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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与中国期货市场

发布时间: 2021-04-23 07:32:36

『壹』 我国加入WTO后,受国际市场冲击最严重的农产品是什么最有竞争力的农产品是什么请说明理由。

最严重的农产品就是大豆了,因为,大豆本身既可以做为产品,又可以做为源料,而且种类繁多,而中国的大豆期货在刚刚加入WTO的时候又没有形成,国外的大豆期货己经有很多年历史了,所以,国内大豆的供应程吃紧状态,导致大豆价格急剧上升,幸亏中国政府强烈压制国产大豆产量,又从国外卖进大豆,要不,价格会从每公斤

『贰』 WTO中的中国金融行业的规则

WTO体制下竞争规则分析(一)

胡国栋

鉴于贸易政策和竞争政策的日益紧密相关,以及国际贸易领域中限制性竞争行为日益增多,WTO在1996年新加坡第二届部长级会议上做出决议,“建立一个工作组,研究成员提出的有关贸易与竞争政策相互作用的问题,包括反竞争行为,以便确认值得在WTO框架内进一步考虑的领域”。据此,WTO成立了贸易和竞争政策互动工作组,几年来,在该工作组组织下,各成员国就如何在WTO体制下建立竞争规则进行了探讨。

在2001年多哈第四届部长级会议上我国加入了WTO。与此同时,WTO第四届部长级会议通过的《部长宣言》确认了建立一个多边框架来加强竞争政策对国际贸易和发展的贡献的必要性,同意从现在到WTO第五届部长级会议这段时间,贸易和竞争政策互动工作组将就以下方面的澄清做进一步的工作:核心原则,包括透明度、非歧视和程序上的公平以及核心卡特尔(Hardcore Cartels)规定;自愿合作方式;支持通过能力建设逐步的加强发展中国家的竞争机制;对于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参与者的需要应给予完全的考虑,应就解决这些需要给予适度的灵活性。

而且根据第四届部长级会议《部长宣言》的部署:在WTO第五届部长级会议以后,将以《谈判方式会议》上经由明确一致达成的决定为基础,进一步进行竞争政策的谈判,并且谈判应在不迟于2005年1月1日前结束。第五届WTO部长级会议将评估谈判中取得的进步,提供任何必要的政治指导,并采取必要的决定,当所有领域的谈判结果出台的时候,将召开一次部长级会议的特别会议,就这些结果的接受和实施做出决定。

竞争政策是WTO涉及的一个新领域,长久以来,人们对WTO的认识只局限于WTO是消除关税与非关税贸易壁垒,各国进行市场准入谈判的场所,而对于WTO体制在竞争法律制度方面的地位和作用则尚未有从学理上进行系统的认识和研究。

根据竞争法的基本原理,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力、禁止限制竞争性协议(尤其是卡特尔)、审查企业合并是竞争法的三大支柱。其中,前两类制度在WTO现有体制中已经初现雏形。本文的出发点即在于,试图从竞争法这一崭新的角度对WTO体制进行剖析,系统分析WTO现有的初步的竞争规则。

一、WTO协议中竞争规则的发展演变

(一)WTO成立之前的阶段
GATT—WTO体制在本质上是一个基于重商主义理念开展多边贸易谈判的场所,该体制以市场进入为导向,通过互利的贸易减让促进全球贸易的开展。[1] 在WTO是否应该纳入竞争规则,长期以来一致有两种争论。支持者认为,“只有贸易政策,而无竞争政策,政策体系是不完整的,其存在的缺陷、漏洞和盲点,必定会使单一贸易政策行之不远”。 [2]反对者则认为,“当国家之间更加趋于相互开放市场,限制性商业惯例在国内国际市场的生存空间就更小。所以,WTO应该致力于其传统的角色,继续完成旨在减少消除政府所设置货物服务贸易障碍的议程”。[3] 由于存在上述两种针锋相对的辩论,WTO在将竞争规则那纳入其体制的过程历经曲折。
事实上,早在1948年3月,探讨组建ITO(国际贸易组织)的哈瓦那会议上,世贸组织的前身关贸总协定的23个创始缔约方便达成协议,要求通过透明度、协商、调解的方式来控制限制性商业惯例的危害。会议通过的哈瓦那宪章第5章第46条指出,“缔约国必须采取适当的措施,并与本组织合作,管制国际贸易中限制竞争的商业实践,如分割市场或者增强垄断势力,而不管它们是由私人企业还是国营企业所为”。[4] 但是,美国政府将成立ITO之条约送请其国会批准时,遭到国会之反对,致使ITO未能成立。在此前,由于ITO的23个创始会员为筹组 ITO曾在一九四七年展开关税减让谈判。各国为避免筹组ITO的努力完全白费,且美国政府参与关税减让部分之谈判已获国会授权,因此包括美国在内的各国最后协议,将该关税谈判结果,加上原ITO宪章草案中有关贸易规则之部分条文,成为众所熟知之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如此,哈瓦那宪章原先关于限制性商业惯例的规定便被舍弃,不过,在GATT之中,保留着一些可以适用于限制竞争行为的模糊规则。

此后,在GATT缔约方组织的前七轮多边谈判中,有关限制性竞争行为的规则一直未能进入谈判议程,或者虽进入谈判议程,但是却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二)WTO成立之后的阶段

1994年结束的第八轮乌拉圭回合谈判,各方不仅达成了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而且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保障措施协定》等协定中对限制性竞争行为都有涉及。其中《服务贸易总协定》以及其后达成的关于金融业和电信业的附属协议,明确地在具体产业部门纳入反对垄断的竞争规则;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则要求,在对该协定进行审议时,应该考虑是否补充有关投资政策和竞争政策的规定。
WTO成立之后,在1996年新加坡第二届部长会议上通过的宣言第20条要求,“建立一个工作组,研究成员提出的有关贸易与竞争政策相互作用的问题,包括反竞争行为,以便确认值得在WTO框架内进一步考虑的领域”。据此,WTO贸易与竞争政策相互作用工作组成立并开展工作。经过多年努力,2001年多哈第四届部长会议决定于2002年1月31日到2005年1月1日进行世贸组织成立以来的第一次多边贸易谈判,其中贸易与竞争政策关系是新一轮多边谈判的议题,如果新一轮谈判取得成功,WTO体制下将正式建立全球性的竞争规则。
WTO体制下竞争规则分析(二)

二、wto规则中针对滥用市场支配力行为的规定

(一)禁止经办国家垄断贸易的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力的规定
垄断的产生有两个主要途径:其一、立法机关或政府授权企业进行垄断;其二、企业由于所在行业的特点或通过自身经营优势形成的垄断。企业具有垄断地位,这一事实并不为竞争法所反对;只有当企业存在滥用垄断地位的行为,竞争法才进行规制。

