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外汇期货上市面临的法律问题
❶ 海外上市的法律法规
这个网站里面有很详细的关于海外上市的法律和建议http://www.globalipo.cn/news/readnews.asp?newsid=553
记得给我加分啊。呵呵。下面有很详细的法律
本文所指拟海外上市公司,特指拟上市的公司的注册地和上市资产均在中国大陆的企业。
国内企业进入国际资本市场融资,首先是要确立公司组织形式为股份公司。下面将向您介绍从股份公司的组建设立到海外上市的程序和工作内容,以便于您安排部署海外上市的工作。
企业发起设立或改制为股份公司并成功地在海外证券交易所上市,还要依据国内及上市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而且这些法律法规在不同时期还有某些变化,这将直接影响到公司的组建和上市工作。
一、正确认识股份制和股份制公司
(一)股份制
1、股份公司经营的产品和劳务是商品,股份公司的产权也是商品,因为
它已随着股票上市而不断发生产权和股权的交易。所以公司除经营它的商品产品或劳务之外,也要进行资产的经营。
2、进行改造股份制是社会资金的重新组合、企业产权的变革,因此也必
然引起责权利的再分配。
(二)我国股份公司设立的方式
1、发起设立:
发起设立是发起人认购公司首次(设立时)发行股份而设立公司的一种方式。这种设立方式无须制作认股书,无须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无须召开创立大会,设立程序比募集设立简单。
2、募集设立:
募集设立是发起人认购公司首次(设立时)发行的部分股份,其余股份向社会募集认购而成立公司的一种方式。这种方式比发起设立方式复杂,要实行公开募股和召开创立大会的程序。
(三)股份公司设立形式
1、新设
按照我国股份制试点的通行做法是,具有投资主体资格的境内、外法人或自然人,主要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及其他单位,将自己所有或依法经营管理的部分财产以发起人的身份出资,组建一家新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后,出资人仍独立存在,原有的法人地位不取消。
2、现有企业改制
现有企业改制,可以实行发起设立,也可以实行募集设立。募集设立时,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实践中有实力国有企业,多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二、企业重组基本模式
1、整体上市模式
发起人企业不进行资产调整,原企业整体上市,此种模式是用于下列条件:
(1)新建的企业或社会负担较小的老企业;
(2)资产相关性大、业务单一;
(3)非经营性资产有一定盈利能力。
2、分立模式
原企业集团把经营性资产及相关的负债和权益投入拟上市公司,剥离非经营性资产。被剥离资产若有较强盈利能力,一般应重组成新的法人主体,原企业撤销;否则就保留原企业法人地位,对拟上市公司控股。使用条件为:(1)大而全性质的大型国有企业;(2)资产相关性不大;(3)上市公司不承担非经营性资产。
3、合并模式
该模式是原企业通过购买或股权交换方式取得对另一个企业的控股地位或另一企业的全部资产,成立股份公司,被收购企业成为原企业的附属公司或被撤销;也可新设立股份公司,纳入两家以上企业的资产,原有企业全部撤销。适用于:(1)原企业规模小,但相对独立,业务联系紧密;(2)各企业有自己的优势,在行业中有一定的影响;(3)单个一家企业规模小,无法满足上市的要求。
企业股份制改制与重组,组建股份公司到海外上市,一般需要筹备相当长的时间,编写多种资料,经过各个管理机关审批,需要技术、财务会计、评估、法律、证券等专业人员参加,最后形成上报文件。因而需要统一的规划设计、控制、协调、指导、操作,从而保证公司筹备的顺利进行。在这一过程中,财务顾问和中介机构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三、海外上市的意义
1、募集大笔投资性的、不可随意撤出的企业发展资金。
2、建立长期在股市上融资的条件,每年都可能融得相当30%于上市资产的资金。
3、控股股东的资产放大并可以在股票市场上变现,为投入资金构筑了退出平台。
4、有利于规范企业管理、有利于社会监督、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5、在国际化的技术、市场、管理和人才等方面,获得更多的合作机会,为企业走向国际市场创造条件。
6、作为上市公司,能获得巨大(行情 论坛)的发展和扩张能力。现在的企业并购,已经很少采取现金收购,往往是以股权置换的方式进行。这种能力就是利用股市资金而形成的。
四、国内企业海外上市的方式和上市地点
国内企业海外上市的途径可归为两大类:直接上市与间接上市。
(一)境外直接上市
境外直接上市即直接以国内公司的名义向国外证券主管部门申请发行的登记注册,并发行股票(或其它衍生金融工具),向当地证券交易所申请挂牌上市交易。即我们通常说的H股、N股、S股等。H股,是指中国企业在香港联合交易所发行股票并上市,取Hongkong第一个字“H”为名;N股,是指中国企业在纽约交易所发行股票并上市,取New York第一个字“N”为名,同样S股是指中国企业在新加坡交易所上市。
通常,境外直接上市都是采取IPO(首次公开募集)方式进行。境外直接上市的主要困难在于是:国内法律与境外法律不同,对公司的管理、股票发行和交易的要求也不同。进行境外直接上市的公司需通过与中介机构密切配合,探讨出能符合境内、外法规及交易所要求的上市方案。
境外直接上市的工作主要包括两大部分:国内重组、审批(目前,证监会已不再出具境外上市“无异议函”,也即取消对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的法律意见书的审阅)和境外申请上市。
(二)境外间接上市
由于直接上市程序繁复,成本高、时间长,所以许多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为了避开国内复杂的审批程序,以间接方式在海外上市。即国内企业境外注册公司,境外公司以收购、股权置换等方式取得国内资产的控制权,然后将境外公司拿到境外交易所上市。
间接上市主要有两种形式:买壳上市和造壳上市。其本质都是通过将国内资产注入壳公司的方式,达到拿国内资产上市的目的,壳公司可以是以上市公司,也可以是拟上市公司。
间接上市的好处是成本较低,花费的时间较短,可以避开国内复杂的审批程序。但有三大问题要妥善处理:向中国证监会报材料备案,壳公司对国内资产的控股比例问题和上市时机的选择。
(三)其它境外上市方式
中国企业在海外上市通常较多采用直接上市与间接上市两大类,但也有少数公司采用存托凭证和可转换债券上市。但这两种上市方式往往是企业在境外已上市,再次融资时采用的方式。
(四)上市地点
中国企业海外上市地点,多为香港、美国和新加坡。多伦多、伦敦、东京等地也偶有涉及,但影响力相对较小。
第二部分 境外上市基本条件及报送文件
一、公司申请上市的必备条件
目前,证监会已不再出具境外上市“无异议函”,即取消对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的法律意见书的审阅;也取消了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的分批预选制,改为成熟一家,批准一家;同时还取消了原来重点支持国有企业的提法,只要符合境外上市条件的,不管所有制形式均可申请境外上市。
一般而言,境内企业境外上市须具备以下条件:
符合我国有关境外上市的法律、法规和规则;
筹资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利用外资政策及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规定;净资产不少于4亿元人民币,过去一年税后利润不少于6000万元人民币,并有增长潜力,按合理预期市盈率计算,筹资额不少于5000万美元;
具有规范的法人结构及较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有较稳定的高级管理层及较高的管理水平;
上市后分红派息有可靠的外汇来源,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境内公司业绩除了满足我国证监会的要求,各证交所均对公司申请上市有一定要求,比如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要求,最近一年股东盈利不低于2000万港币,前两年累计股东盈利不低于3000万港元。
二、境内公司申请境外上市需报送的文件
1、申请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公司演变及业务概况,重组方案与股本结构,符合境外上市条件的说明,经营业绩与财务状况(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本年度税后利润预测及依据),筹资用途。申请报告需经全体董事或全体筹委会成员签字,公司或主要发起人单位盖章。同时,填写境外上市申报简表。
2、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境外上市的文件。
3、境外投资银行对公司发行上市的分析推荐报告。
4、公司审批机关对设立股份公司和转为境外募集公司的批复。
