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管控期货价格的方式
A. 期货价格受国家管控吗
期货的交易价格完全由市场决定。但是国家的政策会影响交易标的的价格。
B.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哪些定价的标准依据是什么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由国家物价局及国家有关部门组成。定价的标准依据是:
1、国家物价局及国家有关部门分工管理价格的轻工商品为九种(类),其中工业消费品三种(类),轻纺原材料六种(类);放给企业定价的有彩色电视机、洗衣粉、市销白布等六种(类)工业消费品和二十六种(类)轻纺原材料。聚乙烯醇、棉浆粕、绢、柞丝和部分纸张(含南方新闻纸)等的价格管理形式及管理权限由省级物价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金银饰品、中成药、书刊的价格由省级物价部门根据国家物价局制定的管理原则管理。
2、列入本目录的品种,其价格由国家物价局管理或由国家物价局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管理的,由国家物价局审定,必要时报请国务院审定,在下达有关文件时,由国家物价局单独发文或由国家物价局与国家有关部门联合发文;由国家有关部门会同国家物价局管理的,在下达有关文件时,由国家有关部门单独发文,但须会签国家物价局,并抄送省级物价部门。
3、本目录所列品种,实行国家定价的,其价格一经确定,各地、各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都须遵照执行,不准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提高或降低;实行国家指导价的品种,由物价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制定中准价和浮动幅度,或最高限价、最低限价,由企业在国家规定的政策范围内制定具体价格。
4、本目录中注明“规格、等级、型号、剂型”的为代表品,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制定非代表品价格时,应实行比质比价,不同规格、等级保持合理差价,不得以更换品名等方式变相调整价格。
5、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会同国家物价局管理价格的品种,如果几个部门同时生产,原则上执行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国家物价局制定的价格;非归口管理部门执行确有困难的,可提出意见,经归口管理部门协调后,会同国家物价局另定价格。
6、进出口商品的价格和进口商品的经营管理费,按国产同种或同类商品的作价规定及价格分工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在国内销售本目录所列的轻工商品,其价格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国产同种(类)商品的价格分工管理权限管理。
7、对于明确放给企业定价的品种,各地、各部门必须把定价权真正落实到企业,不得截留。为保持市场物价的基本稳定,维护公平竞争,防止暴涨暴跌,各级物价部门和有关部门要采取措施,加强对企业定价的指导,对放开的价格进行必要的监测和宏观调控。必要时,可以对其中少数重要的品种规定差率、利润率以及实行其他临时性控制措施。
8、价格管理目录实行两级颁布。国家物价局及国家有关部门分工管理价格的轻工商品目录,由国家物价局颁布;省级以及省级以下物价部门及有关部门分工管理价格的轻工商品目录,由国家物价局授权省级物价部门制定,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分工管理价格的轻工商品目录》的形式颁布,并报国家物价局备案。
C. 政府的价格管制的好处和坏处是什么
1、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社会分配效率的提高。
2、促进自然垄断产业提高生产和经营效率。既实现产业的规模经济效益,同时又刺激企业不断进行技术和管理创新,提高生产和经营效率。
3、维护企业发展潜力。
二、坏处:管制价格与市场价格不一致,有可能破坏市场机制的功能。
1、资源使用不当。
2、产品分配不公。
3、产品质量变异。
4、黑市交易盛行。
(3)政府管控期货价格的方式扩展阅读:
实施价格管制的因素:
管制价格的确定,应根据价格管制的目标、市场供求关系、货币供应量及利率、汇率水平等多种因素科学确定。
价格管制的种类:
1、最高价格。即规定商品或服务的最高价格。
2、最低价格。即规定商品或服务的最低价格。
3、双面管制价格。即同时规定商品或服务的最高、最低价格。
4、绝对管制价格。即规定商品或服务的交易价格,不得波动。
5、相对管制价格。即规定商品或服务的交易价格在一定时期内的波幅。如规定股票价格在一天内的波动幅度不得超过10%等。
D. 当市场对价格的控制失灵,政府如何干预市场请尽快
美国著名经济学家约瑟夫·斯蒂格利茨的政府干预理论,主要分为两个部分:市场失灵理论和政府的经济职能理论。
斯蒂格利茨与西方其他经济学家一样,认为政府干预的主要作用是弥补市场失灵。因此,对市场失灵的研究就成为政府干预理论的一部分。传统的市场失灵理论,在承认市场竞争可以在某些条件下达到帕累托最优的同时,认为市场机制不能解决外部性、垄断、收入分配和公共品提供等问题,因此,政府干预的范围应限制在上述“老四条”范围之内。斯蒂格利茨对这种观点提出了挑战。他的独特之处在于,不仅从各种表面现象论证市场失灵,而且还触及到了微观经济学的核心——福利经济学的基本原理,这就使他的理论有比较扎实的基础
