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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 2021-04-26 00:19:08

Ⅰ 证监会 属于国家什么部门

中国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

1995年3月,国务院正式批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编制方案》,确定中国证监会为国务院直属副部级事业单位,是国务院证券委的监管执行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证券期货市场进行监管。

中国证监会设在北京,现设主席1名,副主席4名,驻证监会纪检监察组组长1名;会机关内设20个职能部门,1个稽查总队,3个中心;根据《证券法》第14条规定,中国证监会还设有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由中国证监会专业人员和所聘请的会外有关专家担任。

中国证监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36个证券监管局,以及上海、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

(1)外汇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扩展阅读:

中国证监会在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和拟订证券期货市场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起草证券期货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议;制定有关证券期货市场监管的规章、规则和办法。

(二)垂直领导全国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对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管理有关证券公司的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

(三)监管股票、可转换债券、证券公司债券和国务院确定由证监会负责的债券及其他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托管和结算;监管证券投资基金活动;批准企业债券的上市;监管上市国债和企业债券的交易活动。

(四)监管上市公司及其按法律法规必须履行有关义务的股东的证券市场行为。

(五)监管境内期货合约的上市、交易和结算;按规定监管境内机构从事境外期货业务。

(六)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按规定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的高级管理人员;归口管理证券业、期货业协会。

Ⅱ 关于金融外汇期货的一些问题.急!

美圆与黄金、石油及一些外汇币种的特性

一、美元与黄金

美元跌的时候黄金在涨,而黄金跌的时候美元则往往处于上升途中,黄金与美元在全年的大部分时间内呈负相关。为何美元能如此强的影响金价呢?

这主要有三个原因:首先,美元是当前国际货币体系的柱石,美元和黄金同为最重要的储备资产,美元的坚挺和稳定就消弱了黄金作为储备资产和保值功能的地位。第二,美国GDP仍占世界GDP的1/4强,对外贸易总额世界第一,世界经济深受其影响,而黄金价格显然与世界经济好坏成反比例关系。第三,世界黄金市场一般都以美元标价,这样美元贬值势必导致金价上涨。比如,20世纪末金价走入低谷,人们纷纷抛出黄金,就与美国经济连续100个月保持增长,美元坚挺关系密切。

二、美元与石油

美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石油消费国和净进口国,石油价格上涨无疑会给美国的经济带来负面的影响,并导致美元实际汇率的波动。从历史情况来看,历次石油危机都造成了美国经济的衰退,并且是导致美元实际汇率波动的主要原因。但是对美元实际汇率走势的分析将不同于前述对一般石油进口国的分析,其主要原因是国际石油交易都是以美元计价和结算的,油价的上涨意味着对美元支付需求的上升,因而美元仍有可能继续保持强势货币的地位,从而使分析变得复杂。

学者的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均表明石油价格的波动是导致美元实际汇率变化的主要因素。概括而言,石油价格的大幅上涨主要通过以下三种途径对美元名义汇率产生影响,进而影响美元实际汇率水平的波动。

首先,油价的上涨会全面提高生产资料成本和生活成本,从而导致通货膨胀水平的上升,而通货膨胀又会提高名义货币需求从而导致国内信贷需求水平的上升,进而吸引更多的外资流入美国。国外资本的流入将导致美元汇率的上升。与此同时,美国国内的货币政策又常常会加强美元的升值过程,联储往往在石油价格上升的初期采取提高利率等紧缩性的货币政策来控制通货膨胀水平,这样利率水平的升高会吸引更多的国外资本流入从而导致美元名义汇率的上升。

其次,油价的上涨使得石油输出国的贸易出现盈余,以美元为主的外汇储备增加,产生所谓的“石油美元”,这些石油美元出于逐利的需要会进入国际金融市场大量购买美元资产,进而导致美元名义汇率的上升。

第三,油价的持续上升会导致世界经济的衰退,使得石油进口国的国际收支出现不确定性,因而这些国家纷纷提高他们外汇储备中的美元资产比率来维持汇率的稳定,这就进一步提高了对美元的需求,导致美元名义汇率的上升。

在上述三方面影响机制的综合作用下,美元在面临石油价格上涨时出现名义汇率水平上升的情况。在名义汇率上升的情况下,实际汇率水平的变化取决于美国国内的物价水平与国外价格水平之比。由于美国的石油消耗比其他国家要大,因此油价上涨对美国一般物价水平的影响程度要比其他国家大。这样相对物价水平的上升与名义有效汇率的变化方向一致,因而在油价上涨时,美元的实际汇率水平将会上升。

