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戶上證50期貨
㈠ 上證50股指期貨開戶流程
開戶需要符合哪些條件?
客戶應至少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有與進行期貨交易相適應的自有資金或者其他財產,能夠承擔期貨交易風險;
(3)有固定的住所;
(4)符合國家、行業的有關規定。
根據此前已經確定的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相關辦法,投資者如果想要趕上首批股指期貨開戶,須滿足多個條件。
首先,投資者開戶的資金門檻為50萬元。
其次,擬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的投資者需通過股指期貨知識測試。據了解,該測試將由中金所提供考題,期貨公司負責具體操作,合格分數線為80分。
第三,投資者必須具有累計10個交易日、20筆以上的股指期貨模擬交易成交記錄,或者最近三年內具有10筆以上的商品期貨交易成交記錄。
簡單而言,今後的期指交易參與者,除了機構以外,自然人可被稱作「三有」投資人, 即有錢和抗風險能力,有期指知識以及有實際交易經驗。
除以上三項硬性要求外,投資者還須進行一個反映其綜合情況的評估(中金所已下發到各期貨公司),投資者必須在綜合評估中拿到70分以上,才能算作「合格」。
對於存在不良誠信記錄的投資者,期貨公司將根據情況在該投資者綜合評估總分中扣減相應的分數,扣減分數不設上限。
按照相關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成為期貨經紀公司客戶:
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期貨交易所、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和期貨業協會的工作人員;證券、期貨市場禁止進入者;未能提供開戶證明文件的單位;中國證監會規定不得從事期貨交易的其他單位和個人。
---------------------------
開戶需要准備什麼材料?
股指期貨開戶需要提供以下資料:
(1)銀行卡復印件或者掃描件1份
(2)身份證掃描件(電子版)(如果是舊身份證,掃描正面;如果是新身份證,正反兩面都掃描)
(3)個人數碼大頭照(500萬以上像素,整體上身尺寸占整個照片比例的60%),簽合同時候的正面照。
(4)個人:客戶本人的身份證原件 客戶本人的銀行卡或者存摺。
(5)法人:營業執照(正本復印件,副本原件、復印件)、稅務登記證(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 原件、復印件)機構法定代表人身份證件原件或加蓋機構公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的《法人授權委託書》及開戶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原件、銀行開戶許可證 ,機構授權的指令下單人、資金調撥人、結算單確認人的身份證件原件。
---------------------------------------
開戶的具體程序?
(1)客戶提供有關文件、證明材料。
(2)期貨公司向客戶出具《風險揭示聲明書》和《期貨交易規則》,向客戶說明期貨交易的風險和期貨交易的基本規則。在准確理解《風險揭示聲明書》和《期貨交易規則》的基礎上,由客戶在《風險揭示聲明書》上簽字、蓋章。填寫客戶資信情況登記表和確定交易手續費。
(3)期貨經紀機構與客戶雙方共同簽署《客戶經紀合同書》,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系,正式形成合作關系。
(4)期貨經紀機構為客戶提供專門帳戶,供客戶從事期貨交易的資金往來,該帳戶與期貨經紀機構的自有資金帳戶必須分開。客戶必須在其帳戶上存有足額保證金後,方可下單。
㈡ 上證50etf期權開戶有何規定
第一條 個人投資者參與期權交易,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開戶時託管在其委託的期權經營機構的證券市值與資金賬戶可用余額(不含通過融資融券交易融入的證券和資金),合計不低於人民幣50萬元;
(二)指定交易在證券公司6個月以上並具備融資融券業務參與資格或者金融期貨交易經歷;或者在期貨公司開戶6個月以上並具有金融期貨交易經歷;
