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布证券期货市场
㈠ 是不是每个城市都有证券发行市场与交易市场是不是每个城市都有期货市场呢
可以这么说,每个城市都有证券和期货公司,他们负责执行客户的交易指令,代为在证券或者期货交易所进行交易,可以说这个市场是无形的,在每个城市都有。
假如以狭义的市场概念来说的话,只有上海,深圳,大连,郑州这几个城市有证券以及期货交易所。
㈡ 内幕交易仅限于证券期货市场吗
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人员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其它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泄露内幕信息,根据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证券建议的行为。内幕交易行为人为达到获利或避损的目的,利用其特殊地位或机会获取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违反了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侵犯了投资公众的平等知情权和财产权益。内幕交易丑闻会吓跑众多的投资者,严重影响证券市场功能的发挥。同时,内幕交易使证券价格和指数的形成过程失去了时效性和客观性,它使证券价格和指数成为少数人利用内幕信息炒作的结果,而不是投资大众对公司业绩综合评价的结果,最终会使证券市场丧失优化资源配置及作为国民经济晴雨表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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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中国证券期货的发行情况
自2001年11月起,《中国证券期货》杂志锐意革新,全面强化对中国证券、期货市场造成重大影响的财经事件的报道力度和分析深度,以大纵深、高容量、零距离的主题报道反映事件全貌,以敏锐的视角和深刻、前瞻、建设性的笔触揭示事件本质,充分发挥观察、解读、预测的专业媒体力量,在众多财经传媒中独树一帜。
目前《中国证券期货》杂志发行量近4万册,其中8700册每月专供中国南方航空公司和厦门航空公司,全面覆盖南方航空、厦门航空的各条航线;2万册直邮专递大陆证券期货管理机构、1300家上市公司及其十大股东、全国券商、期货交易商的总部和所有营业部;各投资基金、投资银行、投资咨询、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管理顾问公司、会计公司、律师行等相关中介机构、大陆四星级以上的酒店;其余在北京、上海、香港、深圳、广州、武汉、重庆等金融中心城市公开销售。
㈣ 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有什么内在的联系
说到两者内在的联系,不得不先缩小一下期货市场的范围
证券市场是包含股票、基金、债券等证券在内的流通市场,类似于现货市场
期货市场顾名思义,是“期货”,其实质是流通的以相关资产为标的的合约
而期货市场既交易像贵金属合约、农产品合约、黑色系合约等以实物资产为标的的合约,又交易像股指期货这样以金融市场指数为标的的合约;前者以实物交割,后者以现金差额交割
而与证券市场最相关的,就是股指期货合约
简单点说,期货市场(特指股指期货,下同)依赖于证券市场存在,而期货市场又对证券市场有着重大影响
期货市场的标的即取自股票市场的大盘指数,如果没有股票市场,也就没有了期货市场,连交易的标的都没有了,那也就没有一个客观的依据对其进行交易;而期货市场具有价格发现作用,从期货市场开盘早于证券市场就能够看出来,期货市场表达了人们对指数的期望价格,属于价格的先行者,影响着人们对于证券市场的预期
㈤ 证券现货市场,和证券期货
你想问什么?