美元指数说明
出人意料的,美元指数并非来自 CBOT 或是 CME ,而是出自纽约棉花交易所 (NYCE) 。纽约棉花交易所建立于 1870 年,初期由一群棉花商人及中介商所组成,目前是纽约最古老的商品交易所,也是全球最重要的棉花期货与选择权交易所。在 1985 年,纽约棉花交易所成立了金融部门,正式进军全球金融商品市场,首先推出的便是美元指数期货。美元指数期货的计算原则是以全球各主要国家与美国之间的贸易量为基础,以加权的方式计算出美元的整体强弱程度,以 100 为强弱分界线。一共采取了 10 个国家为计算标的,以欧元、日圆、瑞士法郎、及英镑为主。价格影响因素

1.美国经济整体表现—货币强弱为国力之显现
a 、贸易经常帐 (Trade Deficit)
美国经济自 1999 年下半年以来持续扩张,转强的消费需求及企业投资大幅扩张使得进口额持续大幅增加,但由于出口额却未能随之成长,导致贸易逆差的缺口持续扩大,按理说这时必须透过货币贬值的效果来解决,但由于目前美国仍坚持强势美元政策因此其贸易赤字持续扩大,长此以往势必影响美元之强势地位。

b 、失业率 (Unemployment Rate)
1999 年底美国失业率降至 1960 年代以来的新低,由于担忧劳动市场紧缩将导致通膨,进而压缩企业获利, FED 开始采行一连串紧缩货币政策,差点使得美国经济出现硬着陆之危机,失业率更在 2001 年 3 月出现近年来新高。

c 、企业获利 (Profit Earning)
受到劳动成本,资金成本大增且消费减缓的影响,美国企业获利水准出现逐年下降的趋势,今年以来不断发布的企业获利预警及调降财测的动作将使美国的经济强势地位受到严重威胁。

d 、生产力成长性 (Growth of Proctivity)
要生产力持续成长,即使劳动成本增加,即使就业成本上升仍不至于导致通膨。恩此美国能否顺利软着陆的关键将落在生产力身上。但是今年以来资本利用率及资本设备支出一再创下新低,对于生产力的提升并不是一个乐观的消息。近来各界包括葛林斯班都促请小布什政府应加速培植技术劳工,而此一方案将有机会大幅改善劳动力的结构,进而增加生产力。整体而言,预估今年生产力的成长将是逐步趋于平缓,而其仍具有抑制通膨的力量。

2.美国利率动向
由于美国拥有相当强势及独立的央行,因此货币决策对其经济整体表现具有关键性的影响力,因此每次联准会的例行性调息会议都会对汇市产生或多或少的冲击。由于利率直接影响外币存款的固定收益高低,因此美元指数的强弱受到调息的冲击甚大。在过去讲求固定货币收益的年代里,一国货币的存款利率越高可吸引越多的国际资金汇入进行套利而使得汇率走强,但在近年来美国股市高科技股狂飙之后,由于利率升高不利股市整体表现,反而使得国际资金汇出采行紧缩货币政策的国家,汇价也因而走软。利率的走向则取决于上述的整体经济因素,如通货膨胀率、货币供给成长率、经济成长率、央行政策等。因此市场对未来美国利率水准的预期会影响到美元指数的价位。

3.股市表现
一国股市若表现优异,将吸引国际资金流入投资,进而带动汇率上扬。代表作为此波美股的新经济热潮,令人咋舌的高投资报酬率使得高科技类股成为全球的超级吸金机器,而美国股汇市也同步展开一波多头行情。

4.其它主要货币的相对强弱度—欧元
在欧元推出后,德国马克、法国法郎、意大利里拉、荷兰币、及比利时法郎五合一,欧元一跃成为最重要的权值货币,占美元指数总成数高达 57.6% ,影响甚钜,权值也形成集中在欧元、日圆、及英镑三者身上的趋势。因此,欧洲央行的货币政策动向及欧元区的经济表现都是观察美元指数强弱不可或缺的要素。

(3)影响美元的因素
影响美元的基本面因素
Federal Reserve Bank (Fed): 美国联邦储备银行,简称美联储,美国中央银行,完全独立的制定货币政策,来保证经济获得最大程度的非通货膨胀增长。Fed主要政策指标包括:公开市场运做,贴现率(Discount Rate),联邦资金利率(Fed Funds rate)。

