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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期货市场监管处理的案件

发布时间: 2021-06-25 02:09:40

Ⅰ 中国证监会的监管措施有哪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中国证监会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1、检查

检查是基金监管的重要措施,属于事中监管方式。检查可分为日常检查和年度检查,也可分为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是指基金监管机构的检查人员亲临基金机构业务场所,通过现场察看、听取汇报、查验资料等方式进行实地检查。

中国证监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并要求其报送有关的业务资料。

2、调查取证

查处基金违法案件是中国证监会的法定职责之一,而调查取证是查处基金违法案件的基础,是进行有效基金监管的保障。

3、限制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赋予中国证监会限制证券交易权。

中国证监会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中国证监会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15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15个交易日。

4、行政处罚

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的行政处罚措施主要包括: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改正、警告、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责令停业等。

(1)中国期货市场监管处理的案件扩展阅读:

中国证监会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和拟订证券期货市场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起草证券期货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议;制定有关证券期货市场监管的规章、规则和办法。

二、垂直领导全国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对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管理有关证券公司的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

三、监管股票、可转换债券、证券公司债券和国务院确定由证监会负责的债券及其他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托管和结算;监管证券投资基金活动;批准企业债券的上市;监管上市国债和企业债券的交易活动。

四、监管上市公司及其按法律法规必须履行有关义务的股东的证券市场行为。

五、监管境内期货合约的上市、交易和结算;按规定监管境内机构从事境外期货业务。

Ⅱ 证券市场上类似“327国债期货事件”的重大事件有哪些,或者一些大公司或者个人在关于证券投资上的失败事件

1、最著名的逼仓典型——327国债 国债期货最早由上海证券交易于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推出,只向证券商自营开放,后来才向公众开放。进入一九九年、一九九五年达到其鼎盛期。也在其鼎盛期出现两个风险事件,“314”、 “ 327”国债期货事件,最引人注目的是“327”事件,有关当事人至今还在押中 随“327”国债贴息消息明朗及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三日财政部新债发行量消息公开,全国各地国债期货市场出现向上突破行情,上证所327合约空方主力在封盘失败后蓄意违规,十六点二十二分开始空方主力大量透支交易,将价格打压至147.50元收盘,327合约暴跌3.8元,当日开仓多头全线爆仓。事后有关方面宣布这个时段交易无效,并将蓄意违规者管金生逮捕入狱。国债期货严重透支交易是期货市场违规操纵最极端表现,是对整个市场的愚弄,为市场各方不难容忍,有关人员为此失出了沉重代价。 助长327事件发生的客观原因主要有两条: 一、泛用保证金制度,国债期货收取的保证金率仅为1%,过低的保证金助长了投机气氛也使每日无负债制度难于维持,市场结算风险骤然增大。 二、国债市场不具备开发期货品种的条件,市场化程度不够,没有利率市场化使期货成为竞猜贴补率的游戏,价格发现套期保值无从谈起。327事件直接触发监管者的神经,整个市场掀起加强风险管理之风,各项制度措施纷纷出台。 2. 顺势逼仓典型——粳米事件 粳米事件发生于一九九四年七月至十月间。当时粳米期货在上海粮油商品交易所上市交易,市场双方围绕国家宏观平抑粮价与自然灾害影响认识不同产生了严重的判断分歧,双方持仓不断扩大,出现期货价格上涨和多逼空迹象。 其间交易所出台过停市、限制持仓、强制性减仓等措施,但无法抑制因灾情加重带来的粮价上涨,当然交易所较宽松的最高价限制也助长了期价上涨。与其前采取措施带来的回落价相比,八月份粳米期货价格大多上涨200元/吨,以9503合约为例已上涨2400元/吨,而这年春节前后价格不过1900元/吨而已。