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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市场不正当竞争

发布时间: 2021-05-28 18:27:07

Ⅰ 疯狂期货:烟草局限制外烟是不是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它本事就是垄断

Ⅱ 官员投机倒把的有几种形式

1987 年,国务院发布了《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3 年后又出台《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其中,对投机倒把的定义是: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违反国家金融、外汇、金银、工商管理法规,非法从事工商业活动,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同时列举了 11 种投机倒把行为。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些行为有的已经变成合法的,如倒卖有价证券,买空卖空等,现在已经叫股票、证券、期货市场了;有的已有专门的法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来约束了。1997 年《刑法》修订取消“投机倒把”罪名,“投机倒把”这个披着浓重计划经济色彩的字眼随之淡出历史。

Ⅲ 期货高频交易的遭到的质疑

一项针对部分交易商是否因额外设置而具备不正当竞争优势的调查正在开展。纽约总检察官上周向六家高频交易公司派发了传票。
《纽约时报》援引知情人士话称,总检察官EricSchneiderman办公室上周向六家高频交易公司派发了传票,六家公司包括TowerResearch、ChopperTrading和JumpTrading。另外三家公司的身份暂时还不能确认。另外还有一家高频交易公司收到了邮件。
纽约总检察官办公室正在寻找这些公司是否在黑池和其他交易场所中有特殊安排的细节。在最近的一个演讲中,Schneiderman概述了他对于高频交易商的担心,尤其是一些交易商将电脑放置在交易场所内,以缩短获取价格和其他交易信息的时间。他还强调了一些设置如允许高频交易商有特殊带宽,以使信息流进一步加快。
上个月,在同一个调查中,总检察官向NYSEEuronext、NasdaqOMX和其他非传统交易平台咨询,是否有向高频交易公司出售服务。他担心的是,这些设置会有利于高频交易商,而损害养老基金和其他普通投资者的利益。
“高频交易商的这些设备向客户提供了时间优势——通常以毫秒计算,从而使得在市场其他投资者还没反应的时候,高频交易者已完成了快速和无风险交易。”
交易公司是否提前获悉市场驱动信息,是总检察官办公司优先调查的部分,被称之为“内幕交易2.0”。虽然不是华尔街的主要监管机构,但总检察官办公室有theMartinAct赋予的“武器”,一般会迫使被调查者进行调整而不是提出诉讼。
Michael Lewis的《Flash Boys》出版后,市场对高频交易的关注被引爆。在该书中,作者称高频交易者操纵了市场。最近,大宗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司法部、FBI和SEC都确认在对高频交易进行调查。

Ⅳ 卖过期货算违法犯罪吗

  • 不构成犯罪,但是属于消费欺诈。

消费欺诈,顾名思义,是存在于消费领域的欺诈行为。消费欺诈,是不法商人推销其产品和服务的一种低劣手段,目的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抢占市场,从而攫取高额利润。对消费者而言,消费欺诈严重侵犯了其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使消费者不能通过交易行为获得满意的产品和服务,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市场经济秩序而言,利用欺诈手段推销的产品和服务,往往品质低劣、价格便宜,不法经营者利用欺诈手段恶意抢占市场份额,扰乱了正常的经营秩序,造成了不正当竞争。

  • 消费欺诈具体表现形式有:

销售掺杂、掺假,以假乱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采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

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谎称是正品的;

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不以自己的真实姓名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体对商品做虚假宣传的;

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预约条件提供商品的;

