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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金银期货南京代理

发布时间: 2021-05-12 22:39:38

A. 非法经营金银期货代理商是否犯罪

属于违法违规行为是一定的,至于是否构成犯罪要看情节轻重和具体的性质。
以下重点对地下黄金期货交易欺诈行为所涉及的非法经营罪和诈骗类犯罪(包括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和集资诈骗罪)问题进行分析。

(一)有关非法经营罪的定性

根据《刑法》第225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期货业务的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那么,地下黄金期货交易的欺诈行为能否归入“非法经营期货业务”的范围?从文义解释的角度,并不能完全予以否定。首先,从犯罪客体上看,“地下炒金”之所以被称之为“地下”,就在于其未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开展黄金期货交易活动,违反了有关组织经营期货交易的行政许可制度,侵犯了黄金期货市场管理制度和管理秩序,其行为符合非法经营罪的客体要件,也符合《刑法》第225条规定的“违反国家规定”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罪状表述。其次,从客观行为来看,非法经营黄金期货的组织者和参与者采取各种欺诈方法骗取投资客户资金,这种欺诈交易行为无疑也属于非法经营活动,应属于“非法经营期货业务”的范围。实践中,多数地下黄金期货交易市场以境外交易机构境内代理为幌子,要求投资者以外币形式存入保证金或汇入资金,从而担任“地下钱庄”的角色。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4条规定,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因此,有人主张,对地下金融期货交易案件的处理可以从违反国家对于外汇管理角度入手,认定地下金融期货交易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⑶

不过,应当看到,《刑法》第225条对“非法经营期货业务”的规定是立法机关追求大一统刑法典的无奈选择。可以说,非法经营罪本来是为了瓦解投机倒把罪这一“口袋罪”而设立,结果却变异为一个新的口袋罪。根据现行刑法、刑法修正案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已有十几种行为被认定为“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包括:非法买卖外汇,非法出版,非法经营电信业务,非法传销或变相传销,生产、销售添加“瘦肉精”的饲料,非法经营食盐业务,哄抬物价、牟取暴利行为,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经营业务,擅自发行、销售彩票等。一些地方的刑事判决更是在司法解释之外扩张了非法经营罪的内涵。如果一个罪名被指斥为“口袋罪”,可以囊括违法性质不同的行为,那就意味着其与罪刑法定原则、尊重保障人权的冲突。由于各类行为方式差别往往较大,危害性也不同,将非法经营期货业务与其它形态迥异的非法经营行为合用一个量刑标准,显得罪刑不相适应,同时,刑法中非法经营罪无单位犯罪规定,但实践中非法经营期货业务的多是单位,如果仅追究相关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则显然比较勉强,并使相关单位逃脱罪责。

从完善立法的角度,刑法宜将期货交易欺诈行为从非法经营罪中独立出来,单独设置新的罪名加以规制。许多国家对期货交易的刑事规制相当重视,所设定的期货交易欺诈犯罪类型有很多种,包括场外交易、私下对冲、交叉交易、办公室交易前台交易、连续交易和滚动交易、超量交易、不真实报告和记录、欺诈性误导交易、“强行平仓”骗取资金、巧禁止令、制造设施故障、虚拟交易等。⑷与国外刑事立法相比,我国刑法对诸如私下对冲等期货交易欺诈行为都没有规定为犯罪。借鉴国外刑事立法,建议在我国刑法中新增设一个“期货交易欺诈”的罪名,其罪状可表述为“在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中,欺诈期货投资者,情节严重的行为”。同时,删除《刑法》第181条规定的编造并传播影响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期货合约罪,将这些期货交易欺诈行为、《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71条所列的其他欺诈行为类型、以及私下对冲行为都归列入本罪的范围。设立期货交易欺诈罪之后,就可以将“非法经营期货业务”中的期货交易欺诈行为从非法经营罪中分离出来,避免非法经营罪进一步“口袋化”。

(二)有关诈骗类犯罪的定性

实践中,地下炒金公司或个人游离于政府监管之外,在其招揽客户、业务开展中往往存在种种欺诈因素,如虚构己方系外盘代理的身份,隐瞒交易风险夸大收益等。尽管司法机关大多将黄金期货交易欺诈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性,但并不能否定将其认定为诈骗类犯罪的可能。如前所述,“非法经营期货业务”包括期货交易欺诈行为,其与诈骗类犯罪在行为手段上都是“欺骗”性质。然而,地下金融期货交易存在欺诈因素与其行为构成诈骗犯罪属于两个层面的问题,不能仅仅因为行为具有欺诈因素就认定其构成诈骗犯罪。正如有学者指出,对生活、市场、投资和投机领域应分别适用不同的欺诈标准。在上述领域中,重点保护财产权的诈骗罪范围呈现出不断缩小的状态,即“生活与刑法同在、市场进诈骗退、投资抵触刑罚、有投机无诈骗”。⑸尤其是在投资领域,为了让投资市场保持博弈本性,刑法对欺诈行为的容忍度较高,对财产权实行弱保护,诈骗罪的适用范围相对萎缩;对于这种谋求超高回报的投机行为,法律更是不应注重保护其财产权,因为,既然参与者认识到了欺诈风险,在自身财产受损时,就不能成为诈骗罪的被害人。然而,这并不等于放弃交易秩序和市场规则的刑法保护,“地下炒金”属于法外投机,参与者被骗,对组织者虽不宜认定为诈骗罪,但必须针对其对黄金期货交易市场秩序的破坏予以刑事惩治。