Federal Open Market Committee (FOMC): 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FOMC主要负责制订货币政策,包括每年制订8次的关键利率调整公告。FOMC共有12名成员,分别由7名政府官员,纽约联邦储备银行总裁,以及另外从其他11个地方联邦储备银行总裁中选出的任期为一年的4名成员。

Interest Rates: 利率,即Fed Funds Rate,联邦资金利率,是最为重要的利率指标,也是储蓄机构之间相互贷款的隔夜贷款利率。当Fed希望向市场表达明确的货币政策信号时,会宣布新的利率水平。每次这样的宣布都会引起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较大的动荡。

Discount Rate: 贴现率,是商业银行因储备金等紧急情况向Fed申请贷款,Fed收取的利率。尽管这是个象征性的利率指标,但是其变化也会表达强烈的政策信号。贴现率一般都小于联邦资金利率。

30-year Treasury Bond: 30年期国库券,也叫长期债券,是市场衡量通货膨胀情况的最为重要的指标。市场多少情况下,都是用债券的收益率而不是价格来衡量债券的等级。和所有的债权相同,30年期的国库券和价格呈负相关。长期债券和美元汇率之间没有明确的联系,但是,一般会有如下的联系:因为考虑到通货膨胀的原因导致的债券价格下跌,即收益率上升,可能会使美元受压。这些考虑可能由于一些经济数据引起。

但是,随着美国财政部的“借新债还旧债”计划的实行,30年期国库券的发行量开始萎缩,随即30年期国库券作为一个基准的地位开始让步于10年期国库券。

根据经济周期的不同阶段,一些经济指标对美元有不同的影响:当通货膨胀不成为经济的威胁的时候,强经济指标会对美元汇率形成支持;当通货膨胀对经济的威胁比较明显时,强经济指标会打压美元汇率,手段之一就是卖出债券。

作为资产水平的基准,长期债券通常一般会受到由于全球的资本流动而带来的影响。新兴市场的金融或政治动荡会推高美元资产,此时,美元资产作为一种避险工具,间接的会推高美元汇率。

3-month Eurodollar Deposits: 3月期欧洲美元存款。 欧洲美元是指存放于美国国外银行中的美元存款。如:存放于日本本国外银行中的日圆存款称为“欧洲日圆”。这种存款利率的差别可以作为一个对评估外汇利率很有价值的基准。比如以USD/JPY为例,当欧洲美元和欧洲日圆存款之间的正差越大,USD/JPY的汇价越有可能得到支撑。

10-year Treasury Note: 10年期短期国库券。当我们比较各国之间相同种类债券收益率时,一般使用的是10年期短期国库券。债券间的收益率差异会影响到汇率。如果美元资产收益率高,汇推升美元汇率。

Treasury: 财政部。美国财政部负责发行政府债券,制订财政预算。财政部对货币政策没有发言权,但是其对美元的评论可能会对美元汇率产生较大影响。

Economic Data: 经济数据。美国公布的经济数据中,最为重要的包括:劳动力报告(薪酬水平,失业率和平均小时收入),CPI(Consumer Price Index 消费者价格指数),PPI,GDP(gross domestic proct,国内生产总值),国际贸易水平,工业生产,房屋开工,房屋许可和消费信心。

Stock Market: 股市。3种主要的股票指数为:Dow Jones Instrials Index(Dow,道琼斯工业指数), S&P 500(标准普尔500种指数)和NASDAQ(纳斯达克指数)。其中,道琼斯工业指数对美元汇率影响最大。从20世纪90年代中以来,道琼斯工业指数和美元汇率有着极大的正关联性(因为外国投资者购买美国资产的缘故)。影响道琼斯工业指数的3个主要因素为:1)公司收入,包括预期和实际收入;2)利率水平预期;3)全球政经状况。

Cross Rate Effect: 交叉汇率影响。交叉盘的升跌也会影响到美元汇率。

Fed Funds Rate Futures Contract: 联邦资金利率期货合约。这种合约价值显示市场对联邦资金利率的期望值(和合约的到期日有关),是对联储政策的最直接的衡量。

3-month Eurodollar Futures Contract: 3月期欧洲美元期货合约。和联邦资金利率期货合约一样,3月期欧洲美元期货合约对于3月期欧洲美元存款也有影响。例如,3月期欧洲美元期货合约和3月期欧洲日圆期货合约的息差是决定USD/JPY未来走势的基本变化。

