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市场服务三农
㈠ 服务三农“三农”指的是什么
服务三农“三农”指的是 农村、农业和农民
就是指农业、农村、农民这三个问题。研究三农问题目的是要解决农民增收、农业发展、农村稳定。实际上,这是一个居住地域、从事行业和主体身份三位一体的问题,但三者侧重点不一,必须一体化地考虑以上三个问题。中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三农”问题关系到国民素质、经济发展,关系到社会稳定、国家富强、民族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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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的弱质性
首先是作为第一产业的农业,无论它是处于传统农业阶段还是现代农业阶段,与第二、三产业相比,它不仅要面临巨大的市场风险,还要面临很难预料的自然风险。其次是受土地收益递减规律的影响,农民的收入总是受到一个上限的制约,追加在农业上的投入与产出不一定成正比,即使农民增加再多的投入也无法突破这一上限,而第二、三产业却没有这样的上限,其投入与产出成正比。
虽然现代科技使农业获得惊人的发展,但依靠科技进一步提升农产品产量与质量的空间越来越小。第三是由于我国现已基本实现了小康,一些大中城市甚至越过小康,进入相对富裕阶段,加上大多数农产品属于最基本的生活必需品,需求弹性小,随着消费者收入水平的提高和恩格尔系数的降低,居民对农产品的直接消费量不可能有很大的增加,有的甚至会减少。因此农业的弱势地位决定了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收入低下。
参考资料:网络-三农
㈡ 什么是期货的杠杆效应
期货交易具有的以少量资金就可以进行较大价值额的投资特点,被形象称之为:杠杆机制。期货交易的杠杆机制使期货交易具有高收益高风险的特点。
杠杆的作用是以小抬大,杠杆机制是期货术语,就是以少量资金就可以进行较大价值额的投资,一般配合着保证金制度一起使用。
以相对较少的资本控制期货合约的整体价值,即用5%至10%的资金做100%的交易。但是,期货投资者应充分认识到高收益的背后是高风险。
因此,踏入期货市场者要有承担风险的意识,对可能出现的蚀本要有足够的思想准备。 除此之外,由于期货交易的规则和惯例与证券交易、一般现现货交易等有许多异同之处,故踏入期货市场者还应了解和掌握一些期货交易的必要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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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特点
1、以小博大。期货交易只需交纳5-10%的履约保证金就能完成数倍乃至数十倍的合约交易。由于期货交易保证金制度的杠杆效应,使之具有 “以小博大” 的特点,交易者可以用少量的资金进行大宗的买卖,节省大量的流动资金。
2、双向交易。期货市场中可以先买后卖,也可以先卖后买,投资方式灵活。
3、不必担心履约问题。所有期货交易都通过期货交易所进行结算,且交易所成为任何一个买者或卖者的交易对方,为每笔交易做担保。所以交易者不必担心交易的履约问题
4、市场透明。交易信息完全公开,且交易采取公开竞价方式进行,使交易者可在平等的条件下公开竞争。
5、组织严密,效率高。期货交易是一种规范化的交易,有固定的交易程序和规则,一环扣一环,环环高效运作,一笔交易通常在几秒钟内即可完成。
㈢ 保险+期货服务三农存在哪些问题
"“保险消费者”概念出炉 当前,保险业处于高速发展时期,面临的风险因素更加复杂,而现行保险法规定的监管执法手段不够完善,市场主体违法成本过低。因此,有必要修改完善保险法,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2005年我国的保险业全球排名第11,目前全球排名第2。追求做大做强的目标已经成为历史,提升品质,成熟稳健将成为我国保险行业发展的新方向。”针对保险法修改草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兼副院长于海纯如此告诉法治周末记者。他说,保险法的不断完善是我国保险业稳健发展的内在保障,此次保险法的修订将紧跟市场形势变化,对长期困扰保险市场的顽疾加大处治力度。另外,“犹豫期”“保险消费者”等不少新的提法也呈现在征求意见稿中。 10月14日上午,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为征求意见稿)。 记者查阅相关资料发现,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中,修改共新增24条,删除1条,修改54条,修改后共9章208条。修订原则上进一步放松管制,完善对保险公司的风险监管。对人身保险、财产险、资金运用、监管处罚等方面的法条进行了修改。 剑指市场主体违法成本低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飞对记者说,此次修改是自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实施以来的第三次修订。