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债期货因法定节假日未交易
A. 中期国债期货合约为何最后交易日要设在第二个星期五
国债期货最后交易日一般根据各国期货交易所的惯例而定,欧美期货交易所是在交割月份的中上旬,芝加哥商业交易所,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东京证券交易所等是定在交割月份的下旬。而我国由于资金市场在季末容易出现异常波动,为了避开这个时期,保证国债交割安全和顺畅,定在到期月份的第二个周五。
B. 国债期货3.27事件是怎么回事啊
1993年开始的国债期货交易风波,主要是指的3.27风波国债进入期货市场的始作俑者是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当时来说,股票市场是非常冷清的,绝大多数地方都还没有开设证券交易,交易的保证金也要求很高,一般至少5万元,多那个时候的人来说,无异于天文数值。而有钱的人还都沉在商品市场,对股票市场的风险是绝对害怕的,所以要改变冷清的状态,创新品种就是活跃市场的最好办法。
1992年底,12个品种的国债标准期货合约被隆重推出,1993年上市交易。随后,北京商品交易所和武汉证券交易中心等十几家交易所也相继推出了国债期货。国债期货如雨后春笋一下遍布主要的期货交易中心。当时国债期货走向火爆的因素主要有两个:一是1994年初,一些券商钻实际利率比国债利率高的空子,违规超计划卖出非实物国债,以套用社会资金牟利。当国务院宣布查处这类券商时,他们为了补足计划外卖出的这部分非实物券,纷纷买入流散在社会上的实物券,使国债现货市场人为制造出供小于求的局面。二是为了配合新国债发行,财政部根据当时物价水平较高的客观情况,对1992年3年期和5 年期利率比较低的券种实行保值补贴。一时间,国库券炙手可热。
当时,国债期货开户保证金只要1 万元,每手保证金只要500元,浮盈还可以再开新仓;一些散户满仓带透支,一路死多头,由几万元翻到几十万元,再由几十万元翻到几百万元,那狂热绝不亚于一场豪赌,赌成了就是“王”,赌输了那就另当别论了。
随着国债期货虚盘毫无节制的扩大,市场在进入1994年下半年以后,已逐渐沦为超级主力机构堆砌巨资互相抗衡以图投机暴利的赌场。1995年初,市场盛传“财政部将对‘3.27'国债加息”的消息。从2月初起,当时赫赫有名的上海万国证券公司和辽宁国发股份有限公司因对保值贴补率和贴息的错误预估,联手对“3.27"品种在148元左右的交易部位大量抛空,企图操纵市场。2月23日,辽国发及其操纵的几家公司通过无锡国泰期货经纪公司大笔抛空无效,又提前得知“贴息”的确切消息后,率先空翻多。这一行为再加上原本就做多的各种机构的推波助澜,导致期价自148.50飙升,最高至151.98。
后知后觉的万国证券当即处于全面被套牢状态,且由于持仓过大,一旦平仓会引发价格更加飞涨,其亏损将达几十亿元,足以使整个公司烟消云灭。为扭转局面,其主要负责人授意恶意透支,超限量砸盘,造成收市前8分钟,700万手(需保证金14亿元)巨单将价格暴挫至147.50。不少多头也于瞬间由“巨额浮盈”转眼变成“亏损爆仓”,市场一片混乱。
“3.27”事件从此震惊中外。当晚,上海证交所即发布公告,以某会员蓄意违规为由,决定尾市8分钟所有成交无效。紧接着证监会和财政部就发布《国债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其后又出台了《关于加强国债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的紧急通知》、《关于落实国债期货交易保证金规定的紧急通知》、《关于要求各国债期货交易场所进一步加强风险管理的通知》等一系列通知。
然而,这一系列通知虽然都具有震慑力的权威性,但并不能在短期内改变上海证交所的风险控制机制。而且因为对万国违规的查处进展缓慢,令个别投机商暗藏侥幸之心,所以违规操作层出不穷。终于,在1995年5月,当“3.19"国库券借保值贴补率的上升连封停板,当“辽国发”及其联手机构仍然违规打压时,管理层忍无可忍了。5月18日证监会《关于暂停国债期货交易试点的紧急通知》的发布,宣布暂停国债期货交易试点。金融期货从此被勒令关张。
C. 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有什么注意事项