福利经济学是西方微观经济学的核心部分,正是福利经济学最终完成了对市场机制会导致帕累托最优的论证。这一论证建立在福利经济学两个基本定理的基础上。福利经济学第一定理指出,每一个完全竞争的经济都能够带来帕累托效率;第二定理指出,每一种具有帕累托效率的资源配置都可以通过市场机制实现。若这两个定理成立,则政府干预的范围将被局限在上述狭隘的范围之内,市场将把大部分事情做好。可见,福利经济学基本定理为限制政府干预提供了最有力的论据。而斯蒂格利茨则认为,这些定理都是建立在错误的假定之上,因此定理本身也是错误的。
首先,福利经济学假定,市场经济中的买者和卖者通过观察价格即可掌握所有有关商品交易的信息,即人们是具有完全信息的。而斯蒂格利茨认为,有关商品交易的事件空间远大于价格空间,市场中不仅存在影响厂商产出的一般事件,而且存在许多无法预料的偶发事件,如总经理生病、机器突然损坏等。这些成百上千的变量会影响厂商的利润率,但这并不能很快从价格上表现出来。此外,有关效用函数的假设也非常重要。盖尔和斯蒂格利茨(1985)证明,只有在一个极为严格的假定之下,即必须存在“恒定的绝对风险规避效用函数”,价格才可以传递所有信息。一旦偏离此假定,价格就不能充分传递信息。可见,完全信息的假设不能成立。
其次,福利经济学假定存在一套完备的市场。而事实上,构建市场是需要费用的。如果无数的商品、偶然事件和不确定性都存在市场的话,那么光是为了组织这些市场就要耗费大量资源。特别是那些不确定性较强的市场,如风险市场和期货市场,由于不确定性造成的巨大组织成本,使得建立这两种完全竞争市场是极不经济的。此外,信息不对称也限制了市场的完备性。因为处于信息劣势的一方为规避风险,防止被欺诈,不愿同具备信息优势的一方进行交易,这就大大限制了市场的范围。所以,完备的市场这一假定也不成立。
最后,福利经济学假定市场是完全竞争的,即每个厂商都是价格接受者。实际上,市场竞争更类似于垄断竞争。由于信息不完全,当一个厂商提高价格时,该厂商的所有顾客并不马上寻找另一家产品同质而价格更低的厂商,因为搜寻信息是需要成本的。同理,一个厂商降价也不会把其他厂商的顾客都吸引过来。这就使厂商可以制订 价格而不是接受价格。此外,固定成本也会造成不完全竞争。斯蒂格利茨(1993)证明,即使只存在少量的固定成本,也会使市场供给者大量减少,从而使市场竞争变成不完全竞争。
在上述论证的基础上,格林沃德和斯蒂格利茨(1986)以较复杂的数学模型证明,当市场不完备、信息不完全、竞争不完全时,市场机制不会自己达到帕累托最优,这就是格林沃德——斯蒂格利茨定理。此定理的深刻含义在于,由它所定义的市场失灵是以现实中普遍存在的不完全信息、不完全竞争、不完备市场为基础,因此市场失灵不再局限于外部性、公共产品等狭隘范围,而是无处不在的。这就为政府干预提供了广阔的潜在空间。为了弥补市场失灵,政府干预应该遍布各个经济部门和领域,而不仅仅是制订法规、再分配和提供公共品。
二、政府的经济职能理论
市场失灵的普遍性必然要求政府干预的普遍性。但西方经济学的流行观点是,政府本身也有失灵问题,政府干预经常是无效的。针对这一点,斯蒂格利茨提出了政府的经济职能理论。他认为,政府失灵并不比市场失灵更糟,而且这种失灵是可以被缓解乃至消除的;通过采取适当的政策,政府干预可带来帕累托改进。
(一)政府效率分析。许多西方学者认为,政府对市场失灵的各种干预缺乏效率,即存在政府失灵问题。斯蒂格利茨承认政府失灵的存在,并从原因和表现形式等多方面论证了政府失灵。但是,斯蒂格利茨认为应换个角度看政府失灵。并非只有政府部门才会出现低效率现象,人们在私营部门中同样可以找到类似的低效率现象。任何人都不会不犯错误,问题的关键不在于谁犯了什么错误,做了什么好事,而在于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说明政府失灵比市场失灵更坏。斯蒂格利茨(1988)的实证研究表明,无论是统计数据还是具体事例,都不能证明政府效率比私营部门更低。也就是说,政府效率并不比市场更差。从理论上讲也是如此。有人认为政府部门会由于缺乏所有者而导致缺少激励,从而效率低于私营部门。斯蒂格利茨认为,西方大型私营公司的雇员都不是所有者,从委托一代理理论的角度看,他们也同样缺乏利润最大化的激励。特别是目前大型公司股权高度分散,公司经理所占股权也是微乎其微,所有者已很难控制公司了。就这一点来说,政府与私营企业之间几乎没有区别。
尽管如此,斯蒂格利茨仍然承认政府部门因某些原因而严重缺乏效率。这些原因包括:缺乏竞争;没有破产威胁;承担社会目标;过分追求公平和限制职权范围等。但是,斯蒂格利茨又认为这些问题不是政府本身所固有的,可以通过各种途径消除。如政府可以允许甚至鼓励政府企业与私营企业竞争或政府企业内部之间竞争;政府可以建立一套程序,使得与预算软约束有关的交易费用增大,迫使企业硬化预算约束;政府可以制定法律和规则,迫使自己遵守承诺,终结无效率的企业;最后,政府完全有能力自己控制收入差距和职权范围的强度。总之,没有任何证据表明,政府天生就比市场缺乏效率。
(二)政府的相对优势。斯蒂格利茨认为,政府不但不比市场效率差,而且由于政府的强制性职能,使它能做许多市场不能做的事件。这样,政府就会在纠正市场失灵方面具有明显的相对优势。这些优势可分为4种:
1.政府有征税权。政府同私营部门一样,也面临着不完全信息的约束,但是,政府可以通过纠正性税收来影响生产、引导消费,以增加福利收益,实现帕累托改进。例如,假设一家保险公司认识到,吸烟会引起火灾,所以增加了提供保险的风险。然而,它缺乏投保人吸烟的信息。投保人知道这一点,因此他就会产生道德风险,放松对吸烟引起火灾的警惕性。而政府虽然敢缺乏信息,但是它可以通过对香烟征税,抑制人们吸烟,从而因道德风险的减少而获得福利收益。
2.政府有禁止权。政府凭借其强制力可以禁止某项活动,而这类禁止可带来帕累托改进。例如,当某些商品的固定成本较高时,为了弥补固定成本,最优定价机制会使某些商品的价格非常高,特别在商品需求弹性较低或生产技术落后的情况下更是如此。市场本身并不能淘汰此类商品,而政府却可以行使禁止限制这些商品进入市场,根据斯蒂格利茨(1980)的分析,这样做可以增进福利。