第一次修改在2002年,当时是为了履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对保险业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保险法做了一次小范围的修改,重点放在了与世贸规则不统一的保险事业条款上。第二次修改在2009年,修改力度较大,重点集中在加强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上,以保险合同为重点修改对象。“2015年这次,主要集中在保险事业监督条款的修改上,保险合同法律条文的修改也有亮点。” 长期从事保险业法律诉讼的北京市中高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律协保险专业委员会委员李滨认为,此次保险法的修订意义重大。他对法治周末记者说,中国的保险事业近几年发展迅猛。目前我国保险资产规模已突破十万亿。全国保险业市场主体不断增多,已近200家。但长期以来,保险市场在做大做强思路的影响下,以保费论英雄,导致一些中小保险公司为了增加保费的收入,在产品营销上不择手段,造成了保险行业发展中的销售误导、理赔难、信息泄露等诸多问题,给保险市场带来了严重的信用危机。 李滨所反映的问题在此次征求意见稿中均有相应的体现。征求意见稿指出,“近几年,我国保险市场快速发展,内外部环境都发生了很大变化,有必要对保险法进行修改。 有媒体评论指出,当前,保险业处于高速发展时期,面临的风险因素更加复杂,而现行保险法规定的监管执法手段不够完善,市场主体违法成本过低。因此,有必要修改完善保险法,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此外,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副教授于海纯看来,此次保险法的修订也是中国保险市场积极与国际接轨的一个信号。在全球性的消费者保护主义思潮的影响下,中国的保险立法也在不断加强对保险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加大对保险消费者的保护 此次征求意见稿中一个备受关注的亮点是人身保险合同犹豫期法律制度。 在征求意见稿第四十八条中明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合同,应当约定犹豫期。投保人在犹豫期内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及时退还全部保险费。犹豫期自投保人签收保险单之日起算,不得少于二十日。” 不少业内专家表示,犹豫期法条的增加,是保险法在保护消费者立法方面的进步,有利于消费者对保险产品详细了解之后做出更为理性的选择。 然而,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李滨却提出了相反意见。“我个人认为犹豫期入法之后,可能会对保险消费者造成不利的影响。”李滨对记者说,法律赋予保险消费者以犹豫期的前提是相信消费者应该能够“吃透”所购买保险产品,并且要求消费者在犹豫期内及时提出异议,“否则将意味着消费者对保险合同完全认可”。然而在实践中,很多消费者拿到保险合同之后并不注意解读产品信息,或者受到销售误导,往往在搁置一两年后,到第二个缴费期时才发现问题,想反悔却为时已晚。 李滨说:“犹豫期的设定前提,不仅需要投保人及时了解合同内容,同时更需要市场主体讲规则、讲诚信。有待于整个保险市场的水平的提高。” “犹豫期的执行效果可能差一些,但是这个制度是必须有的。”于海纯认为,犹豫期的入法顺应了保险业发展的大势,存在的问题可以进一步探讨。 对于犹豫期法条,于海纯提出了一些建议。“签收保险单和合同成立还不是一回事。”于海纯指出,征求意见稿显示,“犹豫期自投保人签收保险单之日起算”。然而实际应用中,签收保单的时间和合同成立时间并不等同。保险公司往往在保险条款里,约定一个合同成立的时间,例如“保费交足之日起,合同成立”。这会导致消费者因为拖欠一部分保费,致使合同无法成立。从而,犹豫期无从算起。 另外,“保险消费者概念的提出,又是一个实实在在的大亮点。”于海纯对记者说,保险消费者的概念学术界已研究、讨论许久。2014国务院发布的《加快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意见》以及保监会的很多文件对此概念都有过引用,现在将其列入保险法的条文,是“事理之当然”。 “但这并不代表当保险消费者与保险公司发生纠纷时,法院可以引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海纯说,“上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的过程中,我们就提出了建议,明确把保险消费者列入消法的范围。但由于保险消费者并不是一般性的消费者,界定问题、细节问题比较复杂,因此立法机构并没有通过我们的意见。概念提出了,怎么保护还有待探讨。” 放松管制利好中小险企 记者注意到,此次保险法修改中,一个明显的趋向是对市场主体的管制放松。征求意见稿首条明确提出要“放松管制,改革创新,释放市场发展动力。”其中,放松业务管制方面主要涉及两项新规,“首先,在人身保险业务范围中增加年金保险,在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中增加年金业务;其次,拓宽保险资金运用形式,允许保险资金投资股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和以风险管理为目的运用金融衍生品。” 