时隔十八年,国债期货再度回归中国期货市 时隔十八年,国债期货再度回归中国期货市场。但是对于普通投资者而言,国债期货更像一个全新的概念,那么有一些误区,投资者应该注意。 误区一:认为国债期货交易时间与现货市场一致 我国国债期货与现货市场的交易时间并非完全一致。国债期货的交易时间为:交易日的9:15~11:30(第一节)和13:00~15:15(第二节),最后交易日的9:15~11:30。然而一般来说,我国交易所债券市场的交易时间为9:30~11:30,13:00~15:00;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时间为9:00~12:00,13:30~16:30。 误区二:认为国债期货的当日结算价就是收盘价 国债期货的当日结算价是指合约最后一小时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加权的平均价,计算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 国债期货的收盘价是指合约当日的最后一笔成交价格。 误区三:认为国债期货的最后交易日在月末 从我国国情上看,由于我国资金市场在季末容易出现异常波动,为了避开每季度下旬这一时期,保证国债期货交割的安全和顺畅,国债期货的最后交易日定于合约到期月份的第二个星期五。 误区四:认为国债期货类似于股指期货采用现金交割 国债期货采用实物交割的方式进行交割,当合约到期进行实物交割时,可用于交割的债券包括一系列符合条件的国债品种,其票面利率、到期时间等各不相同。可交割国债和名义标准券之间的价格通过一个转换比例进行换算,这个比例就是通常所说的转换因子,类似于商品期货交割时的升贴水概念。 误区五:认为国债期货保证金低,更加适合散户参与 表面上看,与股指期货相比,国债期货交易的门槛并不高,不过投资者需要满足适当性制度的要求。通俗地说,投资者要想参与国债期货交易,不仅要有50万元开户门槛,还必须通过相关的资格测试,也就是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此外,由于国债期货价格波动远小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主要功能在于提供一种风险管理工具,因此对于通常进行趋势投资的散户来说,国债期货并不特别合适。 误区六:认为国债期货开仓后无需每日盯盘 在股票市场上,投资者在购买股票后,一般情况下不需要时刻盯着盘面,甚至可以长期持有。但是,投资者在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时,需要有足够时间盯盘。 由于国债期货采取保证金交易制度,保证金比例较低,既放大了盈利也放大了亏损,一旦行情不利,投资者面临的风险相当大。
D. 国债期货的判断题,求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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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中国国债期货交割日遇节假日怎么办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交割细则(2015年7月1日起实施) (2013年8月30日实施2015年7月1日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以下简称本合约)交割行为,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实施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合约采用实物交割方式。
第三条 交易所、会员、客户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 交割涉及的国债托管业务由国债托管机构依其规则及相关规定办理。
前款所称国债托管机构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
第二章 可交割国债
第五条 本合约的可交割国债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在境内发行的记账式国债;
(二)同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三)固定利率且定期付息;
(四)合约到期月份首日剩余期限为4至7年;
(五)符合国债转托管的相关规定;
(六)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本合约的交割单位为面值100万元人民币的国债。每交割单位的国债仅限于同一国债托管机构托管的同一国债。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托管的国债分别计算。
