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市场行情 » 可以利用期货市场的农民合作组织包括

可以利用期货市场的农民合作组织包括

发布时间: 2021-06-23 18:53:11

㈠ 农民如何利用期货市场

从理论上讲,农民与商业性的公司一样,能够通过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来分散农产品价格风险。例如,在存在期货市场的条件下,农民在播种小麦的同时,可以预先在期货市场上卖出与他预计的小麦产量数量相等的小麦期货合约。如果收获季节小麦价格下跌,农民在期货市场上的收益将能完全或部分弥补在现货市场上的损失。
一、 美国期货市场十分发达,农产品期货品种丰富,粮食生产者、加工者以及中间商都积极参与期货市场
美国农民参与期货市场的方式有多种,大的农场主资金实力雄厚,信息来源充足,可以直接参与期货市场,但大多数农民则是通过合作社的形式间接参与期货市场。据统计,美国目前有近2000个谷物合作社,控制了国内谷物销售量的60%。农民一般预先和合作社签订合同,将粮食按某一约定价格销售给合作社,合作社则通过期货市场规避价格风险。
从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情况来看,农民直接利用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的比例并不高,最近美国的一项调查显示只有不到10%的生产者用套期保值管理他们的价格风险。为什么期货市场作为一种有效的价格风险管理方式而农民却很少使用呢?
(一)风险管理具有多种替代手段
农民有许多途径管理农业风险。他们能够调整财务结构而使企业价值最大化。实际上,生产者大多数根据经营规模、对资源的控制程度等使用多种不同的策略和工具。
1.组织化经营。组织化经营是对付不确定性的一种制度安排,农业企业化(组织化),不但可以节约交易费用,也使不确定性减少。建立农业契约一体化组织(公司+农户),一方面可以稳定订单企业的原料收购,降低市场交易费用,同时也将农户的市场风险、技术风险和借贷风险转嫁给订单企业,双方在契约组织关系的互动中,获得双赢的结局。这种风险转移方式是把风险内在化,即在组织化经营的成员内部进行分配,但市场价格的风险依然在组织内存在。
2.分散化经营。市场主体在面对农产品价格的不确定性风险,为保障未来收益,往往采取分散化经营的方式。农民多元化经营和金融工具的管理有些相似,如共同基金的管理人一般同时持有多种股票,分散和限制了持有单一股票的风险。多元化的策略只能将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3.农业保险。农业保险的基本原理是分担风险、分担损失。即由处于同等风险条件下的多数未遭受损失的投保人均摊少数遭受损失的经济损失。农业保险方式的主要困难在于,农业风险具有大面积同时发生,风险损失大等特点,保险公司承保困难。另外,由于农户规模较小,对保费支付存在困难。
(二)通过合作组织分散风险
合作社由农民自发创立,自愿参加,并且由农民自己控制。合作社的主要目的就是帮助农民销售粮食,回避价格风险。美国玉米有70%由农业合作社代农场主销售,美国最大的谷物销售合作组织谷物联盟收购的玉米就占美国玉米产量的45%。农场主并不直接进行期货市场交易进行风险回避,而是通过中介组织和粮食收储公司在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他们间接地利用期货市场价格信息,来指导生产,以避免生产失误而带来的风险。
(三)农民生产规模的限制
除了部分规模比较大的农场主以外,直接进行期货交易的农民比较少。这是因为他们缺少卖出一份期货合约所必需的农产品数量,必需的基础条件(如硬件、网络系统、期货知识等),以及进行交易所需要的资本金。
(四)期货市场仍存在风险
大多数农场主认为,参与期货交易的套期保值,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规避现货市场上的价格风险,但是他们仍然会面临期货交易中的基差风险、保证金和追加保证金的风险,由于生产的不确定性所造成的交易者在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的交易头寸差异的数量风险等。
二、我国农民利用农产品期货市场套期保值功能的难点和对策
农民可以进入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交易,转移现货市场的价格波动的风险,以获取稳定的收益。通过农产品期货市场功能的发挥,农民的利益受到保护。我国的农产品期货市场已逐渐走上规范发展的轨道,市场功能也得到了较好的发挥。许多有远见的生产者已经认识到期货市场的作用,积极参与和利用期货市场,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是,根据国外的经验,我国农产品期货市场套期保值功能的发挥还远远不够,农民对期货市场的直接利用还需要作出很多的努力,关键是农业中介组织的发育。
(一)有效利用农产品期货市场是农民价格风险转移的需要
应该说,我国广大农民是需要农产品期货市场的。目前,我国大部分粮食品种已经放开价格,棉花也逐步实现市场化改革,市场经济活动无不充满了风险和不确定性,尤其是农产品,生产周期长,受天气影响很大,天灾减产无收,丰收了粮多价贱愁卖,市场价格波动给农民的利益造成了很大风险。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以后,农民将面临国内、国外两个市场的竞争,价格波动将更加剧烈。
(二)制约我国农民直接使用期货市场的原因
1.农民以家庭为单位的分散而小规模的生产组织形式同集中而大宗的期货交易方式相矛盾。现阶段这种主体分散、规模小、对市场信息了解程度低、交易费用高的状况,决定了我国广大农民只能直接进入初级农贸市场,不可能直接进入较高层次的粮食批发市场,更不用说进入期货市场做套期保值交易。
2.农民偏低的文化层次同期货交易的专业性相矛盾。我国有数亿农业人口,文盲比例较高,总体上文化程度较低。我国多数农民尚未达到初中文化程度,难以理解期货市场的运作机理和交易方式,更不用说亲自操作了。
3.传统的小农意识同开放的期货大市场相矛盾。我国广大农民的观念守旧,商品意识不强,难以适应现代化的期货市场的要求。
(三)农民利用期货市场的途径
农民是农产品现货市场的主体,如果没有一定数量的农民进入期货市场,就很难说农产品期货市场的发育是完善的。但是,在今后较长的时间内要使一定数量的农民直接从事期货交易是不现实的。农民利用期货市场的关键是把分散的农民组织起来参与期货市场,从而解决小生产同大市场之间的矛盾。
1.发展农民合作组织。美国、日本都有农民合作社,为农民利用期货市场规避风险提供了便利条件。我国农民无论从知识层次上,还是资金实力上,都不具有直接参与期货市场的条件。因此,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经验,根据当地的资源优势和农业发展的特点,鼓励农民成立各种不同类型的农民合作组织,由农民自己经营管理,把分散的农民组织起来。合作社可以帮助农民利用期货市场规避风险,并为农民提供更多的市场信息和有价值的建议。
2.开展“公司+农户”的订单农业。“公司+农户”就是实力雄厚的农产品收购企业在生产前以期货价格为依据与农民签订远期收购合同,农民通过订单,把价格风险转移给订单企业,从而化解农民可能面临的风险。但是在“公司+农户”或定单农业模式的运行过程中,签约的企业却承担着巨大的经营风险。而期货市场则可以为订单企业提供一种对所签订的合同进行套期保值的可能,通过期货市场的运作企业可以把价格风险分散、转移给众多的市场投机者,期货市场可以成为订单农业中价格风险的最终“出口”。这就需要大力培养农产品流通企业运用期货市场的能力。随着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的深化,近几年出现的各类流通合作组织和代理商,可以为农民架起通向期货市场的桥梁。