3.政府有处罚权。政府可以通过立法对市场中的违约行为进行处罚。尽管私人之间订立的合同也包含了对违约活动的处罚条款,但这些条款仅限于对违约者财产的处分规定,而政府则可以对那些无财产抵押的人实施处罚。此外,政府可通过处罚轻易地解决污染等外部性问题,而私人之间协商的解决方案仅在科斯定理的零交易成本假设下才能形成;在正交易成本的现实世界里,个人之间达成协议的交易成本是如此之高,以致于难以成功。
4.节省交易费用。在没有政府的情况下,市场中的搭便车、信息不完全和逆向选择问题会提高交易费用,而政府则可通过公共品供给和建立社会福利制度节约这些费用。例如,保险公司为了弄清保险人的情况,需要一笔巨额运转费用,相比之下,政府社会福利 体系的运转费用要低得多。
(三)政府纠正市场失灵的措施。如何纠正市场失灵呢?斯蒂格利茨认为,尽管教科书中的完全竞争模型在现实中并不存在,但市场经济中的有限竞争却可以起到传递信息、推动技术进步的作用。所以,在政府直接参与的公共汽车和公共部门中,应积极抑制垄断,鼓励开展竞争。要做到这一点,政府的经济功能就要在保持集中化决策优点的同时,适当进行分散化。即把公共服务交给不同政府团体去经营,使人们可以在不同政府团体的竞争中比较它们之间的效率优劣。而对于市场经济中普遍存在的资源配置无效率现象,斯蒂格利茨提出,政府的公共政策应主要定位于资源配置职能,通过发挥政府的再分配职能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具体做法是对所有商品实施最优纠正性税率,最优税率应以估算的所有商品的供给弹性和需求弹性(包括所有的交叉弹性)为基础。斯蒂格利茨也承认获取这些信息有困难,所以他又指出,政府应把注意力集中在较大、较严重的市场失灵上,如资本市场、保险市场等。
三、评论与启示
(一)斯蒂格利茨的市场失灵理论,否定了市场机制会自动导致资源配置最优的传统教条,从而对微观经济学的基础原理提出了挑战。西方微观经济学的核心内容,就是要论证亚当·斯密的“看不见的手”原理。即在完全竞争条件下,价格机制可以将市场经济繁荣资源配置引导到最优状态。但我们从斯蒂格利茨的市场失灵理论可以看出,这个广为流传的原理不符合事实。现实中的市场经济,都是信息不完全、竞争不充分、市场不完全的。在这种情况下,教科书上的那些逻辑优美的理论难以成立,因此也就失去了指导实践的可能。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微观经济学一无是处。市场机制这只“看不见的手”,确实可以起到激励和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只不过这种作用不能导致“帕累托最优”这个理想状态。在这里,斯蒂格利茨的观点实际上主张回到亚当·斯密关于“看不见的手”的经典描述。亚当·斯密在论证这只“看不见的手”时,只提到它会“更有效地促进社会的利益”,并未将它拔高到“帕累托最优”的水平。而市场机制会自动导致“帕累托最优”的论证,是新古典学派完成的。斯蒂格利茨则证明,新古典学派的对市场机制的理论发展,走上了错误的道路。经济学家真正应该关心的,不是市场机制能否导致某种理想状态,而是如何发挥市场机制的激励和资源配置作用。
(二)斯蒂格利茨的政府职能理论,也让人耳目一新。传统观点认为,市场机制的效率要比政府高得多。由于市场可以在绝大多数经济领域发挥作用,因此,它留给政府干预的活动空间并不大。斯蒂格利茨却证明,市场失灵无处不在,政府干预的可能领域是极为广泛的;政府的效率也并不比市场更低,不能用政府失灵为借口排斥政府干预。关键的问题是,如何通过适度改革,防范政府失灵。斯蒂格利茨提出了众多的改革建议,这些建议的核心是在公共部门中引入竞争机制,实现适当的公共职能分散化,使不同的政府部门之间开展竞争。这种方法实际上已经在美国一些州的政府部门采用了。实践证明,它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奥斯本等,1992)这种提高政府效率的方法,也是值得我国政府部门借鉴的。
(三)斯蒂格利茨对公共政策定位的论述,即政府应发挥再分配职能去纠正市场的资源配置无效率,具有明显的空想性。对全社会成千上万种商品征纠正性税,即使仅限于“重要市场”的商品,也需要一笔庞大的信息与管理费用,过高的征税成本有可能使这类措施得不偿失。从这个问题来看,斯蒂格利茨本人也未能摆脱一味追求“帕累托最优”的思路。在他看来,市场机制不能实现资源配置的理想状态,而政府却可以通过干预,实现“帕累托改进”。在这里,斯蒂格利茨明显地表现出对政府的“纠正性征税”抱有幻想。东西方的实践早已证明,尽管市场机制并不能理想地配置资源,但政府的“纠正”也同样不能达到理想状态。如果我们抛掉了“帕累托最优”这个“情结”,就应该承认,市场机制配置资源时出现的某些无效率现象,是政府干预也不能避免的,因而也是可以容忍的。
(四)斯蒂格利茨正确地提出了市场失灵的普遍性和政府的相对优势,以及提高政府效率的途径,这对于我国正确地认识市场机制的缺陷、推进政府经济职能的转换有良好的借鉴意义。但是,他对于政府的公共政策应定位于什么领域,却缺乏站得住脚的论证。本文认为,在我国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机制应对资源配置发挥基础作用;在市场机制对资源的配置出现无效率现象时,政府的主要作用是运用各种经济政策,从宏观角度加以调控。从微观角度看,政府作用仅限于制定游戏规则和各种政策法规。因此,政府的公共政策应更多地定位于调整产业结构、熨平经济波动、调节收入分配,而不是过多地涉足于微观的资源配置领域。
E. 期货合约的价格是否受政府限制
价格是由市场决定的,肯定不会受到政府的限制,但是政府对价格的影响倒是有的,像玉米的抛储这些都是政府的决策,对价格走势都是影响。 在早些年,有些品种的价格还是会受到现货商的高度控制,但现在这样的情况少了,市场更规范了。 不知道回答是否满意,有机会我们可以交流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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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政府管理企业的手段有哪些
政府应该如何来管理企业?
