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市场违法失信案例
『壹』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真实定罪的案例吗
关于证券方面的
法律,你可以直接
上网去了解一下
『贰』 企业有哪些情形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后果如何
做一些虚假的资料上交,或者对企业不利,对国家不好的,后果会很严重。具体如下: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3号公布)第五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
(一)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或者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
(三)组织策划传销的,或者因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四)因直销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五)因不正当竞争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因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七)因发布虚假广告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或者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人身伤害的或者其他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2)期货市场违法失信案例扩展阅读: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实施下列管理:
(一)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
(二)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三)不予通过“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申报资格审核;
(四)不予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信息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与其他政府部门互联共享,实施联合惩戒。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已经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有关企业应当依法办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登记。
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有关企业应当依法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有关企业未办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登记或者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对企业被列入、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相关文书样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网络交易违法失信行为的管理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行制定。
『叁』 求期货市场规避风险的案例
不知道 你是什么企业,生产商 贸易商 还是加工商 不同类型的企业不同的时间 采取的方案是不一样的,这个要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
具体实例:
A铜加工厂2007年11月25日签订了一份1000吨铜丝供应合同,2008年3月底交货,价格为58000元/吨。经成本核算及生产计划安排,加工周期约为一个月,电铜1000吨务必在12月上旬准备好,加工费约为2000元/吨,这样电铜的价格就要求不得高于56000元/吨。由于担心电铜价格上涨,就可以利用期货市场进行买进套期保值,以当日54000元/吨的价格,买进铜期货0506合约1000吨(期货交货期一般在当月下旬)。
一种情况,到3月时,铜价涨到了60000元/吨,A铜加工厂就可以将1000吨期货铜全部卖出平仓,同时在当地现货市场以60000元/吨买进1000吨。这样,虽然该铜加工厂在买铜原料时,每吨多花4000元,可在期货上每吨赚了6000元,这样就保证了原料采购价格仍然稳定在58000元/吨。虽然铜价上涨了,但没有影响铜厂利润,铜厂通过套期保值有效地锁定了利润。(同时将加工费2000元/吨转移到了期货上,由于在我国期货盈利不用交税,减小了生产的进销差,还达到了合理避税的目的)。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到3月时,铜价下跌了,铜价下跌到50000元/吨,该厂虽在期货上亏损4000元/吨,可在现货市场却能以低于当时价格4000元/吨买进现货,同样能得到弥补,起到了锁定成本、锁定利润的目的。
『肆』 期货投机的案例分析
在期货市场上纯粹以牟取利润为目的而买卖标准化期货合约的行为,被称为期货投机。 期货投机可以“买空”,也可以“卖空”。
1、买空投机 【例】某投机者判断某月份的棉花价格趋涨,于是买入10张合约(每张 5吨),价格为每吨 14200 元,后来棉花期货价格上涨到每吨14250元,于是按该价格卖出 10 张合约。获利 :(14250元/吨-14200元/吨)×5吨/张×10张 = 2500元 2. 卖空投机 【例】某投机者认为 2012年11月份的小麦会从1300元/吨下跌,于是卖出 5 张合约(每张 10吨)。后小麦期价下跌至每1250元 /吨,于是买入 5 张合约,获利 :(1300元/吨-1250元/吨)×10吨/张×5张 =2500元
『伍』 期货交易内幕信息包括哪些信息,有具体利用内幕信息交易而被处罚的案例吗
先说一下美国情况:如果在美国你被监管机构抓到,利用内幕消息进行交易的话,监管机构会处罚,但是如果自己想解脱“内幕交易”罪名,那得要自己找出证据来证明自己是清白的。
至于在中国是如何界定“内幕交易”
刑法典第180条规定的内幕交易罪,是指评判或者通晓股票、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股票、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或者单位,在涉及股票、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支股票、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股票、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它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股票、证券交易的法律、行政法规,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实施股票、证券交易非法获利且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是新刑法典增设的一个新罪。
“内幕交易”是行为人依据自己所掌握的股票、证券交易的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或者加以利用,以实施股票、证券交易非法获利的行为。1993年4月22日国务院证券委颁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法人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由此获得的利润归公司所有。但仅有如此规定,而未形成禁止内幕交易的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特别是刑事禁止规范,则不能从根本上保障制裁破坏市场公平原则和侵犯投资者利益的内幕交易违法犯罪行为。因此,我国新刑法典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增设了内幕交易罪以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陆』 变相期货的案例
“变相期货”第一案
原告是嘉兴市大江南丝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江南公司),系茧丝绸交易市场的正式会员。被告中国茧丝绸交易市场由同为被告的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中国丝绸工业总公司、浙江省丝绸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丝绸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嘉欣丝绸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共同设立。
2009年1月26日,大江南公司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诉状”,把交易市场等8家公司列为被告,要求依法判定交易市场、结算公司归还其占有原告的基础保证金等款项共计2326余万元,同时,大江南公司还要求判令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等5家公司负有连带清偿责任。
“茧丝绸市场多次更改并违反交易规则,违规操纵其控制的席位,持续拉高交易价格,使会员单位无法正常交易,并且未征得我们同意,将全部合约强行转让,给我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大江南公司诉称,2005年11月初至当月15日短短两周内,以大江南公司、浙江巴贝领带有限公司和浙江巴贝丝业有限公司为主的空头,和与交易市场及结算公司的股东单位和关联单位为主的多头进行了一轮搏杀。“由于对方操纵市场,空头注入的3亿多元的保证金打了水漂”。