在对外贸易中,政府授权企业对某一领域进行垄断的情形尤其多,这种做法被称为“国家垄断贸易”(state trading)。国家垄断贸易指,“容易在市场竞争中引起混乱无序的诸如某种农业品、烟草和石油等,把本应由私人公司经营的国际贸易,由国家承办,政府依法指定某家企业作独家经营或专买专卖,排除本行业内的竞争,实行垄断”。[5] 在我国加入WTO,承诺放开对外贸易经营权之前,我国外贸体制即为国家垄断贸易体制。

与竞争法对待垄断经营者的态度一样,“GATT并不想禁止设立经办国家垄断贸易的企业或者单位,仅为了限制其滥用的机会……”[6]。 由于国家垄断贸易与关税、海关手续、数量限制、国家补贴等手段被视为阻碍国际贸易的重要障碍,GATT为防止经办国家垄断贸易的企业(State Trading Enterprises [7])滥用支配地位,在GATT第2条第4款、GATT第17条、GATT《注释和补充规定》以及《关于解释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7条的谅解》中作了详尽的规定。

1、经办国家垄断贸易的企业的界定

根据《关于解释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7条的谅解》第1款的规定,所谓经办国家垄断贸易的企业,指被授予包括法定或宪法权力在内的专有权、特殊权利或或特权的政府和非政府企业,包括销售局。[8] 也就是,经办国家垄断贸易的企业是一个广义概念,包括国有企业、私人企业,也包括实际上从事垄断贸易的政府机构,例如欧洲各国政府农业部门的“营销局”。

2、滥用市场支配力行为之禁止

(1)限制对进口产品在国内市场销售时进行加价(Mark-up)。根据GATT《注释和补充规定》,进口加价指“进口垄断向进口产品收取的价格(不包括第3条范围内的国内税、运输和分销,及购买、销售或进一步加工所附带的其他费用,以及合理的利润)超出起岸成本的幅度”。以烟草专卖为例,一条名牌外国香烟的国际市场价格假定为100元,在不存在垄断有竞争对手的情况下,缴纳10%关税及其他税费后,以10%利润计,则在国内市场售价为125元。但是,由于专卖公司具有垄断地位,可以把售价加码到200元一条。

这种超高定价的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显然属于国内竞争法禁止的行为。然而,由于这种行为实质上等同于变相加关税,例如原先价格125元的香烟被加码到200元,实质上等同于加收了75%的关税。可见,利用经营垄断贸易的企业进行的加价行为,进口国可以变相地抑制国内需要,限制进口。

GATT第17条对上述加价行为作了原则性规定,要求经办国家垄断贸易的企业应仅依照“商业因素(normal commercial consideration,包括价格、质量、可获性、适销性、运输和其他购销条件)进行垄断产品的购买或销售”。也就是,经办国家垄断贸易的企业仅仅能在合理商业因素的范围内(如收取交易费、手续费),对进口产品加价。这一原则体现在《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216段,“工作组各成员指出:中国大部分农产品的国内价格高于世界价格,这个差价容许中国经办国家垄断贸易的企业或单位以低价进口,而在将产品授予批发商与最终用户时加价(Mark-up)。有些成员担心,这种做法在关税配额管理创造更多准入机会后,会更加普遍。这些成员特别关注,加价会降低进口产品的竞争力,并限制中国最终用户可使用品级与质量的高低。中国代表表示,现在经办国家垄断贸易的企业并未对进口产品加价,而指收取正常的交易费。因此,中国的做法符合WTO义务,并未造成任何贸易扭曲,且中国法律限制经办国家垄断贸易的企业收取的费用”。

在上述要求经办国家垄断贸易的企业对进口产品加价必须合理的基本原则下,GATT第2条第4款与GATT第17条第4款还根据垄断贸易的产品是否在成员的减让表中,区分以下两种情形进行规定:

第一、如果国家垄断贸易的产品是在减让表中的产品,则适用GATT第2条第4款规定,“如任何缔约方形式上或事实上对本协定所附有关减让表中列明的任何产品的进口设立、维持或者授权实行垄断,除非减让表中有所规定或最初谈判减让各方之间另有议定,否则此种垄断不得以提供平均超过该减让表所规定的保护水平的方式实施”,也就是对于被列入减让表的受垄断经营产品,垄断带来的保护水平(即偏离市场竞争或商业习惯的程度)以减让表所列约束税率为上限。[9]

第二、如果国家垄断贸易的产品不是在减让表中的产品,则通过透明程序进行保障。对此,GATT第17条第4款(b)规定,“对一不属于第2条下减让对象的产品设立、维持或授权实行进口垄断的一缔约方,应在有关产品贸易中占实质性份额的另一缔约方的请求,应将最近代表期内该产品的进口加价通知缔约方全体,如无法进行此类通知,则应通知该产品的转售价格”。

(2)歧视行为的禁止

歧视行为是滥用垄断地位的另一种表现。经办国家垄断贸易的企业由于其处于专买专卖的优势地位,更有条件进行歧视行为。例如,经办国家垄断贸易的企在货物向哪个国家地区出口,货物从哪个国家进口的问题上,可能不依市场导向,而考虑其他因素,而做出歧视性的选择。当垄断贸易的产品是某种独特商品时,上述歧视行为更可能造成对他国的损害,从而引起关注,如《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214条规定,“一些工作组成员考虑到中国作为世界主要丝绸供应国的地位,对纺织部门原材料的供应表示关注,特别是丝绸的供应” 。

GATT禁止上述歧视行为的发生。GATT第17条第1款(a)项规定,“每一缔约方承诺,如其建立或维持一经办国家垄断贸易的企业,无论位于何处,或在形式上或事实上给于任何企业专有权或特权,则该企业在其涉及进口或出口的购买和销售方面,应以符合本规定对影响私营贸易商品进出口的政府措施所规定的非歧视待遇的一般原则行事”;同时, (b) 项进一步要求,当经办国家垄断贸易的企业进行垄断产品的购买或销售时,“应依照商业惯例给予其他缔约方的企业参与此类购买或销售的充分竞争机会”。

概而言之,经办国家垄断贸易的企业不得有歧视性的商业行为。

(二)禁止服务贸易垄断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力的规定

服务贸易是乌拉圭回合谈判才开始涉及的领域,但在进展迅速。在1994年达成《服务贸易总协定》之后,1997年还进一步达成了《基础电信协议》和《金融服务协议》。服务贸易领域是WTO体制中竞争规则较为完善的一个领域,其特色在于:不仅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中有关于竞争问题的一般性的规定,在金融与电信产业还做了进一步的要求。上述要求均着眼于防止成员国在服务业中居于垄断地位的经营者有滥用市场支配力的行为,从而阻碍服务贸易市场的自由进入。

1、禁止垄断者歧视行为的一般原则性规定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原则是最惠国待遇原则,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第2条规定,“每一成员对于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应立即和无条件的给予不低于其给予任何其他国家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