九月初有关部门召开一系列平抑粮价会议,粳米期货曾出现价格连续四天跌板行情来,但上海粮交所公布缩小涨跌停板额至10元及取消最高限价消息下,粳米期价又出现连续涨停板现象。十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暂停粳米期货请示,粳米期价终于停盘,随即退出历史舞台。 粳米期货逼仓表面上看有基本面支持如灾情加重带来减产预期,但这种观点在当时并不得到认同,人们看到的是一种不切实际的预期上涨心理,这种心理助涨期货价也助涨了现货价,为了抑制这种心理漫延保持粮价在宏观调控下的稳定,有关方面采取关停措施。 3、一个并非例外的逼仓事件——棕榈油空逼多 历史上中国风险事件大多以多逼空方式出现,现货供应紧张及投机资本庞大常促使多逼仓局面形成,但是多逼仓又多以失败方式出现,原因在于中国是一个从计划经济转型到市场经济的国家,国家常运用其它手段对价格进行干预,使得多逼空容易遭遇政策风险。一九九五年发生的棕榈油事件却以空逼多的方式出现,决定这种逼仓形成的主要原因当然是现货供应充足及投机资本过小。 一九九五年三月,某券商资金凭一已之力与力量庞大的进口商在中商M506合约上展开对峙。当时基本面条件对多头是十分不利的,先不说国内外棕榈油市场行情有所回落,国内期货监管工作也以抑制通货膨胀、抑制过度投机为重点,在政策风险及不利的现货市场面前,多头只有一条路——平仓离场,现货套利优势及投机打压使得多头离场之途难上加难,以连续跌和扩大跌停方式使市场价格很快从9300元/吨下跌至7200元/吨。棕榈油506是空逼多典型。 这种局面形成的原因很多,有基本面方面的,也有市场主体结构单一方面的,仅靠一个投机大户是难于承提现货市场价格下跌带来的风险的,逆势操纵使风险累积加大,使自已不能全身而退,一个纯进口产品不利于期货市场正常运行也是重要原因。 4、开处罚市场操纵者先例——“籼米事件” 籼米事件也称“金创”事件,将风险事件与期货经纪公司联系在一起,正突出事件的特殊性。“籼米事件”发生于一九九五年广联交易所。受国家宏观调控、夏粮丰收及交易所临时保证金政策影响,九五年十月,广联籼米9511合约回落至2750元/吨附近,市场多头不甘于被套,10月中旬,以广东金创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为主的多头,利用注册仓单较少的消息,强拉籼米9511合约期价,三个涨停板之后,期价又重回到至3050元/吨附近,持仓量剧增,随后受现货保值商抛压,期货在高位振荡,十月十九日市场价格仍维持在相对高位,且持仓量巨大,当天收盘交易所作出处罚多头三家违规会员的决定,此后行情逆转。十月二十四日广联所协议平仓,十一月二十日9511合约摘牌,收盘价为2301元/吨。 这次籼米事件开创了中国期货交易所在合约仍在交易中对违规操纵者进行处罚的先例。十月十九日交易所作出处罚决定,十一月三日中国证监会吊销广东金创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营业资格,它表明人们对市场操纵行为已经深恶痛绝。 在合约交易还在进行中对市场操纵作处罚,这对交易所的要求是很高的,既需要有勇气也需要有明确的判断方法,好在当时作出这种判断并不难,价格异动是一个重要指标,短时间上涨猛且缺乏基本面支持,其次多头持仓高度集中,有明目张胆操纵之表现。这次处罚正面影响是对市场操纵者造成威慑作用,整顿了市场秩序,但市场操纵也从显在走向隐蔽,集中操纵转向分仓操纵,查处难度有所加强。 5、成为逼仓经典的“天津红” 天津红于一九九四年九月在天津联合交易所上市。逼仓事件发生于507合约上,当时乘价格回落至3800元/吨附近之时,多头策划一轮逼仓行情,一方面大量收购现货,另一方面在期货上大量买入,一九九五年五月中旬507合约成交量、持仓量明显放大,六月初多头主力强拉价格,出现两个涨停板,价格涨至5151元/吨,随即交易所提高保证金以抑制过度投机,但仍然难于控制局面,最后只有通过终端停机和停市方式要求双方平仓来解决问题。 “天津红507事件”其典型性表现在几个方面,一、逼仓事件与国际市场逼仓定义完全一致,国际市场定义逼仓在可交割的现货较少的情况下,市场主力控制了现货,又在期货市场上大量买入,从而达到操纵期货谋取暴利目的,这种逼仓行为在国际市场上是违法的。天律红小豆逼仓手法与国际市场逼仓是一样的,而天律红小豆属于小品种,逼仓很容易发生。二、逼仓行为造成的价格异动十分明显,不考虑基本面影响的情形下出现两个涨停板,时间短获利空间大,显示出时间与空间不对称性,“逼”的意义突出,人们称这种逼仓为硬逼仓。或者因为这个特征表现具有严重的负面性,交易所采取强硬措施加以制止,从而导致后来逼仓行为特征发生变化,后来的逼仓显得温和些,不急迫的时间与空间尽可能对称,人们把后来逼仓叫做软逼仓,近期沪胶0407事件市场就视其为软逼仓,而有关方面却因为没有出现连续涨跌停否定其逼仓性质,不过需要指出的是不论硬逼仓还是软逼仓,其实质都是一样的,都是一种市场操纵、扭曲价格、谋取暴利的行为,多以符合国际市场逼仓定义为基本特征。 小品种特征加上交割交易制度不完善使红小豆逼仓事件接连不断发生。苏州商品交易所一九九五年六月一日推出红小豆期货,现货市场低迷及交割标准过低原因致使期货市场连创新低。但在苏交所宣布严禁陈豆、新豆掺杂交割及公布实际库存数量较少的情况下,期货出现了大涨,以9602合约为例在十二月仅一个月时间期货从3690元/吨涨至5325元/吨,不少空头套保者遭遇了爆仓命运。一九九六年一月在中国证监会要求头寸减仓和不得开出新仓的政策干预下及苏交所强行平仓政策作用下,期货发生逆转。三月八日证监会停止苏交所红小豆期货合约交易。 苏州红小豆事件使库存向天津转移。这时天联所却规定最大交割量为6万吨的政策。期价超跌和限量交割政策为另一轮逼仓行情创造了条件,九六年第一季度天津红小豆9609事件发生并立即受到中国证监会查处。