5、公司股东大会关于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决议。
6、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资产评估的确认文件、国有股权管理的批复。
7、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土地使用权评估确认文件、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的批复。
8、公司章程。
9、招股说明书。
10、重组协议、服务协议及其它关联交易协议。
11、法律意见书。
12、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盈利预测报告。
13、发行上市方案。
第三部分 境外上市相关法律、法规名录
一、基本法律方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5、香港《公司条例》
6、香港《证券条例》
7、香港《保障投资者条例》
8、香港《证券(披露权益)条例》
9、香港《股份回购守则》
……
二、公司章程方面
1、《到香港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
2、《关于到香港上市公司对公司章程作补充修改的意见的函》
3、《中国证监会海外上市部关于到境外上市公司向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发出会议通知信函时间的函》
……
三、发行与交易管理
1、《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2、《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
3、《国务院关于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
4、《国家经贸委、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
5、《关于企业申请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
6、《关于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
7、《关于境内企业到境外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存在的问题的报告》
8、《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审批与监管指引》
9、《监管合作备忘录》
10、《香港创业板上市规则》
……
四、外汇管理方面
1、《结算、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
2、《关于境外上市企业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3、《关于进一步改革外汇管理体制的公告》
4、《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
五、财务审计方面
1、《企业财务通则》
2、《企业会计准则》
3、《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4、《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
5、《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
6、《企业兼并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
7、《股份制试点企业股票香港上市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补充规定》
8、《股份制试点企业股票香港上市会计报表有关项目调整意见》
9、《关于香港上市的股份制试点企业执行何种会计制度等问题的通知》
10、《国际会计准则》
11、《国际审计准则》
12、香港《标准会计实务说明》
……
六、工商税收管理
1、《关于境外发行股票的股份制公司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取得股票(股权)转让收益和股息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七、国有资产和股权方面
1、《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暂行规定》
2、《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
3、《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
4、《关于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国有资产折股等问题的复函》
5、《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6、《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股东行使股权行为规范意见》
7、《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及《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
第四部分 海外上市中常见问题
一、企业在国外发行股票有何好处:
1、在国外发行股票,可以增加发行者的国际声望,提高发行者的地位、信誉和知名度,从而有利于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以及在对外贸易中取得信贷和服务的优惠。
2、在国外证券市场发行股票,股东分散,发行者可较为自由地使用筹得的资金,降低企业被新股东控制的风险。
3、在国外证券市场发行股票,能够筹集到各种货币的资金,满足对外汇资金的需求。
4、国外证券市场资金来源广泛,股票易于发行, 特别是当国内采取金融紧缩措施时,这种发行大为必要。
二、企业如何为自身正确定位(必要性)
需由财务顾问通过对企业项目可行性研究和产业趋势与政策分析,研究分析企业的市场潜力和扩张能力,帮助企业制定长期战略发展规划,并以此确定企业的融资计划和并购扩张等资本经营的安排。
三、企业如何选择正确的融资方式
财务顾问根据对企业的客观论证和融资方式的可操作性分析,提供境内外的项目融资、产权融资、租赁融资、证券融资、投资基金等多种融资方式供企业比较,企业借助专业力量,根据自身的经营目标和融资目的选择最优的融资方案。
四、企业是否上市及其上市的时机、途径和方法
财务顾问根据企业状况作出是否上市的可行性分析,并对企业上市作出总体规划,确立上市时间表,提供发行上市股票不同时间地点、途径的建议,使企业作出充分准备。
五、企业如何优化资本结构,增强扩张能力,提高管理水平问题
财务顾问根据企业经营目标和资本运作情况,协助制订现代企业制度纲要,作出企业法人治理方案和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并定期组织专家顾问团成员与企业座谈交流,提供权威的企业诊断咨询报告和管理决策方案。
六、企业在海外上市过程中如何与境外中介机构打交道
选择既了解国内企业同时又熟悉海外资本市场,且经验丰富有良好业绩的财务顾问,可以在上市过程中为企业设计最佳的方案,并能很好地协调各机构之间的关系,使企业能顺利、高效、迅速地实现上市目标。
❷ 人民币国际化面临的主要问题有哪些
金融自由化程度不高,金融市场发展不完善,发展水平还不能与人民币国际化需求相匹配。例如,由于金融市场体系存在缺陷,我国货币政策传导机制仍不畅通,2014年我国开始降息以来,无论是国债收益率还是资金利率并没有得到较好的响应,利率政策调整对整体利率结构影响力有限。再如,虽然我国已经发展了一些人民币离岸市场交易,但是这些市场上交易的人民币远非标准的离岸货币。如果没有发达的离岸市场,人民币很难成为一种国际货币。与此同时,人民币在岸市场发展也相对滞后,体制机制障碍也较多,未来仍需加快发展。
其次,资本项目管制程度仍相对较高。尽管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下可兑换,但资本项目的很多方面仍然受到管制,主要是对证券、资本和短期资本流动的管制。在中国,除了FDI可以自由流动、开放“沪港通”外,其他资本交易,尤其是短期资本流动,仍然受到控制。在不可完全兑换的情况下,人民币很难被居民和非居民广泛接受。
❸ 外汇期货的发展前景
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与人民币国际化进程的加快,一方面外汇储备不断增加,另一方面汇率改革后的人民币汇率波动加大,我国迫切需要有效管理汇率风险的金融衍生品工具。目前国际上流行的汇率对冲工具有外汇远期合同、掉期和外汇期货,而我国的人民币汇率衍生品目前只有远期和掉期,将来外汇期货的上市只是时间问题。根据央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李稻葵在近期举行的夏季达沃斯论坛上的讲话,人民币自由兑换不再是一个空想,如果没有大的不确定性发生,未来5年人民币将基本成为可兑换货币。人民币可自由兑换后,汇率将更加稳定,中国资产也成为更重要的金融工具,届时对外汇期货的需求将呈爆发式增长。
❹ 外汇期货的问题
