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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 国际贸易组织的WTO分类
一、商业服务
A.专业服务
1)法律服务
2)会计、审计和簿记服务
3)税收服务
4)建筑服务
5)工程服务
6)综合工程服务
7)城市计划与风景建筑服务
8)医疗与牙科服务
9)兽医服务
10)助产士、护理士、理疗医生、护理人员提供的服务
11)其他
B.计算机硬件装配有关的咨询服务
12)与计算机硬件装配有关的咨询服务
13)软件执行服务
14)数据处理服务
15)数据库服务
16)其他
C.研究与开发(R&D)服务
17)自然科学的研究与开发服务
18)社会科学与人文科学的研究与开发服务
19)交叉科学的研究与开发服务
D.房地产服务
20)产权所有或租赁
21)基于费用或合同的房地产服务
E.无经纪人介入的租赁服务
22)与船舶有关的
23)与飞机有关的
24)与其他运输工具有关的
25)与其他机械设备有关的
26)其他
F.其他商业服务
27)广告服务
28)市场调研与民意测验服务
29)管理咨询服务
30)与咨询人员有关的服务
31)技术测验与分析服务
32)与农业、狩猎、林业有关的服务
33)人员的安排与补充服务
34)安全调查
35)有关的科学技术咨询服务
36)设备的维修(不包括船舶、收音机及其他运输工具)
37)建筑物清洗服务
38)照相服务
39)包装服务
40)印刷、出版
41)会议服务
42)其他
二、通信服务
A.邮政服务
B.快件服务
C.电信服务
43)声频电话服务
44)组合开关数据传输服务
45)电路开关数据传输服务
46)用户电报服务
47)电报服务
48)传真服务
49)私人租用电路服务
50)电子邮递
51)声频邮件
52)在线信息与数据检索
53) 电子数据交换(EDI)
54) 增强/附加值传真服务(包括贮存与传递、贮存与检索)
55)法则与议定书变更
56)在线信息或数据处理(包括交易处理)
57)其他
D.视听服务
58)电影与录像带的生产与批发服务
59)电影放映服务
60)无线电与电视传输服务
62)录音服务
63)其他
E.建筑及有关工程服务
64)建筑物的一般建筑工作
65)民用工程的一般建筑工作
66)安装与装配工作
67)建筑物的完善与装饰工作
68)其他
三、销售服务
69)代理机构的服务
70)批发贸易服务
71)零售服务
72)特约代理服务
73)其他
四、教育服务
74)初等教育服务
75)中等教育服务
76)高等教育服务
77)成人教育
78)其他教育服务
五、环境服务
79)污水处理服务
80)废物处理服务
81)卫生及其相关服务
82)其他
六、金融服务
A.所有保险及与保险有关的服务
83)生命、事故与健康保险服务
84)非生命保险服务
85)再保险与交还
86)与保险有关的辅助服务(包括经济和代理服务)
B.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保险除外)
87)公众存款及其他可偿还资金的承兑
88)所有类型的贷款,尤其包括用户信用、抵押信用、商业交易的代理与融资
89)金融租赁
90)所有支付货币的传递服务
91)保证与承诺
92)户主账户或顾客账户的交易形式(不论是柜台兑或者其他形式)。如下:
——货币市场的票据(存款的支票、发票、证书等)
——衍生性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期货和选择性)
——汇率和利率票据(包括诸如互换信贷、远期汇率协议等)
——可转让证券
——其他可转让票据及金融资产(包括条金条银)
93)参与各种证券的发行,包括作为代理商的承包与安排(无论是公共的或私人的)以及与证券发行有关的服务措施
94)代理借贷款的经纪人
95)资产管理,诸如现金或有价证券管理,所有形式的集体投资管理、养老金管理、存款保管及信托服务
96)金融资产的结账与清算服务,包括证券、衍生性产品及其他可转让票据
97)咨询服务及其他辅助性金融服务,包括信用查询与分析、投资于有价证券研究与征询、收购通知及公司战略调整介绍等
98)其他金融服务提供者所以出的关于金融信息、金融数据及其有关软件的供给及转让
C.其他
七、公共服务
99)医院服务
100)其他人类健康服务
101)社会服务
102)其他
八、旅游服务
103)宾馆与饭店(包括供应饭菜)
104)旅行社及旅游经济人服务社
105)导游服务
106)其他
九、活动服务
107)娱乐服务(包括剧场、乐队与杂技表演等)
108)新闻机构服务
109)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及其他文化服务
110)体育及其他娱乐服务
十、运输服务
A.海运服务
111)客运
112)货运
113)船舶包租
114)船舶的维护与修理
115)推船与拖船服务
116)海运的支持服务与内河航运
117)客运
118)货运
119)船舶包租
120)船舶的维修
121)推船与拖船服务
122)内河航运的支持服务
B. 空运服务
123)客运
124)货运
125)包机出租
126)飞机的维修
127)客运的支持服务、空间运输
C.铁路运输服务
128)客运
129)货运
130)机车的推与托服务
130)铁路运输设备的维修
132)铁路运输的支持服务
C. 铁路运输服务
133)客运
134)货运
135包车出租
136)铁路运输设备的维修
137)铁路运输的支持服务
D.管道运输服务
138)燃料运输
139)其他物资运输
E. 所有运输方式的辅助性服务
140)货物处理服务
141)存贮与仓库服务
142)货运代理服务
G.其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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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自中国进入WTO以来,我国有多少行业被外企垄断
1 我国食用油75%是依赖国际食用油加工企业,而我们的定价权也牢牢被国外公司所垄断,
大家熟悉的金龙鱼就是新加坡的~~~中国油脂市场原料与加工及其食用油供应的75%以上已被四大跨国粮商“ABCD”所控制,跨国粮商在中国97家大型油脂企业中的64家企业参股控股,占总股本的66%。作为中国食用油三大品牌之一的“中粮系”福临门食用油的主要贸易进口对象是美国ADM。这位人士表示,国际巨头凭借资本和经营的优势,已完成对上游原料、期货,中游生产加工、品牌和下游市场渠道与供应的绝对控制权。中国食用油战略安全的“安全门”已不在国人手中。
2 目前中国汽车电子市场70%以上的份额由国外汽车电子厂商所掌控,这些企业包括博世、德尔福、伟世通、德国大陆、现代莫比斯、电装、西门子VDO、法雷奥。在激烈的竞争中,孱弱的中国汽车电子企业几乎无话语权可言。在车体汽车电子领域,技术几乎被国外汽车电子厂商垄断
3 高档化妆品领域被外资品牌“占领”,民族品牌无法挤入
另外要说的就是:
中国商务部8日在厦门发布2007中国外商投资报告。报告认为,中国目前还没有一个行业真正被外资企业垄断,真正的垄断企业还多是国有企业。
商务部研究院跨国公司研究中心主任王志乐在报告一文中指出,市场份额大不等于垄断。一些人说某领域被外资“垄断”了,其理由是这个行业各个外资企业占有的市场份额加起来达到很大的比重。
他认为,这种判断有两点失误。一是同一行业内的外资企业之间也存在竞争,不应将一个行业所有的外资企业加在一起作为一个市场主体来判断。二是市场份额集中是垄断的条件,但不等于垄断。判断是否垄断主要看这个企业是否运用其优势地位限制竞争。从现有调查看,有少数行业的确存在某个外资企业市场份额集中度高的情况,但还没有真正形成垄断。且从目前看,一个外资企业还难以在短期内形成对中国某个产业的垄断。
文章指出,现在真正的垄断企业还多是国有企业。
㈣ 求浅谈我国加入WTO以来对外贸易发展状况一篇论文
中国加入WTO已成定局。我们应该从WTO对中国农业的规定和要求出发,重点分析中国农业生产要素配置的基本特征,分清中国农业的竞争优势和劣势,判断WTO对中国农业乃至对相关上市公司的影响作用。
肉类进口实行单一的关税管理制度,同时削减肉类关税,关税减让到2004年完成。
降低鱼类进口关税,税率将从目前的25.3%逐步调整到2005年1月1日的10.6%。
我国农村人口大约为9亿。根据统计部门的统计,农村有劳动就业能力的人口估计达到6亿人左右,根据劳动力与土地的正常配比,农业只需要1亿左右的劳动力,另外5亿左右的劳动力需要转移到非农就业上去。
虽然我国自然资源总量不小,但是从人均拥有量看,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相比显得十分稀缺,劳动力大大过剩。我国自然资源十分稀缺,集中表现为土地资源稀缺。我国的土地经营规模十分不经济,每个农户土地面积的占有量不到一公顷。美国的耕地面积差不多是中国的2倍,而农场数量只有200万,不到中国的1%,农场平均规模超过100公顷。欧盟的农地面积与中国相同,但只有740万农场,平均每个农场的规模将近20公顷,同样大大高于中国农户土地面积的平均拥有量。
主要农产品的收购价格明显高于国际价格水平。
以国际期货价格为比较标准,假如1998年国际期货价格为100 ,那么我国主要农产品的价格水平应该是:小麦143、大米101、玉米180、大豆179、棉花107、豆油156、花生油153、生猪 68、原糖183。很明显,在9种主要农产品方面,8种已丧失价格优势,只有生猪还有价格优势。
(三)主要农产品出口竞争力普遍比较差。
1、大米:从1990年到1996年一直处于净出口的状态,其竞争力系数也一直维持1。大米是我国在粮食作物中具有比较优势的农产品。但是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大米的生产成本逐年上升,这种比较优势也在逐渐消失。
2、小麦:中国小麦1991-1997年一直从国外进口,其竞争力系数争定在-1。
3、玉米:出口竞争力系数1990-1995年为-1,1996年后,中国玉米的出口有了快速增长,1997年的出口竞争力系数竟达到0.999。但是入世后,对中国玉米生产和贸易的影响将是复杂和多方面的
