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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1-07-19 10:24:58

A. 典当行交什么税

增值税: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典当公司可以从事的业务包括:动产质押典当业务;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

典当公司涉及的增值税收入主要有:典当业务中取得的利息收入需缴纳增值税。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典当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典当当金利息不得预扣。

营业税改增值税主要涉及范围: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根据上海试点的经验,改革之后企业的税负有所降低。营业税是按收入全额计算缴纳税金的,改成增值税之后,可以扣除一些成本及费用,实际上可以降低税负。

(1)支持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增值税政策的公告扩展阅读:

增值税内容:

在实际当中,商品新增价值或附加值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是很难准确计算的。因此,中国也采用国际上的普遍采用的税款抵扣的办法。

即根据销售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销售税额,然后扣除取得该商品或劳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款,也就是进项税额,其差额就是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这种计算方法体现了按增值因素计税的原则。

增值税征收通常包括生产、流通或消费过程中的各个环节,是基于增值额或价差为计税依据的中性税种,理论上包括农业各个产业领域(种植业、林业和畜牧业)、采矿业、制造业、建筑业、交通和商业服务业等,或者按原材料采购、生产制造、批发、零售与消费各个环节。

一种销售税,属累退税,是基于商品或服务的增值而征税的一种间接税,在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新加坡称为商品及服务税(Goods and Services Tax, GST),在日本称作消费税。增值税是法国经济学家 Maurice Lauré于1954年所发明的,法国政府有45%的收入来自增值税。

B. 期货交易还要交增值税吗

货物期货交易要缴纳增值税。

货物期货是指标的物为实物商品的期货合约。期货品种主要包括农副产品、金属产品、能源产品等几大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应当缴纳增值税。

货物期货交易增值税的纳税环节为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计税依据为交割时的不含税价格(不含增值税的实际成交额),增值税的纳税人为: 1、交割时采取由期货交易所开具发票的,以期货交易所为纳税人;2、交割时采取由供货的会员单位直接将发票开给购货会员单位的,以供货会员单位为纳税人。

(2)支持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增值税政策的公告扩展阅读

多数企业和个人从事货物期货交易仅是投机炒作,买进卖出博取差价,并没有实物交割环节,在这种情况下,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投机是期货市场中必不可少的一环,其经济功能主要有如下几点:

1、承担价格风险。期货投机者承担了套期保值者力图回避和转移的风险,使套期保值成为可能。

2、提高市场流动性。投机者频繁地建立部位,对冲手中的合约,增加了期货市场的交易量,这既使套期保值交易容易成交,又能减少交易者进出市场所可能引起的价格波动。

3、保持价格体系稳定。各期货市场商品间价格和不同种商品间价格具有高度相关性。

4、形成合理的价格水平。投机者在价格处于较低平时买进期货,使需求增加,导致价格上涨,在较高价格水平卖出期货,使需求减少,使价格波动趋于平稳,从而形成合理的价格水平。

5、维护产业均衡。投机者在预期到未来供给短缺时,会推升远期价格,给出供给方套期保值利润,鼓励产业扩大生产,弥补未来供给不足的风险,避免了真正短缺的出现。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货物期货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期货交易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期货投机

C. 上海自贸区相关政策问题

拟开放人民币资本项目:
金融领域试点最惹人关注,上海市金融办副主任徐权表示,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试点内容涉及金融方面的包括利率市场化、汇率自由汇兑、金融业的对外开放、产品创新等,也涉及一些离岸业务。上海市市长杨雄也在前不久的陆家嘴论坛上证实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在申请试点人民币资本项目下开放,而且这一改革方向不会因为短期的流动性变化、热钱流向的变化而变化。

构建离岸金融中心:
离岸金融业务是自由贸易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与人民币资本项目开放一脉相承的。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孙立坚也看好上海的离岸金融中心,人民币汇率价格发行机制能使外流资金更好地周转,提高人民币使用的效率。
可能推15%企业所得税优惠:
上海将推动税收创新,包括离岸贸易、金融采用低税率,对境外投资收益采用分期缴纳所得税等优惠政策支持自由贸易园区内企业发展。有媒体报道称,为鼓励企业发展,上海将在税收方面采取低税率,其中将包括对自由贸易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贸易领域监管模式创新: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将实施“一线逐步彻底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区内货物自由流动”的创新监管服务新模式,这是与上海综合保税区的主要区别。所谓“一线”,是指国境线;“二线”是指国内市场分界线,也就是自由贸易试验区的空间分界线。创新监管模式提出要将一线监管集中在对人的监管,口岸单位只做必要的检验检疫等工作,特别是海关方面将不再采用批次监管的模式,而采用集中、分类、电子化监管模式,达到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人与货物的高效快捷流动。

