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产品不允许国债期货
Ⅰ 信托产品有哪些风险,哪些信托产品不能投资
现在云贵川政信。财务糟糕的上市公司项目。都要远离。
Ⅱ 哪三类信托产品绝对不能碰
.绝对不能碰的信托产品是哪三类?
虽然近年信托业未发生过一起到期不能兑付的恶性事件,但我们仍然提示:过去未发生,不能代表未来不会发生,优选财富投资研究部通过多年的工作总结,深入的比较分析,发现有三类信托产品暗含的风险巨大,并警醒投资人:绝对不要认购。
一是另类信托。投资者对于艺术品信托、酒类信托、表信托等另类信托产品,需要对投资标的非常熟悉,才适合购买这些信托产品。事实上信托产品没有好坏之分,只有是否适合。如果对于艺术品的实际价值以及真伪不能作出判断,建议谨慎尝试此类信托产品。
二是矿产信托。业内人士告诉记者,矿产信托属于收益高,风险高的品种,不适合一般投资者。矿产信托风险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首先,要关注矿产品种是否在市场上有良好的前景和大量需求;第二,需要看矿的价格来判断是否可靠,规模多大、是否在产、手续是否齐全;第三,要留意融资方的背景,比如它过去的经营情况、现在的资产和收支情况、业务范围、股东构成等;第四,看是否有其他的辅助措施,如有银行做候补的信贷支撑,有其他第三方监管,最核心的问题是要去看现金流来源是否可靠;此外,要关注拟投资或收购的矿产情况,包括蕴藏量估值、地理交通、证照是否齐备、是否有矿权纠纷、和当地政府的关系等。
三是阳光私募信托。记者注意到,阳光私募类信托产品是浮动收益,每个月、每个星期都有净值变化,在每个月的固定期限内可以开放赎回。基于此类信托产品的特性,专家认为,投资者在购买的时候,更多的是选择投资顾问的能力,除了金融市场的波动风险以外,还有私募操盘手的操作风险,即便在市场状况很好的情况下,也还是有风险的。
Ⅲ 信托理财产品不能如期兑付怎么办
您的担心是有道理的。2014年是信托产品兑付的高峰期,很多信托产品将到期兑付,如果不能到期兑付还本付息,很多投资者将蒙受损失。
但是,您要知道,信托行业有“刚性兑付”的行业潜规则,同银行理财类似。如果产品在运行出现问题,一般情况是信托公司利用自有资金先对投资者还本付息,然后再根据信托合同找融资方追偿,事情到这里基本上能结束,投资者的利益会率先得到有效保护。
更可怕的事情是,信托公司没有那么多自有资金来对产品进行兑付,这就会出现系统性风险,但是这个风险的发生概率小之又小,国家政府也不会袖手旁观!
所以,您在购买产品时要慎重,不要一味追求高收益,风险的把控还是必须放在第一位。
Ⅳ 中融信托出现过不能兑付的信托产品吗
没有,中融信托出过信托第一例拍卖对付的案例,是青岛凯悦案例。
当时信托存续到期之后,资金没有到位,中荣信托用自有资金对付后,再对抵押物进行拍卖的,保证了兑付。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前身为哈尔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成立于1987年。
2002 年5 月中国人民银行作出《关于哈尔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重新登记有关事项的批复》(银复[2002]139 号),准予公司重新登记并批准更名为中融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中融信托通过与国有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等银行机构合作,利用银行在业务渠道、投资范围、风险控制方面的优势,参与信贷资产转让、证券二级市场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等多种产品为客户提供低风险的稳定回报。
(4)信托产品不允许国债期货扩展阅读:
信托宗旨
中融信托秉承“受人之托、代客理财”的信托宗旨,积极开拓信托业务,形成了一套安全、有效的管理机制。
建立了业务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拥有一支具有成熟投资理念和丰富经验的专业团队,公司骨干业务团队具有在国内金融市场从事证券、期货等金融产品的具体操作经验,在有价证券、金融衍生产品、房地产投资、风险投资等领域均有丰富经验。
形成了公司发展的中坚力量。管理的专业化和服务的个性化,使得中融信托的资产管理能力获得了客户的高度认可,赢得了良好的市场声誉。
截止到2008年3月底,累计发行资金信托项目已超过700个,受托管理规模810余亿元,各项经营指标名列行业前茅。
Ⅳ 信托公司在推介信托产品的时,不可以采用什么方式