影响世界黄金价格的主要因素

20世纪70年代以前,黄金价格基本由各国政府或中央银行决定,国际上黄金价格比较稳定。70年代初期,黄金价格不再与美元直接挂钩,黄金价格逐渐市场化,影响黄金价格变动的因素日益增多,具体来说,可以分为以下几方面:

一、供给因素:
供给方面因素主要有:
1、地上的黄金存量
全球目前大约存有13.74万吨黄金,而地上黄金的存量每年还在大约以2%的速度增长。
2、年供求量
黄金的年供求量大约为4200吨,每年新产出的黄金占年供应的62%。
3、新的金矿开采成本
黄金开采平均总成本大约略低于260美元/盎司。由于开采技术的发展,黄金开发成本在过去20年以来持续下跌。
4、黄金生产国的政治、军事和经济的变动状况
在这些国家的任何政治、军事动荡无疑会直接影响该国生产的黄金数量,进而影响世界黄金供给。
5、央行的黄金抛售
中央银行是世界上黄金的最大持有者,1969年官方黄金储备为36458吨,占当时全部地表黄金存量的42.6%,而到了1998年官方黄金储备大约为34000吨,占已开采的全部黄金存量的24.1%。按目前生产能力计算,这相当于13年的世界黄金矿产量。由于黄金的主要用途由重要储备资产逐渐转变为生产珠宝的金属原料,或者为改善本国国际收支,或为抑制国际金价,因此,30年间中央银行的黄金储备无论在绝对数量上和相对数量上都有很大的下降,数量的下降主要靠在黄金市场上抛售库存储备黄金。例如英国央行的大规模抛售、瑞士央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准备减少黄金储备就成为近期国际黄金市场金价下滑的主要原因。