恩施机场既然归属湖北机场集团,扩建问题该不该地方政府来操心?这涉及到政府怎样管理企业的问题。
由于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的指令一控制型经济的崩溃,在大多数老牌工业国中由高社会福利引起的财政困难,以及政府主导型的东亚国家经济的迅速增长等情况的出现,使得国外一些学者重新重视探讨政府的作用问题。十年前,世界银行在一份关于世界发展的报告中提出了政府有效性问题,并指出政府改革的战略应当是使政府的行动与其能力相适应,并应通过重振公共机构的活力来提高政府的能力。要建立一个有效的政府,一是要注意政府制定规则的方式;二是要注意政府通过这些规则发挥作用的行为方式。但是,在政府应当如何管理企业这一方面,还有许多问题,例如政府应当管什么、管到什么程度、如何管等,都尚待进一步研究。
众所周知,机场改革是国有企业的改革的重点与难点,因此,成为最后启动的改革内容。在我国过去多年所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了政府直接管理机场,机场发展和管理事事依靠政府的传统。这一根深蒂固的传统在近年来的改革过程中基本上没有被触动。一直以来,恩施航空站的领导人是由政府任命的有相应行政级别的“准官员"。机场内部则长期在对政府的依赖下形成了“干部能上不能下,职工能进不能出,工资能高不能低,福利能多不能少”。沉重的人员包袱,使机场有了扩建的内在驱动力。
政府在市场经济系统中的作用——基本的理论框架
要想深入研究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应如何管理企业这一问题,首先应当明确政府在市场经济系统中的作用,并就此建立一个基本的理论框架。
政府有广义及狭义的两种概念,前者泛指行使国家权力的所有机关,包括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后者则仅指国家政权机构中的行政机关。
一、历史的回顾——两种倾向
自市场经济诞生至今的两百多年中,对于政府的作用一直存在着许多不同的看法,大体上可以分为否定和肯定两种倾向,其极端可以称为“政府无用论"和“政府万能论”。例如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一些学者中,亚当·斯密在其《国富论》中就强调自由竞争是 “一只看不见的手”,可以自发地调节经济的运行,而国家干预经济生活则往往会起妨碍作用。而詹姆斯·斯图亚特则强调有效需求和政府干预,要求国家为保护近代的市民权利,必须重视有效需求而采取干预政策。
在本世纪30年代以前,“政府无用论”的趋向占主导地位,许多学者都强调产生和交换的自然规律是永恒理性的表现,是作为人类社会基础的个人人性的表达,因此,最明智的做法就是让每一个人在经济活动中抉择自己的道路,不需要政府的干预。例如约翰·密尔就认为财富的产生规律,具有自然真理的性质,是永恒不变的,人们不能任意选择;而财富的分配规律则取决于社会的法律和习惯,是历史的、可变的。又如马歇尔在其《经济学原理》一书中,企图把资本主义说成是一种理想社会,把自由放任、国家不干预经济生活的政策说成是最好的政策。甚至有人提出:“管得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
由于30年代初,英国和资本主义世界的经济萧条和失业更趋严重,传统的庸俗经济学关于资本主义可以借助市场自动调节机制达到经济发展和就业均衡的理论受到很多非议,人们又重新重视政府的作用。其代表性著作就是凯恩斯于1936年发表的《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该书的出版被称为“凯恩斯革命”。凯恩斯提出了对资本主义经济实行明智管理的必要性,开始从自由放任主义的传统观点转向国家干预经济的主张。凯恩斯提出了有效需求的定义及影响有效需求的各种因素,主张要加强国家对经济的干预,采取财政和金融的手段,增加公共支出,降低利率,刺激私人投资和消费,以提高有效需求,实现充分就业。从此“政府万能论”的趋向开始占主导地位,凯恩斯学说成了当代西方经济学界影响最大,甚至可以说是占统治地位的一个学派。在其影响下,政府的作用被不适当地夸大了,政府的规模及其职责也在不断地扩大。据世界银行的统计,目前在老牌工业国家中政府支出几乎占其国内生产总值的一半,发展中国家大约占1/4。
如前所述,近年来的一些变化又重新引起了人们对政府作用的思考。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倾向的增强、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人民对物质和文化需求的增加,政府若再想扮演包打天下的“救世主”,必然会日益感到力不从心。为此政府应当认清其能力的局限,集中精力做好其应做的事情,例如建立法律基础、保持政策稳定、投资基础设施、维护社会公平、保护自然环境等。管理科学家的责任就在于运用系统科学、政策科学及新兴的复杂科学等方法来研究政府应当做什么和不做什么,以及如何去做等问题,以便为政府机构的改革提供决策支持。
二、市场经济的基础是自由企业制度
市场经济的实质是什么,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如何,市场为什么能作为资源配置的主要手段,各派经济学家有着不同的看法。本文不拟对这些形形色色的理论加以评述,而是试图从一个不同的角度——管理科学的角度,运用我国著名科学家钱学森教授所提出的开放的复杂巨 系统理论来探讨上述问题。从整体上说,市场作为买卖双方可以自由交易的场合的总和,是一个开放的复杂巨系统。它主要由千千万万个生产者与购买者所组成,它们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密切联系和错综复杂的相互影响,形成了各种不同的层次结构(例如农村小市场、城市市场、地区市场、国内市场、世界市场等)和功能结构(例如初级产品市场、工业品市场、资本市场、劳动力市场、技术市场、信息市场等),并与外界有着物质、能量和信息的交换。而市场经济系统则包括在市场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经济制度和以市场为基础的各种经济活动。
在本世纪30年代以前,许多经济学家都是孤立地研究个别的企业的个体行为和内在规律,多半属于微观经学的范畴。而凯恩斯则开始研究大量的总体概念,如投资、消费、收入、失业率等,即注意研究市场经济系统的总体行为和内在规律,进入了宏观经济学的范畴。此后的几十年,尽管在微观经济学与宏观经济学两方面都取得了相当显著的发展,例如厂商理论、投入产出分析、经济控制论、制度经济学、交易成本理论、期权定价理论等,但始终缺乏一种理论能将微观的企业活动与宏观经济的运行联系起来,而宏观经济理论又往往滞后于甚至背离经济发展的客观现实。这就促使一些经济学家开始探索新的道路。