推动外贸物流创新发展:整合了外高桥保税区、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等四大保税区后的上海自贸区利好外贸物流。长江是全球最大的内河水运通道,被称为黄金水道。上海港90%的集装箱货源来自长江经济带,浦东机场将成为全球最大的货运机场也依赖长江经济带。

文化部四条细则
文化部2013年9月29日下发通知,明确了对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若干工作细则:
一是允许在试验区内设立外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上海市提供服务。
二是允许在试验区内设立外资经营的娱乐场所。
三是允许外资企业在试验区内从事游戏游艺设备的生产和销售,通过文化主管部门内容审查的游戏游艺设备可面向国内市场销售。
四是本通知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适用于在试验区内投资、设立企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和在国外居住的中国公民。

银监会八项支持措施
中国银监会2013年9月29日发布名为《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业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八项支持措施:
一、支持中资银行入区发展。
二、支持区内设立非银行金融公司。
三、支持外资银行入区经营。
四、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区内银行业。
五、鼓励开展跨境投融资服务。
六、支持区内开展离岸业务。
七、简化准入方式。
八、完善监管服务体系。
证监会五项支持措施
证监会2013年9月29日公布了支持促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若干政策措施,具体措施包括:
一、拟同意上海期货交易所在自贸区内筹建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具体承担推进国际原油期货平台筹建工作。
二、支持自贸区内符合一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双向投资于境内外证券期货市场。
三、区内企业的境外母公司可按规定在境内市场发行人民币债券。根据市场需要,探索在区内开展国际金融资产交易等。
四、支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在区内注册成立专业子公司。
五、支持区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面向境内客户的大宗商品和金融衍生品的柜台交易。

保监会八项支持措施
为充分发挥保险功能作用,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中国保监会对上海保监局提出的有关事项作出批复,主要内容包括:
一、支持在自贸区内试点设立外资专业健康保险机构。
二、支持保险公司在自贸区内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人民币跨境再保险业务,支持上海研究探索巨灾保险机制。
三、支持自贸区保险机构开展境外投资试点,积极研究在自贸区试点扩大保险机构境外投资范围和比例。
四、支持国际著名的专业性保险中介机构等服务机构以及从事再保险业务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在自贸区依法开展相关业务。
五、支持上海开展航运保险,培育航运保险营运机构和航运保险经纪人队伍,发展上海航运保险协会。
六、支持保险公司创新保险产品,不断拓展责任保险服务领域。
七、支持上海完善保险市场体系,推动航运保险定价中心、再保险中心和保险资金运用中心等功能型保险机构建设。
八、支持建立自贸区金融改革创新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联动机制。

D. 中国从1979年对外开放以来所取得的伟大成就有哪些要具体的例子。

从封闭半封闭到全方位开放的伟大历史转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外开放取得了巨大成就,实现了从封闭半封闭经济到全方位开放的伟大历史转折,形成了从沿海到沿江沿边、从东部到中西部区域梯次开放的格局,实现了从贸易到投资、从货物贸易到服务贸易领域不断拓展的开放格局,呈现了从数量小到数量大、从质量低到质量高的开放新趋势。中国正在以开放的新英姿在世界经济舞台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一、对外开放的深度和广度不断拓展

以十一届三中全会为标志,我国开始了对外开放的历史性转变。开放格局经过先试验后推广,采取了分步骤、多层次、逐步推进的战略,经历了一个不断扩大和深化的过程。

(一)对外开放从局部地区向全国推进

1979年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对广东、福建两省的对外经济活动实行特殊政策和优惠措施,1980年设立深圳、珠海、汕头、厦门4个经济特区,标志着中国对外开放航船正式扬帆起程。

20世纪80年代中期至90年代初,对外开放的范围由特区逐步扩大到了沿海、沿江、沿边地区,初步形成从沿海向内地推进的格局。1992年相继开放沿江城市和三峡库区、边境和沿海地区省会城市、沿边城市,开放太原等11个内陆省会城市。随后几年,又陆续开放了一大批符合条件的内陆县市。

2001年12月,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原区域性推进的对外开放转变为全方位的对外开放,中国的对外开放进入了全新的发展阶段。至此,一个从沿海到内地、由南向北、自东向西、全方位对外开放的区域格局基本形成。

(二)对外开放从商品贸易向投资和服务贸易领域推进

改革开放之初,我国对外开放以“出口创汇”为切入点,千方百计扩大出口成为政策的基本指向。针对当时的国际国内形势,邓小平同志指出,对外开放不仅要继续扩大商品贸易,而且可以让外商来华直接投资办企业、搞加工贸易。这样就使原来的对外经贸交流从贸易领域扩展到投资和生产领域。外商直接投资、借用外债、到国际市场融资等多种方式被广泛采用。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服务领域开放步伐不断加快,服务贸易迅速发展。