2、基本判断
从今年上半年农产品进出口状况看,形成了进口增长快于出口增长的局面,特别是粮、棉、糖等大宗农产品出口呈现下降形势,相比之下,蔬菜、水产品和畜产品等产品出口形势较好。虽然少数品种进出口形势有所变化,但是从总体上看,依然维持原有的格局,即出口竞争能力结构照旧,土地密集型产品在竞争中处于劣势,劳动密集型产品具有比较优势。
(六)分析结论
三、加入WTO对农业的影响作用分析
从各个省市来看:1、福建、上海、广东、天津、山东、浙江、北京等7个省市,具有较高的劳动密集型产品比较优势,将从促进出口中获利较大,但是将面临较大的土地密集型农产品的进口压力;2、新疆、内蒙、黑龙江、陕西、青海、宁夏、山西、云南、安徽、甘肃等10个省市,因在国内具有土地密集型产品的比较优势,面临的土地密集型产品的进口压力较小,但是从劳动密集型农产品出口发展中得益也较少;3、海南、广西、辽宁、江西、河北、湖北、吉林等7个省市,由于在劳动和土地密集型农产品生产上都具有比较优势,不但可以从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促进作用中获利较大,而且所面临的土地密集型农产品进口压力较小,形势相对比较有利;4、湖南、江苏、四川、重庆、贵州、西藏等6个省区,在两类农产品生产上都缺乏比较优势,从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促进作用中获利较小,所面临的土地密集型农产品进口压力较大,形势相对不利。
(二)因农业各子行业对生产要素要求存在差异,生产要素能得到满足的程度存在差异,导致各子行业在国际市场中比较优势或劣势存在差异,从而受WTO的影响作用存在差异。
中国加入WTO后对农业各子行业的影响作用大体形势为:
3、畜牧饲料业:正负效应同时存在
畜牧业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我国具有一定的竞争优势。特别是猪肉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我国不但是猪肉生产大国,也是猪弱消费大国。中国加入WTO后,有望通过低价的进口饲料来进一步降低养猪成本,猪肉产品的竞争优势更加明显。相比之下,其它肉类产品尽管具有一定的竞争优势,但是优势不是十分明显,而且受疯牛病等因素影响,扩大出口前景具有不确定性。
饲料行业,由于所用原料主要来自土地密集型的农产品,生产成本较高,缺乏竞争力。但是,如果部分企业使用低价的进口谷物来生产饲料,成本有望下降。问题是,饲料成本与土地密集型农产品的成本密切相关,要从根本上扭转这种竞争力差的局面难度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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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WTO中的中国金融行业的规则
WTO体制下竞争规则分析(一)
胡国栋
鉴于贸易政策和竞争政策的日益紧密相关,以及国际贸易领域中限制性竞争行为日益增多,WTO在1996年新加坡第二届部长级会议上做出决议,“建立一个工作组,研究成员提出的有关贸易与竞争政策相互作用的问题,包括反竞争行为,以便确认值得在WTO框架内进一步考虑的领域”。据此,WTO成立了贸易和竞争政策互动工作组,几年来,在该工作组组织下,各成员国就如何在WTO体制下建立竞争规则进行了探讨。
在2001年多哈第四届部长级会议上我国加入了WTO。与此同时,WTO第四届部长级会议通过的《部长宣言》确认了建立一个多边框架来加强竞争政策对国际贸易和发展的贡献的必要性,同意从现在到WTO第五届部长级会议这段时间,贸易和竞争政策互动工作组将就以下方面的澄清做进一步的工作:核心原则,包括透明度、非歧视和程序上的公平以及核心卡特尔(Hardcore Cartels)规定;自愿合作方式;支持通过能力建设逐步的加强发展中国家的竞争机制;对于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参与者的需要应给予完全的考虑,应就解决这些需要给予适度的灵活性。
而且根据第四届部长级会议《部长宣言》的部署:在WTO第五届部长级会议以后,将以《谈判方式会议》上经由明确一致达成的决定为基础,进一步进行竞争政策的谈判,并且谈判应在不迟于2005年1月1日前结束。第五届WTO部长级会议将评估谈判中取得的进步,提供任何必要的政治指导,并采取必要的决定,当所有领域的谈判结果出台的时候,将召开一次部长级会议的特别会议,就这些结果的接受和实施做出决定。
竞争政策是WTO涉及的一个新领域,长久以来,人们对WTO的认识只局限于WTO是消除关税与非关税贸易壁垒,各国进行市场准入谈判的场所,而对于WTO体制在竞争法律制度方面的地位和作用则尚未有从学理上进行系统的认识和研究。
根据竞争法的基本原理,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力、禁止限制竞争性协议(尤其是卡特尔)、审查企业合并是竞争法的三大支柱。其中,前两类制度在WTO现有体制中已经初现雏形。本文的出发点即在于,试图从竞争法这一崭新的角度对WTO体制进行剖析,系统分析WTO现有的初步的竞争规则。
一、WTO协议中竞争规则的发展演变
(一)WTO成立之前的阶段
GATT—WTO体制在本质上是一个基于重商主义理念开展多边贸易谈判的场所,该体制以市场进入为导向,通过互利的贸易减让促进全球贸易的开展。[1] 在WTO是否应该纳入竞争规则,长期以来一致有两种争论。支持者认为,“只有贸易政策,而无竞争政策,政策体系是不完整的,其存在的缺陷、漏洞和盲点,必定会使单一贸易政策行之不远”。 [2]反对者则认为,“当国家之间更加趋于相互开放市场,限制性商业惯例在国内国际市场的生存空间就更小。所以,WTO应该致力于其传统的角色,继续完成旨在减少消除政府所设置货物服务贸易障碍的议程”。[3] 由于存在上述两种针锋相对的辩论,WTO在将竞争规则那纳入其体制的过程历经曲折。
事实上,早在1948年3月,探讨组建ITO(国际贸易组织)的哈瓦那会议上,世贸组织的前身关贸总协定的23个创始缔约方便达成协议,要求通过透明度、协商、调解的方式来控制限制性商业惯例的危害。会议通过的哈瓦那宪章第5章第46条指出,“缔约国必须采取适当的措施,并与本组织合作,管制国际贸易中限制竞争的商业实践,如分割市场或者增强垄断势力,而不管它们是由私人企业还是国营企业所为”。[4] 但是,美国政府将成立ITO之条约送请其国会批准时,遭到国会之反对,致使ITO未能成立。在此前,由于ITO的23个创始会员为筹组 ITO曾在一九四七年展开关税减让谈判。各国为避免筹组ITO的努力完全白费,且美国政府参与关税减让部分之谈判已获国会授权,因此包括美国在内的各国最后协议,将该关税谈判结果,加上原ITO宪章草案中有关贸易规则之部分条文,成为众所熟知之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如此,哈瓦那宪章原先关于限制性商业惯例的规定便被舍弃,不过,在GATT之中,保留着一些可以适用于限制竞争行为的模糊规则。
此后,在GATT缔约方组织的前七轮多边谈判中,有关限制性竞争行为的规则一直未能进入谈判议程,或者虽进入谈判议程,但是却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二)WTO成立之后的阶段
1994年结束的第八轮乌拉圭回合谈判,各方不仅达成了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而且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保障措施协定》等协定中对限制性竞争行为都有涉及。其中《服务贸易总协定》以及其后达成的关于金融业和电信业的附属协议,明确地在具体产业部门纳入反对垄断的竞争规则;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则要求,在对该协定进行审议时,应该考虑是否补充有关投资政策和竞争政策的规定。
WTO成立之后,在1996年新加坡第二届部长会议上通过的宣言第20条要求,“建立一个工作组,研究成员提出的有关贸易与竞争政策相互作用的问题,包括反竞争行为,以便确认值得在WTO框架内进一步考虑的领域”。据此,WTO贸易与竞争政策相互作用工作组成立并开展工作。经过多年努力,2001年多哈第四届部长会议决定于2002年1月31日到2005年1月1日进行世贸组织成立以来的第一次多边贸易谈判,其中贸易与竞争政策关系是新一轮多边谈判的议题,如果新一轮谈判取得成功,WTO体制下将正式建立全球性的竞争规则。
WTO体制下竞争规则分析(二)
二、wto规则中针对滥用市场支配力行为的规定
(一)禁止经办国家垄断贸易的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力的规定
垄断的产生有两个主要途径:其一、立法机关或政府授权企业进行垄断;其二、企业由于所在行业的特点或通过自身经营优势形成的垄断。企业具有垄断地位,这一事实并不为竞争法所反对;只有当企业存在滥用垄断地位的行为,竞争法才进行规制。
在对外贸易中,政府授权企业对某一领域进行垄断的情形尤其多,这种做法被称为“国家垄断贸易”(state trading)。国家垄断贸易指,“容易在市场竞争中引起混乱无序的诸如某种农业品、烟草和石油等,把本应由私人公司经营的国际贸易,由国家承办,政府依法指定某家企业作独家经营或专买专卖,排除本行业内的竞争,实行垄断”。[5] 在我国加入WTO,承诺放开对外贸易经营权之前,我国外贸体制即为国家垄断贸易体制。
与竞争法对待垄断经营者的态度一样,“GATT并不想禁止设立经办国家垄断贸易的企业或者单位,仅为了限制其滥用的机会……”[6]。 由于国家垄断贸易与关税、海关手续、数量限制、国家补贴等手段被视为阻碍国际贸易的重要障碍,GATT为防止经办国家垄断贸易的企业(State Trading Enterprises [7])滥用支配地位,在GATT第2条第4款、GATT第17条、GATT《注释和补充规定》以及《关于解释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7条的谅解》中作了详尽的规定。