货币是经济的基础,而政治又是经济的延续,而政治的延续又包括外交以及军事等,所以想要了解所有可以影响货币价值的因素很难,因为这个东西涉及的领域太多了。
而在单纯经济上影响货币汇率的经济数字可以分为:先行指标、同步指标和滞后指标。具体包括:
1.先行指标(Leading Indicator)
先行指标是对未来的经济发展产生影响的经济指标的统计。市场分析者常参考这些指标分析未来经济发展的状况及其对今后汇率发展方向的影响。
2.同步指标和滞后指标(Concurrent Indicator and Lagging Indicator)
同步指标的变动时间与一般经济情况基本一致,滞后指标的变动时间则往往落后于一般经济情况的变动。这两类指标可以显示经济发展的总趋势,并确定或否定先行指标预示的经济发展趋势,而且通过它们还可以看出经济变化的深度。较重要的同步指标和滞后指标有:
(1)国民生产总值(GDP)
国民生产总值是一国在一定时期内(年、季)以货币表示的全部产品和劳务的价值总和。它是整个国民经济的概括,是全面反映一国经济实力和经济发展程度的综合指标体系。通常美国GDP越高意味着经济发展越好,利率趋升,美元汇率趋强。
(2)失业率(Unemployment Rate)
失业率也是代表经济发展好坏的标志。失业率的上升,意味着经济受阻;失业率降低,则意味着经济发展势头增强。
(3)零售指数(Retail Sales Index)
零售指数是一个包括现金购买和信用赊购的指标,它反映社会消费状况及总体经济活动。较高的零售指数表明社会消费充分,经济发展潜力大,利率趋升,美元汇率趋升。
(4)个人消费支出(Personal Consumption Expenditures)
个人消费支出包括个人购买商品和劳务两方面的支出,是衡量居民消费支出的重要指标。
(5)工业生产指数(Instrial Proction)
工业生产指数反映美国生产和制造业的总生产,通常与国家经济发展相一致。工业生产水平越高,经济发展势头越好,资本投资也更多,从而带动美元汇率上升。
(6)全国采购经理协会指数(NAPM)
NAPM指数一般在每月的第一个星期一公布,反映制造业的活跃程度,常比失业率更早地显露出上个月经济活动发展变化的端倪。该指数高于50%被认为是制造业的扩张,低于50%则意味着经济的萎缩。
(7)商业库存(Business Inventory)
商业库存反映商业部门对短期信贷的需求。商业库存增加,可能带动短期利率上升,使经济发展减缓,表明经济可能进入停滞状态,严重者可能表明经济开始衰退。
(8)设备开工率(Housing Starts)
用于衡量现存的工厂和设备闲置的情况。开工率上升,预示着经济扩张的开始。通常80%的设备开工率被认为是工厂和设备的正常闲置,83%-85%以上则意味着经济面临通货膨胀的压力,利率趋升的压力也变大。
(9)工厂订单(Factory Order)
工厂订单反映了消费者、厂商或政府对未来产出的需求。
(10)住房开工率(Housing Starts)
住房开工率是衡量建筑业活跃程度的指标,而建筑业又常常是经济周期变化中的先导产业。住房开工率的上升,预示着经济趋于扩张。
(11)消费物价指数(Consumer Price Index, CPI)
消费物价指数主要反映消费者支付商品或劳务的价格变化情况,即通货膨胀水平的变化情况。如果CPI大幅度上升,从短期看,有助于利率上升,从而支持汇价坚挺;从长期看,实质上是通货贬值。
消费物价指数由美国劳工部每月公布。它有两种不同的消费物价指数:一种是职工和工人的消费物价指数,简称CPIW;另一种是城市居民的消费物价指数,简称CPIU。由于CPIU指数统计的范围是CPIW的两倍,它反映消费物价的参考性更高,因而深受市场人士的重视。
(12)生产物价指数(Procer Price Index, PPI)
生产物价指数反映上个月的商品生产成本,显示生产原料价格变化状况,从而可以据此预料未来消费价格变化的趋势。该指数的上升意味着通货膨胀的压力增大。当然,由于指标未能包括一切商品折扣,所以有时会夸大物价上升的速度。
❺ 关于银行上市问题,需要注意什么,有哪些法律法规
公司法所称的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
·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公开发行;
·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
·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
·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
·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❻ 外汇管制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一:对出口外汇收入的管制
在出口外汇管制中,最严格的规定是出口商必须把全部外汇收入按官方汇率结售给指定银行。出口商在申请出口许可证时,要填明出口商品的价格、数量、结算货币、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并交验信用证。
二:对进口外汇的管制
对进口外汇的管制通常表现为进口商只有得到管汇当局的批准,才能在指定银行购买一定数量的外汇。管汇当局根据进口许可证决定是否批准进口商的买汇申请。有些国家将进口批汇手续与进口许可证的颁发同时办理。
三:对非贸易外汇的管制
非贸易外汇涉及除贸易收支与资本输出入以外的各种外汇收支。对非贸易外汇收入的管制类似于对出口外汇收入的管制,即规定有关单位或个人必须把全部或部分外汇收支按官方汇率结售给指定银行。
为了鼓励人们获取非贸易外汇收入,各国政府可能实行一些其他措施,如实行外汇留成制度,允许居民将个人劳务收入和携入款项在外汇指定银行开设外汇账户,并免征利息所得税。
四:对资本输入的外汇管制
发达国家采取限制资本输入的措施通常是为了稳定金融市场和稳定汇率,避免资本流入造成国际储备过多和通货膨胀。它们所采取的措施包括:对银行吸收非居民存款规定较高的存款准备金;对非居民存款不付利息或倒数利息;限制非居民购买该国有价证券等。
五:对资本输出的外汇管制
发达国家一般采取鼓励资本输出的政策,但是它们在特定时期,如面临国际收支严重逆差之时,也采取一些限制资本输出的政策,其中主要措施包括:规定银行对外贷款的最高额度;限制企业对外投资的国别和部门;对居民境外投资征收利息平衡税等。
六:对黄金、现钞输出入的管制
实行外汇管制的国家一般禁止个人和企业携带、托带或邮寄黄金、白金或白银出境,或限制其出境的数量。对于该国现钞的输入,实行外汇管制的国家往往实行登记制度,规定输入的限额并要求用于指定用途。
对于该国现钞的输出则由外汇管制机构进行审批,规定相应的限额。不允许货币自由兑换的国家禁止该国现钞输出。
七:复汇率制
对外汇进行价格管制必然形成事实上的各种各样的复汇率制。复汇率制指一国规章制度和政府行为导致该国货币与其他国家的货币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汇率。
(6)人民币外汇期货上市面临的法律问题扩展阅读:
按受限程度:分为自由兑换外汇、有限自由兑换外汇和记帐外汇。
自由兑换外汇,就是在国际结算中用得最多、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可以自由买卖、在国际金融中可以用于偿清债权债务、并可以自由兑换其他国家货币的外汇。例如美元、港币、加拿大元等。
有限自由兑换外汇,则是指未经货币发行国批准,不能自由兑换成其他货币或对第三国进行支付的外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规定凡对国际性经常往来的付款和资金转移有一定限制的货币均属于有限自由兑换货币。世界上有一大半的国家货币属于有限自由兑换货币,包括人民币。
记账外汇,又称清算外汇或双边外汇,是指记账在双方指定银行账户上的外汇,不能兑换成其他货币,也不能对第三国进行支付。
按来源用途:分为贸易外汇、非贸易外汇和金融外汇。
贸易外汇,也称实物贸易外汇,是指来源于或用于进出口贸易的外汇,即由于国际间的商品流通所形成的一种国际支付手段。
非贸易外汇是指贸易外汇以外的一切外汇,即一切非来源于或用于进出口贸易的外汇,如劳务外汇、侨汇和捐赠外汇等。
金融外汇与贸易外汇、非贸易外汇不同,是属于一种金融资产外汇,例如银行同业间买卖的外汇,既非来源于有形贸易或无形贸易,也非用于有形贸易,而是为了各种货币头寸的管理和摆布。
按市场走势:分为硬外汇和软外汇,或叫强势货币和弱势货币。
❼ 台期所人民币外汇期货交易量为什么大
一句话,
利润明显,需求很大。如果你要发分析,最好明白,为什么外汇有什么特点,人民币本身交易量已经足够大,在银行,企业,交易机构为什么足够吸引这些投资机构关注。如此便很好理解了。
目前,国内实体企业规避汇率波动风险主要是利用银行间市场的NDF(人民币无本金交割远期)和外汇互换等工具。在当前内地外汇期货市场仍处于空白的背景下,境外交易所正在挖掘银行、企业等大客户利用外汇期货的需求。
据了解,看好国内人民币汇率风险管理的还有多家海外交易所。目前,全球范围内已经有8个国家或地区上市了人民币外汇期货。其中包括美国芝加哥商品交易所(CME)、CME欧洲交易所、新加坡交易所、中国香港交易所[0.00%]、中国台湾期货交易所、南非约翰内斯堡证券交易所、巴西商品期货交易所和莫斯科交易所。具体品种既有人民币兑美元汇率期货,也有人民币兑本地币种汇率期货。
知识延伸:外汇交易市场的特点www.hqjhw.com/2016/whzs_0201/4188.html
❽ 中国外汇市场在法律方面有什么不完善之处越详细越好!急急急!考试用!
