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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期货市场的制度化创新

发布时间: 2021-05-01 04:44:42

Ⅰ 如何完善期货市场环境

探索推动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的联动发展,可以实现期货与现货、场内与场外、境内与境外市场的互联互通,逐步形成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大宗商品定价机制,更好地为我国实体经济的转型发展服务。

“从国际经验看,大宗商品市场均为期现一体化的市场。以伦敦金属交易所为例,交易者既可以随时交割提现,也可以远期持有,对冲平仓,交割仓库遍布全球,交易会员来自全球,这些综合优势使伦敦金属交易所成为全球铜定价中心。前期,上海结合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设立了一批规范运作的大宗商品现货市场;同时,上海期货交易所的铜、天胶、螺纹钢、白银等品种交易量全球排名第一,这都为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之间的联通提供了坚实的基础。”李军说。
他认为,“十三五”时期,随着经济发展质量的不断提升、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入推进以及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加快构建,期货市场的发展将迎来新的机遇。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和期货市场发展,需要广大专业机构投资者的积极参与。上海将以自贸试验区金融开放创新试点为引领,充分借助金融市场完备、金融机构集聚、金融人才汇聚的优势,进一步完善期货市场发展环境,促进市场参与者尤其是机构投资者的集聚。

Ⅱ 您好,我是通过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的面试,现在在政审阶段。想知道这个单位做市场监控岗位的待遇如何

中国期货交易的几个发展阶段:
1、起步探索阶段(1988年至1993年)
我国期货市场的起步探索阶段可以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1988年3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加快商业体制改革,积极发展各类批发市场贸易,探索期货交易”,确定了在我国开展期货市场研究的课题。同年,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家体改委、商业部等部门根据中央领导的指示,组织力量开始进行期货市场研究,并成立了期货市场研究小组,系统地研究了国外期货市场的历史和现状,并组织人员进行了考察,积累了大量有关期货市场的理论知识,为中国建立期货市场作了前期的理论准备和充足的可行性研究。
1990年10月,郑州粮食批发市场经国务院批准正式成立,标志着中国商品期货市场的诞生。郑州粮食批发市场以现货交易为基础,同时引入期货交易机制。1992年9月,我国第一家期货经纪公司——广东万通期货经纪公司成立。到1993年,由于认识上的偏差和利益的驱动,在缺乏统一管理的情况下,全国各地各部门纷纷创办期货交易所。至1993年下半年,全国各类期货交易所达50多家,期货经纪机构近千家。
我国期货市场的盲目无序发展为期货市场的后续发展埋下隐患:一方面,重复建设造成期货交易所数量过多,上市品种重复设置,导致交易分散,期货市场发现价格的功能难以发挥;另一方面,过度投机、操纵市场、交易欺诈等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恶性事件频发,多次酿成系统风险。针对这一情况,从1993年开始,政府有关部门对期货市场进行了全面的治理整顿。
2、治理整顿阶段(1993年至1999年)
针对期货市场盲目发展的局面,1993年11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坚决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的通知》,提出了“规范起步、加强立法、一切经过试验和从严控制”的原则,拉开了第一轮治理整顿的序幕。在本次治理整顿中,清理前存在的50多家交易所中只有15家作为试点被保留下来,并根据要求进行会员制改造。1998年8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期货市场的通知》,开始了第二轮治理整顿。1999年,我国期货交易所再次精简合并为3家,即郑商所、大商所和上期所,期货品种亦由35个降至12个。与此同时,期货代理机构也得到了清理整顿。1995年底,330家期货经纪公司经重新审核获发《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混乱无序的市场局面得以显著改善。1999年,期货经纪公司的准入门槛提高,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此后,为了规范期货市场行为,国务院及有关政府部门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1999年6月,国务院颁布《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与之配套的《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和《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相继颁布实施,期货市场的监管力度不断加强。2000年12月,中期协正式成立,标志着中国期货行业自律组织的诞生,将新的自律机制引入了我国期货行业的监管体系。至此,规范发展成为中国期货市场的主题。
3、规范发展阶段(2000年至今)
进入21世纪,中国期货市场正式步入平稳较快的规范发展阶段。这一阶段,期货市场的规范化程度逐步提升,创新能力不断增强,新的期货品种陆续推出,期货交易量实现恢复性增长后连创新高,期货市场服务产业和国民经济的经验也逐步积累。
同时,中国期货市场逐步走向法制化和规范化,构建了期货市场法律法规制度框架和风险防范化解机制,监管体制和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完善。由中国证监会的行政监督管理、中期协的行业自律管理和期货交易所的自律管理构成的三级监管体制,对于形成和维护良好的期货市场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一系列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夯实了我国期货市场的制度基础,为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2006年5月,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成立,并于2015年4月更名为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作为期货保证金的安全存管机构,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为有效降低保证金挪用风险、保证期货交易资金安全以及维护期货投资者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2006年9月,中金所在上海挂牌成立,并于2010年4月推出了沪深300指数期货。中金所的成立和股票指数期货的推出,对于丰富金融产品、完善资本市场体系、开辟更多投资渠道,以及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标志着我国期货市场进入了商品期货与金融期货共同发展的新时期。
经过20多年的探索发展,我国期货市场由无序走向成熟,逐步进入了健康稳定发展、经济功能日益显现的良性轨道,市场交易量迅速增长,交易规模日益扩大。根据中为市场数据统计整理,我国期货市场成交额从1993年的5,521.99亿元增长到2014年的2,919,866.59亿元,增长527.77倍;期货成交量从1993年的890.69万手增长到2014年的250,581.87万手,增长280.33倍。同时,我国期货市场的国际影响力显著增强,逐渐成长为全球最大的商品期货交易市场和第一大农产品期货交易市场,并在螺纹钢、白银、铜、黄金、动力煤、股指期货以及众多农产品等品种上保持较高的国际影响力。