1、经办国家垄断贸易的企业的界定
根据《关于解释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7条的谅解》第1款的规定,所谓经办国家垄断贸易的企业,指被授予包括法定或宪法权力在内的专有权、特殊权利或或特权的政府和非政府企业,包括销售局。[8] 也就是,经办国家垄断贸易的企业是一个广义概念,包括国有企业、私人企业,也包括实际上从事垄断贸易的政府机构,例如欧洲各国政府农业部门的“营销局”。
2、滥用市场支配力行为之禁止
(1)限制对进口产品在国内市场销售时进行加价(Mark-up)。根据GATT《注释和补充规定》,进口加价指“进口垄断向进口产品收取的价格(不包括第3条范围内的国内税、运输和分销,及购买、销售或进一步加工所附带的其他费用,以及合理的利润)超出起岸成本的幅度”。以烟草专卖为例,一条名牌外国香烟的国际市场价格假定为100元,在不存在垄断有竞争对手的情况下,缴纳10%关税及其他税费后,以10%利润计,则在国内市场售价为125元。但是,由于专卖公司具有垄断地位,可以把售价加码到200元一条。
这种超高定价的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显然属于国内竞争法禁止的行为。然而,由于这种行为实质上等同于变相加关税,例如原先价格125元的香烟被加码到200元,实质上等同于加收了75%的关税。可见,利用经营垄断贸易的企业进行的加价行为,进口国可以变相地抑制国内需要,限制进口。
GATT第17条对上述加价行为作了原则性规定,要求经办国家垄断贸易的企业应仅依照“商业因素(normal commercial consideration,包括价格、质量、可获性、适销性、运输和其他购销条件)进行垄断产品的购买或销售”。也就是,经办国家垄断贸易的企业仅仅能在合理商业因素的范围内(如收取交易费、手续费),对进口产品加价。这一原则体现在《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216段,“工作组各成员指出:中国大部分农产品的国内价格高于世界价格,这个差价容许中国经办国家垄断贸易的企业或单位以低价进口,而在将产品授予批发商与最终用户时加价(Mark-up)。有些成员担心,这种做法在关税配额管理创造更多准入机会后,会更加普遍。这些成员特别关注,加价会降低进口产品的竞争力,并限制中国最终用户可使用品级与质量的高低。中国代表表示,现在经办国家垄断贸易的企业并未对进口产品加价,而指收取正常的交易费。因此,中国的做法符合WTO义务,并未造成任何贸易扭曲,且中国法律限制经办国家垄断贸易的企业收取的费用”。
在上述要求经办国家垄断贸易的企业对进口产品加价必须合理的基本原则下,GATT第2条第4款与GATT第17条第4款还根据垄断贸易的产品是否在成员的减让表中,区分以下两种情形进行规定:
第一、如果国家垄断贸易的产品是在减让表中的产品,则适用GATT第2条第4款规定,“如任何缔约方形式上或事实上对本协定所附有关减让表中列明的任何产品的进口设立、维持或者授权实行垄断,除非减让表中有所规定或最初谈判减让各方之间另有议定,否则此种垄断不得以提供平均超过该减让表所规定的保护水平的方式实施”,也就是对于被列入减让表的受垄断经营产品,垄断带来的保护水平(即偏离市场竞争或商业习惯的程度)以减让表所列约束税率为上限。[9]
第二、如果国家垄断贸易的产品不是在减让表中的产品,则通过透明程序进行保障。对此,GATT第17条第4款(b)规定,“对一不属于第2条下减让对象的产品设立、维持或授权实行进口垄断的一缔约方,应在有关产品贸易中占实质性份额的另一缔约方的请求,应将最近代表期内该产品的进口加价通知缔约方全体,如无法进行此类通知,则应通知该产品的转售价格”。
(2)歧视行为的禁止
歧视行为是滥用垄断地位的另一种表现。经办国家垄断贸易的企业由于其处于专买专卖的优势地位,更有条件进行歧视行为。例如,经办国家垄断贸易的企在货物向哪个国家地区出口,货物从哪个国家进口的问题上,可能不依市场导向,而考虑其他因素,而做出歧视性的选择。当垄断贸易的产品是某种独特商品时,上述歧视行为更可能造成对他国的损害,从而引起关注,如《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214条规定,“一些工作组成员考虑到中国作为世界主要丝绸供应国的地位,对纺织部门原材料的供应表示关注,特别是丝绸的供应” 。
GATT禁止上述歧视行为的发生。GATT第17条第1款(a)项规定,“每一缔约方承诺,如其建立或维持一经办国家垄断贸易的企业,无论位于何处,或在形式上或事实上给于任何企业专有权或特权,则该企业在其涉及进口或出口的购买和销售方面,应以符合本规定对影响私营贸易商品进出口的政府措施所规定的非歧视待遇的一般原则行事”;同时, (b) 项进一步要求,当经办国家垄断贸易的企业进行垄断产品的购买或销售时,“应依照商业惯例给予其他缔约方的企业参与此类购买或销售的充分竞争机会”。
概而言之,经办国家垄断贸易的企业不得有歧视性的商业行为。
(二)禁止服务贸易垄断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力的规定
服务贸易是乌拉圭回合谈判才开始涉及的领域,但在进展迅速。在1994年达成《服务贸易总协定》之后,1997年还进一步达成了《基础电信协议》和《金融服务协议》。服务贸易领域是WTO体制中竞争规则较为完善的一个领域,其特色在于:不仅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中有关于竞争问题的一般性的规定,在金融与电信产业还做了进一步的要求。上述要求均着眼于防止成员国在服务业中居于垄断地位的经营者有滥用市场支配力的行为,从而阻碍服务贸易市场的自由进入。
1、禁止垄断者歧视行为的一般原则性规定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原则是最惠国待遇原则,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第2条规定,“每一成员对于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应立即和无条件的给予不低于其给予任何其他国家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
对于处于垄断地位的经营者进行的歧视行为不仅可能违反最惠国待遇原则,同样也是竞争法禁止的行为。《服务贸易总协定》第8条给予明确的禁止,“每一成员应保证在其领土内的任何垄断服务提供者在有关市场提供垄断服务时,不以其在第2条和具体承诺下的义务不一致的方式行事”;而且“一成员的垄断提供者直接或通过附属公司参与其垄断权范围之外且受该成员具体承诺约束的服务提供的竞争,则该成员应保证该提供者不滥用其垄断地位在其领土内以与此承诺不一致的方式行事”。
2、对金融行业中垄断经营者的具体规定
金融业传统上处于反垄断法的豁免领域,“因为人们认为这些领域中竞争的坏处将会大于好处”。[10] 但是,如果国内处于垄断地位的金融服务经营者滥用垄断地位,往往可能对国外的金融服务经营者造成市场障碍。例如,根据金融行业的特殊性,可能存在一个独一无二的清算机构,这样的清算机构如果拒绝向外国金融服务经营者提供服务,则使得外国金融服务经营者无法开展业务。因此在1994年《关于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中,不仅要求各成员对处于垄断地位的金融服务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力的歧视行为进行禁止;并要求各成员尽量减少金融服务业中的垄断,形成竞争性的市场结构。
首先,在《关于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B部分“市场准入”中,第1条规定,“每一成员应在其有关金融服务的减让表中列出现有的垄断权,并应努力消除这些垄断权或缩小其范围”。
其次,在《关于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C部分“国民待遇”中,第2条规定,“如一成员为使任何其他成员的金融服务提供者在与该成员的金融服务提供者平等的基础上提供金融服务,而要求参加、参与或进入任何自律组织、证券或期货交易所或市场、清算机构或任何其他组织或协会,或如果该成员直接或间接地向此类实体提供在提供金融服务方面的特权或优势,则该成员应保证此类实体对在其领土内的任何其他成员的金融服务提供者给予国民待遇”。
3、对电信行业垄断经营者的具体规定
传统经济学原理,认为电信行业是一个自然垄断行业。近年来,随着技术的发展,电信行业正在演变成一个竞争性的市场。但是,电信行业的新进入者特别容易受到处于垄断地位的运营商的限制,如果处于垄断地位的运营商拒绝向新进入者提供互联互通,新电信运营商根本无法进入市场。所以,为了保证各成员国在电信市场准入问题的承诺不受其垄断电信运营商限制性竞争行为的影响,在1994年《关于电信服务的附件》和1997年《关于电信管理准则的参考文件》[11] 中对于垄断电信运营商可能出现的歧视、拒绝交易等滥用市场力的行为都有明确规定。
根据《关于电信服务的附件》第5条,“每一成员应保证任何其他成员的任何服务提供者可按照合理和非歧视的条款和条件进入和使用其公共电信传输网络和服务,以提供其减让表中包括的服务。”
《关于电信管理准则的参考文件》则进一步明确防止垄断电信运营商的限制竞争行为。该文件第1条即是“竞争保障(competitive safeguards)”条款,该条规定“(1)防止电信业中的反竞争行为,应维持适当措施以防止主要提供者独自或联合从事或延续反竞争行为;(2)保障以上所述反竞争行为尤其应包括:(a)进行反竞争性的交叉补贴;(b)利用从竞争对手那里获得的具有反竞争效果的信息;以及(c)未及时向有关服务提供者提供有关关键设施的技术信息及为提供服务所必需的有关商业信息” 。
(三)禁止知识产权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力的规定
