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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莞非法经营外汇期货案

发布时间: 2021-04-19 00:41:54

❶ 非法经营炒外汇怎么判

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有违反规定以外汇收付应当以人民币收付的款项,或者以虚假、无效的交易单证等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骗购外汇等非法套汇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套汇资金予以回兑,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非法结汇,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结汇资金予以回兑,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违反规定携带外汇出入境,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金额20%以下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予以处罚的,从其规定。
有擅自对外借款、在境外发行债券或者提供对外担保等违反外债管理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未经批准经营结汇、售汇业务以外的其他外汇业务,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外汇管理机关或者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述规定予以处罚

❷ 我朋友涉嫌非法经营,现被刑拘二天,请问下一步会进入什么程序如何应对

一、概念及其构成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限制买卖物品和经营许可证的市场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限制买卖物品和进出口物品市场,国家实行上述物品的经营许可制度。其中进出口许可制度是经营许可制度的重要内容,买卖进出口许可证和进出口原产地证明的行为除侵犯市场秩序外,还侵犯了对外贸易管理制度。根据《对外贸易法》的埃塞俄比亚,国家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促进和发展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或者根据互惠、对等原则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贸易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该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为了保证按照上述规定发展对外贸易,国家要求进出口货物必须提供原产地证明,对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可以免领许可证的以外还须申请进出口许可证。因此,进出口原产地证明、进出门许可证必须是真实有效的,不允许进行伪造、变造。同时,进出口原产地证明、进出口许可证是针对特定进出口人的特定进出口贸易而使用的,不允许进行买卖。买卖进出口原产地证明、进出口许可证,扰乱国家的对外贸易秩序,因此必须予以惩治。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行为方式: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为了保证市场正常秩序,在我国对一些有关国计民生、人们生命健康安全以及公共利益的物资实行限制经营买卖。只有经过批准,获取经营许可证后才能对之从事诸如收购、储存、运输、加工、批发、销售等经营活动。没有经过批准而擅自予以经营的,就属非法经营。所谓限制买卖物品,是指依规定不允许在市场上自由买卖的物品,如国家不允许自由买卖的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消费品、国家指定专门单位经营的物品,如烟草专卖品(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外汇、金银及其制品、金银工艺品、珠宝及贵重药材,等等。哪些物品限制买卖,由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所有这些都是国家为调控特定物品的经营市场而作的特殊规定,非经许可即经营限制买卖的物品,给国家限制买卖物品市场造成了很大的混乱。

应当指出,限制经营物品虽然多种多样,但其必须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只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限制经营的,才属限制经营物品,否则,就不能对之加以认定。此外,是否为限制物品,并非一成不变,国家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加以变化调整。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证件。经营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是持有人进行该项经济活动合法性的有效凭证。无之则就属于非法经营。一些不法分子、本来没有经营国家限制买卖物品的资格,无法获取有关经营许可证件或者批准文件,便从他人处购买甚或伪造经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企图逃避检查、制裁。由此,买卖许可经营证件及批准文件的不法行为也应运而生。此种行为,直接促使了情节严重的非法经营国家限制买卖物品的活动泛滥,具有相当大的危害性,因此,亦应以刑罚予以惩治。进出口许可证,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及其授权机构签发,不仅是对外贸易经营着合法进行对外贸易活动的合法证明,也是国家对进出口货物、技术进行管理的一种重要凭证,如海关对进出口货物、技术查验放行时必须以此为依据。进出口原产地证明,是指用来证明进出口货物、技术原产地属于某国或某地区的有效凭证。其为进口国和地区视原产地不同征收差别关税和实施其他进口区别待遇的一种证明。所谓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一般是指对限制买卖物品的经营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如烟草专卖许可证就是烟草专卖局颁发给企业单位和个人准许其经营烟草专卖品的证书,它包括烟草专卖生产许可证、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所谓准运证,是由省级烟草公司根据烟草总公司的调拨计划、文件或合同而签发的办理烟草托运手续的证书。前者是领证单位或个人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料证明文件,是区分烟草行业合法经营和非法经营的重要凭证。后者是领取单位或个人从事烟草运输合法与否的重要凭证,国家主管部门经审查批准后将上述证件发给单位和个人,以加强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和运输的监督和统一管理。