Ⅲ 市场监管局接受案件线索移交函下一步该做什么

1.初步了解情况
2.达到立案标准的立案
3.现查检查
4.询问笔录
5.做出处理决定

Ⅳ 非法经营金银期货代理商是否犯罪

属于违法违规行为是一定的,至于是否构成犯罪要看情节轻重和具体的性质。
以下重点对地下黄金期货交易欺诈行为所涉及的非法经营罪和诈骗类犯罪(包括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和集资诈骗罪)问题进行分析。

(一)有关非法经营罪的定性

根据《刑法》第225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期货业务的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那么,地下黄金期货交易的欺诈行为能否归入“非法经营期货业务”的范围?从文义解释的角度,并不能完全予以否定。首先,从犯罪客体上看,“地下炒金”之所以被称之为“地下”,就在于其未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开展黄金期货交易活动,违反了有关组织经营期货交易的行政许可制度,侵犯了黄金期货市场管理制度和管理秩序,其行为符合非法经营罪的客体要件,也符合《刑法》第225条规定的“违反国家规定”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罪状表述。其次,从客观行为来看,非法经营黄金期货的组织者和参与者采取各种欺诈方法骗取投资客户资金,这种欺诈交易行为无疑也属于非法经营活动,应属于“非法经营期货业务”的范围。实践中,多数地下黄金期货交易市场以境外交易机构境内代理为幌子,要求投资者以外币形式存入保证金或汇入资金,从而担任“地下钱庄”的角色。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4条规定,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因此,有人主张,对地下金融期货交易案件的处理可以从违反国家对于外汇管理角度入手,认定地下金融期货交易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⑶

不过,应当看到,《刑法》第225条对“非法经营期货业务”的规定是立法机关追求大一统刑法典的无奈选择。可以说,非法经营罪本来是为了瓦解投机倒把罪这一“口袋罪”而设立,结果却变异为一个新的口袋罪。根据现行刑法、刑法修正案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已有十几种行为被认定为“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包括:非法买卖外汇,非法出版,非法经营电信业务,非法传销或变相传销,生产、销售添加“瘦肉精”的饲料,非法经营食盐业务,哄抬物价、牟取暴利行为,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经营业务,擅自发行、销售彩票等。一些地方的刑事判决更是在司法解释之外扩张了非法经营罪的内涵。如果一个罪名被指斥为“口袋罪”,可以囊括违法性质不同的行为,那就意味着其与罪刑法定原则、尊重保障人权的冲突。由于各类行为方式差别往往较大,危害性也不同,将非法经营期货业务与其它形态迥异的非法经营行为合用一个量刑标准,显得罪刑不相适应,同时,刑法中非法经营罪无单位犯罪规定,但实践中非法经营期货业务的多是单位,如果仅追究相关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则显然比较勉强,并使相关单位逃脱罪责。

