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市场发展法律问题
① 请问期货市场有哪些法律法规需要遵守
我国目前已启动了《期货法》的立法程序。在《期货法》出台之前,期货法律规范体系的主体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期货市场的主管机关──中国证监会制定的部门规章。1999年国务院发布了《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目前正在修订,这是目前系统规范期货市场的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作为期货市场的监管机关,为贯彻执行《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制定了与之相配套的《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等规章。会同原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国有企业境外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从而基本上形成了覆盖期货市场各个主体、各个环节的规章体系,使期货市场法规体系基本健全。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对期货市场有间接的规范作用。2003年6月发布的《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0号,简称期货司法解释),作为目前规定最为系统的期货司法解释,对期货市场起着重要的规范作用。再有,从自律规范的角度来看,期货业协会和期货交易所依法制定的交易规则、自律规则也是期货市场法律规范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这些条款非常重要。另外如果对期货公司提供的合同文本有不同意见,可要求签署补充协议。
② 期货交易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和客户没啥可讲的,无非是保存好各种开户文件、交易资料而已,客户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几乎没有可能出现违法的事情。
到是期货公司才必须注意法律问题,避免客户诉讼的出现,在每个环节都要一丝不苟,否则一旦出现问题,吃亏的大多是期货公司自己。就算是和客户的诉讼能够获胜,也是很累人的事情。
③ 期货交易中的几个法律问题
一、现货交易场所经营非现货交易的合同无效,法院判决仅返还投资本金(附带现货交易与期货交易的法律区分)
二、期货合同约定“投资人有义务对其自身账户中超出保证金标准的头寸自行平仓,由于市场原因导致期货公司无法采取强行平仓措施产生的损失由投资人承担”的,由此产生的损失(包括穿仓损失),投资人向期货公司主张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
三、期货委托买卖合同中,受托人承诺按期偿还本金并支付逾期滞纳金的,法院判决予以支持
四、借款投资期货,不一定是“夫妻共同债务”(15081124)
④ 我国金融期货市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中国金融期贷市场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我国金融期货交易立法滞后、不健全,致使中国金融期货市场面临着诸多法律风险。目前我国金融期货市场上法规欠缺,立法层次低,金融期货市场中的合约在法律范围内无效,合约内容不合法律规范,或者是因对方破产等原因,使合法的合约无法执行而造成的风险。
(二)管理机构过多,从而导致管理混乱。中国现有诸如中国证券会、国务院有关职能部门、地方政府、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管理机构。而且这些机构还存在着一定的权属不清,政出多门现象,使得金融期货市场难以适从,这势必会造成市场混乱,竞争无序等现象的发生。
(三)缺乏真正的市场均衡价格。使得金融期货市场面临着价格风险。由于金融期货的杠杆作用,它们对其相关联的基础金融工具如股票指数、汇率、债券价格的变动极为敏感,波动的幅度比基础市场变化大。由于金融期货市场发育不成熟或是突发事件导致金融期货的转让很困难,或要转让就要面对价格大幅度下跌的风险。而由于政府的宏观政策或对相关市场的调控都会影响到金融期货的价格,也会使其收益产生不确定性。
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的几点对策
(一)完善金融期货市场监管的法律体系
我国正处在金融期货市场发展的初期阶段,要不断推进我国金融期货市场法律监管体系建设,实现该法律体系建设的专业化、系统化、透明化。在后金融危机的形势下,立法思路上要遵循科学借鉴原则,具体说来,一方面是加快立法,在数量上满足金融期货市场自身发展需要;另一方面要针对现代金融发展的快速、复杂、多变的特点,提高立法技术和专业水平,避免体系内部各法律法规出现相互矛盾或产生歧义。以建立一个结构合理、互为补充、协调一致的高质量的金融法律体系。并注意金融法律体系与其他法律法规之间的配套和协调。
(二)规范金融期货市场管理秩序
1.外部监管体系如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交易所要在监管方面保持协调一致共同审定上市期货合约,对从事期货经营、期货结算、咨询等相关机构的设立进行审核并对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管。
2.要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和财务公开制度。不论是内部的风险管理制度还是外部的监管制度,其核心均在于发现金融期货交易中潜在的风险,保证期货交易有秩序顺利地进行,而信息披露制度正是发现问题的关键手段。
3.加强政府监管和行业管理。尽快建立更具有权威性的全国统一的期货交易管理委员会,其职能部门的设置可参考CFTC组织;在实施期货监管时,政府应注意发挥期货协会的作用。政府自身也应注意保护民主决策机制,不断增强监管行为的合理性。
(三)加强基础市场的建设,为期货市场价格的均衡提供有力支撑
基础的稳定为减少金融期货交易中一些不必要的风险提供了一个长期有效的保障。作为一个新兴市场,股市的遗留问题还很多。政策市场和资金推动型的不成熟股市的特征也十分明显,如果证券投资基金控制股票风险都达不到一定的成熟度。把基金的一些市场行为拿到股指期货上,恐怕只能加剧基金和股指期货的风险。因此,有必要加紧完善基础市场的建设。
⑤ 关于期货法律法规的一个问题
《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特别处理期间,特别处理工作组认为需要对期货经纪公司进行清算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经批准后清算。特别处理期间,特别处理工作组认为需要对期货经纪公司进行清算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经批准后清算。
⑥ 期货发展史上;相关法律学习,和重要的案例,能有一些吗
你问的不太清楚 是要了解期货的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期货发展史上发生的一些案例 通过法律怎么解决的么?