在李滨看来,放松管制,有助于推动整个保险业的发展。目前,对于大量涌入保险市场的中小企业而言,其商业信誉难以与中国人寿、等大型保险公司匹敌。从而需要转向保费较高,保障相对较低的保险产品作为主营业务,例如,年金保险。但制度上的樊篱给保险企业产品结构的转向带来很多阻碍。此次保险法的修改,从法律上认可了这种业务结构方面的变化,疏通了企业发展的渠道。 “保险企业还面临着资金的保值和增值的问题。”李滨认为,当大量资金进入之后,保险公司将对投资需求愈加强烈,但保险法对于投资渠道的限制较多,一些企业因为繁琐的手续、过多的费用,导致运营不畅,利润减少。此次修法中明确提出拓宽保险资金运用形式,将极大减轻企业的经济压力,促使保险企业运营良性循环。 与此同时,一些保险业专家对征求意见稿中放松管制的倾向表示担忧。于海纯对法治周末记者说,放松管制的修改方向,确实给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留出了很大的发展空间。这意味着在实践操作中,重大股权投资形式不再需要经过国务院的批准。不仅大大节省了审批程序,也体现了国家对保险市场主体的信任。 然而,一些重大的股权投资,例如海外投资,由于涉及金额巨大,一旦监管不到位,将会使保险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于海纯说:“在这些方面,征求意见稿中并没有专门指出,重大股权投资时是否还需要国务院等相关部门的行政许可。” 监管趋严 险企违法成本提高 在放松管制之外,此次保险法修改对违法、违规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以财产险理赔难为例,征求意见稿中第一百二十四条中首次提出,“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未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期限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行为”。对应第一百七十九条中明确,“如有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而现行的处罚是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此项法条的增加,大大加强了处罚力度,有利于纠正乱象。”李滨说,针对财产险理赔难问题的治理,现行保险法第二十五条给出过规定,“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但仔细解读就能发现,在这则法条中,并没有明确授予监管部门处罚权。这就导致财产保险公司明明知道违反规定,却又往往利用拖赔的方式,迫使被保险人接受不合理的赔付,从中谋取暴力。另一方面,一些保险消费者并不清楚自己有权利要求赔付,也不清楚由哪家监管机构应该对违规、违法的保险机构进行处罚。致使财产险理赔难问题长久难以解决。” “除非事故较大或者有媒体聚焦,保险公司才有可能较好地履行先行赔付的义务。”李滨说,天津港(600717,股吧)爆炸事故后,中国人保天津分部在事发的第4天就支付了2000万元。但目前他代理的一宗木材加工厂的理赔案件,由于案件影响力较小,人保的先行支付金额迟迟不能到位。 据法治周末记者了解,在很多保险纠纷案件中,投保人往往会被迫接受保险公司开出的不公平的理赔额度。另一方面,投保人即便胜诉,保险公司的赔付也仅限于应该给付的理赔款。 对于保险消费者来说,律师费和误工期间的经济损失很大。而保险公司自有专业的法务团队,保险理赔款诉前给付和诉后给付并没有什么差别。 “这个问题在实务中很突出。”李滨说,“这次保险法就明确了,保险公司不依法履行法定的义务或合同约定的义务,那么监管部门就可以进行处罚了,这对于众多保险消费者来说是一件好事。”“罚款几十万对于一些经营较好的保险企业来说并不算什么,但是保险公司给消费者赔付两万块钱就是很大的事情。”于海纯认为,监管部门对保险市场主体侵权行为进行惩罚时,亦需对消费者加大救济措施。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违规单位加以纠正并处罚金,金额从5万至20万增长到20万至100万,但却没有提到对于投保人的补偿措施。于海纯建议立法部门应该设立保险消费者保护法,作为保险法的有益补充。 "
㈣ 如何促进农户与期货市场有效对接
建议如下:
首先,实现宣传、教育和培训的常态化和案例化。要根据农户的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并使之形成一种常态化的制度。在宣传教育方法上,力求采用形象的、通俗易懂的案例形式,并可在各地区设立专门的期货咨询热线,随时解答农户的问题。
其次,推动期货专业合作组织的建设。帮助农户建立期货专业合作组织,从政策和资金上给予一定的扶持。探索科学的合作方式和服务模式,提高合作组织的服务水平、服务能力和服务效率。优化农户与合作组织之间的利益联结机制,防范合作双方可能出现的违约风险。
再次,推进期货制度和品种创新。创新品种上市制度,变革高度行政化且多头相互牵制的审批制度。加快研究设计现有交易品种对应的小合约,对条件成熟的新品种尽快安排上市。积极推出农产品期权。
最后,建立、健全风险保障体系。探索设立农业期货风险保障基金和期货专项发展基金,尝试引入农业保险、成立专门的担保机构和管理机构。
㈤ 服务“三农”这三农是指什么
