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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期货案子

发布时间: 2021-04-15 01:10:37

1. 涉嫌网络诈骗请个律师做辩护需要多少钱,目前

涉嫌网络诈骗请个律师做辩护:
侦查阶段 2000-4000元/件
审查起诉阶段 3000-5000元/件
一审或二审审判阶段 2000-5000元/件

2. 涉嫌诈骗5000万人民币,法院该怎么判刑

该案件由中级法院受理,诈骗涉及金额5000万人民币涉嫌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2)外汇期货案子扩展阅读:

广西玉林警方侦破特大集资诈骗案涉案逾5000万元

新华社南宁5月6日电(记者唐荣桂)记者从广西玉林市公安局了解到,玉林警方近日成功侦破一起涉案金额5000多万元的特大集资诈骗案,抓获犯罪嫌疑人6名,冻结、缴获涉案资金700多万元,查封涉案房产1套。

据介绍,今年3月下旬,陆续有500多名群众到玉林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报警称:他们被环联投资咨询(广州)有限公司玉林分公司以买卖外汇涨跌为名诈骗,每人被骗14000元以上。

玉林警方立即成立专案组开展侦查。3月31日,警方在上海浦东机场成功抓获3名企图出逃的犯罪嫌疑人。之后又在越南、广州等地抓获3名犯罪嫌疑人。其他相关犯罪嫌疑人仍在追捕中。

警方初步查明,2017年10月31日,该团伙在玉林成立环联投资公司玉林分公司,用可自行操控的虚假交易平台,以高额回报诱骗群众投资实施诈骗。据不完全统计,环联玉林分公司共发展登记注册会员3000余人,涉案金额超过5000万元。

今年3月下旬,该交易平台资金链出现异常。该团伙意识到罪行可能败露,遂于3月28日关闭平台,并卷赃款潜逃。潜逃期间,还进行了分赃,每人分得赃款50万元至200万元不等。

专案组依法查控了3000多个涉案银行账号,获取流水数据数十万条,已依法冻结涉案资金711万元,缴获涉案赃款人民币77600元、港币190000元、美元3868元,查封犯罪嫌疑人涉案房产1套。目前,侦查工作仍在进一步进行中。

3. 外汇被骗以后,网上有维权团队维权这些可信吗

外汇被骗以后,网上有维权团队维权不算特别可信,还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外汇交易只有正规的平台才会让投资者投入有付出,要是平台不正规只能让投资者对正规的平台也失去信心,所以选择正规的平台一定要受到监管的如FSA、NFA、ASIC、FMA、FSP等监管。

关于外汇交易和外汇平台的信息可以咨询外汇天眼。为了维护投资者的权益并且让更多人避开陷阱,外汇天眼还专门开辟了“天眼集市”板块,其中设有曝光平台,投资者只需在曝光台发布自己遇到的问题,并上传相关证明资料,审核通过发布后,外汇天眼将第一时间跟进,从此外汇市场再也不是投诉无门,外汇天眼为投资者维护权利,并帮助更多的人接近真相,避免受骗。