滥用知识产权行为不是一种独立的垄断行为类型,而由于性质的不同,分别属于垂直协议、滥用支配地位的行为。[12] 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对在知识产权领域滥用支配地位的行为做出了规定。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8条第2款要求各成员国注意防止知识产权权利人可能滥用其权利,而对交易相对方有损害的行为,根据该款规定各成员国“只要与本协定的规定相一致,可能需要采取适当措施以防止知识产权权利持有人滥用知识产权或采取不合理地限制贸易或对国际技术转让造成不利影响的做法”。在其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第8节中进一步详细确立了对知识产权协议许可中限制竞争行为进行控制的规则。根据该节第40条规定,由于限制竞争的有关知识产权的许可活动或条件可对贸易产生不利影响,并会妨碍技术的转让和传播,所以,各成员可以在其立法中明确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可构成对知识产权的滥用并对相关市场中的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许可活动或条件,并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防止或控制此类活动。协议具体列举了可以明确禁止的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1)排他性返授条件(Exclusive grantback conditions);(2)阻止对许可效力提出质疑的条件(Conditions preventing challenges to validity );(3)强制性一揽子许可 (Coercive package licensing)等。上述三种行为实质上附加不合理条件,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力的行为表现,同样为竞争法所禁止。
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31条(k)项规定,当知识产权人有滥用其权利,进行限制竞争行为时,成员国可以将强制实施许可作为惩罚该该限制竞争行为的手段。这种情形下的强制实施许可与普通程序的强制实施许可有以下不同之处;(1)普通程序的强制实施许可要求被许可人应已经按照合理商业条款和条件努力从权利持有人处获得授权,但在合理实践内没有成功;但是作为惩罚权利人限制竞争行为的强制实施许可无需具备上述条件;(2)普通程序强制实施许可下生产的产品应该主要供应强制许可所在国的国内市场;但是惩罚权利人限制竞争行为的强制实施许可不用遵守该要求;(3)普通程序强制实施许可应向权利持有人支付适当报酬,同时考虑授权的经济价值;惩罚权利人限制竞争行为的强制实施许可下的报酬数额,则可以考虑纠正限制竞争行为的需要,也就是报酬数额的经济价值因素会少考虑一点,而更侧重于其弥补性。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对于知识产权许可协议中滥用权利的规定,与前述规制垄断地位的经办国家垄断贸易的企业、金融服务者、电信服务者的规定不同。对于前述几种类型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成员国必须予以禁止;但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8条和第40条的表述,成员国有权利通过立法限制知识产权人滥用其权利,然而,这只是各成员国被WTO规则赋予的权利,各成员国并没有义务必须采纳上述立法。前述通过强制实施许可控制限制竞争行为也是成员国可以选择运用的权利而非义务。
另外,《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并未涵盖所有滥用知识产权行为。根据第40条的规定,只有在知识产权许可交易中发生的滥用知识产权权利的行为才属于第40条约束的对象。“发生在合同许可之外的限制性竞争行为或者影响技术转让的行为,如研究开发、合作协议或者联营协议等中的知识产权条款,以及具有市场力量的企业的单方行为,都不属于第40条解决的问题”。
WTO体制下竞争规则分析(三)
三、WTO规则针对卡特尔的规定
根据《布莱克法律辞典》,卡特尔指“任何产品的生产者联合起来控制其生产、销售、价格以及在任何特定的行业或者商品中获取独占的一种联合”。[14] 卡特尔一般也称为横向限制协议。卡特尔可以区分为国内卡特尔、国际卡特尔、进出口卡特尔。国内卡特尔是数家国内厂商针对国内市场的联合行为,一般受到各国竞争法的严厉禁止;国际卡特尔是数个不同国家厂商针对国家市场的联合行为,由于其危害性较为明显,近来为各国执法机构所关注,通过执法合作予以打击;进出口卡特尔是数家国内厂商针对国外市场的联合行为,由于有利于本国利益,往往为各国竞争法所豁免。然而,进出口卡特尔的危害也正在于这种“损人利己”、“以邻为壑”的特性,各国都希望他有利于本身利益,然而如果各国都竞相采用的话,将是一个博弈上的囚徒困境,对大家的共同利益造成损失。
在WTO目前的规则下,对于影响国际贸易的国际卡特尔并没有明文规定。
对于国内卡特尔行为,在《服务贸易总协定》第8条第5款有所涉及,前提是国内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卡特尔行为,违背了最惠国待遇原则,妨碍了国外服务提供者的市场进入。如前所述,《服务贸易总协定》第8条的目的在于,通过最惠国待遇原则,防止处于垄断地位的服务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力阻碍国外服务经营者的进入;但是如果国内服务经营者之间的卡特尔行为也有同样效果时,也被禁止。对此,《服务贸易总协定》第8条第5款规定,“如一成员在形式上或事实上(a)授权或设立少数几个服务提供者,且(b)实质性阻止这些服务提供者在其领土内相互竞争,则本条的规定应适用于此类专营服务提供者”。另外,在《政府采购协定》第15条第1款提及了企业串通投标这种卡特尔行为,但只是规定“如果供应商提交的投标书是串通的,可以进行有限招标”。
对于进出口卡特尔行为,WTO现行规则有两个地方了进行规定:当这种行为是政府支持下的进出口数量限制手段或者属于《保障措施协定》禁止的“灰色区域措施”[15] 将受到禁止。
首先,GATT第11条第1款,“任何缔约方不得对任何其他缔约方领土产品的进口或向任何其他缔约方领土出口或销售供出口的产品设立或维持除关税、国内税或其他费用外的禁止或限制,无论此类禁止或限制通过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措施实施”。从该条的文字表述看,该条主要针对政府采取的限制进出口数量的措施,并不单纯适用于企业之间行为。但是,如果旨在限制进出口货物数量的企业卡特尔得到了政府的支持,则这种卡特尔因为具有政府行为的性质,属于该条禁止的行为。在1988年日本半导体一案中,GATT专家组认定:日本半导体生产商组成的出口卡特尔受到日本政府的行政指导,因此应该被GATT第11条第1款禁止 。[16]
其次,《保障措施协定》第11条第1款(b)规定,“一成员不得在出口或进口方面寻求、采取或维持任何自愿出口限制、有序销售安排或其他任何类似措施。这些措施包括单个成员采取的措施以及根据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达成的协议、安排和谅解所采取的措施。”所谓“类似措施”,包括“出口节制、出口价或进口价监控体制、出口或进口监督、强制进口卡特尔以及酌情发放进出口许可证的方案等”;第3款规定,“各成员不得鼓励或支持公私企业采用或维持等同于第1款所指措施的非政府措施”。可见,根据《保障措施协定》,如果企业的进出口卡特尔被当作一种“灰色领域措施”,则这种行为违反第11条第3款的规定。
四、WTO规则关于竞争执法的规定
(一)竞争法的国民待遇原则
GATT第3条是对国内税和国内法规的国民待遇原则进行规定。
GATT第3条第4款规定,“任何缔约方领土的产品进口至任何其他缔约方领土时,在有关影响(affecting)其国内销售、标价出售、购买、运输、分销或使用的所有法律、法规和规定方面,所享受的待遇不得低于同类产品所享受的待遇。”
对于上述第4款,GATT专家组1958年在意大利歧视进口农业一案中曾有过解释, [17]“第4款涉及的是影响(affecting)国内销售、购买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并非直接管理(governing)销售、购买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由于该款使用了‘影响(affecting)'一词的表述,这意味着条款起草者的立法意图不仅仅将直接管理(governing)销售、购买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纳入限制的范围,而且将影响竞争状况的法律法规也涵括进来”。
所以根据GATT第3条第4款的规定,WTO成员国的国内竞争法同样必须使用国民待遇原则。这尤其体现在竞争执法的程序规定方面,国内当事人与国外当事人在竞争执法过程中应该享有同样的权利义务。例如,当一个国外企业出口到我国的产品受到我国市场上一些限制性竞争行为的不当影响时,那么在向竞争执法机关申诉、起诉的权利方面,国外企业应当享有与我国企业一样的权利。
(二)监督成员国竞争执法的规定
根据GATT第23条
㈥ 求文章“ 面对WTO协议下人民币业务对外资全面放开,我们准备好了吗”
根据WTO协议,中国将于今年底取消所有地域限制,对外资银行开放中国居民个人的人民币业务。与此同时,银监会放开了原来每家外资银行每年只批准开设1家分支机构的规定,外资银行在中国开设网点的进程开始大大加快。