你可以百渡里搜套期保值,必须要先搞懂套期保值。

㈡ 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有哪些政策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2005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对专业合作组织及其所办加工、流通实体适当减免有关税费。”具体政策包括三个方面:一是适当减免所得税。落实对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供技术或劳务服务所得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的规定。二是适当减免营业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从事机耕、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排灌、农(牧)业保险以及相关的技术培训以及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疾病防治等业务所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三是适当减免增值税。落实“专业合作社销售农产品,应当免征增值税”的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销售农产品,批发零售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农膜、饲料的收入,免征增值税。2007年7月1日还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法》,给予农业专业合作组织以法律地位。

㈢ 如何促进农户与期货市场有效对接

促进农户与期货市场有效对接的方法:

首先,实现宣传、教育和培训的常态化和案例化。要根据农户的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并使之形成一种常态化的制度。在宣传教育方法上,力求采用形象的、通俗易懂的案例形式,并可在各地区设立专门的期货咨询热线,随时解答农户的问题。

其次,推动期货专业合作组织的建设。帮助农户建立期货专业合作组织,从政策和资金上给予一定的扶持。探索科学的合作方式和服务模式,提高合作组织的服务水平、服务能力和服务效率。优化农户与合作组织之间的利益联结机制,防范合作双方可能出现的违约风险。

再次,推进期货制度和品种创新。创新品种上市制度,变革高度行政化且多头相互牵制的审批制度。加快研究设计现有交易品种对应的小合约,对条件成熟的新品种尽快安排上市。积极推出农产品期权。

最后,建立、健全风险保障体系。探索设立农业期货风险保障基金和期货专项发展基金,尝试引入农业保险、成立专门的担保机构和管理机构。

期货市场是期货合约交易的场所,即期货交易所。期货合约的种类很多,因此,不同的期货交易所经营不同的期货合约。世界上有许多期货交易所,最著名的有芝加哥商品期货交易所和纽约期货交易所等。

㈣ 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民自愿参加的,以农户经营为基础,以某一产业或产品为纽带,以增加成员收入为目的,实行资金、技术、生产、购销、加工等互助合作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主要特征? 一是不改变成员的财产所有权关系;二是退社自由;三是专业性强;四是头分民办、民营、民受益;五是可以突破社区界限,在更大的范围内实行专业合作。目前,我国农村有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140多万个,其中较为规范的有14万多个,广泛分布于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林业、运输业、加工业以及销售服务行业等各领域,成为实施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一支新生的组织资源。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作用与功能?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作用与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组织功能。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其组织功能作用十分明显,一是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组织成员进行生产与销售,促使农业生产由行政管理过渡到由合作经济组织协调管理;二是根据国家产业规划以及市场信息,组织和协调农户进行专业生产;三是根据市场需求和农民意愿,把分散的专业户、专业村,通过专业合作,组织起各种类型的专业农协,以参与市场竞争;四是在经济发达的地区,通过各类合作经济组织,直接组织农业劳动力有序地流动到二、三产业,实现农业规模经营,为农业产业化经营奠定基础。

2、中介功能。大公司、大市场不可能都直接面对千家万户,同样,分散经营的农户,也不可能直接加入大公司的经营序列或纷纷进入大市场销售农产品。在市场需求与市场竞争中,农户为避免自然与市场风险,需要“合作经济”这一中介组织。同样,公司(企业)也需要一个中介组织,以节约交易成本,无论哪一种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都需要一个中介组织,使公司与农户、市场与农户对接。

3、载体功能。所谓载体功能,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从单纯的组织功能、中介功能中“跳”出来,逐步向产前和产后延伸,兴办各种经济实体。逐步将自身的组织演变成社区性的产业一体化组织或专业性的产业一体化组织。

4、服务功能。向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有效服务,是实施农业产业化经营必不可少的手段。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根扎在农民之土壤中,因此它对农户的服务最直接、最具体,从而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不可取代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维系农业产业化链条各环节得以稳固相联并延伸的生命线。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主要类型?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组织形式和活动方式多种多样,按照农民合作的紧密程度,归纳为以下三种主要类型。

(一)专业合作社 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典型形式,可以认为是农民联合自助组织的目标模式。其基本特征是从事专业生产的农民自愿入社,退社自由,平等持股、自我服务、民主管理、合作经营的经济组织。这类合作组织一般是实体性的,内部制度比较健全、管理比较规范、与农民利益联系紧密,形成劳动者约定共营企业和社会利益共同体。农民入股需交纳一定股金,合作社除按股付息外,主要按购销产品数量向社员返还利润。专业合作社也是企业,有的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为企业法人。专业合作社在东部地区较多,中部地区次之,西部极少。山东省莱阳市就是以这种类型为主,有专业合作社420多个,基本社员17万户,占全市总农户的80%。