因此,对于地下黄金期货交易欺诈行为来说,认定其构成诈骗类犯罪或非法经营罪的关键并非在于其行为方式,而在于其侵害的客体性质。在诈骗类犯罪中,诈骗罪的单一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而合同诈骗罪、金融诈骗罪的客体属于复杂客体,主要客体分别为金融市场秩序或金融管理制度,次要客体则为公私财产所有权;而非法经营罪的客体则为市场经济秩序。究竟将非法经营黄金期货行为认定为何罪,就要对刑法所重点保护的客体作出具体判断:(1)如果行为人没有擅自设立黄金期货交易机构,只是个人假借投资黄金期货的名义,骗取特定被害人的钱财,此种行为局限于生活领域,与黄金期货市场交易并无直接或间接联系,也未产生扰乱正常黄金期货市场秩序的影响,则刑法所保护的只是被害人的财产权,因而应认定为诈骗罪。(2)如果行为人在非法从事黄金期货交易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设立黄金期货交易机构,采取虚构网络交易平台等欺诈手段,骗取投资客户的钱款,符合诈骗类犯罪的构成要件,则可认定为合同诈骗罪或集资诈骗罪,此时,行为人所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被害人的财产权和正常的黄金期货交易市场秩序。(3)如果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而非意图非法占有,利用虚假的期货交易经纪人员、工作人员身份或虚构期货交易网络平台,在正规期货市场之外非法从事黄金期货交易,而投资人对此欺诈手法和虚拟规则并非完全不知情,而是存在概括性认识,且抱着“炒一把”、“博一博”的投机意图参与其中,与庄家对赌,形成互动。此时,刑法所要保护的客体不再是投资客户的财产权,而是正常的黄金期货交易市场秩序,对该类行为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而非诈骗类犯罪。

B. 国内开办“买卖黄金、外币、期货”等的金融投资公司需要什么手续

到不需要什么特别的手续,正常的营业执照工商税务登记之类。你只要找到合适的业务,然后代理了就可以,现在国内黄金只能做
上交所
的td了。如果是想开投资公司的话,你代理国内的白银,铜,还有
黄金TD
,还有期货,
外盘

伦敦金
原油什么的也都可以代理。

C. 作为一个业务员从事金融行业期货 外汇 黄金 股票 那个好做一点

个人认为,对作为金融行业业务人员开展业务而言,好不好做,应该从两方面来看:一是取得目标客户对你的认同与否,客户开发成功率高低如何;二是自己带的客户的投资项目回报率高还是低、业绩好还是坏,客户对您是否高度信任,对你提出的投资建议方案是否言听计从。
就第一点而言,要看投资品种对技术性、专业性的依赖程度高低。依赖度高,开发客户难度就低,依赖度低,开发客户难度就高。因为对大多数人的心理来说,技术要求不高的,自己做就行了,何必给别人代理?
对大多数人来说,都会认为期货、外汇、黄金类的投资,对技术性专业性依赖更强,这类投资,容易取得客户的信任和依赖,如果有真实又良好的过往业绩案例做为依据,对有投资意向的客户,开发难度会低很多,也就是你说的,属于更加好做的。而股票由于进入门槛相对低,对大多数人来说,觉得通俗易懂、技术风险不高,都是跟风操作,牛市来了,跟风做多,个个都觉得自己是股神,熊市来了,斩仓割肉,个个捂紧口袋不肯投资,争取他们投资难度更大,一般而言不太愿意把资金委托给其他人代理,这类业务的客户开发难度就高,也就是像您说的,不太好做。
就第二点而言,我认为就国内市场而言,期货、外汇、黄金,要比股票(特指A股啊)好做。因为,如果真有技术基础的话,前三者是可以双向投资盈利的。盈利机会更多;而后者A股股票只是单向盈利的,交易机会少了一般,从时间价值来说,前三者的资金利用率更高。所以我认为从技术机会而言,前三者要比股票好做。

D. 做过金融外汇期货黄金的朋友,在这些公司上班当销售,真的很赚钱么

确实是。金融嘛!本身就是于钱打交道,做销售有百分之二十是靠运气的!主要靠提成,一月别说几十万,几百万的也有。但他们说最低一两万就在开玩笑了,只是为了招人而已。一般做金融的业务员都是拿底薪的,但你一旦做出业绩,那提成比任何一个行业都赚钱。记住,是有业绩的前提下。
如还有疑问,请追问。
如有帮助,请采纳,谢谢

E. 在做外汇或者贵金属期货交易时,代理平台的赠金亏光,会让他们产生...

总感觉有赠金的不太安全。

F. 我是一个做外汇,期货,黄金的公司的投资顾问,这方面的业务怎么做怎么去挖掘客户

做社区吧 再有问题直接网络

G. 请推荐炒黄金外汇的公司或网站

我做的不好

你看看就行!!

余额是净赚的

当然也会有错的时候。

H. 外汇的代理有要做期货代理的吗

外汇和期货股指期货都是相通的
最重要其实不是平台,也不是产品多寡
因为交易策略都是大同小异的
最重要可能还是安全和品牌吧.
选正规一些的比较重要.给楼主如上建议

I. 南京国际期货外汇

国内就不可能有这样的公司,因为目前国家不允许做外汇交易,所以不存在你说的“正规”一说。国外公司的国内代理倒是一堆一堆的,你要相信他们你就做。

J. 现在有很多代理境外外汇黄金交易的公司,请问这是否合法,如投资者想进入该领域,有何告诫谢谢!

怎么说了,我只能说这是中国暂时没有开放的一个市场吧。你只要找一个正规的平台(相对来说在香港金银业贸易场A类会员安全些),而后就是有个好的操盘手带你学习一段时间;再者就是根据自己的仓位入市,控制止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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