4. 非法经营罪与逃汇罪有什么不同

警察中没有经济警察,曾经的经济警察并不属于公安机关,如银行系统系统保卫科下辖,专门护卫钱款的人员,而今改制称为了保安的一部分。
现在,公安机关只有打击经济犯罪的经侦警察, 根据公安部侦查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经侦部门管辖以下案件:
一、《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下列案件:
1、资助恐怖活动罪(《刑法》第120条)
二、《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第二节走私罪中的下列案件:
2、走私假币罪(《刑法》第151条)
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3、虚报注册资本罪(《刑法》第158条)
4、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刑法》第159条)
5、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刑法》第160条)
6、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刑法》第161条)
7、妨害清算罪(《刑法》第162条)
8、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罪(《刑法》第162条)
9、虚假破产罪(《刑法》第162条)
10、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163条)
11、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164条)
12、对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刑法》第164条)
13、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刑法》第165条)
14、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刑法》第166条)
15、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刑法》第167条)
16、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刑法》第168条)
17、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刑法》第168条)
18、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刑法》第169条)
19、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刑法》第169条)
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20、伪造货币罪(《刑法》第170条)
21、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刑法》第171条)
22、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刑法》第171条)
23、持有、使用假币罪(《刑法》第172条)
24、变造货币罪(《刑法》第173条)
25、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刑法》第174条)
26、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刑法》第174条)
27、高利转贷罪(《刑法》第175条)
28、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刑法》第175条)
29、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第176条)
30、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刑法》第177条)
31、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法》第177条)
32、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刑法》第177条)
33、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刑法》第178条)
34、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刑法》第178条)
35、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刑法》第179条)
36、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刑法》第180条)
37、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刑法》第180条)
38、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刑法》第181条)
39、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刑法》第181条)
40、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刑法》第182条)
41、骗购外汇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1条)
42、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刑法》第185条)
43、违法运用资金罪(《刑法》第185条)
44、违法发放贷款罪 (《刑法》第186条)
45、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刑法》第187条)
46、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刑法》第188条)
47、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刑法》第189条)
48、逃汇罪(《刑法》第190条)
49、洗钱罪(《刑法》第191条)
第五节金融诈骗罪中的下列案件:
50、集资诈骗罪(《刑法》第192条)
51、贷款诈骗罪(《刑法》第193条
52、票据诈骗罪(《刑法》第194条)
53、金融凭证诈骗罪(《刑法》第194条)
54、信用证诈骗罪(《刑法》第195条)
55、信用卡诈骗罪(《刑法》第196条)
56、有价证券诈骗罪(《刑法》第197条)
57、保险诈骗罪(《刑法》第198条)
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中的下列案件:
58、逃税罪(《刑法》第201条)
59、抗税罪(《刑法》第202条)
60、逃避追缴欠税罪(《刑法》第203条)
61、骗取出口退税罪(《刑法》第204条)
6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法》第205条)
63、虚开发票罪(《刑法》第205条)
64、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206条)
65、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207条)
66、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208条)
67、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法》第209条)
68、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刑法》第209条)
69、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法》第209条)
70、非法出售发票罪(《刑法》第209条)
71、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刑法》第210条)
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中的下列案件:
72、假冒注册商标罪(《刑法》第213条)
73、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法》第214条)
74、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刑法》第215条)
75、假冒专利罪(《刑法》第216条)
76、侵犯商业秘密罪(《刑法》第219条)
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77、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刑法》第221条)
78、虚假广告罪(《刑法》第222条)
79、串通投标罪(《刑法》第223条)
80、合同诈骗罪(《刑法》第224条)
81、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法》第224条)
82、非法经营罪(《刑法》第225条)
83、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刑法》第228条)
84、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刑法》第229条)
85、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刑法》第229条)
86、逃避商检罪(《刑法》第230条)
三、《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下列案件:
87、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
88、挪用资金罪(《刑法》第272条)
89、挪用特定款物罪(《刑法》第273条)
四、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在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件中,发现以下案件的,应当一并办理,不再移交:
90、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刑法》第276条)
91、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案(《刑法》第253条)
92、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刑法》第253条)

5. 外汇杀猪盘是什么意思

“杀猪盘”是一种新型的网络诈骗,诈骗分子利用网络交友,诱导受害者投资。诈骗分子的人设、交友套路被称为“猪饲料”,社交平台是“猪圈”,而诈骗分子所寻找对象就是“猪”,与其建立恋爱关系,即为“养猪”,最后骗取钱财,就是所谓的“杀猪”。
外汇天眼曝光过很多外汇行业的杀猪盘,你可以搜一下,

6. 外汇期货诈骗给了一部分钱还可以报警吗

外汇被骗可以报警

(一)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二)贷款诈骗案(刑法第193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三)票据诈骗案(刑法第194条第1款)

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四)合同诈骗案(刑法第224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数额在五万至二十万元以上的。