(三)具備期權基礎知識,通過本所認可的相關測試;
(四)具有本所認可的期權模擬交易經歷;
(五)具有相應的風險承受能力;
(六)無嚴重不良誠信記錄和法律、法規、規章及本所業務規則禁止或者限制從事期權交易的情形;
(七)本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個人投資者參與期權交易,應當通過期權經營機構組織的期權投資者適當性綜合評估(以下簡稱「綜合評估」)。
第二條 普通機構投資者參與期權交易,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開戶時託管在其委託的期權經營機構的證券市值與資金賬戶可用余額(不含通過融資融券交易融入的證券和資金),合計不低於人民幣100萬元;
(二)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100萬元;
(三)相關業務人員具備期權基礎知識,通過本所認可的相關測試;
(四)相關業務人員具有本所認可的期權模擬交易經歷;
(五)無嚴重不良誠信記錄和法律、法規、規章及本所業務規則禁止或者限制從事期權交易的情形;
(六)本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條 除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監管機構另有規定外,下列專業機構投資者參與期權交易,不對其進行綜合評估:
(一)商業銀行、期權經營機構、保險機構、信託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財務公司、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等專業機構及其分支機構;
(二)證券投資基金、社保基金、養老基金、企業年金、信託計劃、資產管理計劃、銀行及保險理財產品,以及由第一項所列專業機構擔任管理人的其他基金或者委託投資資產;
(三)監管機構及本所規定的其他專業機構投資者。
第二節 綜合評估基本要求
第四條 期權經營機構應當制定期權投資者綜合評估的實施辦法,選擇適當的投資者參與期權交易。
期權經營機構應當及時將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操作指引和相關工作制度,報本所備案。
第五條 期權經營機構應當對投資者是否符合本指引規定的參與期權交易的條件進行核查。
第六條 期權經營機構應當對個人投資者的基本情況、投資經歷、金融類資產狀況、期權基礎知識、風險承受能力和誠信狀況等方面進行綜合評估。
投資者應當如實提供有關綜合評估的證明材料,並保證證明材料的真實、准確、完整。
第七條 期權經營機構應當通過評估問卷等方式,對客戶的風險承受能力進行專項評估。
期權經營機構應當向客戶明確告知評估結果,提示其審慎參與期權交易,並對提示情況進行記錄、留存。
第八條 期權經營機構應當要求客戶進行現場開戶,試點期間不得採取見證開戶、網上開戶及其他開戶方式。
第九條 期權經營機構應當將客戶提供的證明文件及相關材料的原件或者復印件、投資者的知識測試成績單和綜合評估表、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材料以及風險揭示書等資料,作為開戶資料予以保存。
第三節 期權投資者知識測試
第十條 期權經營機構應當按照本指引要求開展期權投資者知識測試(以下簡稱「知識測試」),測試成績用於投資者交易許可權級別的核定和期權基礎知識的得分評估。
第十一條 投資者本人參加並通過相應等級的知識測試的,可以按照本指引第三章的規定以及期權經紀合同的約定,向期權經營機構申請相應等級的交易許可權。
普通機構投資者指定的相關業務人員,應當參加本所認可的相關知識測試。
第十二條 個人投資者應當逐級參加知識測試,未通過前一等級考試的,不得參加後一等級的考試。
第十三條 知識測試應當在期權經營機構營業場所內進行。測試完畢後,期權經營機構應當為投資者列印成績單並蓋章。
投資者本人和普通機構投資者指定的相關業務人員,應當在成績單上簽字。
期權經營機構客戶開發人員不得兼任知識測試組織人員。
第十四條 知識測試成績長期有效,並可用於在其他期權經營機構申請開戶。
第三章 投資者分級管理
第十五條 期權經營機構應當根據本指引的規定,對個人投資者參與期權交易的許可權進行分級管理。
期權經營機構應當在期權經紀合同中載明個人投資者分級管理的具體標准、程序和要求,並就分級管理事宜向個人投資者進行充分說明。