三农指农村、农业和农民;所谓“三农”问题,就是指农业、农村、农民这三个问题。研究三农问题目的是要解决农民增收、农业增长、农村稳定。
实际上,这是一个居住地域、从事行业和主体身份三位一体的问题,但三者侧重点不一,必须一体化地考虑以上三个问题。中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三农”问题关系到国民素质、经济发展,关系到社会稳定、国家富强。
http://ke..com/view/610.htm
㈥ 期货农业的功能和作用
“期货农业”具有多方面的功能和作用,概括来说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期货农业”最重要的功能就是相应提前发现农产品价格。农产品的价格波动,使种植者回避农产品的价格风险,可以帮助农民避免农产品在收获季节卖不出去的危机困境,农民在春播时节可以先了解农产品的期货价格,如果某类农产品当年价格低,就可以当年就可以不种植,而改种其他农产品;如果当年价格高,有相当利润,那么就开犁播种,同时还可以在期货市场先将农产品卖掉,得到利润同时没有后顾之忧,显示出灵活的调节性,这样就会将价格波动影响因素消除。
(2)可转移交易市场上的风险。在农产品经营者和农户签定订单合同后,农民将其价格风险转移给农产品经营者,农产品经营者则又可以提高在期货市场上的套期保值交易,将风险转移给期货市场上的众多投机者,进而锁定成本,以此有效保证“期货农业”的顺利实施,另外,农产品经营者在与农民签定订单时,可以把市场上期货价格作为参考,科学、合理地制定订单合同的收购价格。
(3)使农民增收更有保障。发展“期货农业”就等于把农民产后的销售活动转移到了产前,农民作为卖方事先按照平等互利、自愿协商的原则,就农产品的数量、质量、规格和价格等事宜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达成农业订单,这样就可以减少生产的盲目性和价格波动性,确保农民收入增加。
(4)为解决“三农”问题助一臂之力。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迅猛发展,对农业产业化的深化和推进日益加强,农业产业化成为新时期农村改革发展的根本取向。与此同时“三农”问题也日益突出,党的十六大充分肯定了农业产业化的地位和作用,强调要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和农业综合效益。我区在贯彻十六大精神上真抓实干,积极努力地探索着当地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新途径。而“期货农业”就是在农业产业化这一大背景载体下生发运行的新经营模式,通过“期货农业”来解决“三农”问题,有利于增强农产品在市场中的地位和竞争力,可以形成统一、透明和权威的市场价格,为农民和农产品经营提供经营决策参考,推动农业种植结构调整,对加强那样经济的宏观调控提供了有效的市场工具。
期货农业与订单农业的相似与相异
(1)相似之处:
均为远期交割。
部分支付合约金额(定单农业中的定金;期货交易中的保证金)。
(2)相异之处:
期货合约绝大多数为博取价格差获利,所以实际完成交割的比例非常低。而定单农业基本上都会履约。
期货合约流动性非常好;而定单农业的交易双方基本固定。
㈦ 我国金融服务“三农”主力军是什么金融机构
我国金融服务“三农”主力军是农业银行。
党的十八大以来,农业银行充分发挥国有大行的金融主力军作用,在“三农”、实体经济、脱贫攻坚、小微企业、国家重大战略和国计民生重点领域等多个方面积极提供优质金融服务,大力推进自身改革攻坚,取得了显著成效。
“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基本标志。作为一家以服务“三农”为使命和最大社会责任的国有控股大型上市银行,农业银行始终坚守面向“三农”总体定位,坚持高举服务“三农”、做强县域旗帜不动摇,用情、用力、用心做好“三农”金融服务。
(7)期货市场服务三农扩展阅读
农业银行大力支持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积极把握“大三农”“新三农”“特色三农”的发展趋势和特征,不断加大对农村产业融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乡村旅游等重点领域的金融支持力度,推动农业农村新产业、新主体、新业态加快发展,助力“三农”转方式、调结构、增收入。
农业银行创新“政府增信+银政共管”、特色产业带动、光伏扶贫带动、龙头企业带动等金融扶贫模式,扎实做好产业金融扶贫、精准到户金融扶贫和定点扶贫工作,确保每年对扶贫开发重点县新增贷款不低于700亿元,新增精准扶贫贷款高于400亿元,带动100万以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增收。
㈧ 期货市场如何更好地服务三农