系统科学的发展为解决上述问题提供了一种可用的理论,即自组织理论。由于系统内部各单元之间的相互作用,可以使系统向功能更强、更加适应外部环境的方向发展变化,例如生物的进化、技术的进步、社会的发展,等等,这一过程就称为系统的自组织。正如钱学森教授所指出:“系统自己走向有序结构就可称为系统自组织……"。企业是市场的细胞,它们既是生产者又是购买者,千千万万个自主经营、独立决策的企业在市场中积极地活动,通过自组织作用推动着经济的发展。因此,从管理科学的角度来看,可以说没有自由企业制度就没有市场经济。但是这种自由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因为每个企业所作出的决策都必然会受到其他企业的制约和外部环境的影响。千千万万个企业在微观层次上的无序运动却能在宏观层次上推动经济向更合理的方向发展,这就是系统科学为解决上述问题所指出的方向。
1984年,在诺贝尔奖获得者盖尔曼(Murray Gell—Mann)、安德森(Philip Anderson)、阿诺(Kenneth Arrow)等人的支持下,聚集了一批从事物理、经济、理论生物、计算机等学科的研究人员,组织了桑塔费研究所(Santa Fe Insti—tute,SFI),专门从事复杂科学的研究,试图由此找到一条通过学科间的融合来解决生命起源、生物进化、经济发展、技术进步等复杂性问题的道路,并已取得了一些有意义的成果,例如在经济学方面的正反馈现象、混沌现象、竞争规律等。
三、政府对经济的干预是必不可少的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是配置资源和调节经济的主要手段,它要求每个企业都必须用最经济合理的方法为购买者生产市场需要的商品。但出于要克服在某些情况下出现的“市场失灵”,要满足低收入阶层对生活必须品的最低需求,防止某些人为追求个人利益而损害社会公益,保护国家经济安全,以及缓和国际经济环境变化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等方面的考虑,还需要政府在宏观上对国民经济进行必要的调节和控制。
萨缪尔森在其所著的《经济学》一书中,将政府在经济中的作用归结为提高效率、维护公平和保持稳定三项职能。他同时也提出要提防“政府失灵”,即由于政府的干预反而会降低效率,使问题更加严重。
从系统工程的观点来看,在某些情况下,人为的加速或延缓系统的发展变化,这一过程可称为系统的他组织。政府对市场的作用也可以归结为市场系统的他组织,即通过改变外部条件的办法来影响市场系统的发展。
四、两只手之间的力量平衡
通过以上的论述,可以认为一方面应当承认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在引导企业经营、促进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也应当承认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在宏观调控方面的必不可少的作用。因此问题就在于适当地保持这两只手之间的力量平衡,把握好一个“度”。笔者认为,政府的宏观调控必须遵循以下三个基本前提:
(一)承认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
市场经济的基本特点是商品交换(按照价值规律)、供求平衡(按照供求规律)、竞争发展(按照竞争规则)。宏观调控必须以承认这三条基本规律为前提。要承认市场调节这一“看不见的手”所起的主导作用,而不能像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那样凭着主观愿望去干预经济发展。例如在价格问题上,尽管政府可以用限价、补贴等手段来保持个别重要商品的价格稳定,但从长远来看还是应当让市场通过价格的变化来影响消费者的需求及生产者的积极性以调节供求关系,最后达到相对的平衡。
(二)把微观决策权交给企业经营者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通过市场竞争求得生存和发展。企业的经营者应当在微观层次上对企业内部的经营活动(包括计划、组织、财务、人事、销售、生产、技术等方面)有充分的决策权。政府的宏观调控必须以不侵犯企业经营者的微观决策权为前提。政府可以通过行使制约权(例如否定或增加选择某一行动方案的可能性、改变决策目标及条件等)来对企业经营者的决策施加影响,但不应当代替他们进行决策。
(三)要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
恩施机场目前正处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换的过程中,政府的宏观调控应当有利于促进这一转换,以争取能尽快地向市场经济过渡。因此宏观调控的措施也要不断地根据情况而变化。
政府管理企业的职能和手段
根据上述的理论框架,可以进一步探讨政府应如何管理企业这一问题,即政府管什么,管到什么程度,如何管。
什么是管理?至今似乎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有人从字面上解释,说管理就是管辖和处理;有人说管理就是通过其他人来进行工作;也有人说管理就是决策;还有人说管理就是组织。经济学家认为管理是一种经济资源,政治学家认为管理是一种职权系统,社会学家认为管理是一个阶级和地位系统,心理学家则认为管理是使人们适应于组织的过程。真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笔者认为,管理是管理者在多变的客观环境下设法运用各种资源来达到既定目标的各种活动和全部过程。从这一认识出发,可以认为政府对企业的管理就是政府设法运用各种资源来影响企业的经营活动,以达到既定的宏观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的各种活动和全部过程。
还应当指出,由于各国的国家大小、民族构成、文化背景、历史传统、发展水平和政治制度各不相同,因此在政府对企业的管理上没有一个统一的模式,但并不是没有一定的规律可循。笔者认为,在政府应当管什么这一问题上的结论有较大的普遍性,而在管到什么程度这一问题上还可以大致归纳为几种模式,但在如何管这一问题上则几乎完全因国家而异。
政府对企业的管理可以分为间接管理与直接管理两大类型。所谓间接管理是指政府通过管理市场来影响企业,政府不干预企业的内部事务,有时甚至并不与企业发生直接的联系;而所谓直接管理则是指政府按照法律或契约的规定直接干预某些企业内部的事务。此外,政府还可以通过非官方的中间组织对企业进行管理,并通过提供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为企业的发展创造条件。
一、政府对企业的间接管理
(一)建立市场