二、需求因素:
黄金的需求与黄金的用途有直接的关系。
1、黄金实际需求量(首饰业、工业等)的变化。
一般来说,世界经济的发展速度决定了黄金的总需求,例如在微电子领域,越来越多地采用黄金作为保护层;在医学以及建筑装饰等领域,尽管科技的进步使得黄金替代品不断出现,但黄金以其特殊的金属性质使其需求量仍呈上升趋势。
而某些地区因局部因素对黄金需求产生重大影响。如一向对黄金饰品大量需求的印度和东南亚各国因受金融危机的影响,从1997年以来黄金进口大大减少,根据世界黄金协会数据显示,泰国、印尼、马来西亚及韩国的黄金需求量分别下跌了71%、28%、10%和9%。
2、保值的需要。
黄金储备一向被央行用作防范国内通胀、调节市场的重要手段。而对于普通投资者,投资黄金主要是在通货膨胀情况下,达到保值的目的。在经济不景气的态势下,由于黄金相对于货币资产保险,导致对黄金的需求上升,金价上涨。例如:在二战后的三次美元危机中,由于美国的国际收支逆差趋势严重,各国持有的美元大量增加,市场对美元币值的信心动摇,投资者大量抢购黄金,直接导致布雷顿森林体系破产。1987年因为美元贬值,美国赤字增加,中东形势不稳等也都促使国际金价大幅上升。
3、投机性需求。
投机者根据国际国内形势,利用黄金市场上的金价波动,加上黄金期货市场的交易体制,大量“沽空”或“补进”黄金,人为地制造黄金需求假象。在黄金市场上,几乎每次大的下跌都与对冲基金公司借入短期黄金在即期黄金市场抛售和在COMEX黄金期货交易所构筑大量的空仓有关。在1999年7月份黄金价格跌至20年低点的时候,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公布的数据显示在COMEX投机性空头接近900万盎司(近300吨)。当触发大量的止损卖盘后,黄金价格下泻,基金公司乘机回补获利,当金价略有反弹时,来自生产商的套期保值远期卖盘压制黄金价格进一步上升,同时给基金公司新的机会重新建立沽空头寸,形成了当时黄金价格一浪低于一浪的下跌格局。
三、其他因素:
1、美元汇率影响。
美元汇率也是影响金价波动的重要因素之一。一般在黄金市场上有美元涨则金价跌;美元降则金价扬的规律。美元坚挺一般代表美国国内经济形势良好,美国国内股票和债券将得到投资人竞相追捧,黄金作为价值贮藏手段的功能受到削弱;而美元汇率下降则往往与通货膨胀、股市低迷等有关,黄金的保值功能又再次体现。这是因为,美元贬值往往与通货膨胀有关,而黄金价值含量较高,在美元贬值和通货膨胀加剧时往往会刺激对黄金保值和投机性需求上升。1971年8月和1973年2月,美国政府两次宣布美元贬值,在美元汇价大幅度下跌以及通货膨胀等因素作用下,1980年初黄金价格上升到历史最高水平,突破800美元/盎司。回顾过去20年历史,美元对其他西方货币坚挺,则国际市场上金价下跌,如果美元小幅贬值,则金价就会逐渐回升。
2、各国的货币政策与国际黄金价格密切相关。
当某国采取宽松的货币政策时,由于利率下降,该国的货币供给增加,加大了通货膨胀的可能,会造成黄金价格的上升。如60年代美国的低利率政策促使国内资金外流,大量美元流入欧洲和日本,各国由于持有的美元净头寸增加,出现对美元币值的担心,于是开始在国际市场上抛售美元,抢购黄金,并最终导致了布雷顿森林体系的瓦解。但在1979年以后,利率因素对黄金价格的影响日益减弱。
比如今年美联储十一次降息,并没有对金市产生非常大的影响。惟有在“9.11”事件中金市受利。
3、通货膨胀对金价的影响。
对此,要做长期和短期来分析,并要结合通货膨胀在短期内的程度而定。从长期来看,每年的通胀率若是在正常范围内变化,那么其对金价的波动影响并不大;只有在短期内,物价大幅上升,引起人们恐慌,货币的单位购买力下降,金价才会明显上升。虽然进入90年代后,世界进入低通胀时代,作为货币稳定标志的黄金用武之地日益缩小。而且作为长期投资工具,黄金收益率日益低于债券和股票等有价证券。但是,从长期看,黄金仍不失为是对付通货膨胀的重要手段。
4、国际贸易、财政、外债赤字对金价的影响。
债务,这一世界性问题已不仅是发展中国家特有的现象。在债务链中,不但债务国本身发生无法偿债导致经济停滞,而经济停滞又进一步恶化债务的恶性循环,就连债权国也会因与债务国之关系破裂,面临金融崩溃的危险。这时,各国都会为维持本国经济不受伤害而大量储备黄金,引起市场黄金价格上涨。
5、国际政局动荡、战争等。
国际上重大的政治、战争事件都将影响金价。政府为战争或为维持国内经济的平稳而支付费用、大量投资者转向黄金保值投资,这些都会扩大对黄金的需求,刺激金价上扬。如二次大战、美越战争、1976年泰国政变、1986年“伊朗门”事件等,都使金价有不同程度的上升。比如今年9月份的恐怖组织袭击美国世贸大厦事件曾使黄金价格飙升至今年的最高近$300。
6、股市行情对金价的影响。
一般来说股市下挫,金价上升。这主要体现了投资者对经济发展前景的预期,如果大家普遍对经济前景看好,则资金大量流向股市,股市投资热烈,金价下降。
除了上述影响金价的因素外,国际金融组织的干预活动,本国和地区的中央金融机构的政策法规,也将对世界黄金价格的变动产生重大的影响。
近30年黄金价格的走势和近年的大幅度下跌,主要原因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认识:
首先是黄金在货币体系中主导地位的丧失。20世纪70年代,随着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崩溃,黄金已基本非货币化,商品属性逐渐增强;2000年4月,瑞士通过全民公决废除了金本位制,黄金非货币化的程度进一步加深。黄金价格的新一轮下跌,就是黄金货币属性的进一步衰退,商品属性的进一步增强。所以,黄金货币职能的衰退,是国际金价维持30年下跌的大背景。
其次,是西方主要经济强国出售黄金,造成黄金供给比较充裕。由于欧洲各国的黄金储备长期价值被低估,如在1970年购入的黄金每盎司才35美元左右,出售黄金换汇,提高各国金融资产价值和质量成为必然选择。瑞士准备出售约1300吨黄金,约占其黄金储备的一半。英国也准备出售约415吨黄金,相当于其黄金储备的58%;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也计划将10%的黄金储备变现。
第三是进入90年代以来,美国和西方国家经济总体保持良好的发展局面,通货膨胀压力不大,投资黄金保值的需求不旺,难以刺激黄金价格上升。
除此之外,电子化发展,黄金在国际清算手段的作用下降,而储备成本却是最高的。欧元的诞生也使欧元区国际储备结构产生变化,欧洲中央银行明确宣布将把黄金储备下调到15%左右。这些都使黄金作用和需求受到影响,黄金价格下降也在所难免。

