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期货市场出现异常情况时
㈠ 沪深证劵交易所的交易规则有哪些
集中竞价交易规则
中国的基本法制中缺少关于商事交易行为特殊性的一般规定,按照多数国家法律的规定,证券交易如同票据交易一样,并不适用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成立的一般规则,而应当适用反映商事交易迅捷与安全要求的无因性原则与抽象性原则。下面仅依交易程序,对证券交易的集中竞价规则做一简单介绍。
开设交易帐户
依现行法规,每个投资人欲从事证券交易,须首先向证券登记公司申请开设证券帐户,凭该证券帐户可以从事二级市场证券交易,也可以从事一级市场网上认购;其次须向具体的证券公司(交易所会员)申请开设资金帐户,存入交易资金,其限额由证券公司自行规定。依据上述开户合同,证券登记公司将为每一投资人提供证券托管、登记和交割服务;而证券公司将为投资人提供代理买卖、代理清算和资金出纳服务。立法对于投资人的开户设有身份确认程序规则。
委托买卖
依现行法规,每个投资人买卖证券均须委托具有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进行;即投资人(委托人)的交易指令先报送于证券公司(或交易系统);证券公司通过其场内交易员或交易系统将委托人的交易指令输入计算机终端;各证券公司计算机终端发出的交易指令将统一输入证交所的计算机主机,由其撮合成交;成交后由各证券公司代理委托人办理清算、交割、过户手续。
每一交易指令或报单均应包含以下内容:⑴股东帐户及密码;⑵委托序号和时间(指委托合同号,以明确委托时间);⑶买卖区分(0为买,1为卖); ⑷证券代码(通常为4位数);⑸委托数量(手数); ⑹委托价格(市价或限价);⑺委托有效期(推定当日有效);⑻其他内容,如委托人资金帐号、身份证号码等。此过程中极易造成纠纷,而交易所和交易会员对于委托指令的内容推定也处于不统一和不公开状态。
场内竞价
委托人的交易指令通过证券商的代理按时间序号输入交易所计算机主机后,将通过场内竞价撮合成交。交易所场内竞价的方式分为集合竞价与连续竞价两种。
集合竞价主要适用于证券上市开盘价和每日开盘价。依此竞价方式,证交所在每一营业日正式开市前的规定时间内(9:15--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也是按集合竞价决定的,其收盘集合竞价时间为每个交易日14:57-15:00)。计算机主机撮合系统将只存贮交易指令而不撮合成交;在正式开市时,主机撮合系统将对所有输入的买卖盘价格和数量进行处理,以产生开盘价格。其撮合成交原则为:⑴可实现最大成交量的价格;(2)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请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请全部成交的价格;⑶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的价格。两个以上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仍有两个以上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中间价为成交价格;深圳证券交易所取距离前收盘价最近的价格为成交价。集合竞价的所有交易以同一价格成交。
集合竞价结束后,交易所将开始当日的正式交易,交易系统将进入连续竞价,直至当日收市。连续竞价是买卖双方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竞价原则连续报买报卖的过程。依此原则,每一时点的报买价如高于或等于报卖价时,即按价格顺序撮合成交;在每一同等成交价格点上,如买卖报单有时间差异的,即按时间顺序使先报者成交;凡不能成交者将等待机会成交,部分成交者将使剩余部分等待成交。
清算与过户
证券交易清算是指证券买卖双方通过证券经纪商在证交所进行的证券买卖成交后,通过交易清算系统进行交易资金支付与收讫的过程。根据中国实行的交易清算制度,证券商在代理投资人进行了证券交易的当日,应于收市后首先与交易所办理清算业务,依差额交收规则由各证券商对买卖证券的金额差价予以清偿;然后每个证券商对其代理的每一投资人买卖证券的价款金额进行清抵。但是由于当日信用结算惯例的存在,每一投资人在其买卖证券得到成交回报的当时,其帐户内的资金则已即时结算;其中,卖出证券者已得到资金,并可用该资金另报买其他证券,而买入证券者则已减去其帐户内资金,不得再透支购买证券。这一规则实际上形成了资金清算上的T+0制度。
证券交易过户是指证券买卖双方通过证券经纪商在证交所进行的证券买卖成交后,再通过证券登记机构进行证券权利的移转与过户登记的过程。根据中国实行的登记过户制度,投资人在所买卖证券成交后的下一个营业日,证券登记公司方为其办理完毕过户手续,并应提供交割单,如该日逢法定假日,则过户日应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这就是证券过户上的T+1规则。依此规则, 在某一营业日买入的证券只能在下一营业日卖出。
根据现行法规,我国对B 股交易采取不完全等同于A股的清算过户规则。其中,B股买卖的资金清算采取T+1规则;B 股交易的证券过户采取T+3规则。
大宗交易制度
中国的基本法制中缺少关于商事交易行为特殊性的一般规定。实际上,大陆法各国关于证券交易各类制度受到其商法一般规则的约束,这就是在法定条款限制下的意思自治制度。
从世界各国的证券交易制度来看,不同交易所所共同实施的交易制度有这样三种:一是直接竞价交易制度,二是大宗交易的制度,三是协议转让制度;这三种制度分别适用于不同的证券交易者,它们共同起到为不同类型的交易提供法律工具的作用。按照多数国家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大宗交易通常采取证券商报价制度;依照这一制度,凡交易量达到一定数额的证券交易者(我国沪深两地的证券交易所规定为50万股或以上),可以通过其证券经纪商的场内报单人在大宗交易市场报价买卖,而不须进入直接竞价交易市场,其交易量应当统计在交易所当日的总成交量中。有的国家的证券交易所实际上还允许各证券经纪商自行储存和买卖其客户所报买或报卖的证券,故也有学者将这一制度径称为“做市商”制度。其实,证券商报价制度是由美国NASTAQ市场率先采用的大手数证券交易制度,后为纽约交易所和各其他交易所采用为大宗交易的基本制度。应当说,大宗交易制度对于区分不同类型的交易者和交易类型显然具有重大的作用,它不仅区分了散户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不同类型的交易(零售与批发),使得各交易规则更趋向于合理;而且有效地避免了机构投资人在直接竞价交易市场中大买大卖,引起市场不必要的波动和对散户不必要的误导。
我国沪深两地的证券交易所均规定有大宗交易制度,并且两地的证券交易所均设有大宗交易柜台。根据我国的证券交易规则,凡交易量达到或超过50万股的股票交易均可以向大宗交易柜台申请进行大宗交易,大宗交易柜台在接到申请后将贮存其交易报单而不立即撮合,在交易所当日直接竞价交易结束时,再根据当日该股交易的平均交易价统一撮合成交;这就是说,我国对于大宗交易实际采取的是集合竞价制度。我们认为,我国对大宗交易采取的这一制度是十分有害的。首先,这一交易制度所采取的集中存贮大宗交易报单的做法实际上否定了证券交易人报单中的报价因素,它使得大宗交易报单仅具有形式性意义和抽象性意义,使得大宗交易报单仅具有报买数量或报卖数量的意义,而不具有具体报价的意义。其次,这一制度实际上否定了大宗交易者意思自治的权利,而将与之无关的集中竞价交易平均价格强加于当事人,否定了证券交易买卖中极端复杂的交易条件。总的来说,我国所采用的大宗交易制度实际上是仅有大宗交易形式而无大宗交易内容的制度;它仅仅反映了我国国资管理部门单一追求国股高成交价的意志,并且为实现这一意志不惜牺牲市场经济中最基本的交易原则。
金融期货交易规则编辑
在我国《证券法》第42条规定了证券交易双边市场原则后,我国的相关制度和市场建设有了突飞猛机猛进的发展。2006年9月8日,我国成立了旨在从事证券期货与金融期货交易的上海金融期货交易所;2005年4月8日,由沪深两地证券交易所共同编制推出了证券期货的基本交易工具“沪深300统一指数”;2007年3月6日我国又颁布了旨在扫除双边市场交易障碍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应当说,我国未来拟进行的证券期货交易已经是呼之欲出了,我国未来将不断推出的证券期权交易、利率期货交易、汇率期货交易的基本形态已经成形,我国已经开始了从单边证券市场向双边证券市场的战略改革之路。
基本规则