二、对外贸易连上新台阶

对外贸易是一国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与竞争的重要方式和渠道,是我国对外开放的核心内容与出发点。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的对外贸易取得了辉煌的成就。

(一)货物贸易规模增长超过100倍

2007年我国进出口贸易总额从1978年的206亿美元猛增到21737亿美元,增长了104倍。其中,出口总额从98亿美元增加到12178亿美元,增长了124倍;进口总额从109亿美元增加到9560亿美元,增长了87倍。1979-2007年进出口贸易年均增长17.4%,其中出口年均增长18.1%,进口年均增长16.7%。

特别是2001年12月正式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积极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抓住国际产业加快转移的历史性机遇,对外贸易发展焕发出勃勃生机,赢得了历史上最快最好的发展时期。2002-2007年,我国进出口贸易以年均28.5%的速度增长,其中出口年均增长28.9%,进口年均增长27.3%。2001年我国进出口贸易总额为5097亿美元,2004年首次突破1万亿美元大关,2007年又一举突破2万亿美元大关。

自1950年起的58年历程中,我国进出口贸易总额突破200亿美元用了29年,从200亿美元到5000亿美元用了23年,从5000亿美元到1万亿美元用了3年,从1万亿美元到2万亿美元也仅用了短短的3年时间。2002-2007年入世6年间,进出口贸易总额合计已超过1979-2001年即从改革开放到入世之前23年的总和。

30年来,进出口贸易从逆差转变为顺差,使我国从一个外汇捉襟见肘的国家一跃成为世界第一大外汇储备国。从改革开放到1993年,除少数年份进出口贸易有小规模顺差外,多数年份均为逆差。进入1994年以来,进出口贸易均保持顺差,且规模不断扩大。1995年贸易顺差突破100亿美元,达到167亿美元。2005年又突破1000亿美元,达到1020亿美元。2007年再突破2000亿美元,达到2618亿美元。2007年我国外汇储备从1978年仅有的1.67亿美元迅速扩大到1.5万亿美元。

进出口贸易的快速增长不断提升我国在世界贸易中的位次,改革开放初期位居第32位,2004-2007年稳居第3位。占世界贸易总额的比重由1978年的不到1%提高到2007年的近8%,成为名副其实的贸易大国。其中,2007年出口额占世界出口总额的比重提高到8.8%,世界排名跃居到第2位;进口额占世界进口总额的比重也提高到6.7%,位居世界第3位。

(二)货物贸易结构不断优化

从出口商品结构看,30年来,从以初级产品为主到以工业制成品为主,以轻纺等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到以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等资本技术密集型产品为主,我国出口商品结构不断优化升级。1978年初级产品出口占53.5%,工业制成品出口占46.5%。1985年初级产品和工业制成品所占比重已近平分秋色,分别为50.5%和49.5%;到1986年,工业制成品出口比重大大超过初级产品,达到63.6%,初级产品出口比重下降到36.4%。2007年,初级产品和工业制成品所占比重进一步转变为5.1%和94.9%,工业制成品占据了我国出口商品的绝对主导地位。

令人欣喜的是,在工业制成品出口中,机电产品占出口总额的比重持续提高,1994年为26.4%,2000年提高到42.3%,2003年进一步提高到51.9%,2007年则达到57.6%。高新技术产品占出口总额的比重,2000年为14.9%,2003年提高到25.2%,2007年进一步提高到28.6%。机电、高新技术产品在我国出口贸易中的主导地位日益明显。

从进口商品结构看,为满足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和工业化、现代化进程的需要,进口商品结构中,资源、基础原材料等初级产品所占比重明显扩大,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快速增长。

1985年初级产品在进口商品中所占比重仅为12.5%,2007年这一比重提高到25.4%。其中,矿物燃料、润滑油及有关原料和非食用原料占进口总额的比重分别由1985年的0.4%、7.6%提高到2007年的11.0%、12.4%。近几年,大豆、铁矿砂、石油等基础原材料的进口量呈持续大幅增长之势。

与此同时,国内对国外先进技术和成套设备的需求日益增加,在工业制成品进口中,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快速增长。2007年,我国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口额分别为4990亿美元和2870亿美元,分别是1994年的8.7倍和2000年的5.5倍;机电产品占进口额比重从1994年的49.4%提高到52.2%,高新技术产品占进口额比重从2000年的23.3%提高到30.0%。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快速增长,不仅弥补了国内经济建设资源和技术的不足,而且为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创造了条件。

从贸易市场结构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贸易伙伴已达220多个,贸易市场多元化格局逐步形成。特别是随着经济全球化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我国与美国、欧盟、日本三大经济体的贸易合作蓬勃发展,对东盟、俄罗斯、印度等新兴市场的开拓取得较大进展,与其他贸易伙伴往来发展较快。