截至2005年9月,已有325家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设立了238家营业性机构。其中,138家可以开办人民币业务,15家获准网上银行业务,41家获准经办衍生品业务,5家获准QFII(境外机构投资者)业务。目前,开放人民币业务的城市已经达到25个。即便如此,外资银行依然深受网点不足的掣肘,纷纷选择了入股中资银行,在中国市场抢占制高点。目前,除了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引进的海外战略投资者外,汇丰、花旗、德意志、渣打也分别入股交通、浦发、华夏、渤海等股份制银行。通过入股中资银行,外资银行不仅获得了品牌资源、网点资源、客户资源等,也获得了巨额利润。
外资银行在经营上有明晰的市场定位,它们将产品资源主要集中在为经过选择的客户群服务上,而中资银行一般都面向所有阶层提供服务,产品资源使用分散。如此发展下去,要么失去对外资银行锁定的优质客户群的服务优势,从而失去客户,要么总体资源使用的回报降低,失去长远的竞争力。
竞争环境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银行进行业务转型和收入结构优化的动力。1948年以来,中国银行业的规模发生了惊人的变化,银行数量由原来人民银行1家已经发展到16家全国性商业银行,2家政策性银行,117家城市商业银行以及5万余家农村信用社,银行的总资产规模从当初的近1万亿元发展到今天的28万亿元。加上外资银行的进入,如此数量众多的银行依靠同质业务模式和相对单一的收入结构越来越感到生计维艰。
除了被动接受挑战之外,中国的银行开始主动走入国际资本市场,迎接挑战。中国银行计划于今年6月初在香港上市,募资额约为60亿美元。这将是内地第二家赴海外上市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此前,建设银行于去年10月在香港上市,集资额高达80亿美元,为2001年至今全球最大的首次上市集资金额。除中行外,作为内地资产最多的商业银行,工商银行可能于9月赴港上市,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也都有意在年内登陆香港市场。
面对股东价值持续的增长和长久保持资产质量优秀的严峻问题,中国工商银行行长姜建清在“2005(中国)银行家论坛”上指出,通过改制,商业银行每一项资产都要讲收益,每一项负债要讲成本,每一项投资要讲回报,每一项创新要讲投入和产出,每一个网点要讲利润。
中国商业银行将经历国际市场的考验,由国内银行走向国际性的银行。
面对外资银行的挑战,中资银行不仅面临发展的问题,甚至是生死存亡的问题。业务创新成为银行生存、发展的根本,银行转型势在必行。
转型成为我国银行业一个最热门的话题。无论是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实行股份制改革,向国家控股商业银行转型,还是迎合国际金融业的发展趋势,国内银行走向混业经营的道路,这些体制、业务等方面的转变对我国银行业的发展都带来巨大的冲击——国内商业银行的组织架构、业务流程、管理体制、营销体系等多个方面都需要“以变应变”。
业内人士认为,外资银行的进入对于中资银行也有积极影响。从规模上讲,国内没有能与四大国有银行抗衡的银行,但外资银行资本雄厚,它能够刺激中资银行的紧迫感,促使其提高效率,提升竞争力。竞争即优胜劣汰,也能促进国内银行业的整合改革。
随着资本监管的强化,中国商业银行传统的片面追求规模扩张的经营发展模式陷入了“两难”困境。一方面,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需要银行信贷等以资金为核心的金融服务与支持,银行信贷资产和其他风险资产仍将在较长时间内保持较快速度的增长,并越来越成为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增长的推进器;另一方面,单纯地以存贷款业务为主的经营模式所带来的规模快速扩张,将占用较大的资本,导致银行资本充足率急剧下降。而资本充足率达不到8%的最低监管要求,监管机构将采取严厉的制裁措施。
在新的监管环境下,中国商业银行要实现业务的持续发展,必须探讨经营发展模式和盈利增长模式的转变,提高资产盈利能力,从而增强自身的积累能力和对外部资本的吸引力,通过业务与盈利模式转变,打造银行核心竞争力,提升银行的资本回报水平和投资价值。
招商银行行长马蔚华指出,在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的推动下,全球的银行业正在呈现四大趋势、两大脱媒。四大趋势就是信息化生存的趋势、综合化经营的趋势、资本市场化的趋势和发展国际化的趋势。两大脱媒就是资本性的脱媒和技术性的脱媒。资本性脱媒就是银行间接融资占主导地位的现象正在一天一天的改变,技术性的脱媒就是IT也将会占领银行支付的领域。怎么转型?我觉得唯一的途径就是“金融创新”。
但是,由于历史、制度和实践的各种约束,中国银行业的产品和服务还不适应这样的转型,中国的银行必须通过创新产品和服务,去颠覆传统的经营模式、优化治理结构,更新经营理念和银行的文化。
麦肯锡曾给进入中国的外资银行开了一个药方,说你们想到中国去,最能够赚钱的是私人银行,是消费信贷与信用卡。其建议的策略是让他们与中资银行合作,但要用技术赢得利润。
面对国际竞争环境,中国商业银行现阶段面临经营管理的全面变革与创新,以信息技术为手段,实现金融产品、金融工具、银行经营管理的深刻变革和全面创新是不得不为之的应对之策。但由于多年来,中国的银行所建设的业务驱动型系统之间不能互通,信息不能共享,不能有效地进行信息资源管理,因此,深层次开发、综合利用信息的水平远低于发达国家,支持管理决策科学化的数据基础还比较薄弱。
2000年,工商银行就扛起了“数据大集中”的大旗,由此在全国掀起了银行业数据集中的建设热潮。此后的几年里,整个银行业的信息化都没有离开这个“主线”。到2002年下半年,工行率先完成了数据大集中的建设,将分布在全国各地的40多个数据中心整合为互相连接、互为备份的北京、上海两大数据中心,后来又将两大中心合二为一,以上海为中心,北京为备份中心,建成了全国统一的计算机系统平台。建行和中行也相继实现数据的集中,在全国建立了数个区域的数据中心。农行的营业网点最多,分布最广。它通过建立区域中心,然后由大区集中走向全国集中,实现了数据集中。
2004年,是银行业务不断创新的一年,各大商业银行的数据大集中建设已基本完成,中国银行业进入了信息化的第三阶段,数据的深入挖掘和集成应用直接关乎服务创新和核心竞争力的提高,关乎中国金融业在全球化竞争中的成败。
中国进出口银行科技部总经理王云生认为,数据集中在一起的目的是为了业务发展,支持业务管理和业务创新,仅仅集中显然不够,还要将这些数据深入挖掘,分析客户及资金流的走向,进行风险的监控和预测等,所以未来一段时间,银行的主要任务就是业务系统的建设。数据仓库和灾备中心的建设也是一个不能忽视的问题。还有一点,那就是通过数据利用也可以进行业务的创新,这是未来银行业竞争力的主要内容。
数据大集中为金融产品的创新和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是银行业务发展的后台支撑系统,为用户带来最直观感受的则是建立在各种信息技术基础上的电子化金融业务。网上银行就是很好的例子。比如,工商银行网上银行创办得较早,但由于以前客户信息和账户数据管理分散,业务一直处于摸索状态。2002年年底数据大集中完成后,网上银行取得了大发展,用户规模和交易数额增长迅速。目前,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的企业用户达到8万多家,个人用户数则达到了900万。
银行再造 新瓶装新酒
现代银行业与IT向来就是鱼水关系。机构要调整,治理要规范,业务要创新,管理要科学。只有那些能够有效利用信息技术资源的金融企业,才能通过管理和业务的创新,获得真正的竞争优势。银行业的历史性进步,反映出我国金融信息化建设经过多年的努力,已经进入一个更加成熟的阶段,站到了更高的台阶之上。数据大集中的基本完成,是这种历史性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
在业务创新方面,整个银行业在以客户为中心的指导思想下设计的核心业务系统和客户关系管理系统,可以提供并储存丰富的客户基本信息和原始交易信息,在此基础上利用数据库技术营销细分市场。
一位业内权威人士指出,银行改革以后所要支撑的信息系统在总体技术上还有难点,一是如何与历史的系统相结合,平滑过渡。二是涉及开放平台和封闭系统如何选择,这要照顾到银行历史数据的衔接。三是要兼顾到信息安全,确保有相当高的可用度。再有系统建成后的测试,以及系统开发之后整个应用系统的性能评估。这些问题都是各银行在信息化建设中要注意的环节。
银行扬弃过去那种按职能进行分工并设立主管部门来进行组合经营的管理模式,而借助现代信息技术,从根本上重新思考并设计业务流程,变传统的“银行中心”为“客户至上”,从而推动银行在组织结构、分工格局、产品设计、激励机制、权力配置等方面产生。这就是“银行再造”的实质。
面临世贸过渡期即将结束,中国银行业将迎来对外开放的新局面。中资银行与外资银行都将面临各自的考验。我们期望,到时中国的商业银行将以数字时代的高科技形象出现在世界面前
一、入世给我国银行业带来的机遇和利益
1.有助于推动我国金融运行和金融监管向国际标准靠拢。加入WTO后,随着国外金融机构及其业务对我国的大举进驻,将为我国银行业提供难得的参照体系和竞争对象,起到示范、激励和交流的作用。它将进一步促使和加强我国银行业与国外银行的联系和合作,通过市场互补,共同繁荣我国的金融市场。同时,国外金融机构前沿理财的新观念、新思路、新业务、新产品和新途径将刺激我国银行业改革的深化,加速我国银行业向商业化转轨,有利于商业银行体系的完善,从而推动我国金融业务与国际市场的接轨。
2.有利于我国金融产品的创新。加入WTO以后,国外金融机构将把不断创新的金融新产品带入我国。尤其是将把领导现代国际金融市场新潮流的,以货币、外汇、股票、债券、存单,以及利率、汇率、股票指数等一般金融工具的期货交易形式为内容的,以通讯技术和电子计算机等高科技为手段的,以规避市场风险、降低借贷成本、稳定投资收益、提高市场流动性、反馈全球信息、吸引众多客户、预测未来价格等为特点的金融衍生工具和产品带入我国,为我国未来的金融市场逐步与国际接轨创造了条件。
3.有利于金融业务、服务手段的提高和信用消费的进-步普及。国外金融机构进入我国金融市场后,将开辟多种国内银行未曾开办的新业务和新服务。这对我国金融业务的扩大、金融电子化程度的提高和金融服务手段的优质将创造良好的条件。