㈥ 证监会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方式有哪些这些监管方式有哪些漏洞或问题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在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和拟订证券期货市场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起草证券期货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议;制定有关证券期货市场监管的规章、规则和办法。
(二)垂直领导全国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对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管理有关证券公司的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
(三)监管股票、可转换债券、证券公司债券和国务院确定由证监会负责的债券及其他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托管和结算;监管证券投资基金活动;批准企业债券的上市;监管上市国债和企业债券的交易活动。
(四)监管上市公司及其按法律法规必须履行有关义务的股东的证券市场行为。
(五)监管境内期货合约的上市、交易和结算;按规定监管境内机构从事境外期货业务。
(六)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按规定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的高级管理人员;归口管理证券业、期货业协会。
(七)监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期货结算机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审批基金托管机构的资格并监管其基金托管业务;制定有关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中国证券业、期货业协会开展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工作。
㈦ 今天晚上中国证监会发布什么重磅消息
【证监会回应万科股权之争:合法合规便不干预】
对于万科和宝能近期的收购情况,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18日表示,收购与被收购,是市场自身行为,只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监管部门不会进行干预。
【证监会:拟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进行风险压力测试】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18日指出,证监会拟联合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期货业协会、中证监测等机构,近期拟对证券期货机构进行风险压力测试,测试内容主要为在股票、债券、期货市场大幅波动等极端情况出现时,证券期货机构及其产品的风控指标、财务指标、流动性指标的承压情况,为监管部门防范系统性风险提供依据和支撑,但不作为对未来市场走向和预测的判断。
张晓军表示,证监会将立足长远,建立风险压力测试的框架体系,全方位常态化的开展压力测试,以全面掌握资本市场的风险状况,以提高应对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能力。
【证监会:首批3只香港互认基金注册完成】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18日指出,7月1日以来,中国证监会共收到并受理17只香港互认基金产品的注册申请,香港证监会共受理超过39只内地互认基金的注册申请。注册审查过程中,中国证监会按照基金法、互认规定的有关要求,对相关产品进行审核,于12月18日正式注册了首批3只香港互认基金,分别是恒生中国H股指数基金、行健宏扬中国基金、摩根亚洲总收益债券基金,类型分别是股票指数型、股票型、债券型。香港证监会按照香港有关法规的要求,对相关产品进行审核,于同日正式注册了首批4只内地互认基金,分别是华夏回报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张晓军表示,总体来看,两地互认基金获批数量基本对等,内地互认基金由于申报数量较多,获批数量则略多于香港互认基金获批数量。
【证监会将继续正常注册其他互认基金产品】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18日指出,香港互认基金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其在内地的销售和信息披露等行为将遵守内地相关法律法规,并接受中国证监会的日常监管。根据暂行规定,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将不超过 50%,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将不超过注册地的基金资产规模。内地互认基金在香港的销售、信息披露等将遵守香港法律法规,并接受香港证监会的日常监管。
张晓军表示,下一步,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证监会将继续按照相关规定正常注册其他互认基金产品。
【证监会与央行联合发布货币市场基金管理办法】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18日指出,证监会和央行联合发布《货币市场基金管理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实施。
张晓军表示,货币市场基金主要投资于短期债券、银行存款的货币基金,资本安全性好、流动性稿,是现金管理工具。证监会一向注重货币市场基金发展监管和风险防控,该办法着重处理货币市场基金创新发展和风险防控的关系,并针对货币市场基金和互联网发展的新业态做出了安排。
该办法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进一步完善货币市场基金投资范围和期限、比例,强化货币市场基金对组合的风控;二是对货币市场基金流动性管理做出了制度安排;三是对参与成本法下的货币市场基金影子定价、偏离度进行设置;四是针对货币市场基金和互联网发展的新业态,对货币市场基金的互联网销售活动和披露做出针对性要求;五是鼓励货币市场基金进一步创新发展,拓展投资范围和支付功能。
【证监会:就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办法征求意见】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18日指出,证监会就《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总体原则是以信息披露为中心,宽进严管的监管理念,放松管制,加强监管,该办法提升为证监会部门规章。
该办法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对信息披露做了专章规定;二是进一步完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负面清单,明确激励对象的范围;深化市场改革,放宽绩效考核指标、股票定价机制、预留权益、股权激励等重大事项的间隔期的要求;四是进一步完善限制性股票的规定;五是强化内部监督和市场约束,完善股权激励的实施程序和决策秩序的规定;六是加强事后监管,细化监督处罚规定。
【证监会:对三宗违法违规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18日指出,证监会公布三宗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宗为信息披露,一宗是操纵债券价格案,一宗为内幕交易案。张晓军表示,上述案件破坏市场秩序,坚决予以打击,证监会将持续对资本市场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形成强有力的震慑,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证监会:将加大投资者保护力度】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18日指出,12386热线共接受到投资者诉求9万多件,采取监管措施64次,解决争议金额5千余万元,同时,投资者多渠道收到警示词条,多层次多途径提示风险,推动投资者教育基金建设,健全纠纷解决机制,便利股东的权利形式,督促市场主体便利投资者行权的主要举措。
张晓军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加大投资者保护力度,发布投保制度体系,持续做好公平在身边的投资者保护各项工作。
㈧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管理条例
(2012年4月1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4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14年9月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证券期货市场诚信建设,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促进证券期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建立全国统一的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以下简称诚信档案),记录证券期货市场诚信信息。第三条记入诚信档案的诚信信息的界定、采集与管理,诚信信息的公开、查询,诚信约束、激励与引导等,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公民(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证券期货市场活动,应当诚实信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依法制定的自律规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以及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不诚实信用行为。第五条中国证监会鼓励、支持诚实信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证券期货市场活动,实施诚信约束、激励与引导。第六条中国证监会可以和国务院其他部门、地方政府、司法机关、行业组织建立诚信监督合作机制,实施诚信信息共享,推动健全社会信用体系。
