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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市场司法解释

发布时间: 2021-07-25 03:30:10

① 期货什么情况下强行平仓

我大概说一下吧

国内通俗所说爆仓就是指账户全部持仓都被强制平仓(有时候也特指破产了,就是已经没有资金再用来追加保证金了,最终被强制平仓)。而穿仓,就是强制平仓后,账户里全陪上还倒欠一部分钱。
强制平仓一般是当你的账户净值(就是账户总资金减浮亏)达不到维持保证金(国内一般即交易保证金,但国外一般维持保证金低于交易保证金)时,就会被要求追加保证金,当无法按时追加资金时,就会被强制平仓。有的期货公司是用“风险度”来衡量,基本是一回事。而穿仓,一般是发生在非连续交易,行情出现缺口时,因为缺口导致一下子你不但亏得达不到维持保证金,甚至还要倒贴。

按你的例子来说吧:

大豆现在价格是4千,账户资金1万元。你做多一手,需持仓保证金4千元。那么当你亏到净值低于4千时就会被要求追加资金,如果你无法按时追加,就会被强制平仓,也就是这一手10吨浮亏超过6000元时,那自然是价格跌到4000-600=3400元以下就有可能会被强制平仓。有的公司是按风险度达到100%后要求追加保证金和强行平仓,因为风险度=持仓保证金/客户权益,所以和上面说的是一回事。由此可见,你账户里减去持仓保证金的那部分钱,就是结算准备金,这部分资金越大,你的缓冲余量越大,被强制平仓的风险越小。
如果你做的大于1手,比如是3手,那期货公司盘中一般是逐手平仓,因为当行情连续时,一般平掉1手后暂时你剩下的2手的保证金就够了,如果价格继续向不利的方向发展,剩下的2手的保证金也不足时,就再平一手。直至全部被强制平仓,就叫爆仓。所以,一般说来最终爆仓的话,你所剩的钱应该不足一手的保证金了。如果你是连续追加过保证金后最终完全没钱了而爆仓,那基本也就是破产了。
而假如行情出现不利缺口,比如当天还在3400元以上,还未被强制平仓,但下个交易日突然跳空低开,或者价格连续开盘即跌停无法平仓,导致最终平仓时价格已经低于3千,那么你的亏损已经超过1万,即亏损超过你的所有账户资金,假如你未在这过程中补充足够资金,这时候就算强制平仓,你还倒欠期货公司钱。这就叫穿仓。一旦发生这种事,就是严重的风险事故,因为期货公司就面临追讨不回而要自己承担超出的这部分亏损的风险。
所以,基本上来说,强制平仓制度,包括期货公司一般都在交易所要求的保证金水平上增加保证金比率的做法,都是为了留出足够余量来避免出现穿仓事故。

不小心啰嗦的写了一大堆,应该足够清楚了

② 请问期货市场有哪些法律法规需要遵守

我国目前已启动了《期货法》的立法程序。在《期货法》出台之前,期货法律规范体系的主体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期货市场的主管机关──中国证监会制定的部门规章。1999年国务院发布了《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目前正在修订,这是目前系统规范期货市场的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作为期货市场的监管机关,为贯彻执行《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制定了与之相配套的《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等规章。会同原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国有企业境外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从而基本上形成了覆盖期货市场各个主体、各个环节的规章体系,使期货市场法规体系基本健全。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对期货市场有间接的规范作用。2003年6月发布的《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0号,简称期货司法解释),作为目前规定最为系统的期货司法解释,对期货市场起着重要的规范作用。再有,从自律规范的角度来看,期货业协会和期货交易所依法制定的交易规则、自律规则也是期货市场法律规范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这些条款非常重要。另外如果对期货公司提供的合同文本有不同意见,可要求签署补充协议。

③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5:
三十、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案(刑货合约,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2、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④ 刑法182条司法解释