根据我国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我国期货市场的基本经验,我国对于即将推行的证券期货交易,将实行以下基本规则:
保证金交易规则
依据该规则,我国对于证券期货交易实行8%的保证金交易规则,即证券期货交易者可以以面值8%的保证金买卖一面值的证券期货商品;法律允许期货经纪商在该8%的基础上另加收保证金,按照期货市场惯例,该保证金比例不应超过15%。可见,保证金交易规则是双重的;一方面,金融期货交易所将向所有从事证券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人实行并收取交易额8%的交易保证金,另一方面,期货经纪人将向其客户收取交易额8%或者更高的交易保证金。
当日无负债结算规则
依据该规则,金融期货交易所应当在当日收市时,及时将结算结果通知其所有的期货交易会员并与之完成无负债结算,期货交易会员应当根据期货交易结算结果再与客户进行结算,并应当将结算结果按照与客户约定的方式及时通知客户。凡客户已经穿仓的,将按合同构成对期货交易会员的负债,期货交易会员有权要求该客户补充交易保证金,并以自有资金对交易所承担责任。
强制平仓规则
依据该规则,期货交易所交易会员的保证金不足时,应当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会员未在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期货交易所应当将该会员的合约强行平仓,强行平仓的有关费用和发生的损失由该会员承担。客户保证金不足时,应当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客户未在期货公司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期货公司应当将该客户的合约强行平仓,强行平仓的有关费用和发生的损失由该客户承担。
逐日盯市规则
与上述规则相联系,我国在期货交易合同法实践中还采取逐日盯市规则。依此规则,期货经纪人有权要求其全部客户在其期货公司周遍设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固定的办公人员、固定的联系电话;在每日结算时,只要该期货公司按照该固定的联系方式与客户进行了联系,即构成合法地通知;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时,该期货公司有权按照合同的条款推定客户当事人的意思。
(5)涨跌停板规则与熔断机制
(6)限额持仓与大户持仓报告规则
(7)风险准备金规则
(8)强制减仓处置规则
结算会员规则
我国对于期货交易实行分级结算制度。依此制度,从事证券期货交易的当事人仅为金融期货交易所的交易会员,任何当事人欲从事证券期货交易必须通过经合法批准的期货经纪人进行,客户与期货经纪人之间的关系为特定的经纪合同关系。另一方面,根据我国《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规定,与金融期货交易所进行每日结算者必须为其结算会员,不具备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会员资格的期货公司必须通过结算会员与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金融期货交易所的结算会员分为一般结算会员与特别结算会员两种,一般结算会员将以其自有资金并且自担风险代表其全部客户与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而特别结算会员与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时所能代表的客户较为有限;金融期货交易所的全部结算会员必须按规定向金融期货交易所交纳风险准备金,并对其全部客户的交易向金融期货交易所负有结算担保责任。
风险控制规则
根据我国《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规定,当我国期货市场出现异常情况时,期货交易所可以按照其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
(1)提高保证金比例;
(2)调整涨跌停板幅度;
(3)限制会员或者客户的最大持仓量;
(4)暂时停止交易;
(5)强制减仓;
(6)采取其他紧急措施。
㈡ 融券卖出为什么老是显示证券余额不足
可能是券商那里没有券了,,融完了。。。。。。
㈢ 当期现价差大于期货的交割成本时期货市场出现无风险套利的机会说法对吗
错误
套利也是投资,不会无风险
㈣ 证券交易的限制规则
1 限定期限内禁止买卖 证券法 38条
2 特定人员禁止持有和买卖股票 证券法 43条
3 特定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买卖股票的限制 证券法 45条
4 保守客户账户秘密 证券法 44条
5 合理收费规则 证券法 46条
㈤ 期货从业资格证书很难考吗有没有试题供我参考呢
• 2007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法规模拟试题
一、单选题
1、关于设立期货经纪公司的条件,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
B、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有期货从业资格
C、有具备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
D、有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法人治理结构
参考答案:A
2、期货经纪公司在为客户开立帐户前,应当事先向客户出示( )
A、《期货经纪合同》 B、《期货经纪业务规则》
C、《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 D、《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
参考答案:D
3、投资者对交易结算报告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 )内向期货经纪公司提出书面异议。
A、交易完成15日 B、交易完成30日
C、收到结算报告的当天 D、《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
参考答案:D
4、期货经纪公司涉嫌严重违法违规,在被调查期间,中国证监会可以( ),并根据调查结论作出相应处理。
A、暂停其部分期货业务 B、注销其《营业部经营许可证》
C、撤销其期货经纪资格 D、注销其《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
参考答案:A
5、申请从事境外期货业务的企业,应至少有( )名从事境外期货业务( )年以上并取得中国证监会或境外期货监管机构颁发的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其中应包括专职的期货风险管理人员。
A、3,2 B、3,1
C、5,2 D、5,1
参考答案:B
6、期货经纪公司为规范自身的经营行为、防范风险而制定的一系列业务操作程序、管理办法和各项措施总称为():
A、内部控制机制 B、内部控制文本制度
C、内部监督体系 D、内部控制模式
参考答案:B
7、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连续( )年未从事期货业务的,资格证书失效。
A、1 B、3
C、5 D、7
参考答案:B
8、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申请人违反规定提供虚假或误导性材料情节严重的,如果已经取得从业资格的,由期货业协会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A、暂停期货从业人员资格6至12个月
B、撤销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C、撤销期货从业人员资格并在3年内或永久性拒绝其从业人员资格申请
D、撤销期货从业人员资格并给予罚款
12、期货经纪公司有下列( )变更情形,由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核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A、 变更法定代表人
B、修改章程
C、变更住所或者营业场所
