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的作用
『壹』 期货交易与期货市场问题(论述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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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所是一种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主要靠收取交易手续费维持交易设施以及员工等方面的开支,费用节余只能用于与交易直接有关的开支,不得进行其他投资或利润分配。期货交易所的宗旨就是为期货交易提供设施和服务,不拥有任何商品,不买卖期货合约,也不参与期货价格的形成。
交易所在期货市场中的作用
交易所的作用是将卖方、买方,套期保值者、投机者高效有序地汇集在一起。期货交易所对于期货交易的正常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1)统一制订期货合约,将期货合约的条款统一化和标准化。使期货市场具有高度流动性,提高了市场效率。交易所自身不拥有,也不能买卖合约,它仅提供买卖合约的场所。
(2)为期货交易制定规章制度和交易规则,并保证和监督这些制度、规则的实施,最大限度地规范交易行为。交易所不确定价格,价格在交易厅内以公开竞价交易方式形成。
(3)监督、管理交易所内进行的交易活动,调解交易纠纷,包括交易者之间的纠纷、客户与经纪公司之间的纠纷等。
(4)为交易双方提供履约及财务方面的担保。期货交易中的买方和卖方都是以期货交易所为对手的,不必考虑真正的成交对手是准。这是由于期货交易机制要求交易所作为“买方的卖方和卖方的买方”,承担最终履约责任,从而大大降低了期货交易中的信用风险。
(5)提供信息服务,及时把场内所形成的期货价格公布于众,增加了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开性。交易所公布价格信息,以便让场外的交易者了解市场行情。
(6)为期货交易提供结算、交割服务,如向会员追缴和清退保证金、收取交割货款和标准仓单等。
(7)为期货交易提供一个专门的、有组织的场所和各种方便多样的设施,如先进的通讯设备等。
综上所述,交易所述,交易所存在之重要意义在于服务,如果没有这种服务,将会是一坛散沙。
『贰』 诚信监管的定义
诚信监管,通过从诚信信息的界定与归集,到诚信信息的公开查询,从监管部门的诚信监督、管理,到市场机构的自我诚信约束,从失信惩戒、约束,到守信激励、引导等一系列制度机制,强化对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的诚信约束。
其主要制度包括:
一是建立诚信档案制度。规定证监会建立全国统一的“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全面归集证券期货市场相关的监管执法、自律管理和司法等公共诚信信息,使市场参与主体的违法失信行为无处遁形。
二是推出诚信信息查询制度。在依法继续公开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和行业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决定信息的同时,为便于市场主体了解、掌握自己和有关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建立了诚信信息申请查询制度,市场主体可以按规定申请查询本人、本人聘请或提供服务的有关机构及其人员诚信信息,包括上述公开范围之外的诚信信息。
三是建立了一系列的违法失信惩戒制度。包括许可审查一律要查询诚信档案、严格考察诚信记录,针对许可申请人的违法失信记录可以要求解释、说明和核查,在业务创新、试点中对违法失信记录的暂缓安排,在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中重点关注违法失信记录较多的机构,在主板、创业板发审委、并购重组委等委员、专家遴选中,对有失信记录的“一票否决”等,使违法失信者成本提高、付出代价、受到制约。
四是建立了针对几类特定主体的诚信约束制度。为了加大对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相关重组方履行分红、资产重组等公开承诺的督促、约束力度,明确将上市公司相关公开承诺的履行信息纳入诚信档案,并将予以公示。针对当前市场上部分主体发布与事实明显不符的资本市场相关评论信息,扰乱市场秩序的实际,规定证监会及派出机构可以向其出具诚信关注函,记入诚信档案,并可向其所在工作单位、所属主管部门或者行业自律组织通报。此外,为了促进常态化的自我诚信约束,规定上市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诚信监督、约束机制,监管部门有权检查、通报。
