施。第三十四条 期货公司逾期未改正或者经过整改风险监管指标仍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采取监管措施。
㈤ 我国期货交易所化解市场风险的主要措施
期货交易所作为期货交易所一线管理机构,对市场风险有充分的认识,在期货交易近百年的发展中,期货交易所形成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风险管理制度。这些制度主要是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持仓限额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和强行平仓制度。 一、保证金制度 保证金制度就是在期货交易中,每一个交易者必须按所买卖期货合约价值的一定比例(通常为5%-10%)缴纳少量资金,作为履行期货合约的财力担保,并视期货价格变动情况确定是否追加资金,以使保证金水平保持在相应的水平之上。这从制度上保证了参与期货交易的每一个交易者履行合约的诚信。 二、涨跌停板制度 涨跌停板制度是指期货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不得高于或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超过这个幅度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不能成交。这是与保证金制度相配套的重要的风险管理制度,它最低限度保证每一个交易者的保证金能抵御一天的交易风险,通过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即在当天的交易中出现亏损的交易者,必须在次日开市前补足保证金),从理论上期货交易的交易风险被控制在最低限度。 三、持仓限额制度 持仓限额制度是指期货交易所为防范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防止期货市场风险过度集中于少数投资者,对会员及客户的持仓数量进行限制的制度。超过限额,交易所可按规定强行平仓或提高保证金比例。这是交易所控制市场风险程度的,防范风险扩大的重要措施。 四、大户报告制度 大户报告制度是指当会员或客户某品种持仓合约的投机头寸达到交易所对其规定的投机头寸持仓限量80%以上(含本数)时,会员或客户(通过经纪会员)应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情况、头寸情况等。这是与持仓限额制度紧密相关的防范大户操纵市场价格、控制市场风险的重要制度。 五、强行平仓制度 强行平仓制度是指当会员或客户的交易保证金不足并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足,或者当会员或客户的持仓数量超出规定的限额时,交易所或期货经纪公司为了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实行强制平仓的制度。这是交易所或期货经纪公司控制市场风险,化解市场风险的重要制度。 另外,与控制风险相关的制度还有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风险准备金制度。 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觉得不错记得采纳。
㈥ 如何防范期货市场上的风险
1。吃透期货规则交易者在参与期货市场之前,一定要把风险认识到位,把规则学习明白,做到“读懂规则,吃透规则”,在确认自己有交易风险承受能力并且掌握了相关的期货知识和投资方法之后,再谋定而后定,然后再参与股指期货进行的交易。大家了解的股指期货的仿真交易,交易者可以在这里进行期货模拟交易,通过动手实战练习,可以提高交易者的实战水平,同时进一步吃透期货规则。2。保护资金是第一位期货交易者应该具有良好的风险管理意识,将保护资本放在第一位,只有这样才能在期货市场中生存下来,也就是拥有再次交易的能力。3。掌握一定的交易方法长期看来,市场一直就不缺乏相应的机会,关键是交易者要掌握正确的方法和正确的理念,只有这样,才能获得长时间不断的成功。从概率上来看,仅仅凭运气和一时的小聪明,可能会取得一时短暂的成功,但是无法长期在期货市场那个上立足和生存下来。强行平仓制度是期货市场独特的制度设置,也是期货市场控制风险的一项重要措施。强行平仓可能是由于交易者自身因素引起的,也可能是由于客户以外的因素引起,在一般的情况下是由于交易者自身情况引起的。
㈦ 农产品期货市场的风险管理
期货行业是否稳定发展关系到国民经济的方方面面。期货市场风险防范与管理是期货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石,期货市场的风险管理包括宏观风险管理和微观风险管理,微观风险管理可细分为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和客户三个方面的风险管理。下面来说一说具体的风险管理类别。
首先是宏观风险管理
宏观管理可分为立法管理、行政管理与行业自律管理三个方面。
(一)立法管理 立法管理是通过制定、颁布期货交易的法律、法规规范期货市场的组织机构极其运作机制。
(二)行政管理 行政管理是指一国政府的行政权力机关通过履行自己的职责而实施的管理。
(三)行业自律管理 行业自律管理是指期货市场行业协会进行自治、协调和自律管理。
其次是微观风险管理
1.期货交易所风险管理
(一)交易前的风险管理 1、健全交易制度与规则2、加强对会员的管理3、选择适当的上市品种4、设立计算机风险控制体系
(二)交易过程的风险管理 1、保证金制度2、持仓限额制度3、大户报告制度4、涨停板制度5、交易回避制度6、市场禁入制度
(三)交易所的风险管理 1、每日结算制度2、强行平仓制度3、风险准备金制度4、风险预警制度
2.期货经纪公司的风险管理
根据期货经纪公司风险产生的来源与表现,在进行风险管理时,期货经纪公司应该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管理:对客户的管理、对期货经纪公司从业人员的管理、日常交易中的保证金管理以及交割月的限仓管理。
(一)对客户的管理 4、审查客户资格条件、资金来源及资信状况5、加强风险教育和道德教育6、实施严格的保证金管理7、提高客户交易技能
(二)对期货经纪公司从业人员的管理 1、提到业务技能2、培养职业道德
(三)保证金制度 1、每日结算2、客户风险率3、强行平仓
(四)日常自我监督与检查(五)交割月品种的限仓管理
3.客户的风险管理
(一)慎重选择期货经纪公司
(二)明确投资主体,提高风险意识
(三)熟悉期货业务知识及期货品种
(四)遵纪守法
(五)检查交易真实情况
