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期货市场违规违法案例
㈠ 作为军人出生,明知不正规期货平台违法,仍旧去做,应该怎么判刑
不正规要看是什么情形,是否犯罪跟军人身份无关,毕竟其行为与军人职务无关,如果不正规涉嫌诈骗,那可能构成诈骗罪。
㈡ 变相期货的案例
“变相期货”第一案
原告是嘉兴市大江南丝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江南公司),系茧丝绸交易市场的正式会员。被告中国茧丝绸交易市场由同为被告的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中国丝绸工业总公司、浙江省丝绸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丝绸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嘉欣丝绸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共同设立。
2009年1月26日,大江南公司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诉状”,把交易市场等8家公司列为被告,要求依法判定交易市场、结算公司归还其占有原告的基础保证金等款项共计2326余万元,同时,大江南公司还要求判令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等5家公司负有连带清偿责任。
“茧丝绸市场多次更改并违反交易规则,违规操纵其控制的席位,持续拉高交易价格,使会员单位无法正常交易,并且未征得我们同意,将全部合约强行转让,给我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大江南公司诉称,2005年11月初至当月15日短短两周内,以大江南公司、浙江巴贝领带有限公司和浙江巴贝丝业有限公司为主的空头,和与交易市场及结算公司的股东单位和关联单位为主的多头进行了一轮搏杀。“由于对方操纵市场,空头注入的3亿多元的保证金打了水漂”。
据了解,茧丝绸市场分别在2005年11月7日和11月10日两度将交易保证金的比例从交易额的5%提高到20%和40%,且通知当日付诸实行。而根据结算公司的合同订购交易结算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调整保证金收取标准应在实施日5天前公告。
2005年11月14日,巴贝领带公司和巴贝丝业公司以茧丝绸市场不属国家法定的期货交易场所、合同订购交易“违法”为由,拒绝缴纳新增保证金及履行相关合同,并向公司所在地的嵊州市公安局报案。随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嵊州市公安局迅速冻结、查封了市场账户,案值9200余万元。当年12月8日,在商务部、浙江地方政府的协调下,茧丝绸市场与巴贝丝业公司和巴贝领带公司达成协议,赔偿两家公司6950万元的交易损失。
两家公司的成功“维权”,使大江南公司突然“醒悟”,并最终走上法庭。
㈢ 求期货市场规避风险的案例
不知道 你是什么企业,生产商 贸易商 还是加工商 不同类型的企业不同的时间 采取的方案是不一样的,这个要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
具体实例:
A铜加工厂2007年11月25日签订了一份1000吨铜丝供应合同,2008年3月底交货,价格为58000元/吨。经成本核算及生产计划安排,加工周期约为一个月,电铜1000吨务必在12月上旬准备好,加工费约为2000元/吨,这样电铜的价格就要求不得高于56000元/吨。由于担心电铜价格上涨,就可以利用期货市场进行买进套期保值,以当日54000元/吨的价格,买进铜期货0506合约1000吨(期货交货期一般在当月下旬)。
一种情况,到3月时,铜价涨到了60000元/吨,A铜加工厂就可以将1000吨期货铜全部卖出平仓,同时在当地现货市场以60000元/吨买进1000吨。这样,虽然该铜加工厂在买铜原料时,每吨多花4000元,可在期货上每吨赚了6000元,这样就保证了原料采购价格仍然稳定在58000元/吨。虽然铜价上涨了,但没有影响铜厂利润,铜厂通过套期保值有效地锁定了利润。(同时将加工费2000元/吨转移到了期货上,由于在我国期货盈利不用交税,减小了生产的进销差,还达到了合理避税的目的)。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到3月时,铜价下跌了,铜价下跌到50000元/吨,该厂虽在期货上亏损4000元/吨,可在现货市场却能以低于当时价格4000元/吨买进现货,同样能得到弥补,起到了锁定成本、锁定利润的目的。
㈣ 期货交易内幕信息包括哪些信息,有具体利用内幕信息交易而被处罚的案例吗
先说一下美国情况:如果在美国你被监管机构抓到,利用内幕消息进行交易的话,监管机构会处罚,但是如果自己想解脱“内幕交易”罪名,那得要自己找出证据来证明自己是清白的。
至于在中国是如何界定“内幕交易”
刑法典第180条规定的内幕交易罪,是指评判或者通晓股票、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股票、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或者单位,在涉及股票、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支股票、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股票、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它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股票、证券交易的法律、行政法规,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实施股票、证券交易非法获利且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是新刑法典增设的一个新罪。
“内幕交易”是行为人依据自己所掌握的股票、证券交易的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或者加以利用,以实施股票、证券交易非法获利的行为。1993年4月22日国务院证券委颁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法人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由此获得的利润归公司所有。但仅有如此规定,而未形成禁止内幕交易的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特别是刑事禁止规范,则不能从根本上保障制裁破坏市场公平原则和侵犯投资者利益的内幕交易违法犯罪行为。因此,我国新刑法典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增设了内幕交易罪以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㈤ 我国股票市场上的违规案例,最好是2000年以后的