对于处于垄断地位的经营者进行的歧视行为不仅可能违反最惠国待遇原则,同样也是竞争法禁止的行为。《服务贸易总协定》第8条给予明确的禁止,“每一成员应保证在其领土内的任何垄断服务提供者在有关市场提供垄断服务时,不以其在第2条和具体承诺下的义务不一致的方式行事”;而且“一成员的垄断提供者直接或通过附属公司参与其垄断权范围之外且受该成员具体承诺约束的服务提供的竞争,则该成员应保证该提供者不滥用其垄断地位在其领土内以与此承诺不一致的方式行事”。

2、对金融行业中垄断经营者的具体规定

金融业传统上处于反垄断法的豁免领域,“因为人们认为这些领域中竞争的坏处将会大于好处”。[10] 但是,如果国内处于垄断地位的金融服务经营者滥用垄断地位,往往可能对国外的金融服务经营者造成市场障碍。例如,根据金融行业的特殊性,可能存在一个独一无二的清算机构,这样的清算机构如果拒绝向外国金融服务经营者提供服务,则使得外国金融服务经营者无法开展业务。因此在1994年《关于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中,不仅要求各成员对处于垄断地位的金融服务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力的歧视行为进行禁止;并要求各成员尽量减少金融服务业中的垄断,形成竞争性的市场结构。

首先,在《关于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B部分“市场准入”中,第1条规定,“每一成员应在其有关金融服务的减让表中列出现有的垄断权,并应努力消除这些垄断权或缩小其范围”。

其次,在《关于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C部分“国民待遇”中,第2条规定,“如一成员为使任何其他成员的金融服务提供者在与该成员的金融服务提供者平等的基础上提供金融服务,而要求参加、参与或进入任何自律组织、证券或期货交易所或市场、清算机构或任何其他组织或协会,或如果该成员直接或间接地向此类实体提供在提供金融服务方面的特权或优势,则该成员应保证此类实体对在其领土内的任何其他成员的金融服务提供者给予国民待遇”。

3、对电信行业垄断经营者的具体规定

传统经济学原理,认为电信行业是一个自然垄断行业。近年来,随着技术的发展,电信行业正在演变成一个竞争性的市场。但是,电信行业的新进入者特别容易受到处于垄断地位的运营商的限制,如果处于垄断地位的运营商拒绝向新进入者提供互联互通,新电信运营商根本无法进入市场。所以,为了保证各成员国在电信市场准入问题的承诺不受其垄断电信运营商限制性竞争行为的影响,在1994年《关于电信服务的附件》和1997年《关于电信管理准则的参考文件》[11] 中对于垄断电信运营商可能出现的歧视、拒绝交易等滥用市场力的行为都有明确规定。

根据《关于电信服务的附件》第5条,“每一成员应保证任何其他成员的任何服务提供者可按照合理和非歧视的条款和条件进入和使用其公共电信传输网络和服务,以提供其减让表中包括的服务。”

《关于电信管理准则的参考文件》则进一步明确防止垄断电信运营商的限制竞争行为。该文件第1条即是“竞争保障(competitive safeguards)”条款,该条规定“(1)防止电信业中的反竞争行为,应维持适当措施以防止主要提供者独自或联合从事或延续反竞争行为;(2)保障以上所述反竞争行为尤其应包括:(a)进行反竞争性的交叉补贴;(b)利用从竞争对手那里获得的具有反竞争效果的信息;以及(c)未及时向有关服务提供者提供有关关键设施的技术信息及为提供服务所必需的有关商业信息” 。

(三)禁止知识产权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力的规定

滥用知识产权行为不是一种独立的垄断行为类型,而由于性质的不同,分别属于垂直协议、滥用支配地位的行为。[12] 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对在知识产权领域滥用支配地位的行为做出了规定。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8条第2款要求各成员国注意防止知识产权权利人可能滥用其权利,而对交易相对方有损害的行为,根据该款规定各成员国“只要与本协定的规定相一致,可能需要采取适当措施以防止知识产权权利持有人滥用知识产权或采取不合理地限制贸易或对国际技术转让造成不利影响的做法”。在其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第8节中进一步详细确立了对知识产权协议许可中限制竞争行为进行控制的规则。根据该节第40条规定,由于限制竞争的有关知识产权的许可活动或条件可对贸易产生不利影响,并会妨碍技术的转让和传播,所以,各成员可以在其立法中明确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可构成对知识产权的滥用并对相关市场中的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许可活动或条件,并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防止或控制此类活动。协议具体列举了可以明确禁止的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1)排他性返授条件(Exclusive grantback conditions);(2)阻止对许可效力提出质疑的条件(Conditions preventing challenges to validity );(3)强制性一揽子许可 (Coercive package licensing)等。上述三种行为实质上附加不合理条件,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力的行为表现,同样为竞争法所禁止。

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31条(k)项规定,当知识产权人有滥用其权利,进行限制竞争行为时,成员国可以将强制实施许可作为惩罚该该限制竞争行为的手段。这种情形下的强制实施许可与普通程序的强制实施许可有以下不同之处;(1)普通程序的强制实施许可要求被许可人应已经按照合理商业条款和条件努力从权利持有人处获得授权,但在合理实践内没有成功;但是作为惩罚权利人限制竞争行为的强制实施许可无需具备上述条件;(2)普通程序强制实施许可下生产的产品应该主要供应强制许可所在国的国内市场;但是惩罚权利人限制竞争行为的强制实施许可不用遵守该要求;(3)普通程序强制实施许可应向权利持有人支付适当报酬,同时考虑授权的经济价值;惩罚权利人限制竞争行为的强制实施许可下的报酬数额,则可以考虑纠正限制竞争行为的需要,也就是报酬数额的经济价值因素会少考虑一点,而更侧重于其弥补性。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对于知识产权许可协议中滥用权利的规定,与前述规制垄断地位的经办国家垄断贸易的企业、金融服务者、电信服务者的规定不同。对于前述几种类型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成员国必须予以禁止;但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8条和第40条的表述,成员国有权利通过立法限制知识产权人滥用其权利,然而,这只是各成员国被WTO规则赋予的权利,各成员国并没有义务必须采纳上述立法。前述通过强制实施许可控制限制竞争行为也是成员国可以选择运用的权利而非义务。

另外,《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并未涵盖所有滥用知识产权行为。根据第40条的规定,只有在知识产权许可交易中发生的滥用知识产权权利的行为才属于第40条约束的对象。“发生在合同许可之外的限制性竞争行为或者影响技术转让的行为,如研究开发、合作协议或者联营协议等中的知识产权条款,以及具有市场力量的企业的单方行为,都不属于第40条解决的问题”。

WTO体制下竞争规则分析(三)