中国外汇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清华大学海外中国MPA资源中心 王 信
近期中国外汇管理领域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完善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提高人民币汇率形成的市场化程度,进一步发挥汇率在资源配置和宏观管理中的调节作用。汇率制度与外汇市场密切相关;在很大程度上,汇率制度的选择左右外汇市场的发展,而外汇市场的发展又影响汇率制度的运行。中国外汇市场目前还很不发达,在人民币走向浮动汇率制的过程中,需要在加强监管的基础上,大大提高市场的深度和广度,增加流动性。
一、银行间外汇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根源
1994年外汇体制改革以后,中国告别了计划经济色彩较浓、地区分割的外汇调剂市场,形成了全国统一的外汇市场。外汇市场主要包括外汇指定银行与企业之间的结售汇市场和银行间市场,后者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负责管理的全国联网的外汇交易系统为载体,是汇率形成机制的核心。中央银行参与其间的交易,对汇率进行调控。与外汇调剂市场相比,银行间市场尽管有了很大的飞跃,但仍存在不少问题,难以适应开放的市场经济的需要。
1.银行间外汇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一,市场交易量小。2002年,银行间外汇市场年交易量为971.9亿美元,只占当年进出口总额的六分之一。这不但无法与发达市场相比,而且远远低于周边许多小国的水平。以2001年4月为例,外汇交易中心日平均交易量仅为1.9亿美元,而菲律宾、马来西亚、泰国、印度分别为10亿美元、10亿美元、20亿美元、30亿美元(BIS,2002)。
第二,市场高度集中。由于制度和历史原因,中国银行等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占银行间外汇市场总交易量的90%以上,其中,中国银行2002年卖出的外汇占市场卖出外汇的一半以上。此外,在现有的汇率形成机制下,中央银行是市场上的“超级交易商”,成为中国银行最主要的交易对手(下文将具体说明)。未来,即使外汇交易主体有所增加,但一两家大银行在市场上垄断地位的状况也可能继续存在,影响资源的合理配置。
第三,市场流动性差。目前,银行间外汇市场采用分别报价、撮合成交的竞价交易(auction)方式,计算机系统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对买卖进行撮合,价格形成和市场出清自动进行。这种方式较好地体现了公平、公正和价格优化,但交易只有在买方、卖方同时存在,且买卖价格能够匹配的情况下才能进行,交易不一定是连续的,规模受到限制,市场流动性不高,汇率波动可能较大。
第四,市场交易品种单一。目前银行间外汇市场只有人民币对美元、日元、港币和欧元的即期交易,尚无远期(forward)、互换(swap)、期权(option)、期货(futures)等交易品种。这与国际外汇市场上即期交易居次要地位的状况有根本差异。2001年,在传统的国际外汇市场上,远期交易日均1310亿美元,外汇互换日均6560亿美元。此外,场外衍生外汇交易日均达8530亿美元。相比之下,即期外汇交易日均不过3870亿美元(BIS,2002)。
第五,集中交易、集中清算成本高,风险大。目前外汇指定银行的交易员必须进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的场所进行外汇买卖,银行间市场具有集中、有形的特征。这种市场形态常见于中央银行居绝对主导地位、采用竞价交易的外汇市场。随着市场规模的扩大,集中交易的问题将越来越突出。如交易场所的建设和维护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其容量越来越难以满足日益增加的交易主体的需要等。
与集中交易相对应,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实行本外币的集中清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承担清算风险。未来人民币可兑换程度提高和人民币真正走向浮动汇率制以后,交易主体及其外汇头寸都将迅速增多,一些实力较强的交易主体可能因信用风险、汇率风险等陷入危机。此外,由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是人民银行的一个事业单位,由该中心承担清算风险。实际上就是由人民银行承担风险,这导致市场参与者普遍缺乏风险结束,可能进行大量的高风险交易。其结果,外汇交易中心和整个市场的稳定都可能受到很大的冲击。
2.人民币汇率超稳定抑制了外汇市场的发展
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之所以不发达,一方面是由于人民币可兑换程度还不高,企业和个人不能自由地支配外汇,外汇市场缺乏真正的投资主体和交易主体;另一方面,人民币对美元汇率的超稳定也抑制了外汇市场的发展。
1994年开始,中国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自亚洲金融危机以来,人民币对美元名义汇率波动很少,这对外汇市场发展有较大影响。在浮动汇率制下,不论汇率是自由浮动还是有管理的浮动,汇率主要由外汇市场供求决定,政府(中央银行)对外汇市场的干预较小,汇率形成的市场化程度高。在汇率弹性较小的情况下,汇率主要反映政府的意愿,外汇市场的发展受到限制,汇率形成的市场化程度低。在中国,由于实行强制结售汇制度和外汇指定银行结售汇周转外汇的比例管理,企业必须将规定限额以外的外汇结售给外汇指定银行,而外汇指定银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出售。近年来,中国外汇收支持续顺差,企业结汇和外汇指定银行在外汇市场上出售外汇的数量都急剧增加。由于广大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不能自由地买卖外汇,导致市场上供求严重失衡,人民币汇率面临一定的升值压力。为维持人民币对美元汇率的稳定,中央银行不得不大量收购外汇,导致外汇储备不断攀升。可见,在很大程度上,中央银行是外汇市场上最主要的买家,其操作直接决定人民币汇率的 水平。
在人民币对美元汇率超稳定的情况下,政府(中央银行)过多地介入市场运行,直接导致上述外汇市场的一系列问题,外汇市场的功能仅限于为银行调整其结售汇头寸服务,各类经济主体无法通过外汇市场满足其资产管理、风险管理的需要,市场交易主体和交易量就难以大幅度增加。由于外汇资源主要由政府而非市场机制进行分配,而竞价交易又是可资利用的较简单、直接的方式,因此,无需采用可提高市场流动性和形成真实市场价格的交易商制度。此外,政府在外汇资源分配中起主导作用,相应地负责集中清算,导致清算风险集中。在无需承担清算风险和汇率风险的情况下,微观经济主体没有动力通过多样化的金融工具规避风险,制约了远期外汇市场的发展。总之,在很大程度上,目前的银行间外汇市场是人民币汇率超稳定安排的产物,也是为这一制度安排服务的。从国际经验看,越来越多的经济体走向浮动汇率制。[2]未来一段时间内,在保持人民币汇率基本稳定的前提下,应改进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这就需要大力发展外汇市场,减少政府干预,提高汇率形成的市场化程度。
二、促进外汇市场发展的政策措施
近期外汇管理部门接连推出了旨在促进市场发展的一系列措施;增加人民币对欧元的交易;允许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外币同业拆借;延长外汇市场交易时间;将远期结售汇业务试点从中国银行推广到其它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大幅度提高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结售汇外汇周转头寸上限;建立外汇市场报价、成交等实时监测系统,等等。但总的来看,银行间外汇市场还远远不能适应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市场化和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的要求。预计,随着人民币可兑换程度的提高,企业和个人支配外汇的自由度将越来越大,市场的潜在参与者将越来越多,为外汇市场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以下仅就完善银行间外汇市场本身提出若干政策建议。
