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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外汇期货认定标准和程序

发布时间: 2021-05-06 14:34:20

⑴ 非法所得如何认定

由于国家赔偿法的深入实施,近几年来很多案件的当事人或其近亲属、代理人等,拿着法院已生效的判决书要求检察机关退还法院判决未认定的部分款物。其理由是这一部分是他们的合法所得,检察机关也无权追缴。面对此问题,检察机关部分工作人员也包括大部分在基层工作的政法人员认为案件当事人的要求是合理合法的,笔者认为:之所以会产生这样的困惑,这是因为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对追缴的性质认识不清,缺乏实际可操作性与理论上认识的欠缺性。若要走出误区应采取如下措施:
一、分析实践中认识误区产生的原因
实践过程中不少司法人员及当事人认为未被法院判决认定的部分当然就属当事人的合法所得,实际上这是认识上的错误。笔者试分析误区的产生有如下原因:
(一)法律对非法所得进行追缴的规定不明是对“非法所得”产生认识误区的主要原因
目前,现有的法律规定对非法所得的处理就是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是对追缴行为事后赔偿的一种确认 ,这一规定内容比较含糊:“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而刑法中“追缴”的法律条款的规定是在量刑一节中,然而追缴又不是刑法的法定刑种,也不是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非刑法方法,因此,作为执法机关,其职权的行使,必须来自于法律的明确授权;而有关追缴这一职权没有明确授与哪一机关按照什么程序行使,这就导致检察机关在行使侦查权过程中,对违法所得财物的冻结之后的程序无法律规定,就会使人产生了“没被法院认定的财产就是合法所得”的错误认识。
(二)法院判决的罚没“赃款赃物”是对“非法所得”认识误区的另一因素
多年来,有些法院在判决书上出现这样的判决:“判决如下:一、......;二、没收赃款赃物折款和违法所得款共计3456元”的字样。而案件的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就拿着这样的判决书来找检察机关,并称,法院就只认定这一部分是非法所得,那么被你们冻结或收缴的款项的剩余部分当然就是合法财产。乍一听起来似乎很有道理,但究其实质来说,至少存在以下问题:第一、刑法上的赋与法院职权的没收财产刑,是针对犯罪分子的合法财产,而不是非法所得;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没收只是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的财物,并不是指违法所得和赃款赃物。第二,刑法第六十四条没有明确规定没收权由哪一机关行使。第三,即使没收,也缺乏控辩裁这一正当程序,从而法院的判决范围超越了指控的内容,缺乏了给被告人行使抗辩的权利与机会,这一判决没收显然是暗箱操作。只有程序上的公正才能保证实体上的公正,而程序法的不完善就必然导致部分人对非法所得产生错误认识。
(三)缺乏控、辩、裁程序是部分人员产生认识误区的又一重要原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仅限于被害人及国家集体的财产直接损失,而象受贿等一些案件的受贿财物就无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是其一。其二,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对国家集体的财产造成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比例是少得可怜。综上两个因素,就导致了对非法所得的认定缺乏一个控辩裁的程序,也就很难使非法所得进入一个公开、公正的程序。因而就不可避免地给一部分人带来了没被法院认定的部分就是合法所得的认识上的误区。
二、正确认识追缴的性质
法律对追缴的性质没有明确规定,也是导致认识误区的原因之一。
如前所述,由于法律对追缴权的行使机关规定不明,同时,法律也没有对追缴的程序予以规定,我国刑法将追缴规定在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中的量刑一节,容易让人误解追缴也是量刑。因而无法使广大的执法者与普通人认识追缴的性质。而德国现行刑法典把追缴和没收编在一节,并把这一节纳入第三章犯罪的法律后果中去,诚然该国刑法也没有将追缴列入刑罚中去,也正是如此,追缴不是刑罚及实现刑罚的方法,所以追缴就不应该是法院对被告人认定有罪的那一部分数额,而应是大于或等于有罪数额。因此,追缴不是刑罚,这是其一;其二,缴也不是我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训诫、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的非刑罚方法,因为这二者是在不同的条文中规定的,且名称和内容也不同。