三、WTO规则针对卡特尔的规定

根据《布莱克法律辞典》,卡特尔指“任何产品的生产者联合起来控制其生产、销售、价格以及在任何特定的行业或者商品中获取独占的一种联合”。[14] 卡特尔一般也称为横向限制协议。卡特尔可以区分为国内卡特尔、国际卡特尔、进出口卡特尔。国内卡特尔是数家国内厂商针对国内市场的联合行为,一般受到各国竞争法的严厉禁止;国际卡特尔是数个不同国家厂商针对国家市场的联合行为,由于其危害性较为明显,近来为各国执法机构所关注,通过执法合作予以打击;进出口卡特尔是数家国内厂商针对国外市场的联合行为,由于有利于本国利益,往往为各国竞争法所豁免。然而,进出口卡特尔的危害也正在于这种“损人利己”、“以邻为壑”的特性,各国都希望他有利于本身利益,然而如果各国都竞相采用的话,将是一个博弈上的囚徒困境,对大家的共同利益造成损失。

在WTO目前的规则下,对于影响国际贸易的国际卡特尔并没有明文规定。
对于国内卡特尔行为,在《服务贸易总协定》第8条第5款有所涉及,前提是国内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卡特尔行为,违背了最惠国待遇原则,妨碍了国外服务提供者的市场进入。如前所述,《服务贸易总协定》第8条的目的在于,通过最惠国待遇原则,防止处于垄断地位的服务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力阻碍国外服务经营者的进入;但是如果国内服务经营者之间的卡特尔行为也有同样效果时,也被禁止。对此,《服务贸易总协定》第8条第5款规定,“如一成员在形式上或事实上(a)授权或设立少数几个服务提供者,且(b)实质性阻止这些服务提供者在其领土内相互竞争,则本条的规定应适用于此类专营服务提供者”。另外,在《政府采购协定》第15条第1款提及了企业串通投标这种卡特尔行为,但只是规定“如果供应商提交的投标书是串通的,可以进行有限招标”。

对于进出口卡特尔行为,WTO现行规则有两个地方了进行规定:当这种行为是政府支持下的进出口数量限制手段或者属于《保障措施协定》禁止的“灰色区域措施”[15] 将受到禁止。

首先,GATT第11条第1款,“任何缔约方不得对任何其他缔约方领土产品的进口或向任何其他缔约方领土出口或销售供出口的产品设立或维持除关税、国内税或其他费用外的禁止或限制,无论此类禁止或限制通过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措施实施”。从该条的文字表述看,该条主要针对政府采取的限制进出口数量的措施,并不单纯适用于企业之间行为。但是,如果旨在限制进出口货物数量的企业卡特尔得到了政府的支持,则这种卡特尔因为具有政府行为的性质,属于该条禁止的行为。在1988年日本半导体一案中,GATT专家组认定:日本半导体生产商组成的出口卡特尔受到日本政府的行政指导,因此应该被GATT第11条第1款禁止 。[16]

其次,《保障措施协定》第11条第1款(b)规定,“一成员不得在出口或进口方面寻求、采取或维持任何自愿出口限制、有序销售安排或其他任何类似措施。这些措施包括单个成员采取的措施以及根据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达成的协议、安排和谅解所采取的措施。”所谓“类似措施”,包括“出口节制、出口价或进口价监控体制、出口或进口监督、强制进口卡特尔以及酌情发放进出口许可证的方案等”;第3款规定,“各成员不得鼓励或支持公私企业采用或维持等同于第1款所指措施的非政府措施”。可见,根据《保障措施协定》,如果企业的进出口卡特尔被当作一种“灰色领域措施”,则这种行为违反第11条第3款的规定。

四、WTO规则关于竞争执法的规定

(一)竞争法的国民待遇原则

GATT第3条是对国内税和国内法规的国民待遇原则进行规定。
GATT第3条第4款规定,“任何缔约方领土的产品进口至任何其他缔约方领土时,在有关影响(affecting)其国内销售、标价出售、购买、运输、分销或使用的所有法律、法规和规定方面,所享受的待遇不得低于同类产品所享受的待遇。”

对于上述第4款,GATT专家组1958年在意大利歧视进口农业一案中曾有过解释, [17]“第4款涉及的是影响(affecting)国内销售、购买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并非直接管理(governing)销售、购买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由于该款使用了‘影响(affecting)'一词的表述,这意味着条款起草者的立法意图不仅仅将直接管理(governing)销售、购买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纳入限制的范围,而且将影响竞争状况的法律法规也涵括进来”。

所以根据GATT第3条第4款的规定,WTO成员国的国内竞争法同样必须使用国民待遇原则。这尤其体现在竞争执法的程序规定方面,国内当事人与国外当事人在竞争执法过程中应该享有同样的权利义务。例如,当一个国外企业出口到我国的产品受到我国市场上一些限制性竞争行为的不当影响时,那么在向竞争执法机关申诉、起诉的权利方面,国外企业应当享有与我国企业一样的权利。