1.增加交易主体,促进公平竞争
一是培育更多有实力的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是外汇市场上主要的交易主体。应进一步允许国外大银行投资入股,加快境内中资银行的股份制改造步伐,迅速发展其外汇业务,改变一两家银行在外汇市场居绝对主导地位的局面,促进公平竞争。
二是允许更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进入外汇市场。尽管外汇市场通常被称为银行间市场,但从国际经验看,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市场上的作用越来越大。据国际清算银行2001年的抽样调查,与1998年相比,在传统的外汇市场上,银行间交易的比重从64%降至59%,银行与非金融企业的交易从17%降至13%。相反,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交易的比重从1992年的12%上升到1998年的20%,再升至2001年的28%。这主要是由于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投资者的外汇交易量急剧扩大(BIS,2002)。
从中国的情况看,部分实力较强、风险管理机制较完善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可望成为外汇市场上重要的新兴力量。为拓宽居民投资渠道,防止金融风险过于集中,应适当分流银行储蓄,大力培育商业保险公司、养老基金、共同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同时,在渐进、可控的前提下,允许部分境内资金通过境内合格机构投资者制度(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QDII)进行境外证券投资。境内投资者的出资和获取收益都应该以人民币计价,在额度内,由QDII集中办理购汇和结汇。尽管投资的汇率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但为了提高投资绩效,吸引更多的投资者,QDII将有动力规避境外投资的汇率风险。因此,应允许它们进入外汇市场,通过各种金融工具进行套期保值,这将有利于增加外汇市场的交易主体,提高外汇市场的深度和广度。为了增加这些机构的资金实力,应允许它们进入货币市场进行短期的人民币和外币拆借。
三是允许更多的大型非金融企业进入外汇市场。对进出口企业和其它类型企业保留外汇的限制大大放松甚至取消后,应允许少数大企业直接进入外汇市场进行资产组合管理和规避外汇风险,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2.引进货币交易商制度,提高市场流动性
在交易商制度下,交易商(通常是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专门进行外汇买卖,它们可保留一定限额的外汇头寸,随时向市场提供流动性。有些交易商还可成为做市商(market maker),承诺按照事先设定的买卖双向报价进行交易,使交易不受实际的外汇供给或需求的限制。例如,当某一客户需要外汇时,即使其它客户没有剩余的外汇或不愿出售,他也可向做市商购买。除与客户进行交易、满足其需要外,为了调整外汇头寸,交易商之间还可进行大量的交易。在成熟的外汇市场上,约85%的即期外汇交易是在交易商之间进行的。
交易商制度有多方面的优点:一是使交易能够连续进行,大大提高了市场的流动性;二是交易商不断根据市场预期和得到的指令调整报价,彼此间的竞争使买卖价差趋于缩小,减少了市场的交易成本;三是减少本币外义有效汇率的波动,一项针对85个发展中国家和转轨国家的研究己证实这一点(IMF,2003);四是交易商通过各种衍生工具规避外汇风险的需要,促进了远期外汇市场的发展。由于上述优点,允许本币汇率具有一定弹性的经济体普遍采用交易商制度。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2001年的一项抽样调查,在接受调查的55个本币具有相当弹性的基金成员中,只采用竞价交易的仅占4%,只采用交易商制度的占44%,同时采用竞价交易和交易商制度的占48%(IMF,2001)。随着中国外汇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和人民币汇率弹性的增加,应适时引入这一制度,提高交易的连续性和市场的流动性。由于外汇市场可同时存在多个交易平台,交易商制度能够与竞价交易并行不悖。例如,交易商与中央银行的交易仍可通过单向的外汇竞价进行。
在中国外汇市场还很不发达,金融机构风险管理能力较弱的情况下,监管部门一方面要扶持交易商,不能过多干预,另一方面要加强监管。一是真正按照银行的资产质量和风险管理等标准选择交易商,不搞行政审批和对某种类型的所有制机构进行政策倾斜。二是作为一项扶持政策,中央银行一般只与交易商进行外汇交易,以增加交易商的交易量和市场份额。三是只要人民币汇率在一定范围内浮动,中央银行就不必入市干预,淡化中央银行“超级交易商”的色彩,拓宽交易商制度的发展空间。四是适当扶持实力较弱的交易商,尽快形成的局面。为了防止有的银行凭借超强的外汇资金实力垄断外汇市场,必要时中央银行可适当向其它几个主要交易商提供低成本的流动性,弥补其资金头寸的一时不足。当然,这些交易商应达到一定的业绩标准,借款必须以国债或中央银行发行的融资券为抵押,不得他用。五是监管部门应密切监控交易商的交易状况和货币头寸敞口(currency open positions)[4]的变动,头寸敞口不能突破规定的限额。在工业化国家,外汇交易商的头寸敞口上限一般为资本金的15%-20%,近年来美国等一些发达国家取消这一限制,改为监控银行整体的风险状况(Mitchem,1998)。但在发展中国家,银行外汇头寸敞口限额仍普遍存在,一般为其资本金的20%-40%(Hartman,1994)。实证研究表明,采取银行货币头寸敞口限制,有助于减少发展中国家本币名义有效汇率的波动(IMF,2003)。总之,中国应制定外汇交易商的头寸口敞口限额,该限制可随银行抗风险能力的提高而逐步放松。
3.发展远期外汇市场,增加避险工具
目前四家国有商业银行正在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试点,但远期外汇业务还仅限于银行与客户的零售市场。为了方便广大客户和外汇市场交易主体规避汇率风险,应在发展即期外汇市场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广远期结售汇试点,建立远期外汇市场,开发外汇远期、货币互换、期货和期权等金融避险工具。
初期阶段,开展远期外汇交易应坚持实需原则,主要为进出口贸易、经过批准的对外投资等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外汇收支规避汇率风险服务。远期合约的期限应由市场决定,如果市场参与者不愿签订较长期限的远期合约,监管部门应允许期限较短的远期合约展期,以便市场参与者规避较长时期以后的汇率风险。关于远期外汇的定价,考虑到远期外汇交易还存在不少限制,市场化程度不是很高,可借鉴菲律宾、韩国等国的经验,由中央银行根据国内外利率差异等因素制定指导性远期汇率,再结合市场供求状况得出实际的远期汇率。随着中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和远期外汇交易的进一步放开,市场定价应成为主流。外汇市场逐步走向成熟以后,应适当允许纯粹的外汇投机。投机者往往能够敏锐地发现市场汇率对均衡汇率的偏离,其交易活动有助于发挥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提高市场的流动性和运行效率。当然,外汇投机可能加剧市场波动,因此放松对外汇投机的限制必须慎之又慎。