D、变更持有期货经纪公司10%以上股权或者拥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
参考答案:A、C、D
13、当期货交易所总经理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责时,由( )代其履行职责:
A、第一副总经理 B、总经理指定的副总经理
C、总经理指定的高层管理人员 D、理事会决定临时代理的人员
参考答案:B
14、期货交易所应在( )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A、每一季度结束后30日内
B、每一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
C、每一年度结束后60日内
D、每一季度结束后30日内和每一年度结束后60日内
参考答案:B
15、《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自( )起施行,1999年8月31日发布的老办法同时废止。
A、2001年10月1日
B、2002年7月1日
C、2002年10月1日
D、2002年5月1日
参考答案:B
16、当期货市场出现异常情况时,除期货交易所外,( )可以决定采取延迟开市、暂停交易等必要的风险处置措施。
A、中国证监会 B、中国期货业协会
C、期货交易所 D、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参考答案:A
17、下列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中错误的是:
A、身体状况良好
B、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C、从事期货、证券工作5年以上
D、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参考答案:C
18、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中国证监会对经纪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予以核准后,中国期货业会将向核准通过的人员颁发《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书》
B、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照《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对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核与管理
C、中国证监会负责期货经纪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核与管理工作
D、中国证监会对期货经纪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核、管理工作包括:任职资格的审核与确认、任职期间的考核、任职资格暂停与撤消、离任审计工作以及其他相关事宜
参考答案:C
19、如果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不符合年检规定条件的,不予通过年检,中国证监会将():
A、暂停其期货经纪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并予以公布
B、对该高管人员进行处罚
C、注销其期货经纪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并予以公布
E、对该高管人员所在公司进行提示
参考答案:C
20、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向客户说明《期货经纪合同》所有条款的主要含义,并向客户提示其所负的说明义务
B、客户在确认已经理解了合同主要条款的含义后方可与期货经纪公司签订合同
C、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在公司总部备置期货交易法律法规、期货交易所规则、业务规则及其细则等相关文件供客户查询
D、客户有权向期货经纪公司询问期货交易法律法规、期货交易所规则、业务规则及其细则等相关规则的含义,期货经纪公司对于客户的询问有解释的义务
参考答案:D
转贴于:证券从业考试_考试大
• 二、多选题
1、关于设立期货经纪公司的条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B、应当符合《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条件
C、有具备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
D、有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法人治理结构
参考答案:A、B、C、D
2、期货经纪公司不得以以下方式设立营业部:( )
A、合资 B、合作
C、联营 D、承包
参考答案:A、B、C、D
3、下列( )情形,期货经纪公司可以解除与投资者的《期货经纪合同》,对投资者帐户进行清算并予以销户。
A、自然人投资者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法人投资者终止的
B、自然人投资者被法院宣告失踪的
C、投资者被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的
D、期货经纪公司与投资者约定的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参考答案:A、C、D
4、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持证企业境外期货业务保证金帐户只限开立一个
B、持证企业境内期货外汇专户的户数由国家外汇局根据企业业务需要商中国证监会掌握
C、每年年末,持证企业提出有数据支持的风险敞口,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到国家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D、持证企业对交易指令执行人员的授权应当经境外期货经纪机构确认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参考答案:A、B、C
5、期货经纪公司要建立严密的会计控制系统。会计控制系统的建立要遵循( )原则。
A、规范化 B、程序化
C、授权分责、监督制约 D、帐务核对相符
参考答案:A、B、C、D
6、下列()机构聘用无《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或未履行《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修订)》本办法规定的备案、报告义务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中国证监会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A、期货交易所 B、期货经纪公司
C、期货交易厅 D、期货交易所的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
参考答案:C、D
7、下列属于中国期货业协会职权范围的是( ):
A、对于期货交易厅等机构聘用无《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B、负责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授予、管理和注销
C、规定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时间、次数、制定考试大纲
D、规定申请参加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条件
参考答案:B、C、D
8、下列属于中国证监会职权范围的是( ):
A、对于期货交易厅等机构聘用无《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B、规定《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种类
