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市场税制改革
⑴ 1994年税制改革的情况简介
1994年的税制改革是一次全方位、根本性的改革,在时间上也体现了一揽子推出的特点。其改革力度之大、利益调整之深、影响范围之广,在新中国历史上从未有过,从世界上看也是十分罕见的。相对而言,当前启动的新的税制改革,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了“分步实施”的改革策略,其原因主要有:
第一,分步实施税收制度改革是由当前的经济体制环境决定的。1994年税制改革方案设计之时,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刚刚确立,税制改革面临着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全面转型的宏观经济环境。在这种背景下,经济体制的全面转型必然要求有一套全新的税收制度来与之相适应,必然要求税收制度摒弃计划经济的色彩,体现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这就决定了当时的税制改革必须是全方位的革故鼎新,必须采取一揽子推出的方式,而不能在原有基础上修修补补。经过十年的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已初步建立,当前正处于一个逐渐完善的阶段,与此相适应,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税收制度在我国也已初步建立,但同样还需要逐渐完善。因此,当前实施税制改革的重心应该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的要求,对现行税制进行结构性、渐进式的调整,而不是对其进行根本性、突进式的变革。
第二,分步实施税收制度改革是由当前的宏观经济形势决定的。1994年的税制改革除了需要建立一个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税制框架外,还面临着一个治理通货膨胀,促使宏观经济尽快“软着陆”的迫切任务,这必然要求加大对税收政策的调整力度,以适应当时宏观经济调控的需要。而在当前,我国经济正处于经济周期的上升阶段,宏观调控的重心应该是保持宏观经济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以保护好当前良好的经济增长势头,在此基础上,对经济结构中不合理的地方加以必要地调节,以促使经济更加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地发展,并不断提高我国经济的综合竞争能力。适应这一要求,税收政策也应该在不影响宏观经济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的前提下,进行适度的调整,而不宜有过于剧烈的波动。
第三,分步实施税收制度改革是由当前的国家财政状况决定的。1994年税制改革之前,财政的“两个比重”(全国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和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严重偏低,国家财力十分单薄,严重制约了政府尤其是中央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能力,不进行整体性的税制改革不足以改变这种被动的局面;而当前,财政“两个比重”已经有了明显提高,国家财力明显增强,建立公共财政是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基本方向,进一步实施税制改革的目标已不仅仅是保持财政收入总量的稳定增长,而应更注重优化财政收入结构,规范中央和地方的财政分配,公平各类经济主体的税收负担,以更好地平衡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这就决定了税收制度的改革必须与财政资源的统筹配置、与其他各方面的改革发展结合起来,在渐进中开展,在协调中推进,而不宜采取一步到位的改革方式。
⑵ 我国分税制改革的内容及其完善的主要思路
概括来说,其主要内容为:
1、重整税收结构,取消一些不合理的税种(如产品税),代之以较符合市场化改革的税种,例如征收增值税和规范消费税。
2、重新划分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地方共享税。使中央取得更大的财源。
3、为了保护个省市(特别是富有的省市)的既得利益,中央设计了一套税收返还制度。