第七条 本合约的可交割国债及其转换因子数值由交易所确定并向市场公布。
第三章 交割流程
第八条 本合约进入交割月份后至最后交易日之前,由卖方主动提出交割申报,并由交易所组织匹配双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交割。合约最后交易日收市后的未平仓部分按照交易所的规定进入交割。
客户参与交割视为授权交易所委托相关国债托管机构对其申报账户内的对应国债进行划转处理。
第九条 最后交易日之前申请交割的,当日收市后,交易所按照客户在同一会员的申报交割数量和持仓量的较小值确定有效申报交割数量。所有卖方有效申报交割数量进入交割。
交易所按照“申报意向优先,持仓日最久优先,相同持仓日按比例分配”的原则确定进入交割的买方持仓。买方有效申报交割数量大于卖方有效申报交割数量的,按照买方会员意向申报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进入交割的买方持仓,未进入交割的意向申报失效。
所有进入交割的买方和卖方持仓从客户的交割月份合约持仓中扣除。
第十条 最后交易日之前申请交割的,客户通过会员进行交割申报,会员应当在当日14:00前向交易所申报交割意向。
卖方申报意向内容应当包括可交割国债名称、数量以及国债托管账户等信息。
买方申报意向内容应当包括交割数量和国债托管账户等信息。买方以在中国结算开立的账户接收交割国债的,应当同时申报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的账户。
会员应当确保申请交割的客户具备交割履约能力。
第十一条 最后交易日收市后,同一客户号的双向持仓对冲平仓,平仓价格为该合约的交割结算价,同一客户号的净持仓进入交割。
第十二条 客户持仓进入交割的,其交割在随后的连续三个交易日内完成,依次为第一、第二、第三交割日。
(一)第一交割日为申报交割信息和交券日。
1.申报交割信息。最后交易日之前未进行交割申报但被交易所确定进入交割的买方持仓,会员应当在当日11:30前向交易所申报该买方的国债托管账户。最后交易日进入交割的,会员应当在当日11:30前向交易所申报其买方客户的国债托管账户和卖方客户的可交割国债名称、数量以及国债托管账户等信息。
买方客户以在中国结算开立的账户接收交割国债的,应当同时申报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的账户。
2.卖方交券。卖方客户应当确保申报账户内有符合要求的可交割国债,交易所划转成功后视为卖方完成交券。
(二)第二交割日为配对缴款日。
1.交易所根据同国债托管机构优先原则,采用最小配对数方法进行交割配对,并于当日11:30前将配对结果和应当缴纳的交割货款通知相关会员。
2.当日结算时,交易所从结算会员结算准备金中划转交割货款。
(三)第三交割日为收券日。
交易所将可交割国债划转至买方客户申报的国债托管账户。
第十三条 因市场出现异常情况等原因导致交割无法正常进行的,交易所有权对交割流程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卖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如数交付可交割国债或者买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如数缴纳交割货款的,可以采取差额补偿的方式了结未平仓合约。
第十五条 一方进行差额补偿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通过交易所向对方支付补偿金,并向交易所支付差额补偿部分合约价值1%的惩罚性违约金。
(一)补偿金
1.卖方进行差额补偿的,应当支付差额补偿部分合约价值1%的补偿金;若基准国债价格大于交割结算价与转换因子乘积的,卖方还应当按照以下计算公式继续支付差额补偿金:
差额补偿金=差额补偿部分合约数量×(基准国债价格-交割结算价×转换因子)×(合约面值/100元)
2.买方进行差额补偿的,应当支付差额补偿部分合约价值1%的补偿金;若交割结算价与转换因子乘积大于基准国债价格的,买方还应当按照以下计算公式继续支付差额补偿金:
差额补偿金=差额补偿部分合约数量×(交割结算价×转换因子-基准国债价格)×(合约面值/100元)
差额补偿后,交易所向卖方退还已交付的国债。
(二)基准国债
最后交易日之前申请交割的,以卖方申报的国债作为基准国债;最后交易日进入交割的,以该合约交割量最大的国债作为基准国债。
按照上述方式无法确定基准国债的,交易所有权指定基准国债。
(三)基准国债价格
基准国债价格以交易所认定的机构发布的估值数据为准。
最后交易日之前申请交割的,以卖方交割申报当日该基准国债的估值作为基准国债价格;最后交易日进入交割的,以最后交易日该基准国债的估值作为基准国债价格。