在资本主义制度形成的初期,市场是适应商品交换的需要而自发地形成的,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必然会不断地提出建立各种层次和各种功能的市场的要求。在许多国家中,建立一个新的市场往往需要政府的批准。例如现代期权市场的起源就是美国于1973年4月26日在芝加哥建立的期权交易所。我国在由传统的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更加需要政府在建立市场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已经批准建立了证券、期货、房地产、人才等多种市场,对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今后政府还应审时度势,在条件成熟时不失时机地批准建立新的市场。
(二)制定法律
由于市场中充满了各种随机的因素和无序的运动,需要有一定的规则来使其更好地发挥作用,也可以为政府的干预提供法律依据。从这一意义上说,可以认为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应当是一个系统配套的法律体系,从国外的经验看来,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三个层次:
规范市场基本关系的法律:在市场经济兴起的初期,民法和商法被用来规范市场的基本关系,此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又陆续出现了预算法、税法、社会保障法、投资法、银行法等一系列法律,使市场的基本关系得到更加规范。
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法律:由于企业是市场的主体,故这类法律主要用来规范企业在市场上的行为。其中包括公司法、合同法、成本法、不动产法、证券法、期货交易法,等等。
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反倾销法,等等。、
(三)监督管制
政府可以依照法律通过司法部门或行政机构对市场及其主体进行监督。例如美国在国会通过了谢尔曼法、克雷顿法等反垄断法律之后,依法建立了司法部反垄断局,负责调查固定价格协议、垄断性兼并、价格歧视、搭配销售等违法事实,并在联邦法院提起公诉。而根据联邦贸易委员会法所建立的联邦贸易委员会的任务则是防止不公平竞争,反对商业中和对商业有影响的不公平的、欺骗的行为。
管制是政府运用强制权通过行政机构和行政法规对市场进行干预,以求达到纠正市场失灵、提高经济效率的目的。例如,美国政府通过国会立法建立了许多管制机构,大体上可分为经济管制机构和社会管制机构两大类,前者管制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价格和服务;后者则管制对社会有影响的某一方面,例如环境保护、职工的劳动保护等。
有些经济学家对政府管制的作用提出了非难,认为传统的政府管制在许多情况下会破坏市场经济的效率。例如,1982年诺贝尔经济奖获奖者,信息经济学和管制经济学的创始人施蒂格勒(George J.Stigler)就一贯反对把政府宣布的管制目标等同于管制的实际效果,他认为政府管制需要付出较高的成本,而且往往会起到抑制竞争的作用。为此美国政府近年来不断地进行管制改革,力图引进激励机制,把命令型的管制转变为更为灵活的智能型的管制。据报导,美国因放松了对航空、铁路、汽车运输、电信、有线电视等5个行业的管制而仅在1990年就产生了400亿美元的收益。
(四)宏观引导
所谓宏观引导是指政府运用政策、计划、税收、信息等宏观手段来引导市场,从而影响企业的行为。其中常用的有以下一些手段:
产业政策:包括工业政策、农业政策、能源政策等,其基本目标是引导企业将资源分配给效率较高或更有发展前途的领域,以提高整体经济效率。例如,日本在“二战”后通过产业政策引导企业,经过重建资本密集型产业、发展资本密集型产业、发展技术密集型产业等三个阶段后,于1980年由产业结构审议会提出了《八十年代的通商产业政策展望》报告,引导企业走上了发展知识密集型产业的阶段,加速了电子信息技术、节能技术、新材料技术的应用,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也有人认为产业政策如果运用不当,则会产生灾难性的后果。
经济计划:尽管对市场经济体制下是否需要制定国家经济计划的看法不一,但还是有不少国家采用这一手段,例如法国、德国、日本、韩国、新加坡等。虽然这些国家的计划形式各不相同,但其共同的特点是计划是指导性的而不是指令性的;侧重于宏观发展目标而不是微观的具体项目;在计划制定过程中较广泛地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并需经过议会的审查批准。
财税调节:利用财政和税收等手段来引导企业是国外比较普遍的做法。例如,法国对国家鼓励发展的行业或企业给以补助或免税,对其出口提供担保等;美国通过对研究与开发费用增加部分减税20%的规定来鼓励企业增加研究与开发的支出;日本政府利用有重点的信贷政策来鼓励产业结构的调整,等等。
信息引导:企业在进行决策时需要大量的外部信息,政府可以通过提供信息来引导企业的行为。例如,美国政府通过大量的政府出版物来向公众提供信息;法国政府还专门建立了法国外贸中心来向出口企业提供信息服务。
二、政府对企业的直接管理
各国政府对企业的直接管理通常只涉及国家有投资 或与政府有合同关系的企业,在国家有投资的企业中,政府进行直接管理的目的是保障国家的所有者权益。这类管理大体上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组织控制
政府对企业的组织控制通常有以下几种做法:
设置董事会:董事会作为联接政府与企业的桥梁,政府可委派董事参加。例如,美国联邦存款与保险公司的3名董事中,1名为财政部官员,另两名则由总统提名,参议院批准,任期6年;英国国有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均由该企业主管部门的大臣任命,任期一般为5年;德国国有企业的董事会则是由监事会负责组建,监事会成员中的一半为股东代表,另一半则为员工和工会代表,股东代表由财政部长选定,员工代表由企业内部协商推选,但须经财政部核准,监事会主席由财政部长推荐,副主席则由员工代表担任;法国国有企业的董事会则按三分制原则设置,即董事会成员由国家代表、职工代表和企业外部代表(包括消费者、客户、技术和经济管理专家及通晓企业所在部门或地区经济问题的人等)组成,各方代表所占比重均为1/3。政府代表由政府任命;企业外部代表则是根据有关人员的技术水平或业务能力,以及根据他们对区域各种经济问题的了解和他们对受到影响的各种公私经济活动的知识水平而选择的职工代表由职工经无记名投票选出。候选人应在该企业工作5年以上还需要一两个工会提供担保,或者至少是职工委托人和联合生产委员会提供担保。法国国有企业董事会的规模是不同的,最多是18名成员。每一成员任期5年,最多可连任3期。