五是为激励、鼓励守信留下了空间。除将市场机构和人员所获全国性或部级奖励、表彰、评比等正面信息纳入诚信档案,还规定在业务创新、试点中,对诚信记录良好的予以鼓励、倾斜,支持一贯诚信合规的机构拓展业务、做优做强,在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环节根据监管对象的诚信状况做出差异化安排,鼓励、支持证券期货市场行业自律组织开展诚信先进典型评选、诚信评价活动等。
六是明确诚信监督合作制度。规定证监会将与国务院其他部门、地方政府、司法机关、行业组织实行诚信信息共享,开展诚信监督合作,实现对失信行为协同监管。
『叁』 简述期货市场的作用 .baidu.com
期货市场的本质是价格发现,也就是说提前反映几个月甚至一年以后某商品或股指期货合约的价格。至于现实的作用,主要是给生产商提供套期保值的功能。
『肆』 期货交易所有什么作用
期货交易所是专门进行期货合约买卖的场所,一般实行会员制,即由会员共同出资联合组建,每个会员享有同等的权利与义务。交易所会员有权利在交易所内直接参加交易,同时必须遵守交易所的规则,交纳会费,履行应尽的义务。
期货交易所对于期货交易的正常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1)统一制订期货合约,将期货合约的条款统一化和标准化,使期货市场具有高度流动性,提高了市场效率。 (2)为期货交易制定规章制度和交易规则,并保证和监督这些制度、规则的实施,最大限度地规范交易行为。 (3)监督、管理交易所内进行的交易活动,调解交易纠纷,包括交易者之间的纠纷、客户同经纪人或经纪公司之间的纠纷等,井提供仲裁程序和仲裁机构(仲裁委员会)。 (4)为交易双方提供履约及财务方面的担保。期货交易中的买方和卖方都是以期货交易所为对手的,不必考虑真正的成交对手是谁。这是由于期货交易机制要求交易所作为买方的卖方和卖方的买方,承担最终履约责任,从而人大降低了期货交易中的信用风险。 (5)提供信息服务,及时把场内所形成的期货价格公布于众。增加了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6)为期货交易提供结算、交割服务,如向会员追缴和清退保证金、收取交割货款和捉货单(仓单)等。 (7)为期货交易提供一个专门的、有组织的场所和各种方便多样的设施,如先进的通讯设备等。
『伍』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修改决定
关于修改《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为建立资本市场违法失信信息互联网查询制度,并调整违法失信信息的效力期限,加强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现决定对《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改。修改内容如下:
一、第十三条修改为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违法失信信息 ,在诚信档案中的效力期限为 3年,但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刑事处罚和判决承担较大侵权、违约民事赔偿责任的信息,其效力期限为 5年。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其他规章对违法失信信息的效力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前款所规定的效力期限,自对违法失信行为的处理决定执行完毕之日起算。
超过效力期限的违法失信信息,不再进行诚信信息公开,并不再接受诚信信息申请查询,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本办法第十六条申请查询自己信息的除外。
二、第十四条增加一款 ,作为第二款:“中国证监会在中国证监会网站建立资本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社会公众可通过该平台查询本办法第八条第(五)项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决定信息和第(六)项信息等违法失信信息。”
本决定自2014年10月15日起施行。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陆』 期货诚信建设怎么写啊2000字的!!!求!!!啊!