1998-2003年,日本为我国最大贸易伙伴,美国和欧盟位居第2位和第3位;2004-2005年,欧盟成为我国第一大贸易伙伴,美国和日本位列第2位和第3位。2007年,中欧、中美和中日双边贸易额分别为3561亿美元、3021亿美元和2360亿美元,分别比1998年增长5.2倍、4.5倍和3.8倍。

2007年,东盟为我国第四大贸易伙伴,双边贸易额达2025亿美元,比1998年增长7.6倍。俄罗斯、印度分别为我国第八、第十大贸易伙伴。

(三)服务贸易取得长足发展

2007年服务贸易总额由1982年的43亿美元增加到2509亿美元,25年增长了57倍,年均增长17.6%。其中,出口额从24.8亿美元增加到1217亿美元,年均增长16.9%;进口额从18.7亿美元增加到1293亿美元,年均增长18.5%。

尤其是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严格履行服务贸易领域对外开放的承诺,极大地促进了服务贸易的发展。入世6年,服务贸易出口额年均增长24.4%,高于同期世界平均13.8%的增速,也高于同期世界主要国家服务贸易出口增长速度。同时,服务贸易的结构也逐步优化,初步形成了通讯、保险、金融、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咨询、广告等全面发展的格局。改革开放之初,以旅游、运输、建筑等传统服务贸易出口比重达80%以上,2007年这一比重已下降到60.8%。

2007年,服务贸易总额占我国全部对外贸易总额的比重从1982年的9.4%上升到10.3%,占世界服务贸易的比重从0.6%升至4%;世界排名仅次于美国、英国、德国和日本位居第5位,成为世界服务贸易的重要国家,其中出口额和进口额分别位居第7位和第5位。

三、利用外资发展迅速,连续多年位居发展中国家首位

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是我国改革开放基本国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对外开放的核心内容之一。外资的进入,弥补了长期困扰我国的资金和技术双缺口,推动了经济增长,增加了税收和就业机会,促进了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对加快我国经济发展,提高国民经济整体素质,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起到了重要作用,加快了我国经济全面融入国际社会的步伐。

(一)利用外资规模不断扩大,外商直接投资渐成主流。

1992年以前,我国利用外资主要是对外借款特别是政府贷款,外商直接投资一直偏小。1979年至1991年,每年都是对外借款大于外商直接投资,13年间累计对外借款高达526亿美元,而外商直接投资仅为251亿美元。1992年,利用外商直接投资首次超过对外借款,此后,外商直接投资逐年大幅度增长,成为我国利用外资的最主要的方式。

从外商直接投资情况看,1983年我国吸收外商直接投资仅9.16亿美元,2007年已达到748亿美元,24年增长了81倍;截止到2007年底,全国外商直接投资累计超过7700亿美元,年均增长速度为20.1%,远高于同期我国国民经济增长速度。其中,1983年至1991年吸收外资较少,平均每年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约26亿美元;1992年以后呈现出蓬勃发展势头,1992年吸收外资首次突破100亿美元,1993年登上200亿美元台阶,1994年迈过300亿美元,三年跨过三道坎,此后,我国成为全球投资热点的地位逐步确立,吸收外国直接投资规模稳步扩大。1992年至2007年平均每年吸收外资超过450亿美元,年均增速高达19.4%,比同期全球外国直接投资流入额年均增速高出7.5个百分点。

据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预测,2007年全球跨国直接投资流量达到创纪录的1.5万亿美元,其中发达国家吸收外国直接投资达1万亿美元,发展中国家近4400亿美元。2007年我国吸收外商直接投资748亿美元,加上金融领域吸收的外商直接投资,合计约835亿美元,占全球外国直接投资的5.4%,占发展中国家的19%。我国从1993年起已经连续15年成为吸收外资最多的发展中国家。

2007年末在我国实有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超过28万家,实有投资总额达2.11万亿美元。2007年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额12549亿美元,占我国对外贸易进出口的57.7%,缴纳的税收超过9900亿元,占全国税收收入的20%,提供的就业岗位超过5000万个。

(二)利用外资方式不断拓展

改革开放初至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前后,我国吸收外国直接投资的方式相对单一,一直以绿地投资为主,并购投资和到国际资本市场融资等方式很少。入世以来,我国认真履行加入WTO承诺,循序渐进、积极稳妥地开放资本市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资本市场的国际化进程正在有序推进。

首先,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内企业到境外上市。中国政府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内企业到境外上市,扩大融资渠道,参与国际竞争。截至2008年4月底,共有150家境内公司到境外上市,筹资总额1105亿美元,其中有55家企业同时发行A股。

其次,主动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制度和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制度。目前,QFII投资额度已提高至300亿美元,54家境外机构获得QFII资格,获准投资额度约105亿美元,另有5家外资银行获准开展QFII托管业务。QDII方面,有21家基金管理公司和9家证券公司取得QDII资格,9只QDII基金产品和1只QDII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获得批准,获批投资额度已达375亿美元。