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

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如非法从事传销活动、彩票交易;倒卖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口的废弃物;垄断货源、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倒卖外汇、执照以及有伤风化的物品;等等。

本罪属情节犯,非法经营行为必须“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犯罪,如果只有非法经营行为,情节并不严重则不构成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是加重情节。一般来说,应当以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巨大,作为“情节严重”的基本情节:以违法所得数额特别巨大作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基本情节,同时还要结合其他情节来考虑。所谓其他情节,主要是指:多次实施非法经营行为、经行政处罚仍不悔改的;利用职权从事非法经营活动,影响很坏的;垄断货源、哄抬物价,严重扰乱市场,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安定造成严重影响的;进行非法经营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一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依法成立、具有责任能力的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本罪的主体,依本条愿意是指经营者,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无人不商”,如果将本罪的主体限定为特殊主体,将会使许多没有任何经营许可证(非经营者)的买卖物品和进出口许可证和进出口原产地证的行为得不到惩处,因之,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这是本罪在主观方面应具有的两个主要内容。如果行为人没有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而是由于不懂法律、法规,买卖经营许可证的,不应当以本罪论处,应当由主管部门对其追究行政责任。

二、认定

l、本罪的刑事违法性与其行政违法性是一致的、也就是说,非法经营者必然违反有关的工商法规、没有行政违法性就不存在刑事违法性,在我国目前行政经济法规不很健全的情况下,考察某一经膏行为是否违反国家规定,一定要把国家政策的精神吃透,对既不宜提倡、也不宜急于取缔的,要因势利导,使其向有利于社会的方向发展,不要轻易作犯罪处理。

2、本罪在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必须是出于故意,对于因不知其为非法而进行非法经营的,不认为构成本罪,而只能给予行为人以行政处罚。

3、本罪在犯罪情节上要求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而认定情节是否严重,应以非法经营额和所得额为起点,并且要结合行为人是否实施了非法经营行为,是否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引起其他严重后果,是否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悔改等来判断。

三、处罚

l、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恃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❸ 关于黄金期货非法经营的案子

看情况而定吧 现在黄金期货 国内就上海期货交易所是合法的
就像黄金现货就上海黄金交易所合法的一样的。
但是非法的平台还是非常多的。就比如 嘉祺的建行金和工行金 明显是非法的。但是不一样还是在经营啊。