诚信建设推动期货行业新发展
经过20多年理论与实践探索,在监管层的大力推动和支持下,以及市场需求的不断驱动下,期货市场成交规模不断扩大,市场影响力不断加强,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初现成效,正逐步迈向质变之路。这客观上要求期货行业不断提升诚信意识和诚信水平,并以此为基石,优化专业化服务能力,更好地服务国民经济的发展。日前,由中期协发布的《期货业诚信建设实施指导意见》为整个行业在业务创新发展新时期实现可持续发展做了方向性的指引和积极动员。
诚信建设是期货市场质变的关键
作为期货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诚信建设是期货市场稳健发展的起点和基点。随着期货市场业务创新发展步伐的不断推进,机构投资者陆续入市,服务领域和服务内容进一步拓展,诚信建设的基础性作用显得尤为重要。从整个市场服务体系来看,期货公司诚信建设是期货市场诚信建设的基础,其诚信建设水平直接影响到实体经济、产业企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期货市场套期保值的效率和效果,进而影响到期货市场基本功能的发挥程度。全方位推进期货公司诚信建设,带动期货公司转型发展,是整个行业尽快实现质的提升的根本所在。
中期协自成立以来,一直以诚信建设为核心建立健全行业自律管理体制,并从制度、信息平台、人才建设、诚信评价体系等各个方面推进行业诚信建设,为整个行业营造了“重合规、树诚信、创品牌”的和谐发展环境。但是,随着期货行业竞争格局的不断演变,各市场主体的不诚信行为仍时有发生,成为期货市场创新发展的绊脚石。《期货业诚信建设实施指导意见》的出台,立足于当前服务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和行业的长远利益,为期货公司不断升级服务理念和服务模式、提高中介服务附加价值夯实了基础条件。
诚信建设推动期货公司做优做强
加强诚信建设,进一步提升期货市场服务国民经济的广度和深度,亟需期货公司做优做强,提升服务质量,增强期货公司的整体竞争实力。中期协会长刘志超指出,引导期货公司做优做强是行业发展的主要目标。从当前期货市场发展情况来看,成交规模前20名的期货公司市场份额占比超过了40%,行业集中度进一步提高,规模效应凸显。鼓励一批资本实力雄厚、抗风险能力强、有竞争力的期货公司做优做强,促进行业内重组整合,有助于期货公司实现差异化经营,形成多层次化的中介机构服务体系,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期货公司,增强国家在国际价格形成机制中的话语权。
期货业诚信建设对期货公司的诚信合规运作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并将建立完善的激励和惩戒机制作为主要任务之一,为期货公司做优做强注入极大的推动力。这进一步明晰,良好的诚信合规文化是期货公司做优做强的自我要求,只有做好诚信合规工作,才能在今后的业务发展中争取到更多的发展空间。同时,诚信建设强调自觉以投资者利益为导向,不断提升转化服务水平,规范市场行为,夯实信用基础,有利于推动期货市场兼并重组工作的有效开展。
诚信建设任重而道远
期货业诚信建设是一项长期的系统性工程,需要市场各方面的广泛参与和共同努力。为此,中期协分别从作用意义、指导思想和目标原则、主要任务、方法措施、工作步骤及组织保障等六个方面,对诚信建设工作提出了要求。期货亟需制定确实有效的诚信建设管理办法,结合实际需要,采用积极措施,排除在诚信合规工作中的一些盲点,强化内控制度和风控制度,构建与业务创新发展相匹配的诚信合规文化体系,最终将诚信植入公司文化的血液。
诚信建设水平的提升,最终的落脚点是从业人员整体素质的提升。通过对期货市场的回顾可以发现,诚信建设面临最大问题就是从业人员的道德风险。因此,强化人员培训与培养是诚信建设的核心,这不仅仅涉及到在专业技能上的培训与培养,更重要的是职业道德上的培训和培养,帮助从业人员树立遵纪守法、爱岗敬业的精神,具备处理日常工作事务中正确的判断能力,从而在诚信建设工作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总之,诚信是期货市场经济活动的灵魂,是期货公司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做优做强的根本保障。期货业诚信建设的运行,有助于整个行业更好地取信于客户、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推动期货行业迈向新的发展高度。
『柒』 期货市场的功能和特点
期货结算所大部分实行会员制。结算会员须交纳全额保证金存放在结算所,以保证结算所对期货市场的风险控制。期货结算所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理事会)。日常工作由总裁负责。
特点:
1、调节市场供求,减缓价格波动;
2、为政府宏观调控提供参考依据;
3、促进该国经济的国际化发展;
4、有助于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7)简述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的作用扩展阅读
随着现代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劳动生产力的极大提高,国际贸易普遍开展,世界市场逐步形成,市场供求状况变化更为复杂。
而要求有能够连续地反映潜在供求状况变化全过程的价格,以便广大生产经营者能够及时调整商品生产,以及回避由于价格的不利变动而产生的价格风险。期货交易所是为期货交易提供场所、设施、服务和交易规则的非盈利机构。交易所一般采用会员制。
『捌』 简述期货市场的功能
1.规避风险:指借助套期保值交易方式,通过在期货和现货两个市场进行方向相反的交易,从而在期货和现货是擦汗功能之间建立一种盈亏冲抵机制,以一个市场的盈利弥补另一个市场的亏损,实现锁定成本、稳定收益目的。
原理:(1)同种商品的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走势一致。
(2)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随着期货合约到期日来临,两者呈现趋同性。
2.价格发现:指在市场条件下,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活动,使某一时间和地点上某一特定质量和数量的产品的交易接近均衡价格的过程。价格发现不是期货市场所特有的,但期货市场特有的机制比其他市场具有更高的价格发现效率。
特点:(1)预期性 (2)连续性 (3)公开性 (4)权威性
『玖』 试述行政监督的作用是什么
1、行政监督能增强国家公务员的公仆意识。国家公务员不论职位高低、权力大小,都是人民的公仆。实行行政监督,将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置于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可以增强国家公务员的公仆意识,促进其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2、行政监督对行政的政治方向和对行政政策的贯彻执行起保证作用,保护国家、社会、集团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推进行政法制化造就优秀政务家和公务人员。
3、行政监督有利于克服官僚主义和腐败现象。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由于种种原因,会存在人浮于事、办事拖拉、不负责任、相互推诿等官僚主义现象;同时,行政机关中还存在着不少利用手中的行政职权牟取私利、行贿受贿、贪赃枉法等腐败现象。
(9)简述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的作用扩展阅读:
行政监督原则:
1、经常性与广泛性相结合的原则