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以其他虑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Ⅳ 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有哪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期货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促使其提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维护期货市场秩序,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是对从业人员的职业品德、执业纪律、专业胜任能力及职业责任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和规定,是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是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从业人员进行纪律惩戒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机构是指《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机构;从业人员是指《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人员。
第二章基本准则
第四条 从业人员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服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与管理,服从协会的自律性管理,遵守期货交易所有关规则和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
第五条 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坚持期货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自觉抵制不正当交易和商业贿赂,不得从事不正当交易行为和不正当竞争,维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对期货交易各方高度负责,诚实守信,恪尽职守,珍惜、维护期货业和从业人员的职业声誉,保障期货市场稳健运行。
第七条 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以专业的技能,以小心谨慎、勤勉尽责和独立客观的态度为投资者提供服务,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从业人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所在机构秘密、投资者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对在执业过程中所获得的未公开的重要信息应当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传递给他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要求提供的;
(二)国家司法部门、政府监管部门、协会和期货交易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取证的;
(三)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必须公开的。
从业人员对投资者服务结束或者离开所在机构后,仍应当保守投资者或者原所在机构的秘密。
第九条 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遇到自身利益或相关方利益与投资者的利益发生冲突或可能发生冲突时,必须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发生冲突的可能性及有关情况,并尽量避免冲突;当无法避免时,应当确保投资者的利益得到公平的对待。
第三章合规执业
第十条 从业人员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协会和期货交易所的自律规则,不得从事或者协同他人从事欺诈、内幕交易、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编造并传播有关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或者他人名义参与期货交易。
第十二条 期货公司的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个人名义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
(二)进行虚假宣传,诱骗客户参与期货交易;
(三)挪用客户的期货保证金或者其他资产;
(四)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期货交易所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的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结算业务关系及由此获得的结算信息损害非结算会员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
(二)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
(三)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
(二)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
(三)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收付、存取或者划转期货保证金;
(二)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
(三)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六条 从业人员在从事期货业务前,应当参加岗前培训并通过考核,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
第十七条 从业人员应当加强业务知识更新,接受后续职业培训,保持并不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八条 机构的管理人员应当对下属从业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支持,使其保持并不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五章对投资者的责任
第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向投资者提供服务前,应当了解投资者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及投资目标,并应谨慎、诚实、客观地告知投资者期货投资的特点以及在期货投资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不得向投资者做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的承诺或保证。
第二十条 从业人员在进行投资分析或者提出投资建议时,应当勤勉尽责、独立客观,投资分析及投资建议要有合理、充足的依据,要严格区分客观事实与主观判断,并对重要事实予以明示。
第二十一条 从业人员应当如实向投资者申明其所具有的执业能力,不得向投资者提供虚假文件、材料。从业人员应当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不得以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手段谋取个人或者相关方利益。
第二十二条 从业人员在向投资者提供服务时应当公平地对待投资者。
第二十三条 从业人员不得疏怠履行应承担的义务:
(一)从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期货业务规则规定办理相关期货业务;
(二)从业人员应当及时告知投资者有关期货业务的情况,对投资者了解交易情况等合理的要求,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尽快给予答复;
(三)从业人员应当在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规定范围内根据客户授权进行期货业务。
第二十四条 从业人员不得迎合投资者的不合理要求,不得为了投资者利益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的合法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竞业准则
第二十五条 从业人员应当相互尊重、同业互助,共同维护本行业的职业道德,提高职业声誉。
第七章其他责任
第二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不得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八章监督及惩戒
第三十四条 机构的管理人员应当指导、监督下属从业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准则。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准则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自颁布之日起实施。2003年7月1日颁布的《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同时废止。
第四十六条 从业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执业行为,需要中国证监会给予行政处罚的,协会应当及时移送中国证监会处理。 第四十五条 从业人员与投资者或所在机构发生纠纷而无法自行合理解决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提请协会进行调解。 第四十四条 对从业人员的纪律惩戒由协会纪律委员会作出,从业人员对纪律惩戒不服的,可向协会申诉委员会申诉,申诉委员会作出的审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四十三条 从业人员受到训诫、公开谴责和暂停从业资格的纪律惩戒的,应当参加协会组织的专项后续职业培训。 第四十二条 从业人员受到纪律惩戒的,协会将纪律惩戒信息录入协会从业资格数据库。 第四十一条 从业人员违反本准则,情节显著轻微,且没有造成后果的,可免于纪律惩戒,由协会责成从业人员所在机构予以批评教育。 (四)为了个人或投资者的不当利益而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的。 (三)违反有关从业机构的业务管理规定导致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向投资者承诺或者保证收益的; (一)有本准则第十条至第十五条所禁止行为之一的; 第四十条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从业资格并在3年内或永久性拒绝受理其资格申请: (五)违反保密义务,泄露、传递他人未公开重要信息的。 (四)向投资者隐瞒重要事项的; (三)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拒绝协会调查或检查的; (一)本准则第二十六条所禁止行为之一的; 第三十九条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其从业资格6个月至12个月;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从业资格并在3年内拒绝受理其从业资格申请: 第三十八条 从业人员违反本准则,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公开谴责。 第三十七条 从业人员违反本准则,情节轻微,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训诫,训诫以训诫信的形式向个人发出。 协会对从业人员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被调查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第三十六条 协会在接到对从业人员违规行为的举报或投诉后,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查,并视违规事实及其后果做出相应的纪律惩戒。 对于违反本条规定的机构,协会要求其按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协会给予训诫、公开谴责等措施,同时记入该机构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协会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 从业人员受到机构处分,或者从事的期货业务行为涉嫌违法违规被调查处理的,机构应当在做出处分决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被调查处理事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 第三十五条 从业人员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本准则行为的,任何人都可以向协会进行举报。 第三十三条 从业人员因执业过错给机构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 当从业人员与其所服务的投资者存在利益冲突或因其他原因无法继续提供期货业务服务时,应当通过所在机构及时与投资者协商,采取更换从业人员或其他办法妥善予以妥善解决。 (二)从业人员不能片面地强调业务的发展而忽视投资者信誉,更不能从个人利益出发与投资者恶意串通。发现投资者有不诚信、违法违规的行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机构报告,并注意防范投资者的信用风险。 从业人员发现所在机构有欺骗投资者、对市场严重不负责任等行为时,应当坚持原则,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或举报。 (一)对机构管理人员所发出的违法违规指令,从业人员应当予以抵制,并及时按照所在机构内部程序向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董事会报告;机构未妥善处理的,从业人员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或者协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 从业人员应当严格自律、洁身自好: 第三十条 除所在机构同意外,从业人员不得兼任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与现任职务产生实际或潜在利益冲突的其他组织的职务。 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应当退还。 第二十八条 机构的管理人员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招徕其他机构在职从业人员,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辞退本机构从业人员。 第二十七条 从业人员不得阻挠或者拒绝投资者另外委托其他机构或者从业人员提供服务,共同服务的从业人员之间应当明确分工和协作。 (六)中国证监会或协会认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五)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经营成本或行业自律标准收取手续费; (四)在投资者不知情的情况下给投资者代理人或介绍人返还佣金; (三)采用明示或暗示与有关机构或者个人具有特殊关系的手段招徕投资者,或利用与有关组织的关系进行业务垄断; (二)贬低或诋毁其他机构、从业人员; (一)采用虚假或容易引起误解的宣传方式进行自我夸大或者损害其他同业者的名誉; 第二十六条提倡同业公平竞争,严禁从业人员从事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