7. 公安机关管辖的经济犯罪案件有哪些

经济犯罪,是指在社会经济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领域,为谋取不法利益,违反国家经济、行政法规,直接危害国家的经济管理活动,依照我国刑法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经济犯罪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另一类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除此之外,我国刑法分则其他章规定的某些侵害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犯罪,如制造、贩卖假药罪、贩毒罪、贿赂罪,也属于经济犯罪的范畴。总的来说,经济犯罪共有177个罪名。经济犯罪罪名: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抽逃注册资金罪、信用证诈骗罪、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走私普通货物罪、虚假广告罪、侵犯商业秘密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非法出售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罪、假冒注册商标罪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单位受贿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8. 急需!!!哪有货币银行学的案例分析啊

请到百渡搜索.货币银行学的案例分析.
巴林银行的毁灭-货币银行学案例分析2007-05-13 .....一.如何对待衍生金融工具。

金融衍生工具是指根据货币利率或债务工具的价格、外汇汇率、股价或股票指数、商品期货价格等金融资产价格走势的预期而定值,并从这些金融产品的价值中派生出自身价值的金融工具。它是以支付少量保证金签订远期合约或互换不同金融产品的交易合约。透过巴林银行倒闭事件,我们应当更加充分的认识到金融衍生工具其巨大利润后面的风险。

(1)以前在同一国家内以同一实体经营的业务现在可以在多个金融中心以不同法律实体的形式经营,这意味着以前仅受一国监管机构管辖的业务现在必须由多个监管当局联合管辖。

(2)银行交易业务的不断拓展使银行的利润来源日益多元化,同时也改变了银行业务的性质,使银行的风险来源日益多元化。(3)金融产品创新和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使银行内舞弊和欺诈行为变得更加隐蔽和快捷,造成的损失也更大。
在巴林银行中,最高管理层和日常管理层都没有充分理解新加坡分行所从事的衍生业务的性质,他们只注意到新加坡分行每年账面上的盈利,却没有发现这些巨额盈利背后的风险。因此,管理层对业务风险的清醒认识是内控机制建立和完善的前提。这种认识必须是对银行内每种业务的盈利和风险有客观的分析,必须分清各种业务之间的关系,以及每种业务所要求的内控程序有何不同,以减少发生业务错误或舞弊的可能性。对于风险较大的业务,不能因为其收入和盈利较高就回避其面临的风险,而应对其适用更严格的避险和内控措施,因为金融业的多次危机证明,盈利收入越高,尤其是收入增长最快的业务,往往也是风险最为集中的领域。巴林银行的教训在于高级管理层与业务操作人员的信息沟通渠道严重脱节,高级管理层对巴林银行所从事的业务缺乏足够的了解,即使是在一些危险的信号出现时,管理层也对此缺乏足够的重视。建议相关管理人员定期巡视从事相关交易的海外分支机构。巡视包括向交易员、风险管理人员、后勤人员了解情况,进入交易所进行实地调查,对分支机构和交易员的具体业务情况有所了解。

二.巴林银行在管理上的问题。

1.银行内各项业务的职责必须确立并明示。
无论银行的分支机构采取何种组织形式,都必须建立起明确的责任机制。所有的管理人员和雇员必须明确自己的职责,在各个职责之间必须作到不疏不漏。报告特别指出,对于“矩阵”(matrix)组织结构的银行,即由一名业务人员负责多项业务的部分或全部的情况下,必须特别注意管理职责的明晰。

巴林银行无疑就是采取“矩阵”模式的典型,它的主要教训有三个:

(1)在跨国银行组织系统内,当地分支机构的管理层必须承担一线监管责任。尽管业务人员可能不直接对当地分支机构的管理层负责并报告,但当地分支机构的管理人员必须对其所从事的业务情况及其后果有清醒的认识。

(2)对于银行的非主流业务(activities out of mainstream),即所谓的创新或表外业务,银行管理层必须有足够的并表和监控措施;