C、核准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大纲
D、组织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参考答案:A、C
9、期货交易所中,下列职务由中国证监会任免的是( ):
A、总经理 B、副总经理
C、理事长 D、副理事长
参考答案:A、B
10、期货交易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
A、制定或者修改章程、业务规则
B、上市、中止、取消或者恢复期货交易品种
C、上市、修改或者终止期货合约
D、调整涨跌停板幅度
参考答案:A、B、C
11、下列属于期货经纪公司禁止性期货交易行为的是( ):
A、向客户作获利保证 B、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
C、将受托业务进行转委托 D、接受转委托业务
参考答案:A、B、C、D
12、期货交易所应当履行的职能包括:( )
A、制定并实施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B、发布市场信息
C、监管会员期货业务,并将会员违规行为报中国证监会进行查处
D、监管制定交割仓库的期货业务
参考答案:B、D
13、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期货交易所会员大会由理事长主持。并且须有二分之一以上会员参加方为有效
B、期货交易所会员大会结束后15日内,期货交易所应当将大会全部文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C、理事会是期货交易所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
D、决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是理事会的职责之一
参考答案:C、D
14、在期货交易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期货交易所可以宣布进入异常情况:( )
A、地震、水灾或火灾等不可抗力或者计算机系统故障等不可归责于期货交易所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B、会员出现结算、交割危机
C、当期货价格出现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时
D、会员出现结算、交割危机,对市场将产生重大影响
参考答案:A、D
15、下列关于期货交易保证金的说法正确的是:( )
A、保证金可以现金、本票、汇票和支票等方式支付,以本票、汇票、支票等方式支付保证金的,以期货经纪公司开户银行确认客户资金到帐后方可开始交易
B、客户可根据期货交易所规则以可上市流通国库券或者标准仓单等质押保证金。期货经纪公司可以将客户质押物转质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
C、客户应当保证其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并且须向期货经纪公司说明资金来源,同时应提供相关证明
D、期货经纪公司有权根据期货交易所的规定或者市场情况调整保证金比例。期货经纪公司调整保证金,以期货经纪公司发出的调整保证金公告或者通知为准
参考答案:A、D
16、下列关于《期货经纪合同》生效和修改的说法正确的有:( )
A、《期货经纪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字起生效
B、《期货经纪合同》自客户开户资金汇入期货经纪公司帐户之日起生效
C、《期货经纪合同》如有变更、修改或补充,双方需协商一致并签订变更、修改或补充协议,作为期货经纪合同的补充,其效力从属于原合同
D、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生合同未列明的事宜,按国家有关法规、规章、政策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章程、规则和期货经纪公司有关的业务细则以及期货交易惯例执行
参考答案:B、D
17、就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中国证监会应当在收到符合规定的任职资格申请材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决定是否核准其任职资格
B、予以核准的,由中国期货业协会颁发《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书》
C、未予核准的,应当在书面通知中说明理由
D、拟任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取得任职资格后,推荐公司应当在6个月内为其办理任职手续
参考答案:C、D
18、某期货经纪公司下列做法错误的是:( )
A、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因病临时不能履行职务,因此王某指定的由已取得高管任职资格的总经理陈某代其履行职责,并报中国期货业协会进行了备案
B、公司拟任命其子公司董事赵某兼任公司副总经理,赵某已经取得高管任职资格
C、公司推荐公司财务负责人吴某申请高管任职资格,并由公司股东会出具了吴某的从业经历证明
D、公司副总张某因涉嫌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调查,公司在该事件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了报告
参考答案:A、B、C、D
19、期货经纪公司中下列人员的任职资格,需要由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比照《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职条件予以核准和管理的有:( )
A、独立董事 B、财务部门负责人
C、合规审查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的负责人 D、期货经纪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
参考答案:B、C、D
20、期货经纪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在其任职期间除负责公司正常营运外,还应当履行的职责,包括:( )
A、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B、遵守期货交易所有关规则及公司章程
C、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期货业务规则、财务会计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D、配合、接受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
参考答案:A、B、C、D
㈥ 转入期货帐户里的钱怎么全部取不出来
因为期货投资者当日平仓盈利在结算完成前不得出金。
当日盈利虽然不能出金,但是可以开新仓,对投资者的资金使用效率没有影响。
有交易或者持仓,只可以出可用资金的70~80%(看期货公司规定),当天浮动盈利不可出,超过的也出不了。
有的期货公司有留底资金,50元,100元不等,连同留底资金一起出是需要向公司申请的,没有申请出金也会显示资金不足。
(6)当期货市场出现异常情况时扩展阅读:
《期货管理条例》对期货账户的规定:
第三条:从事期货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期货交易应当在依照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进行。
第八条:期货交易所会员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期货交易所可以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会员由结算会员和非结算会员组成。
第十二条:当期货市场出现异常情况时,期货交易所可以按照其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
㈦ 关于期货风控员的问题
如何控制股指期货市场的风险?