(二)股份合作社 是在合作制基础上实行股份制的一种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基本质特点是实行劳动联合与资本联合相结合、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与一般专业合作社不同的是,资本在股份合作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和收益分配中,占有比较重要的地位。这类组织一般也是实体性和紧密型的,全国各地都有,尤其在东部较多。近年发展较快,农民在兴办龙头企业或龙头企业牵头兴办合作组织,进行农产品加工、销售、运输、储藏、资源开发和水利建设等方面多采取这种形式。山东、北京等省、市都有超过30%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这种形式。

(三)专业协会 是一种较为松散的合作形式,包括农业服务协会和专业协会等。农业服务协会为农户提供综合性系列化服务。专业协会主要从事专项农产品生产、销售、加工的农民,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以产品和技术为纽带,组建的社团性合作经济组织。着重为会员提供技术和运销服务,并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为社团组织,其前途是向具有实体的合作社方向发展。凡是从事专业生产并达到一定规模的农民都可以加入协会,协会对会员进行无偿和低偿服务,入会农民根据协会的要求进行生产销售。

㈤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设立和登记
第三章 成 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六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七章 扶持政策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第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第六条 国家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第八条 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力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服务。
第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依照本法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
第二章 设立和登记
第十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第十一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
设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过本社章程,章程应当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二)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和住所;
(二)业务范围;
(三)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四)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五)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
(六)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七)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
(八)章程修改程序;
(九)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十)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
(十一)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六)住所使用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章 成 员
第十四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
第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第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本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章程可以限制附加表决权行使的范围。
第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
(四)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终止。
第二十条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订立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章程另有规定或者与本社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成员资格终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对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其返还。
资格终止的成员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社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五)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六)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
(七)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八)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章程对表决权数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的召集由章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三)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的,可以按照章程规定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按照章程规定可以行使成员大会的部分或者全部职权。
第二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理事长一名,可以设理事会。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本法和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成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理事、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可以按照成员大会的决定聘任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经理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理事会的决定,可以聘任其他人员。
经理按照章程规定和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授权,负责具体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第三十一条 执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于成员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
第三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成员的交易、与利用其提供的服务的非成员的交易,应当分别核算。
第三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章程规定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
第三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
(一)该成员的出资额;
(二)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
(三)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
第三十七条 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
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规定返还或者分配给成员,具体分配办法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大会决议确定: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第三十八条 设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成员大会报告。
成员大会也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审计。