(3)在“矩阵”模式下,可能存在着“多头汇报”的信息沟通体系,即业务人员可能既向当地管理层汇报,又向总部业务管理部门汇报,因此在接纳信息的管理层之间必须要有充分的信息沟通渠道。
当银行对其组织结构进行重大调整时,尤其是当将几个业务性质完全不同合并时,应注意防范利益冲突和权责不清所造成的风险。巴林银行在倒闭前俩年就进行了类似的业务结构调整,巴林银行总部允许尼克.里森同时负责交易和清算,前台办公和后台稽核等性质完全不同的业务,最终使得新加坡分行的业务完全操控在李森一人手里,为其舞弊交易提供了便利,最终酿成无可收拾的局面。因此,报告要求银行在对其组织结构和业务结构进行调整时,应注意保持核心业务和监控业务的有效隔离,在交易的各个阶段必须确保内部控制机制的独立性,避免“一言堂”式的管理模式。
2、利益冲突业务的隔离是内部控制有效性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
巴林银行最惨痛的教训在于没有实现“前台职务”(front office)和“后台职务”(back office)的有效分离。所谓前台职务,主要指交易业务,所谓后台职务,包括清算、稽核和业务准入。尽管后台业务与前台业务往往是并行发生,一一对应,如一笔交易必然伴随着相应的清算交割和业务稽核,但并不等于说,后台业务是从属于前台业务的,巴林银行显然就混淆了前台业务和后台业务之间的关系,将后台业务作为前台业务的附属品,这种以交易盈利作为重心的作法必然导致对风险因素和稽查工作的忽视,造成严重的危机隐患。实际上,二者之间应当是互相制约、互为犄角的一种协作关系,一般情况下二者应当严格分离,甚至后台职务不同性质的业务也应实现有效隔离(如清算与稽核应当分离),如此才能实现内控机制的“牵制”作用。就业务性质和地位而言,前台与后台业务没有主次之分,只有业务分工的区别,前台主要服务于银行的盈利性,后台主要服务于银行的安全稳健性,当清算或稽核部门发现前台业务的不正常征兆时,应及时报告银行的高级管理层,以便其及时采取处置措施。
3、必须建立专门的风险管理机制以应对可能的业务风险。
缺乏专门的风险管理机制是巴林银行的里森能够顺利从事越权交易的主要原因。巴林银行案件的一个关键线索是巴林银行伦敦总部向其新加坡分行提供的巨额资金的去向,巴林总部的官员相信这笔钱是应客户要求的付款,而实际上该资金转移是里森用来拆东墙补西墙的伎俩。由于缺乏专门的风险管理机制,琐事缠身的总部官员根本没有对这笔资金的去向和用途作审慎审查,不仅没能查出本应查出的错漏,反而加重了巴林银行的损失,导致该银行百年基业的最终坍塌。
英格兰银行的报告认为,风险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对银行的各项业务设定限定风险值。限定风险值反映了各个业务部门所能承担的风险极限。同时,风险管理部门还负责监督业务部门是否遵守限定风险的相关政策,审查收益和损失的帐实相符情况,根据不同的风险采取不同的风险管理策略等。与传统财务风险部门关注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的作法不同,报告强调风险管理部门应关注所有类型的风险,除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外,还应关注流动性风险、集中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和名誉风险。风险管理部门是专事风险管理的职能部门,它通过对风险因素敏感的察觉和缜密的调查,来及早发现危机隐患,达到预防和控制风险的效果。
4、内部审计或稽核部门应当迅速将查悉的内部控制漏洞报告最高管理层和审计委员会,后者应尽速采取措施解决上述问题。
对于从事多种业务的金融机构而言,必须建立一个统一的内部审计机构对金融机构整体业务进行监督检查。英格兰银行认为,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有助于将重大事项和业务弱项及时反馈给最高管理层,并有助于金融机构研究和计划在整个集团内资源的合理配置问题。金融机构的规模越大,业务越复杂,地域扩张程度越高,其风险来源就约多,银行遭遇危机的可能性就越高,就越有必要建立强势的内部审计机构对业务进行统一的内部审计。在巴林银行倒闭前几月,巴林银行新设了内部审计部门,分别对巴林银行所从事的银行业务和证券业务执行内部审计职能。这本来是一个能够有效防范风险的举措,但由于其内部审计机构是分别设置的,并且内部审计师之间及其与管理层、外部审计之间缺乏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内部审计的效果并不明显。
内部审计功能不应单独存在,而应与外部审计相配套、互沟通,并与管理层之间保持畅通的联络渠道。例如,内部审计负责人应能随时向首席执行官(或总裁)、审计委员会主席等重要管理人员汇报工作,或至少保持不被任意干预的联络渠道。拥有长期自律传统的英国银行监管部门认为,内部审计应成为英国银行内部控制系统的核心环节,银行的审计委员会必须对内部审计机制的建立和完善负全责。
在内部审计机制提出问题之后,管理层必须在一定时限内作出及时反应,如提出补救措施或责令业务部门整改,甚至撤换业务部门负责人和舞弊人员等。完善的内部审计机制还应包括“回访”(return visit)安排,即由内部审计部门在内部审计结束之日起若干日内对被审计单位再进行突击式的现场或非现场检查,以确认管理层和业务部门是否已采取了必要的整改措施。如果管理层和业务部门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内部审计人员应及时将情况报审计委员会,由审计委员会责令管理层和业务部门进行补救或整改。