如何控制股指期货市场的风险
从国外股指期货风险事件如87年国际性股灾、95年的霸菱事件及98年香港保卫战来看,建立与完善股指期货市场的风险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一 股指期货的风险特征与类型
股指期货市场的风险规模大、涉及面广,具有放大性、复杂性与可预防性等特征。股指期货的风险成因主要有股指频繁波动、保证金交易的杠杆效应、非理性投机及市场机制不健全等。股指期货风险类型较为复杂,从风险是否可控的角度划分,可分为不可控风险和可控风险;从交易环节可分为代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强平风险与交割风险;从风险产生主体可分为交易所风险、经纪公司风险、客户风险与政府风险,从投资者面临财务风险又可分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运作风险与法律风险。下面我们着重从不可控风险和可控风险的角度对股指期货风险管理进行分析。
二、股指期货不可控风险的防范
不可控风险是指风险的产生与形成不能由风险的承担者所控制,这类风险一般来自于股指期货市场之外,对市场的相关主体可能产生影响。
(一)不可控风险的分类与成因:
不可控风险具体包括两类:一类是宏观环境变化的风险。这类风险是通过影响其他金融市场进而影响股指期货市场而产生的。具体可分为不可抗力造成的风险、国际游资的冲击以及由于政治、经济和社会等因素产生的风险。这些因素的变动,影响投资者对价格的合理预期,特别是突发的或偶然事件的发生,会带来很大的风险。另一类是政策性风险。影响股指期货市场的政策是否合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管理者对市场的认识与经验。如果政策不合理、政策变动过频或者政策发布缺乏透明度等,都可能在不同程度上对期货市场的相关主体直接或间接地产生影响,造成不可预期的损失,进而引发风险。
(二)不可控风险的防范
虽然不可控风险可能出现在股指期货市场,但其根源在期货市场外部。只有从根本上改善国民经济状况,完善市场结构与法律制度,特别是金融体系,采取正确的政策指导,才能加以预防。那么,是否我们对该类问题引发的风险就完全束手无策了呢?期货市场的一系列风险控制制度与措施,对预防与控制此类风险仍具有一定程度的作用。另外,一旦爆发这类风险,交易所可根据交易规则中异常情况处理的方法采取暂停交易、限期平仓、提高保证金、调整涨跌停板等一系列紧急措施,控制风险。在市场面临其无法抵御的重大风险时,政府适时适度干预也是必要的。
政府的适度干预主要包括政策指导、修改法规、入市交易和出资救市等,这方面可以借鉴香港87年股灾及98年8月金融保卫战中香港政府干预股指期货市场的经验。
1987年10月19日香港股指期货受全球股市爆跌的影响,出现大幅下跌,香港期交所在停市四天后开市又下跌33%,许多会员无法履约,出现大面积违约现象,香港期货结算公司的2250万港元已无济于事,交易所几乎破产,为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香港政府进行救市,由银行、经纪公司及政府集资40亿港元进行救市,才使市场幸存下来。
1997-98年的亚洲金融危机中香港联系汇率制度受到强大压力。一些外资基金冲击港元和香港股市与期市,意图是佯攻联汇,实质是通过抛空股指期货来获取暴利。香港政府在股市出现单边下挫并可能引起股灾的时候,果断入市干预并击退了国际炒家的进攻,其操作手法是在股指期货市场阻击国际炒家的同时在现货市场购入蓝筹股,并采取多项措施加强金融市场的秩序,使国际炒家牟取暴利计划落空。
三、股指期货可控风险的管理
可控风险是指通过期货市场相关主体采取的措施,可以控制或可以管理的风险。可控风险是股指期货市场风险管理的重点。
(一)可控风险的类型与成因
可控风险具体可分为期货交易所风险、期货经纪公司的风险与投资者的风险。该类风险的根源主要有:交易所各项规则的失误和疏漏、计算机交易或通讯系统的故障、会员或客户的恶性重大违规行为、经纪公司管理不善、投资者投资决策失误等。
(二)可控风险的管理
股指期货可控风险的管理可分为宏观市场风险管理和微观市场主体(期货交易所、经纪公司和投资者)的风险管理。其中期货交易所风险管理是关键。
1、 宏观市场风险管理
宏观市场风险管理主要指建立严密的股指期货法规与监管体系。具体包括:
(1)立法管理
立法管理是指国家通过制定、颁布期货交易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来规范期货市场的组织机构及其运行机制。立法管理的中心点是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的发生,从根本上规范期货市场各类主体的行为,防范市场风险。 股指期货的推出,在宏观的风险监管上对政府的监管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对现有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同时也需要补充出台一些针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管理法规。这样才能为股指期货在中国的顺利运行奠定良好的基础。
(2)行政管理
行政管理是指政府的权力机关通过履行自己的职责而实施的管理。行政管理依据法律、法规来规范期货市场的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保证着期货市场的正常运作。中国证监会是中国证券期货业的监管部门,对股指期货市场行使直接的行政管理权。在风险管理中起着重要作用。具体包括:
① 对交易所的风险监管
对交易所的风险监管主要包括对交易所的组织监管、规则审核、 监审风险管理措施与直接监督检查。交易所在市场出现异常情况时可以按照其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采取一系列紧急措施,同时必须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也可以根据市场具体情况采取必要的风险处置措施。 对风险准备金的使用应遵照证监会的规定,不得擅自挪用。
② 对期货经纪公司的监管