不合规的方式都不行
Ⅵ 信托产品有到期不能兑付的吗
2001年新信托法公布以来,客户这端还没有出现过不能兑付的风险。项目出现风险信托公司会兜底,不然他的信誉业务就要受限。信托牌照和银行牌照一样现在很难批什么是信托公司?信托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由银监会非银司监管,最低注册资金 3 亿人民币。目前国内有 62 家信托公司,股东多数为地方政府和大型央企国企。信托公司有义务保证客户本金和收益的投资安全。、信托公司的风险控制手段有哪些?抵押、质押、担保、强制公证等。信托公司会要求融资方将本公司的资产或股权质押或抵押给信托公司,以保障投资者的收益,同时要求相关的公司或公司的责任人承担担保责任,并且对借款合同、质押合同、担保合同进行强制公证。几种风险控制手段都是对投资者未来的收益的保障。、固定收益信托产品由谁监管?固定收益信托产品由信托公司发起设立并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的。信托公司由中国银监会非银司监管。信托业一法三规:《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
Ⅶ 资金信托新规意思是不允许机构投资者投资了吗
《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对投资人准入条件、数量、渠道等都做出了明确要求。准入条件在沿袭资管新规要求基础上,增添包括养老金等社会公益基金、QFII/RQFII、资管产品在内三类合格投资者,并要求资管产品要求穿透识别但不合并计算人数。
对于数量限制,在遵守资管新规200人限制同时,也保留300万以上投资者不计数量规定。获客渠道上,新规明确要求限于六大持牌金融机构且需向信托公司提供客户信息。
通过《办法》不难看出,本次办法对于投资者人数规定更加严格,将信托产品属性坚决定位为私募性质,否定了信托公司发展公募业务的可能性。而对于资本实力较弱或一直以非标融资为主、业务发展模式单一的信托公司将面临较为迫切的资本补充和业务结构调整压力。
机构投资者一向是信托产品的重要的委托人,不会存在不允许投资的情况!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更多信托理财咨询可以私信于我!
Ⅷ 请教一个关于信托的问题,信托公司为什么不能保本保息
这么说吧,信托公司已经按照步骤做好了很多工作,但是就是考虑到不可抗力因素,假如在2006年在汶川建个房子,人家什么手续都合法,结果2年后地震了,房子也没了,这就是风险,但是发生地震的可能性想必你也可以算出来,还有就是战乱,海啸等等。
Ⅸ 信托产品的监管问题
(一)监管理念与监管能力不对称
从各类监管机构制定的一系列监管办法来看,监管层几乎都是想把资本监管、监管者检查和市场约束三大支柱有机统一起来,但没有找到有效的方法和技术。这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没有把监管收费与上述资本监管、监管者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有机结合起来。例如,银监会对信托投资公司和银行收取监管费都是以资本金规模和资产规模的标准分级进行的。这就与风险经济资本、股东价值最大化、风险调整后利润的理念及其以三者统一为基础的业绩考核相距甚远,不能把外部监管和约束与内部自觉有机结合起来,背离了平衡金融产品交易的风险与效率的初衷。
二是各类监管机构虽然都建立了以资本监管为核心的风险监管手段和方法,但对风险金融资产负债的计量不仅限于自身的监管领域,而且没有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缺少一个完整统一的金融工具会计处理体系。这就使得许多交叉性金融工具的风险没有会计信息的充分披露予以控制。以德隆集团暴露的风险案例为例,其控制的某一商业银行有一笔20年的国债投资,根据银监会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其风险权重为0。这笔看似安全的投资却被其控制的托管证券公司当作自营资产多次挪用回购,用于信托资金兑付和二级市场股票投资等。但在证监会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管体系中,其未逾期时,折扣比例也为0。其风险多次被放大,而监管部门直到德隆系统风险爆发后才知道。
三是对创新与违规难以识别。监管人员对交叉性金融工具的交易环节和规则缺乏了解,加上有关法律政策的缺失,各管一段,对其风险因素难以评估,确实也难以准确识别和评估交叉性金融工具的利弊,在问责制下,只好先限制再说,如对信托财产权200份的限制,对信托产品的报批制。
