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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

发布时间: 2021-05-01 10:57:23

Ⅰ 证监会如何丰富监管“工具箱”

,证监会日前就《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本次修订重点体现在七个方面,包括扩充了诚信信息覆盖的主体范围和信息内容范围(双扩容),实行资本市场诚信监管“全覆盖”;建立重大违法失信信息公示的“黑名单”制度等方面。这意味着在现有法律法规基础之上,将增加违法违规主体和个人现有业务的行政许可成本,间接提高违法违规成本。

据记者了解,证监会始终把推进资本市场诚信监管作为工作重点。2012年,制定了首部资本市场诚信规章《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实施五年以来,取得了积极成效。统一建立了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和失信记录公开查询平台,健全了诚信激励约束机制,实施了跨部门的诚信信息共享和失信联合惩戒,有效发挥了多元化监管方式“组合拳”的威力,实现了监管执法效能的大幅跃升。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诚信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更高的要求。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对诚信监管提出了许多新的需求。为此,证监会将国家相关要求与资本市场实际相结合,修订《暂行办法》,形成了此次征求意见的《办法》。本次修订重点体现在七个方面:一是扩充了诚信信息覆盖的主体范围和信息内容范围,实行资本市场诚信监管“全覆盖”。二是建立重大违法失信信息公示的“黑名单”制度。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市场禁入、证券期货犯罪、拒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调查、拒不执行生效处罚决定及严重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市场反映强烈的其他违法失信信息。三是建立市场准入环节的诚信承诺制度。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涉及的相关当事人应当提交书面承诺,承诺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并将诚实合法地参与证券期货市场活动。四是建立主要市场主体诚信积分管理制度,对主要市场主体实施诚信分类监管。五是建立行政许可“绿色通道”制度,激励守信,对诚信状况良好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实行优先审查制度。六是建立市场主体之间的诚信状况互查制度,强化市场交易活动中的自我诚信约束。七是强化事后监管的诚信约束。实现在监管的各流程、各环节都要查询诚信档案,作为采取监管执法措施的重要考量因素。

