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查询
❶ 诚信监管的定义
诚信监管,通过从诚信信息的界定与归集,到诚信信息的公开查询,从监管部门的诚信监督、管理,到市场机构的自我诚信约束,从失信惩戒、约束,到守信激励、引导等一系列制度机制,强化对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的诚信约束。
其主要制度包括:
一是建立诚信档案制度。规定证监会建立全国统一的“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全面归集证券期货市场相关的监管执法、自律管理和司法等公共诚信信息,使市场参与主体的违法失信行为无处遁形。
二是推出诚信信息查询制度。在依法继续公开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和行业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决定信息的同时,为便于市场主体了解、掌握自己和有关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建立了诚信信息申请查询制度,市场主体可以按规定申请查询本人、本人聘请或提供服务的有关机构及其人员诚信信息,包括上述公开范围之外的诚信信息。
三是建立了一系列的违法失信惩戒制度。包括许可审查一律要查询诚信档案、严格考察诚信记录,针对许可申请人的违法失信记录可以要求解释、说明和核查,在业务创新、试点中对违法失信记录的暂缓安排,在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中重点关注违法失信记录较多的机构,在主板、创业板发审委、并购重组委等委员、专家遴选中,对有失信记录的“一票否决”等,使违法失信者成本提高、付出代价、受到制约。
四是建立了针对几类特定主体的诚信约束制度。为了加大对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相关重组方履行分红、资产重组等公开承诺的督促、约束力度,明确将上市公司相关公开承诺的履行信息纳入诚信档案,并将予以公示。针对当前市场上部分主体发布与事实明显不符的资本市场相关评论信息,扰乱市场秩序的实际,规定证监会及派出机构可以向其出具诚信关注函,记入诚信档案,并可向其所在工作单位、所属主管部门或者行业自律组织通报。此外,为了促进常态化的自我诚信约束,规定上市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诚信监督、约束机制,监管部门有权检查、通报。
五是为激励、鼓励守信留下了空间。除将市场机构和人员所获全国性或部级奖励、表彰、评比等正面信息纳入诚信档案,还规定在业务创新、试点中,对诚信记录良好的予以鼓励、倾斜,支持一贯诚信合规的机构拓展业务、做优做强,在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环节根据监管对象的诚信状况做出差异化安排,鼓励、支持证券期货市场行业自律组织开展诚信先进典型评选、诚信评价活动等。
六是明确诚信监督合作制度。规定证监会将与国务院其他部门、地方政府、司法机关、行业组织实行诚信信息共享,开展诚信监督合作,实现对失信行为协同监管。
❷ 推荐几本证券期货类的投资理财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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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我国信托业的监管机构是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银监会或银监会;英文: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 ,英文缩写:CBRC)成立于2003年4月25日,是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授权,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维护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
中国银监会系统在全国有四级组织机构,其中:银监会机关在北京市金融街,内设27个部门。除会机关外,银监会在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会城市以及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等5个计划单列市设有36家银监局。
在全国306个地区(地级市、自治州、盟)设有银监分局,在全国1730个县(县级市、自治县、旗、自治旗)设有监管办事处,基本覆盖了全国各层级行政区域,全系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2018年3月,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整合。
组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拟订银行业、保险业重要法律法规草案的职责划入中国人民银行,不再保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3)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查询扩展阅读:
主要职责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
五、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
六、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制定现场检查程序,规范现场检查行为;
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并表监督管理;
八、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制度,制定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和人员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银行业突发事件;
九、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十、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十一、开展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有关的国际交流、合作活动;
十二、对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
十三、对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撤销;
十四、对涉嫌金融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联行为人的账户予以查询,对涉嫌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十五、对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予以取缔;
十六、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十七、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❹ 证监会如何丰富监管“工具箱”
,证监会日前就《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本次修订重点体现在七个方面,包括扩充了诚信信息覆盖的主体范围和信息内容范围(双扩容),实行资本市场诚信监管“全覆盖”;建立重大违法失信信息公示的“黑名单”制度等方面。这意味着在现有法律法规基础之上,将增加违法违规主体和个人现有业务的行政许可成本,间接提高违法违规成本。
据记者了解,证监会始终把推进资本市场诚信监管作为工作重点。2012年,制定了首部资本市场诚信规章《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实施五年以来,取得了积极成效。统一建立了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和失信记录公开查询平台,健全了诚信激励约束机制,实施了跨部门的诚信信息共享和失信联合惩戒,有效发挥了多元化监管方式“组合拳”的威力,实现了监管执法效能的大幅跃升。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诚信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更高的要求。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对诚信监管提出了许多新的需求。为此,证监会将国家相关要求与资本市场实际相结合,修订《暂行办法》,形成了此次征求意见的《办法》。本次修订重点体现在七个方面:一是扩充了诚信信息覆盖的主体范围和信息内容范围,实行资本市场诚信监管“全覆盖”。二是建立重大违法失信信息公示的“黑名单”制度。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市场禁入、证券期货犯罪、拒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调查、拒不执行生效处罚决定及严重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市场反映强烈的其他违法失信信息。三是建立市场准入环节的诚信承诺制度。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涉及的相关当事人应当提交书面承诺,承诺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并将诚实合法地参与证券期货市场活动。四是建立主要市场主体诚信积分管理制度,对主要市场主体实施诚信分类监管。五是建立行政许可“绿色通道”制度,激励守信,对诚信状况良好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实行优先审查制度。六是建立市场主体之间的诚信状况互查制度,强化市场交易活动中的自我诚信约束。七是强化事后监管的诚信约束。实现在监管的各流程、各环节都要查询诚信档案,作为采取监管执法措施的重要考量因素。