现代公共行政管理活动,不仅每时每刻在进行,而且每时每刻在变化。因此,行政监督应当贯穿于公共行政管理活动的始终,即在政府决策、组织、协调、执行等各个环节都实行有效的监督。只有坚持经常性的监督,才能揭露行政机关所有管理环节上的缺陷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
要坚持行政监督主体、客体和范围的广泛性。各种监督力量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使一切行政机关的所有行政管理行为、行政措施、行政法规的实施都受到监督。
2、民主性与公开性相结合的原则
现代公共行政管理活动与社会公众的关系越来越密切,越来越直接。所以,只有社会公众才最全面、最真切的了解公共行政管理是否合理和正确。 坚持民主性原则,就是要尽可能多地、广泛地吸收人民群众参与对公共管理的监督。
为了给人民群众监督提供更加便利的条件和机会,必须不断地提高公共行政管理活动的开放程度,加强公开性,做到重大事情让人民知道,重大问题让人民讨论,人民有权对行政机关实行公开监督。
『拾』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管理条例
(2012年4月1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4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14年9月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证券期货市场诚信建设,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促进证券期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建立全国统一的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以下简称诚信档案),记录证券期货市场诚信信息。第三条记入诚信档案的诚信信息的界定、采集与管理,诚信信息的公开、查询,诚信约束、激励与引导等,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公民(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证券期货市场活动,应当诚实信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依法制定的自律规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以及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不诚实信用行为。第五条中国证监会鼓励、支持诚实信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证券期货市场活动,实施诚信约束、激励与引导。第六条中国证监会可以和国务院其他部门、地方政府、司法机关、行业组织建立诚信监督合作机制,实施诚信信息共享,推动健全社会信用体系。
第二章诚信信息的采集
第七条下列从事证券期货市场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诚信信息,记入诚信档案:(一)证券业从业人员和期货从业人员;(二)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三)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四)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保荐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产评估机构、投资咨询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等证券期货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五)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基金评价机构及其相关业务人员,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及其主要投资管理人员,境外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及其首席代表;(六)为证券期货业提供信息技术服务或者软硬件产品的供应商;(七)为发行人、上市公司提供投资者关系管理及其他公关服务的服务机构及其人员;(八)其他有与证券期货市场活动相关的违法失信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第八条本办法所称诚信信息包括:(一)公民的姓名、性别、国籍、身份证件号码,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代码等基本信息;(二)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其他主管部门等其他省部级及以上单位和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期货市场行业协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全国性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以下简称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作出的表彰、奖励、评比,以及信用评级机构作出的信用评级;(三)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四)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各方,及收购人所作的公开承诺的未履行或未如期履行、正在履行、已如期履行等情况;(五)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决定和采取的监督管理措施;(六)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实施的纪律处分措施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管理措施;(七)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调查及采取强制措施;(八)因涉嫌证券期货犯罪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移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处理;(九)因证券期货犯罪或其他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十)因证券期货侵权、违约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较大民事赔偿责任;(十一)因违法开展经营活动被银行、保险、财政、税收、环保、工商、海关等相关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十二)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其他行为信息。第九条本办法第七条所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受表彰、奖励、评比和信用评级信息,由其自行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申报,记入诚信档案。第十条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三)项至第(八)项诚信信息,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依其职责采集并记入诚信档案。