Ⅲ 非法外汇交易如何处罚

境内机构非法使用外汇行为包括:
(1)以外币在境内计价结算;
(2)擅自经外币作质押;
(3)私自改变外汇用途;
(4)非法使用外汇的其他行为。
境内机构有上述非法使用外汇行为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强制收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外汇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实行严格的外汇管制,法律禁止在银行和指定的外汇调剂市场以外从事私下外汇交易。对于申购的外汇如果暂时不用,可以存入银行或者卖给外汇指定银行。但是曾某擅自到黑市上抛售,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应当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买卖外汇罪的构成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外汇的正常管理活动
非法买卖外汇行为直接侵犯了国家对外汇的正常管理活动。行为人私自买卖外汇,而不是按规定卖给中国银行,必然减少国家的外汇储备,影响了国家对外汇的宏观管理,也破坏了人民币在国内市场上的唯一合法地位。同时,当前我国各大中城市普遍存在有外汇“黑市”,一些外币持有人在“黑市”上进行交易,以高于国家牌价的价格兑换外汇,也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减少了国家的外汇收入,极大地干扰了外汇管理的有效性和合法汇率的稳定性。
(二)本罪的客观方面主要是表现为非法买卖外汇的行为
非法买卖外汇的形式多种多样,归纳起来,大体有以下几种:
1.不通过外汇指定银行、外汇调剂中心而私自买卖外汇,根据我国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一切中外机构或者个人的外汇收入,都必须卖给中国银行,买卖外汇必须通过指定银行或外汇调剂中心进行。
2.私自买卖外汇额度。我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拥有一定的外汇使用额度,但必须在有关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但是,一些单位,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私自非法买卖所拥有的外汇使用额度,从中牟取非法利润,此种行为亦属于非法买卖外汇的行为。
3.其他一些以合法形式作掩护而实质上是以人民币或实物非法交换外汇的变相买卖外汇行为。
(三)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
非法买卖外汇罪是一种直接故意犯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非法买卖外汇,而故意实施,以实现其谋取非法利益之犯罪目的。本罪的主观方面不包括间接故意与过失在内。
(四)本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具体来讲,包括我国的机构、单位和个人,外国驻华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来华的外国人。

