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货期货市场定罪
㈠ 金融投资期货现货投资,法院判处交易所法人属违法经营罪,并查封该交易所,给法人已宣判,那么相关交易所
期货方面可以摘除,国家认可的期货交易所只有四家,其他的做期货交易不是受法律保护的,而且也做不了。
你所指的大概是白银现货市场的坑蒙拐骗黑平台,这方面依据法院判决啦,普通员工、代理商方面员工应该是无罪的,至于经理法人代表和代理商经理依据情况会有定罪或者罚款吧!
以上是个人判断,前两年金融方面的法律都还不完善,现在也不见得有多健全,所以这些问题网上找不到确定性答案的,有需要就去律师事务所咨询下吧!
㈡ 请问期货市场为什么会涉及现货
期货是未到期的现货,期货一般会有不同期限的,随着时间到期期货就变成现货。有些参与者是生产型企业,到期就拿现货来交割,但目前大部分参与的都是投机行为,现货对他来说是累赘,所以基本上到期选择平仓了结,再将资金投到其他品种上去。
㈢ 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的标的物
期货交易的是标准合约的标的,现货交割只要符合期货标准合约的规定内的,是可以实物交割的;当然还要是投资者是法人,能提供发票
㈣ 为什么期货市场中的贸易商和现货商有一些很容易变成死多头,不是...
因为他们一般做多的话就是已经在未来约定了交货日期,这时候为了防止在未来货物涨价而带来的损失贸易商和现货商会在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如果价格真的上涨那么虽然这笔贸易交易亏损了但是在期货市场上盈利了弥补了一部分损失,如果在未来货物跌价,那么这个比贸易交易中就赚到的钱就可以弥补在期货市场里亏的钱。
㈤ 现货,期货市场。一般亏损到什么地步会被强行平仓拿一万元做例子。
不够保证金就会被强平的。假如你1W元做多了三手豆粕。需要保证金9000元。可是豆粕一天跌了100元。你亏损了3000元。剩余7000元的权益,如果你自己不操作的话。期货公司会给你自动平掉一手。就变成了你只有两手多豆粕。保证金大约6000元。可用资金1000元。
㈥ 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有什么关系
1.现货市场是期货市场运行与发展的前提条件和物质基础 。
(1)期货市场的产生是现货市场不断进行外延扩张和内涵深化的结果。
(2)期货市场的运行与发展是建立在市场运行实际需要的物质基础之上的。
(3)在现货市场与期货市场之间存在着某种内在数量比例关系。
2.期货市场能够引导和调节现货市场的发展。期货市场的发展要以现货市场为基础,但是,一旦期货市场在现货市场内在要求的推动下得以形成和发展起来,它就会反作用于现货市场,并通过其独特的经济功能来能动地调节和引导现货市场的运行和发展。
㈦ 在期货、现货市场上“对敲”是犯法的,但是为什么证券监管部门不管呢
不是不管,是管理难度比较大。
㈧ 如何定罪非法变相期货交易行为
大宗商品交易结合互联网平台催生出了介于现货交易与期货交易之间的“准期货”模式,而基于此种变相模式所演化的犯罪行为对于金融创新与法益保护带来了负面影响。目前,我国对于大宗商品交易并未给予期货交易程度相当的监管,而现货交易目前大多为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甚至存在未经任何国家主管行政机关批准,私自设立交易场所组织交易的行为,造成大宗商品交易乱象丛生,投资者严重亏损。
非法经营罪的适用依据是我国《刑法》第225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下则构成非法经营罪。
基于此,以大宗电子商品交易为名从事变相期货的行为满足“违反国家规定”的构成要件。
综上,我们认为,这样的大宗商品电子交易模式实质为变相期货交易,可以定性为非法经营罪。
㈨ 现货市场期货市场区别
现货市场期货市场区别如下:
1、定义不同
期货市场是按达成的协议交易并按预定日期交割的交易场所或领域。现货市场是指市场上的买卖双方成交后须在若干个交易日内办理交割的金融市场。
现货交易包括现金交易和固定方式交易。现金交易是指成交日和结算日在同一天发生的证券买卖。固定方式交易则是指成交日和结算日之间相隔几个交易日,一般在七天以内。目前现货市场上的大部分交易均为固定方式交易。
2、交易对象不同
现货交易买卖的直接对象是商品本身,有样品、有实物、看货定价。 期货交易买卖的直接对象是期货合约,是买进或卖出多少手或多少张期货合约。
3、交割方式不同
现货是现钱现货,期货是合同交易,也就是合同的相互转让。期货的交割是有期限的,在到期以前是合同交易,而到期日却是要兑现合同进行现货交割的。所以,期货的大户机构往往是现货和期货都做的,既可以套期保值也可以价格投机。
(9)现货期货市场定罪扩展阅读:
期货市场的基本作用
宏观经济中的作用。1、调节市场供求,减缓价格波动;2、为政府宏观调控提供参考依据;3、促进该国经济的国际化发展;4、有助于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微观经济中的作用。1、形成公正价格;2、对交易提供基准价格;3、提供经济的先行指标;4、回避价格波动而带来的商业风险;5、降低流通费用,稳定产销关系;6、吸引投机资本;7、资源合理配置机能;8、达到锁定生产成本、稳定生产经营利润的目的。
㈩ 如何认定现货交易中的非法期货交易行为
您好,
对于商品现货市场非法从事期货交易的认定
1认定单位
(1)非法黄金期货交易活动
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黄金市场及黄金衍生品交易监管职责的意见》(中央编办发〔2011〕39号),人民银行负责组织认定非法黄金期货交易等活动。
(2)除黄金以外的大宗商品非法期货交易活动
根据商务部、人民银行、证监会《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即各地证监局,负责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认定工作。
(3) 特殊品种的非法期货交易活动
对于没有明确行政认定单位的,如权益类(产权、股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有价证券、指数、利率、汇率等,可以提请国务院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进行行政认定。
2认定程序
非法黄金期货交易活动由各地公安机关致函当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提请出具行政认定意见。
除黄金外的其他大宗商品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由各地公安机关致函当地证监局提请出具体行政认定意见。