第二章诚信信息的采集
第七条下列从事证券期货市场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诚信信息,记入诚信档案:(一)证券业从业人员和期货从业人员;(二)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三)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四)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保荐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产评估机构、投资咨询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等证券期货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五)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基金评价机构及其相关业务人员,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及其主要投资管理人员,境外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及其首席代表;(六)为证券期货业提供信息技术服务或者软硬件产品的供应商;(七)为发行人、上市公司提供投资者关系管理及其他公关服务的服务机构及其人员;(八)其他有与证券期货市场活动相关的违法失信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第八条本办法所称诚信信息包括:(一)公民的姓名、性别、国籍、身份证件号码,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代码等基本信息;(二)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其他主管部门等其他省部级及以上单位和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期货市场行业协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全国性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以下简称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作出的表彰、奖励、评比,以及信用评级机构作出的信用评级;(三)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四)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各方,及收购人所作的公开承诺的未履行或未如期履行、正在履行、已如期履行等情况;(五)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决定和采取的监督管理措施;(六)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实施的纪律处分措施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管理措施;(七)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调查及采取强制措施;(八)因涉嫌证券期货犯罪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移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处理;(九)因证券期货犯罪或其他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十)因证券期货侵权、违约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较大民事赔偿责任;(十一)因违法开展经营活动被银行、保险、财政、税收、环保、工商、海关等相关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十二)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其他行为信息。第九条本办法第七条所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受表彰、奖励、评比和信用评级信息,由其自行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申报,记入诚信档案。第十条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三)项至第(八)项诚信信息,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依其职责采集并记入诚信档案。第十一条本办法第八条第(九)项至第(十一)项诚信信息,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通过政府信息公开、信用信息共享等途径采集并记入诚信档案。第十二条记入诚信档案的诚信信息所对应的决定或者行为经法定程序撤销、变更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相应删除、修改该诚信信息。第十三条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违法失信信息,在诚信档案中的效力期限为3年,但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刑事处罚和判决承担较大侵权、违约民事赔偿责任的信息,其效力期限为5年。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其他规章对违法失信信息的效力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前款所规定的效力期限,自对违法失信行为的处理决定执行完毕之日起算。超过效力期限的违法失信信息,不再进行诚信信息公开,并不再接受诚信信息申请查询,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本办法第十六条申请查询自己信息的除外。
第三章诚信信息的公开与查询
第十四条本办法第八条第(二)、(三)、(四)、(六)项信息和第(五)项的行政处罚、市场禁入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中国证监会在中国证监会网站建立资本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社会公众可通过该平台查询本办法第八条第(五)项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决定信息和第(六)项信息等违法失信信息。第十五条除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之外的诚信信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申请查询。第十六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诚信信息查询申请,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予以办理:(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查询自己的诚信信息的;(二)发行人、上市公司申请查询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信息的;(三)发行人、上市公司申请查询拟参与本公司并购、重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诚信信息的;(四)发行人、上市公司申请查询拟委托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从业人员的诚信信息的;(五)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申请查询其所提供专业服务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诚信信息的;(六)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期货服务机构申请查询已聘任或拟聘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从业人员的诚信信息的;(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七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诚信信息查询申请,应当提供如下材料:(一)查询申请书;(二)身份证明文件;(三)办理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至第(六)项查询申请的,查询申请书应经查询对象签字或盖章同意,或有查询对象的其他书面同意文件。第十八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查询申请,符合条件,材料齐备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反馈。第十九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查询的诚信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不予查询,但应当在答复中说明。第二十条记入诚信档案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其诚信信息具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应予删除、修改情形的,或者具有其他重大、明显错误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申请更正。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信息更正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确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应予删除、修改情形的,或者其他重大、明显错误情形的,应予更正。第二十一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查询获取诚信信息的,不得泄露或提供他人使用,不得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加工或处理,不得用于其他非法目的。