交易所有权对基准国债价格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双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如数交付可交割国债或者交割货款的,交易所向双方分别收取相应合约价值2%的惩罚性违约金。
第四章 交割结算
第十七条 本合约最后交易日之前的交割结算价为卖方交割申报当日的结算价,最后交易日的交割结算价为该合约最后交易日全部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计算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
合约最后交易日无成交的,交割结算价计算公式为:交割结算价=该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基准合约当日结算价-基准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其中,基准合约为当日有成交的离交割月份最近的合约。根据本公式计算出的交割结算价超出合约涨跌停板价格的,取涨跌停板价格作为交割结算价。
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交割结算价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交割货款以交割结算价为基础进行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交割货款=交割数量×(交割结算价×转换因子+应计利息)×(合约面值/100元)
其中,应计利息为该可交割国债上一付息日至第二交割日的利息。
第十九条 本合约的交割手续费标准为每手5元,交易所有权对交割手续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交割涉及的国债过户费等费用按照国债托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发生跨国债托管机构交割过户的,由买方承担转托管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合约价值的计算公式为:合约价值=交割结算价×(合约面值/100元)。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交易所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
F. 国债期货是怎样交割的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国债期货交割业务指南》 (2015年7月1日实施 2017年4月1日第一次修订)中相关条款对国债期货交割进行了规定:
自交割月份之前的二个交易日起至最后交易日之前一个交易日,每日收市后,同一交易编码的交割月份合约双向持仓对冲平仓,平仓价格为该合约前一交易日的结算价。对冲平仓结果不计入当日结算价的计算。交易所对对冲平仓按成交收取手续费。
国债期货整个交割流程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合约进入交割月份后至最后交易日之前,由卖方主动提出交割申报,并由交易所组织匹配双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交割;第二阶段,最后交易日收市后,同一客户号的双向持仓对冲平仓,未平仓部分按照交易所的规定进入交割。
国债期货交割模式分为一般模式和券款对付模式(以下简称“DVP”),进行DVP模式交割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配对双方均以中央结算开立的国债托管账户参与交割;
(2)配对双方参与交割的国债托管账户不为同一账户;
(3)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客户持仓进入交割后,其交割在随后的连续三个交易日内完成,依次为第一、第二、第三交割日。
(一) 最后交易日之前交割的具体流程
1、意向申报日
(1)最后交易日之前申请交割的,客户通过会员进行交割申报,会员应当在当日9:15-15:15向交易所申报交割意向。结算会员可以授权交易会员为客户向交易所申报交割意向,结算会员应提前办理书面授权,并报交易所备案。授权书应包含授权交易会员为客户向交易所申报交割意向内容。