(二)分业监管与协调监管的矛盾
这首先表现在各自监管的依据不一样,导致监管套利和飞地。如在MBO收购中,一些信托投资公司接受委托人的委托,直接出面收购上市公司股权,而这些资金来源于银行贷款或者国债回购资金。依据《贷款通则》是不能投资股权的。而信托投资公司依据《信托法》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难以审查资金的合法来源,只能以委托人的声明表示资金来源合法。再有,按照证监会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应该披露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但信托公司依据《信托法》,要为委托人保密,拒绝披露。
其次,对同样是理财产品,监管标准不一样,造成不公平竞争。如对信托投资公司以委托代理方式进行的理财产品要求规范为信托产品,而对保险公司的投资理财产品、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券商的理财产品却默许以委托代理方式进行,或者都以信托方式进行,但限制性条件很不相同。再次是法规缺失,监管失察。我国本来就没有金融控股公司相关的法规安排,银行、证券、保险三个部门对事实上存在的金融控股公司又缺乏有针对性的监管制度安排,对其利用交叉性金融工具引起的不正当交易风险难以察觉。最典型的如德隆系的金新信托投资公司,利用多种手段,吸收了200亿元资金投资于自己控制的上市公司。
(三)没有找到符合信托产品规律和法律特征的监管方法
现行的分业监管体制,对应不同的监管部门,不同的监管机构对不同专业的核心业务有不同的监管要求、风险甄别方式和风险管理手段。例如对银行是以资本充足率、对保险是以偿付能力、对证券是以净资本、对基金公司是以净值为最基本的风险监管手段、风险甄别方式,并且以此进行分类监管。由于信托投资公司不能经营负债业务,信托产品不同于债权和股权类金融产品,其独特的法律特征决定不能以上述任何一种监管方式作为基本的风险监管手段。
银监会在2005年的《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暂行办法》中作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以资本充足率、信托报酬收益率、加权平均预计收益率、加权平均实际收益率作为信托投资公司和信托产品的基本监管方法。
但对上述监管指标的内涵和外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而且这些监管指标还不足以揭示信托投资公司发行的信托产品风险。例如资本充足率,因为信托产品不是负债产品,也不是标准化产品,信托投资公司又不能经营负债业务,况且,不能充分揭示哪些信托产品出现的风险应该由信托投资公司的资本金或者收入赔偿,也就没有把信托资产按风险权重计人总风险加权资产,因此无法判断信托投资公司的资本充足率以多少为宜。信托报酬收益率顶多说明信托投资公司的收入来源是以信托业务还是以自营业务为主业。
加权平均预计收益率与加权实际收益率的比较也不能说明信托业务的风险状况,因为预计收益率不是保底收益率,不具有法律效力,况且许多信托产品不是以某一金融产品作为标的,例如受益权信托、表决权信托之类的权利信托、保管箱业务。
(四)不能有效权衡监管目标函数:金融稳定与金融风险
央行与银监会的监管目标既有一致性,又有分工和交叉的地方。监管目标一致在于防范和化解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不过央行主要是从更宏观的角度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风险,维护金融稳定,银监会主要是从操作上防范和化解所监管行业的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但是,央行与银监会和其他监管机构对于防范和化解风险方面有许多交叉的地方,由于掌握的信息不一样、判断的标准不一样、部门利益不一致等原因,这很容易导致有效监管的冲突和形成空白地带,出现监管套利现象。例如,要判断某一交叉性金融工具是否危及机构稳定,是否需要央行救助,就需;要判断该金融工具风险的根源和传导机制以及风隆 程度,就需要协调各类监管部门。而协调的基础是认识一致和利益冲突的权衡一致以及权威。
Ⅹ 为什么信托法明明规定信托产品最低期限一年,但是实际
这要看产品类型。信托公司有一类产品叫做现金管理类,主动管理型信托产品。这类产品灵活性高。期限低于一年。能发这种类型产品的信托公司,说明其管理能力也是非常强的。不然也不一定能管理好这种现金类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