第六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应当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四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并应当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原因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的,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二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如果在规定期间内全部成员、债权人均已收到通知,免除清算组的公告义务。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四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因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原因解散,或者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不能办理成员退社手续。
第四十五条 清算组负责制定包括清偿农民专业合作社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清偿所欠税款和其他各项债务,以及分配剩余财产在内的清算方案,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
清算组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四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及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破产适用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但是,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当优先清偿破产前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但尚未结清的款项。
第七章 扶持政策
第四十九条 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
第五十条 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对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生产国家与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
第五十一条 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具体支持政策由国务院规定。
国家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
第五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
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财产,非法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生产经营活动,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摊派,强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接受有偿服务,造成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第五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报告等材料中,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㈥ 农民组织化的定义

组织作为一种社会集合体,为了满足自身运作的要求,必须有共同的目标、共同的行为准则。组织是人类社会整合度较高的一类群体。农民组织化中的组织主要是指经济组织,是一种集功能性团体和制度安排于一体的静态实体与动态实体活动过程统一的经济组织。
农民组织化是组织主体依据一定的原则,采取不同方式将具有生产经营规模狭小、经营分散、经济实力较弱、科技水平滞后等传统职业特征的农民转变为有组织进入市场与社会,并且能够获得与其他阶层同等待遇的现代农民的过程。农民组织化的内涵有四个方面。
首先,农民组织化是传统农民转变为现代农民的过程。传统农民具有生产经营规模狭小、经营分散、经济实力较弱、科技水平滞后等职业特征,这些特征的形成是与一个国家社会生产方式所处的阶段密切相关的。在现代化进程中,农民受生产经营环境、技术、政策和管理理念等因素的影响逐渐走向生产机械化、科学化和社会化的道路,同时,农民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也有争取与其他阶层同等的权益的要求。农民组织化就是农民由传统走向现代的逐步高级化的过程。
其次,农民组织化是一定的组织主体从事农业生产与经营活动的状态。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农民组织化程度较高,即农民进入市场是依托一定的组织的,而这种组织又能够增加其成员的收益,农民组织化程度已经成为西方国家农村现代化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而在我国,农民从事生产与经营呈现出分散化、低效率的特征;现代农业科技成果并未大面积地用于农产品分级、包装、仓储、加工、运输和销售;电力在农业和农村并未得到广泛的应用;现代农田水利工程、公路网络并未充分发挥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农业生产的专业化和区域化、社会化水平较低。在我国,这种农民组织化程度低的现实严重影响了农民收入的持续性增加。将农民组织起来,使之成为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市场主体已经成为提高农民比较收益、增强农业竞争力和全面实现农村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再次,农民组织化是在一定原则指导下而进行的组织创新。提高农民组织化生产与经营的主体遵循的原则有所差异。企业以追逐盈利最大化为组织原则,采取不同形式的联合方式与农民结成经济利益关系。在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龙头企业起到了连接大市场与农民的作用,但是总体而言,尚未与农民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机制,未能向农民提供及时、廉价、有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特别是很难成为能够开拓国际市场的跨国公司,牵动力还不强。这与企业以盈利最大化为目的的价值趋向不无关系。
而政府是以提供公共产品为原则与农民进行合作的,政府构建对自然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防范机制来强化“合同意识”,减少违约现象,有效降低农村市场的交易费用,从而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政府的这种防范机制的构建措施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提供纯粹的公共服务产品,包括动植物检疫、基础科研、气象预报、信息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等;二是制定市场准入制度规则;三是支持准公共服务主体为农民提供良好的服务;四是合理调控市场主体的服务行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坚持合作社原则,通过成员之间的互助合作,为成员提供各类产销和技术服务,维护农民社员的利益,增加农民社员的收入。各级政府经济技术部门,是组织农民进入更大市场的重要力量。但是,目前政府所属农业企业的创新能力较弱。创新产品产值占企业总产值的比重仅为20 9%(王凯伦,1997)。农业技术服务部门、农业银行、农业教育部门由于来自自身运行机制和外部环境 的压力较大,所以,尽管政府经济技术部门在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引导农民拓展更大的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产品市场领域仍有“政府失灵”现象的发生。特别是行业分割、贸工农脱节、产加销分离的农业管理体制不适应结构调整、组织化发展农业和农业国际化的需要。这种体制的弊端主要是:职能、资金、项目分散,形不成组织合力;决策随意性大,法制化、规范化程度低。
现代农业产业化发展过程表现出来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涉农主体的相互依存度都呈现出递增趋势。农民在开放的环境中预期收益的取得大多数是通过构建自组织创新网络来实现的。比较典型的农民自组织创新网络又多出现在比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因为那里密集的社会网络、开放的劳动力市场、比较激烈的竞争、不确定的高收益的诱惑弘扬了不断试验探索和开拓进取的创业精神。于是各合作组织之间展开了激烈的竞争,与此同时,又通过交流与合作学习了发展自组织的技能,整个农业与其他产业构成了一种能够带来高收益的“团队”结构。实践中这种合作组织不仅提高了农民在市场活动中的谈判地位、保护了自己的利益,同时也成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大生产的一种组织形式。在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时,与政府、企业、市场这些外在组织主体不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组织原则、管理等方面都具有明显的内在性,所以,由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带领农民闯市场具有比其他主体更为明显的组织意义。通过不同市场主体的努力形成农民组织多元化发展的局面。
农民主要借助于以上组织改变了单一化进入市场的格局,从这个意义上说,农民组织化是农业经济组织创新。
最后,农民组织化是农民争取与其他阶层同等待遇的一场经济社会革命。农民在市场上面临的激烈竞争传导到农业经营策略选择的结果是农民愿意为获得更高收益而提高组织化程度。特别是当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成本在农业总成本中所占比重较高或者农产品销售渠道不畅,总体效益低下时,农民将更加急切地表现出参与合作组织创新网络的偏好。通过与具有互补性、潜在高收益性的市场主体合作,加快农业科技成果应用和农业商品化速度,抓住市场机会而避免被国内外激烈的农业竞争所淘汰。
基于国民经济发展和消费需求考虑的农村产业结构调整为农民获取非传统农业收益提供了更多的机会。但是单个农民在非农化过程中遇到的被歧视、被剥夺问题难以有效解决,其应得利益也难以得到保障。农民组织化不仅有利于农民增加农业收入,也有利于农民在非农产业中增加收益,同时,也有利于农民争得与其他阶层同等的待遇。