(2)卖方客户通过会员主动进行交割申报:会员可在9:15-15:15通过会员服务系统向交易所申报客户的可交割国债名称、数量以及交券的国债托管账户等信息。
(3)买方客户通过会员进行交割申报:会员可在9:15-15:15通过会员服务系统向交易所申报客户的交割数量和收券的国债托管账户等信息,但不能申报待接收国债的券种。买方在同一会员处每个交易日仅能申报一条交割意向。买方以在中国结算开立的国债托管账户接收交割国债的,应当同时申报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的账户。
(4)每日收市后,同一交易编码的交割月份合约双向持仓对冲平仓,平仓价格为该合约前一交易日的结算价。对冲平仓结果不计入当日结算价的计算。
(5)交易所确定进入交割的买卖方:当日结算时,交易所先按照客户在同一会员的申报交割数量的总量和持仓量的较小值确定有效申报交割数量,所有卖方有效申报交割数量进入交割。交易所按照“申报意向优先,持仓日最久优先,相同持仓日按比例分配”的原则确定进入交割的买方持仓。买方有效申报交割数量大于卖方有效申报交割数量的,按照买方意向申报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进入交割的买方持仓,未进入交割的意向申报失效。当日未进行交割申报但被交易所确定进入交割的买方持仓,交易所根据卖方交券的国债托管账户,按照同国债托管机构优先原则在该买方客户事先申报的国债托管账户中指定收券账户。
(6)交割配对:交易所根据同国债托管机构优先原则,采用最小配对数方法进行交割配对,并于当日收市后通过会员服务系统将配对结果和买方客户应当缴纳的交割货款通知会员。
(7)手续费:交易所在结算时对进入交割的买卖方客户扣划交割手续费。
(8)发送待划券信息:卖方以中国结算的国债托管账户交券的,交易所在当日结算后,将卖方客户的待划券信息通过中国结算转发给相应的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
2、第一交割日
(1)以一般模式进行交割的,当日为卖方交券日:交易所将过户指令发送给托管机构。卖方以中央结算的国债托管账户交券的,应当按照中央结算的相关规定,在中央结算当日日终前通过中央结算的业务系统对过户指令进行确认;卖方以中国结算账户交券的,中国结算于日终结算时处理过户指令。划券不成功的,交易所于第二交割日进行差额补偿处置。
(2)以DVP模式进行交割的,当日无操作。
3、第二交割日
(1)以一般模式进行交割的,当日为缴款日:当日结算时,交易所从买方结算会员结算准备金中扣划交割货款至卖方结算会员结算准备金,同时释放买方和卖方交割持仓占用的保证金至结算准备金。若发生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交易所向国债托管机构发送转托管指令,进行国债转托管,由买方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转托管费。转托管费由交易所在当日日终结算时扣划,统一收取后划付给国债托管机构。参与国债期货交割的双方需要缴纳过户费,由交易所在当日日终结算时扣划,统一收取后划付给国债托管机构。
(2)以DVP模式进行交割的,当日为券款对付日:交易所向中央结算传输指令,卖方和买方客户根据交割配对结果,按照中央结算的有关规定进行券款对付。DVP交割失败的,交易所于第三交割日进行差额补偿处置。
4、第三交割日
(1)以一般模式进行交割的,当日为买方收券日:交易所将过户指令发送给托管机构。中央结算于当日日终前处理过户指令;中国结算于当日日终结算时处理过户指令。由于买方客户国债托管账户原因导致划券不成功的,相应国债暂存在交易所的国债托管账户中,买方客户可以重新申报接券的国债托管账户。
(2)以DVP模式进行交割的,当日结算时,交易所释放进入交割的持仓占用的保证金。参与国债期货交割的双方需要缴纳过户费,由交易所在当日日终结算时扣划,统一收取后划付给国债托管机构。
(二)最后交易日进入交割的具体流程
1、最后交易日
(1)对冲平仓:最后交易日收市后,同一客户号的双向持仓按前一交易日结算价进行对冲平仓,同一客户的不同交易属性账户(投机、套利、套保)多空持仓不进行对冲。
(2)申报交割信息:最后交易日进入交割的,会员应当在最后交易日15:15前向交易所申报其买方客户收券的国债托管账户和卖方客户的可交割国债名称、数量以及交券的国债托管账户等信息。买方客户以在中国结算开立的账户收券的,应当同时提供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的账户。结算会员为自身代理的客户向交易所申报交割信息,交易会员代理的客户由交易会员直接向交易所申报交割信息。