任命总经理:虽然大多数国家中国有企业的总经理是由董事会任命的,但也有些国家是由政府直接任命。例如,法国规定在国家控股90%以上的企业中,其总经理由主管部长提名,经内阁会议讨论通过,以法律形式予以任命;韩国政府则规定政府独资或控股的企业的总经理由董事会推荐,政府任命。
(二)财务监督
多数国家对国有企业的财务监督是比较严格的。主要包括对预算、投资、价格、工资等方面的监督。国有企业的预算一般须经议会或政府批准,法国政府还规定国有企业投资额在1000万法郎以上的项目.须经财政部审批。对价格和工资的管理主要是针对垄断型的国有企业,例如法国政府对这类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价格实行控制的基本原则是抵偿边际成本,还设.有一个委员会负责每年根据经济增长的情况和通货膨胀等因素,确定一个工资增长幅度,提出工资增长的框架计划。有些国家还派出代表常驻企业进行财务监督。例如,美国由国家派遣监督员或监督团来确保国家对企业利润分配和亏损补助方面的决定权;法国则由财政部派出“国家稽查员",其主要任务是督促企业遵守各项财务规章制度,检查企业帐目是否合符规定,给政府提供企业的各种信息,为企业经营提出建议。他们可以列席董事会,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他们也有权查阅企业的任何资料,在特殊情况下有权直接给财政部长写报告反映情况和意见。稽查员对企业帐目的检查多是在企业经营过程中进行的,而国家审计院每年都要对各国有企业的帐目进行事后稽核。在此基础上,国家审计院每年都提交一份有关国有企业帐目情况的报告,分析其财务管理及经营状况。
(三)经营指导
虽然政府原则上不干涉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却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企业的经营。政府所用的一些手段如下:
计划合同:一般说来,政府不应干预企业内部的经营计划,但却可以通过计划合同的方式施加影响。例如法国政府采用与重点国有企业签订计划合同的办法来协调企业追求利润与国家政策目标之间的矛盾,把国有企业纳入国家的计划体系。它既保证了企业发展战略与国家计划目标的一体化,又使企业在计划的框架内保持最大限度的经营自由。在计划合同中,一方面规定了政府承担的财政投资、利润分配义务;另一方面也规定了企业承担的盈利、自筹投资、就业、技术开发等义务。合同对企业的收益目标、服务质量、生产率、提价等作出规定,政府据此对企业进行控制,企业在这套指标体系的约束下可以进行最优经营方式选择。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至5年。
采购合同:作为企业的用户,政府可以通过采购合同对企业施加影响。例如美国政府作为市场上最大的买主(1990年美国联邦政府对商品及劳务的购买占其支出的33.2%,达到4000亿美元左右),通常使用招标的方式来选择卖方,并与之签订采购合同。美国有不少企业(特别是生产军用品的企业)对政府采购的依赖性较大,因此政府对它们也有较大的影响。
承包合同:对于一些不能在市场上进行竞争的服务性行业,政府可以通过竞争性招标的办法,以服务合同、管理合同、租赁和长期承包经营等方式将服务项目承包给有关企业。例如巴西将道路养护承包给私人公司,比政府雇人养路节约了20%的开支。政府可以通过对合同实施的监督对企业施加影响。
行政指导:这是一些东亚国家政府管理企业的独特手段。这种行政指导是建立在政府与企业相互协商基础上的间接干预措施,其方式主要包括人事任免、程序控制、考核评价、劝说与交涉、命令、信息交流、宣传号召等。但是由于某些行政指导措施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如果企业作出不符合政府意图的判断,是可以不服从政府指导的。“二战"后,在日本产业政策的调整过程中,曾不止一次发生过企业不服从政府指导的事例。
在国有企业比重较大的国家中,政府还可以通过对国有企业的直接管理来引导国民经济向政府预定的方向发展。
三、通过非官方的中间组织对企业进行管理
有些国家的政府还通过各种非官方的中间组织来对企业进行约束和管理。例如日本的行业组织、新加坡的法定机构等。日本产业界每个行业都相应地有一个行业团体,如日本钢铁联盟、日本汽车工业协会、日本纤维产业联盟等,这种行业组织具有阶层性结构,大的组织中还有一些更小的组织,多得不计其数。这些行业团体的重要作用是:为本行业企业提供信息、咨询、人才培训等服务;协调本行业企业间的利害关系;代表本行业企业加强同政府专业局的联系,说服专业局实行有利于本行业的政策,向政府机关提供本行业的有关信息,协助政府机关进行行政指导。在一定上意义上说,行业团体是日本政府干预各行业乃至企业活动的有利工具,也是政府与企业组织是产业或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基本联系渠道。通过这种方式,一方面大大降低了日本政府直接面对的企业数量,从而减少了管理幅度,使政府各部门有更多的时间从事战略性的指导工作;另一方面,由企业联合起来形成行业组织,使企业更有力量同政府进行谈判,以保证最后实施的方案是政府与企业相互协商后产生的结果。
四、政府提供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
政府通过提供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来为企业的发展创造条件,也可以间接地对企业施加影响。在这些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中有不少是由国有企业来经营的。例如,美国政府介入市场的活动主要是提供不适合由私人经营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例如道路、机场、城市给排水、电力、邮政、教育、治安、消防、环保、社会保险和福利,等等;法国则规定公用事业全部归国家所有,且交通运输、邮电通讯等基础产业也都归国家所有;德国政府在为企业职工提供社会保障及教育培训方面的服务是卓有成效的。
政府对企业的管理是否确有模式可循,学术界的看法并不一致。有人认为政府对企业的管理是权变型的,取决于执政党或执政者的价值观和对客观形势的判断,因此没有固定的模式。也有人认为,由于各国的情况不同,因此一个国家就是一个模式。笔者认为,虽然在政府对企业的:管理中含有权变的成分,但更主要的是取决决于历史传统、文化背景、政治制度、发达程度等因素,因此尽管各国政府管理企业的手段和机构不尽相同,而且还会随着社会和科技的进步而变化,但还是有一定的内在规律可循。对管理模式的研究有助于我们把握各国政府管理企业的实质经验,而不是一些表面上、形式上的做法。