㈦ 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哪些扶持政策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章规定了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扶持政策措施,明确了产业政策倾斜、财政扶持、金融支持、税收优惠等4种扶持方式。

(1)产业政策倾斜。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市场经营主体,由于竞争实力较弱,应当给予产业政策支持,把合作社作为实施国家农业支持保护体系的重要方面。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政府有关部门项目指南的要求,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承担项目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2)财政扶持。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条规定。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对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生产国家与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实力还不强,自我积累能力较弱,给予专业合作社财政资金扶持,就是直接扶持农民、扶持农业、扶持农村。

(3)金融支持。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和商业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具体支持政策由国务院规定。(4)税收优惠。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独立的农村生产经营组织,可以享受国家现有的支持农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规定。

㈧ 请问农村合作组织都有哪些形式

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粮食购销市场化等一系列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农民的市场地位已基本确立,但在农业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和农产品供求关系不断变化的情况下,农民会遇到技术、资金、销售等多方面问题。为了解决这些现实问题,农民从自身实际出发,缺钱的找资金,缺技术的请科技人员指导,缺市场的找渠道,规模小的联合起,农村新型合作组织应运而生。
1、专业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协会。专业合作社要求社员入股,并实行盈余返还,属于实体性组织,成员与组织的关系较为紧密。专业协会是以技术交流、信息沟通和行业自律为主的非营利性组织,成员的经济参与程度低,组织关系相对松散。相对来讲,合作社的运营稳定,农民从合作社中取得的收益也比较大,它在市场交易中显示出合作经济的优势,就是在组织农民共同进入社会化大市场时,能将市场关系内部化,形成合作制机制,有效地调节和实现成员之间的合法权益,合理分享市场交易利益,比其他组织更为直接,更为农民所信赖。目前,我市一部分条件成熟的专业协会正以建立经营目标明确、生产标准统一、经济利益联系紧密的经营实体为方向,向专业合作社过渡。到2005年底,我市已有农民合作组织228个,其中专业合作社23个,占10%,各类专业协会181个,行业协会24个,会员21786人,总资产达到3700万元,生产基地已有162万亩,经营收入达到1亿元,盈余总额1633万元,返还1269万元,带动农户20.2万户,占总农户数的30%,高于全国9.8%的平均水平,参加农村合作组织成员人均收入达到3852元,比当地未参加农户高出31%。
我市农民合作组织以农村专业大户牵头兴办的合作组织为主。全市228家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中,由农村专业大户牵头兴办的有111家,农技组织牵头兴办的33家,其它28家,主体成员95%以上为农民。这种由农村专业大户牵头兴办的合作组织有活力,组织形式也很稳定。从实践看,目前运行形式较好、效果明显。我市农村合作组织相对集中在市场化、规模化和专业化水平较高的产业领域,说明了农村合作组织与市场相伴而生,代表了现代农业的发展方向。据统计,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中,种植业102个,畜牧业46个,加工业32个,分别占总数的45%、20%、14%。种植业中,又主要集中在瓜果、蔬菜等特色种植领域,水稻、棉花等大宗农作物领域因国家有具体的保护政策而分布较少。从服务内容上看,是以技术和购销服务为主。全市228家中,产加销综合服务的有89家,技术信息服务的有113家。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大多起步于技术服务和信息服务,逐渐向购销领域延伸,逐步构成从引进和改良品种,推广生产技术,实行规模生产,到组织加工销售的有机体系,实现了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和产后的全程服务。
2、公司企业带动模式。这是以公司或集团企业为主导,以农产品加工、运销企业为龙头,以市场为导向,以“公司+农户”或“公司+基地+农户”为模式,组织、引导分散经营的农户,围绕支柱产业和重点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开发,实行市场牵“龙头”,“龙头”带基地,基地连农户,进行一体化经营,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经济共同体。企业与农户共同建立生产基地,企业向农户提供主要的农用生产资料,提供技术服务,农户负责生产管理,产品由企业收购,价格由合同规定的方式确定,生产和经营风险按合同规定的方式分担。如我所在的水东镇,以往,许多枣农的产品是靠自己摆 地摊、走街串户或坐等外地客商上门廉价收够,大部分枣农仍以个体的形式进入市场,优质的蜜枣被装入蛇皮袋直接上市,卖不上好价钱,丰产也不能丰收。境内安徽省中良枣业有限责任公司走的正是“公司+农户”的产业化经营路子,坚持市场导向,狠抓产品质量,牢固树立品牌意识,所注册的“水东牌”蜜枣先后获“安徽省名牌农产品”和“中国国际农业博览会名牌产品”称号,现正在申报安徽省无公害产品认证和省级示范区项目,年营销收入上千万元,加工量占全镇青枣的四分之一,带动农户一千多户。“水东蜜枣”属天然绿色食品,历来被消费者所青睐,但近年来因含糖分高而使一部分消费者敬而远之,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产品的销售。该公司在保持原有优势的基础上,开发出枣脯、玉枣、天香枣及其他含糖分低、口味新的精深加工产品,还利用老化、淘汰枣树,开发枣木筷、枣木梳、枣木砧板、枣木凉席、家具到工艺木雕等,延长枣业产业化链条,最终走出一条依靠科技创新、振兴枣产业的路子。天元枣业公司给自己经销的水东蜜枣注册了“天元牌”品牌,还在产品的宣传和包装上下功夫,提高产品的包装档次,开发一些适合超市销售的小包装品种及高档组合礼品包装,使“水东蜜枣”走进了超市的货架。这两家公司还在宣州、宁国、合肥和苏浙的一些农产品市场设有水东蜜枣的销售网点,使“水东蜜枣”真正成为市场上的畅销品、抢手货。
3、股份合作模式。它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农民或投资者,按照章程或协议,以资金、实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作为股份,自愿组织起来,依法从事各种农业生产经营服务活动,实行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配相结合,并留有公共积累的企业法人或经济实体。这种方式对于明确产权主体,盘活集体资产,实行民主管理,增加农民收入及培养农民的主人翁意识很有好处,同时也解决了农民缺少生产资金的难题。如宣州区黄渡乡杨林村毛家冲组的朱贵元等7名股东,筹资21万元,新建了一座坝长180米、坝高10米、库容10万余方水的小水库,用于灌溉、养殖、生态旅游等综合经营。
4、农民经纪人带农户的模式。农民经纪人是近几年在农产品流通领域成长壮大起来的主力军,他们为农民的产品销售搭起了通向市场的成功桥梁。据调查,有的农民经纪人在生产与农民签订单,消除了农民销售难的后顾之忧,让农民一心一意地搞生产。他们对收购上来农产品进行分级、包装、储藏、保鲜和运销,大大提高了农产品附加值;有的农民经纪人不仅包收农民的农产品,还将农业生产资料、种苗赊销给与其合作的农户,待产品收购时扣回,解决了农民缺少生产资金的困难;有的农民经纪人请来农业专家或农技人员给自己合作的农户上课,一些具有农业生产技术的农民经纪人亲自到与自己合作的农户家中传授生产技术,提高了农民科技生产技能。
5、集中资源联合经营。这种以村组为单位,将农民分散资源集中起来联合经营,进行规模化种养。如我任职的七岭村中洲梅村民组境内有100多亩已分到户的河滩地,户均仅0.3亩。由于地块小,耕种不方便,路也较远,收益也很低,村民们纷纷弃之不种。几年前,村支两委引导村民组对境内的河滩地开发。通过宣传发动,村民们不仅将自己的河滩地交给村民组共同经营管理,还主动出工出钱在那块河滩地栽上了小元竹,并约定将收益用于本村民组公益事业建设,如今每年出售小元竹获得收入五、六万元,他们用所得收入在村庄内铺设了水泥路,硬化了村内各条主干道,改善了生产、生活条件。同时,还打了抗旱井,购置了水泵,大大提高了抗旱能力。

㈨ 求一篇中国农民如何利用期货市场的论文 急啊....... 如果有的话请帮忙发到Q邮里:519174851,谢谢了!

由于现货市场形成的价格具有滞后性和不完整性,只根据现货价格来调整种植结构容易陷入“蛛网周期”。期货市场有效地克服了这一缺陷,由于期货价格基本上是在完全竞争的市场中由供求各方对未来的预测形成的,所有影响未来供求的信息都被有机地、动态地反映到了期货价格上,并不断得到修正。因此,期货价格的预见性比政府或专家定价更有效、更具有超前性和权威性,能够更有效地引导农民按照市场需求安排农业生产,根据市场价格信号调整种植结构。