(二)监督成员国竞争执法的规定

根据GATT第23条

『叁』 期货市场的发展简史

随着现代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劳动生产力的极大提高,国际贸易普遍开展,世界市场逐步形成,市场供求状况变化更为复杂,仅有一次性地反映市场供求预期变化的远期合约交易价格已经不能适应现代商品经济的发展,而要求有能够连续地反映潜在供求状况变化全过程的价格,以便广大生产经营者能够及时调整商品生产,以及回避由于价格的不利变动而产生的价格风险,使整个社会生产过程顺利地进行,在这种情况下,期货交易就产生了。
最初的期货交易源于16世纪的日本,大阪。在日本的大米市场得到了发展。直到19世纪,仍是日本独有,后来渐渐被全世界效仿。
1848年美国芝加哥的82位商人为了降低粮食交易风险,发起组建了芝加哥期货交易所(CBOT),CBOT的成立,标志着期货交易的正式开始。1865 年,CBOT 推出了标准化合约并实行了保证金制度;1882 年,CBOT 开始允许以对冲方式免除履约责任; 1925 年,芝加哥期货交易所结算公司( BOTCC )成立,同时规定芝加哥期货交易所的所有交易都要进入结算公司结算。至此,真正现代意义上的期货交易开始形成。
期货交易的产生,不是偶然的,是在现货远期合约交易发展的基础上,基于广大商品生产者、贸易商和加工商的广泛商业实践而产生的。1833年,芝加哥已成为美国国内外贸易的一个中心,南北战争之后,芝加哥由于其优越的地理位置而发展成为一个交通枢纽。到了19世纪中叶,芝加哥发展成为重要的农产品集散地和加工中心,大量的农产品在芝加哥进行买卖,人们沿袭古老的交易方式在大街上面对面讨价还价进行交易。这样,价格波动异常剧烈,在收获季节农场主都运粮到芝加哥,市场供过于求导致价格暴跌,使农场主常常连运费都收不回来,而到了第二年春天谷物匮乏,加工商和消费者难以买到谷物,价格飞涨。实践提出了需要建立一种有效的市场机制以防止价格的暴涨暴跌,需要建立更多的储运设施。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谷物生产地的经销商应运而生。当地经销商设立了商行,修建起仓库,收购农场主的谷物,等到谷物湿度达到规定标准后再出售运出。当地经销商通过现货远期合约交易的方式收购农场主的谷物,先储存起来,然后分批上市。当地经销商在贸易实践中存在着两个问题:他需要向银行贷款以便从农场主手中购买谷物储存,在储存过程中要承担着巨大的谷物过冬的价格风险。价格波动有可能使当地经销商无利可图甚至连成本都收不回来。解决这两个问题的最好的办法是未买先卖,以远期合约的方式与芝加哥的贸易商和加工商联系,以转移价格风险和获得贷款,这样,现货远期合约交易便成为一种普遍的交易方式。
然而,芝加哥的贸易商和加工商同样也面临着当地经销商所面临的问题,所以,他们只肯按比他们估计的交割时的远期价格还要低的价格支付给当地经销商,以避免交割期的价格下跌的风险。由于芝加哥贸易商和加工商的买价太低,到芝加哥去商谈远期合约的当地经销商为了自身利益不得不去寻找更广泛的买家,为他们的谷物讨个好价。一些非谷物商认为有利可图,就先买进远期合约,到交割期临近再卖出,从中盈利。这样,购买远期合约的渐渐增加,改善了当地经销商的收入,当地经销商支付给农场主的收入也有所增加。 1848年3月13日,第一个近代期货交易所-芝加哥期货交易所(CBOT)成立,芝加哥期货交易所成立之初,还不是一个真正现代意义上的期货交易所,还只是一个集中进行现货交易和现货中远期合约转让的场所。
在期货交易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两次堪称革命的变革,一是合约的标准化,二是结算制度的建立。1865年,芝加哥期货交易所实现了合约标准化,推出了第一批标准期货合约。合约标准化包括合约中品质、数量、交货时间、交货地点以及付款条件等的标准化。标准化的期货合约反映了最普遍的商业惯例,使得市场参与者能够非常方便地转让期货合约,同时,使生产经营者能够通过对冲平仓来解除自己的履约责任,也使市场制造者能够方便地参与交易,大大提高了期货交易的市场流动性。芝加哥期货交易所在合约标准化的同时,还规定了按合约总价值的10%缴纳交易保证金。
随着期货交易的发展,结算出现了较大的困难。芝加哥期货交易所起初采用的结算方法是环形结算法,但这种结算方法既繁琐又困难。1891年,明尼亚波里谷物交易所第一个成立了结算所,随后,芝加哥交易所也成立了结算所。直到现代结算所的成立,真正意义上的期货交易才算产生,期货市场才算完整地建立起来。因此,现代期货交易的产生和现代期货市场的诞生,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和生产社会化的内在要求。
从1848 年到 20 世纪 70 年代,期货市场的交易品种主要是商品期货,他们可以分为以小麦、玉米、大豆等为代表的农产品期货;以铜、铝、锡、银等为代表的金属期货和以原油、汽油、丙烷等为代表的能源期货三大类型。
上世纪 70 年代,利率、股票和股票指数、外汇等金融期货相继推出,而美国长期国债期货期权合约于 1982 年 10 月 1 日 在 CBOT 的上市,又为其他商品期货和金融期货交易开辟了一方新天地。
中国期货市场的发展情况
我国的期货市场发展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主要经历了以下几个时期。
第一个时期:方案研究和初步实施阶段(1988-1990年)
1990年10月,中国郑州粮食批发市场经国务院批准,以现货交易为基础,引入期货交易机制,作为我国第一个商品期货市场正式启动。
第二个时期:迅猛发展阶段(1990-1993年)
到 1993 年下半年,全国期货交易所达 50 多家,期货经纪机构近千家,期货市场出现了盲目发展的迹象。
第三个时期:治理整顿时期(1993-1998)
1993年11 月,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的通知》,1994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批转国务院证券委《关于坚决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若干意见的请示》,开始对期货交易所进行全面审核,到1998年,14 家交易所重组调整为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三家;35个期货交易品种调减为12个;兼营机构退出了期货经纪代理业,原有的294家期货经纪公司缩减为180家左右。
1999年9月,一个条例、四个管理办法的正式实施,构建了期货市场规范发展的监管框架。这样,在经过几年较大力度的结构调整和规范整顿,以《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及四个管理办法为主的期货市场规划框架基本确立,中国证监会、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三层次的市场监管体系已经初步形成,期货市场主体行为逐步规范,期货交易所的市场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不断增强,期货投资者越来越成熟和理智,整个市场的规范化程度有了很大提高。
在清理整顿过程中,我国期货市场交易量有了比较大的下滑,但是从2000年开始,期货市场逐步走出低谷。上海期货交易所目前已经成为亚洲最大,世界第二的铜期货交易中心,2003年的成交量达到11166.29万吨, 10年内增长了50多倍。大连商品交易所的大豆期货品种的交易量在2003年达到了2818.80万吨,已经成为亚洲第一,世界第二的大豆期货交易中心,成交量仅次于美国的CBOT 。
2004 年1月31日 ,国家发布了《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了稳步发展期货市场,对期货市场的政策也由规范整顿向稳步发展转变。证券公司和上市公司纷纷参股期货公司,使期货行业获得新的资金流入。大米、股指期货等新品种也即将推出。在我国加入WTO 、融入国际经济大家庭之际,作为发现价格和规避风险的重要金融工具,期货市场将对中国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发挥其无可替代的作用。

『肆』 我国期货市场的三级监管体系是什么

wase0581000 你好!上面两个回答好像都没有说三级管理是哪三级。

我来明确针对您的问题进行回答:

我国的期货市场监管模式是中国证监会、中国期货业协会和各期货交易所构成的三级管理体系。

『伍』 中国的期货市场现在是什么阶段,还有多大潜力

中国的整个金融市场都是处于刚刚步入正规化阶段,2001年加入WTO,经过五年的金融保护期,到目前为止我国的金融体制仍然和国外存在着很大的差别,中国金融市场产品多数是在这保护期间诞生或者被引入。作为期货市场也是处于初级阶段,至于潜力有多大,我个人认为这根本不是个问题,经济的全球化下不存在潜力的问题。

『陆』 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有什么关系

1.现货市场是期货市场运行与发展的前提条件和物质基础 。
(1)期货市场的产生是现货市场不断进行外延扩张和内涵深化的结果。
(2)期货市场的运行与发展是建立在市场运行实际需要的物质基础之上的。
(3)在现货市场与期货市场之间存在着某种内在数量比例关系。
2.期货市场能够引导和调节现货市场的发展。期货市场的发展要以现货市场为基础,但是,一旦期货市场在现货市场内在要求的推动下得以形成和发展起来,它就会反作用于现货市场,并通过其独特的经济功能来能动地调节和引导现货市场的运行和发展。

『柒』 中国证券期货与时代经贸,哪个期刊更好呀谢谢

NO.1
刊名: 中国证券期货
Securities & Futures of China
主办: 北京喀斯特经济评价中心
周期: 月刊
出版地:北京市
语种: 中文;
开本: 大16开
ISSN: 1008-0651
CN: 11-3889/F
邮发代号: 2-728