Ⅲ 期货市场的创新发展

中国经济增长从高位趋缓,不断的向下走,GDP的增长速度已经不可能再保持在双数字以上,经济处于下行周期。我们所面临的风险如大宗商品风险,利率、汇率风险,股价波动风险等由于宏观经济走势的不确定性而加剧,与此同时国内外宏观经济不确定性带来的巨大风险敞口,我国相关经济活动主体对避险工具的需求激增。期货市场无疑为他们提供了一条便捷避险通道。期货市场是风险管理市场和财富管理市场。期货及相关衍生品是国家风险管理的基础工具,必不可少,十分重要,不可替代。我国的期货市场现状是期货行业整体规模小,行业实力有待提升;期货公司业务同质化现象严重,缺少大型公司;品种结构亟待完善;战略性品种缺失;投资者结构不合理,肩负培育机构投资者重任;国内期货市场相对封闭,对外开放势在必行;新品种推出步伐加快;各项新业务开闸在即;加强监管,放松管制;期货公司兼并重组、IPO上市成为趋势。目前我国期货上市品种:共5大类,28只商品,1只金融。具体包括:农产品12只、金属8只、能源1只、化工6只、金融1只。2011年全球成交量前十名商品期货品种中,6个属于中国。尽管如此,我国期货市场依然存在品种结构亟待完善,战略性品种缺失的问题。期货市场是期货产品流通的场所,没有健全有效的市场,期货产品将失去存在的意义。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与传统交易形式相比具有诸多优势。现阶段,它对于促进我国多层次市场体系建设,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国民经济信息化,加速商品流通,促进信用体系建设等多方面具有积极的作用。传统的现货市场是金字塔根基;期货市场诞生在发达的现货与中远期仓单市场上,是市场的一种高级组织形式;中远期市场又是完善的现代市场体系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构成整个金字塔体系的塔身部分。