❺ 广东证券期货业协会的会员公约
广东证券期货业协会会员公约
(2003年3月20日广东证券业协会第三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条为了规范会员经营行为,提升行业形象,增强诚信守法、公平竞争、共同发展意识,维护广东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保护会员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广东证券期货市场规范、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规和《广东证券业协会章程》,全体会员经讨论协商达成共识,制定本公约,并承诺严格遵。
第二条会员应严格遵守:
(一)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广东证券业协会章程、自律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
(三)证券、期货开户、交易与清算规则。
第三条会员应当做到:
(一)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加强客户资金管理和技术安全工作,保证客户的交易通畅及资金、证券安全;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守商业秘密,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三)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四)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和培训,提高执业水平和道德水准,督促员工培养和保持正直、诚实、公正、廉洁的品质;
(五)公平竞争,共同发展,自觉维护本行业形象;
(六)加强证券期货市场研究,推动业务创新和制度创新;
(七)自觉接受和参与行业自律管理,积极参加广东证券业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报送协会要求的有关材料;
(八)主动制止并及时举报有关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
(九)积极抓好投资者教育,正确引导投资者。
第四条禁止会员从事下列行为:
(一)违反或协助他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从事超越经营范围的业务;
(三)从事或纵容、默许、姑息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期货欺诈活动;
(四)恶意竞争,贬损同行;
(五)破坏行业信誉,损害行业利益;
(六)进行虚假或误导性宣传;
(七)窃取同行秘密从中渔利或披露给他人获利;
(八)在业务活动中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会员开展承销业务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承销佣金方面作不适当的价格竞争;
(二)为发行人提供融资;
(三)与发行人或其相关人员有不正当的口头及书面利益协定;
(四)以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或故意隐瞒应当披露的信息;
(五)以不法手段促销有价证券;
(六)以不正当手段影响发行审核人员,干扰审核正常秩序。
第六条会员开展经纪业务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编造或散布虚假信息或未经正式披露的内部信息,误导投资者;
(二)欺诈客户,私自买卖客户帐户上的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三)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四)向客户作出盈亏承诺;
(五)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六)泄露客户资料,或伪造、涂改或者不按照规定保存客户交易、结算、交割等资料;
(七)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
(八)允许法人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买卖证券;
(九)违规向客户提供资金或有价证券;
(十)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进行佣金价格的竞争或宣传;
(十一)恶意诋毁、中伤同行;
(十二)到同行营业场所进行营销活动或煽动同行客户挤提或转托管、撤销指定交易;
(十三)用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挖走同行客户和从业人员;
(十四)故意拖延或不予办理客户证券转托管、撤销指定交易业务(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或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业务规则有特别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七条会员开展自营业务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客户保证金或有价证券;
(二)假借客户名义开立证券帐户;
(三)进行对敲对倒;
(四)将自营帐户与其他帐户混合操作;
(五)与投资银行、受托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关联运作;
(六)以任何方式与他人合谋,联手炒作证券;
(七)对外透露自营买卖信息;
(八)将自营买卖的证券推荐给客户,或诱导客户购买该种证券;
(九)炒作关联公司的有价证券。
第八条会员开展受托投资管理业务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变更受托投资范围;
(二) 挪用受托投资资产;
(三) 故意使受托人利益关联主体的交易抢先或滞后于受托投资交易;
(四) 将受托投资在不同受托投资帐户之间或与受托人自营帐户之间进行相互买卖,转移受托投资帐户利润或亏损;
(五)以获取佣金或其它利益为目的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六)与委托人约定投资证券的利益分成或亏损分担,向委托人承诺投资收益;
(七)以争取客户为目的对公司情况作不真实的宣传;
(八)已知受托资产为非法而接受委托。
第九条会员开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任何方式与他人合谋,联手炒作证券,获取不正当利益;
(二)买卖其股东单位的上市证券;
(三)进行对敲对倒;
(四)损害客户合法利益向其股东单位输送利益;
(五)对外泄露证券交易信息;
(六)将基金买卖的证券推荐给客户,或诱导客户购买该种证券。
第十条会员开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存在虚假信息、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
(二)在同一时点上就同一事项提供相反或矛盾的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
(三)利用咨询服务与他人合谋操纵市场;
(四)欺骗或强制客户接受证券投资咨询服务;
(五)违规代理客户从事证券买卖;
(六)在证券咨询活动中,向客户承诺投资收益及与客户约定利益分成或亏损分担。
第十一条会员开展期货经纪业务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接受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为其进行期货代理交易;
(二)允许法人以个人名义开户进行期货交易,允许客户假借他人名称或虚拟名称开户,或在同一公司多方开立帐户和下达交易指令;
(三)将受托业务进行转委托,或者接受转委托业务;
(四)允许客户在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进行期货交易;
(五)从事或变相从事期货自营业务;
(六)不按照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风险准备金;