❹ 谁知道东莞宏远欺诈事件,越详细越好

远地产欺诈销售格子铺圈钱数亿上千名业主被骗

上世纪90年代,香港泰茂公司买下时代广场地皮,由于没有建设资质,便将工程挂靠在东莞一家建筑公司名下开发。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泰茂公司彻底断了资金链,时代广场便成了当时东莞十几处烂尾楼中的一座。2000年,东莞市政府开始整改烂尾楼,时代广场位于莞太大道旁,是受重点整改楼之一,随后被宏远地产公司接手建设。2003年,建设一新的时代广场开始售楼,2011年4月份内完成房产确权,8年才办到房产证,同时2012年开卖商铺。宏远地产为解套这个一直经营亏损的时代广场,于2012年7月5号,把原来共400套商铺,分割成1184套几个平米或者以上的格子铺,同年6月12日成立东莞市万菱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黄赞彬,注册资金100万),将老旧的宏远时代广场改名为宏远万菱广场(打广州繁华商城万菱广场擦边球,让业主误以为就是广州万菱广场),围蔽改造装修同时在此项目电梯大堂设宏远万菱广场豪华售楼部,并且联合繁荣的广州谊园文具精品商城,在网络、各大报纸以及售楼现场轰炸式广告虚假宣传,严重误导消费者购买,其实质就是策划一个貌似完美合法的项目达到非法圈钱的目的,以致严重损害国家及个人利益,是典型非法圈钱行为,主要手段如下:
一、宏远极尽虚假宣传之能事,严重误导消费者购买。
1.经营主体严重虚假宣传。宏远成立东莞市万菱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混淆概念,此“东莞万菱”非“广州万菱”,在宣传时,宏远引入广州谊园(周恩来提名中华之最),把宏远万菱宣传成广州谊园的在东莞的分场,大量宣传广州谊园原班人马进驻经营运营,租金200起已经100%满场爆租,左手买铺、右手收租,开业后两年免租商城依然非常惨淡冷清,根本不是100%满场爆租。最要命的是我们几万一平买的商铺一试业就租成写字楼、仓库,东莞新建写字楼1万一平都大把,你不是200-300起租的商铺为什么要骗?真是欲哭无泪!
2.经营收益虚假宣传。宏远在销售期,大力宣传,鼓吹一铺养三代,年投资回报率10%,高额顶收费等等,目前实际情况,经营惨淡,宣传鼓吹租金200-300/平方起,如今提出最低15元/平方,最高60元/平方(街铺)租金方案(这个还是在业主强烈维权的情况下提出来的暂时稳住业主方案,两年免租期到了会更惨),导致业主损失惨重。
3.虚构经营场地规模。宏远宣传其有2.3万平米经营面积,8500平米现代停车场其实是楼上商品房住户停车场,经调查1-3楼总面积才12972.36平米,经营面积严重缩水,把目前作为裙楼上面商品住宅物业宿舍及楼上住宅架空层空置的4楼,虚构成经营面积,大力宣传。目前的业主发现公摊率高达60%,严重质疑其公摊面积包括与商城完全无关的楼上商品住宅架空层的4楼(商城本来只有三层、房产证上却登记为四层),请政府核查。
二、铺面价位严重背离评估价格,导致银行无法放款。宏远通过极其夸大虚假宣传,销售价格严重背离其实际价格,合作东莞银行至今快2年都不放款,单价高于评估价格高达4倍多,(评估价格6000元/平方,实际价格25000元/平方),业主2012年申请银行贷款,各种资料齐全,由于评估价格太低,银行出于风险考虑,始终不予放款。宏远为了收余款,用余款9折优惠,骗取了部分业主付款,目前未批贷款2000多万,据银行了解,东莞银行已经把贷款资料退回宏远,不予贷款。宏远无法给出合理的解释,以目前银行资金紧张为由欺骗业主。
三、交付铺位与合同结构附图不一致,偷取面积。部分业主反映,在交付铺位时发现,实际铺位有大柱子,占据套内面积,业主拒绝收铺,(新闻媒体有报道),宏远要求先收铺后申请处理,但部分二楼有柱子有退铺,其他的一致拖着不处理,典型的欺骗行为。
四、宏远利用格子铺圈钱,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宏远公司把2.3万平方(实际营业面积12972.36平米)共三层旧时代广场,分割成1184多个格子铺,最小的都有套内2个多平方的铺位,此种格子铺其实质是开发商只达到圈钱目的、根本不在于经营,面积如此小铺,开发商卖完就大赚,卖铺时宣传承诺的回报收益成为天方夜谭,业主自己也根本无法经营,必然会导致一千多位业主大量的维权,影响社会稳定,毕竟都是血汗钱,金额高达5个亿。另外根据相关资料显示,政府部门在商铺大拆小的审批中,有要求开发商有30%的商铺自留经营,否则商铺大拆小不予审批,如今宏远全部销售完毕,政府监管部门难道是违规审批的???
五、宏远设置复杂的法律关系,窥避自身风险。宏远公司为了完美运作时代广场,设置复杂的购买关系,合同中多个签约公司,并且第二层还前面在售楼部售卖、后台内部转给一个叫裴瑞红的个人(自然人:裴瑞红,现在律师已经查到这个人是河南偏远农村普通农民,根本不可能买整层近5千平商铺),导致购买者交了定金后,签认购书和合同才发现在宏远售楼部购买的本应该是一手商铺竟然变成二手,质问售楼人员,售楼员说是宏远股东之一不影响,不买押金分文不退,导致不得不完成交易,就这样再让购买者跟个人签约,形成二手交易,如今我们业主集体投诉,宏远都以走法律途径解决推脱(整个交易合同及过程被宏远律师顾问团预先策划的滴水不漏,购买者被一步步带入陷井)不理不睬,就连广东宏远集团这样全国知名的上市公司都这幅嘴脸,我们平民百姓如何与之抗争?东莞上市公司如此,那以后市民如何相信东莞,如何相信东莞市政府??
六、宏远通过推出裴瑞红一手变二手窥避风险、偷逃税款,金额巨大。
宏远通过虚假宣传,导致价格严重虚高,必然产生高额税费,为了达到偷税漏税目的,宏远背着广大业主,在销售的同时把二楼整层商铺转在裴瑞红个人名下(遭到质疑时售楼部人员说是宏远股东之一)-----这种还不是裴瑞红的物业而以裴瑞红的名义签出卖合同已经涉嫌合同诈骗,严重违法,已经有业主拿到证据在法院开庭(这个买卖关系需要政府查证其价格,其中肯定是超低价格转卖的,这一环节就直接导致宏远自身偷逃巨额税款),然后让业主与裴瑞红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形成二手买卖,并且宏远操作签订阴阳合同,与业主签的合同按实际价格成交,然后背着业主单方签订不到真实交易价格伍份之一的的阴合同,提交房管局备案和地税局打税,偷逃国家税款数额巨大、严重损害国家和业主利益(举例:几十万购买只开几万的发票给业主)。并且严重违背业主真实意志非法单方代签严重虚假合同,涉嫌虚构合同、伪造文书欺骗国家机关和个人,侵害国家和个人利益巨大。
(注:宏远策划签订的阴阳合同与一般市场上二手买卖签订阴阳合同有重大区别:一般二手买卖签订阴阳合同是双方共同协商操作的结果,是业主知情下主动行为;而宏远策划签订的阴阳合同是以一手铺做宣传,二手铺做交易,背着业主单方面签订低价交易合同给政府部门备案,目的是想以合法手段掩盖非法目的,偷逃巨额税款,其实质是连手段都是非法的,)
经过与宏远多次谈判及2014年6月8日在宏远酒店宏远地产办公楼下业主维权行动,宏远公司至今不予处理,并在维权行动中组织保安、保镖等人员殴打维权业主,公理何在?
藐视国家法律法规和尊严,法理难容!
业主一直要求政府主持公道,维护业主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强烈要求宏远纠正重大欺诈行为退回业主血汗钱,维护公平、公正的经济环境及社会稳定!彰显正义的社会风气!我们业主将执着维护个人及国家利益、坚决和宏远抗争到底!并且保留走所有维权途径及一步步上诉的权利。
广大业主一致要求政府主持公道,维护业主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维护国家利益和法律尊严。
广大业主一致要求宏远退回血汗钱并赔偿损失,严惩其不法行为。