4.有利于扩大资金利用渠道和资本投资效用的提高。加入WTO以后,随着国外金融机构的大批进入,将使一部分资金被带入我国,从而将拓宽我国的资金利用渠道。同时,由于国外证券商对基金管理业的参与,将会使基金品种逐步增多,开发出实用高效的金融产品。我国客户不仅可以有更多的投资选择,还可使有限的资本获得最大的效用。
二、入世给我国银行业将带来的压力和冲击
我国加入WTO的首要前提是在金融领域全面参与国际竞争。根据我国在加入WTO谈判中所做的金融领域的三点承诺:一是我国在进入WTO后将逐步开放人民币业务。在加入WTO两年后,允许外资银行与中国企业进行本地人民币业务往来;在加入WTO5年后,将允许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零售银行业务。二是开放证券业。加入WTO后,中国将允许外国金融公司在基金管理企业中的持股达到33%,3年后增至49%;外国股票包销商可在合资承销公司中占33%股份。三是开放保险业。中国将在加入WTO5年内,逐步扩展外资保险机构的业务范围,如团体险、健康险和养老险。中国同意外资可在中外合资的寿险公司中拥有50%的所有权。总之,我国将在一定时候取消设立外资银行的地域限制,允许更多的外资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和进一步开拓人民币业务的范围。
从目前签订的开放人民币业务的时间表看,如此之快的人民币业务开放速度将使我国金融业面临着很大的风险。国际业内有关专家认为,对于人民币的开放,中国银行业大约需要十年才能做好准备。原因之一是中国银行业存在资本金充足率普遍不足的情况,补充资本金不是短时间内能完成的;其次,中国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在五年内难以清除。虽然目前有计划将这部分债务以折价或证券化方式出售,但此过程也许将需花上数年甚至更长的时间。这将使我国的银行业在经营模式、经营理念、市场环境、技术手段、人才素质、监管体制以及风险防范等诸多方面与WTO体制的不相适应,因此将面临空前的压力和挑战。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1.面临管理体制的挑战。国外银行大多是按照国际惯例进行经营管理的,基本上不受政府干预。而我国金融业由于对外开放程度低,大部分银行还不熟悉国际惯例,不适应在统一规则下进行管理的要求。尤其是我国的银行业则正处于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之中,还没有完全按照市场机制、竞争规则和效率原则进行管理,一些银行目前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金融企业。国家虽要求国内的银行依据市场规则而不是按国家计划去贷款,但在一定程度上仍承担着政府宏观调控的政策性职能,扮演着政府出纳的角色。不仅银行被迫进行所谓的政策性贷款的现象时有发生,而且在机构管理、业务经营、用工管理及分配方式等方面都还要执行上级行的统一要求。尤其是当国家财政困难时,银行在很大程度上仍替代财政并长期承担国家和地方的大量双重政策性业务。据了解,目前,国有商业银行的政策性贷款仍占25%以上,而政策性贷款历来是银行贷款中质量最低的,也是不良资产贷款比例中最高的。管理上的差距将是制约我国银行业发展的重大隐患。
2.面临经营模式的挑战。我国金融业目前推行的是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制度。按照商业银行法,国内的商业银行不允许开展投资业务,这在某种程度上制约了银行业的进一步发展。而国外银行大多采取混业经营的管理方式,即集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以及证券、保险于一身。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当综合化的国外金融机构进入我国市场,我国的银行业在竞争中无疑将处于劣势状态。
3.面临业务创新和优质服务的挑战,加入WTO,我国将在金融业务创新和优质服务方面处于劣势,而国外一些大银行在这方面的发展已很成熟。我国银行目前仍主要采用传统的业务经营方式,并且发展业务的着眼点主要集中于存款市场份额上。这样不仅容易导致我国银行业经营传统人民币业务的风险上升,平均利润率下降,而且容易造成涉外业务、中间业务和新的贷款业务发展缓慢,致使国际结算等业务的流失,使一些新的利润增长点后劲不足。据统计,仅在我国的外资银行办理的风险小、成本低、利润高的国际结算等中间业务目前已占有我国市场份额的40%以上。
4.面临技术手段和金融产品的挑战。国外一些大银行由于技术设备先进、科技化程度高、信息网络健全(银行业务全球联网)、创新能力强,使他们在金融业务和产品方面显现出了全球化、自动化、电子化、标准化的趋势,并且在技术手段创新和衍生金融产品等方面始终处于领先地位。由于金融产品的多样性,国外银行可以从各项业务、多种渠道中获得盈利,以弥补某一方面的亏损。这种竞争对我国银行业是不利的。我国银行业由于实行分业经营使业务被限制在非常狭小的存贷款领域,并且基本服务对象主要面对国有企业,造成盈利渠道单一,提供的金融产品传统,从而造成银行的金融风险更加集中,竞争力持续弱化。
5.面临融资风险的挑战。加入WTO,由于我国的金融资产形式和融资手段过于单一,将加大我国银行业的融资风险。目前我国金融资产形式主要是通过银行进行间接融资,间接融资占金融资产形式的80%以上。我国目前这种过度依靠银行的巨额储蓄存款所形成的单一金融资产结构现状,是由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等直接融资市场不发达甚至严重滞后造成的。间接融资比例过高,不仅已经难以适应WTO体制的要求,而且会增大银行的经营风险。在西方发达国家,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比例几乎各占50%。同时,由于国外银行在很多领域享受超国民待遇。如在税费方面,我国银行的综合税费负担率高达70%左右,而国外银行只有30%。国外银行这些优势将可能造成国内优质客户的大量流失和国内融资份额大幅度下降。统计表明,我国银行80%的利润来自20%的优质客户。一旦我国的优质客户被国外银行抢走,我国银行的优质资金来源将被分流,融资份额也将被挤占。最终将导致我国银行业市场融资能力差和盈利能力下降。
6.面临人才竞争的挑战。加入WTO,国外金融机构与我国银行业竞争最激烈的将是人才。随着国外银行业务在中国市场的不断拓展,他们将会以高薪聘用、优厚福利、委以重任、出国培训、公平的用人激励机制以及优越的工作环境等条件,吸引大量我国银行业的各类优秀人才,其结果将会使我国银行业新一轮优秀业务骨干流失,进一步加剧我国银行与国际大银行之间的差距。
7.面临金融安全的挑战。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法规不健全、金融装备落后、国产化程度低、风险防范能力差、安全监管能力不足、制约手段不强、内审制度不严格等是我国金融安全的最大隐患。仅以已进入我国的外资银行为例,外资银行只要在我国任何一个地方拥有机构,就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业务。当前外资银行普遍存在多存少贷的倾向,它们一方面将境内吸收的外币存款资金调往境外以套汇套利,另一方面外资银行通过转移利润、少缴存款准备金的方式逃避我国的税收。还有一部分外资银行则利用回扣、提成等非价格手段与国有银行进行不公平竞争。如果我国对现有的少量外资银行都缺乏监管手段,那么一旦加入WTO,资本账户对外开放,国际游资进来,给我国银行业将会带来更大的风险,甚至可能引起金融秩序混乱。同时,由于我国金融安全监管能力弱,还将可能造成被国外银行一向青睐的我国电信、通讯、媒体、铁路、保险、高新技术企业、三资企业、大型私营企业等行业和市场,在对其全力的扶持下,在一定时间内获取垄断行业的利润,以形成市场垄断和产业垄断。
8.面临不良资产的挑战。国外一些大的银行由于规模庞大,资金实力雄厚,资产质量相对优良等优势将在竞争中处于明显得力的地位。如美国花旗集团资产总额高达7000多亿美元,相当于我国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资产的总和。美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比例目前仅为0.67%,而我国银行的不良资产却高达30%,不仅远远高于人民银行规定的17%的最高界限,同时也都大大高于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不超过8%、保滞贷款不超过5%和呆账不超过2%的比例界限。据调查,如果考虑银行账外贷款和绕规模贷款(贷款科目之外的其他资产科目中隐藏着实际属于贷款的资产,是一种逃避规模控制的违纪行为)因素,国有四大商业银行实际不良贷款的比例还要比账面高出10个以上的百分点。如果再把实际的呆账全部冲销,有的国有商业银行可能资不抵债。银行不良资产的扩大是当前我国银行业面临的主要风险,也是制约银行业健康运营和入世的重要障碍。