分税制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实行的财税制度。是处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间分配关系的规范方 法。大致作法是:按税种划分收入;中央集中必要的财力实施宏观调控;中央和地方分设税务机构 ,分别征税;有一套科学、完整的中央对地方收入转移支付制度。从我国目前的国情来看,在短期 内建立分税制财政体制的理想模式还缺乏必要条件。只能循序渐近,逐步到位。分税制改革的基本 原则是,在划分事权的基础上,按税种划分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在中央适当集中财力的基础上, 实行转移支付制度;中央和地方分设税务机构,预算分级管理。分税制改革的基本思路是:以19 93年为财政体制改革测算的基期年,保证各地方1993年既得财力。凡实行分税制后从地方净 上划到中央的收入一律按净上划中央收入的基数返还地方,称之为中央税收返还。考虑到地方支出 正常增长的需要,中央税收返还按一定比例逐步递增,上划中央收入增量的北%返还地方,另外7 0%的增量留归中央。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
1.中央与地方事权 和支出的划分。中央和地方之间财力分配,要以财权与事权相统一为原则。中央财政支出包括:国 防、外交、武警.重点建设(包括中央直属企业技术改造和新产品试制费、地质勘探费)、中央财 政负担的支农支出和内外债还本付总,以及中央直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各项事业费支出。地方财政主 要承担本地区政权机关运转所需支出以及本地区经济、事业发展所需支出。具体包括、地方统筹的 基本建设投资、地方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新产品试制费、支农支出、城市维护和建设费,以及地方各 项事业费支出。
2、2.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的划分。根据中央和地方的事权,按照税种划分中央与地 方的收入。将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划为中央税;将同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 要税种划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将适合地方征管的税种划为地方税,并充实地方税税种,增加地方 税收入,具体划分如下:中央固定收入包括:关税、海关代征消费税和增值税,中央企业所得税, 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铁道、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等部门集中交纳的收,人(包括营业税、所 得税、利润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央企业上交利润等。外贸企业出口退税,除现在地方已经负担 的20%部分外,以后发生的出口退税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地方固定收入包括:营业税(不含银 行总行、铁道、保险总公司的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地方企业上交利润,个人所得税,城镇 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含银行总行、铁道、保险总公司集中 交纳的部分).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农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遗产税和 赠予税,房地产增值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等。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共享收入包括: 增值税、 资源税、证券交易税。增值税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资源税按不同的资源品种划分陆 地资源税作为地方收入,海洋石油资源税作为中央收入。证券交易税,中央和地方各分享50%。 通过以上改革,中央与地方直接组织财政收入的格局将发生较大变化。按体制测算,中央财政直接 组织的收入将占到全国财政收入的60%左右,中央财政支出约占40%左右,还有20%的收入 通过建立规范化、科学化的转移支付制度向地方转移。
3、3.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的确定。中央财政 对地方税收返还数额以1993年为基期年核定。按照1993年地方实际收入以及税制改革和中 央地方收入划分情况,核定1993年中央从地方净上划的收入数额,即消费税+75%的增值税 一中央下划收入(指原体制中归中央、实行新体制后划给地方的收入),并以此作为中央对地方税 收返还基数。从1994年开始,税收返还数额在1993年基数上逐年递增,递增率按全国增值 税和消费税增长率的1:0。3系数确定,即全国增值税和消费税每增长1%,中央财政对地方的 税收返还增长0.3%。
4、4、原包干体制有关事项的处理。实行分税制以后,原体制分配格局暂时 不变,过渡一段时间后,再逐步规范化。原体制中央对地方的补助继续按规定补助。原体制地方上 解仍按不同体制类型执行。实行递增上解的地区,按原规定继续递增上解;实行定额上解的地区, 按原确定的上解额,继续定额上解;实行总额分成地区和原分税制试点地区,暂按递增上解办法, 即:按1993年实际上解数和核定递增率,每年递增上解。