⑦ 期货基础知识 , 期货法律法规
一:期货基础知识:
期货与现货完全不同,现货是实实在在可以交易的货(商品),期货主要不是货,而是以某种大宗产品如棉花、大豆、石油等及金融资产如股票、债券等为标的标准化可交易合约。因此,这个标的物可以是某种商品(例如黄金、原油、农产品),也可以是金融工具。
交收期货的日子可以是一星期之后,一个月之后,三个月之后,甚至一年之后。
买卖期货的合同或协议叫做期货合约。
买卖期货的场所叫做期货市场。
投资者可以对期货进行投资或投机。大部分人认为对期货的不恰当投机行为,例如无货沽空,可以导致金融市场的动荡,这是不正确的看法,可以同时做空做多,才是健康正常的交易市场。
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和质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二:期货法律法规:
* 1999年06月02日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 1999年05月25日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 1998年08月01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期货市场的通知
* 1996年12月25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国证监会对期货市场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复函
* 1996年09月02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1996年全国证券期货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 1996年02月23日 国务院批转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期货市场监管工作请示的通知
* 1995年07月20日 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务院证券委员会1995年证券期货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 1994年09月29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暂停粳米、菜籽油期货交易和进一步加强期货市场管理请示的通知
* 1994年05月16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坚决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若干意见请示的通知
* 1994年04月06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停止钢材、食糖煤炭期货交易请示的通知
* 1994年04月06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停止钢材、食糖、煤炭期货交易请示的通知
* 1993年11月14日 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的通知
⑧ 关于期货法律法规的问题
你看的书已经过时了,而你看到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则是最新修改的,自然对不上号了。
⑨ 期货交易的法律法规
国务院关于修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期货合约的买方,如果将合约持有到期,那么他有义务买入期货合约对应的标的物;而期货合约的卖方,如果将合约持有到期,那么他有义务卖出期货合约对应的标的物(有些期货合约在到期时不是进行实物交割而是结算差价,例如股指期货到期就是按照现货指数的某个平均来对在手的期货合约进行最后结算)。当然期货合约的交易者还可以选择在合约到期前进行反向买卖来冲销这种义务。
买卖期货合约的时候,双方都需要向结算所缴纳一小笔资金作为履约担保,这笔钱叫做保证金。首次买入合约叫建立多头头寸,首次卖出合约叫建立空头头寸。然后,手头的合约要进行每日结算,即逐日盯市。
建立买卖头寸(术语叫开仓)后不必一直持有到期,在股指期货合约到期前任何时候都可以做一笔反向交易,冲销原来的头寸,这笔交易叫平仓。如第一天卖出10手股指期货合约,第二天又买回10手合约。那么第一笔是开仓10手股指期货空头,第二笔是平仓10手股指期货空头。第二天当天又买入20手股指期货合约,这时变成开仓20手股指期货多头。然后再卖出其中的10手,这时叫平仓10手股指期货多头,还剩10手股指期货多头。
一天交易结束后手头没有平仓的合约叫持仓。在以上交易过程中,第一天交易后持仓是10手股指期货空头,第二天交易后持仓是10手股指期货多头。 期货市场最早萌芽于欧洲。早在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就出现过中央交易场所、大宗易货交易,以及带有期货贸易性质的交易活动。当时的罗马议会大厦广场、雅典的大交易市场就曾是这样的中心交易场所。到12世纪,这种交易方式在英、法等国的发展规模很大,专业化程度也很高。 1251年,英国大宪章正式允许外国商人到英国参加季节性交易会。后来,在贸易中出现了对在途货物提前签署文件,列明商品品种、数量、价格,预交保证金购买,进而买卖文件合同的现象。1571年,英国创建了实际上第一家集中的商品市场——伦敦皇家交易所,在其原址上后来成立了伦敦国际金融期货期权交易所。其后,荷兰的阿姆斯特丹建立了第一家谷物交易所,比利时的安特卫普开设了咖啡交易所。1666年,伦敦皇家交易所毁于伦敦大火,但交易仍在当时伦敦城的几家咖啡馆中继续进行。17世纪前后,荷兰在期货交易的基础上发明了期权交易方式,在阿姆斯特丹交易中心形成了交易郁金香的期权市场。1726年,另一家商品交易所在法国巴黎诞生。
1、1848年芝加哥期货交易所产生;
2、1874年芝加哥商业交易所产生;
3、1876年伦敦金属交易所产生;
4、1885年法国期货市场产生操作方式。 1.以小博大。期货交易只需交纳5-10%的履约保证金就能完成数倍乃至数十倍的合约交易。由于期货交易保证金制度的杠杆效应,使之具有 “以小博大” 的特点,交易者可以用少量的资金进行大宗的买卖,节省大量的流动资金。
2.双向交易。期货市场中可以先买后卖,也可以先卖后买,投资方式灵活。
3.不必担心履约问题。所有期货交易都通过期货交易所进行结算,且交易所成为任何一个买者或卖者的交易对方,为每笔交易做担保。所以交易者不必担心交易的履约问题
4.市场透明。交易信息完全公开,且交易采取公开竞价方式进行,使交易者可在平等的条件下公开竞争。
5.组织严密,效率高。期货交易是一种规范化的交易,有固定的交易程序和规则,一环扣一环,环环高效运作,一笔交易通常在几秒种内即可完成。
⑩ 关于期货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 1999年06月02日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 1999年05月25日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 1998年08月01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期货市场的通知
* 1996年12月25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国证监会对期货市场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复函
* 1996年09月02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1996年全国证券期货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 1996年02月23日 国务院批转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期货市场监管工作请示的通知
* 1995年07月20日 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务院证券委员会1995年证券期货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 1994年09月29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暂停粳米、菜籽油期货交易和进一步加强期货市场管理请示的通知
* 1994年05月16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坚决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若干意见请示的通知
* 1994年04月06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停止钢材、食糖煤炭期货交易请示的通知
* 1994年04月06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停止钢材、食糖、煤炭期货交易请示的通知
* 1993年11月14日 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