Ⅳ 期货从业人员可以开户炒股

期货从业人员是可以炒股的,但是证券从业人员是禁止股票交易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4)外汇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三条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十四条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证券交易中发现的禁止的交易行为,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Ⅳ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基本内容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一条为了惩处金融违法行为,维护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金融机构违反国家有关金融管理的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处罚规定或者有关行政法规的处罚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给予处罚。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和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包括银行、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但是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决定。
本办法规定的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由所在金融机构或者上级金融机构决定。
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依照本办法受到开除的纪律处分的,终身不得在金融机构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通知各金融机构不得任用,并在全国性报纸上公告。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依照本办法受到撤职的纪律处分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在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不得在任何金融机构担任高级管理职务或者与原职务相当的职务,通知各金融机构不得任用,并在全国性报纸上公告。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金融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主要负责人,包括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副行长、主任、副主任;信用合作社的理事长、副理事长、主任、副主任;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
第四条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离开该金融机构工作后,被发现在该金融机构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金融管理规定的,仍然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金融机构设立、合并、撤销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金融机构擅自设立、合并、撤销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的,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第六条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机构所在地;
(四)更换高级管理人员;
(五)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变更、更换情形。
金融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所列情形的,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第七条金融机构变更股东、转让股权或者调整股权结构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涉及国有股权变动的,并应当按照规定经财政部门批准。
未经依法批准,金融机构擅自变更股东、转让股权或者调整股权结构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第八条金融机构不得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
金融机构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吊销该金融机构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构成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金融机构不得超出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金融机构超出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该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金融机构的代表机构不得经营金融业务。
金融机构的代表机构经营金融业务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该代表机构。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不得以下列方式从事账外经营行为:
(一)办理存款、贷款等业务不按照会计制度记账、登记,或者不在会计报表中反映;
(二)将存款与贷款等不同业务在同一账户内轧差处理;
(三)经营收入未列入会计账册;
(四)其他方式的账外经营行为。
金融机构违反前款规定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该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构成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告。?金融机构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告的,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该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构成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不得出具与事实不符的信用证、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等金融票证。
金融机构弄虚作假,出具与事实不符的信用证、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等金融票证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不得承兑、贴现、付款或者?保证。?金融机构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贴现、付款或者保证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造成资金损失的,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办理存款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提高利率或者变相提高利率,吸收存款;
(二)明知或者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擅自开办新的存款业务种类;
(四)吸收存款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客户范围、期限和最低限额;
(五)违反规定为客户多头开立账户;
(六)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存款行为。
金融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该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办理贷款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
(二)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三)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发放贷款;
(四)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贷款行为。
金融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该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构成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从事拆借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拆借资金超过最高限额;
(二)拆借资金超过最长期限;
(三)不具有同业拆借业务资格而从事同业拆借业务;
(四)在全国统一同业拆借网络之外从事同业拆借业务;
(五)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拆借行为。
金融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暂停或者停止该项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从事证券、期货或者其他衍生金融工具交易,不得为证券、期货或者其他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提供信贷资金或者担保,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自用不动产、股权、实业等投资活动。
金融机构违反前款规定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该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构成非法经营罪、违法发放贷款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金融机构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不得允许单位或者个人超限额提取现金。
金融机构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允许单位或者个人超限额提取现金的,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金融机构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信用卡管理的规定,不得违反规定对持卡人透支或者帮助持卡人利用信用卡套取现金。
金融机构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有关信用卡管理的规定,对持卡人透支或者帮助持卡人利用信用卡套取现金的,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金融机构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金融机构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规定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金融机构不得占压财政存款或者资金。
金融机构占压财政存款或者资金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协助税务机关、海关办理对纳税人存款的冻结、扣划金融机构违反前款规定,造成税款流失的,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妨害公务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的,依照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大额购汇、频繁购汇、存取大额外币现钞等异常情况不及时报告;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申报。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不得为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透支或者为新股申购?透支。?商业银行为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透支或者为新股申购透支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商业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财务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规模发行财务公司债券;
(二)吸收非集团成员单位存款或者向非集团成员单位发放贷款;
(三)违反规定向非集团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
(四)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行为。
财务公司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财务公司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该财务公司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信托投资公司不得以办理委托、信托业务名义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委托、信托业务。
信托投资公司违反前款规定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信托投资公司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停止该项业务,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金融机构缴纳的罚款和被没收的违法所得,不得列入该金融机构的成本、费用。
第三十条对中国人民银行所属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的金融违法行为的处罚,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国家有关证券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对保险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国家有关保险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Ⅵ 炒外汇赚钱吗炒外汇违法吗中国允许炒外汇吗

炒外汇不违法,中国允许炒外汇;
外汇赚钱与否.既然都踏入其内.应该也有所了解.这行能不能赚钱.关键是怎么赚。
所以切忌以下几点:
1.每次入市买卖,损失不应超过买卖资金的十分之一.
2.永远投下止蚀位.
3.永不过理买卖.
4.永不让所持仓盘转盈为亏.
5.不逆市而为.
6.有怀疑,即平仓.离场.
7.只在活跃的市场买卖.
8.永不限价出入市.要在市场中买卖.
9.如无适当理由.勿将所持仓盘平.可设止赚位.保障所得利润.
10.在市场连战皆胜后.可将部分利润提取以备急时之需.
11.炒单切忌只望收息.
12.买卖招损失时,切忌加码.
13.不要因为不耐烦而入市,也不要因不耐烦而平仓.
14.肯输不肯赢.切戒.
15.入市时落下的止蚀盘.不宜胡乱取消.
16.做多错多.入市要等候机会.不宜炒卖过密.
17.揸.沽.自如不应只做单边.
18.不要因为价位太低而吸纳.也不要因为价位太高而沽空.
19.避免在不适当的时候,以金字塔式加码.
20.永不对冲.
21.如无适当理由.避免胡乱更改所持仓盘的买卖策略。

Ⅶ 期货市场中的几个名次解释一下

其实你说的应该是"头寸"吧,相当多人语误成"寸头"的
头寸是金融行业常用到的一个词,在金融、证券、股票、期货交易中经常用到。其实是就是余额的意思。

举例来说:

外汇头寸——是指外汇银行所持有的各种外币帐户余额状况,即外汇银行 的外汇买卖的余缺状况。外汇银行买入的外汇大于其卖出的外汇时,外汇 头寸出现多头(Long Position),亦称为超买(Overbought);外汇银 行买入与卖出的外汇相等时,外汇头寸平衡,被称为轧平或持(Square Position);外汇银行买入的外汇小于其卖出的外汇时,外汇头寸出现空头或缺(ShortPosition),亦称为超卖(Oversold)。外汇银行所持有的各种期限的各种外币加总计算的净余额称为总头寸(Overall Position)。