⑶ 中国新时期税制改革的背景
加入WTO之后对中国税收的影响,会通过贸易这个纽带传递到中国的税制变革上,在市场经济国家所广为接受并且长期通行的一套税收的理念及其运行规则,也要随之带入中国,这对中国的传统理念及其运行规则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⑷ 十二五期间的主要税制改革的内容以及原因
十二五”期间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1、 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征税范围。
国际上大范围的增值税履盖整个产业,我国现行增值税属于中范围的增值税,从发展趋势来看,应当逐步扩大征税范围。
现行增值税与营业税系互不重复征收的结构,但实际工作中两税之间同时规定的混合销售和兼营业务征税行为时常发生管理难题。近期来看,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缩小营业税的征收范围,比较成熟的行业应当是运输业、建筑安装业和房地产开发业等。
2、 合理调整消费税范围和税率结构。
消费税自1994年试行以来,2006年作过一次较大的调整,目前征税税目有14个。现在来看,主要的不足:
①征税范围需调整,如高档服装、高档家俱、贵重装饰品、水资源等可研究纳入征税范围,而像黄酒、啤酒、酒精、工业汽车轮胎等可考虑不再征税;
②税率结构还需进行调整,以便更好地体现宏观调控的要求;
③征收环节也可探讨改进。
3、 逐步建立健全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个人所得税1980年开征至今,成长性较好,但税制变化较小。当前来看,存在的主要问题:
①分项计征不能较好地体现税负公平要求;
②工薪所得部分的边际税率较高,不适应国际上税制改革的潮流;
③免征额的扣除方式与标准不符合现实状况。
十二五期间,可能作个人所得税的部分改进,难以进行全面改革。
4、 全面改革资源税。
现行资源实行从量定额计征方式。2010年6月1日起新疆先行对原油、天然气改为从价定率计征方式,据称改革成效明显。十二五期间,资源税有望在调整税负的基础上全面改为从价定率计征方式。
5、 开征环境保护税。
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征收环境保护税,名称也多种多样。2008年以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的逐步转变,开征环境保护税的呼声很强烈。十二五期间要开征的环境保护税,可能是专门针对污染、破坏环境等行为征收的一种独立的税,而不是在现行的税制中增加相关的征税项目。
6、 研究推进房地产税改革
房产税改革涉及许多深层次的问题,例如:房产税的政策目标取向问题、征免范围问题、计税依据问题、税率结构问题、征收管理问题,经济影响问题等等。该税的改革或许需要一个过程。
十二五期间的主要税制改革的原因:适应市场的需求,与时俱进,将税制改革的几项主要内容是增值税要由生产型转向消费型,鼓励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同时进一步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以往缴纳营业税的金融保险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交通运输和邮政电信等行业,将改为缴纳增值税。遗产税也有可能被推出。
⑸ 税制改革的效果如何
全国人大代表、九三学社青海省委副主委、青海省电信实业公司总经理、青海省通信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邓晓辉结合目前企业的发展状况谈了自己的感受。他说,电信业作为较早一批的营改增行业,经过两年多时间的政策积淀,切身感受到企业税负的不断下降,从2014年的4.75%下降
“降成本既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任务之一,更是激发市场活力、提高全要素生产率的重要一环。营改增的结构性减税,对企业降成本可以说是真金白银的支持”,青海和信会计事务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赵启云认为,“与此同时,营改增的全面推开对于我省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行科学管理规范经营的促进作用明显,将进一步促进有效投资带动供给,以供给带动需求,从而提升盈利能力,激发企业投资创新创业的动力,税制改革对于对企业降成本仅仅是初步的利好,对企业发展转型、提高核心竞争力将有更深远的影响,势必会给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乘数效应。”
⑹ 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的特点,内容和方向是什么
对高收入人员征税问题近来成为各大媒体报道的热门话题。收入差距在扩大、个人所得税要完善、逃税者应进班房,这些议论显示出方方面面对我国税制改革问题的关注。