特殊品种的非法期货交易活动,可以由当地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致函国务院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请进行行政认定,或由各地经侦部门层报公安部经侦局提请其进行行政认定。
3认定内容
主要是涉案人员及其会员(加盟商、代理商)的行为是否属于 “非法组织期货交易活动”或“擅自从事期货业务”。
4认定标准
对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认定的标准是要针对政策上明令要求禁止的非法期货交易活动情形进行审查,对于商品现货市场所进行的交易活动是否属于非法期货交易活动。根据相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在具体审查时须把握住目的要件和形式要件,才能准确定性判断商品现货市场所进行的交易活动是否即为《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组织期货交易活动”和“擅自从事期货业务”的情形,从而按违反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六条的禁止性规定而认定交易平台是否涉嫌从事非法期货交易行为。
(1)目的要件
根据111号文的精神,就目的要件而言,主要是以标准化合约为交易对象,允许交易者以对冲平仓方式了结交易,而不以实物交收为目的或者不必交割实物。
因此,在审理相关交易行为时侧重于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A. 投资者是否具有交割的资质
现货交易平台上进行的交易动辄几千盎司白银、上百吨原油,交易平台为了主张其是现货交易,往往声称,投资者完全可以随时点击交割按钮进行交割。但是,绝大多数投资者是自然人,他们如果交割如此多的数量的现货商品(特别是卖出)是否属于非法的无照经营呢?因此投资者必然是要通过平仓的方式来了结交易。合法的期货交易中虽然也有自然人参加,但是自然人不能进入交割月,所以不存在交割问题。因此,投资者是否具备交割的资质成为影响现货交易平台向非法期货交易转化的一个关键因素。
B. 现货平台是否有真实的仓库和仓单存在
现货市场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快现货商品的流通,因此真实存在的现货是基础。如果现货平台没有足够的仓库和仓单存在(比如每天的交易量多达几万手,但仅仅只有几手仓单甚至没有),那么其交易的主要目的就不是为了交收,而只能是对冲平仓,则转化成为非法期货交易。
C. 审查现货交易平台的交割率
计算现货交易平台的交易总量和最终的交收数量,从而判断在现货平台上的交易目的到底是为了对冲还是为了交收。
(2)形式要件
就形式要件来看,主要侧重于审查是否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的交易。
A. 标准化合约
所谓的标准化合约,根据111号文的定义,即是指除价格、交货地点、交货时间等条款外,其他条款相对固定的合约。交易者将此类合约作为交易对象,订立合约时,并非全额付款,而只缴纳商品价值的一定比率作为保证金,即可买入或者卖出;合约订立后,允许交易者不实际履行,而可通过反向操作、对冲平仓方式,了结自己的权利义务。
B. 集中交易
审理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案件中最为核心的关键是认定现货交易平台是否实施了集中交易。
所谓集中交易是指由现货市场安排众多买方、卖方集中在一起进行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人员集中、信息集中、商品集中),并为促成交易提供各种设施及便利安排。集中交易又可细分为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机制等交易方式。
集合竞价是指买卖双方按照自己所能接受的心理价格自行进行买卖申报,由现货市场电子交易系统对全部有效申报进行一次集中撮合的处理过程。
连续竞价是指现货市场按照“价格优先、市场优先”等原则形成成交价,如当最高买价与最低卖价相同时,该价格为成交价;当买价高于卖价时,报价在先一方的卖方价格为成交价。
电子撮合是指众多的买方和卖方同时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进行撮合配对、点选成交或其他方式促成合约成立的交易方式。
匿名交易是指对于一项交易标的物,交易者完全不需要知道对手方的身份、年龄、信用状况等除价格以外的交易信息而进行的交易。由于该交易标的物可以剥离其所有者的影响而独立存在,因此极大地提高了其标准化、流动性水平,从而成为资本市场特有的交易方式,因具有不同于现货交易的一般规律,不宜为商品现货市场采用。
做市商机制是指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等,不断地向买卖双方提供报价,并按照自身提供的报价付出资金或商品与之成交,从而为市场提供即时性和流动性,并通过买卖价差获取利润而形成的交易制度。由于做市商买卖商品的目的并不是获取商品的所有权,而主要是低买高卖,提供流动性,与现货交易的初衷完全不符,做市商机制不宜作为现货市场的交易制度。
5认定性质
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对有关交易场所是否开展了非法期货交易的认定的性质
关于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性质认定的问题,国务院文件有明确规定。《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规定,地方交易场所均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日常监管、违规处理和风险处置。《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国函〔2012〕3号)规定,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对交易场所涉嫌从事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性质认定存疑的,可提交联席会议认定,由证监会在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出具认定意见。
证监会出具性质认定意见,本质上是应有权机关的请求,对其查处违法证券期货活动提供的专业支持。该认定意见,仅供有权机关参考,不能代替其依法作出的认定结论。一项交易活动是否违法,须由有权机关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断。如果投资者认为某项交易活动构成非法期货交易,应向有权机关提出,请其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