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罪期货外盘
Ⅰ 如何认定证券,期货领域非法经营罪
相同的职位来说,近年证券的薪水可能高些。去年以来股市行情不好,证券行业也不好做,好多都没有年终奖的,期货还好些。就发展来说期货相对来说还是有优势的,国债期货,白银期货,推出期权,期货行业将迎来发展的快速时期,目前所注册的期货人员不足3万人,相比证券银行差了好几个数量级别。
Ⅱ 香港外盘期货代理合法吗
在证监会官网可以查到的一般都是正规的。正规的就是合法的外盘期货公司。
Ⅲ 香港外盘期货代理政策是什么
你好,《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或者变相设立期货公司,经营期货业务”,如果行为人未经批准经营期货公司的业务,绝对是违法的。
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期货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期货经纪业务、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和资产管理业务。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非法经营期货是非法经营罪的一种情况。
Ⅳ 认定非法经营罪的几个问题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经营罪是1997年刑法在分解投机倒把罪的基础上形成的新增罪名。分解投机倒把罪、增设非法经营罪。单行刑法与刑法修正案相继对非法经营 进一步做出现定,司法解释不断丰富非法经营罪的“其他”行为方式的内容,形成非法 经营罪构成的繁复局面,导致非法经营罪认定的诸多困难。本文正基于此,根据相关立 法规定与司法解释对非法经营罪作进一步阐述,以求廓清非法经营罪的构成,并在司法实务中准确认定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之“堵截构成要件”
堵截构成要件,是大陆法系立法技术角度的要件分类形式,它指刑事立法制定的具有 堵塞拦截犯罪人逃漏法网功能的构成要件,表现形式包括“或者其他型”、“持有型” 、“最低要求型。作为严密型法分则条文的立法方法,堵截构成要件对完善我 国刑事立法较具实证意义。非法经营罪采取列举式与概括式并举的方法借以表现客观要 件内涵,存在基本构成与加重构成两个量刑幅度。换言之,在非法经营罪的客观要件上 ,成功运用了堵截构成要件的立法方式,表现为“或者其他型”。1997年刑法典采取的 是先列举非法经营行为的两种明确方式之后,次以“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 行为”概括罗列未尽的非法经营行为方式。1999年刑法修正案进一步增加“非法经营证 券、期货、保险业务情节严重的”作为第三种行为方式。
1997年刑法典第225条第1、2项规定非法经营两种行为的方式: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 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但司法实践中非法 经营方式情状各异,难以以列举式予以明确概括。因而,刑法第225条第4项设定了“堵 截构成要件”,即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这一概括性规定是为弥补上 述两项对非法经营行为的列举而设。刑法之所以作这一概括性的规定,是为了重点打击 前二类非法经营行为的同时,不使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人逃脱法网。
Ⅳ 非法经营罪
按相关法律规定,如果被定罪为非法经营刑事犯罪的,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五条非法经营罪期货总金43万
《刑法》第225条 非法经营罪
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萁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①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Ⅶ 期货非法经营罪怎么判
一、根据情节来确定量刑。
二、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具体的量刑是法院根据相关证据和事实作出的。
Ⅷ 股指期货非法经营罪主犯已经抓不了啊下面的受害者能不能退回款
你还想退款?作为客户,你也是参赌人员。别人开了个赌场,你进去参与赌博。你的投资和收益都是脏款,没罚你钱就不错了,要是数额巨大你也脱不了干系
Ⅸ 非法经营金银期货代理商是否犯罪
属于违法违规行为是一定的,至于是否构成犯罪要看情节轻重和具体的性质。
以下重点对地下黄金期货交易欺诈行为所涉及的非法经营罪和诈骗类犯罪(包括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和集资诈骗罪)问题进行分析。
(一)有关非法经营罪的定性
根据《刑法》第225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期货业务的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那么,地下黄金期货交易的欺诈行为能否归入“非法经营期货业务”的范围?从文义解释的角度,并不能完全予以否定。首先,从犯罪客体上看,“地下炒金”之所以被称之为“地下”,就在于其未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开展黄金期货交易活动,违反了有关组织经营期货交易的行政许可制度,侵犯了黄金期货市场管理制度和管理秩序,其行为符合非法经营罪的客体要件,也符合《刑法》第225条规定的“违反国家规定”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罪状表述。其次,从客观行为来看,非法经营黄金期货的组织者和参与者采取各种欺诈方法骗取投资客户资金,这种欺诈交易行为无疑也属于非法经营活动,应属于“非法经营期货业务”的范围。实践中,多数地下黄金期货交易市场以境外交易机构境内代理为幌子,要求投资者以外币形式存入保证金或汇入资金,从而担任“地下钱庄”的角色。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4条规定,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因此,有人主张,对地下金融期货交易案件的处理可以从违反国家对于外汇管理角度入手,认定地下金融期货交易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⑶
不过,应当看到,《刑法》第225条对“非法经营期货业务”的规定是立法机关追求大一统刑法典的无奈选择。可以说,非法经营罪本来是为了瓦解投机倒把罪这一“口袋罪”而设立,结果却变异为一个新的口袋罪。根据现行刑法、刑法修正案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已有十几种行为被认定为“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包括:非法买卖外汇,非法出版,非法经营电信业务,非法传销或变相传销,生产、销售添加“瘦肉精”的饲料,非法经营食盐业务,哄抬物价、牟取暴利行为,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经营业务,擅自发行、销售彩票等。一些地方的刑事判决更是在司法解释之外扩张了非法经营罪的内涵。如果一个罪名被指斥为“口袋罪”,可以囊括违法性质不同的行为,那就意味着其与罪刑法定原则、尊重保障人权的冲突。由于各类行为方式差别往往较大,危害性也不同,将非法经营期货业务与其它形态迥异的非法经营行为合用一个量刑标准,显得罪刑不相适应,同时,刑法中非法经营罪无单位犯罪规定,但实践中非法经营期货业务的多是单位,如果仅追究相关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则显然比较勉强,并使相关单位逃脱罪责。