Ⅳ 资本市场的制度化是什么意思

制度建设是推动资本市场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力量。2014年及以后一段时期,我国资本市场的制度建设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完善。
修订《证券法》
自2005年《证券法》修订以来,我国资本市场发生了巨大变化,股权分置改革取得重大突破,创业板市场及股指期货顺利推出,跨境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QDII、RQFII以及合资证券机构快速发展,资本市场市场化、国际化程度提高,跨境证券活动日益增多。2013年,国债期货恢复上市,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正在向纵深发展,监管层正在推进新股发行从核准制向注册制的过渡。作为证券市场的根本大法,《证券法》的很多内容已经难以适应这些新情况、新变化,甚至制约了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发展,重新修订《证券法》已经迫在眉睫,需要对《证券法》进行一次全面的、突破性的、前瞻性的修订,以便为证券市场的发展创新预留和拓展空间。
制定期货法
上世纪90年代中期,期货法酝酿起草,2006年,全国人大财经委启动了期货交易法立法程序,并成立了工作小组,然而,之后迟迟不见实质性的举措。这期间,我国期货市场迅猛发展,交易品种不断丰富,规模日益扩大,中国期货市场已成为全球最大的商品期货市场之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2010年4月16日正式推出沪深300股指期货,拉开了中国金融期货市场发展的序幕,2013年9月6日中止18年的国债期货重启。新修订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虽然于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但是,要全面规范期货交易,进一步解决期货市场发展的基本性、制度性问题,为我国期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迫切需要提升《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法律层级,制定颁布期货法。
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一部针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基础性法规,对“新三板”交易和监管作出了系统性的规定,同时将属于定向募集、且股东人数超过200人未在“新三板”挂牌的公司也纳入监管。
为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的精神,2013年12月14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明确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性质、功能和定位。根据国务院这一决定,中国证监会于12月16日就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于27日正式发布了《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根据这一决定,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其中明确,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只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依法进行股权融资、债权融资、资产重组等活动,拓宽了企业融资、并购重组渠道,简化了审核程序,提高了审核效率,对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的公司申请其股票公开转让,中国证监会豁免核准,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管理。笔者认为,作为配套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并购重组监管规则也需加紧制定……(全文请阅读《中国金融》印刷版2014年第02期)

Ⅳ 期货农业的未来展望

中国证监会主席郭树清最近指出,要牢牢把握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根本要求,主动贴近“三农”的需求,加强相关期货品种的研究开发力度,加快推进期货市场的改革和发展,进一步增强期货市场服务国民经济全局的能力。为增强加快发展期货市场的紧迫性和责任感,进一步发挥期货市场服务产业的功能。
一是加快涉农新品种合约的上市步伐,提供更多的避险工具。期货品种的数量、种类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期货市场功能的发挥程度。在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经过严格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尽快推出新品种合约,对已上市品种,完善上下游品种,形成系列,提供多样化工具,丰富避险手段,满足产业链不同客户的避险需求。
二是从政策层面鼓励引导现货企业参与套期保值。建议对《会计准则》等财务制度进行合理的优化,增强企业期现结合经营的灵活性。建立科学、规范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期货考核评价体系。从政策上适度放开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参与期货套利交易,并从制度上加以引导和管理。鼓励现货企业参与国内和国际市场相关期货品种的套利操作,在实践中逐步成熟,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研究期货套期保值信贷试点,探索把套期保值作为贷款条件的合适模式。同时,可考虑对长期稳定开展期货保值业务的大型重点企业,对套期保值取得的收益予以一定期限和程度的所得税减征,以鼓励和引导企业积极参与保值,开展风险管理的行为。
各期货交易所对套保企业的收费、保证金的收取,推出一些鼓励措施;建议在期货公司评级体系中,对保值量大、服务产业客户量大的期货公司,予以更多倾斜,进一步强调期货市场为实体经济服务的功能。
三是加速推进境外期货业务,研究国内夜盘交易。目前,由于缺乏利用境外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套利的合法通道,国内现货企业在竞争中处于相对不利的地位,产业客户存在较为迫切的需求。
四是持续推进投资者培训教育活动,为期货行业人才培养提供政策支持。发挥期货市场功能离不开地方政府的支持,整体而言,政府相关部门尤其是基层农业部门、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对期货市场和期货功能的认知仍有待提升,对利用期货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重要作用认识不足,积极利用期货市场功能的氛围尚未形成。需要持续加大期货知识普及力度,以现货企业、农业系统、政府相关部门为主,在政府部门和产业企业中培养期货文化。面向期货市场各参与主体,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期货知识宣传和投资者教育活动。
建议进一步发挥期货交易所、中期协和各地期货业协会的作用,设立专项基金,加大期货知识普及力度。在期货行业人才培养方面,从政策上予以规划和支持,加强高层次专业和管理人才队伍建设;依托高校建设期货后备人才培养基地,进行期货人才资源储备和进一步培养,促进行业的优秀人才得到有效的积累和发展。
五是适度放开期货经营机构的经营范围,更好地服务产业发展。期货市场是一个相对高风险的市场,近年来,根据规范发展需要,行业政策上对期货公司的经营范围、期货公司的自有资金使用范围,包括期货网点的设立、期货品种的上市等提出了较高要求,这一方面保障了整个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但同时也影响了期货公司的创新意愿。建议加快行业创新步伐,适时放开CTA、资产管理等相关业务,放宽期货经营机构的经营范围,促进期货公司壮大实力,从而更好地服务产业经济发展。