从完善立法的角度,刑法宜将期货交易欺诈行为从非法经营罪中独立出来,单独设置新的罪名加以规制。许多国家对期货交易的刑事规制相当重视,所设定的期货交易欺诈犯罪类型有很多种,包括场外交易、私下对冲、交叉交易、办公室交易前台交易、连续交易和滚动交易、超量交易、不真实报告和记录、欺诈性误导交易、“强行平仓”骗取资金、巧禁止令、制造设施故障、虚拟交易等。⑷与国外刑事立法相比,我国刑法对诸如私下对冲等期货交易欺诈行为都没有规定为犯罪。借鉴国外刑事立法,建议在我国刑法中新增设一个“期货交易欺诈”的罪名,其罪状可表述为“在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中,欺诈期货投资者,情节严重的行为”。同时,删除《刑法》第181条规定的编造并传播影响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期货合约罪,将这些期货交易欺诈行为、《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71条所列的其他欺诈行为类型、以及私下对冲行为都归列入本罪的范围。设立期货交易欺诈罪之后,就可以将“非法经营期货业务”中的期货交易欺诈行为从非法经营罪中分离出来,避免非法经营罪进一步“口袋化”。

(二)有关诈骗类犯罪的定性

实践中,地下炒金公司或个人游离于政府监管之外,在其招揽客户、业务开展中往往存在种种欺诈因素,如虚构己方系外盘代理的身份,隐瞒交易风险夸大收益等。尽管司法机关大多将黄金期货交易欺诈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性,但并不能否定将其认定为诈骗类犯罪的可能。如前所述,“非法经营期货业务”包括期货交易欺诈行为,其与诈骗类犯罪在行为手段上都是“欺骗”性质。然而,地下金融期货交易存在欺诈因素与其行为构成诈骗犯罪属于两个层面的问题,不能仅仅因为行为具有欺诈因素就认定其构成诈骗犯罪。正如有学者指出,对生活、市场、投资和投机领域应分别适用不同的欺诈标准。在上述领域中,重点保护财产权的诈骗罪范围呈现出不断缩小的状态,即“生活与刑法同在、市场进诈骗退、投资抵触刑罚、有投机无诈骗”。⑸尤其是在投资领域,为了让投资市场保持博弈本性,刑法对欺诈行为的容忍度较高,对财产权实行弱保护,诈骗罪的适用范围相对萎缩;对于这种谋求超高回报的投机行为,法律更是不应注重保护其财产权,因为,既然参与者认识到了欺诈风险,在自身财产受损时,就不能成为诈骗罪的被害人。然而,这并不等于放弃交易秩序和市场规则的刑法保护,“地下炒金”属于法外投机,参与者被骗,对组织者虽不宜认定为诈骗罪,但必须针对其对黄金期货交易市场秩序的破坏予以刑事惩治。

因此,对于地下黄金期货交易欺诈行为来说,认定其构成诈骗类犯罪或非法经营罪的关键并非在于其行为方式,而在于其侵害的客体性质。在诈骗类犯罪中,诈骗罪的单一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而合同诈骗罪、金融诈骗罪的客体属于复杂客体,主要客体分别为金融市场秩序或金融管理制度,次要客体则为公私财产所有权;而非法经营罪的客体则为市场经济秩序。究竟将非法经营黄金期货行为认定为何罪,就要对刑法所重点保护的客体作出具体判断:(1)如果行为人没有擅自设立黄金期货交易机构,只是个人假借投资黄金期货的名义,骗取特定被害人的钱财,此种行为局限于生活领域,与黄金期货市场交易并无直接或间接联系,也未产生扰乱正常黄金期货市场秩序的影响,则刑法所保护的只是被害人的财产权,因而应认定为诈骗罪。(2)如果行为人在非法从事黄金期货交易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设立黄金期货交易机构,采取虚构网络交易平台等欺诈手段,骗取投资客户的钱款,符合诈骗类犯罪的构成要件,则可认定为合同诈骗罪或集资诈骗罪,此时,行为人所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被害人的财产权和正常的黄金期货交易市场秩序。(3)如果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而非意图非法占有,利用虚假的期货交易经纪人员、工作人员身份或虚构期货交易网络平台,在正规期货市场之外非法从事黄金期货交易,而投资人对此欺诈手法和虚拟规则并非完全不知情,而是存在概括性认识,且抱着“炒一把”、“博一博”的投机意图参与其中,与庄家对赌,形成互动。此时,刑法所要保护的客体不再是投资客户的财产权,而是正常的黄金期货交易市场秩序,对该类行为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而非诈骗类犯罪。