从完善立法的角度,刑法宜将期货交易欺诈行为从非法经营罪中独立出来,单独设置新的罪名加以规制。许多国家对期货交易的刑事规制相当重视,所设定的期货交易欺诈犯罪类型有很多种,包括场外交易、私下对冲、交叉交易、办公室交易前台交易、连续交易和滚动交易、超量交易、不真实报告和记录、欺诈性误导交易、“强行平仓”骗取资金、巧禁止令、制造设施故障、虚拟交易等。⑷与国外刑事立法相比,我国刑法对诸如私下对冲等期货交易欺诈行为都没有规定为犯罪。借鉴国外刑事立法,建议在我国刑法中新增设一个“期货交易欺诈”的罪名,其罪状可表述为“在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中,欺诈期货投资者,情节严重的行为”。同时,删除《刑法》第181条规定的编造并传播影响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期货合约罪,将这些期货交易欺诈行为、《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71条所列的其他欺诈行为类型、以及私下对冲行为都归列入本罪的范围。设立期货交易欺诈罪之后,就可以将“非法经营期货业务”中的期货交易欺诈行为从非法经营罪中分离出来,避免非法经营罪进一步“口袋化”。
(二)有关诈骗类犯罪的定性
实践中,地下炒金公司或个人游离于政府监管之外,在其招揽客户、业务开展中往往存在种种欺诈因素,如虚构己方系外盘代理的身份,隐瞒交易风险夸大收益等。尽管司法机关大多将黄金期货交易欺诈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性,但并不能否定将其认定为诈骗类犯罪的可能。如前所述,“非法经营期货业务”包括期货交易欺诈行为,其与诈骗类犯罪在行为手段上都是“欺骗”性质。然而,地下金融期货交易存在欺诈因素与其行为构成诈骗犯罪属于两个层面的问题,不能仅仅因为行为具有欺诈因素就认定其构成诈骗犯罪。正如有学者指出,对生活、市场、投资和投机领域应分别适用不同的欺诈标准。在上述领域中,重点保护财产权的诈骗罪范围呈现出不断缩小的状态,即“生活与刑法同在、市场进诈骗退、投资抵触刑罚、有投机无诈骗”。⑸尤其是在投资领域,为了让投资市场保持博弈本性,刑法对欺诈行为的容忍度较高,对财产权实行弱保护,诈骗罪的适用范围相对萎缩;对于这种谋求超高回报的投机行为,法律更是不应注重保护其财产权,因为,既然参与者认识到了欺诈风险,在自身财产受损时,就不能成为诈骗罪的被害人。然而,这并不等于放弃交易秩序和市场规则的刑法保护,“地下炒金”属于法外投机,参与者被骗,对组织者虽不宜认定为诈骗罪,但必须针对其对黄金期货交易市场秩序的破坏予以刑事惩治。
因此,对于地下黄金期货交易欺诈行为来说,认定其构成诈骗类犯罪或非法经营罪的关键并非在于其行为方式,而在于其侵害的客体性质。在诈骗类犯罪中,诈骗罪的单一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而合同诈骗罪、金融诈骗罪的客体属于复杂客体,主要客体分别为金融市场秩序或金融管理制度,次要客体则为公私财产所有权;而非法经营罪的客体则为市场经济秩序。究竟将非法经营黄金期货行为认定为何罪,就要对刑法所重点保护的客体作出具体判断:(1)如果行为人没有擅自设立黄金期货交易机构,只是个人假借投资黄金期货的名义,骗取特定被害人的钱财,此种行为局限于生活领域,与黄金期货市场交易并无直接或间接联系,也未产生扰乱正常黄金期货市场秩序的影响,则刑法所保护的只是被害人的财产权,因而应认定为诈骗罪。(2)如果行为人在非法从事黄金期货交易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设立黄金期货交易机构,采取虚构网络交易平台等欺诈手段,骗取投资客户的钱款,符合诈骗类犯罪的构成要件,则可认定为合同诈骗罪或集资诈骗罪,此时,行为人所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被害人的财产权和正常的黄金期货交易市场秩序。(3)如果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而非意图非法占有,利用虚假的期货交易经纪人员、工作人员身份或虚构期货交易网络平台,在正规期货市场之外非法从事黄金期货交易,而投资人对此欺诈手法和虚拟规则并非完全不知情,而是存在概括性认识,且抱着“炒一把”、“博一博”的投机意图参与其中,与庄家对赌,形成互动。此时,刑法所要保护的客体不再是投资客户的财产权,而是正常的黄金期货交易市场秩序,对该类行为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而非诈骗类犯罪。
Ⅹ 非法经营罪的六个司法解释都是什么谢谢
1997年刑法颁布后,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一系列立法解释或刑法修正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颁布了相关的司法解释,对刑法第225条进一步补充,对“非法经营活动”作了进一步列举,主要包括:
1.《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1999年12月25日),对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行为也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非法生产、销售盐酸克罗仑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扰乱药品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涉及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牟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伪造、变造、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其他国家机关批准的林业证件构成犯罪的,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定罪处罚;但对于买卖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等经营许可证明,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颁发的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等公文、证件构成犯罪的,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定罪处罚;但是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对从事传销或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9.《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法经营国际或港澳台地区电信业务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对擅自经营国际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电信业务或涉及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牟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10.《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1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1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