有鉴于此,那么追缴到底属于什么性质呢?笔者认为,追缴对于被追缴人来说承担的是一种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追缴的对象是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所以从最基本的一般违法与严重违法(犯罪)的概念间的关系来说,判决认定有罪的部分的数额是严重违法的部分,而一般违法的部分是不能被认定为有罪的。作为一般违法大体可分为民事违法、行政违法,因而这两部分的非法所得额则应予以追缴,其目的就是为实现“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这一我国民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
三、应明确非法财产所采用的证据证明标准
在认清追缴对于国家来说是一种权力,对于被追缴人来说是一种民事责任这一性质后,即应进入诉讼程序,无疑认定非法所得的证据证明标准应采用民事诉讼的证据证明标准。然而,现行的司法实践中,部分人在上述因素的诱导下,在认定非法所得过程中错误地适用了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也难怪当事人也会产生这种错误认识!在关于诉讼中的证据证明标准问题理论上,现今只是在理论界有所认识的情况下,这部分人可能对证明标准问题没有上升到理论高度,从而未能分清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及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是否相同,错误地把刑事案件中对证据与案件事实要求和民事案件的对证据和案件事实要求等同起来。结果就得出了这样一个结论“没被认定为犯罪事实的那一部分财产就是合法财产”。显然这个结论与前面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非法所得予以追缴的情形发生矛盾,产生这种矛盾的原因就是因为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不同。
法律界人士大多熟悉前几年在美国发生的辛普森谋杀案,该案法院宣告辛普森无罪释放。而被害人的近亲属对辛普森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判决了足以使辛普森倾家荡产的巨额赔偿金。刚开始我国舆论界认为这是美国司法不公正的表现。究其实质,这是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这两种案件对人权的态度不同。刑事案件它涉及到对人的自由权、生命权的剥夺问题;而民事案件则是对人的一定数量财产权及其一定行为课加义务的问题,特别是财产的执行,它具有可回转性的特点。作为刑事案件,人死不能复生,或是人身自由
对于个体的人来说是比生命次之重要。难怪革命先烈在追求自由与解放的过程中写下了“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的壮丽诗篇。正是如此,美国的刑事司法对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要求极高,特别表现在证据的收集、查证属实及证据的量上都有些特别要求。上面提到辛普森刑事程序上,正是由于负责侦查人案件的白人警官生前曾有过歧视黑人的言论,导致其所取的证据皆不能成为定案根据,因此辛普森被无罪释放。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的司法工作人员,特别是检察机关负责刑事案件的同志对刑事案件的证据质的确实与量的充分上及案件事实是否清楚上都有了较为清楚的认识。更为重要的是我国刑诉法规定的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则形成了司法工作人员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上形成的证据锁链意识。因而,司法工作人员在自觉地不自觉地遵从刑事诉讼法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也即是所有证据要经过“查证属实”(刑诉法四十二条),所有证据要形成有机锁链,得出结论是唯一、排除其他可能性。
四、刑事诉讼法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追缴程序
第一、在刑诉法中明确规定“审理附带民事诉讼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从而让被告人及辩护人有反驳与对抗的权利,避免前文所提到的法院超出公诉机关的指控范围而判决。
第二、扩大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即对非法所得的部分予以追缴纳入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让其进入程序,从而使真理越辩越明。如犯罪分子的行为给国家和集体造成损失,即使察机关已扣押了其财产,也应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让法院的判决来最终确定其赔偿数额。当然即使检察机关扣押的是其合法财产也不应属于非法扣押,从而作为刑事赔偿案件来受理。
第三、通过法院的判决予以合法的形式追缴,从而让人明白其被追缴的部分于实体法有据,于程序法上公平、公开、公正,减少不必要的司法资源及社会资源的浪费。