头寸作为一种市场约定。期货合约买方处于多头(买空)部位,期货合约卖方处于空头(卖空)部位。 在期货交易中建仓时,买入期货合约后所持有的头寸叫多头头寸,简称多头;卖出期货合约后所持有的头寸叫空头头寸,简称空头。商品未平仓多头合约与未平仓空头合约之间的差额就叫做净头寸。

另附上一篇关于这个语误的文章
“寸头”的思考
林伟
作为一名在期货市场的理论与实务领域跌滚爬打四年多,熟悉期货又自称是“我们期货人自己的律师”的我,前不久在代理一个期货纠纷案的过程中遇到了一件令我啼笑皆非的事。这事发生在我代理的这桩期货纠纷案开庭后,当时我将写好的代理词送给本案的承办法官,在交流中该法官向我了解有关“寸头”问题,一下子搞得我莫名其妙。
何为“寸头”?在我的印象中,“寸头”与我们理发时所剃的平头应该是同一个概念。而我与法官交流的是本桩期货纠纷案所涉及到的相关的期货知识,怎么突然冒出一个“寸头”来?因此,无论法官怎么说,我就是弄不明白。于是,法官就以半开玩笑的口气诘问我:“林律师,你在期货市场呆了三、四年,怎么连‘寸头’都不知道?”最后还是经法官大面积的言语揭示,我才最终弄明白,法官所称的“寸头”实际上就是“头寸”的意思,法官只不过是将其颠倒过来读而已。据我了解,就是这个法官,在所在的法院里办期货案可是出了名的。因此,我当时很迷惑他用“寸头”是怎么跟律师和当事人交流的。后来经过与该法官的几次接触,他的一句一个“寸头”使我最终明白,其他律师和当事人是把法官口中的“寸头”当作“头寸”来与法官进行交流的。再后来,又因其他期货案与其他法官接触,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法官也将“头寸”说成“寸头”,我也见怪不怪地明白了他们的意思。
然而,我无论经怎么琢磨都觉得把“头寸”说成“寸头”不是那么一回事。再细究一下,觉得这不只是一个小小的口误,而是值得我们警惕的问题。我们知道,法律上对那些常识性的知识通常是以裁定的形式直接确认其事实的真实性的,以平息没有合理根据的无谓争议,从而确保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同时也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因此,对于这些常识性知识能说明的事实案件,当事人是无需寻找证据证明的。但是,如果就连一位办过大量期货纠纷案的法官也一直将“头寸”错读成“寸头”,那他又如何能弄清楚“头寸”这一概念的真正含义。如果连决定一个案件成败关键的常识性概念的含义都弄不明白,那他又如何能保证其判决的合法公正,如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实际上,这几年我接触到的类似的怪事不在少数,这说明我们在期货知识的宣传普及上仍然存着大量的盲区,同时市场的规范化发展也要求我们与司法机关作更进一步的沟通和交流,推动执法者来了解和正确认识期货市场。只有这样,《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及相关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后,期货市场才能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Ⅷ 期货市场的法律规范

1.法律。即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的关于期货市场的基本法律。我国《期货交易法》正在起草,已形成该法草案第三稿。《期货交易法》作为期货交易的基本法律,是我国期货市场法律规范体系的核心,应加快立法进程,早日颁行,以实现尽早在此基础上构建完善的期货法规体系。
2.行政法规。即国务院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发布的有关国家最高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在目前我国《期货交易法》尚未出台的情况下,行政法规对规范我国期货市场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构成调控期货市场试点工作的主要法律依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7号发布,1999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
3. 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制定发布的“部门规章”或“部委规章”,也是期货市场法律规范体系的组成部分之一。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可以制定和发布规章,其包括两大部分:一是期货监管机关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及其执行机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章,二是其他部、委制定和发布的有关期货市场的规章,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制定和发布的一系列管理办法、通知等。部门规章在效力上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即由各省、自治区或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或批准的规范性文件,如我国第一部关于期货市场的地方性法规《河南省期货市场管理条例(试行)》。
5.地方性政府规章。据我国宪法规定,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可以制定规章,通称“地方性政府规章”,如1994年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期货市场管理规定》。从效力上看,地方性政府规章在整个期货市场法规体系中是效力最低的部分,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部委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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