最后交易日进入交割的,会员未在规定时间内为其买方客户申报交割信息的,交易所根据卖方交券的国债托管账户,按照同国债托管机构优先原则在该买方客户事先申报的国债托管账户中指定收券账户;会员未在规定时间内为其卖方客户申报交割信息的,视为卖方客户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如数交付可交割国债。
(3)交割配对:交易所根据同国债托管机构优先原则,采用最小配对数方法进行交割配对,并于当日收市后通过会员服务系统将配对结果和买方客户应当缴纳的交割货款通知会员。
(4)手续费:当日结算时,交易所对对冲平仓按成交收取手续费,对进入交割的买卖方收取交割手续费。
(5)发送待划券信息:交易所在当日结算后,将卖方客户的待划券信息通过中国结算转发给相应的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
2、第一交割日、第二交割日和第三交割日
本阶段第一交割日、第二交割日和第三交割日的操作与第一阶段的流程相同。
G. 国债期货“327事件”的来龙去脉
327是一个国债的产品,兑付办法是票面利率8%加保值贴息。由于保值贴息的不确定性,决定了该产品在期货市场上有一定的投机价值,成为了当年最为热门的炒作素材,而由此引发的327案,,民间则将2月23日称为中国证券史上最黑暗的一天。(解释:327是国债代号,并不是案发当日,出事的那天是95年的2.23)
事件发展经过
1995年时,国家宏观调控提出三年内大幅降低通货膨胀率的措施,到94年底、95年初的时段,通胀率已经被控下调了2.5%左右。众所周知的是,在91~94中国通胀率一直居高不下的这三年里,保值贴息率一直在7~8%的水平上。根据这些数据,时任万国证券总经理,有中国证券教父之称的管金生的预测,327国债的保值贴息率不可能上调,即使不下降,也应维持在8%的水平。按照这一计算,327国债将以132元的价格兑付。因此当市价在147~148元波动的时候,万国证券联合辽宁国发集团,成为了市场空头主力。
而另外一边,当时的中国经济开发有限公司,隶属于财政部,有理由认为,它当时已经知道财政部将上调保值贴息率。因此,中经开成为了多头主力。
1995年2月23日,财政部发布公告称,327国债将按148.50元兑付,空头判断彻底错误。当日,中经开率领多方借利好大肆买入,将价格推到了151.98元。随后辽国发的高岭、高原兄弟在形势对空头及其不利的情况下由空翻多,将其50万口做空单迅速平仓,反手买入50万口做多,327国债在1分钟内涨了2元。这对于万国证券意味着一个沉重打击——60亿人民币的巨额亏损。管金生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在收盘前八分钟时,做出避免巨额亏损的疯狂举措:大举透支卖出国债期货,做空国债。下午四点二十二,在手头并没有足够保证金的前提下,空方突然发难,先以50万口把价位从151.30元轰到150元,然后把价位打到148元,最后一个730万口的巨大卖单把价位打到147.40元。而这笔730万口卖单面值1460亿元。当日开盘的多方全部爆仓,并且由于时间仓促,多方根本没有来得及有所反应,使得这次激烈的多空绞杀终于以万国证券盈利而告终。而另一方面,以中经开为代表的多头,则出现了约40亿元的巨额亏损。
2月23日晚上十点,上交所在经过紧急会议后宣布:23日16时22分13秒之后的所有交易是异常的无效的,经过此调整当日国债成交额为5400亿元,当日327品种的收盘价为违规前最后签订的一笔交易价格151.30元。这也就是说当日收盘前8分钟内多头的所有卖单无效,327产品兑付价由会员协议确定。上交所的这一决定,使万国证券的尾盘操作收获瞬间化为泡影。万国亏损56亿人民币,濒临破产。
2月24日,上交所发出《关于加强国债期货交易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就国债期货交易的监管问题作出六项规定,,即1、从2月24日起,对国债期货交易实行涨跌停板制度,2、严格加强最高持仓合约限额的管理工作,3、切实建立客户持仓限额的规定,4、严禁会员公司之间相互借用仓位,5、对持仓限额使用结构实行控制;6、严格国债期货资金使用管理。同时,为了维持市场稳定,开办了协议平仓专场。
H. 中国的国债期货何时出现,又何时消失。为什么
1993年10月2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向社会公众开放国债期货交易,到1995年2月27日开始休市,并组织协议平仓,最后1995年5月18日,中国证监会经国务院同意,暂停国债期货交易试点。
原因:
1. 国债现券的规模较小,而市场资金在保证金制度的杠杆作用下能够无限增大,就在这种钱与券的比例相差悬殊的情况下,容易发生“逼空”现象。其中发生了令人震惊的“327”事件和“319”事件。