第三,在WTO框架内开放证券业。截至2008年4月底,中国证监会已批准设立7家中外合资证券公司和31家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其中15家合资基金公司的外资股权已达49%。

第四,改进和完善外资并购政策。2006年颁布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我国外资并购政策和环境全面改善。

截止到2007年底,外国投资者共并购2.18万户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占外商投资企业实有总户数的7.6%,其中外国投资者购买1.94万户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股份,购买2373户内资企业的股份;并购的企业实有注册资本1343亿美元,占外商投资企业实有注册资本的11.6%。

(三)利用外资产业结构不断优化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利用外资总体上呈现出数量扩张型特征,为了出口创汇和引进外资,各级政府对出口导向型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了用地、税收和融资等多方面的优惠,并由此形成了以劳动密集型加工贸易为主的外商投资格局。入世后,我国相继修订完善了相关政策,颁布了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取消了外商投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进一步扩大了服务业开放;严格限制低水平、高消耗、高污染外资项目进入。同时,充分发挥外资在自主创新中的积极作用,优化外资区域布局、创新利用外资方式,积极稳妥扩大金融、保险、电信等服务业对外开放,拓展利用外资的新领域。

在新的外商投资政策指导下,外商投资的重点,从一般制造业发展到高新技术产业、基础产业、基础设施建设,尤其是近几年外商投资于研发中心、集成电路、计算机、通信产品等高技术项目明显增加;开放服务贸易领域后,商业、外贸、电信、金融、保险、房地产等服务业已成为外商新一轮投资的热点。

外商投资的产业构成显著改善,第三产业投资比例大幅度提高。2005-2007年,第三产业外商投资金额占全部外商投资总额的比重分别为24.7%、31.6%和41.4%;第二产业比重分别是74.1%、67.5%和57.3%,呈现出相反的变动趋势。

四、“走出去”战略实施取得初步成效

“走出去”战略的主要内容是,推动企业以对外投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等多种方式走出国门,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实现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一)对外经济合作范围不断扩大,竞争力逐步增强。

对外经济合作始于上世纪70年代末,是改革开放带来的新生事物,经过不断努力,迅速发展成我国对外经贸的重要组成部分。

1976年,我国的对外承包劳务队伍第一次走向国际舞台,到1980年共有29家企业从事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业务,主要市场集中在西亚和北非。1981年以后,我国的对外经济合作队伍开始逐步壮大,企业的经营水平不断提高,在外承揽的业务规模扩大,综合竞争力增强,市场多元化战略初见成效。自1995年起,开展了对外设计咨询业务,对外经济合作的领域进一步拓宽。

入世以来,对外经济合作驶入良性发展的快车道。从改革开放之初仅有几家企业,到2007年已发展成为一支由1000多家企业组成的门类比较齐全、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队伍,业务范围向技术性较强的领域不断扩展,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提高。2002—2007年,对外经济合作签订合同累计48.6万份,合同金额2577亿美元,完成营业额1633亿美元,分别是1976—2001年对应项目总和的1.9倍、2倍和1.8倍。

2007年是我国对外经济合作取得重大进展的一年。新签合同金额853亿美元,完成营业额479亿美元,分别比上年增长19.1%和34.2%;派出各类劳务人员75.3万人。其中,对外承包工程完成营业额406亿美元,比上年增长35.3%。业务遍及全球180多个国家和地区,资金技术密集的电力、冶金、石化、轨道交通和电子通讯等领域的项目已占到总营业额的一半;大项目数量增长迅速。2007年有49家企业入选美国《工程新闻杂志》(ENR)全球最大承包商225强,14家跻身百强。

(二)对外投资规模增势强劲

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起步于1979年改革开放初期。当时经国家批准,只有少数国有企业主要是贸易公司走出国门,开办代表处或设立企业。

经过30年的探索和发展,我国对外投资的规模虽依然较小,但已取得积极进展。入世以来,我国企业对外投资步入较快发展期。2002年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仅有27亿美元,到2007年已经上升到265亿美元,2002—2007年6年间年均增速25.1%。截止到2007年底,7000多家境内投资主体设立的境外直接投资企业已超过1万家。

对外投资的领域不断拓宽,对外投资的层次和水平不断提升。目前,我国企业对外投资呈现出市场多元化发展态势,投资国别已覆盖170多个国家和地区,主要集中在亚洲和拉丁美洲地区。2007年,亚洲地区占我国对外直接投资流量的比重为62.6%,拉丁美洲占18.5%,欧洲、北美和大洋洲合计占13%。