Ⅵ 如何促进农户与期货市场有效对接

因此,规避农户面临的农产品价格风险已成为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任务。 19世纪中叶起源于美国芝加哥的农产品期货市场,以其特殊的交易制度设计使得所形成的价格被公认为是最真实、权威的价格信号,在农户进行价格风险管理中发挥着独特作用。目前,美国是农产品期货市场发展最完善和成熟的国家。美国农户,无论种植规模大小,都习惯于利用期货市场的价格信息进行生产经营决策。 我国农产品期货市场经过多年的发展,交易规则和交易制度不断完善,交易量、持仓量不断攀升,影响力日益扩大。但由于我国农产品期货市场起步晚,发展还不成熟,仍存在诸多问题。比如,农产品期货市场交易者仍以中小投机者为主,而真正需要规避风险的农户参与度却非常低,存在着较为严重的过度投机现象。过度投机加大了期货价格的非理性波动, 使期货价格脱离现货基础,不能真实反映供求状况,严重弱化期货市场价格发现和规避风险的功能。 我国政府十分重视发挥农产品期货市场服务“三农”的重要作用,各级政府和农产品期货服务机构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推动农户与期货市场的对接,但收效甚微。充分利用农产品期货市场规避价格风险是农业发展的方向,但我国农户参与期货市场者寥寥无几,政府和期货市场服务机构采取的一系列措施也没能被农户很好地接受,之所以出现这一扭曲现象,笔者认为有以下原因: 第一,期货服务供需不匹配。我国农户期货市场参与度低,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他们对期货市场的认知度偏低,大部分农户不知道期货是什么,更不知道如何操作。虽然政府和期货交易所为农户提供了大量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服务,但没有能够充分考虑到农户的特点和实际需求,许多接受过宣传、教育和培训服务的农户对期货市场的理解程度仍然相当低,远远达不到能够直接或间接利用期货市场的水平,导致大多数农户对期货市场依然是“敬而远之”。 第二,专业的农业合作组织缺乏。我国农户大多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分散的小规模生产者,难以参与集中而大宗的农产品期货交易,加之农户对期货市场的认知和操作能力不足,需要专业的合作组织引导和帮助。然而,当前我国农业专业合作组织运行不规范,层次普遍较低,能够帮助农户有效利用期货市场的专业性合作组织非常少。同时,农户与农业合作组织之间也没有形成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农业合作组织在帮助农户与期货市场对接过程中难以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农户借助农业合作组织参与期货市场所获得的效果也难以传导到农民身上。 第三,期货品种创新滞后。一方面,我国农产品期货现有品种的合约规模单一,尚无适合中小种植规模农户参与套期保值的小合约,在缺乏专业的农业合作组织的情况下,这部分农户就被无形地“拒之门外”。另一方面,期货市场品种数量偏少,与农业大国的地位不相称,过少的上市品种制约着期货市场服务农户生产经营的范围和能力。此外,农产品期权虽然列入品种发展计划多年,但一直未能破题。农产品期权以特有的交易机制可将农产品价格维持在一定水平之上,期权产品的缺失不仅减少了农户利用期货市场的选择机会,也降低了期货市场对农户的吸引力。 第四,风险保障措施不完善。农户利用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可以规避价格波动风险,但套期保值如果操作不当,本身也会面临一些潜在的风险,这也是部分农户不愿利用期货市场的原因之一。农户利用期货市场是个动态过程,从进入市场到合约平仓或交割需经历较长时间,要面临诸如持有期货头寸的现货产量变动和期货头寸价格波动导致保证金变动等风险。而就目前来看,我们对潜在风险的保障措施不够完善,还不能消除农户利用期货市场的后顾之忧。 综上,笔者提出以下建议,以实现农户与期货市场的有效对接。 首先,实现宣传、教育和培训的常态化和案例化。要根据农户的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并使之形成一种常态化的制度。在宣传教育方法上,力求采用形象的、通俗易懂的案例形式,并可在各地区设立专门的期货咨询热线,随时解答农户的问题。 其次,推动期货专业合作组织的建设。帮助农户建立期货专业合作组织,从政策和资金上给予一定的扶持。探索科学的合作方式和服务模式,提高合作组织的服务水平、服务能力和服务效率。优化农户与合作组织之间的利益联结机制,防范合作双方可能出现的违约风险。 再次,推进期货制度和品种创新。创新品种上市制度,变革高度行政化且多头相互牵制的审批制度。加快研究设计现有交易品种对应的小合约,对条件成熟的新品种尽快安排上市。积极推出农产品期权。 最后,建立、健全风险保障体系。探索设立农业期货风险保障基金和期货专项发展基金,尝试引入农业保险、成立专门的担保机构和管理机构。