我国税制的根本问题是经济结构与纳税人结构错位
从大方面看,有两个基本趋势潜在地决定着我国社会分配的表层和税制改革的方向。
一是世界性的知识革命过程中呈现的两极分化。早在10年前,芝加哥大学经济学教授K·墨菲就通过一系列研究揭示,在当今社会里,决定人们间贫富差距的第一位的原因是由知识累积所形成的人力资本,而不是对物质资本的占有。2002年5月,哈佛大学教授P·阿格亨撰文指出了两个重要现象:收入在不同群体(受高等教育与没受高等教育群体)之间的差距在扩大;收入在教育水平相同的群体内部也拉开了距离。工资结构与技术创新过程之间存在着内在的联系,知识与技术的创新必然扩大收入的鸿沟。
二是我国市场转型过程中发生的经济结构与纳税人结构之间错位。国有经济已经不是经济主体了,但是仍然是税源的主体;非国有经济已经是三分天下有其二,而其在全部的税收贡献中,则只有三分之一左右。粗略计算发现,1999年国有工业企业产值在全国工业总产值的比重只有30%,但国有企业上缴的国税则占全部内资企业上缴国税的66.8%。在内资企业上缴的地税中,国有企业的上缴份额也达到56%。这就是说,我国的经济结构与纳税结构是倒挂的。
导致这种倒挂的根由,是税制调整的滞后。我们已经鼓励民营经济迅速发展了,但在税制上仍依赖于过去向国有企业征税的办法,目前的工商三税(增值税、营业税与消费税)从本质上说,与20世纪80年代政府对国有企业开征的工商税有很大的继承性。这种税制对于国有企业来实施也许是有效的,而对于民营企业开征可能就不那么有效。要不,为什么有那么多人会铤而走险,伪造与买卖增值税的假发票?如果不从制度上深思一下毛病出在什么地方,仅仅强调稽查和打击可能难以根本解决问题。
错位主要源于营业税而非个人所得税问题
今夏热衷讨论的似乎是个人所得税问题,媒体的焦点在明星、冒尖人物上。其实,个人所得税不是经济结构与税收结构倒挂的主要原因。我不否认有的特殊人物在漏缴个人所得税,也不否认个人所得税有改进、完善的必要。但我认为主要问题是税制本身天然地不能有效地向民营企业与个体工商者征税。这里最应讨论的不是个人所得税,而是营业税。按我国税法,营业税是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而开征的。按此定义,营业税的对象包括了第三产业的主体。第三产业在90年代的中国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到2000年,第三产业的产值已占我国国内生产总值的33.2%,即三分之一,而在该产业内,民营企业已经占绝大部分。营业税是按营业额核算的,可有几家民营企业会如实报告其营业额呢?餐后付账时,有几次能顺利地要到发票呢?
营业税的征收问题与激励机制有关。在美国,住店,吃饭,付款时消费者与买其它商品一样,在该付的商品价格上会加上一定比率的消费税。提供服务的企业明明白白地看到,这笔税是由消费者付的,其漏税的动力便大大下降了。在我们这里,尽管营业税也是由消费者缴付的,但这笔税(5%)是隐含在价格里面的,服务单位往往认为这笔税是企业在缴纳,由此便会助长其漏税动机。为了逃税,索性连营业额也虚报,办法是不给发票。不信你查,有几家餐厅备有发票本?
我们的工商三税的设计有其道理。对于形成物质形态的商品的劳动,开征增值税;对于不形成物质形态商品的劳务,开征营业税;除此外,还再加一道网,消费税。但既然企业对消费税漏缴的动力小,为什么营业税不能与消费税统一呢?其中的麻烦有三:一是若营业税与消费税统一,那增值税也该与营业税、消费税统一,则就要改增值税为消费税,这是一个颇伤脑筋的敏感区。二是要变营业税为消费税,除非服务费降价,否则在原来的价格上再加一道消费税,老百姓难以承受。政府之所以选择汽车、金银手饰等十来种特种商品开征消费税,也是由于这些是有钱人想买的东西,在价格上再加一定比例的消费税,买者能承受。三是若由消费税来统一营业税与增值税,则会引起连锁反应,这样一来,对于直接的生产活动就都无理由征税了,这会导致许多税种的取消,税收的稽征会转向流通与消费环节,则目前的税制便要大改。任何人想到这里,都会犹豫的。
改革营业税等税种,扩大消费税的征收是大势所趋
但扩大消费税的征收面是大势所趋,而且对国家是有益的。而消费税扩大的趋势实质上会最终影响我国目前这种以增值税为主体的税制。应该认识到,增值税与营业税,又正是民营企业与个体工商者漏缴税的体制基础。不信,可以统计一下谁是购买假增值税发票的主体?至于民营企业与个人隐去、漏报自己的营业额,这是日常生活中妇孺皆知的事实。有一个谜,存在于我内心已有一年多了:说起来民营企业发展比国营企业好,可为什么在股市上已上市的民营企业的绩效一般不如国有企业好呢?股市是一道无情的坎,民营企业的声誉还不足以比过优秀的国有控股企业。而纳税表现,可能是其中一个重要因素。如果民营企业上市的先决条件是先补缴全部税款,先让会计事务所严格查一查,这对相当一批民营企业来说,会是难以承受的“上市成本”。
我并不是主张现在就大改我们的税制。税制需要稳定。与任何体制变迁一样,渐变是一种低成本的改革方式。在目前的税制前提下,可以着手做的,当然是加强对企业、个人的会计审稽与督查,包括对个人所得税的严格征收。但作为决策者,不妨想一想,中国的收入差距扩大难道主要是由于个人所得税漏缴所引起的吗?把税收问题的注意力引向加强直接税,或对于资本所得征税,是否是正确的税制改革方向?我国的税制本来就落后于世界潮流,而最近20年来,国际上税制改革的潮流是轻直接税、重视以消费税为主体的间接税,这是发达国家经历了从上世纪30年代至80年代初这半个世纪的以直接税为税收主体的过程后,所作出的改革。其理论依据是,当今的市场是一个不完全竞争的市场,垄断势力比比皆是,政府税收类似于垄断的价格加成,若政府对资本所得征税,就会在垄断价格加成上再进一步使资本品价格偏离边际成本,使资源配置愈加扭曲。这番道理,诺贝尔奖经济学得主米尔利斯教授已经讲了30年了,最近又由K·贾德讲了一遍。这对重视所得税,轻视消费税的政策与舆论导向,应该是一种严肃的警示。
