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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期货市场标准

发布时间: 2021-07-12 20:05:12

期货市场的法律规范

1.法律。即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的关于期货市场的基本法律。我国《期货交易法》正在起草,已形成该法草案第三稿。《期货交易法》作为期货交易的基本法律,是我国期货市场法律规范体系的核心,应加快立法进程,早日颁行,以实现尽早在此基础上构建完善的期货法规体系。
2.行政法规。即国务院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发布的有关国家最高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在目前我国《期货交易法》尚未出台的情况下,行政法规对规范我国期货市场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构成调控期货市场试点工作的主要法律依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7号发布,1999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
3. 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制定发布的“部门规章”或“部委规章”,也是期货市场法律规范体系的组成部分之一。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可以制定和发布规章,其包括两大部分:一是期货监管机关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及其执行机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章,二是其他部、委制定和发布的有关期货市场的规章,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制定和发布的一系列管理办法、通知等。部门规章在效力上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即由各省、自治区或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或批准的规范性文件,如我国第一部关于期货市场的地方性法规《河南省期货市场管理条例(试行)》。
5.地方性政府规章。据我国宪法规定,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可以制定规章,通称“地方性政府规章”,如1994年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期货市场管理规定》。从效力上看,地方性政府规章在整个期货市场法规体系中是效力最低的部分,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部委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相冲突。

㈡ 我国能源期货市场

原油期货标的商品的选择。虽然我国将首先从燃
料油期货入手,但原油期货将是最终目标。目前,世界三大
原油期货分别是NYMEX 的轻原油期货(WTI) 、IPE 的布
伦特(Brent) 原油期货和东京工业品交易所( TOCOM) 的中
东原油期货,其标的产品分别是美国西德克萨斯中质原油,
北海的布伦特原油和中东地区的原油。由于这三份合约已
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吸引了大批套期保值者和机构投资
者的参与,因而我国如果推出以这三种原油为标的的期货
极有可能遭受失败。我们应该从国内的原油品种中选择供
应稳定、安全,且已经形成完善市场的某种原油作为我国原
油期货的标的商品。大庆原油是一个不错的备选对象,况
且在1993 年我国推出石油期货时以大庆原油为标的的原
油期货取得过巨大的成功。

市场参与者的构成。期货合约取得成功的一个重
要因素就是存在规模巨大的套期保值者和投机者。我们应
该允许国外的套期保值者进入我国的石油期货市场规避风
险,这样能进一步扩大市场的容量。对于国内的机构投资
者,规定其参与期货市场持有头寸不得超过其资本金的一
定比率来控制风险, 而对于国外机构投资者, 可以仿效
QFII 的相关规定,给予符合规定的境外机构投资者一定金
额的投资规模,以活跃市场。同时,提高散户的准入门槛,
将散户的比率控制在一定的规模以下。

局部和整体的关系。上述分析可知,国外经验表
明,首先推出的石油期货合约取得成功后,后继者难逃失败
的命运。为避免重复推出带来的人、财、物方面不必要的浪费,防止国内期货交易所为了争夺客户而恶性竞争,管理部门应杜绝国内期货交易所挂牌交易相同或相似燃油期货产品现象的发生。

近年来,亚太地区石油消费快速
增长,使得亚太地区在世界石油市场
中占据了重要的位置。石油的“亚洲
定价权”也就成为了众多国家的争夺
目标。
据了解,目前亚洲地区并没有成
功的原油期货市场,这也导致在全球
石油价格体系中一直存在“亚洲升
水”的现象,即中东原油销往中国等
东北亚地区的价格比销往欧美地区的
价格每桶要高大约1~3美元。
1999年,日本在东京商品交易所
推出汽油、柴油品种,确立了东北亚
市场的原油基准价格。韩国也增加了
油品交易种类,试图打造亚洲能源定
价中心。
今年5月5 日,伊朗宣布成立以欧
元计价的石油交易所,试图改变国际
石油体系的框架,打破业已形成的石
油利益分配格局。卡塔尔计划建立一
家名为国际商业交易所的能源交易
所,预计2006 年11 月份开业,并提
供电子交易。俄罗斯打算于2007年推
出以卢布计价的原油期货交易。
西方大国也试图抓住现在的时
机,控制亚洲石油的定价权。美国的
纽约商业交易所今年准备与阿拉伯联
合酋长国合作,在迪拜建立石油交易
所,牵制亚洲产生独立的石油交易机
制和价格形成机制。

中国的机遇与挑战
有关人士表示,相对日本、新加
坡和印度等亚洲国家而言,中国在建
立区域性的石油交易中心方面有更多
的优势。但如果不加快建设和完善本
国的原油期货市场,就有可能失去在
亚太建立原油定价中心的战略机遇。
据了解,中国不但是重要的石油
消费国,而且年产原油1.7 亿吨,是
世界第五大石油生产国。随着中哈、
中俄原油管道的建成,以及国内石油
储运和炼制设施的不断完善,中国在
连接中东、中亚石油生产国和东北亚
主要石油消费国的能源陆路通道中将
处于越来越有利的枢纽地位,有很大
可能发展成为亚洲石油中转、加工、
交易和定价中心