历史沿革:
现用刊名:中国证券期货
曾用刊名:中国证券
创刊时间:1993

NO.2
刊名: 时代经贸
Economic & Trade Update
主办: 北京WTO事务中心
周期: 月刊
出版地:北京市
语种: 中文;
开本: 大16开
ISSN: 1672-2949
CN: 11-5036/F

历史沿革:
现用刊名:时代经贸
创刊时间:2003
比较两个刊物的影响因子就可以轻松判断。中国证券期货没有影响因子,而时代经贸影响因子达到:复合影响因子:0.622 ,综合影响因子:0.243
所以时代经贸优先选择,当然时代经贸还有个下旬刊,这个刊物的学术价值跟那个证券的刊物就差不多了,所以你在投稿的时候要问清楚,不要投错了~

『捌』 什么是期货中国现在有哪些期货市场

期货知识入门

作者:融易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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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对这篇文章中涉及的内容有任何问题,您对手中持有的股票期货外汇有任何担心
大盘走势有任何疑惑,您还关心哪些股票的趋势,随时可以进入开元社区提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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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期货交易,也叫“合约交易”、即合同交易,交易者之间的交易相当于只是签了一个合同(不象股票买卖,交易一旦发生就意味着钱货两清了),该合同今后还可以转让(即所谓的平仓);维持合同权利的基础就是保证金:保证金如果没有了就没权利再继续持有合同了——当然,如果以后又有保证金了、以后还可以接着再玩(跟打麻将的规矩差不多吧~)。

保证金一般占合同金额比例的5——20%,所以,当行情波动5——20%时,某一方的盈利可能翻番、另一方则理论上分文不剩。因此,期货投机的重要表现形式就是“逼仓”——令某一方保证金不足而被迫“平仓”——俗称“斩仓”——从而获利。相对而言,由于在短时间里筹集货物的速度一般比筹集资金的速度要慢,因此期货的逼仓经常表现为“多逼空”。最直观的表现是,在现货行情疲软、期货行情不跌反涨时,十有八九是要发生逼仓了。

保证金制度具体是如何履行的?

如果把期货保证金与买楼花的定金相比较,只不过期货保证金主要的不是购楼“货款”的一部分、而是用以平衡多空(或曰买/卖)双方随时发生的浮动(以及事实)盈亏。以天然胶为例:多空(或曰买/卖)双方在13700元成交后,当行情涨至14100元时,相当于多方有400元/手的浮动盈利、而空方则有400元/手的浮动亏损,交易所随时要将亏损方亏损部分的金额从其保证金帐户内划拨到盈利方的保证金帐户内(当然还有手续费也要从双方保证金帐户内划拨出来),如果某方出现保证金值低于规定数额(注意:不是说1分钱都没有了!),交易所有权对其予以强行平仓。

什么叫逐日盯市制度

由于期货行情在一天内的波动幅度经常会很大,如果以“瞬间”的盈亏结果来作为对某方实施比如“强行平仓”的行为的话,极有可能一方面引发大量的交易纠纷,另一方面甚至导致整个交易根本就无法正常进行下去;所以交易所一般采取或在收市前的某个时间、或在次一个交易日开市前的某个时间作“资金结算”(此处用词可能不当,应该怎么定义记不太清楚了);在规定的时间内,保证金不足的一方若不能及时将保证金予以补足、交易所才对其行使强行平仓的权力。这就是所谓逐日盯市制度。

套期保值

现货市场的供需双方在未来某时间对商品有卖/买要求,因担心在该时间到来时的价格不利于自己的要求、于是愿意在现在期货市场上的价位先行卖出/买进同等数量的期货合约 以锁定成本,此行为即为套期保值。 套期保值分买入套期保值和卖出套期保值2种,从事卖出套期保值可以向交易所申请用注册仓单质押作保证金用而不必再准备全部所需要的保证金。从事买入套期保值也可以向交易所申请用其他有价证券质押作保证金用而不必再准备全部所需要的保证金。

期货市场和批发市场之间最大的区别就是期货市场不以实货交割为主要目的和手段,一旦发生大规模的实货交割某种意义上就意味着事实上已经发生了逼仓。所以,为了迫使实货交割量减少,交易所会采取一系列的约束措施。主要有:大幅度提高交割月合约的保证金比例、大幅度增加交割手续费等。

什么叫“爆仓”?

由于行情变化过快,投资者在没来得及追加保证金的时候、帐户上的保证金已经不够维持持有原来的合约了;这种因保证金不足而被强行平仓所导致的保证金“归零”、俗称“爆仓”。

什么叫会员席位

作者: 221.201.105.* 封 2006-2-20 12:59 回复此发言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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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期货入门

与股票买卖一样,购买会员席位是经纪商(证券公司)的事,跟投资者没有关系。

期市交易的最小单位是什么?与股票买卖一样,也叫“手”。只是对于不同的品种、“手”的标准也不一样:比如天然胶期货曾经是5 吨/手。

参与期货交易的几个步骤

1、开户:其过程与股票开户的程序是一样的;
2、注资:一般准备“最小单位”所需要的10倍以上的资金为宜。比如“最小单位”需要3000元,那么就准备30000元吧。
3、了解和熟悉各种交易制度以及相关术语。
4、学会并熟练掌握如何计算浮动盈亏。

交易手续费是如何收的?

开仓时收一半,平仓时收一半。各个交易所或品种之间的标准不一,大约相当于2、3个点的值。

期货合约里的 “2月”、“8月”是指什么?

指的是合约截止月份,也叫交割月份。

关于“套利”:

比如某甲在13700元买进R308(即2003年8月交割的天然胶合约)、计划在R311上抛出,假如要在同一时间完成、二者之间的价差(也叫基差)必须大到什么程度才有利可图呢?这里涉及这样一些费用:

从事套利在期货市场上投入保证金的利息支出;

购买天然胶的货款所占用资金的利息支出;

8--11月的仓储费用;

增值税:(卖价-买价)X 0.17;

假设以上项目内容合计为350元,就意味着当在同一时间R308为13700元/吨、R311为14050元/吨 以上时,理论上同时买R308卖R311是稳赚不赔的。
如果你还不急于“兑现”,这期间只要假设R312比R311高出一定的价位、都可以在平掉原来持有的R311合约的同时、转抛R312。

再介绍一个极端的例子(这是我在1996年底为国家储备局设计的套利方案):

储备局常年要囤积一定数量的天然胶,假如想通过期货市场从事套利,在同一时间不同合约之间的价差呈什么样的比价时其才会有利可图呢?