对外投资由单一的绿地投资向跨国并购、参股、境外上市等多种方式扩展。跨国并购已成为对外投资的重要方式,主要流向资源、电讯和石油化工等行业。2007年,以收购、兼并方式实现的对外直接投资占全部投资流量的23.8%。一批境外研发中心、工业产业集聚区逐步建立,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建设取得重要进展。

不仅采掘业、制造业和商务服务业继续加大对外投资,金融业也开始了境外投资试点。截至2006年底,中国工商银行等五大国有商业银行海外总资产达2268亿美元。国有商业银行在美国、日本、英国、澳大利亚、俄罗斯、巴西等29个国家和地区设有47家分行、31家附属机构和12家代表处。到2008年4月底,我国已批准10家证券公司、6家期货公司在香港设立分支机构,31家境内企业获准从事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境外期货交易。

截止2007年底,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存量达到1179亿美元,其中,金融类企业存量167亿美元,非金融类企业存量1012亿美元。

五、多双边经贸合作成就瞩目

一是把建设自由贸易区提到战略高度。自由贸易区已成为我国对外开放的新形式、新起点,以及与其他国家实现互利共赢的新平台。我国从2000年开始建设自由贸易区,截至2007年10月,我国跟亚洲、大洋洲、拉美、欧洲、非洲的29个国家和地区建设12个自由贸易区,对其出口占到我国出口总额的四分之一以上。与东盟签署并实施了自贸区货物和服务贸易协议,促进了“10+1”、“10+3”机制的深化。

二是双多边和区域经贸合作进一步深化。我国已与123个国家签订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与129个国家和地区、13个国际组织建立了180多个多双边联委会机制,对加强多双边经贸合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是建立战略经济对话机制。2006年9月20日,中美战略经济对话机制正式启动,迄今为止已举行了三次中美战略经济对话,双方达成了一系列重要共识,签署了多项协议。与此同时,中国还相继与日本、欧盟、东盟等建立了相应的经济对话机制,加强了与主要经贸伙伴的协调与沟通。与俄罗斯互办“国家年”,涉及多项经贸活动。丰富了上海合作组织经贸合作内容。创办中非合作论坛北京峰会,落实了8项对非经贸合作举措。建立了“中国-加勒比经贸合作论坛”、“中国-太平洋岛国经济论坛”两个机制。

展望未来,推进对外开放的任务仍十分繁重。我们要按照十七大确定的对外开放的方针路线,进一步拓展对外开放的广度和深度,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把“引进来”和“走出去”更好地结合起来,完善内外联动、互利共赢、安全高效的开放性经济体系,努力创造并保持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与竞争的新优势。