2. 未形成市场化的利率机制。
3. 交易所在国债期货的管理上存在着漏洞。
4. 市场参与者风险意识淡薄。
5. 信息披露不规范。
I. 国债期货交易规则是怎样的
一、上市交易时间
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自2013年9月6日(星期五)起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合约和挂盘基准价
5年期国债期货首批上市合约为2013年12月(TF1312)、2014年3月(TF1403)和2014年6月(TF1406)。各合约挂盘基准价由交易所在合约上市交易前一交易日公布。
三、可交割国债和转换因子
5年期国债期货各合约的可交割国债和转换因子由交易所在合约上市交易前公布。
四、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幅度
为从严控制上市初期市场风险,5年期国债期货各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暂定为合约价值的3%,交割月份前一个月中旬的前一交易日结算时起,交易保证金暂定为合约价值的4%,交割月份前一个月下旬的前一交易日结算时起,交易保证金暂定为合约价值的5%。上市首日各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为挂盘基准价的±4%。
五、相关费用
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的手续费标准暂定为每手3元,交割手续费标准为每手5元。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运行情况对手续费标准进行调整。
(9)国债期货因法定节假日未交易扩展阅读
一、国债期货市场和股票市场在基础参与者、运行方式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
国债期货市场参与主体与现货市场的参与主体密切相关,主要是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法人投资者等类型投资者,与股票市场的参与主体有较大区别。另外,国债期货专业性强、技术门槛较高,我国实施严格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中小散户参与有限。
二、国债期货更适合机构投资者参与
从国债期货的价格变动特点和产品风险属性看,国债期货价格波动率小,例如,近期市场5年期国债和7年期国债价格最大日波动幅度均远低于2%。因此,更适合机构投资者参与。
三、国债期货以国债现货为基础,其价格最终由现货市场决定
影响股市因素较为复杂,既是经济运行状况的反映,同时也受到资金供求、投资者心理预期等多重因素的综合影响。国债期货上市不会改变这些因素,因此也不会影响股市的政策预期和基本走势。国际市场实证也表明,上市国债期货对股市的正常运行和走势影响不大。
四、国债期货专业性强,波动小,上市初期参与者规模有限
从沪深300股指期货市场实践看,市场运行3年多时间,成交较为活跃,但市场存量保证金规模仅200亿元左右;与股指期货相比,国债期货专业性强,波动小,上市初期参与者规模有限,机构投资者参与需要一个过程,保证金规模可能比股指期货更低,不会明显分流股市资金,更不会加剧货币市场资金紧张。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国债期货
J. 关于1995年327国债期货事件问题
1,也就是148.5挂着一个大卖单,不要让价格超过148.5。受理失败是他的卖单被买走。
2,国债期货的付出,当国家其实有没有钱,价格上涨到超过148.5,IWC万国表的股本已经被消灭了。这时国家利用漏洞在晚上结算之前,急于出售,即通风,一直打下来的价格。
3,IWC万国表实际上操纵市场,扰乱了金融秩序。国家根本就付不起这么多保证金,但发布了大量空单的。
这是当一个赌徒输光用同样的心态,事情浑水摸鱼成为大鱼。如果国家不这样做,其实是一条胡同,因为了,顺带着把交易所和其他市场参与者是连在一起的,如果万不得已的良好方法,但也可能是能够留一口气。当然,这也与股市的早期,有显著差距,在监管制度和相关性。
此后,债券期货折,甚至商品期货陷入困境,中国的期货市场复苏。
但是这些东西也不能全怪IWC万国表,财政部也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以下财务经开部几乎看老千牌,但没有人去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