㈢ 我想知道我国期货市场的作用到底是什么

首先,可以为大宗商品的交易提供一个比较准确的价格标准。
其次,可以提高我国大宗商品进出口贸易的定价权。
再次,可以为企业提供规避风险,套期保值的机会。

㈣ 我国期货交易所规定不允许自然人参与什么期货交割

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个人客户持仓和焦炭、焦煤、铁矿石非交割单位整数倍持仓不允许交割。自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起,交易所对个人客户交割月份合约的持仓予以强行平仓。
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 自进入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自然人客户不得开新仓,交易所有权对自然人客户的交割月份持仓予以强行平仓。
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某一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前第三个交易日收盘后,自然人客户该期货合约的持仓应当为0手。自最后交易日前第二个交易日起,对自然人客户的交割月份持仓直接由交易所强行平仓。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股指期货及国债期货则无此限制。因此我国期货交易所不允许自然人参与所有商品期货的交割,只能参与金融期货交割。
期货交割是指期货合约到期时,交易双方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了结到期末平仓合约的过程。交割方式有现金交割、实物交割两类:现金交割是指合约到期日,核算交易双方买卖价格与到期日结算价格相比的差价盈亏,把盈亏部分分别结算到相应交易方,期间不涉及标的实物交割;实物交割是指合约到期日,卖方将相应货物按质按量交入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买方向交易所交付相应货款,履行期货合约。一般金融证券类期货合约以现金交易为主,商品期货合约以实物交割方式为主。

㈤ 我国期货市场实行什么清算制度

我国期货市场实行逐日清算制度。交易所收取的保证金比例,通常都高于当日的涨跌停板幅度。在正常情况下,铜期货的涨跌停板幅度为5%,保证金收取比例为7%;国债期货的涨跌停板幅度为10%,交易所收取12%的保证金。显然,这样设置可以防止交易者当日将全部保证金损失完毕,从而完全失去保证能力。
交易者在开仓买卖期货合约时账户中必须有对应的保证金,否则无法开仓。此保证金可以称为开仓保证金。比如,某交易者在期货账户内有50万元资金。想买进铜期货合约,当时铜期货价格为55000元/吨,期货公司按10%的比例收取保证金。买卖1手合约的保证金=55000×5×10%=27500元,意味着交易者最多可以开仓买卖18(50万元/2.75万元=18.18)手期货合约。
如果仅仅依靠对交易者开仓时一次性收取保证金仍然会留下风险,因为如果在后面的交易日中,价格连续对交易者不利,累积下来的结果仍然可能使交易者的损失超过停板幅度,该怎么办?对此,期货交易所采取的措施就是逐日清算制度(每日无负债结算)。所谓逐日清算,就是每天按照当日的结算价对交易者所拥有的头寸进行清算。如有盈利,将盈利划入交易者的保证金账户上;如有亏损,将亏损从交易者的保证金账户上划走。如果交易者保证金账户上所剩余的资金低于应付保证金,应该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补足。如果不能及时补足,说明保证能力不足。按照规定,交易所或经纪公司可以采取强制平仓措施,以消除该交易者违约的可能。
保证金制度和逐日清算制度结合在一起,筑成了一道强有力的防风险围墙,一百多年的期货实践证明,除了一些偶然性的特殊行情,如特大金融危机可能将这道围墙撞出个窟窿外,总体而言是坚固有效的。

㈥ 期货交易的主要制度有哪些

你好,金融期货交易有一定的交易规则,这些规则是期货交易正常进行的制度保证,也是期货市场运行机制的外在体现。
(1)集中交易制度。金融期货在期货交易所或证券交易所进行集中交易。
(2)标准化的期货合约和对冲机制。期货合约是由交易所设计、经主管机构批准后向市场公布的标准化合约。
(3)保证金及其杠杆作用。为了控制期货交易的风险和提高效率,期货交易所的会员经纪公司必须向交易所或结算所缴纳结算保证金,而期货交易双方在成交后都要通过经纪人向交易所或结算所缴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
(4)结算所和无负债结算制度。结算所是期货交易的专门清算机构,通常附属于交易所,但又以独立的公司形式组建。结算所实行无负债的每日结算制度,又称逐日盯市制度。
(5)限仓制度。限仓制度是交易所为了防止市场风险过度集中和防范操纵市场的行为,而对交易者持仓数量加以限制的制度。
(6)大户报告制度。大户报告制度是交易所建立限仓制度后,当会员或客户的持仓量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数量时,必须向交易所申报有关开户、交易、资金来源、交易动机等情况,以便交易所审查大户是否有过度投机和操纵市场行为,并判断大户交易风险状况的风险控制制度。
(7)每日价格波动限制及断路器规则。为防止期货价格出现过大的非理性变动,交易所通常对每个交易时段允许的最大波动范围作出规定,一旦达到涨(跌)幅限制,则高于(低于)该价格的买入(卖出)委托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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