《蓝田造假案回顾》
2007年11月15日 07:33 上海证券报
蓝田造假案之所以被曝光,源自当年中央财经大学研究员刘姝威的一篇文章。
这篇题为《应立即停止对蓝田股份发放贷款》的金融内参研究文章,首次揭开蓝田股份财务造假丑闻,此后蓝田股份资金链断裂。
2002年1月12日,蓝田总公司总裁瞿兆玉、总会计师黎洪福、董事会秘书王意玲等11名中高层管理人员被公安机关拘传,随后进入司法程序。
次年7月,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蓝田一案进行了首次公开审理。2004年11月,湖北省高院作出判决:瞿兆玉犯提供虚假财务报告和提供虚假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2005年5月29日,中共中央组织部研究室原主任兼政策法规局局长王法雄,因接受蓝田股份董事长瞿兆玉的贿赂,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由北京市一中院开庭审理。
沈阳蓝田公司成立于1994年8月,归农业部管理。1996年6月18日,该公司以“蓝田股份”之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为农业部首家推荐上市的企业。1999年12月,瞿兆玉将其资本运作大本营从沈阳迁至老家湖北。“沈阳蓝田”由此变身为“湖北蓝田”。
资料显示,作为一家主要从事水产品开发的农业企业,蓝田股份1996年股本为9696万股,2000年底扩张到4.46亿股,股本扩张了360%;主营业务收入从4.68亿元大幅增长到18.4亿元,净利润从0.593亿元快速增长到令人难以置信的4.32亿元。历年年报的业绩都在每股0.60元以上,最高达到1.15元。即使遭遇了1998年特大洪灾后,其每股收益也达到了不可思议的0.81元,这被当时的媒体称为“蓝田神话”。
“蓝田造假案”堪称中国证券史上一个较大的财务造假案例,其余波远未结束,今年4月23日,河北省投资者张先生曾起诉湖北江湖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蓝田股份)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在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㈥ 我国期货市场近年来发生了哪些重大违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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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证券违法违规案件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原则上由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做出具体规定。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依照上述要求砚定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设定的原则和要求,《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性文件对证券中场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做了明确规定,主要种类有。
(1)警告,即证券监管机构对违法违规的羊位和个人给予的警示和告戒。警告不涉及被处罚人的实体权利,只是对被处罚人精神上的一种惩戒。警告可以独立行使,也可以和其他罚则合并运用。
(2)罚款,即证券监管机构要求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强制缴纳一定数量货币。罚款是对被处罚人的一种经济制裁。罚款的数额必须严格按照法律和行政法砚的规定来确定。
(3)责令迟还非法所筹股款、基金资金,即证券监管机构对于未经批准擅自或变相发行股票,基金等证券的,要求有定责任单位或个人退还非法所筹集的股款和基金资金及其利息。
(4)役收非法所得,即证券监管机构将违法违规行为单位和个人的非法所得,包括非法获取的股票、基金等证券,依法收归国有。
(5)停止股票发行资格,即证券监管机构依法取消违法违规的有关公司发行股票的资格,该公司不能向社会发行股票。
(6)暂停证券业经营、从业许可,即证券监管机构对违法违规的证券经营机构及其他证券从业机构,依法停止其定期限内证券业务经营、从业的圩可,证券经营机构及其他证券从业机构在规定期限内不能进行证券业务经营、从业活动。
(7)撤销证券业务经营、从业许可,即证券监管机构对违法违规的证券经营机构及其他证券从业机构,依法撤销其证券业务经营,从业资格,证券经营机构和其他证券从业机构不得进行证券业务经营、从业活动。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在我国,上市公司不能买卖本公司的股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后,必须在十口内注销该部分股份,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也规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收购其发行在外的股票”。
不允许上市公司买卖本公司股票,目的是为了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具体来说,主要是为了防止上市公司通过买卖、炒作本公司股票的方式进行内幕交易。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职员或主要股东,由于其地位、职务等便利,在获取有关公司经营与发展的内部消息方面比一般投资者有优势。如果允许上市公司买卖本公司股票,他们很可能会通过这种方式利用内幕消息来牟取非法收益。因此,不允许上市公司买卖本公司股票是防止内幕交易的重要措施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