Ⅶ 中国期货发展的意义(作业)

世纪之交,中国期货市场面对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加入世贸组织的历史性契机,在“稳步发展期货市场”的方针、政策指引下,终于摆脱持续数年的低靡,迎来了市场发展的重大转机。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直接对话,无疑加剧了市场波动的风险。期货市场发现价格、规避风险、沟通产销、锁定成本利润、节约交易费用、营造市场竞争秩序等多种功能勿庸置疑地说明:只有建立起以期货及衍生金融工具为中心的风险管理机制,才能有效化解国民经济运行的内在风险。1
不可否认,制约我国期货市场发展的法律瓶颈依然存在,检讨有关法律法规并不意味着我们对其在治理整顿过程中所起的积极作用的否定。由于《期货法》尚处于起草和研究阶段,目前规范国内期货市场的法规体系主要包括国务院于1999年制定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探讨期货法规特别是条例的修订,我们不能脱离当时期货市场高速、盲目和不规范运作的背景,时过境迁,从治理整顿的效果、市场经济的改革、入世带来的风险、风险管理的需求角度重新审视法规的部分条款,我们也同样不能否认法规具有明显的过渡性,有些条款难以适应变化了的市场环境,已经不符合期货市场规范发展新阶段的要求,甚至制约了期货业的可持续发展。今天我们思考期货法规的清理与修订,正是本着与时俱进的精神对历史的“扬弃”。“法制作为经济生活的记载,总是植根于一定的经济生活而又落后于变化的经济生活。”(马克思语)通过法制创新从而推动经济增长,已经成为法治国家格外关注的课题,期货市场法制完善只是法制落后于众多现实需要的缩影而已。本文拟从期货市场发展的角度阐述我国期货立法的完善。
一、期货市场的三级管理制度
无论欧美还是亚洲国家,对于期货市场的监管,分为三个层次进行:第一个层次为交易所的一线监管。……第二个层次为期货业协会的自律管理。……第三个层次为国家的宏观管理。……2
(一)政府对市场的宏观调控。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作为经济学古老而常新的课题,经历了国家干预与自由放任两大截然对立的兴衰交替史。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争论的已不是国家是否可以干预市场的问题,需要回答的是干预什么,如何干预的难题。作为后发国家,我们清醒地认识到市场经济的改革呼唤有限政府的建立。3打破政府全能的权力结构,把微观经济活动交由市场调节,是“有限政府”第一要义;重视政府的作用,但不让政府取代市场,而是要求国家在市场经济稳定运行这一更广泛的意义上提供良好的社会法律环境。4党的十五大有关“政府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主张事实上为我们理解政府与市场在资源配置问题上提供了很好的注脚。值得注意的是,今年以来,证券期货监管部门奉行“市场化改革”的清晰思路,明确提出按市场化原则加快期货市场立法,及时调整法规、政策,以适应期货市场规范化发展的需要,从这一角度来看,市场化有助于政府职能的合理定位和监管层明晰改革重点。5
因此,在期货市场发展的问题上,一方面,有必要强化中国证监会作为监管部门的权限,减少因部门协调造成的低效,在国务院领导下,授予证监会在期货市场发展问题上的决策权,通过政府制度创新推动市场化进程,把工作的重心由对期货市场消极作用的防范和限制转变为侧重对市场的培育和引导。另一方面,如果说期货市场建立初期维护公共利益是期货市场管理的首要目标的话,那么在期货市场整顿规范后,保护投资者利益就成为期货市场管理的首要目标。证监会既然定位于证券期货市场的监管部门而非主管部门,决心把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作为重中之重,并上升到关系期货市场存在、发展前提和基础的重要高度来认识,那么在期货立法问题上亦应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优先的指导思想。