如果要说公平,中国最大的问题还是城乡差别。拿个人所得税来说,起征点是月收入800元。若用这个标准对待农民,则广大农民不应承担所得税。但农民实质上承担了另一种个人所得税——农业税。税法说明,农业税开征的理由就是为了调节收入,因而农业税是农民承担的所得税。其实,农业税是一开国就开征的老税种,以前有其开征理由,到今天每年税额也不到500亿元。理论界与政策研究部门已多次提出取消它算了。这里,只是从公平的准则出发建议取消农业税,让全民在按所得纳税这一点上实现公平。
总之,我国税制进一步改革的方向,应是从根本上确立调节收入分配的原则、改变中国目前的这种税收结构与经济结构倒挂的现象。开征遗产税,扩大消费税,取消农业税,可能是近期可以做的三件事。至于打击、消除少数人凭权贵暴富,这已经不是税制改革的范围。因为征税,历来只是对合法的行为与收入开征,对于非法行为,不是征税,税制是无奈的,而要依法加以打击、取缔。
⑺ 税制改革的改革影响
房产税改革对税制改革的影响
首先需要明白,“房产税”与“房地产税”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指的是一个税种,后者是房产税、土地增值税等与房产、土地相关税种的总称。
在 房地产调控过程中,依据中国近两年房地产市场的特殊情况,政府采取了限购的措施,以抑制房价过快上涨。由于限购是一种行政手段,于是,人们总希望用经济手 段来替代,房产税被认为是可替代限购措施的最佳手段。房产税扩大试点的消息一经传出,就有人猜测限购措施是不是要撤了。
其实,限购和房产税 是不同性质的手段,房产税即使能发挥出调节作用,也难以替代限购措施。在房地产市场投机预期浓厚的情况下,限购是最有效的措施,也是不得不采用的权宜之 计。当游资、民间资金更多地进入到实体经济领域,房地产市场恢复常态时,限购自然就会取消,不必再幻想用房产税来替代限购措施。房产税改革的必要性
依据中国的国情,房产税扩展到个人住房的必要性是:调节个人住房消费,节约住房资源,同时对住房投机有一定的预期性抑制作用。
⑻ 请列出近几年我国重要的几次税制改革及其主要内容。
答: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税制改革进程可划分为三个阶段:有计划商品经济时期的税制改革(1978—1993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期的税制改革(1994—2000年)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善时期的税制改革(2001年至今)。三个阶段税制改革进行回顾后认为: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年税制改革有五大成功经验:税制改革必须有理论突破为先导、税制改革中必须考虑财政可承受能力、税制改革要走渐进式道路、税制改革要与国企改革协调推进、税制改革中要强化税收的调控功能。结合国际、国内经济环境变化和国际税制改革潮流,提出进一步完善我国税收制度的政策建议。
⑼ 中国税制的特征及税制改革的内容(1000字以下)
中国是发展中国家实行以商品税(指国内货物、劳务税和关税等)为主、所得税和其他税为辅的税制结构。同发达国家的税制结构比较,发展中国家的税制结构更突出国内商品税的地位。这种税制结构的形成是与发展中国家的社会经济状况紧密相联的,尤其受到发展中国家较低的人均收入和落后的税收征管水平等因素的制约。
由于人均收入水平较低,课税基础相对狭窄。根据这一分类标志,可将我国现行税制划分为商品课税、所得课税、资源课税、财产课税和行为课税五大类。
由于经济的市场化、商品化、货币化程度低,给所得课税的征管带来了极大的困难。生产经营的分散化以及收入分配的实物化特点明显,使得个人收入的货币化程度较低,给计算个人的应税所得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难,无法有效地制止偷逃税行为的发生,不利于实现个人的公平税负原则。
由于国民教育水平低下,会计和统计制度不健全,税收管理能力落后,使得对于商品税具有较大的依赖性。另外,法律观念淡薄,人治色彩浓厚,人们的纳税意识普遍低下。
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来说,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据此考虑,税制结构合理化的基本要求是:
1、税制结构的设计要使税收收入基本上能满足财政支出的需要,而且税制结构的整体功能应该是国民生产总值增长快,税收收入的增长速度要相应更快,这可以使税制结构的整体功能有自动调节宏观经济总水平的积极作用。
2、税种之间要尽量避免重复征税,以免同一征税依据发生不必要的税负畸轻畸重现象,减少税收对市场有效资源配置的扭曲作用。
3、税种选择要符合经济结构和再生产方式的特点。具体地说:
(1)从市场经济要求看,税种选择对市场要素的覆盖要全面,即对市场的交易收入要征税,对生产要素的所得也要征税。
(2)对某些需特殊开征的税收,必须是依据要明确,征管要全面。
(3)同一税种的同一档次,要根据不同情况,尽可能简化。
(4)税率的设计在考虑供给弹性和需求弹性的基础上,负要公平。
4、税制结构要相对稳定。相对稳定并不是指税种、税率不变,而是指要有健全的法制环境,旧税种的废止或新税种的出台,要有严格的法律程序,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我国“营改增”就是税收改革的一大内容。
1、我国现行税制结构的形成及其特点:
新中国成立以来,为了适应不同时期社会政治经济条件的发展变化,我国的税收制度经历了多次重大改革,但税制结构中流转税居于主导地位的特点始终没有改变。中国税制结构的发展演变具体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建国初期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在这一阶段,我国税制实行以流转税为主体的“多种税、多次征”的税制模式,当时流转税收入占整个税收收入的 80%以上。在国有企业占绝对比重、利润上缴形式为主的计划经济背景下,这种税制结构虽然可以基本满足政府的财政需要,但是却排斥了税收发挥调节经济的作用。
第二阶段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到1994年税制改革以前。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使国有经济“一枝独秀”的局面逐步有所改变,为适应税源格局的变化,我国政府于1983年和1984年分两步进行了“利改税”的改革,首次对国营企业开征了所得税,并改革了原工商税制。“利改税” 以后,我国所得税占工商税收收入的比重迅速上升。1985年,所得税比重达到 34.3%,基本形成了一套以流转税为主体、所得税次之、其他税种相互配合的复合税制体系。
第三阶段是1994年税制改革后形成的现行税制结构。我国现行税制是在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的基础上形成的,此次改革侧重于税制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在普遍开征增值税的基础上,建立了以增值税为主体,消费税、营业税彼此配合的流转税体系;颁布并实施了统一的内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法律、法规。1994年税制改革后,我国的税种由32个减少到18个,税制结构得到了简化,并趋于合理。
目前,我国的税制结构与多数低收入国家的税制结构相似,均表现出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特征。据统计,1996年,流转税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71%,所得税占18%,其中个人所得税占2.7%,其他税种约占11%。这种税制结构格局是与我国生产力发展状况以及经营管理水平基本适应的。但必须指出的是,1994年的税制改革过于强化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在税种的设计上过于突出增值税的作用,使得该税所占比重过大,而对经济具有内在稳定功能的所得税则比重较低,尤其是个人所得税的比重过低。这使得我国的税制结构缺乏弹性,在经济产生波动时,税收收入不仅难以满足政府的支出需要,而且限制了税收调节经济杠杆作用的发挥。
2、调整和完善我国现行税制结构的设想
经济决定税收,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变化,税制结构必然要进行相应的调整,而这种调整必须依托于本国的基本国情,适应现实的经济发展状况和政府的政策目标以及税收征管水平等主客观因素。调整和完善我国税制结构的关键在于不断优化税制结构,利用合理的税种布局及其主辅税种的相互配合,保证及时、足额地取得财政收入,促进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
优化税制结构的核心在于正确地选择主体税种及建立一个与其他税种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的税制体系。我国主体税种的确定和税制模式的选择首先应立足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具体分析我国税收制度运行的外部环境和各税种的功能作用及其适应条件。在今后10年~15年内,我国税制结构的优化应注重以下几方面的调整与完善。
第一、进一步完善以增值税为主、消费税为辅的流转税体系。
1)完善增值税制度。(1994年的税制改革,大大强化了增值税的地位和作用,使其成为左右税收总规模的重要因素。经过几年的实践,增值税的优越性得到了较为充分的体现,但同时其不完善之处也越来越凸现出来,并在一定程度上对经济产生了负面影响。因此,完善增值税制度已成为我国税制市场化建设的一个重要任务。 )