Ⅱ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
新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首次将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纳入调整范围,根据法律授权,我会应当就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即私募证券基金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2013年6月,中央编办发布通知,明确将包括创业投资基金在内的私募股权基金的管理职责赋予我会,我会负责组织拟订监管政策、标准和规范等。据此,我会在反复调研论证基础上,草拟形成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并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于今年年初上报国务院。目前,国务院法制办正在积极办理过程中。
2014年5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以下简称“新国九条”)中明确提出发展私募投资基金,并要求按照功能监管、适度监管的原则,完善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私募集合理财产品、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各类私募投资基金产品的监管标准。考虑到《条例》出台还有个过程,为适应私募证券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监管需要,促进各类私募基金健康规范发展,落实新国九条的要求,我们研究起草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拟以证监会部门规章形式发布实施。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四十一条,分为总则、登记备案、合格投资者、资金募集、投资运作、行业自律、监督管理、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法律责任及附则十章。
(一)关于调整范围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新国九条和中央编办通知的规定,结合我会监管职能,《办法》将私募证券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以及市场上以期货、期权、艺术品、红酒等为投资对象的其他种类私募基金均纳入调整范围,将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明确为“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鉴于除契约型私募基金外,很多以公司、合伙企业形式运作的机构从事类似私募基金的业务,《办法》还明确“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投资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二条)。
为落实《证券投资基金法》确立的统一功能监管原则,以及新国九条关于按照功能监管原则完善各类私募投资基金监管标准的要求,《办法》还明确:“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适用本办法。”
(二)关于登记备案
在基金管理人登记环节,《办法》要求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均应当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并根据基金业协会相关规定报送基本信息,基金业协会在申请材料齐备后以网站公告形式办结登记手续(第七条)。
在基金备案环节,考虑到私募证券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等在投资对象、运作方式等方面的差异,《办法》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注明基金类别;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应当报送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机构托管基金资产的,还应当报送委托托管协议(第八条)。
为防止机构利用登记备案信息进行增信,《办法》规定基金业协会公告的登记备案信息,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资产安全的保证(第九条)。
为便于社会公众及时获悉丧失主体资格的基金管理人的信息,《办法》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限期向基金业协会报告,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注销基金管理人登记并予以公告(第十条)。
(三)合格投资者
《办法》明确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且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第十一条)。
《办法》参考境外合格投资者标准,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规定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2)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第十二条)。此标准比目前市场上的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标准要高,但在最低投资金额方面比2011年发布的《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等配套文件中规定的投资者对单只股权投资基金1000万元的最低认购金额明显要低。
拟定上述标准的主要考虑是:合格投资者标准过低容易将不具备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的公众投资者卷入其中,进而引发非法集资。由于采取了资产规模或收入水平和对单只基金最低认购额的双重标准,相比仅从对单只基金最低认购额来把握合格投资者标准更加全面,因此,对单只基金最低认购额的标准没有简单参照以前发展改革委的过高标准。对于个人投资者,《办法》分别从金融资产规模和收入水平两个维度进行规定,也为今后具有稳定高收入的群体参与私募基金留有空间。
此外,考虑到一些机构投资者和管理人的内部关系人等具备专业能力,并能够识别和承担风险,《办法》参考国内资产管理行业的现有规定和境外经验,将四类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一是社保基金、企业年金、慈善基金;二是依法设立并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投资计划;三是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四是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投资者(第十三条)。
(四)关于资金募集
《办法》就资金募集作了以下规定:一是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公众传播媒体、报告会、短信、微信、散发传单和张贴布告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二是不得向投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三是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通过问卷调查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并对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合格投资者说明;四是对投资者提出要求,要求如实填写风险调查问卷,如实承诺资产或者收入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要承担相应责任;五是投资者确保委托资金来源合法,不得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第十四至十九条)。
(五)关于投资运作
《办法》要求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募集资金,应当签订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基金合同应当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必备内容;对于其他种类私募基金,基金合同也应当参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相关规定,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第二十条)。
在基金托管方面,《办法》根据私募基金的特点和《证券投资基金法》,未强制要求私募基金进行托管安排。但为保障基金财产安全,要求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财产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进行托管;不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第二十一条)。
在投资环节,为有效防范利益冲突,《办法》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同基金之间建立相互独立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防火墙制度(第二十二条)。
为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办法》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提出了相应的规范性要求,列举了禁止从事的行为(第二十三条)。
在信息披露方面,《办法》要求如实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并规定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第二十四条)。
在信息报送方面,《办法》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业协会规定,及时填报和定期更新相关信息。考虑到对冲基金和并购基金往往会运用杠杆,有可能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要求私募基金还应当报告杠杆运用情况。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并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第二十五条)。
此外,还对重要资料的保存作了规定(第二十六条)。
(六)关于行业自律
为加快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办法》就行业自律作出了一系列规定:一是规定基金业协会应当建立登记备案信息系统。鉴于私募基金信息相对敏感,《办法》要求基金业协会对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的基金信息予以严格保密(第二十七条)。二是建立与证监会及派出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的信息共享机制(第二十八条)。三是规定了基金业协会在制定规则、执业检查和纪律处分方面的职权(第二十九条)。四是建立投诉处理机制,进行纠纷调解(第三十条)。
(七)关于监督管理
在监督检查方面,《办法》规定证监会及派出机构对相关机构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情况,进行统计监测和检查,并有权依法采取措施(第三十一条)。
在诚信管理方面,《办法》规定证监会将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诚信信息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信用状况,实施差异化分类监管(第三十二条)。
在行政监管措施方面,《办法》规定证监会及派出机构可以对违法违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第三十三条)。
(八)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
创业投资基金是股权投资基金的一个特别种类,由于其主要投资小微企业,属于市场失灵的领域,世界各国均通过特别立法,一方面明确财税扶持政策,另一方面对其投资领域进行监管引导,以确保政策目标实现。例如,2010年美国在将私募基金纳入统一立法监管后,2011年又发布规则,对创业投资基金实行差异化监管。2011年欧盟发布《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指令》,2013年4月又专门发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规则》。
借鉴国际经验,《办法》为创业投资基金专章作了特别规定:一是参照国际通行定义和2005年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对创业投资基金作了界定;二是规定鼓励和引导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创业早期的小微企业,并从衔接已经建立的创业投资政策扶持机制考虑,规定享受国家财政税收扶持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其投资范围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三是明确基金业协会对创业投资基金实行差异化行业自律和会员服务;四是明确证监会对创业投资基金在投资方向检查等环节采取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监督管理,而且规定在账户开立、发行交易和投资退出等方面,为创业投资基金提供便利服务(第三十四至三十七条)。
对除创业投资基金外的其他股权基金,因其已属于市场充分有效的领域,故国际通行做法是完全交由市场进行调节,政府对其实施必要法律监管的目的主要是防范非法集资、利益输送和因过度运用杠杆而导致系统性金融风险。虽然除创业投资基金外的其他私募股权基金与私募证券基金相比,在投资运作和风险控制机制上有差异,但这些差异都是市场自发形成的结果,政府不宜人为干预。所以,世界各国在为私募基金立法时,均不区分私募证券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
考虑到《办法》作为部门规章,无法规定促进私募股权基金发展政策措施以及创业投资基金税收优惠政策等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相关内容,因此,证监会拟另行与相关部门沟通,推动促进私募基金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早日出台。
(九)关于法律责任
考虑到《办法》的调整范围涵盖各类私募基金,《办法》根据各类私募基金的一般特点,在部门规章权限内,明确了相应处罚。对违反《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第三十八条至三十九条)。对于私募证券基金,鉴于《证券投资基金法》已规定了相关罚则,《办法》特别明确: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有关规定的,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四十条)。
三、关于《办法》的实施
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办法》实施前的私募基金,其投资运作依照原有基金合同执行;《办法》实施后的私募基金,其投资运作应当依照《办法》规定执行。