第十一条本办法第八条第(九)项至第(十一)项诚信信息,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通过政府信息公开、信用信息共享等途径采集并记入诚信档案。第十二条记入诚信档案的诚信信息所对应的决定或者行为经法定程序撤销、变更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相应删除、修改该诚信信息。第十三条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违法失信信息,在诚信档案中的效力期限为3年,但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刑事处罚和判决承担较大侵权、违约民事赔偿责任的信息,其效力期限为5年。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其他规章对违法失信信息的效力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前款所规定的效力期限,自对违法失信行为的处理决定执行完毕之日起算。超过效力期限的违法失信信息,不再进行诚信信息公开,并不再接受诚信信息申请查询,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本办法第十六条申请查询自己信息的除外。
第三章诚信信息的公开与查询
第十四条本办法第八条第(二)、(三)、(四)、(六)项信息和第(五)项的行政处罚、市场禁入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中国证监会在中国证监会网站建立资本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社会公众可通过该平台查询本办法第八条第(五)项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决定信息和第(六)项信息等违法失信信息。第十五条除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之外的诚信信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申请查询。第十六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诚信信息查询申请,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予以办理:(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查询自己的诚信信息的;(二)发行人、上市公司申请查询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信息的;(三)发行人、上市公司申请查询拟参与本公司并购、重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诚信信息的;(四)发行人、上市公司申请查询拟委托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从业人员的诚信信息的;(五)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申请查询其所提供专业服务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诚信信息的;(六)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期货服务机构申请查询已聘任或拟聘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从业人员的诚信信息的;(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七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诚信信息查询申请,应当提供如下材料:(一)查询申请书;(二)身份证明文件;(三)办理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至第(六)项查询申请的,查询申请书应经查询对象签字或盖章同意,或有查询对象的其他书面同意文件。第十八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查询申请,符合条件,材料齐备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反馈。第十九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查询的诚信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不予查询,但应当在答复中说明。第二十条记入诚信档案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其诚信信息具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应予删除、修改情形的,或者具有其他重大、明显错误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申请更正。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信息更正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确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应予删除、修改情形的,或者其他重大、明显错误情形的,应予更正。第二十一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查询获取诚信信息的,不得泄露或提供他人使用,不得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加工或处理,不得用于其他非法目的。
第四章诚信约束、激励与引导
第二十二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审核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查阅申请人以及申请事项所涉及的有关当事人的诚信档案。第二十三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审核行政许可申请,发现申请人以及有关当事人有本办法第八条第(四)项中的未履行或未如期履行承诺信息,或者第(五)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违法失信信息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或受申请人委托为行政许可申请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有关机构,进行口头或书面说明、解释。第二十四条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进行书面说明、解释的,申请人或有关证券期货服务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书面回复意见应就如下事项进行说明:(一)诚信信息所涉及相关事实的基本情况;(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所作决定的执行及其他后续情况,并提供证明材料;(三)有关证券期货服务机构关于诚信信息对行政许可事项是否构成影响的分析。第二十五条申请人或有关证券期货服务机构的书面回复意见不明确,有关分析、说明不充分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核查。