❺ 因为公司非法经营期货黄金被拘留一个月,现在在取保候审期间,案子已经移交检察院,是不是会被判刑

按非法经营额判刑 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追究刑事责任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能不能判缓刑还得看你在该案中的地位、作用 是主犯还是从犯

❻ 非法经营期货巨额怎么定罪

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劵、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❼ 公司非法经营黄金外汇,被工商局和公安局调查了,后来我们都交了保证金,被取保候审出来

你们公司应该是做的外盘黄金或外汇的投资吧,现在国家正在严打这块的黑平台,你最好选择做国内TD或天通银之类的公司,安全稳定有保障
现在你知道这种公司是黑平台你还去做的话,再被逮住就会有责任了。以前是你不知情。

❽ 非法组织期货交易到底是非法经营还是诈骗案件已经上了市检察院

一 什么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在现行成文的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的定义,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诈骗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司法解释不属于法律)中规定,非法集资是指“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的行为” ,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部委规章不得设定行政许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经过批准或者取得行政许可的集资行为包括:金融机构吸收公众存款业务;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债券;从事保险业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公开发行基金等。 二 什么是集资诈骗罪? 《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诈骗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集资诈骗罪的诈骗方法是“行为人采用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 进行集资; 2、依据《关于诈骗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集资是指“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的行为”可以看出在非法集资罪中,行为人的行为要具有一定的“融资性”。 3、被害人要具有广泛性,也就是说对象有不特定性,如果犯罪嫌疑人是以骗取一定数量的熟人或者只是骗取了个别单位的公私财物只能以诈骗罪定罪。 4、行为人在主观上有非法占有募集到的资金的目的,判断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从以下行为进行判断: (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 (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三 非法集资与集资诈骗罪的关系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诈骗的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构成集资诈骗。