(七)伪造、涂改或者不按照规定保存期货交易、结算、交割资料;
(八)违反规定进行混码交易;
(九)不按照规定向客户出示风险说明书,向客户作获利保证;
(十)未经客户委托或者不按照客户委托范围擅自进行期货交易;
(十一)提供虚假的期货市场行情、信息,或者使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诱骗客户发出交易指令;
(十二)向客户提供虚假成交回报;
(十三)未将客户交易指令下达到期货交易所,从事场外期货交易;
(十四)挪用客户保证金;
(十五)从事外汇按金交易、境外期货交易或其它。
第十二条协会自律监察委员会对违约会员进行调查取证,并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协会依据章程和有关规定的程序作出处罚决定。
第十三条会员有义务接受和配合协会自律监察委员会的调查,会员对协会的检查和调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资料。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公约的会员,协会可采取书面或口头的形式进行提醒或质询,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单处或并处:
(一)书面批评,责令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在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遣责;
(四)暂停部分会员权利;
(五)暂停会员资格;
(六)取消会员资格,并建议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会员对处分有异议的,可以向协会提出复议申请。
第十六条对违约行为的举报、调查、处理和复议的具体办法协会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对自觉遵守本公约的会员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协会将予以适当的奖励或表彰:
(一)开展证券期货市场业务或管理创新,贡献突出者;
(二)对证券期货市场发展提出重要意见、建议被主管机关或协会采纳者;
(三)举报证券期货市场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经查明属实者;
(四)维护证券期货市场正常运作,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妥善处理意外事故者;
(五)协会认定的其他成绩突出者。
第十八条会员受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处分或奖励的,其结果记入会员及负责人诚信纪录档案。
第十九条本公约适用于证券公司会员、期货公司会员、证券营业部会员、基金管理公司会员、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二十条本公约由协会理事会制定、修改,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公约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❻ 中国证监会的监管措施有哪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中国证监会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1、检查
检查是基金监管的重要措施,属于事中监管方式。检查可分为日常检查和年度检查,也可分为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是指基金监管机构的检查人员亲临基金机构业务场所,通过现场察看、听取汇报、查验资料等方式进行实地检查。
中国证监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并要求其报送有关的业务资料。
2、调查取证
查处基金违法案件是中国证监会的法定职责之一,而调查取证是查处基金违法案件的基础,是进行有效基金监管的保障。
3、限制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赋予中国证监会限制证券交易权。
中国证监会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中国证监会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15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15个交易日。
4、行政处罚
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的行政处罚措施主要包括: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改正、警告、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责令停业等。
(6)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查询扩展阅读:
中国证监会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和拟订证券期货市场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起草证券期货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议;制定有关证券期货市场监管的规章、规则和办法。
二、垂直领导全国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对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管理有关证券公司的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
三、监管股票、可转换债券、证券公司债券和国务院确定由证监会负责的债券及其他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托管和结算;监管证券投资基金活动;批准企业债券的上市;监管上市国债和企业债券的交易活动。
四、监管上市公司及其按法律法规必须履行有关义务的股东的证券市场行为。
五、监管境内期货合约的上市、交易和结算;按规定监管境内机构从事境外期货业务。
❼ 证券公司柜员能看到我所买的股票和我持仓情况吗
证券公司有一定权限的管理人员可以查看投资者个人证券账户,交易明细、资金进出、盈亏情况、个人资料等都能看到。
投资者查询个人证券账户,交易时间能查询近一个月的明细,休市时间可以查询近三个月的情况,超过三个月的要在证券公司柜台查询。
❽ 私募基金行政监管措施 行政监管措施有哪些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监管基本原则是,坚持“适度监管、底线监管、行业自律、促进发展”,明确私募基金行业三条底线,确保私募基金规范运作:一是要坚守“私募”的原则,不得变相进行公募;二是要严格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坚持面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三是要坚持诚信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底线。
具体监管措施有以下三方面:
(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关机构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情况进行统计监测和检查;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采取7项有关措施:
1.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并要求其报送有关的业务资料;
2.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3.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4.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资料;
5.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
6.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者查封;
7.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十五个交易日。
(二)中国证监会将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诚信信息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信用状况,实施差异化监管。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关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依法对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