(六)向监管部门投诉或反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从中国证监会了解到,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关于管理通胀预期、稳定物价的精神,证监会将进一步加强期货市场的监督管理,坚决遏制过度投机,密切关注异常交易行为,严厉打击违法违规交易,切实做好市场风险的防控工作,确保期货市场的长期、健康、稳定发展,合理发挥市场功能,为实体经济及国民经济服务。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说,《通知》下发后,证监会立即召集期货交易所主要负责人开会,决定采取五项措施,切实加强农产品期货市场监管,严厉打击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抑制过度投机。
一是要求各期货交易所在现有基础上大幅度提高所有品种的交易保证金,同时适度提高期货品种的涨跌停板幅度。自11月26日开始将各个期货品种的交易保证金提高到10%以上,通过降低期货交易的杠杆率,抑制过度交易。
二是自11月29日开始,大幅提高所有期货品种的日内回转交易成本,遏制短线频繁交易。
三是指导各期货交易所抓紧出台关联账户的认定标准,防范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是要求各期货交易所加强监查力量,增加监查工作人员的配备,以应对市场的快速发展,满足各项监查工作需要。
五是认真研判市场运行的变化趋势,要求各期货交易所拟定进一步的监管措施和风险控制方案。
六是派出工作组对各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及一线监管工作进行现场督导,对重点地区、重点期货公司、重点客户进行现场检查,对市场违法行为形成震慑力。同时加强与现货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保证期现货市场的协调发展。
据了解,7月份以来,受国内外多种因素影响,以农产品为主的大宗商品价格上涨较快,期货市场价格跟随现货市场也出现了剧烈波动。虽然期货市场价格的大幅波动带动了市场规模及成交量的大幅增长,但期货市场运行总体平稳,市场秩序较好,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
随着全球大宗商品的普涨,中国证监会审时度势,加强了市场运行的监测监控力度,对各类异常交易行为采取果断措施,对违法违规交易首先是遏制过度投机氛围,规范异常交易行为;其次,强化对程序化交易的监管;第三,督导各期货交易所加强市场一线监管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这位负责人表示,为使期货市场能够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证监会在充分考虑现货市场发展变化的基础上,将持续推进期货市场规则制度的修改完善,具体表现在扩大合约价值、限制投机持仓和方便产业客户申请套期保值等方面,满足产业客户的风险管理诉求,进一步提升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㈧ 期货市场风险有哪些主要特征
(1)风险存在的客观性 期货市场风险的存在具有客观性。这种客观性一方面体现了市场风险的共性,即在任何市场中,都存在由于不确定性因素而导致损失的可能。随着交易方式、交易内容日益复杂,这种不确定性因素带来的市场风险也越来越大。 另一方面,期货市场风险的客观性也来自期货交易内在机制的特殊性,期货交易具有杠杆放大效应等特点,也会带来一定的风险。 此外,期货市场风险的客观性还来自股票市场本身的风险。股指期货市场之所以产生,是出自规避股票市场风险的需要,影响股票市场的各种因素也会导致股指期货市场的波动。为了规避股票市场的风险,股票市场投资者通过股指期货市场将风险对冲,期货市场便成为风险转移的场所。 (2)风险因素的放大性 股指期货市场的风险与股票现货市场的风险相比,具有放大性的特征,主要有以下两方面原因: 其一,期货交易实行保证金交易,具有 “杠杆效应”,它在放大收益的同时也放大了风险; 其二,期货交易具有远期性,未来不确定因素多,引发价格波动的因素既包括股票市场因素,也包括股指期货市场因素。 (3)风险的可控性 尽管期货市场风险较大,但却是可以控制的。 从整个市场来看,期货市场风险的产生与发展存在着自身的运行规律,可以根据历史资料、统计数据对期货市场变化过程进行预测,掌握其征兆和可能产生的后果,并完善风险监管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对期货市场风险进行控制,达到规避、分散、降低风险的目的。 对于单个投资者来说,期货市场风险主要来自于期货价格的不利变化,这也是期货交易中最常见、最需要重视的一种风险。除此之外,对于初次进行股指期货交易的新手投资者,还可能因为对期货市场制度和规则了解不够而带来风险。投资者可通过认真学习相关规则避免此类风险。 期货市场采取的“T+0”交易方式,为投资者及时止损化解风险提供了条件。在期货市场上,尽管由于保证金交易制度使得投资者的收益和风险有所放大,但实际上,只要投资者根据自身特点制定交易计划,遵守交易纪律,期货交易的风险是可以控制的。 (由中金所供稿) (本专栏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投资依据;涉及业务规则的内容,请以正式规则为准。) ■股指期货基础知识专栏
㈨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的修改决定
关于修改《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的决定
为进一步完善净资本监管,支持期货公司创新发展,现决定对《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证监发〔2007〕55号)做如下修改:
一、标题中删去“试行”,修改为:“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
二、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对期货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期货公司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稳健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三、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期货公司应当及时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情况等对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进行压力测试。”