⑵ 如何认定现货交易中的非法期货交易行为

您好,
对于商品现货市场非法从事期货交易的认定
1认定单位

(1)非法黄金期货交易活动
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黄金市场及黄金衍生品交易监管职责的意见》(中央编办发〔2011〕39号),人民银行负责组织认定非法黄金期货交易等活动。
(2)除黄金以外的大宗商品非法期货交易活动
根据商务部、人民银行、证监会《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即各地证监局,负责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认定工作。
(3) 特殊品种的非法期货交易活动
对于没有明确行政认定单位的,如权益类(产权、股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有价证券、指数、利率、汇率等,可以提请国务院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进行行政认定。
2认定程序
非法黄金期货交易活动由各地公安机关致函当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提请出具行政认定意见。
除黄金外的其他大宗商品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由各地公安机关致函当地证监局提请出具体行政认定意见。
特殊品种的非法期货交易活动,可以由当地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致函国务院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请进行行政认定,或由各地经侦部门层报公安部经侦局提请其进行行政认定。
3认定内容
主要是涉案人员及其会员(加盟商、代理商)的行为是否属于 “非法组织期货交易活动”或“擅自从事期货业务”。
4认定标准
对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认定的标准是要针对政策上明令要求禁止的非法期货交易活动情形进行审查,对于商品现货市场所进行的交易活动是否属于非法期货交易活动。根据相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在具体审查时须把握住目的要件和形式要件,才能准确定性判断商品现货市场所进行的交易活动是否即为《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组织期货交易活动”和“擅自从事期货业务”的情形,从而按违反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六条的禁止性规定而认定交易平台是否涉嫌从事非法期货交易行为。
(1)目的要件
根据111号文的精神,就目的要件而言,主要是以标准化合约为交易对象,允许交易者以对冲平仓方式了结交易,而不以实物交收为目的或者不必交割实物。
因此,在审理相关交易行为时侧重于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A. 投资者是否具有交割的资质
现货交易平台上进行的交易动辄几千盎司白银、上百吨原油,交易平台为了主张其是现货交易,往往声称,投资者完全可以随时点击交割按钮进行交割。但是,绝大多数投资者是自然人,他们如果交割如此多的数量的现货商品(特别是卖出)是否属于非法的无照经营呢?因此投资者必然是要通过平仓的方式来了结交易。合法的期货交易中虽然也有自然人参加,但是自然人不能进入交割月,所以不存在交割问题。因此,投资者是否具备交割的资质成为影响现货交易平台向非法期货交易转化的一个关键因素。
B. 现货平台是否有真实的仓库和仓单存在
现货市场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快现货商品的流通,因此真实存在的现货是基础。如果现货平台没有足够的仓库和仓单存在(比如每天的交易量多达几万手,但仅仅只有几手仓单甚至没有),那么其交易的主要目的就不是为了交收,而只能是对冲平仓,则转化成为非法期货交易。
C. 审查现货交易平台的交割率
计算现货交易平台的交易总量和最终的交收数量,从而判断在现货平台上的交易目的到底是为了对冲还是为了交收。
(2)形式要件
就形式要件来看,主要侧重于审查是否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的交易。
A. 标准化合约
所谓的标准化合约,根据111号文的定义,即是指除价格、交货地点、交货时间等条款外,其他条款相对固定的合约。交易者将此类合约作为交易对象,订立合约时,并非全额付款,而只缴纳商品价值的一定比率作为保证金,即可买入或者卖出;合约订立后,允许交易者不实际履行,而可通过反向操作、对冲平仓方式,了结自己的权利义务。
B. 集中交易
审理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案件中最为核心的关键是认定现货交易平台是否实施了集中交易。
所谓集中交易是指由现货市场安排众多买方、卖方集中在一起进行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人员集中、信息集中、商品集中),并为促成交易提供各种设施及便利安排。集中交易又可细分为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机制等交易方式。
集合竞价是指买卖双方按照自己所能接受的心理价格自行进行买卖申报,由现货市场电子交易系统对全部有效申报进行一次集中撮合的处理过程。
连续竞价是指现货市场按照“价格优先、市场优先”等原则形成成交价,如当最高买价与最低卖价相同时,该价格为成交价;当买价高于卖价时,报价在先一方的卖方价格为成交价。
电子撮合是指众多的买方和卖方同时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进行撮合配对、点选成交或其他方式促成合约成立的交易方式。
匿名交易是指对于一项交易标的物,交易者完全不需要知道对手方的身份、年龄、信用状况等除价格以外的交易信息而进行的交易。由于该交易标的物可以剥离其所有者的影响而独立存在,因此极大地提高了其标准化、流动性水平,从而成为资本市场特有的交易方式,因具有不同于现货交易的一般规律,不宜为商品现货市场采用。
做市商机制是指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等,不断地向买卖双方提供报价,并按照自身提供的报价付出资金或商品与之成交,从而为市场提供即时性和流动性,并通过买卖价差获取利润而形成的交易制度。由于做市商买卖商品的目的并不是获取商品的所有权,而主要是低买高卖,提供流动性,与现货交易的初衷完全不符,做市商机制不宜作为现货市场的交易制度。
5认定性质
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对有关交易场所是否开展了非法期货交易的认定的性质
关于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性质认定的问题,国务院文件有明确规定。《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规定,地方交易场所均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日常监管、违规处理和风险处置。《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国函〔2012〕3号)规定,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对交易场所涉嫌从事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性质认定存疑的,可提交联席会议认定,由证监会在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出具认定意见。
证监会出具性质认定意见,本质上是应有权机关的请求,对其查处违法证券期货活动提供的专业支持。该认定意见,仅供有权机关参考,不能代替其依法作出的认定结论。一项交易活动是否违法,须由有权机关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断。如果投资者认为某项交易活动构成非法期货交易,应向有权机关提出,请其调查处理。