郑州商品交易所硬麦期货合约以国标二等硬冬白小麦为交割标准,只有优质品种小麦才能达到交割要求。因此,小麦期货价格比农民种植的低品质混合小麦价格每吨高200元左右,体现了优质优价。在小麦期货价格信号的引导下,河南优质小麦种植面积由2000年的1500万亩,扩大到2003年的2523万亩,占小麦种植面积的35.8%;30万亩以上集中连片种植的县(市)已达32个;优质专用小麦由当初的几个品种,迅速扩大到郑麦9023、豫麦34、高优503等十几个品种。种植面积的不断扩大、种植品种的相对集中、商品量的快速增加,使河南省优质小麦的规模优势得以发挥,比较效益提高,农民收入增加
订单农业是目前农业生产所推行的有效方式,对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解决农产品销售困难,提高农业抵御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能力,增加农民收入,调整农业结构等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订单农业常常面临农产品价格波动的风险,致使订单农业履约率较低(据统计,2000年我国农村订单农业的整体合同履约率不到20%),严重制约了订单农业数量和规模的发展。这些问题单靠现货市场是无法解决的,而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操作可以很好地为生产者和经营者分散风险。参加套期保值的农户和企业只需在期货市场上买(卖)一个与现货市场上交易方向相反、数量相等的同种商品期货合约,过一段时间后进行对冲,以了结履行期货合同的义务,最终能获得在一个市场亏损的同时而在另一个市场上盈利的效果,并且盈亏大致相等。
对于多数农户和粮食企业来说,利用期货市场来规避价格风险仍有一些制约因素。因为他们普遍资金实力单薄,期货市场实行逐日盯市制度,期货价格的剧烈波动会导致保证金的相应变动,使得市场风险部分转化为保证金追加的风险。迫于追加保证金的压力,影响了农户与粮食企业参与期货市场的积极性。

利用期权这一交易工具规避现货市场风险则更具优势,它可以克服利用期货进行套期保值的弊端。因为期权工具成本小、操作灵活、风险可控,买入期权不用交纳保证金,只需交纳少量的期权费。对于农民和粮食经营企业等非专业投资者来说,通过买入期权合约来规避粮价的波动风险,不仅能够防范价格不利变动的风险,还能保留价格有利变动带来的好处,是比较理想的选择。美国芝加哥期货交易所作为全球最大农产品期货交易所,自1982年以来陆续推出大豆、玉米、小麦等期权交易,为交易者提供了更多的价格保护形式。此后,很多现货商用期权代替期货进行保值交易。由于期权交易的买方在支付少量的权利金后,不必随时追加保证金,起到了规避风险的作用,一些规模较小的现货商、农场主以及对期货交易不太了解的企业更愿意利用农产品期权实现保值目的。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产品价格市场说了算,农民种地种什么,应关注市场供求情况的变化,按市场需求调整种植结构。农民既要考虑种什么,更要考虑怎么卖的问题,农民应该把握国内外市场价格的发展趋势,在了解市场价格和供求情况方面多下些功夫。只有对市场供求形势做到了心中有数,预测准确,才不会在价格上吃亏,也才能在种植结构调整中发家致富。

2003年10月9日,大连商品交易所总经理朱玉辰写了一封《关于确保种豆农民增收的紧急建议》的信,信中介绍了国际、国内市场大豆价格上涨的趋势,建议让农民参照期货价格在卖豆环节增收。此信引起了黑龙江省领导同志的高度重视,并立即组织有关专家论证,通过电视、报纸、网站等媒体及时将国内外有关大豆的现货、期货价格信息传递给农民,农民获得信息后,很快调整了大豆价格。10月上旬,黑龙江的大豆每公斤收购价尚在2.5元~2.54元之间;到10月中旬,农民卖出大豆的价格已涨到了每公斤2.8元。后经专家计算,按全省500万吨大豆中有20%卖出,农民就多增收4亿元;如按400万吨的流通量计算,农民增收可达数十亿元。
目前,我国期货市场上市交易仅有十几个品种,而交易活跃的只有大豆、玉米、小麦、棉花等几个品种。虽然2004年大连、上海、郑州三家交易所分别上市了玉米、燃料油、棉花,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分别于2006年1月6日、1月9日上市了白糖、豆油的期货合约,但这只是“量变”,并没有发生 “质变”,中国期货市场的品种依然太少。过少的上市品种已严重制约了期货市场发挥作用的范围。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农产品生产及加工贸易也逐年发展,目前的期货市场规模和交易品种数量已不能满足大量增加的市场需求,急需开发新品种。

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现已成为增加农民收入、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的一个重要途径,而农产品加工企业在经营时,由于农产品价格的较大波动,其面临较大经营风险,这一风险可以通过农产品期货市场来降低。通过农产品期货市场转移风险的功能,农产品加工企业可在农产品期货上通过套期保值交易回避价格风险;或者参考农产品期货价格,进行农产品的购买或出售,通过农产品期货市场化解农产品加工业的价格波动风险,可以锁定经营成本,获得稳定的利润。但是,农产品期货市场能够发挥上述功能,是以上市相关品种为前提的,如果迟迟不上市相关品种,必然会制约这些行业的发展。
目前,我国期货市场上市交易仅有十几个品种,而交易活跃的只有大豆、玉米、小麦、棉花等几个品种。虽然2004年大连、上海、郑州三家交易所分别上市了玉米、燃料油、棉花,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分别于2006年1月6日、1月9日上市了白糖、豆油的期货合约,但这只是“量变”,并没有发生 “质变”,中国期货市场的品种依然太少。过少的上市品种已严重制约了期货市场发挥作用的范围。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农产品生产及加工贸易也逐年发展,目前的期货市场规模和交易品种数量已不能满足大量增加的市场需求,急需开发新品种。

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现已成为增加农民收入、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的一个重要途径,而农产品加工企业在经营时,由于农产品价格的较大波动,其面临较大经营风险,这一风险可以通过农产品期货市场来降低。通过农产品期货市场转移风险的功能,农产品加工企业可在农产品期货上通过套期保值交易回避价格风险;或者参考农产品期货价格,进行农产品的购买或出售,通过农产品期货市场化解农产品加工业的价格波动风险,可以锁定经营成本,获得稳定的利润。但是,农产品期货市场能够发挥上述功能,是以上市相关品种为前提的,如果迟迟不上市相关品种,必然会制约这些行业的发展。
目前,我国期货市场上市交易仅有十几个品种,而交易活跃的只有大豆、玉米、小麦、棉花等几个品种。虽然2004年大连、上海、郑州三家交易所分别上市了玉米、燃料油、棉花,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分别于2006年1月6日、1月9日上市了白糖、豆油的期货合约,但这只是“量变”,并没有发生 “质变”,中国期货市场的品种依然太少。过少的上市品种已严重制约了期货市场发挥作用的范围。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农产品生产及加工贸易也逐年发展,目前的期货市场规模和交易品种数量已不能满足大量增加的市场需求,急需开发新品种。