据了解,茧丝绸市场分别在2005年11月7日和11月10日两度将交易保证金的比例从交易额的5%提高到20%和40%,且通知当日付诸实行。而根据结算公司的合同订购交易结算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调整保证金收取标准应在实施日5天前公告。
2005年11月14日,巴贝领带公司和巴贝丝业公司以茧丝绸市场不属国家法定的期货交易场所、合同订购交易“违法”为由,拒绝缴纳新增保证金及履行相关合同,并向公司所在地的嵊州市公安局报案。随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嵊州市公安局迅速冻结、查封了市场账户,案值9200余万元。当年12月8日,在商务部、浙江地方政府的协调下,茧丝绸市场与巴贝丝业公司和巴贝领带公司达成协议,赔偿两家公司6950万元的交易损失。
两家公司的成功“维权”,使大江南公司突然“醒悟”,并最终走上法庭。
『柒』 如何做好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联合惩戒
(一)强化税务管理,通报有关部门
1、惩戒措施: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适用《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关于D级纳税人的管理措施,具体为:
(1)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2)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3)出口退税从严审核;
(4)缩短纳税评估周期,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5)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6)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7)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8)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2、法律及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第三十二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第八条第一款。
3、实施部门:税务总局。
(二)阻止出境
1、惩戒措施:对欠缴查补税款的当事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2、法律及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
3、配合部门:公安部。
4、操作程序:对欠缴税款、滞纳金又未提供担保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由审批机关填写《边控对象通知书》,函请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指定的边检机关办理边控手续。
(三)限制担任相关职务
1、惩戒措施:因税收违法行为,触犯刑事法律,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当事人,由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限制其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经理。
2、法律及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2)《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四)项。
3、配合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工商总局。
4、操作程序:由最高人民法院将因税收违法行为被判处刑罚的当事人信息定期推送给工商总局。
(四)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
1、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税务机关可以通报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及其他依法成立的征信机构,供金融机构对当事人融资授信参考使用,进行必要限制。
2、法律及政策依据:
(1)《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第二十一条;
(2)《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
(3)《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和第三十条、《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和第十八条、《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和第三十条
3、配合部门:人民银行、银监会。
4、操作程序:由税务总局将各级税务机关公告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提供给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其他依法成立的社会征信机构可以通过税务总局门户网站查阅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相关信息。
(五)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
1、惩戒措施:对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由执行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和动车等高消费惩戒措施。
2、法律及政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3、配合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民航局、中国铁路总公司等。
4、操作程序:由各级人民法院将当事人信息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推送至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限制其高消费行为。
(六)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1、惩戒措施:县级以上税务机关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2、法律及政策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七条。
3、配合部门:工商部门。
4、操作程序:工商部门为税务机关提供系统接口,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七)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1、惩戒措施: 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对当事人在确定土地出让、划拨对象时予以参考,进行必要限制。
2、法律及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第四条第(十五)项;
(2)《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第五部分第(一)条。
3、配合部门:国土资源部。
4、操作程序:由税务总局将各级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提供给国土资源部,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税务机关公布的信息依法进行有效信用惩戒。
(八)强化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1、惩戒措施: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直接列为出入境检验检疫信用D级,实行限制性管理措施。
2、法律及政策依据:《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3、配合部门:质检总局。
4、操作程序:由税务总局将各级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提供给质检总局,进入其进出口企业信用管理系统,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依据税务机关提供的信息依法进行失信惩戒。
(九)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1、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律及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六条;
(3)《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第二部分第(一)条。
3、配合部门:财政部
4、操作程序:由税务总局将各级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提供给财政部,由财政部门依据税务机关公布的信息依法进行有效信用惩戒。
(十)禁止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
1、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不予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
2、法律及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2)《海关认证企业标准》。