⑶ 非法外汇交易如何处罚

境内机构非法使用外汇行为包括:
(1)以外币在境内计价结算;
(2)擅自经外币作质押;
(3)私自改变外汇用途;
(4)非法使用外汇的其他行为。
境内机构有上述非法使用外汇行为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强制收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外汇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实行严格的外汇管制,法律禁止在银行和指定的外汇调剂市场以外从事私下外汇交易。对于申购的外汇如果暂时不用,可以存入银行或者卖给外汇指定银行。但是曾某擅自到黑市上抛售,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应当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买卖外汇罪的构成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外汇的正常管理活动
非法买卖外汇行为直接侵犯了国家对外汇的正常管理活动。行为人私自买卖外汇,而不是按规定卖给中国银行,必然减少国家的外汇储备,影响了国家对外汇的宏观管理,也破坏了人民币在国内市场上的唯一合法地位。同时,当前我国各大中城市普遍存在有外汇“黑市”,一些外币持有人在“黑市”上进行交易,以高于国家牌价的价格兑换外汇,也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减少了国家的外汇收入,极大地干扰了外汇管理的有效性和合法汇率的稳定性。
(二)本罪的客观方面主要是表现为非法买卖外汇的行为
非法买卖外汇的形式多种多样,归纳起来,大体有以下几种:
1.不通过外汇指定银行、外汇调剂中心而私自买卖外汇,根据我国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一切中外机构或者个人的外汇收入,都必须卖给中国银行,买卖外汇必须通过指定银行或外汇调剂中心进行。
2.私自买卖外汇额度。我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拥有一定的外汇使用额度,但必须在有关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但是,一些单位,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私自非法买卖所拥有的外汇使用额度,从中牟取非法利润,此种行为亦属于非法买卖外汇的行为。
3.其他一些以合法形式作掩护而实质上是以人民币或实物非法交换外汇的变相买卖外汇行为。
(三)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
非法买卖外汇罪是一种直接故意犯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非法买卖外汇,而故意实施,以实现其谋取非法利益之犯罪目的。本罪的主观方面不包括间接故意与过失在内。
(四)本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具体来讲,包括我国的机构、单位和个人,外国驻华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来华的外国人。

⑷ 关于严厉查处非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活动的通知还有效吗

任何非法的投资活动都会受到严格监管与限制。而这个监管期限是无期限的。一直有效。
而非法的投资活动也会大大增加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和投资风险。
强烈建议到合法经营机构进行投资活动,只要自己有本事,在哪里投资都一样的收益率。
有多大的收益就代表多大的风险,非法投资活动用高收益的旗帜来掩盖高风险的实质来欺骗投资者,一定要警惕。

⑸ 非法经营期货金额如何认定

期货管理条例规定

⑹ 外汇期货交易的规则主要有

外汇是一个高风险与高回报并存的行业,目前很多的投资者都在参与炒外汇。面对高风险的市场,一定要遵守一定的守则,这样可以帮助投资者控制风险,保持最大的利润。今天小编就说说外汇交易应遵循哪些规则?

1、每次入市买卖,损失都不应该超过本金的十分之一( 可自行约定一个比例,切记不可过大)。

我们每次在进行外汇交易时,都应该严格控制自己的损失,而最大的亏损量不应该超过本金的十分之一。为了能够很好的控制,我们在进行交易的时候,最好设下止损位,这样就可以保证自己的亏损不至于扩大。

2、永远设立止损位

设立止损位,能有效控制投资风险。能让外汇投资者在出错时,也能保持资本可以再次进行买卖操作。

3、不要频繁做单

就是不要因为买卖而买卖,在相关专家研究观察市场投资者心理后,发现有一个这样的现象:很多人会因为想买卖外汇而去买卖外汇,而他们的第一思考却不是“我为什么要买卖外汇?”,“我是否在这次买卖中能否获得利润?”。

4、不让持仓转盈为亏。

这个说起来容易,做起来确实不易。面对诱人的利润,很多人还想获得更多,从来不知足,到最后市场见顶,价格一步一步下跌,还抱着“这只是调整”的心态,认为“市场还会创新高”。可惜事与人违,到最后,利润没有了,还造成亏损。(只要有盈利不论多少你就是赢家。)