刑法第182条规定的是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对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第三十九条即是对操作证券、期货市场罪的解释。
1、《刑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第三十九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且在该证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股份数累计达到该证券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期货合约的数量超过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限定的持仓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在该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期货合约数累计达到该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或者期货合约交易,且在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四)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且在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五)单独或者合谋,当日连续申报买入或者卖出同一证券、期货合约并在成交前撤回申报,撤回申报量占当日该种证券总申报量或者该种期货合约总申报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六)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者其他关联人单独或者合谋,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该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
(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或者从业人员,违背有关从业禁止的规定,买卖或者持有相关证券,通过对证券或者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在该证券的交易中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⑤ 期货配资的司法解释

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本条同时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如果公民之间的借款没有约定利息,贷款方就无权收取利息。关于支付利息的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而现实生活中,公民之间的借款往往没有约定得如此明确。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借贷双方可以达成补充协议,如果双方最终仍不能确定支付利息的期限的,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⑥ 内幕交易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5月22日对外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司法解释6月1日起正式施行 。
《解释》系“两高”针对证券、期货犯罪出台的第一部司法解释,通过11条全面系统地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交易信息定罪处罚标准等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规定,将于2012年6月1日正式施行。
从明细来看,《解释》对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援引《证券法》第七十四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第十二项的规定。值得一提的是,《解释》未将“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明确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此前,业内曾有过探讨:上述人士可以通过发行人、上市公司的内部传阅文件获悉内幕信息,且较为典型,因列入“监控名单”。但据介绍,监管部门在调研后认定,该类人员仅是可能知悉而非必然知悉内幕信息,因而不宜在司法解释中一律直接规定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三类行为均可视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
《解释》规定了三类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一是利用窃取、窃听、骗取、套取等非法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二是具有特殊身份,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员;三是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联络接触的人员。对于后两种人员,只要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就被认定为明显异常。
对于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的认定,《解释》列出三个标准。一是时间吻合程度,即行为人开户、销户或指定交易等行为的时间和相关证券期货合约买入卖出的时间;二是交易背离程度,即该交易是否与平时交易习惯相符,以及该交易是否基于已有公开信息而理应采取的行为;三是利益关联程度,即从账户交易资金进出与该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人员有无关联或者利害关系把握。
《解释》对于不属于从事内幕交易的认定和内幕信息敏感期的认定也做了规定。其中,对内幕信息行程时间的认定区分了一般情况和特殊情况。一般情况下,内幕信息形成的时间与《证券法》相关规定一致。特殊情况下,则要看交易主体对市场预期判断的主要依据是什么。内幕信息中的重大事件动议、筹划、决策或执行的初试时间,也应当被认定为内幕信息形成之时。
近年来,随着国内证券、期货市场的发展,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案件呈逐年增多态势。资料显示,截至2011年底,全国法院审结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案件共22件,其中2007年1件、2008年1件、2009年4件、2010年5件,2011年11件。
另据证监会的相关资料显示,2008年初至2011年底,证监会共获取内幕交易线索的案件426件,立案调查的只有153件。

⑦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解释

[刑法条文]
第一百八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三)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自买自卖,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关法律法规]
《证券法》第七十一条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
(一)通过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三)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一百八十四条 任何人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制造证券交易的虚假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零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百零九条 依照本法对证券发行、交易违法行为没收的违法所得和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六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互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期货合约,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
(二)蓄意串通,按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期货交易,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的;
(三)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的;
(四)为影响期货市场行情囤积实物的;
(五)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的。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5:三十二、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案(刑法第182条)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非法获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3、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操纵交易价格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

⑧ 期货交易所应承担什么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交割仓库不能在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标准仓单持有人交付符合期货合约要求的货物,造成标准仓单持有人损失的,交割仓库应当承担责任,期货交易所承担连带责任。”从我国期货领域现行法律法规来看,仅有此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了期货交易所在交割仓库违约交付时的连带责任。
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两个以上责任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三种:按份责任、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这三种方式中,连带责任是最为严重的一种责任承担方式,债权人可以选择连带债务关系中数个债务人中的任意一个,要求其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连带责任的产生仅存在两种情况下,一种是连带责任保证人自愿承担的连带责任,一种是法定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保证人的连带责任是指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时,债权人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的连带责任。共同侵权连带责任即指当事人共同侵权行为造成损害发生而产生的连带责任。连带责任的承担必须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或者当事人间的明确约定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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