3、配合部门:海关总署。
4、操作程序:由税务总局将各级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提供给海关总署,进入其进出口企业综合资信库,海关部门依据税务机关提供的信息依法进行有效信用惩戒。
(十一)限制证券期货市场部分经营行为
1、惩戒措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以下业务时,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作为重要参考:
(1)证券、证券投资基金及期货公司设立;
(2)证券、证券投资基金、期货公司持股5%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许可审批;
(3)企业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或借壳上市;
(4)上市公司再融资。
2、法律及政策依据:
(1)《证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三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2)《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四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
(3)《证券法》第十三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4)《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3、配合部门:证监会。
4、操作程序:由税务总局将各级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提供给证监会,由证券管理监督部门依据税务机关公布的信息依法进行有效信用惩戒。
(十二)限制保险市场部分经营行为
1、惩戒措施:
(1)对于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中所列明的当事人,不得作为保险公司(含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股东;
(2)对于因税收违法行为,触犯刑事法律,被判处刑罚的当事人,以及不诚实纳税、存在偷税漏税行为的当事人,限制担任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法律及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八条、《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七条、《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二条、《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二十一条。
3、配合部门:保监会
4、操作程序:由税务总局将各级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提供给保监会,由保险监管部门依据税务机关公布的信息依法进行有效信用惩戒。
(十三)禁止受让收费公路权益
1、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不得受让收费公路权益。
2、法律及政策依据:
(1)《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3、配合部门:交通运输部。
4、操作程序:由税务总局将各级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提供给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门依据税务机关公布的信息依法进行有效信用惩戒。
(十四)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
1、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
2、法律及政策依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第二部分第(一)条。
3、配合部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4、操作程序:由税务总局将各级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提供给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由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依据税务机关公布的信息依法进行有效信用惩戒。
(十五)限制企业债券发行
1、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发行企业债券。
2、法律及政策依据:
(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第二条第(七)项;
(2)《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发改财金〔2013〕920号)第二部分、第三部分。
3、配合部门:发展改革委
4、操作程序:由税务总局将各级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提供给发展改革委,由发展改革部门依据税务机关公布的信息依法进行有效惩戒。
(十六) 限制进口关税配额分配
1、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在有关商品进口关税配额分配中予以限制。
2、法律及政策依据:《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经贸委、海关总署令2002年第27号)、《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改委令2003年第4号)、以及农产品、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分配、再分配公告,对于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诚信状况较差的企业,在关税配额管理中予以限制。
3、配合部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
4、操作程序:由税务总局将各级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提供给商务部和发展改革委,由商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作为有关商品进口关税配额分配的审核参考。
(十七) 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
1、惩戒措施:税务总局在门户网站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的同时,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
2、法律及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
(2)《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条。
3、配合部门:互联网信息办。
4、操作程序:税务总局每季度在门户网站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的同时,通知互联网信息办协调相关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向社会公布。
(十八)其他
1、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当事人,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和社会组织在行政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授予荣誉等方面予以参考,进行必要的限制或者禁止。
2、法律及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第四条第(十五)项;
(2)《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第五部分第一条。
3、配合部门: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等单位。
4、操作程序:由税务总局将各级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提供给相关单位,各单位根据税务机关提供的信息依法依规进行约束和惩戒。
『捌』 中国证券市场中失信的案例很多,除了银广厦事件,还有哪些影响巨大的案例要求名气很大的......
经典造假案1
2000年,亿安科技:第一只百元股的神话,实际上一点利润都没有。
经典造假案2
2000年中科创业:套中有套,股民只好被套 。
经典造假案3
2001年,银广夏:最具备科技含量的做假,做完了还说不是我做的......
经典造假案4
2002年,蓝田股份:中国历史上最精致的假货,假到一切都似乎变成了真的。
经典造假案5
2004年,东方电子:全公司都加入做假行列,实在为难了那些中层管理者,好处没有,坏处不少。
经典造假案6
2004年,德隆:中国历史上最强悍的庄家,曾经有人说,要是单独他三只股票来复权,指数至少超过1万点......
经典造假案7
2005年,丰乐种业:上市8年造假6年,真为难了帮他们做假帐的会计公司。做一年假不难,难的是年年都做假。
经典造假案8
2005年,江苏琼花:中小板和保荐制度推出的耻辱,上市一个月即刻宣布亏损。
经典造假案9
2006年,综艺股份:拥有龙芯49%股份,却是民工磨出来的,这国有知识产权也能造假?
经典造假案10
2007年,天润化工:假得最离谱的公司,进行IPO路演背后却已停产近两月!
望采纳!
『玖』 法院封失信被执行人的期货帐户吗
期货账户一般都会封,也属于一项资产
有时还可能是最重要的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