第四章诚信约束、激励与引导
第二十二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审核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查阅申请人以及申请事项所涉及的有关当事人的诚信档案。第二十三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审核行政许可申请,发现申请人以及有关当事人有本办法第八条第(四)项中的未履行或未如期履行承诺信息,或者第(五)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违法失信信息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或受申请人委托为行政许可申请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有关机构,进行口头或书面说明、解释。第二十四条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进行书面说明、解释的,申请人或有关证券期货服务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书面回复意见应就如下事项进行说明:(一)诚信信息所涉及相关事实的基本情况;(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所作决定的执行及其他后续情况,并提供证明材料;(三)有关证券期货服务机构关于诚信信息对行政许可事项是否构成影响的分析。第二十五条申请人或有关证券期货服务机构的书面回复意见不明确,有关分析、说明不充分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核查。第二十六条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进行书面说明、解释或核查的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审核法定期限。第二十七条行政许可申请人以及申请事项所涉及的有关当事人有本办法第八条第(四)项中的未履行或未如期履行承诺信息,或者第(五)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违法失信信息之一,属于法定不予许可条件范围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申请人以及申请事项所涉及的有关当事人的诚信信息虽不属于法定不予许可条件范围,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行政许可法定条件提出诚实信用要求、作出原则性规定或设定授权性条款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综合考虑诚信状况等相关因素,审慎审核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事项。第二十八条非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创新试点申请人有本办法第八条第(四)项中的未履行或未如期履行承诺信息,或者第(五)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违法失信信息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暂缓或不予审批、安排,但申请人能证明该违法失信信息与非行政许可事项或业务创新明显无关的除外。第二十九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非行政许可审批、业务创新试点安排中,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对于同等条件下诚信状况较好的申请人予以优先审批、安排。第三十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行政处罚、实施市场禁入和采取监督管理措施中,可以查阅诚信档案,在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程度的基础上,将当事人的诚信状况作为确定处罚幅度、禁入期间和监督管理措施类别的酌定因素。第三十一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开展监督检查等日常监管工作中,可以综合考虑被监管的机构及其人员的诚信状况,有针对性地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或者适当调整、安排现场检查的对象、频率和内容。第三十二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公开发布证券期货市场评论信息,所述事实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的,或者存在其他显著误导公众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出具诚信关注函,记入诚信档案,并可将有关情况向其所在工作单位、所属主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通报。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公开发布证券期货市场评论信息违反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利用公开发布证券期货市场评论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应当教育和鼓励其成员以及从业人员遵守法律,诚实信用。对遵守法律、诚实信用的成员以及从业人员,可以给予表彰、奖励。中国证监会鼓励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等建立证券期货市场诚信评估制度,组织开展对有关行业和市场主体的诚信状况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予以公示。第三十四条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和证券期货服务机构等应当不断完善内部诚信监督、约束制度机制,提高诚信水平。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前款规定机构的内部诚信监督、约束制度机制建设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并可将检查情况在行业和辖区内进行通报。第三十五条对有本办法第八条第(四)项中的未履行或未如期履行承诺信息,或者第(五)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违法失信信息的公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可以不聘任其担任下列职务:(一)中国证监会主板、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三)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成立的负有审核、监督、核查、咨询职责的其他组织的成员。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中国证监会诚信监督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界定、组织采集证券期货市场诚信信息;(二)建立、管理诚信档案,组织、督促诚信信息的记入;(三)组织办理诚信信息的公开、查询和共享;(四)建立、协调实施诚信监督、约束与激励机制;(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诚信监督管理与服务职责。第三十七条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负责接收、办理住所地在本辖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本办法规定提出的诚信信息记入申报、诚信信息查询申请、诚信信息更正申请等事项。第三十八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入诚信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自己申报和依法报告、公告的诚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报、报告和公告的诚信信息,有虚假内容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等监督管理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本办法规定获取、使用、泄露诚信信息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督管理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办理诚信信息查询,除可以收取打印、复制、装订、邮寄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第四十二条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在履行自律管理职责中,查询诚信档案,实施诚信约束、激励的,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㈨ 内幕交易仅限于证券期货市场吗比如;企业高层(如法人代表)明知某处房屋将拆迁,购进获取差价算不算
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行为。
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的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一共有十三项信息属于内幕信息。
其实利用信息提前交易获利,被抓住了你就是内幕交易。没被抓住,就不叫内幕交易,而叫挑战法律、冒险,不受任何处罚
㈩ 进行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应当具备哪些
衍生品?你指的是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