Ⅲ 私募基金的监督机构有哪些

私募基金监管机构主要有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鑫风口回答

Ⅳ 证监会对股票期货交易如何监管

证监会主要的职责。一)研究和拟订证券期货市场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起草证券期货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议;制定有关证券期货市场监管的规章、规则和办法。
(二)垂直领导全国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对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管理有关证券公司的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
(三)监管股票、可转换债券、证券公司债券和国务院确定由证监会负责的债券及其他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托管和结算;监管证券投资基金活动;批准企业债券的上市;监管上市国债和企业债券的交易活动。
(四)监管上市公司及其按法律法规必须履行有关义务的股东的证券市场行为。
(五)监管境内期货合约的上市、交易和结算;按规定监管境内机构从事境外期货业务。
(六)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按规定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的高级管理人员;归口管理证券业、期货业协会。
(七)监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期货结算机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审批基金托管机构的资格并监管其基金托管业务;制定有关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中国证券业、期货业协会开展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工作。
(八)监管境内企业直接或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上市以及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到境外发行可转换债券;监管境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到境外设立证券、期货机构;监管境外机构到境内设立证券、期货机构、从事证券、期货业务。
(九)监管证券期货信息传播活动,负责证券期货市场的统计与信息资源管理。
(十)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成员从事证券期货中介业务的资格,并监管律师事务所、律师及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成员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活动。
(十一)依法对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罚。
(十二)归口管理证券期货行业的对外交往和国际合作事务。
(十三)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Ⅳ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情况进行统计监测和检查,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采取有关措施。第三十二条中国证监会将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信息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信用状况,实施差异化监管。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Ⅵ 诚信监管的定义