引言三农问题是关系国家发展的全局性和根本性问题。解决好三农问题,是确保社会稳定、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需要。在中国,如果没有2/3以上的农民人口的稳定,就没有国家的稳定。如果农业、农村、农民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势必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难点和重点都在三农。2004年以来,中央连续六年出台指导三农工作的“一号文件”,通过强化支农政策,创新生产经营方式,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中央在新时期指导三农工作的精神,更加重视对市场机制的利用,并指出要充分发挥期货市场引导生产、稳定市场、规避风险的功能,对期货市场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期货市场的功能 期货市场服务三农的基础是它具有发展价格和套期保值的功能。一方面,期货价格通过买卖双方充分竞争形成,能够比较准确地反映现货市场未来的供求状况和价格走势,具有前瞻性、透明性和权威性的特点,已经成为国际贸易定价的基准价格。另一方面,在期货市场建立与未来现货市场相反、数量相等的头寸,无论之后期货和现货价格如何变动,期货合约到期时,期货和现货的损益均可抵消,市场参与者达到套期保值、规避价格风险的目的。 以棉花的期现货数据分析为例(数据来源于中国棉花信息网),验证棉花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之间的引导关系,以期检验两个变量在时间上的先导、滞后关系。具体检验结果为:
㈨ 期货农业的未来展望
中国证监会主席郭树清最近指出,要牢牢把握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根本要求,主动贴近“三农”的需求,加强相关期货品种的研究开发力度,加快推进期货市场的改革和发展,进一步增强期货市场服务国民经济全局的能力。为增强加快发展期货市场的紧迫性和责任感,进一步发挥期货市场服务产业的功能。
一是加快涉农新品种合约的上市步伐,提供更多的避险工具。期货品种的数量、种类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期货市场功能的发挥程度。在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经过严格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尽快推出新品种合约,对已上市品种,完善上下游品种,形成系列,提供多样化工具,丰富避险手段,满足产业链不同客户的避险需求。
二是从政策层面鼓励引导现货企业参与套期保值。建议对《会计准则》等财务制度进行合理的优化,增强企业期现结合经营的灵活性。建立科学、规范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期货考核评价体系。从政策上适度放开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参与期货套利交易,并从制度上加以引导和管理。鼓励现货企业参与国内和国际市场相关期货品种的套利操作,在实践中逐步成熟,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研究期货套期保值信贷试点,探索把套期保值作为贷款条件的合适模式。同时,可考虑对长期稳定开展期货保值业务的大型重点企业,对套期保值取得的收益予以一定期限和程度的所得税减征,以鼓励和引导企业积极参与保值,开展风险管理的行为。
各期货交易所对套保企业的收费、保证金的收取,推出一些鼓励措施;建议在期货公司评级体系中,对保值量大、服务产业客户量大的期货公司,予以更多倾斜,进一步强调期货市场为实体经济服务的功能。
三是加速推进境外期货业务,研究国内夜盘交易。目前,由于缺乏利用境外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套利的合法通道,国内现货企业在竞争中处于相对不利的地位,产业客户存在较为迫切的需求。
四是持续推进投资者培训教育活动,为期货行业人才培养提供政策支持。发挥期货市场功能离不开地方政府的支持,整体而言,政府相关部门尤其是基层农业部门、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对期货市场和期货功能的认知仍有待提升,对利用期货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重要作用认识不足,积极利用期货市场功能的氛围尚未形成。需要持续加大期货知识普及力度,以现货企业、农业系统、政府相关部门为主,在政府部门和产业企业中培养期货文化。面向期货市场各参与主体,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期货知识宣传和投资者教育活动。
建议进一步发挥期货交易所、中期协和各地期货业协会的作用,设立专项基金,加大期货知识普及力度。在期货行业人才培养方面,从政策上予以规划和支持,加强高层次专业和管理人才队伍建设;依托高校建设期货后备人才培养基地,进行期货人才资源储备和进一步培养,促进行业的优秀人才得到有效的积累和发展。
五是适度放开期货经营机构的经营范围,更好地服务产业发展。期货市场是一个相对高风险的市场,近年来,根据规范发展需要,行业政策上对期货公司的经营范围、期货公司的自有资金使用范围,包括期货网点的设立、期货品种的上市等提出了较高要求,这一方面保障了整个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但同时也影响了期货公司的创新意愿。建议加快行业创新步伐,适时放开CTA、资产管理等相关业务,放宽期货经营机构的经营范围,促进期货公司壮大实力,从而更好地服务产业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