目前我国的银行业的资产在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等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1)资本充足率过低,资本严重不足。(2)资产流动性下降。表现在:①资金周转速度慢。近年来,国有独资四大商业银行全部贷款的年周转速度平均不到1.2次。②固定资产占资本金的比例过高。近几年,国有独资四大商业银行固定资产占资本金的比例平均为70%以上,远远高于我国财政部规定的30%的最高界限,更高于国外一些银行20%左右的比例。③贷款偿付率低。有资料显示,到1999年,国内银行未偿付贷款达9.6万亿元,是当年GDP的110%,其中国有独资四大商业银行几乎占了所有信贷总额的72%。不仅如此,近几年,就连国有独资四大商业银行利息收回率平均不到60%。(3)资产盈利性差。不仅资产收益率低,1999年,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资产收益率为0.16%,而且净资产利润率低,近几年,国有独资四大商业银行净资产利润率平均不到6%,此项指标远远低于国外商业银行。同时虚盈实亏的现象也普遍存在。(4)经营成本过高。一方面是人均营业费高。近几年,国有独资四大商业银行人均营业费用平均近5万元。另一方面是人均创利低。近几年,国有独资四大商业银行人均创利平均为1.5万元左右。(5)资信评级低。目前国际上最大的资信评级机构之一,美国穆迪公司认为我国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符合国际监督标准,对其信用评级较低。(6)金融风险综合指数高。1999年,金融风险综合指数达到48.2分,已逼近50分的警戒线。(7)信贷增加额减少。高比例的不良贷款,使得信贷资金循环受阻,资产流动性大大下降。金融机构只得依靠大量存款,特别是居民储蓄存款的不断增加来维持其正常运转(我国信贷资金的近70%是由居民储蓄存款构成的),一旦储蓄存款的增长幅度过低或者出现滑坡,不仅会影响银行的信贷资金周转,还可能出现大面积支付困难。(8)存差增大。1997年以来,银行的存差率已达40%以上。预计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存差率还将进一步提高。同时,1997年以来,人民银行支付的备付金利息率(又称超额储备,包括在中央银行的备付金存款和库存现金)已接近8%,其他商业银行则达到18%以上,远远高于商业银行吸收的活期存款利率。由此便诱导资金在银行体系内'空转'。如果加上8%的存款准备金(商业银行在一定期间向中央银行按存款平均余额的8%缴纳法定存款准备金),则中央银行存款中未被利用的资金高达30%以上。这将导致银行资金向社会供应量的减少,加大中央银行利息支付的负担,影响银行的利润和收益。
三、面对WTO加速我国银行业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加快宏观经济体制的综合配套改革。
面对WTO,我国银行业竞争力不强的问题表面上看反映在银行方面,但症结却是我国宏观经济体制中深层次的问题在金融业的反映。因而,增强银行业国际竞争力的问题,绝不仅仅是金融部门的事,而是需要国家在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在财政、信贷、外汇、外贸、税收、人事、企业等方面协调配合,进行综合配套改革,需要同时建立和健全企业、银行、政府适应市场化要求的规范化的运行机制。
1.建立和健全金融运行和监管的法律、法规。首先应尽快颁布《信托法》和《投资银行法》,发展金融机构的业务空间,拓宽资金运用渠道。并应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外资银行法》、《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依据国际审慎性监管的标准,严格商业银行的市场准入,依法强化监督,控制金融风险,维护平等竞争。同时,要加大对金融领域的执法力度。目前,金融秩序不佳、执法力度不强是困扰我国银行业发展的一个主要原因。一方面要加强对银行的法律约束,严格执行《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坚持金融信贷依法办事。另一方面要维护金融秩序,保护银行债权人的利益,以制止新的逃账、赖账行为,防止新的不良资产发生。
2.逐步建立统一的金融市场。加入WTO,我国应在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之间形成联动机制,逐步实现同类市场的统一,以利于货币政策更好地发挥宏观调控的功能。尤其要发展资本市场,适当扩大直接融资。在间接融资为主的前提下,逐步提高直接融资的比重,以分散银行的金融风险。但是,发展直接融资重在制度建设,它应以中央银行宏观调控能力的提高和以高效率的间接融资作为先决条件。扩大直接融资可将部分不良资产证券化,有助于解决不良资产。
3.运用财政政策调整国有企业的负债及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比例。化解银行的不良资产是我国银行加入WTO和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最重要的砝码之一。对此可考虑运用财政政策来解决银行的不良贷款。凡是因财政原因造成的企业债务,如企业因为财政注资不足、政策性亏损等财政应给予而未给予的补贴而靠银行贷款弥补的,应由财政向中央银行发行债券(特种国债,专门用于国有企业的结构调整)的方式来解决。目前银行资金由于放贷困难(好企业不贷银行的款,不好的企业银行不敢贷款),所以愿意持有国债。财政由此筹集的资金应设专门的账户列收列支,并由人大和审计署等有关部门负责监督使用。财政利用这笔资金可以通过贴息、减税、补贴和直接投资等方式,以专用支票的形式拨给企业,支持一些符合产业政策的行业和企业发展。企业也以专用支票偿还银行的贷款,专业银行再以专用支票偿还欠中央银行的再贷款。这种债务重组的方法,不仅可以减少银行的不良贷款,同时也可以减轻企业的债务负担。
4.运用中介机构推进企业与银行进行债权--股权的转换。鉴于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业务与投资银行业务相分离,商业银行不能持有企业的股份。可考虑运用中介机构推进企业与银行债权--股权的转换。让具有较高市场运作能力的中介机构来承担企业的债务重组。中介机构可通过多种方式集中国内外投资者的资金,以此购买专业银行对企业拥有的债权,并将债权转换成股权。然后以股权所有者的身份进入企业,在对企业的资本和债务进行重组的同时也对企业的产业结构和组织结构进行重组,以提高企业在市场的竞争力。这一运作方式的意
㈦ 白糖期货为什么国内是正向市场而国外则相反
1、白糖期货国内是正向市场而国外则相反的原因是国内做的是远月合约,而外盘主要交易的是近月合约。白糖内外盘之间没必然的联系:一个是白砂糖,一个是原糖。
2、国际主要的白糖期货交易场所有:美国的咖啡、糖、可可交易所(GSEC)、英国伦敦商品交易所和日本东京砂糖交易所。我国现在广西白糖市场远期合约交易较为火爆,但这不是标准的期货交易。1995年以前,我国曾经开设过白糖期货市场,后来国务院下文件关闭了白糖期货市场。随着我国加入WTO的临近,白糖价格受国际市场影响将日益加大,此时郑商所开设的白糖期货将为白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提供一个真正套期保值的场所。
㈧ 世界贸易组织是什么意思啊
世界贸易组织,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的马拉喀什市举行的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部长会议决定成立更具全球性的世界贸易组织 ,以取代成立于1947年的关贸总协定。
世界贸易组织是当代最重要的国际经济组织之一, 拥有162个成员国,成员国贸易总额达到全球的97%,有“经济联合国”之称。
㈨ 外汇,期货市场有机构间的搏杀吗
朋友,你这个问题,真的很值得思考。
有无,很难说的,因为这个机构怎么去定义呢?没有一个定义,说有可以,说无也可以的啊。
外汇与期货都是投资渠道,都可以买卖,包括先卖后买与先买后卖,没有一定的资金自然不可以,但是没有判断,那又如何操作,凭何进行操作?所以如果有“机构”,那资金量与判断力,它需要同时具备,否则那就是“赌博”或者“瞎搞”。
而你又说到股票,这就乱了。一、不管上证A股,还是深市A股,中小股民都是只能先买后卖,而不能先卖后买;二、“机构”是一定存在的不需要判断,而且机构既有充足资金,又有判断力——因为它们是有想当的主导能力的、而且内部交易、权钱交易不绝(这是中小股民的最大悲哀)。
也就说,它们:外汇、期货、股票三者是不一样的,尽管外汇与期货更为相似,但是它(外汇)的标的物是什么?谁在管理你有想过没有?不能说“风马牛不相及”,但是差别是在根本上的,如果有一个中国老先生、一个非洲女孩,一个美国女人,你说这三个人谁更美?(这样应该不能对号入座了吧)
好像,这样似乎与我第一句话有所违背或者无关,但是你言下之意我看出来了,机构博弈时代,我个人认为好像无从谈起,国内股市的现状是什么?有经济学家的分析十分干练,国家挣钱,机构挣钱,甚至外国人也在挣钱,唯独老百姓不挣钱,所以中国股市好像不存在“股灾”。这种说法或者看法、分析自然也不是完全合适,因为并不是zf层面就全无考虑。个人认为体制上的桎梏太多太厚,多方面反映出中国股市“抗药性”太强,西药不治本,中药短期无疗效,甚至都有反作用。
唯利是图太明显,不管是竭泽而渔,还是饮鸩止渴,“逮着好吃不放筷”的特征很明显。
既然机构是图利,我们又不能让它无利可图,那么在不让它为所欲为这方面总可以有所行动吧。
就看看你的来电记录,有些大学生刚毕业完全不懂投资就给人打电话,拉人去投资;就看看有些老人不顾自己疾病缠身也投身股市;就看看某些分析师因为这样那样的原因做的那些“分析”、“指导”;就看看有些ZF人员让大小非上市;就看看热钱来了卷到了钱就可以跑……所以,不要说“机构博弈时代”!因为那只是某种程度上的、某种层面上的表现。
㈩ 从WTO的法律角度看我国今后国际贸易实务的发展趋势
总的说来
一、当前国际贸易的发展呈现出六大趋势
(一)国际贸易步入新一轮增长期,贸易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愈加凸显
伴随世界经济较快增长和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当前国际贸易增长明显加速,已经进入新一轮增长期。2004年,全球货物贸易名义增长21%,达到25年来的最高水平。在世界经济强劲增长和国际市场对能源、原材料商品需求旺盛的带动及美元贬值因素的影响下,全球货物和服务贸易总量2004年近11万亿美元,增速达到20%,保持高速增长态势。全球贸易的高速增长是科技进步、生产力提高、国际分工深化的共同结果,同时它又促进了世界生产。90年代以来,国际贸易的增长率连续超过世界生产的增长率,导致世界各国的外贸依存度均有不同程度的上升。