中国证监会对期货经纪公司的设立有审批权。对不符合规定的期货经纪公司,中国证监会有权责令其停业整顿,或注销其《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中国证监会每年对期货经纪公司进行年审。同时随时可对经纪公司进行日常检查,还可不定期进行专项核查。内容包括:保证金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等执行情况。当期货经纪公司已经或可能出现客户保证金退付危机时,证监会有权决定对该经纪公司进行特别处理。
③ 对期货投资者的监管
中国证监会有权对违规交易、欺诈、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等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罚。并可对严重违规的投资者宣布其为"市场禁止进入者"。
④ 对期货从业人员的管理
中国证监会对期货从业人员的监管体现在,从业人员必须通过中国证监会的考核,取得从业资格,并通过证监会每年的年审。对严重违规的从业人员,证监会有权公开宣布其为"市场禁止进入者",吊销其从业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微观市场主体风险管理
① 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控制
投资者对自身风险的控制主要可以从这几方面着手:i. 加强对各类市场因素的分析,提高判断预测能力,通过灵活的交易手段降低交易的风险;ii. 控制好资金和持仓的比例,避免被强行平仓的风险;iii. 充分掌握各种期货交易的知识和技能,制定正确的投资策略,将风险控制在自己可承受的范围;iv. 规范自身交易行为,提高风险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保持冷静的头脑;v.在充分交流和了解的基础上,选择经营规范的经纪公司,并及时认真检查自己每笔交易的具体情况和自己的交易资金情况;vi. 在遇到自身的利益受到不公平、公正地侵害的时候,投资者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机构进行投诉,要求对有关事件和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② 经纪公司的风险管理
期货经纪公司的风险管理应从以下四个方面来对股指期货市场的风险进行管理。
i.对客户的管理。对客户的管理包括: 审查客户资格条件、资金来源和资信状况; 对客户加强风险意识的教育和遵纪守法的教育;严格执行客户保证金管理制度;提高客户的期货知识和交易技能水平。
ii .对雇员的管理
经纪公司对其雇员的管理包括:提高雇员的期货知识水平和执业技能;加强内部监督,加强员工的职业道德教育。
iii.结算与风险管理制度和措施的管理
经纪公司必须按交易所和证监会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内部结算与风险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好客户的风险。
iv.自我监督和检查
经纪公司不仅要接受证监会和交易所的监督与检查,还应设置内部稽核人员,形成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及时发现问题的端疑,避免恶性重大风险事故的发生。
③交易所的风险管理
交易所是股指期货市场的组织者,是股指期货合约履约的保障者。交易所的风险管理首先是建立和完善一套基于期货交易特有运行模式的风险管理制度;其次,建立实时的风险监控技术;最后就是保证风险监控制度与技术的有效实施。
四、交易所对股指期货市场风险的防范和控制
作为交易的直接管理者和风险的承担者,交易所的风险管理成为整个市场风险管理的核心。在期货市场中,客户参与期货交易的特点是:客户委托期货经纪公司,经纪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在交易所进行期货合约的交易。即经纪公司与客户的法律关系非一般的委托代理关系,而是一种行纪关系。根据这一特点期货交易所的结算与风险管理一般分两级进行,一级是交易所对会员的结算与风险管理,另一级是会员(期货经纪公司)对其客户的结算与风险管理。这样做的好处是把整个市场的风险分散化,同时把风险管理的职责落实到每个会员,使风险控制更及时、更有针对性,同时加强了管理的力度。
(一) 交易所的风险管理制度
1.会员资格审批制度
申请股指期货交易资格的会员须经过交易所严格的资格审批。
2.保证金制度
保证金是股指期货交易参与者履行其合约责任的财力担保,是期货交易结算的核心制度。保证金分交易保证金和结算准备金。交易保证金是指会员在交易所专用结算帐户中确保合约履行的资金,是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结算准备金是指会员为了交易结算在交易所专用结算帐户中预先准备的资金,是未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交易所可根据合约到期的不同阶段制定保证金收取的不同比例。异常情况下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的风险状况,调高市场整体保证金水平,或者单独调整涉险会员或客户的保证金水平。
3.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每日无负债结算又称"逐日盯市",指在每日交易结束后,期货交易所应按当日结算价结算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及手续费、税金等费用,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实行净额一次划转。每日无负债结算使期货合约持有人的持仓价格是当日的结算价格,同时按结算价格计算并交付交易保证金。这样就能保证交易所收取的交易保证金能够完全控制一天的价格波动风险。
4.涨跌停板制度
涨跌停板即交易所规定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每日最大价格波动限幅。涨跌停板的设置,能够有效地减缓或抑制一些影响股指期货市场的突发事件和过度投机行为对股指期货价格的巨大冲击,减缓每一交易日的价格波动。在市场面临剧烈波动时,涨跌停板的实施可以为市场的管理者争取时间,掌握局面,缓冲风险。同时,也给交易者一个理性思考判断的机会,避免市场的过度反映。
5. 限仓制度
限仓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客户可持有的合约头寸的最大数额。股指期货交易限仓额度制定的总体基本原则为:
(1) 会员、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的限仓额度应分别确定;
(2) 限仓头寸按毛持仓而非净持仓计算,同一客户头寸统一计算。
限仓制度可以防范股指期货交易的操纵行为,同时也可以防止市场的风险过度集中于少数投资者,导致他们无法承担巨额风险损失,最终把风险蔓延到整个市场。
6.大户报告制度
大户报告是指当会员或客户的持仓达到了交易所规定的一定数量时,会员应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情况、头寸持有情况等,客户也应通过其代理会员向交易所报告其有关的各项情况。大户报告制度与限仓制度密切相关,可以配合使用。股指期货市场瞬息万变,大户持仓报告制度让交易所能在风险尚未积聚时发现其苗头,使交易所有足够的时间来关注和控制事态的发展。
7. 强行平仓制度
会员或客户出现不能按时缴付保证金、结算准备金不足、持仓超出限额、违反交易所有关规定的情况时,或交易所根据其法定程序采取紧急措施时,交易所有权对相关的会员或客户实施强制性平仓。强行平仓的实行,能及时制止风险的扩大和蔓延,把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8. 稽查制度
风险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需要交易所实行严格的稽查制度。稽查的对象一般是会员,但在某些情况下,交易所也可以协同相关的经纪会员,一起对交易所及市场监管机构认为有必要详细审核的客户的交易状况进行稽查。稽查的内容大体分两部分:交易业务稽查与财务稽查。业务稽查主要目的在于发现会员或客户的违规违约行为,如,借仓、分仓、超仓交易,凭借巨额资金和持仓优势,操纵市场价格,扭曲市场价格等等;同时,交易业务稽查的目的还在于监督会员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财务稽查的重点放在会员,财务稽查的内容有:呈交财务报告、财务检查、对经纪会员进行资信评级等。对会员的稽查应做到定期与不定期稽查相结合。
9. 风险准备金制度
交易所风险准备金的设立,是为维护期货市场正常运转而提供财务担保和弥补因不可预见的风险带来的亏损。风险准备金的来源有:①按向会员收取交易手续费收入的一定比例,从交易所管理费用中提取;②符合国家财政政策规定的其他收入;③政府有关的资金注入。风险准备金必须单独核算,专户存储,除用于弥补风险损失外,不能挪作他用。风险准备金的动用应遵循事先规定的法定程序,经交易所理事会批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按规定的用途和程序进行。
(二) 风险防范的有效工具-实时风险预警系统
对股指期货市场而言,风险的管理重点应落在预防。在多年商品期货的试点运行中,中国的期货交易所已经在实践的基础上开发了一套有效的风险监测预警系统,该系统在商品期货市场的应用中,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股指期货的风险管理也同样需要类似的实时风险监测预警系统。
1. 实时风险预警系统的基本功能
(1) 通过单项指标分析和综合指标判断,全面衡量市场整体风险情况。单项指标的作用是将资金、持仓和价格中非正常因素直观地实时地反映出来,而综合指标的作用是对各单项指标进行综合分析,根据各单项指标占市场总体的权重,判断各单项指标对市场的总体影响及整个市场的风险状况。当单项指标或综合指标超过系统设置的各层警戒线时发出相应的预警信号,实时地反映市场风险程度。
(2) 通过全面的查询系统,迅速查找风险根源。在单项指标出现非常状况或综合指标发出预警信号时可以通过各种查询跟踪工具,找出问题的关键,及时发现风险根源,为采取有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打下基础。
(3) 具备多个合约综合处理能力。当市场中多个合约呈联动或反向运动的情况下,该系统应能将参与多个合约的会员情况进行综合处理,从会员整体角度判断其风险程度。
2. 实时风险预警系统的组成
实时风险监测预警系统主要包括指标体系和统计查询体系两大部分。指标体系共7个单项指标,查询体系共14个监测项目。指标体系的指标具有以下特点:
(1)即时跟踪监控。一旦各指标在正常市况下的指标数值被系统接受,系统可以即时将当前市场的指标数值与系统接受的指标数值进行对比。
(2)直观性。对于动态监控的指标数值,系统将进行跟踪记录(包括当日数值和历史数值),并与指示灯一起以动态曲线的形式显示于显示器上。
(3)预警功能与查询功能相结合。每一预警指标窗口内,均设置有与此指标紧密相关的统计查询项目菜单,无论指标是否报警,均可通过选取该项目进行必要的统计查询。
统计查询系统是与风险预警指标相配合的实时风险监控手段,在必要时可以人工选取相关统计查询项目。该查询系统直接与数据库相连,能按要求随时进行盘中和盘后数据统计,进行即时和历史数据的对比分析,并以所要求的格式显示统计分析结果。
统计查询的功能是在交易过程中配合风险监控指标进行风险分析。其目标是:在无风险或风险演化的初期判断大户的动向和资金实力对比,掌握行情趋势;在风险较大的情况下,判断可能存在的大户联手操纵市场或其他违规行为,寻找风险源和恶化焦点,列出风险较大的会员和客户,为风险控制提供依据。
3. 实时风险预警系统在国内期货市场中的运用
我国期货业的发展历史较短,以前曾出现过不少问题。这些问题大多是由于其市场风险控制制度的不完善或没有严格地执行风险控制制度而造成的。鉴于上述情况,在总结实践经验之后,我国期货交易所同有关专家学者一起,经过大量的努力,反复测试,开发出了一套适用于我国商品期货市场的计算机控制的风险实时监测预警系统。经过一年多的市场运用,取得了可喜的成绩,成为我国商品期货市场监测和防范的风险不可缺少的工具。今后我们进行股指期货交易同样需要开发一套类似的针对性的股指期货交易风险实时预警系统,以防范市场风险。
(三)市场异常情况及违规处理
制度的建立和监测手段的应用是对股指期货市场风险的防范,如果市场已经发生了较大的风险事件,交易所将采取对市场异常状况处理办法,化解风险。对市场异常状况的处理,分为对个别会员的处理和对整个市场的紧急措施两种。
1. 对个别会员的异常交易行为的处理
对个别会员的异常交易行为的处理有:①要求涉险会员报告其本身或其客户的交易情况、资金来源和交易意向等;②进行紧急稽查;③控制出金;④制定更严格的限仓;⑤停止开新仓;⑥对会员持仓占市场份额过大的情况,可以向该会员收取额外风险保证金;⑦强行平仓等。交易所对个别会员的违规交易行为,将根据交易所制定的《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2. 对市场异常情况的查处