首先是“近”高“远”低,其次是操作行为上的先抛后买。这里涉及这样一些费用:

从事套利在期货市场投入保证金的利息支出;

因卖出天然胶所回笼资金的利息收入;

套利期间所节省的仓储费用;

少支付增值税的收益(卖价-买价)X 0.17。

假设以上项目内容正负抵消后合计为250元,就意味着有机会进行“空头套利”。

(综上所述,一个完善的期货市场是不容易出现恶性逼仓的——因为套利盘的存在会令“基差”经常处于一个非常合理的比价状态。)

关于恶性逼仓

恶性逼仓的最恶劣行为是弃盘、也叫弃仓。当逼仓主力感觉到逼仓的风险已经堆积到无法释放的地步时,其会将所持有的合约快速集中到若干个“新”席位(一般情况下,该席位的所有者或无人敢惹、或傻得可爱、或愿意“监守自盗”)上(其实,整个逼仓的过程一直也是在各个席位之间倒仓的过程)。这样,逼仓的“利润”和本金被倒出来了,在“新”席位上仅保留“初始保证金”——也就是维持保证金;一旦行情逆转、其立即就会出现保证金不足的现象;由于此时“逼仓”主力已经人间蒸发(象前段时间的萨达姆一样)、所以很快就会发生因无人抵抗而导致的连续“停板”。而交易所很快会发现这些“新”席位已经“爆仓”了,席位“爆仓”的后果就是交易所要接下其手头上的的所有未了结的持仓。交易所为了自保,必然会要求“对手”挂出平仓单;但是,这时候“对手”离解套还早着呢!!

于是,交易所面对的就是这样一付烂摊子:协议平仓吧,双方都说自己的合约还处于亏损状态(整个市场忽然找不到赚了钱的席位了);如果不协议平仓,行情运行方向对交易所被迫承接下来的合约还将继续不利、交易所又怎么承担得起……

外汇期货和指数期货:

我们平时所说的外汇期货也叫外汇(现货)按金交易,是投资者与银行之间发生的现汇交易。所谓行情,其实是各个“报价行”之间报出的价:分买进价和卖出价;当投资者“买进”的时候、银行就对应地“卖出”。直接和银行交易只存在买卖差价(一般为5—7个点,10个点也很正常;行情变化特别快的时候也可能为30—50个点)、而没有手续费,此外还可能涉及“息差”——即投资者买卖币种之间存款利息的差额。

举例:某甲在2001年11月末看好美圆兑日圆的汇率,于是抛日圆买美圆(即使投资者手头持有的就是美圆也可以这样操作,因为“投资者手头持有的美圆”只是保证金而已);假设在124抛日圆买美圆合20万美圆的规模,在134时再把日圆买回来,相当于赢利200万日圆——折人民币12万元。正常情况下所需要的投资额为5万元人民币的等值外币。(其间所需的时间约为3--6个月)

指数期货是直接将指数“货币”化。比如令(即人为规定)上证指数每一个点的价值为200元/手,当上证指数从1350点升至1500点时,投资者每买一手(约需投资 1500X200X0.05=15000元)就有机会盈利30000元。

『玖』 2000年后我国期货市场的发展概况

WTO后中国期货市场:现状、问题和对策
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和改革开放的深入,国内投资者,无论是商品生产者还是需求者,无论是证券市场的参与者还是外汇市场的参与者,都迫切地需要规避价格风险的手段,这给中国的期货市场提供了巨大的发展机遇,而入世后资本市场的开放将使中国期货市场直接面对国内外游资的冲击,市场发展同时也面临巨大挑战。中国期货市场的发展现状如何,存在哪些问题,怎样改进?这些问题将直接影响到市场是否能承受住入世的冲击,是否能把握住这次千载难逢的机遇取得跨越式发展。

一.期货市场发展现状

2001年对中国人来说是喜庆的一年:北京申奥成功、男足首进世界杯、中国正式加入WTO,等等;2001年对中国期货市场来说也是喜庆的一年:经过六年的规范整顿之后,市场出现了恢复性增长,交易额和交易量比2000年增长近一倍,期货市场在沉静多年后逐步重新受到社会和投资者的关注。尽管从交易量来看市场似乎已经走出了低谷,在政府重拳规范治理后能取得这样的成绩确实不易,但要说市场信心已完全恢复还为时尚早,从图1可以看到由于期货市场各类风险事件频发,市场起伏跌宕,要想达到或超过1995年的历史高位,市场还得先在质上给投资者更大的信心。

资料来源:2001年及以前的统计数据来自《中国证券期货年鉴》,1995-2001,2002年数据来自郑州商品交易所研发部。

期货市场和其它资本市场一样,其基本功能发挥情况和与国际市场的联系程度将决定它是否能在国际化过程中经受住考验。下面分别考察上海铜、大连大豆和郑州小麦三个市场在不同阶段的表现情况1。

1. 期货和现货价格关系

商品期货市场基本功能的发挥取决于期货和现货价格关系,下列图表说明了各个市场的情况。

图2和表一说明上海铜期货市场的走势和现货市场非常紧密,这表明期铜市场起到了很好的价格发现和套期保值的功能。从各阶段看,第二阶段期货、现货价格相关性比其他两阶段差,第三阶段的相关系数较前两阶段都高,说明上述两个功能的发挥越来越好。

图2 沪铜期货、现货价格走势表 1 沪铜期现货价格相关系数时间区间 总区间 第一阶段 第二阶段 第三阶段
相关系数 0.9704 0.9598 0.9307 0.9822
资料来源:上海期货交易所,其中期货价格为三月合约日收盘价,现货价1993年-1998年2月23日采自国家物资信息中心,之后采自安泰科《中国金属通报》时间区间 1993.03.01-2001.12.28

从图3看出,连豆市场期现货价格相关性较好,但表2表明从1996年3月到2001年1月间虽然二者总的相关性不错,为0.8288,但期间变化很大,1999年为0.7181,1999年后只有0.1092。而2000年9月到2001年8月二者的相关系数也不超过0.5。这说明大豆期货市场基本功能发挥不是很好。

图 3 连豆期货现货价格关系 表 2.连豆期货现货价格相关系数时间区间 总区间 第二阶段 第三阶段
相关系数 0.8388 0.7181 0.1092/<0.5①

资料来源:大商所市场部。大豆现货价格为吉林玉米批发市场、黑龙江粮油批发市场的每周现货价的算术平均价,期货价格为每周各合约结算价加权平均价。

分析图4和表3,发现1996年以前郑麦市场功能发挥比其他市场好,相关系数为0.97,但1996年以后就远不及其他两个市场,尤其是1999年以后相关系数仅为0.19,市场完全没有发挥其基本功能。

图 4 郑麦期货现货价格关系 表 3 郑麦期现货价格相关系数时间区间 总区间 第一阶段 第二阶段 第三阶段
相关系数 0.838931 0.9720 0.8559 0.1892

资料来源:郑商所研发部。时间为1994年1月到2001年12月,期货价格为郑商所小麦交割月价格的每旬平均值,现货价格为郑州粮食批发市场小麦车板交货价。

从以上分析得出,国内三个交易所在价格发现这一基本功能上表现各异。沪铜无论是总的情况还是各个阶段表现最好,期货现货价格相关性强,市场运行平稳,连豆和郑麦总区间和前两个阶段表现还好,但第三阶段很差。