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现已成为增加农民收入、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的一个重要途径,而农产品加工企业在经营时,由于农产品价格的较大波动,其面临较大经营风险,这一风险可以通过农产品期货市场来降低。通过农产品期货市场转移风险的功能,农产品加工企业可在农产品期货上通过套期保值交易回避价格风险;或者参考农产品期货价格,进行农产品的购买或出售,通过农产品期货市场化解农产品加工业的价格波动风险,可以锁定经营成本,获得稳定的利润。但是,农产品期货市场能够发挥上述功能,是以上市相关品种为前提的,如果迟迟不上市相关品种,必然会制约这些行业的发展。
(一)改革期货新品种上市机制,逐步推出大宗农产品期货合约

我国期货市场上品种过少,制约了期货市场功能的发挥。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有很多,但主要的原因是新品种上市机制。目前,我国采用的是非市场化的两级审批制,交易所想上市某一新品种,首先要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中国证监会再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则需要征询国家相关部委、现货管理部门以及有关省区市意见,综合各方面反馈后,再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批示。期货品种上市地点、上市时间也由证监会一手协调或安排。总体来看,我国新品种上市机制体现了政府对交易品种的实质性要求,搀杂政府的主观愿望,任何政策意图都可以通过行政手段贯彻到期货市场中,可以说是政府干预最深的审批制度之一。

正如一位期货市场资深人士所说:“如果说中国股市背着体制的十字架,那么期货则背着产品的十字架。”由此可见,期货新品种开发机制的扭曲与不到位,已成为制约期货业发展的瓶颈。因此,必须改革新品种上市机制。目前,在市场价值取向已经确定的情况下,将核准制和注册制作为期货新品种上市制度改革的目标是适宜的。但鉴于我国期货市场的发展阶段以及经济体制转型现状,改良审批制应是目前的最佳选择。在我国农产品市场逐步放开的情况下,应该加紧研究推出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品种,如大米、油菜籽等,并在时机成熟时尽快推出相关的农产品期权合约。

(二)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组织,引导农民进入期货市场

期货市场是农产品市场体系中的高级形态,成立农民合作组织更是农民进入这个市场的关键所在。我国可以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鼓励农民成立各种不同类型的农民合作组织。对于分散耕作的农户,可以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通过农户入股的形式,由农民自发成立合作社,集中产品和资金,进入期货市场,回避价格风险。对于具备产销条件、现代化程度较高的国有农场、农业企业,政府应鼓励其通过交易所会员经纪公司代理直接参与期货市场,完成保值交易。在具体操作中,可以将乡(镇)一级的农技站和农经站等机构改制成农业合作社。

(三)建立畅通的期货信息传播渠道,加强市场培训工作

期货信息的准确及时传播渠道,对于农民调整种植结构,把握售粮时机和价格都非常重要。因此,首先应对国家相关部门农产品信息统计和发布环节进行整合,形成全国统一的集生产、消费、流通、期货等各类信息于一体的信息系统,保证价格的完整性、及时性和统一性。其次,建立省、县、乡、村四级信息服务网络和传播渠道,应建立以网络、媒体为主渠道,以龙头企业、中介组织传导为带动的信息发布渠道,将信息送到农户。结合农业信息化建设和农村市场信息体系建设,解决农产品价格信息工作的正常经费和设备投入,改善农产品信息服务条件。再次,加强对农民的培训和教育工作,帮助他们了解期货市场、运用期货市场,增强他们对市场信息的分析能力,切实将期货市场作为风险管理的重要工具。