4.建立分散的交易体系和独立的清算机构
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抽样调查,98%采用交易商制度的市场都采用分散模式,集中模式只占2%(IMF,2001)。推行交易商制度以后,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也必然走向分散化、无形化。应逐步推行柜台远程交易,交易主体通过各自的电脑终端了解市场信息和进行交易,银行间外汇市场将成为一个分散化的无形市场。届时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将主要承担以下职能:继续提供竞价交易的平台;推动银行间无形外汇市场的建设;联合主要的交易商,发起设立股份制的外汇市场清算公司,等等。清算公司是按市场经济原则独立运作的商业实体,不再作为中央银行的一个事业单位。其好处是,既可以避免监管部门直接承担清算风险,又可以促使交易商加强自身的风险管理。
三、防范外汇市场风险的制度建设
实行人民币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汇率波动性可能增大,市场风险将有所增加,为了保证外汇市场的顺利运行和防范风险,需要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市场微观主体的内部控制和有关部门的外部监管。
1.加强信息披露,减少不确定性
信息是交易的基础。及时、充分的信息披露有利于稳定市场参与者的预期,增强相互信任,保证无形、分散的外汇市场的顺利运行。此外,加强信息披露,还可减少明显处于信息劣势的中小投资者的“跟风”行为,维护市场稳定。在相当一段时期内,即使外汇市场上的交易主体大量增加,个别银行的主导地位也很难被动摇。因此,通过信息披露缓解小投资者的信息不对称和减少跟风行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需要及时披露的信息包括:中国国际收支和银行结售汇状况、国际投资头寸和国家外汇储备变动状况、市场交易和交易商的头寸变化情况等。至于中央银行入市干预信息的披露,情况较为复杂,不同国家的做法不一。[5]普记认为,即使中央银行不公布入市的具体时间、途径、交易量等信息,也应事先明确入市的原则:如果存在人民币汇率波动区间,中央银行应明确宣布,汇率接近上下限时即可能进行干预。真正实行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以后,人民币汇率没有预设的浮动区间,但当汇率波动明显影响人民币实际汇率、外汇储备或经济发展时,中央银行将进行干预。
2.完善交易主体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预算约束和风险约束
目前外汇市场上的主要交易主体多为国有金融机构,它们还没有完全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由于缺乏风险约束,一旦监管部门放松管制,它们就可能进行低效、高风险的活动,造成市场波动和系统性的金融风险。因此,应加快国有银行的商业化改革,完善其公司治理结构。其中一项重要措施是允许国外大金融机构的参股。一项对世界92个经济体的实证研究表明,银行完全由政府所有阻碍了金融的发展和生产率的增长,降低了资源配置效率。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1991年印度推行金融开放政策以后,国内企业的绩效与外国金融机构在企业的持股比例正相关,说明外国金融机构有助于改善企业的治理结构和经营绩效。在中国,允许外国金融机构参股境内银行,有利于引进国外先进的风险管理经验,发挥外资股东对境内银行外汇市场操作的监督作用。此外,股份制商业银行不再享受政府担保,有利于强化股东、利益相关者的风险意识,增强银行的预算约束和风险约束。这样的交易主体越多,外汇市场的稳定就越有保证。
3.加强外汇市场监管,维护金融稳定
一是监管部门对各种所有制类型的交易主体应一视同仁,避免对国有独资的交易主体网开一面。这样既可以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又可防止国有独资的交易主体因国家的扶持和隐性担保而进行高风险活动,危及金融安全。二是加强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和政策协调。目前与外汇交易相关的监管职能分别归属不同部门;外汇指定银行、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部门负责;外汇市场支行和上述交易主体外汇业务的监管归属外汇局;一旦交易主体出现流动性危机和市场出现系统性风险,人民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也将介入。监管职能分散,可能影响外汇市场监管的有效性。因此,各监管部门之间应建立完善的信息共享和决策协调机制。三是人民银行对外汇交易主体仍应进行密切监控。尽管人民银行不再具有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但作为最后贷款人,承担着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责。为了防止外汇交易主体的日常经营风险累积成系统性金融风险,人民银行仍应密切监控它们的资产负债和货币头寸敞口的变动情况。
四、结论性评述
在很大程度上,人民币对美元汇率的超稳定安排导致中央银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上发挥了绝对主导地位,抑制了外汇市场的发展和汇率形成市场化程度的提高。随着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年收入革,必须加快外汇市场建设:增加市场交易主体,引进交易商和做市商制度,发展远期外汇市场,建立独立的外汇清算机构等。在此过程中,中央银行既要适当扶持后起的交易商,促进市场竞争,又不能过多地干预市场,其合理定位对外汇市场发展、人民币汇率制度的完善至关重要。为了有效地防范外汇市场风险,应加强信息披露,强化外部监管和市场主体的内部风险。
注释:
[1]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 2003)的分类,汇率制度可分为钉住制度(pegged regime))和浮动制度(floating regime)。不论人民币汇率由目前事实上钉住美元变为钉住一篮子货币,还是扩大其浮动区间,中国的汇率制度仍属于钉住制度。只有当人民币汇率的浮动无预设区间、中央银行又可根据政策目标对汇率进行干预时,才属于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
[2]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统计,名义上实行浮动汇率制的基金成员的比重从1990年的34.6%上升到1998年的55.5%。但从实际情况看,真正实行这一制度的基金成员比重从1990年的20.1%上升到2001年的44.1%(Bubula, Otker-Robe 2002)。
[3]未来境内合格机构投资者应集合人民币而非外汇对外投资,主要是由于:大量人民币资金需要拓宽投资渠道,分散风险;避免给外汇持有者以对外投资的特权,防止外汇的吸引力增强而导致在境内对人民币一定程度的替代;境外证券投资应与境内B股市场的出路统筹考虑等。
[4]即交易商外汇即期交易和远期交易量之差。这部分头寸未经套期保值,可能面临风险。
[5]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2001年抽样调查的26个实行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的成员中,50%的成员不公布央行的入市干预,62%的成员不披露央行外汇干预的具体数额(IMF,2001)。
参考文献:
1. Bank for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s (BIS), 2002, “Foreign exchange and derivatives market activity in 2001,” Triennial Central Bank Survey.