5、不逆势而为

不逆市而为,这个应该考虑到操作的周期,来加以应用。也就是分清市场的长,中,短周期的趋势,结合自己本身操作的周期是长,中还是短。例如,如果市场在短期是下跌,而自己的操作周期也是短期行为,那么,就不要长期持有。

6、不懂的行情,即平仓离场

如果对自己的操作和原有看法产生了怀疑,那么这种心态会严重影响投资者操作决策,这样下去,只能造成投资错误。

7、只在活跃的市场买卖

只有活跃的市场,才能有获得丰厚利润的机会,同时也能造成损失。

⑺ 谁明白法律,进来帮我解答一下,谢谢了~~~~~~~~~~~~~~~~~~~~~~~~~~~~~~~~~~~~~~~~~~~~~

如果你是另行起照,就不属于同一个法人,对于持卡的顾客可以不承担接待义务,
如果还是同一个照,那摩你就必须承担接待义务,至于内部交接问题不能转移到顾客身上。 你让更多办卡的顾客在一起来起诉之前的商家,法院也会首先让现在的经营者承担责任。望慎重。

水电费问题属于租赁合同的内容,你可以凭合同约定向他索要,但作为房主,对水电部门你存在给付义务。
个人见解,仅供参考。

⑻ 如何认定非法经营证券,期货类犯罪

非法经营证券、期货类犯罪的监管,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犯罪发生地派出机构负责牵头(当地证监局),根据当地证监局所属部门受理及处置、移交司法及审判机关。

公司监管处:负责辖区上市公司日常监管工作,包括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运作事务日常监管、协调处置辖区上市公司风险、负责辖区防控内幕交易工作等。负责辖区非上市公众公司、债券发行人、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人等的监管工作。负责对公司类各监管对象的现场检查工作等。负责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在辖区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活动进行监管等。

机构监管一处:负责辖区证券经营机构和投资咨询机构的日常监管工作,包括行政许可审核、风险监管(包括监测、预警、分析和防范等)、信息安全监管、重大风险处置、机构监管协调等工作。负责对证券经营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现场检查工作,包括全面检查、例行抽查、问题或风险触发型的专项检查、信访核查等。负责对辖区证券经营机构的资管业务进行监管,包括风险防范、合规监管、现场检查等。

机构监管二处:负责辖区期货经营机构日常监管工作,包括行政许可审核、风险监管(包括监测、预警、分析和防范等)、信息安全监管、重大风险处置、机构监管协调等工作。负责对期货经营机构的现场检查工作,包括全面检查、例行抽查、问题或风险触发型的专项检查、信访核查等。负责对辖区期货经营机构的资管业务进行监管,包括风险防范、合规监管、现场检查等。负责对辖区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等法人主体进行日常监管,包括信息披露、治理情况、内部控制、经营规范、执业活动等。负责对辖区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等法人主体的现场检查等。

稽查处:负责自立案件及证监会交办案件的立案、报备、调查、复核、送达、执行等工作;办理证监会系统内外相关单位案件协查工作;牵头承担辖区证券期货行业反洗钱相关协调工作。负责与辖区公检法等机关的协调工作。

法制工作处:负责自办案件的审理、听证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工作;负责监管措施等的法律审核工作;负责辖区普法及诚信建设等相关工作;负责对辖区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进行监管;负责涉及本局有关的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工作等。负责组织开展辖区投资者保护和教育工作,组织实施辖区投资者保护检查和调查评价工作,监督管理辖区市场主体投诉处理工作,支持推动辖区纠纷调解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辖区打击非法证券期货基金活动,协助司法机关做好非法证券期货基金活动的性质认定工作。

综合业务监管处:负责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相关工作;负责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协调监管工作。负责辖区资本市场的信息收集、统计、分析与发布、报送等工作;负责辖区市场发展研究等工作;负责中央监管信息平台的相关维护协调工作等。负责基本处室职责以外的其他监管工作,或根据工作需要,由局党委灵活调整的其他职责。

⑼ 炒外汇算非法集资吗,非法集资怎么量刑

非法集资是个大概念,根据具体行为表现,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不同的罪名,仅以你“炒外汇”三个字,无法准确判断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述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处罚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上述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顺便说一句,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都是违法的

⑽ 为什么把外汇叫非法期货

因为现在国家没有批准,不被国家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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