❾ 我的一个朋友 因为在外汇公司工作 现在以非法经营罪起诉了 但他完全不知情的 也没有非法所得

你所述的情况太少了,在外汇公司工作为什么会以非法经营罪被诉
如果起诉建议是这样的话,说明罪行并不严重,法院原则上会按这样的判

❿ 经侦如何认定个人非法经营期货涉案金额

(一)经营活动性质。查证涉案公司或个人组织的交易活动是否属于期货交易,主要通过公司交易规则、交易软件设置和客户实际交易等情况进行分析。

(二)调取和分析交易数据。主要包括客户数量、会员(加盟商、代理商)数量,以及客户交易总量、交易保证金总量,交易佣金收取和分配等情况。

(三)交易资金情况。查证涉案公司或其会员(加盟商、代理商)收取的客户交易保证金、佣金、点差情况,主要是客户缴纳交易保证金、交易佣金、点差标准,以及涉案公司及其会员(加盟商、代理商)的分成比例等。

(四)调查资金去向。及时掌握涉案公司用于收取客户交易保证金和分配交易收入的账户,以及涉案公司用于转移资金的公司和个人账户,调取有关银行账户交易信息,并与获取的期货交易有关信息进行比对、印证。

( 五)主要证据和材料。犯罪嫌疑人有关公司设立、服务器租用、网站建设、交易软件购买和使用维护、交易规则制定、会员(加盟商、代理商)和客户的发展、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交易费用收取和使用分配,以及对自身行为性质的认识等情况的供述;客户有关如何被发展、出入金情况等证言;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文件及清单;远程勘查工作记录及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司法审计报告;有关部门行政认定意见;涉案账户交易明细;客户交易明细;涉案公司工商注册登记资料;反映涉案公司经营状况的内部账本、会员返还佣金记录;涉案公司与会员(加盟商、代理商)合作协议书、客户交易协议书等证据和材料,等等。

(六)调取和分析服务器数据。涉案公司通常会租用多个境内外服务器。对于服务器在境外的,需要利用技术手段远程下载后台数据,并按照相关规定做好证据固定工作;对于服务器在境内的,要派员实地调取服务器数据信息,并就有关服务器租用和维护等问题询问相关人员。

(七)经营场所取证。涉案公司如有经营场所,对反映其经营情况的相关证据要及时收集,如财务报表、会员(或加盟商、代理商)联系表和收入分成表;涉案公司与会员(加盟商、代理商)合作协议书、客户交易协议书;《交易规则》、《结算细则》、《风控管理办法》等书证;调取交易场所和商品交割仓库实际运行情况有关书证,并讯问有关犯罪嫌疑人和询问相关证人。

(八)互联网取证。调取涉案公司网站信息,包括交易规则、交易行情、交易品种、各地会员(加盟商、代理商)等。对网站信息进行证据固定时,注意固定交易截屏信息。

(九)银行取证。涉案银行账户一般包括保证金结算账户、交易收入返还账户,形成了由“客户个人银行账户”到“保证金结算账户”到“交易平台客户个人交易账户”的入金通道,以及收入分成通道。此外,一些案件中,还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资金汇转。因此,取证工作主要围绕查明经营状况和收取客户资金的去向开展,应调取结算账户开户资料、协议、交易流水、交易凭证等,汇总账户交易总额,分析各交易客户资金出入数额,形成资金流向图,并制作相关笔录,在证明犯罪的同时,为下步追赃挽损做好准备工作。
(十)其他。及时提取公司人员电子邮箱、即时通讯工具(如QQ、微信等)中的证据材料,特别是有关公司经营、客户发展的邮件、音视频聊天记录等证据要及时固定。对存在通过网络发展客户的,要分析明确相关人员的网络虚拟身份,并挖掘尚未掌握的其他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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