E. 今年的税收新政策具体都是什么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压缩财税优惠办理时间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财法〔2017〕2号)
2.《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2017年种子种源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财关税〔2017〕19号)
3.《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批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中资“方便旗”船舶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7〕21号)
4.《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宣传贯彻新<会计法>有关工作的通知》(财会[2017]27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外合作海上油(气)田开采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2017〕10号)
7.《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7号)
8.《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
9.《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
1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2号)
1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23号)
1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承租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9号)
1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3号)
14.《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
1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有线电视收视费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5号)
1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新疆国际大巴扎项目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6号)
17.《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1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
19.《财政部 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
20.《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
2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
2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
23.《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
2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
25.《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
26.《财政部关于取消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的通知》(财税〔2017〕50号)
27.《财政部关于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7〕51号)
28.《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暂免征银行业监管费和保险业监管费的通知》(财税〔2017〕52号)
29.《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5号)
30.《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
3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32.《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
3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名单的通知》(财税〔2017〕67号)
34.《财政部关于加强全国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一张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7〕69号)
35.《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财税〔2017〕71号)
3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74号)
37.《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
38.《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39.《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
40.《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统计局印发<关于促进分享经济发展的指导性意见>的通知》(发改高技〔2017〕1245号)
4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科技技术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水利部 农业部 商务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统计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循环发展引领行动>的通知》(发改环资〔2017〕751号)
4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家政服务提质扩容行动方案(2017年)>的通知》(发改社会〔2017〕1293号)
4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统计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2017年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工作的意见》(发改运行〔2017〕691号)
4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环境保护部 交通运输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 中华全国总工会印发<关于对电力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运行〔2017〕946号)
45.《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公告2017年第27号)
46.《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14号)
47.《国家税务总局 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土资源部公告2017年第2号)
4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号)
49.《国家税务总局 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号)
5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号)
5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
5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号)
5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
5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千户集团名册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7号)
5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住房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判定购房时间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8号)
5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9号)
5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为纳税人提供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0号)
5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5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6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2号)
6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
6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列中葡税收协定利息条款免税机构的主管当局间协议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5号)
6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6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
6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
6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
6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
6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
6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税图册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2号)
6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
7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
7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三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5号)
7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填报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6号)
7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符合条件的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纳税人名单(第八批)暨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退出名单(第二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8号)
7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原油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增值税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9号)
7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
7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
7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2号)
7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税务行政处罚(简易)执法文书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3号)
7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4号)
8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
8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 消费税有关涉税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
8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
8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8号)
84.《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
8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选拔第五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7年第1号)
8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五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选拔笔试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7年第2号)
8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五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选拔面试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7年第3号)
8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五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选拔考察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7年第4号)
8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五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对象录取情况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7年第5号)
90.《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11号)
91.《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国科火字〔2017〕144号)
92.《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扩大税收征管方式改革试点范围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2号)
93.《海关总署关于推进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25号)
94.《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30号)
95.《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明确税款滞纳金减免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32号)
96.《海关总署关于发布2017版<<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修订(第一、二期)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36号)
97.《海关总署关于简化海关税费电子支付作业流程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4号)
98.《海关总署关于优化汇总征税制度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5号)
99.《海关总署公告关于调整进口减免税货物监管年限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51号)
100.《海关总署公告关于调整进口减免税货物监管年限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51号)
101.《海关总署关于经香港输往内地葡萄酒全面实施通关征税便利措施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55号)
102.《海关总署关于扩大通关作业无纸化适用范围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8号)
103.《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证监会关于在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建房〔2017〕153号)
104.《交通运输部等十四个部门关于印发促进道路货运行业健康稳定发展行动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交运发〔2017〕141号)
105.《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201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06.《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给予冈比亚共和国、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国97%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的通知》(税委会〔2017〕22号)
107.《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的通知》(税总办发〔2017〕125号)
108.《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税务总局领导基层联系点的通知》(税总办发〔2017〕126号)
10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
1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省经营企业涉税事项全国通办的通知》(税总发〔2017〕102号)
1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
112.《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强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106号)
1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7〕124号)
114.《国家税务总局 公安部关于建立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和机动车销售发票信息共享核查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12号)
1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7〕31号)
1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节约能源资源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税总发〔2017〕33号)
1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42号)
1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7〕44号)
119.《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动“银税互动”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56号)
12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给予营改增试点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记功、嘉奖的决定》(税总发〔2017〕81号)
12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税总发〔2017〕84号)
12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供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的通知》(税总函〔2017〕135号)
12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税务总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通知》(税总函〔2017〕162号)
12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176号)
12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所需税控设备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232号)
12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立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税总函〔2017〕247号)
12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17B版的通知》(税总函〔2017〕248号)
12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国税务系统法治基地名单的通知》(税总函〔2017〕28号)
12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准鄂铁路防火隔离带适用耕地占用税优惠政策的批复》(税总函〔2017〕332号)
13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 “多证合一”工商共享信息运用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402号)
13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涉税事项和报送资料的通知》(税总函〔2017〕403号)
13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国家临时存储粮食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7〕422号)
13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17A版的通知》(税总函〔2017〕42号)
13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税总函〔2017〕88号)
135.《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联合举办2017年全国税收公益广告作品征集暨展播活动的通知》(新广电办发〔2017〕34号)
136.《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十二批)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8号)

F. 增值税减免税代码表

增值税《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表如下:

(6)支持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增值税政策的公告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下列7个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G. 国外资金在中国投资,资金该通过什么方式进入

境外资金主要通过以下途径进入中国市场:

一、外商直接投资的合法途径。

二、利用我国经常项目可兑换进入中国市场。常见的方式有进出口价格虚报、预收货款、延迟付汇造假、平行贷款、提前错后及借用外债等。

除了企业,个人也通过个人外汇汇款,将资本项下的资金混入经常项目而流入境内,这种情况一度相当普遍,主要有三种情况:

(一)是境内居民将在外投资本金或收益以非贸易外汇形式汇入境内结汇;

(二)是境外投资者以本人或授权代理人的名义汇入款项,并以个人名义结汇;

(三)是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投资总公司以个人捐赠款等名义将资金汇入境内外资企业的法人代表或董事会成员,并采取化整为零的方法结汇作为企业的流动资金。

三、以在华外资企业为通道。

(一)是通过在华建立投资性公司或生产型子公司及合资公司,或者以建设合资及独资项目的名义,以企业注册资本金或增资等形式,从境外收取外汇并办理结汇。

(二)是通过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贷款,即外商投资企业以股东贷款方式进行对外短期借款并结汇。

(三)是境内外资企业与境外关联企业相互配合,以暂收应付款、预收货款、延迟出口等方式,为境外资金入境提供便利。四、通过境内企业进行外汇贷款并结汇。

五、境内中外资银行的自主资金调配。

六、资本市场渠道。

境内资本进行境外投资和境外融资有以下途径:目前国内企业主要通过直接投资、境外借款及贸易信贷等手段,进行境外投资。

企业境外投资除采用贸易信贷预收货款、延期付款方式外,还经常会选择境外股权融资、境外债务融资和境外上市等形式进行外汇融资。

(7)支持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增值税政策的公告扩展阅读:

常用融资方式

(1)融资租赁

中小企业融资租赁是指出租方根据承租方对供货商、租赁物的选择,向供货商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方使用,承租方在契约或者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分期支付租金的融资方式。

想要获得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企业本身的项目条件非常重要,因为融资租赁侧重于考察项目未来的现金流量,因此,中小企业融资租赁的成功,主要关心租赁项目自身的效益,而不是企业的综合效益。除此之外,企业的信用也很重要,和银行放贷一样,良好的信用是下一次借贷的基础。

(2)银行承兑汇票

中小企业融资双方为了达成交易,可向银行申请签发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经审核同意后,正式受理银行承兑契约,承兑银行要在承兑汇票上签上表明承兑字样或签章。这样,经银行承兑的汇票就称为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具体说是银行替买方担保,卖方不必担心收不到货款,因为到期买方的担保银行一定会支付货款。

银行承兑汇票中小企业融资的好处在于企业可以实现短、频、快中小企业融资,可以降低企业财务费用。

(3)不动产抵押

不动产抵押中小企业融资是目前市场上运用最多的中小企业融资方式。在进行不动产抵押中小企业融资上,企业一定要关注中国关于不动产抵押的法律规定,如《担保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避免上当受骗。

(4)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中小企业融资是指中小企业通过转让公司部分股权而获得资金,从而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中小企业进行股权出让中小企业融资,实际是想引入新的合作者。吸引直接投资的过程。因此,股权出让对对象的选择必须十分慎重而周密,否则搞不好,企业会失去控制权而处于被动局面,建议企业家在进行股权转让之前,先咨询公司法专业人士,并谨慎行事。

(5)提货担保

提货担保中小企业融资的优势主要在于可以把握市场先机,减少企业资金占压,改善现金流量。这种贸易中小企业融资适用于已在银行开立信用证,进口货物已到港口,但单据未到,急于办理提货的中小企业。进行提货担保中小企业融资企业一定要注意,一旦办理了担保提货手续,无论收到的单据有无不符点,企业均不能提出拒付和拒绝承兑。

(6)国际市场开拓资金

这部分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中小企业如果想通过这个渠道来融资,要注意,市场开拓资金主要支持的内容是:境外展览会、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软件出口企业和各类产品认证、国际市场宣传推介、开拓新兴市场、培训与研讨会、境外投标等,对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和东南亚等新兴国际市场的拓展活动,优先支持。

(7)互联网金融平台

相比其他的投资方式,互联网金融平台对申请融资的企业进行资质审核、实地考察,筛选出具有投资价值的优质项目在投融界等投融资信息对接平台网站上向投资者公开;并提供在线投资的交易平台,实时为投资者生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借贷合同;监督企业的项目经营,管理风险保障金,确保投资者资金安全。爱投资创造的融资方式是让专业的机构做专业的事。

一方面利用互联网公开的优势、开放性的优势,同时结合传统的金融机构在风险控制、信贷审核等等方面的专业度。作为一个投融资的平台,处在中间的结合的地位,两边是投资者和有融资需求的需求方,但是又和第三方的担保机构进行密切合作。对用户的投资进行专业性的担保。同时还和像信用评级机构、资产管理机构合作,为用户的投资信息提供全方面的解读,以及对资产处置后续提供保障。

H. 国税局2017年共发了多少公告

截止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本年度发布的公告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 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千户集团名册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住房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判定购房时间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为纳税人提供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6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发布《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列中葡税收协定利息条款免税机构的主管当局间协议生效执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税图册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三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填报口径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7号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符合条件的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纳税人名单(第八批)暨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退出名单(第二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原油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增值税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税务行政处罚(简易)执法文书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另外,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且文号(序号)使用其他部门序号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5年度 2016年度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等群众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为纳税人提供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有关问题的公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8号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十二批)

I. 2020年增值税税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有关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9)支持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增值税政策的公告扩展阅读

征收范围

一般范围: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包括进口)货物,提供加工及修理修配劳务。

特殊项目:

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货物期货交VAT,在实物交割环节纳税;

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

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业务;

寄售业销售委托人寄售物品的业务;

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集邮商品的业务

J. 为什么要对原油等期货实行对外税收优惠政策

为支持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
一、对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境外经纪机构),从事中国境内原油期货交易取得的所得(不含实物交割所得),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境外经纪机构在境外为境外投资者提供中国境内原油期货经纪业务取得的佣金所得,不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劳务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自原油期货对外开放之日起,对境外个人投资者投资中国境内原油期货取得的所得,三年内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其他货物期货品种,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
2018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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