一是要逐步实现增值税类型的转变。(目前,我国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这种类型的增值税不允许抵扣外购固定资产价款中所含税金,具有明显的重复课税因素,不利于资本有机构成高的企业。消费型增值税是当前世界上被广泛采用的增值税类型,它有利于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提高产品中的科技含量,更能够体现增值税的中性原则。实现增值税类型从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变是面向21世纪的中国实现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一个重要步骤。由于增值税转型涉及到减少税收收入、影响政府公共支出需要等问题,因此,在当前我国财力紧张的情况下,应有步骤地在一些国家鼓励和支持并具备一定规模和条件的领域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在积累一定经验和国家财力能够承受的情况下,再向全国推开。 )
二是要适当扩大增值税范围。(应该根据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进程,选择时机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逐步将一切交易活动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首先考虑将与工业生产和商品流通密切相关的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然后再将增值税的覆盖范围扩大到所有劳务,最终取消营业税。 )
2)调整消费税制度。(目前,消费税的征税范围难以适应变化了的形势,征税税目设置不合理,调节力度弱化,未达到预期的政策目标。下一步应适当调整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将一些高档次的奢侈性消费品及行为纳入征税范围。同时,对目前与群众生活关系密切的某些已课征消费税的税目予以取消,并提高某些消费品的适用税率。)
第二、逐步完善所得税制。
1)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目前在我国实行的两套企业所得税制,不利于市场竞争的要求和国内统一市场的建立。因此,应按照国民待遇的原则,尽快创造条件实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合并,建立统一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 )
2)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开放以来,人民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显著的提高,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向个人倾斜,使个人所得税的税源丰富,并且成为目前中国最具收人潜力的税种。 )
但是,由于我国税收的征收管理水平较低,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还存在着明显的漏洞,税收流失严重,因此,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改善执法环境成为税收工作的当务之急。此外,应积极推进该税种的改革,建立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并尽快实行储蓄实名制,建立规范、严密的纳税人自行申报制度,以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筹集财政收入、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作用。
第三、完善财产税体系。
财产税是各国税制体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它对于主体税种具有重要的补充作用。我国目前开征的财产税种主要有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还难以构成完整的财产税体系。随着人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财富累积量的加大,我国应尽快出台遗产税与赠与税,以增加财政收入,调节代际之间的收入差距。
此外,在优化我国主体税种的同时,还应进一步改革和完善辅助税种。结合我国当前的费税改革,适当开征一些新税种,如燃油税;同时取消部分不适应经济形势的老税种,如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筵席税等。要逐步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地方税体系,使我国的税制结构真正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运行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