(二)以发达国家为中心的贸易格局保持不变,中国成为国际贸易增长的新生崛起力量
美、日、欧三大经济体既是世界经济的主要力量,在国际贸易中也居于主导地位。2004年,德国、美国和日本在世界货物出口中的份额已分别达到10%、9%和6.2%。目前,发达国家已经占据世界货物出口70%以上的份额和服务贸易90%以上的份额,更为重要的是,发达国家通过开展区域贸易合作和控制多边贸易体制来主宰国际贸易秩序,并在国际交换中获得了大部分贸易利益。
中国是近年国际贸易增长中最显眼的“亮点”,表现为中国不仅在全球贸易总量中的份额和排名不断攀升,而且对全球贸易增量的贡献也更为显著。自2001年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中国在全球贸易中的排名以年升一位的速度上升。2004年,中国对外贸易额达到11548亿美元,超过日本成为仅次于美国、德国的第三大贸易国,分别占全球货物贸易总量的6.4%和增量的20%。
(三)多边贸易体制面临新的挑战,全球范围的区域经济合作势头高涨
WTO新一轮谈判自启动以来进展缓慢,2003年坎昆会议失败后,谈判一度陷入停滞状态。2004年8月1日,世贸组织147个成员就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框架达成了协议,但协议的内容较为原则和笼统,各成员在农业、非农市场准入等问题上仍存在很大分歧。2005年是多哈回合谈判的关键一年,发达成员和发展中成员将在12月香港部长会议上就主要议题的实质内容进行谈判。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各种区域贸易协定纷繁多样、成员交叉重叠,一些贸易协定已超出传统的降低贸易和投资壁垒的范围,对多边贸易体系带来了较大的冲击。
与此同时,以区域贸易安排(RTA)为主要形式的区域经济合作加速发展,并呈现出不少新的趋势。一是区域贸易安排迅猛发展。截至2005年1月,实际有效的区域贸易安排共有162个,其中80%以上是近10年内建立的。二是主要贸易大国都在追求区域贸易安排的主导权。美国在推动建立美洲自贸区的同时,还在与韩国、南非等10多个国家商谈自贸区;欧盟在2004年5月实现东扩后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区域贸易集团,并拟与所有拉美国家和东盟商签自由贸易协定;日本已经与新加坡签署了自由贸易协定,正在与韩国、泰国商谈自贸事宜。三是区域贸易安排成员间的贸易比重进一步上升。2004年,区域内贸易总量占国际贸易总量的比重已超过50%。四是国家之间的竞争正在向区域经济集团之间的竞争转变。区域贸易安排已经成为各国争取市场资源、扩大发展空间、提升国际地位的战略手段,对世界经济政治格局产生了重大影响。
(四)国际贸易结构走向高级化,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发展方兴未艾
国际贸易结构的高级化与产业结构的升级互为依托,从其变化趋势看有以下两个突出特点。一是伴随着各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全球服务贸易发展迅猛。近20多年来,国际服务贸易规模已经从1980年的3600亿美元扩大到目前的2.1万亿美元,占全球贸易的19%。在行业结构上,服务贸易日益向金融、保险、电信、信息、咨询等新兴服务业倾斜,传统的运输业、旅游业所占份额持续下降;在地区分布上,发展中国家服务贸易所占份额继续扩大,东亚地区的增长尤其显著。二是高技术产品在制成品贸易中的地位大大提高,尤以信息通讯技术产品出口增长最快。与此同时,由于跨国公司纷纷把以信息技术为代表的高新技术产业向发展中国家转移,近年来发展中国家技术密集型产品出口占全球的比重快速上升,已经从1985年的16.6%上升到2000年的35.4%。
(五)贸易投资一体化趋势明显,跨国公司对全球贸易的主导作用日益增强
在经济全球化的推动下,生产要素特别是资本在全球范围内更加自由地流动,跨国公司通过在全球范围内建立生产和营销网络,推动了贸易投资日益一体化,并对国际经济贸易格局产生了深刻影响。一是跨国公司已成为全球范围内资源配置的核心力量。目前世界上的跨国公司已达6.2万家,它们不仅掌握着全球1/3的生产和70%的技术转让,更掌握着全球2/3的国际贸易和90%的外国直接投资。二是国际贸易基础已由比较优势转变为以跨国公司数量和在国际范围内整合资源的能力为主的竞争优势。这就意味着,一个国家具备国际竞争优势的企业越多,就越可以在国际分工中更多地整合别国的资源。三是国际贸易格局由产业间贸易转向产业内贸易、公司内贸易为主。主要表现为,中间产品、零部件贸易在国际贸易中的比重增加。四是跨国公司产业转移不断加快,加工贸易在整个国际贸易中的比重持续提高,已成为发展中国家对外贸易的增长点。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第三大贸易国,中国加工贸易占贸易总额的比重已达48%,占据了半壁江山。
(六)贸易自由化和保护主义的斗争愈演愈烈,各种贸易壁垒花样迭出
在经济全球化的推动下,世界各国经济交往愈加频繁,贸易自由化已是不可逆转的潮流。但是随着国际贸易规模不断扩大,贸易摩擦产生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当前,各国经济景气的不均衡性、产业和贸易结构的竞争性、区域贸易集团的排它性、贸易分配利益的两极化以及经贸问题的政治化都是造成贸易保护主义层出不穷的重要原因。
当前世界已进入贸易争端的高发期,并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基于战略利益考虑而引发的贸易摩擦增多。2004年美国和欧盟就航空业补贴问题相互指控,并最终诉诸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就是最典型的案例。二是贸易保护的手段不断翻新。各种技术壁垒成为贸易保护的新式武器,知识产权方面的纠纷成为国际贸易的重要争端。三是摩擦从单纯的贸易问题转向更为综合的领域。社会保障问题、汇率制度问题等已成为摩擦的新领域,资源摩擦与贸易摩擦交互作用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四是中国已成为国际贸易保护的最大受害国。从1995年开始,中国已连续10年成为遭受反倾销最多的国家。2005年世界纺织品贸易开始实现一体化,中国面临的纺织品贸易摩擦可能成为一个新的焦点。
二、若干思考
当前国际贸易发展的这些新趋势对世界各国的经贸发展都产生了深刻影响。要辨证地看待当前我国面临的国际贸易环境,既要看到机遇中存在的挑战,也要看到挑战中蕴藏的机遇。我们必须树立全球战略意识,进一步提高对外开放水平,为国内发展创造更大的空间和更有利的条件。
(一)处理好、发展好大国经贸关系,拓展我国经济发展的外部空间
美、日、欧、俄、东盟既是全球的贸易大国(集团),也是我国重要的经贸合作伙伴。2004年,我国与欧盟、美国、日本和东盟的贸易额均超过1000亿美元,分别达到1773亿美元、1696亿美元、1679亿美元和1059亿美元,占据我国外贸总额的半壁江山。目前中俄贸易规模虽然相对较小,但双方在油气和矿产资源、高技术等领域的合作前景十分广阔。深入推进与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经贸关系向更高层次和更广领域发展,事关我国对外经济工作的大局。
(二)积极发展区域经济合作和多边经贸关系,推动建立有利我经济发展的全球自由贸易体制
参与区域经济合作具有重大的经济政治意义。我们要认真落实中国—东盟自贸区货物贸易协议,促进大湄公河次区域贸易便利化。继续推动上海合作组织各成员国在经贸合作方面取得新进展。一个更具开放性的全球多边贸易体制,符合包括中国在内的世贸组织各成员方的长远利益。据世界银行估算,如果多哈回合取得成功,将可在2015年之前给全球带来5000 多亿美元的经济收益。我们要积极推动世贸组织多哈回合谈判,在多边经贸体制中发挥建设性作用。做好世贸组织首次对华贸易政策审议的应对及与世贸组织申请加入方的谈判工作。积极参与联合国等多边国际组织的活动,进一步发挥我在联合国贸发会议、开发计划署等机构中的作用。
(三)加快转变外贸增长方式,着重推进高技术产品和服务出口
我国以数量增加为主的增长方式受到越来越多的制约,必须加快外贸从数量增长为主向以质取胜转变。要继续落实和完善出口退税等各项政策、确保出口稳定增长的同时,下大力气转变出口增长方式。狠抓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结构调整,提高纺织、轻工、家电等优势产品的出口质量、档次和价格;加大对蔬菜、水果、花卉等优势农产品一般贸易的政策支持,争取实现农产品出口零税率;深入实施科技兴贸战略,抓好高新技术产品、软件和医药出口基地建设,重点支持汽车及零配件、船舶、铁路设备、通讯产品、生物医药等产品出口,加快形成高新技术产品带动机电产品出口,机电产品出口带动外贸出口的格局;实施品牌发展战略,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商品出口;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着重引进高端加工增值环节。
发挥全球“大买家”的优势,组织协调好国内急需的能源、重要原材料、关键技术和重大设备的进口。按照国际通行做法,探索符合大宗产品集中采购试点,积极稳妥地发展期货等贸易方式,提高能源和重要原材料的进口议价能力。运用国际招标等方式引进先进高新技术产品及环保、大型医疗和电力设备,把关键设备、先进技术进口和消化、吸收、创新结合起来,促进国内装备制造业发展;敦促某些发达国家放宽对华高技术出口限制。
(四)提高贸易摩擦和“入世”后过渡期的应对工作水平,营造有利于发展的外部环境
我个人感觉,自由贸易和保护主义,都有吧,今年贸易不太好做,国家在政策上也有所调控。实际感受就是,贸易的话,国外买东西的人少了! 就像我国一样,也开始刺激国内消费,而不是刺激都在国外买东西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