Ⅳ 看看以前期货市场的逼仓事件。就知道主力有多凶了。

十二、2007年WS709事件背景 在历经了近五年没有新品种推出的沉默等待之后,中国期货市场终于在2003年批准上市的新品种,交易代码为WS的优质强筋小麦期货合约将正式在郑州商品交易所挂牌交易。业内曾普遍乐观地认为,上市优质强筋小麦在促进农业生产、推动郑州乃至全国期货市场发展方面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1996年,由于出现了“粳米风波”、“327国债期货事件”、“苏州红小豆风波”、“胶合板事件”、“广联豆粕事件”、“海南咖啡事件”,中国期货市场再次进行清理整顿,交易所从15家减至3家,交易品种从35个减少

Ⅵ 投诉案件构成刑事案件市场监督管理局压着不移交怎么办

首先投诉案件构成了刑事案件,应该由公安部门接手处理。这个案件的管辖权就不在市场监督管理局。
其次,对于执法部门办案,市场监督管理局有配合的责任。
如果公安部门已经介入,那么完全可以由公安部门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
如果公安部门尚未接入,那么完全可以到公安部门进行立案。

Ⅶ 中国证监会的已受理和已反馈是什么意思

中国证监会的已受理和已反馈的意思为:

已受理:中国证监会已受理收取相关资料申请,但还未仔细审查资料存在的问题。

已反馈:受理后仔细审查,把审查存在的问题反馈给申请的公司。

国务院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规定,"中国证监会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在证监会内部,专门设有期货监管部,该部门是中国证监会对期货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

(7)中国期货市场监管处理的案件扩展阅读: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规定:

1、中国证监会研究和拟订证券期货市场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起草证券期货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议;制定有关证券期货市场监管的规章、规则和办法。

2、中国证监会会机关负责制定、修改和完善证券期货市场规章规则,拟定市场发展规划,办理重大审核事项,指导协调风险处置,组织查处证券期货市场重大违法违规案件,指导、检查、督促和协调系统监管工作。

3、中国证监会经费收支全部纳入国家财政预算内管理,证券期货市场监管费不属于中国证监会收入,而是直接上缴国库。中国证监会的经费支出完全由预算内拨款。

Ⅷ 市场监督管理局稽查大队的工作内容是什么

市场监督管理局稽查大队就是工商局下面的监察大队.

主要工作就是: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知识产权保护、食品安全监管、价格监督检查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8)中国期货市场监管处理的案件扩展阅读

法对违反质量、计量、标准化及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质量技术监督稽查大队的职能

(一)依依法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卫生进行监督,并依法保护全市名牌产品。

(二)组织协调全市质量技术监督重大行政执法活动。

(三)受理对标准化、计量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及生产领域的产品质量等违法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并承担产品质量纠纷调解工作。

(四)承担市打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五)承担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Ⅸ 我国期货市场近年来发生了哪些重大违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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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 哪些人做期货坐牢了

"3.27"国债期货风波事件 新中国证券交易史上的重大事件——“327国债”事件。 1995年2月2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生了震惊中外的“327”国债事件,当事人之一的管金生由此身陷牢狱,另一当事人尉文渊被免掉上交所总经理的职务。事隔九载,尤其是在当前监管当局要求加强监管力度的情况下看看“327”事件,对我们认识中国股市,认识监管的重要性不无助益。 1992年12月1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首先向证券商自营推出了国债期货交易。但由于国债期货不对公众开放,交投极其清淡,并未引起投资者的兴趣。 1993年10月25日,上交所国债期货交易向社会公众开放。与此同时,北京商品交易所在期货交易所中率先推出国债期货交易。1994年至1995年春节前,国债期货飞速发展,全国开设国债期货的交易场所从两家陡然增加到14家(包括两个证券交易所、两个证券交易中心以及10个商品交易所)。由于股票市场的低迷和钢材、煤炭、食糖等大宗商品期货品种相继被暂停,大量资金云集国债期货市场尤其是上海证券交易所。1994年全国国债期货市场总成交量达2.8万亿元。 此时“327”事件发生了,327国债是指92年发行的三年期国债92(三),95年6月到期兑换。92---94年中国面临高通涨压力,银行储蓄存款利率不断调高,国家为了保证国债的顺利发行,对已经发行的国债实行保值贴补。保值贴补率由财政部根据通涨指数每月公布,因此,对通涨率及保值贴补率的不同预期,成了327国债期货品种的主要多空分歧。以上海万国证券为首的机构在“327”国债期货上作空,而以中经开为首的机构在此国债期货品种上作多。 当时虽然市场传言财政部将对“327”国债进行贴息,但在上海当惯老大的管金生就是不信这个邪。当然,管金生的分析不无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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