第二十六条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进行书面说明、解释或核查的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审核法定期限。第二十七条行政许可申请人以及申请事项所涉及的有关当事人有本办法第八条第(四)项中的未履行或未如期履行承诺信息,或者第(五)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违法失信信息之一,属于法定不予许可条件范围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申请人以及申请事项所涉及的有关当事人的诚信信息虽不属于法定不予许可条件范围,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行政许可法定条件提出诚实信用要求、作出原则性规定或设定授权性条款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综合考虑诚信状况等相关因素,审慎审核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事项。第二十八条非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创新试点申请人有本办法第八条第(四)项中的未履行或未如期履行承诺信息,或者第(五)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违法失信信息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暂缓或不予审批、安排,但申请人能证明该违法失信信息与非行政许可事项或业务创新明显无关的除外。第二十九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非行政许可审批、业务创新试点安排中,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对于同等条件下诚信状况较好的申请人予以优先审批、安排。第三十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行政处罚、实施市场禁入和采取监督管理措施中,可以查阅诚信档案,在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程度的基础上,将当事人的诚信状况作为确定处罚幅度、禁入期间和监督管理措施类别的酌定因素。第三十一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开展监督检查等日常监管工作中,可以综合考虑被监管的机构及其人员的诚信状况,有针对性地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或者适当调整、安排现场检查的对象、频率和内容。第三十二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公开发布证券期货市场评论信息,所述事实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的,或者存在其他显著误导公众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出具诚信关注函,记入诚信档案,并可将有关情况向其所在工作单位、所属主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通报。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公开发布证券期货市场评论信息违反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利用公开发布证券期货市场评论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应当教育和鼓励其成员以及从业人员遵守法律,诚实信用。对遵守法律、诚实信用的成员以及从业人员,可以给予表彰、奖励。中国证监会鼓励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等建立证券期货市场诚信评估制度,组织开展对有关行业和市场主体的诚信状况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予以公示。第三十四条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和证券期货服务机构等应当不断完善内部诚信监督、约束制度机制,提高诚信水平。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前款规定机构的内部诚信监督、约束制度机制建设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并可将检查情况在行业和辖区内进行通报。第三十五条对有本办法第八条第(四)项中的未履行或未如期履行承诺信息,或者第(五)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违法失信信息的公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可以不聘任其担任下列职务:(一)中国证监会主板、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三)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成立的负有审核、监督、核查、咨询职责的其他组织的成员。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中国证监会诚信监督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界定、组织采集证券期货市场诚信信息;(二)建立、管理诚信档案,组织、督促诚信信息的记入;(三)组织办理诚信信息的公开、查询和共享;(四)建立、协调实施诚信监督、约束与激励机制;(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诚信监督管理与服务职责。第三十七条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负责接收、办理住所地在本辖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本办法规定提出的诚信信息记入申报、诚信信息查询申请、诚信信息更正申请等事项。第三十八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入诚信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自己申报和依法报告、公告的诚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报、报告和公告的诚信信息,有虚假内容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等监督管理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本办法规定获取、使用、泄露诚信信息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督管理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办理诚信信息查询,除可以收取打印、复制、装订、邮寄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第四十二条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在履行自律管理职责中,查询诚信档案,实施诚信约束、激励的,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