三.道德问题。

彼得·诺里斯说:“我认为可以从中吸取很多教训,最基本的一条就是不要想当然认为所有的员工都是正直、诚实的,这就是人类本性的可悲之处。多年来,巴林银行一直认为雇佣的员工都是值得信赖的,都信奉巴林银行的企业文化,都将公司的利益时刻放在心中。而在李森的事件中,我们发现他在巴林银行服务期间一直是不诚实的。

导致巴林银行倒闭的当事人里森为什么要做假账欺骗?在他东窗事发前,老板很赏识他,因为一度他能赚很多钱,他很风光。一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不希望主管发现他犯的过失,他就文过饰非,结果亏空越积越大。另外一个原因则是他周围的朋友和同事。他们也有很大的责任和道德问题。由案件可以看出李森很大程度上是在帮他那些所谓的朋友在填漏洞补错误,例如金姆,他犯了个错误,损失了两万英镑。并且从那以后,这里的失误接连不断,事情变得一发不可收拾。同事也没能尽到应该的责任,比如托尼·雷尔顿,从文件的最后部份看起的话,或者曾经核过帐的话(哪怕是用最简单的方法。其实,核对帐户不过是每个审计员每天早上开机后该做的第一件事)。他早就该看见过这些叫人惊心动魄的数字。令人不敢相信的是他到新加坡一个月了,而且他的办公桌就紧挨着李森。到现在,他也没有采取过任何措施来帮助改善目前的财务状况说到这里,我们可以了解,不是什么“人类本性的可悲之处”,而是企业价值导向的可悲之处。如果巴林银行能够,能够对德与才有正确的认知,对利润和风险是同等的有清醒的认识,而不是狂热的追求利润的片面增加,那么巴林银行倒闭是可以避免的。
无独有偶。2001年底,曾在美国《财富》杂志评选的500强企业中高居第7位的安然集团宣布破产,成为美国有史以来最大的一宗破产案。安然集团年营业收入高达一千多亿美元,却在短时间内轰然崩解,原因在于安然的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勾结会计师事务所,在财务报表上灌水作假、隐藏债务,借以哄抬股价、牟取暴利。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是全球第5大会计师事务所,拥有89年历史,因为每周费用100万美元的诱惑,协助安然做假账,同样毁于一旦。

所以,在这一事件中,李森、他的朋友、审计人员和管理层都存在道德上的问题。

四.巴林银行倒闭的原因。

巴林银行的倒闭看起来像是因为个人的越权行为所致,实际不然,巴林银行事件反映出现代跨国银行管理和内部控制体制的缺陷。巴林银行的管理层可谓在各个层面、各个步骤都存在失职现象,外部审计师和监管者对此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巴林银行事件的原因并不在衍生业务的复杂性,而主要在于业务人员的行为超出了管理层的控制范围。外部审计师的行为准则在英国审计业务委员会的相关规则中有明确规定,其中包括了对银行审计师的特殊要求。但其中缺乏内部审计师与外部审计师工作关系的标准和要求,造成实践中内外审计的脱节,内外审计师之间无法实现重大审计信息的有效沟通。

参考文献

1.《我如何弄垮巴林银行》…………………………里森

2.《巴林银行倒闭的教训》…………………北大法律网

3.《国际金融》…………………………………穆怀朋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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