在股指期货交易过程中,被认定为市场异常情况的主要有:①因地震、灾难等不可抗力因素或计算机系统故障引起的交易无法正常进行;②期现价格严重背离;③连续单方向涨跌停板;④部分或大面积会员出现结算危机等。
在出现上述第一种市场紧急情况时,交易所有权采取延迟开市、暂停交易的措施; 出现其他的紧急情况时,交易所除采取延迟开市、暂停交易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提高保证金比例、限期按规则平仓、强行平仓、限制出金等措施。具体分析,当出现期现价格严重背离或市场剧烈波动时,交易所有权向市场参与者加收额外的风险保证金。当市场出现连续的单向涨/跌停板时,交易所有权按规则的规定,按一定原则平仓来释放风险。
在大面积会员发生结算危机时,交易所除采取上述措施外,必要时须动用风险基金来填补资金的空缺,迅速恢复市场的正常交易结算秩序。在这种情况下,资金的动用程序是:
第一, 动用会员的结算准备金;
第二, 动用会员的全部资产;
第三, 动用交易所的风险准备金;
第四, 动用交易所的资产。
交易所替代履约后,应通过法律等手段向违约会员追偿所欠资金。异常交易情况的处理是期货交易所控制股指期货市场风险的最后的保障。
总之,只要建立严密的股指期货市场风险制度,采用先进的风险实时监控技术,加强各相关部门及相关市场间的监管协调,股指期货市场风险是可以防范与控制的。
上海期货交易所(www.shfe.com.cn)
㈧ 当期货市场出现异常情况时,期货交易所可以按照其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并应当立即报告(
肯定选B了,你是考期货从业资格证吧,这个还要问为什么,你这个问题就好比问:报警为什么要打110一样。中国证监会是期货市场的监督管理机构,交易所和期货业协会只是实行的自律管理,没有执法权力。
㈨ 证券交易规则的金融期货交易规则
在我国《证券法》第42条规定了证券交易双边市场原则后,我国的相关制度和市场建设有了突飞猛机猛进的发展。2006年9月8日,我国成立了旨在从事证券期货与金融期货交易的上海金融期货交易所;2005年4月8日,由沪深两地证券交易所共同编制推出了证券期货的基本交易工具“沪深300统一指数”;2007年3月6日我国又颁布了旨在扫除双边市场交易障碍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应当说,我国未来拟进行的证券期货交易已经是呼之欲出了,我国未来将不断推出的证券期权交易、利率期货交易、汇率期货交易的基本形态已经成形,我国已经开始了从单边证券市场向双边证券市场的战略改革之路。 与上述规则相联系,我国在期货交易合同法实践中还采取逐日盯市规则。依此规则,期货经纪人有权要求其全部客户在其期货公司周遍设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固定的办公人员、固定的联系电话;在每日结算时,只要该期货公司按照该固定的联系方式与客户进行了联系,即构成合法地通知;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时,该期货公司有权按照合同的条款推定客户当事人的意思。
(5)涨跌停板规则与熔断机制
(6)限额持仓与大户持仓报告规则
(7)风险准备金规则
(8)强制减仓处置规则 根据我国《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规定,当我国期货市场出现异常情况时,期货交易所可以按照其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
(1)提高保证金比例;
(2)调整涨跌停板幅度;
(3)限制会员或者客户的最大持仓量;
(4)暂时停止交易;
(5)强制减仓;
(6)采取其他紧急措施。
㈩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第八章 异常情况处理
第六十五条在期货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宣布进入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一)因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或者计算机系统故障等不可归责于交易所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二)会员出现结算、交割危机,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将产生重大影响;
(三)出现本规则第六十二条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后仍未化解风险;
(四)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况。
出现前款第(一)项异常情况时,交易所总经理可以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等紧急措施;出现前款第(二)、(三)、(四)项异常情况时,交易所董事会可以决定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提高交易保证金、限期平仓、强行平仓、限制出金等紧急措施。
因交易异常情况及交易所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交易所不承担责任。
第六十六条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前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六十七条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交易的,暂停交易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交易日,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延长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