G. 操控期货交易价格的情形有哪些
明显的,比如对敲交易。我就干过这事。最后还写了检查。。
主要手段有:
(1)分仓。交易所会员或客户为了超量持仓,以影响价格,操纵市场,借用其他会员席位或其他客户名义在交易所从事期货交易。规避交易所持仓限量规定,其在各个席位上总的持仓量超过了交易所对该客户或会员的持仓限量。
(2)移仓(倒仓)。交易所会员为了制造中场假象,或者为转移盈利,把一个席位上的持仓转移到另外一个席位上的行为。叫移仓(倒仓)。例如,甲会员席位上有10手大豆多头持仓,买入时的价格是2 800元/吨,当中场价格上涨为2 850元/吨时,甲会员的浮动盈利为50元/吨(2850一2800).这时甲会员在自己席位上以2850元/吨的价格卖出10手大豆合约平掉原来的多头持仓,实现盈利50元/吨,同时在与自己有关的乙席位上,以之吕50元/吨的价格买入10手大豆合约、这样甲会员总的持仓仍为10手多头持仓,但是浮动盈利已经转换为实际盈利。
(3)对敲。交易所会员或客户为了制造中场假象,企图或实际严重影响期货价格或者中场持仓量,蓄意串通,按照事先约定的方式或价格进行交易或互为买卖的行为。例如,期货币场大豆期货合约最新成交价是2800元/吨,而甲会员以2850元/吨的报价卖lm手合约,如果事先没有约定、不同能有人按此高价买入甲卖出的合约。乙会员则事先和甲会员约定,按报价2850元/吨买入100手台约,于是由计算机撮合成交,这时市场就出现了2 850元/吨的成交价格,把原来的中场价格拉高了50元/吨。
(4)逼仓。期货交易所会员或客户利用资金优势,通过控制期货交易头寸或垄断可供交割的现货商品,故意抬高或压低期货市场价格,超量持仓、交割.迫使对丁违约或以不利的价格平仓以牟取暴利的行为。根据操作手法不同,又可分为”多逼空”和“空逼多”两种方式。
①多逼空。在一些小品种的期货交易中,当操纵市场者预期可供交割的现货商品不足时,即凭借资金优势在期货市场建立足够的多头持仓以拉高期货价格,同时大量收购和囤积可用于交割的实物,于是现货市场的价格同时升高。这样当合约临近交割时,追使空头会员和客户要么以高价买回期货合约认赔平仓出局:要么以高价买入现货进订实物交割,甚至因无法交出实物而受到违约罚款,这样多头头寸持有者即呵从中牟取暴利。
空逼多。操纵市场者利用资金或实物优势,在期货市场上大量卖出某种期货合约,使其拥有的空头持仓大大超过多方能够承接实物的能力。从而使期货市场的价格急剧下跌,迫使投机多头以低价位卖出持有的合约认赔出局,或出尤资金实力接货而受到违约罚款,从而幸取暴利。
H. 影响期货价格的因素有哪些
期货价格是指期货市场上通过公开竞价方式形成的期货合约标的物的价格。
期货价格是指交易成立后,买卖双方约定在一定日期实行交割的价格。期货交易是按契约中时间,地点和数量对特定商品进行远期(三个月、半年、一年等)交割的交易方式。其最大特点为成交与交割不同步,是在成交的一定时期后再进行交割。
商品价格的波动主要是受市场供应和需求等基本因素的影响,即任何减少供应或增加消费的经济因素,将导致价格上涨的变化;反之,任何增加供应或减少商品消费的因素,将导致库存增加、价格下跌。然而,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一些非供求因素也对期货价格的变化起到越来越大的作用,这就使期货市场变得更加复杂,更加难以预料。影响期货价格变化的基本因素要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
1、供求关系:
期货交易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因此,它的价格变化受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当供大于求时,期货价格下跌;反之,期货价格就上升。
2、经济周期:
在期货市场上,价格变动还受经济周期的影响,在经济周期的各个阶段,都会出现随之波动的价格上涨和下降现象。
3、政府政策:
各国政府制定的某些政策和措施会对期货市场价格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
4、政治因素:
期货市场对政治气候的变化非常敏感,各种政治性事件的发生常常对价格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
5、社会因素:
社会因素指公众的观念、社会心理趋势、传播媒介的信息影响。
6、季节因素:
许多期货商品,尤其是农产品有明显的季节性,价格亦随季节变化而波动。
7、心理因素:
所谓心理因素,就是交易者对市场的信心程度,人称“人气”。如对某商品看好时,即使无任何利好因素,该商品价格也会上涨;而当看淡时,无任何利淡消息,价格也会下跌。又如一些大投机商品们还经常利用人们的心理因素,散布某些消息,并人为地进行投机性的大量抛售或补进,谋取投机利润。
8、变动因素:
在世界经济发展过程,各国的通货膨胀,货币汇价以及利率的上下波动,已成为经济生活中的普遍现象,这对期货市场带来了日益明显的影响。
9、大户操纵:
期货市场虽是一种“完全竞争”的市场,但仍难免受一些势力雄厚的大户的操纵和控制,造成投机性的价格起伏。
应答时间:2021-01-27,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平安银行我知道]想要知道更多?快来看“平安银行我知道”吧~
https://b.pingan.com.cn/paim/iknow/index.html
I. 目前我国政府对股指期货有哪些限制
影响一,证券投资思维方式的变革。 股指期货提供了风险管理工具,有助于投资者真正构建投资组合,降低系统性风险。
影响二,可以吸引增量资金进场,扩大股票市场规模,增强市场流动性。 股指期货推出后,由于部分投资者需要对资产组合进行重新配置,故短期内可能会分流股票现货市场的资金,影响股票市场交易量。
影响三,有助于优化投资者结构。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参与者仍以中小投资者为主,机构投资者的规模只占30%左右,由于各种原因,中小投资者大多以投机心态参与股市,显然不利于证券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股指期货推出后,除了会增强市场的流动性和稳定性之外,也将提高证券市场的发展程度和层次,各种套期保值和套利行为将趋于活跃,中小投资者难以参与,这有利于改善我国证券市场的投资主体结构,大大加速机构化进程,使机构博弈成为市场投资的主流,我国也将像其他发达国家一样进入机构投资者主导的时代。
影响四,将提升大盘蓝筹股的投资价值。 大盘蓝筹股具有股本巨大、业绩优良、派息率高、流动性强等优势,容易受到主流资金的青睐。股指期货推出后,机构投资者手中必须拥有充足的大盘蓝筹股筹码,才能具备调控股指的话语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