诚信监管,通过从诚信信息的界定与归集,到诚信信息的公开查询,从监管部门的诚信监督、管理,到市场机构的自我诚信约束,从失信惩戒、约束,到守信激励、引导等一系列制度机制,强化对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的诚信约束。

其主要制度包括:
一是建立诚信档案制度。规定证监会建立全国统一的“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全面归集证券期货市场相关的监管执法、自律管理和司法等公共诚信信息,使市场参与主体的违法失信行为无处遁形。
二是推出诚信信息查询制度。在依法继续公开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和行业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决定信息的同时,为便于市场主体了解、掌握自己和有关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建立了诚信信息申请查询制度,市场主体可以按规定申请查询本人、本人聘请或提供服务的有关机构及其人员诚信信息,包括上述公开范围之外的诚信信息。
三是建立了一系列的违法失信惩戒制度。包括许可审查一律要查询诚信档案、严格考察诚信记录,针对许可申请人的违法失信记录可以要求解释、说明和核查,在业务创新、试点中对违法失信记录的暂缓安排,在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中重点关注违法失信记录较多的机构,在主板、创业板发审委、并购重组委等委员、专家遴选中,对有失信记录的“一票否决”等,使违法失信者成本提高、付出代价、受到制约。
四是建立了针对几类特定主体的诚信约束制度。为了加大对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相关重组方履行分红、资产重组等公开承诺的督促、约束力度,明确将上市公司相关公开承诺的履行信息纳入诚信档案,并将予以公示。针对当前市场上部分主体发布与事实明显不符的资本市场相关评论信息,扰乱市场秩序的实际,规定证监会及派出机构可以向其出具诚信关注函,记入诚信档案,并可向其所在工作单位、所属主管部门或者行业自律组织通报。此外,为了促进常态化的自我诚信约束,规定上市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诚信监督、约束机制,监管部门有权检查、通报。
五是为激励、鼓励守信留下了空间。除将市场机构和人员所获全国性或部级奖励、表彰、评比等正面信息纳入诚信档案,还规定在业务创新、试点中,对诚信记录良好的予以鼓励、倾斜,支持一贯诚信合规的机构拓展业务、做优做强,在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环节根据监管对象的诚信状况做出差异化安排,鼓励、支持证券期货市场行业自律组织开展诚信先进典型评选、诚信评价活动等。
六是明确诚信监督合作制度。规定证监会将与国务院其他部门、地方政府、司法机关、行业组织实行诚信信息共享,开展诚信监督合作,实现对失信行为协同监管。

Ⅶ 私募基金行政监管措施 行政监管措施有哪些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监管基本原则是,坚持“适度监管、底线监管、行业自律、促进发展”,明确私募基金行业三条底线,确保私募基金规范运作:一是要坚守“私募”的原则,不得变相进行公募;二是要严格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坚持面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三是要坚持诚信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底线。
具体监管措施有以下三方面:
(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关机构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情况进行统计监测和检查;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采取7项有关措施:
1.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并要求其报送有关的业务资料;
2.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3.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4.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资料;
5.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
6.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者查封;
7.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十五个交易日。
(二)中国证监会将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诚信信息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信用状况,实施差异化监管。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关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依法对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

Ⅷ 新三板企业拿到警示函可以申报ipo吗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新三板挂牌公司因违反规则在1年内被多次实施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的,全国股转系统可以限制其变更转让方式、发行融资、并购重组等业务的办理。并且,全国股转系统定期在官网公布对自律监管对象实施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的情况,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证券日报》记者了解到,资本市场诚信档案包括发行人、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及其董监高、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等主体的信息。按照《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实施的纪律处分措施等违法失信信息,在诚信档案中的效力期限为3年,但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刑事处罚和判决承担较大侵权、违约民事赔偿责任的信息,其效力期限为5年。

“上述未披露年报企业就算摘牌了,去申报IPO,新三板挂牌公司及其董监高带着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应该也是会受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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