2. 国内外市场关系

从图5和表4可得,沪铜从上市以来一直和全球最大的金属期货交易所——伦敦金属交易所(LME)保持着非常好的相关关系,沪铜价格不仅很好的反映了国内市场的供需情况,而且反映了国际市场的供需状况,这说明沪铜市场和国际联系紧密,是一个相对开放的,较成熟的市场。

图 5 上海和LME三个月合约价格关系

表 4 上期所和LME期货价格相关系数

时间区间 总区间 第一阶段 第二阶段 第三阶段
相关系数 0.9542 0.9193 0.9128 0.9449

资料来源:上期所信息部,时间为1993.03.31-2002.02.28

由于缺少相关详细数据,对连豆国内外关系的分析引用大商所研发部的资料,不能分阶段对比。从图6和表5中看出,连豆与全球最大的农产品期货市场——芝加哥期货交易所(CBOT)联系比较紧密,相关系数达到0.85左右,这说明作为中国大豆期货价格很好的反映了国际期货价格,能同时反映国内外的供需状况,是一个较成熟的市场。

图 6 大商所和CBOT的S0109合约价格走势对比

表5 大商所与CBOT各合约相关系数统计表

合约
S0109
S0111
S0201
S0203

相关性
0.913
0.917
0.805
0.794

资料来源:大商所研发部,他们研究的是几个代表性合约2000年到2001年与CBOT对应合约的相关情况。

从图7和表6可得,郑商所期货价格和国际期货价格的相关性不是很好,尤其是第三阶段,相关系数仅为0.053,而且郑商所小麦价格一直比CBOT高,这一方面说明小麦期货作为最大的在交易期货品种,和国际的联系不紧密,市场开放度不够,不能反映国际市场的供需状况;同时也说明我国小麦现货市场和国际市场存在差距,由于小麦是最大的粮食品种之一,国家和地方存在一定的保护政策,使得各地的现货市场以及国内外的现货市场出现分割,造成信息流和物质流不能同步,从使市场间长期维持较大差价,资源不能被有效配置。

图 7 郑商所和CBOT近交割月合约价格走势对比

表6 郑商所和CBOT期货价格相关系数

时间区间 总区间 第一阶段 第二阶段 第三阶段
相关系数 0.4530 0.5806 0.6357 0.0534

资料来源:郑商所研发部。时间区间为1993年6月到2001年12月,数据由刘少华老师提供。

通过以上分析,从和国际市场的相关性角度来看,沪铜市场比较成熟,而且在不断进步,连豆市场稍差,郑麦市场则几乎和国际市场不相关。结合期现货关系分析,可以认为在规范程度和市场功能发挥程度方面,沪铜最成熟,连豆次之,郑麦最后。

二.中国期货市场存在的问题

虽然两次治理整顿使中国期货市场从无序到初步规范化发展,虽然中国期货市场在2001年出现了六年来的首次恢复性增长,但以上结果表明中国期货市场离规范和成熟还很远,市场存在以下问题:

1.市场法制不健全,市场信用不够。中国期货市场已经经过了12年的发展了,但“期货法”始终不能推出,和证券市场相比,期货市场的立法和执法都严重滞后了。

2. 现货市场不发达,国内缺少大型的规范的现货批发市场,和国际市场联系也不够,削弱了期货市场基本功能发挥的效果。当代的经济越来越全球化,这就要求市场的价格不仅要能反映国内市场的供求情况,而且还要能反映国际市场的供求状况。成熟的现货市场和远期市场是期货有序市场发展的必要条件[46],只有成熟的现货市场才能形成有代表性的现货价格,只有成熟的远期市场才能培养人们的套保意识,只有有了具有代表性的现货价格和良好的套保意识,期货市场才能很好的发挥其基本功能。

3. 期货市场中品种结构不合理,缺少金融期货等衍生品,限制了期货市场的规模扩张。现在交易的12个品种中只有小麦和铜属于大品种,但因交割标准的限制,实际符合标准的现货量也不是很大,这使得现货大户或资本大户有力量操纵市场价格。从国际的经验来看,金融市场最终主角是金融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货、汇率期货、利率期货和相关的期权,而这些产品中国市场都没有。

4. 融市场开放程度不够。我国利率和汇率都没有实现市场化,金融行业对境外资本又一直采取禁入态度,所以限制了国内外游资的流动性,造成市场缺血。

三. 对策

针对以上问题,为了应对WTO后市场地挑战,笔者认为中国期货市场应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进。

1. 加强市场法制建设,完善市场监管和自律体系。一方面要尽快出台《中国期货法》和相关法规,完善法制建设,另一方面则要建立行业自律体系,加强行业职业道德建设。

2. 加强粮食和相关产业流通体制改革,建立发达的现货市场。首先在对农产品的补贴上政府可以考虑借鉴发达国家差价补贴或是帮助农民在期货市场上进行套期保值等经验来替代定价收购。这样一是能使我国农业政策和世界接轨,适应加入WTO以后逐步开放市场的挑战;二是能使我国现货市场的价格更全面的反映整个市场的供求状况,有利于现货市场的完善和形成权威的现货价格信号,从而为期货市场提供正确的信息。其次要加快粮食批发市场整合步伐,建设现代的大型粮食批发市场。

3. 培养理性的市场主体,保证期货市场健康发展。我国现阶段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公司大多刚达到证监会要求的资本底线,严重限制了公司各项业务的开展。要借鉴证券市场发展的经验,在市场规则的指导下培育大型的期货公司和专业投资集团,以保证期货市场快速理性的发展。在发展现有投资机构的同时,考虑建立期货投资基金,为期货市场增资。中国资本市场的现状不是缺少资金,而是缺少有效的投资方式,国际资本市场和国内股票市场发展的经验表明,建立投资基金可以加快市场完善的步伐。

4. 开发和恢复上市更多的期货品种,为投资者提供更多的投资渠道。我国现在新品种上市还是审批制,不能由市场说话,应该参照国际经验,引入核准制,让市场决定期货品种的存亡。即使暂时保留审批制,经过多年的治理整顿,当年造成风险事件的主客观环境都已得到改善,应该顺应市场需要,尽快推出这些期货品种,以适应加入WTO后各行业面临的国内外竞争。

5. 加快资本市场的整合和开放步伐,为中国资本市场在国际中争取一席之地。我国资本市场不仅和国外有割裂,就是国内的各个市场,也有非常严格的限制。股票市场、利率市场、期货市场和保险市场等等几乎互相隔绝,尤其是期货市场和其他市场之间更是如此。一方面要放松对资金自各市场间流动的限制,包括在国内外市场间的流动的限制,最大限度的发挥资本的效率;另一方面要开发联系各个市场的金融产品,现阶段主要是推出金融期货,如股票期货、股指期货和利率期货等,为资金流动提供渠道。只有有了充分的市场流动性和多样的投资工具后,才能吸引国际资本进入中国市场,只有有了规范运作的市场环境和适度的规模,中国资本市场才能在国际资本市场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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