6对此,可参照证券立法,将《条例》第一条表述为:为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期货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毕竟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是期货市场的基石,是期货市场秩序稳定的保证,次序的位移旨在说明期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有格外优位保护的必要。
(二)期货业协会的自律管理。政府广泛监管权限的行使,并不凡妨碍行业自律功能的发挥。“需要加深认识的是,协会对其会员的监督和自律管理是政府监管的重要补充,其作用是监管部门无法代替的。”7国外期货市场管理体系中,行业的自我管理占据着重要地位,它主要以“协会”或“联合会”的形式出现,专注于行业自治、协调和自我管理。譬如美国的全国期货协会(NFA)即是由美国期货行业和市场用户共同支持、共同参加的自我管理组织。中国期货市场从1995年7月20日着手筹备期货业协会到2000年12月底正式成立,整整历经六年时光,期间期货市场的不规范无不与第二层次――协会自律管理体系的缺失紧密相连。尽管期货业协会已经成立,但在立法上还存在空白,其法律地位急待肯定;此外,为加强协会的作用,建议在现有的8项职责权限外,赋予其以下权力:①提出期货交易管理新规则的修正方案,请求政府批准实施;②有权要求对会员进行财务监察和业务监察;③基于期货行业特殊的专业性,参照国际惯例,探索仲裁法的修订,赋予协会独立的仲裁权。8
(三)期货交易所的一线监管。“商业道德对人们的约束,从根本上说是市场长期利益对人们的约束”。9期货交易所的第一线监管,是期货市场管理的灵魂。交易所日常自我管理主要通过章程、规则和办法来进行,譬如芝加哥商品交易所的规则多达3314条,10 看似繁琐却有效地维系着期货市场的生存。从当前我国有关期货交易所的规定来看,有必要从以下方面入手改善自我管理能力:①网络技术的发展、经济全球化的机遇、投资活动的自由化等外部环境的变化,使传统会员制交易所面对的垄断市场和交易非自动化的基础不复存在,公司制已成为越来越多交易所的选择。11期货交易所长期以来虽然作为企业看待,但一直受非盈利的限制,严重削弱了企业提升技术手段、改进自身服务质量的内在动力。因此,有必要重新界定期货交易所,在建立真正的会员制的基础上,俟条件成熟时明确交易所的盈利性,加快股份制改造步伐,适时选择上市募集资本,应对全球金融一体化带来的挑战。12同时,期货交易所在市场监管的核心地位有待进一步提高,对此可比照证券交易所,赋予其享有更广泛的监管权力和相机处理权限。②从结算体系来看,顺应期货市场发展趋势,引进统一结算制度迫在眉睫。完整、有效的风险分担机制有赖于独立于交易所的清算公司和担保公司(或合而为一)的建立,形成交易所、清算公司和会员三者之间的三角制衡模式,使其承担结算、风险管理和履约担保功能。③根据现实情况和发展需求,适当时机将交易所会员分为结算会员和非结算会员,增加风险分担的层级。在吸纳、批准结算会员的标准上,综合考察信誉优良、资本雄厚、组织机构健全、经营业绩上乘的会员的基本情况,按结算保证金制度的规定向结算所缴纳保证金。通过结算会员制的实施,使交易所直接面对众多会员进行交易风险控制变成只对少数会员进行资金控制和结算,既降低交易系统的运作风险,又可有效提高交易系统效率,强化市场监管,防止违规行为,期货市场的健康运作就得到了保证。13《条例》第8条有关期货交易所经纪会员和非经纪会员的简单划分亟待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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