2. Bubula, A., and I. Otker-Robe, 2002, “The evolution of exchange rate regimes since 1990: Evidence from de facto policies,” IMF Working Paper 02/155.
3. Hartman, P., 1994,”Foreign exchange rate regulation: Issues for instrial and developing countries, ”IMF Working Paper, WP/94/141.
4.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IMF), 2001, Survey on Foreign Exchange Market Organization.
5.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IMF), 2003, Exchange Arrangement and Foreign Exchange Markets.
6. Khanna, Tarun, and Krishna Palepu, 1999, “Emerging market business groups, foreign investors, and corporate governance,” NBER Working Paper 6955.
7. La Porta, R., F. Lopez-De-Silanes, and A. Shleifer, 2000, “Government ownership of banks,” NBER Working Paper 7620.
8. Mitchem, D., 1998, “The foreign exchange market: An operational perspective,” mimeo.
(《国际经济评论》2003.11-12)
❾ 我国现有金融法律体系存在哪些问题
仅供参考:
现有金融法律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法律体系的四要素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来看,我国现有金融法律体系均存在问题。
在金融立法上存在着五个方面的问题。
1,行政主导立法现象普遍。一是在法律制度设计之初通过授权性规则和兜底条款为行政权力的行使提供了宽泛的空间,使金融市场规制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不稳定性;二是法律规则的制定和实施有明显的部门化倾向。在综合经营的背景下,必然导致同类产品和业务因实施主体不同,而要适用不同规则,进而引发规则适用混乱与监管套利。同时,行政主导立法既造成行政部门公权力无序扩张和制约不足,也给政府带来远超过法律条文明确规定的责任。
2,法律体系不够完备,在横向和纵向均存在不足。从横向看,主要表现为上位法存在空白。一方面,缺少《期货交易法》、《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消费者保护法》等基础性法律;另一方面,现有上位法覆盖范围过窄,随着金融新业态不断涌现,这一问题日益突出。从纵向看,一是法律层次不清。《信托法》、《证券法》、《保险法》等都是混合立法,即将交易法和行业法糅合在一部法律内,且偏重行业管理,对交易活动规制相对薄弱。混合立法的益处是相对简单,缺点是将一类金融活动归为一个行业,容易造成监管分工不清和空白等问题,甚至演变成为监管者立法。例如,《信托法》将信托行为规范与信托业规范合一,将信托监管职责赋予中国银监会 ,结果只有银监会批准的信托公司才能从事信托业务,而银行、证券、保险等机构从事的理财业务又是事实上的信托行为,监管机构不得不制订各自的监管办法,造成监管制度不一致。二是配套下位法欠缺。我国现有4家政策性金融机构,运行多年以后相关法律仍未出台。在保险领域只有一部《保险法》,而机动车财产赔偿、保险产品费率厘定、互助保险等重要事项均缺乏配套立法。
3,法律过于宽泛和简单,对执法机构授权过多。以《证券法》为例,在司法实践中,约有3/4的证券案例未引用《证券法》,1/4的证券案例尽管引用《证券法》却只引用其中7条内容,仅占证券法条款的3%。同时由于《证券法》关于虚假陈述、内幕交易的规定偏少,在司法审判环节存在很多障碍。法律适用性不够导致执法环节只能以行政规章代替法律,放大了行政机构自由裁量权。
4,对金融机构过度保护,对投资人和消费者保护不够。现有金融法律基本上都是以保护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和财产为宗旨,操作中往往以金融安全和国家利益的名义否定他人的合法财产权利,以行政处罚代替民事和刑事责任,使金融机构易于推卸责任,将内部风险外部化。维护金融安全应以市场主体权利、义务平衡为前提。对金融机构过度呵护使其缺少足够的外部压力,难以提高内控能力和履行社会责任。
5,法律更新不及时。创新多、变动快、变化大是金融市场运行的基本特点,但我国金融法律修订周期明显偏长,七、八年甚至更长时间修改一次很普遍。而境外修法的频率要高得多。例如2000年以后日本的《保险业法》修订了6次,平均2年一次。我国香港地区《证券及期货条例》自2003年生效以来,十年间已经作了20次修改。
在金融执法上存在着三个方面的问题。
1,执法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程序性规范与标准仍有欠缺。目前规范我国金融监管部门执法权力运行的规则尚不完备,没有调查取证、行政处罚等专门的执法程序性规定,缺少对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类型化的认定标准和归责原则,认定难、执行难的问题依然没有解决。
2,以行政处罚代替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由于执法部门与司法机构缺少衔接,监管部门又在一定程度上负有促进行业发展职能,因此执法过程中过多采用行政处罚方式。加上行政处罚尺度弹性较大、透明度低,造成违法成本偏低,执法威慑力大打折扣,一定程度上姑息纵容了违法行为。
3,部分监管执法措施效力存疑。以证监会为例,其已经使用的监管措施共125种,但其中《证券法》明文规定的仅23种。《证券法》外的监管措施设置的合理性、程序正当性、救济保障制度安排的效力等均存在疑问。
在金融司法上存在着两个方面的问题。
1,案件筛选机制使大量金融争议无法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在司法实践中,大量金融争议因筛选机制而未能通过司法程序解决。表现为:一是限制受理案件的法院,投资者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提起的侵权民事诉讼,相关司法解释要求由上市公司所在直辖市、省会市、计划单列市或经济特区中级法院管辖;二是为案件当事人起诉设置额外的先决条件。例如要求人民法院受理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其虚假陈述行为,须经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调查并作出生效处罚决定。三是限定诉讼提起的方式。“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是《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的权利救济方式,理论上它能以较低成本实现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效果。但在金融司法实践中几乎得不到适用,实际上已被束之高阁。
2,审判专业性有待加强,争端解决机制单一。金融案件数量的急剧增长和所需专业知识的日益复杂,使法院和法官不得不在迅速审结案件与确保裁判质量之间探求艰难的平衡。同时,金融争议多元化解决机制尚不健全,无法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有效分流争议,减轻法院压力。
最后,在金融守法上,美国法学家伯尔曼指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我国金融守法方面的最大问题:一是金融商品销售者有法不遵;二是金融商品消费者法律意识淡薄,知识欠缺。由于民众普遍缺乏对投资项目合规性和风险的鉴别能力及维权能力,在相当程度上纵容了产品销售者的过度宣传等违规行为。一旦风险暴露,又只能用“上访”甚至极端手段挽回损失,使金融纠纷转变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同时出于自我保护的需要,投资人只重短期投机而不做长期投资,影响了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如何完善我国金融法律体系
在金融立法上,首先要调整立法理念。为此,一是要保持立法目的稳定性,避免随形势的变化而过于频繁地调整,降低法律及其所调整社会关系的稳定性,削弱法律的权威性;二是要保持法律保护群体的均衡性,法律法规条款设计要以保护权利为准则,避免以政治性的判断影响公正性;三是转变既往立法“宜粗不宜细”的理念,实现立法技术精细化,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
其次,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以调整立法程序,改进立法流程,提高立法、修法透明度为抓手,提高立法科学性、民主性。一是在提供必要立法资源和提高专业性的基础上,更充分地发挥全国人大财经委和国务院法制办的作用,统筹推进金融基础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制定修改工作。二是明确立法权力边界,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三是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四是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广泛凝聚社会共识。五是加强统筹规划,完善金融立法、修法需求汇集机制,制订拟出台重要金融法律、法规的时间表。六是建立健全立法质量与效果后评价制度,通过立法评估、执法评估等方式,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修改完善。
第三缩短立法周期,提高立法、修法效率。一是根据经济和金融领域需要,适度提高金融法律的修法频率,更多运用“法律修正案”的立法方式,缩短时间间隔,适应形势的快速变化。二是扩大重要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征求范围。
在金融执法上,一是健全执法检查制度,推进执法主体、职能、权限、程序、责任规范化。制定调查取证实施办法,细化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查阅复制资料、封存文件资料等执法行为的实施程序;二是确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明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法定情形和适用标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三是深化以权力制衡为核心的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查审分离制度,探索建立依法行政评估制度,明确评价方法和标准。
在金融司法上,首先,增强规则条文的司法性可操作性。为此,一是通过法律修订,逐步增加可供司法判决引用的条款,提高金融法律的司法裁判性。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司法解释,详细定义有关犯罪行为(如什么是非法集资、市场操纵、跨市场操纵).