Ⅵ 请你谈谈你对中国期货市场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理解急

您好:
目前有关期货方面的投资书籍中,基本上都提到了一些基本交易原则,本文对这些基本交易原则归纳整理后稍稍展开介绍。
原则一:资金管理。期货交易的首要原则是做好资金管理,一般情况下牛皮阶段不超过10%,行情突破初期可增到50%,趋势阶段保持30%。
原则二:切勿过量操作。牛皮阶段一般出现在均线方向不一致时。当行情牛皮时宜观望,或者小单进出,不宜重仓操作,以避免行情随机波动中的频繁止损。只有在突破关键技术位时才积极跟进。当做多时,出现金叉时可稍微加大仓位。
值得指出的是,一般投资者并不理解金叉的定义,而是将短期均线上穿中长期均线均视为金叉。其实金叉是指短期均线上穿呈现上翘态势的长期均线。如果短期均线上穿下降的长期均线,反弹往往持续时间较短,很容易在主力的洗盘中被震出或出现较大的亏损。死叉也是同样道理。
原则三:不要扭盈为亏。盈利时间超过30分钟或盈利超过5个点的单不应让其成为亏损单。所谓5个点是指某个合约跳动5个最小交易价格。例如大豆最小交易价格为1元,5个点指5元。沪胶最小交易价格为5元,5个点指25元。统计数据显示,市场呈现3、5、9、12、21个点的波动结构,反向波动5个点后往往要运行到9个点甚至12个点。而当市场反向波动21个点时,往往形成日内局部高低点。当运行了21点后没有任何反向运行的迹象时,可能意味着转势。
原则四:顺市而为。投资者首要的工作是把握趋势,静待顶底组合K线形态的出现,或均线出现发散状态,不宜自作聪明抄底摸顶。
原则五:设置止损单。股票投资者进入期货市场应学会正确止损,应承认自己渺小,出错难免,坦然接受小亏的现实,保持实力等待新的机会,同时掌握技术止损位、资金绝对额止损位、亏损率止损位的三种设置方法。
原则六:不要加死码。亏损时80%情况下不加码,5%情况下等待市场再次发出买入信号后加码,另外15%属于大趋势方向对,基本面支持交易方向,则在触及均线5时加码。所谓均线5,日线情况下指5日均线,1分钟线下指5分钟均线等等。加码的原则是使加码后的均价低于现价(买入)或高于现价(卖出)一定的幅度,例如21个点。
原则七:扩大盈利。在趋势没有发生变化前,若没有特别的理由应持仓扩大盈利。或者反向思维:我敢在这样的价位反向操作吗?
原则八:莫刚愎自用。市场永远是对的,首先应敬畏市场,敬畏市场不是畏惧市场,而是学习不止,只有不断敲门,成功的大门才会为你而开。不要自以为是,认为市场应跟着自己走。操作上应适可而止,买卖信号出现后应落袋为安,不宜贪得无厌。
原则九:远离成交清淡的市场。清谈市场止损成本高,资金利用率低,技术走势不明显。

Ⅶ 期货公司员工为什么不能炒期货呢

为了防止员工采用不正当的手段侵害客户的利益(比如对冲、对赌,员工成交优先等),如果客户知道期货代理公司自己的员工也炒期货,一般都会担心收到不公正的待遇,从而影响客户投资和客户的数量,最终导致期货公司的佣金收入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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