四、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包括期货公司净资本、净资本与公司风险资本准备的比例、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规定的最低限额的结算准备金要求等衡量期货公司财务安全的监管指标。”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期货公司开展各项业务、设立分支机构等存在可能导致净资本损失的风险,应当按一定标准计算风险资本准备,并建立风险资本准备与净资本的对应关系,确保各项风险资本准备有对应的净资本支撑。”
五、第十八条第(二)项修改为:“净资本与公司的风险资本准备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删去第(三)项。其后各项序号依次调整。
六、删除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期货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标准计算各项业务的风险资本准备和公司的风险资本准备。
“各项业务风险资本准备由各项业务规模乘以一定比例(即风险系数)或按一定标准进行计算,加总各项风险资本准备得到期货公司风险资本准备。
“不同类别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最近一期分类评价结果对应的分类计算系数乘以基准比例计算风险资本准备。”
其后各条序号依次调整。
七、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第二十条:“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结合市场发展形势及期货公司风险管理能力,可以在征求行业意见基础上对期货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及最低要求、风险监管指标标准、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等内容等进行调整。”
八、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第二十一条:“中国证监会对第十八条规定的风险监管指标设置预警标准。规定‘不得低于’一定标准的风险监管指标,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120%,规定‘不得高于’一定标准的风险监管指标,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80%。”
九、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第二十二条:“期货公司应当报送月度和年度风险监管报表。期货公司应当于月度终了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月度风险监管报表,在年度终了后的4个月内报送经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风险监管报表。“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期货公司不定期编制并报送风险监管报表。”
十、第二十六条修改为第二十四条:“期货公司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首席风险官、财务负责人、结算负责人、制表人应当在风险监管报表上签字确认,并应当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上述人员对风险监管报表内容持有异议的,应当书面说明意见和理由,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
十一、第二十八条修改为第二十六条:“期货公司应当每半年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净资本等各项风险监管指标的具体情况,该书面报告应当经期货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该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向公司全体股东提交或进行信息披露。”
十二、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第二十七条:“净资本与风险资本准备的比例与上月相比变动超过20%的,期货公司应当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全体董事提交书面报告。”
十三、第三十条修改为第二十八条:“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达到预警标准的,期货公司应当于当日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书面报告,详细说明原因、对公司的影响、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期限,还应当向公司全体董事提交书面报告。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期货公司除履行上述程序外,还应当于当日向全体股东报告或进行信息披露。”
十四、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向公司出具警示函,并抄送其全体股东”修改为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一)项:“向公司出具关注函,并抄送其主要股东。”
十五、第三十六条修改为第三十四条:“期货公司逾期未改正或者经过整改风险监管指标仍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采取监管措施。”
十六、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修改为第三十五条第(一)项:“风险监管报表,包括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汇总表、净资本计算表、资产调整值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客户分离资产报表、客户权益变动表、经营业务报表和客户管理报表等。”
十七、第三十八条修改为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决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根据本决定做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