其次,提高司法效率,维护金融秩序。对于金融市场强势一方的侵权行为,要发挥司法维护金融秩序作用,赋予投资人可行的司法诉讼渠道,使之能通过司法途径有效维护自身利益;同时,应加强融资方责任配置,逐步加大对证券犯罪的打击力度,发挥刑罚威慑作用。为此,一是要配合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充实司法资源,改革司法机构内部管理体制,提高司法有效化解和解决金融领域争端的能力。二是要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的要求,以证券民事诉讼为突破口,取消不必要的前置程序,探索法院直接受理的有效模式。逐步减少和取消事实上存在的金融领域纠纷案件筛选机制。三是以推进金融仲裁为重点,建立诉讼之外金融争议的多元化解决机制。
在金融守法上,提升全社会的守法意识,要通过多层次、多渠道、多领域加以推进。一是要加强金融知识普及教育,在金融机构柜台、中小学、社区等通过投放宣传册、举办专题宣传活动等方式,提升居民对金融商品和金融风险的认识;二是要进一步强化金融业行业协会和各种专业性商会的自律机制,在行业内建立起金融机构和类金融机构的行为规范,并及时通报相关信息;三是要加大对金融案件审判过程和结果的透明度,强化警示和震慑作用;四是要进一步健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特别要建立金融纠纷相关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机制。
近期需要调整的重点领域
首先,调整金融监管体系的法律基础。目前中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突出问题,集中表现在监管机构协调性差,金融监管权力和职责分配不明确,特别是以机构的类型确定监管的对象的金融监管模式已不适应金融发展的需要。同时在监管主体涉及多个政府权力机构时,容易出现“有利争着管,无利没人管”的局面,形成监管机构的互相推诿、监管竞争与监管真空、同一机构多个监管标准等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金融监管成本,降低了金融监管的效率。上述问题的核心在于,各个监管机构分而治之的监管模式与金融市场的统一性之间出现了矛盾。对此,需要结合国内外经验教训,加快对现有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调整。即便在不对监管组织架构进行重大调整的情况下,把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业务相结合的制度、政策措施纳入法律轨道仍是当务之急。
其次,调整信托相关法律关系。由于信托制度不健全,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发展并不顺利,理财市场则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在下一步改革过程中,一是要研究修订和完善作为上位法的《信托法》,明确信托的定义和范畴,细化对信托活动的规范,强化重要事项的监管要求并具体规定操作规程;二是努力通过各类相关下位法律法规的整合(包括资产证券化相关法规和理财产品相关法规)、统一监管目标,协调监管标准,规范监管机构的行为。
第三,建立金融衍生品市场法律框架。近年来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迅速,但金融立法远没有跟上。一是立法层次低,除《证券法》和行政法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外,其余都是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是行政规章多由各监管部门单独制定,不仅分散凌乱影响执法效率,在执行过程中也容易导致部门之间的冲突;三是法律责任欠缺。《金融机构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仅有三条罚则,威慑力有限,金融机构违规成本很低、惩罚力度不够;四是《证券法》对场外衍生产品的具体管理并没有实质性的条款规定,未能形成系统的场外市场监管法律规范体系,与其他法律制度如《破产法》、《物权法》、《担保法》等也不相容。为此要尽快制定《期货法》,明确期货交易涉及的基本民事法律关系。以修订《证券法》为契机,扩大“证券”及“衍生品”的范畴,将公募、私募的股票、债券及其他有证券属性的金融产品、业务、服务创新均纳入证券法调整范围,确立场外市场的定位与监管框架。
第四,构建统一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现有法律法规中对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的内容几乎都是原则性的概括,操作性很弱。相关制度中普遍存在责任不明确、监管法规之间缺乏配套和衔接、违法违规惩处多为罚款而很少追究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等问题。在执法授权方面,既存在对行政监管机构授权过度问题,也存在授权不足问题,例如证监会在对上市公司进行调查时,往往会遇到阻力。为此,建议国务院法制办牵头制定统一的金融消费者保护行政法规,未来应根据实施效果,适时上升为人大立法。
第五,完善金融安全网。尽快出台《存款保险条例》,明确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功能和组织模式。尽快出台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制度,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机构破产法律体系,规范市场退出程序。
第六,规范非正规金融活动。制定《非存款放贷人条例》,将包括P2P等网络信贷平台在内的非金融机构放款人、民间借贷纳入放贷主体范畴,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多层次、多元化信贷市场体系,发挥民间借贷对正规金融的补充作用,合理引导民间融资活动健康发展。
❿ 我想咨询一下国际贸易方面的法律问题,现在的人民币兑美元的汇率下进行国际贸易的法律风险
其他法律我也不懂,只知道贸易规则:
你如果卖一批货给老美,老美约定按美元计价为1万美元(假如按当前汇率价计为人民币7万元)。但你做出这批货需要6个月时间,而在此期间如果人民币升值、美元贬值,则待你6月后交货收到对方1万美元,此时有可能1万美元只值人民6万5千元。如果你利润很薄的话,损失五千元就是一个很大的比例了,轻则你赚不到钱、重则你有亏损。
规避这种风险的办法就是以人民币计价(因为如果你从中国出口到美国货物,你想赚的是人民币、而工人工资及原材料采购也是人民币,所以收人民币会相对稳定你的利润率),或以其他比较稳定的外汇价格计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