㈩ 农村合作组织都有哪些形式

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粮食购销市场化等一系列农村经济体制改 革,农民的市场地位已基本确立, 但在农业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和农产品供求关系不断变化的情况下, 农民会遇到技术、资金、销售等多方面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现实问题,农民从自身实际出发,缺钱的找资金, 缺技术的请科技人员指导,缺市场的找渠道,规模小的联合起, 农村新型合作组织应运而生。 1、专业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协会。专业合作社要求社员入股, 并实行盈余返还,属于实体性组织,成员与组织的关系较为紧密。 专业协会是以技术交流、信息沟通和行业自律为主的非营利性组织, 成员的经济参与程度低,组织关系相对松散。相对来讲, 合作社的运营稳定,农民从合作社中取得的收益也比较大, 它在市场交易中显示出合作经济的优势, 就是在组织农民共同进入社会化大市场时,能将市场关系内部化, 形成合作制机制,有效地调节和实现成员之间的合法权益, 合理分享市场交易利益,比其他组织更为直接,更为农民所信赖。 目前,我市一部分条件成熟的专业协会正以建立经营目标明确、 生产标准统一、经济利益联系紧密的经营实体为方向, 向专业合作社过渡。到2005年底, 我市已有农民合作组织228个,其中专业合作社23个,占10% ,各类专业协会181个,行业协会24个,会员21786人, 总资产达到3700万元,生产基地已有162万亩, 经营收入达到1亿元,盈余总额1633万元,返还1269万元, 带动农户20.2万户,占总农户数的30%,高于全国9.8% 的平均水平,参加农村合作组织成员人均收入达到3852元, 比当地未参加农户高出31%。 我市农民合作组织以农村专业大户牵头兴办的合作组织为主。 全市228家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中, 由农村专业大户牵头兴办的有111家, 农技组织牵头兴办的33家,其它28家,主体成员95% 以上为农民。这种由农村专业大户牵头兴办的合作组织有活力, 组织形式也很稳定。从实践看,目前运行形式较好、效果明显。 我市农村合作组织相对集中在市场化、 规模化和专业化水平较高的产业领域, 说明了农村合作组织与市场相伴而生,代表了现代农业的发展方向。 据统计,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中,种植业102个, 畜牧业46个,加工业32个,分别占总数的45%、20%、 14%。种植业中,又主要集中在瓜果、蔬菜等特色种植领域, 水稻、棉花等大宗农作物领域因国家有具体的保护政策而分布较少。 从服务内容上看,是以技术和购销服务为主。全市228家中, 产加销综合服务的有89家,技术信息服务的有113家。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大多起步于技术服务和信息服务, 逐渐向购销领域延伸,逐步构成从引进和改良品种,推广生产技术, 实行规模生产,到组织加工销售的有机体系, 实现了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和产后的全程服务。 2、公司企业带动模式。这是以公司或集团企业为主导, 以农产品加工、运销企业为龙头,以市场为导向,以“公司+农户” 或“公司+基地+农户”为模式,组织、引导分散经营的农户, 围绕支柱产业和重点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开发,实行市场牵“ 龙头”,“龙头”带基地,基地连农户,进行一体化经营,形成“ 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经济共同体。 企业与农户共同建立生产基地, 企业向农户提供主要的农用生产资料,提供技术服务, 农户负责生产管理,产品由企业收购,价格由合同规定的方式确定, 生产和经营风险按合同规定的方式分担。如我所在的水东镇,以往, 许多枣农的产品是靠自己摆 地摊、走街串户或坐等外地客商上门廉价收够, 大部分枣农仍以个体的形式进入市场, 优质的蜜枣被装入蛇皮袋直接上市,卖不上好价钱, 丰产也不能丰收。境内安徽省中良枣业有限责任公司走的正是“ 公司+农户”的产业化经营路子,坚持市场导向,狠抓产品质量, 牢固树立品牌意识,所注册的“水东牌”蜜枣先后获“ 安徽省名牌农产品”和“中国国际农业博览会名牌产品”称号, 现正在申报安徽省无公害产品认证和省级示范区项目, 年营销收入上千万元,加工量占全镇青枣的四分之一, 带动农户一千多户。“水东蜜枣”属天然绿色食品, 历来被消费者所青睐, 但近年来因含糖分高而使一部分消费者敬而远之, 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产品的销售。该公司在保持原有优势的基础上, 开发出枣脯、玉枣、天香枣及其他含糖分低、 口味新的精深加工产品,还利用老化、淘汰枣树,开发枣木筷、 枣木梳、枣木砧板、枣木凉席、家具到工艺木雕等, 延长枣业产业化链条,最终走出一条依靠科技创新、 振兴枣产业的路子。天元枣业公司给自己经销的水东蜜枣注册了“ 天元牌”品牌,还在产品的宣传和包装上下功夫, 提高产品的包装档次, 开发一些适合超市销售的小包装品种及高档组合礼品包装,使“ 水东蜜枣”走进了超市的货架。这两家公司还在宣州、宁国、 合肥和苏浙的一些农产品市场设有水东蜜枣的销售网点,使“ 水东蜜枣”真正成为市场上的畅销品、抢手货。 3、股份合作模式。它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农民或投资者, 按照章程或协议,以资金、实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作为股份, 自愿组织起来,依法从事各种农业生产经营服务活动, 实行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配相结合, 并留有公共积累的企业法人或经济实体。 这种方式对于明确产权主体,盘活集体资产,实行民主管理, 增加农民收入及培养农民的主人翁意识很有好处, 同时也解决了农民缺少生产资金的难题。 如宣州区黄渡乡杨林村毛家冲组的朱贵元等7名股东, 筹资21万元,新建了一座坝长180米、坝高10米、 库容10万余方水的小水库,用于灌溉、养殖、 生态旅游等综合经营。 4、农民经纪人带农户的模式。 农民经纪人是近几年在农产品流通领域成长壮大起来的主力军, 他们为农民的产品销售搭起了通向市场的成功桥梁。据调查, 有的农民经纪人在生产与农民签订单, 消除了农民销售难的后顾之忧,让农民一心一意地搞生产。 他们对收购上来农产品进行分级、包装、储藏、保鲜和运销, 大大提高了农产品附加值;有的农民经纪人不仅包收农民的农产品, 还将农业生产资料、种苗赊销给与其合作的农户, 待产品收购时扣回,解决了农民缺少生产资金的困难; 有的农民经纪人请来农业专家或农技人员给自己合作的农户上课, 一些具有农业生产技术的农民经纪人亲自到与自己合作的农户家中传 授生产技术,提高了农民科技生产技能。 5、集中资源联合经营。这种以村组为单位, 将农民分散资源集中起来联合经营,进行规模化种养。 如我任职的七岭村中洲梅村民组境内有100多亩已分到户的河滩地 ,户均仅0.3亩。由于地块小,耕种不方便,路也较远, 收益也很低,村民们纷纷弃之不种。几年前, 村支两委引导村民组对境内的河滩地开发。通过宣传发动, 村民们不仅将自己的河滩地交给村民组共同经营管理, 还主动出工出钱在那块河滩地栽上了小元竹, 并约定将收益用于本村民组公益事业建设, 如今每年出售小元竹获得收入五、六万元, 他们用所得收入在村庄内铺设了水泥路,硬化了村内各条主干道, 改善了生产、生活条件。同时,还打了抗旱井,购置了水泵, 大大提高了抗旱能力。

热点内容
普洱墨江哈尼族自治县晚籼稻期货开户 发布:2021-12-16 12:35:43 浏览:396
阿坝小金县橡胶期货开户 发布:2021-12-16 12:35:40 浏览:908
楚雄大姚县豆一期货开户 发布:2021-12-16 12:34:02 浏览:736
做期货能在网上开户吗 发布:2021-12-16 12:32:22 浏览:591
安庆宜秀区早籼稻期货开户 发布:2021-12-16 12:32:22 浏览:377
正确的原油期货开户 发布:2021-12-16 12:29:41 浏览:39
达州市纤维板期货开户 发布:2021-12-16 12:25:11 浏览:310
呼伦贝尔新巴尔虎左旗白银期货开户 发布:2021-12-16 12:25:07 浏览:883
上海外盘期货哪里开户 发布:2021-12-16 12:24:10 浏览:448
香港日发期货开户网站 发布:2021-12-16 12:24:09 浏览:7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