第十六條 個人投資者申請的交易許可權級別分為一級、二級、三級交易許可權。
第十七條 具有一級交易許可權的個人投資者,可以進行下列期權交易:
(一)在持有期權合約標的時,進行相應數量的備兌開倉;
(二)在持有期權合約標的時,進行相應數量的認沽期權買入開倉;
(三)對所持有的合約進行平倉或者行權。
第十八條 具有二級交易許可權的個人投資者,可以進行下列期權交易:
(一)一級交易許可權對應的交易;
(二)買入開倉。
第十九條 具有三級交易許可權的個人投資者,以及普通機構投資者、專業機構投資者,可以進行下列期權交易:
(一)二級交易許可權對應的交易;
(二)保證金賣出開倉。
第二十條 個人投資者申請各級別交易許可權,應當在相應的知識測試中達到規定的合格分數,並具備相應的期權模擬交易經歷。
第二十一條 個人投資者的知識測試成績、期權模擬交易經歷以及金融類資產狀況發生變化,滿足較高交易許可權對應的資格要求的,可以向期權經營機構申請調高其交易許可權。
出現前款規定情形的,期權經營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本指引的規定,對申請進行審核;申請符合本指引規定以及期權經紀合同約定的,可以對其交易許可權進行調整。
第二十二條 個人投資者可以向期權經營機構申請調低其交易許可權,期權經營機構應當根據其要求調至相應級別。
第二十三條 期權經營機構應當通過電話、電子郵件、網路、營業部現場交流等方式,動態跟蹤投資者開立衍生品合約賬戶時提供的基本信息,持續了解投資者的基本情況、財務狀況以及期權交易參與情況等信息。
投資者提供的基本信息發生變化的,應及時告知期權經營機構。期權經營機構發現客戶提供的聯絡方式等重要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了解並更新。
第二十四條 期權經營機構應當根據對客戶情況的動態跟蹤和持續了解,至少每兩年對所有已開戶的客戶的交易情況、誠信記錄、風險承受能力等進行一次全面評估,判斷其是否符合適當性管理以及交易許可權分級管理的相關要求。評估結果應當予以記錄留存。
第二十五條 期權經營機構發現客戶的實際情況已經不符合其交易許可權對應的資格要求的,或者出現期權經紀合同中約定的調低交易許可權的情形的,可以自行調低客戶交易許可權。
第二十六條 期權經營機構調整客戶交易許可權的,應當就調整後可能增加的投資風險或者可能喪失的交易許可權對客戶進行提示,並對相關告知和提示材料予以記錄留存。
期權經營機構自行調低客戶交易許可權的,還應當至少提前三個交易日通過紙面或者電子形式告知客戶並予以記錄留存。
第二十七條 期權經營機構調整客戶交易許可權級別的,客戶應當按照調整後的交易許可權進行期權交易。
第二十八條 期權經營機構應當根據客戶交易許可權的分級結果,採取適當方式對客戶的期權交易委託指令進行前端控制,對不符合交易許可權的交易委託予以拒絕。
第二十九條 期權經營機構應當參考投資者適當性評估結果,對享有不同交易許可權的客戶制定相應的服務方案和管理流程,在期權投資咨詢、資產管理、投資者教育等方面提供有針對性的服務,引導客戶理性投資。
第三十條 期權經營機構為客戶核定或者調整交易許可權分級結果後,應當按照本所要求的時間和格式,將客戶的名單及分級結果提交本所。
第四章 投資者教育
第三十一條 期權經營機構應當建立期權投資者教育工作制度,設置期權投資者教育專崗,加強對客戶期權知識的培訓和指導,並根據客戶的不同需求和特點,對期權投資者教育工作的形式和內容作出具體安排。
第三十二條 期權經營機構應當在公司網站及營業部現場,開設期權投資者教育專欄,並持續利用櫃台交易系統、電子郵件、簡訊等有效方式,全面介紹期權知識,宣傳期權法律、法規、規章與業務規則,充分揭示期權交易風險。
第三十三條 期權經營機構應當在公司網站建立與本所投資者教育網站期權投教專區的鏈接,並根據需要或本所要求,及時向客戶發布本所提供的有關期權投資者教育的相關資料。
第三十四條 期權經營機構應當將本所發布的與期權相關的市場通知、風險提示、停復牌公告等重要信息,通過公司網站、櫃台交易系統等有效方式及時向客戶發布。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期權經營機構根據本指引的規定對相關記錄進行留存的,相關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0年。
㈢ 上證50etf期權怎樣開戶交易
上證50etf期權開戶規定:
第一條 個人投資者參與期權交易,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開戶時託管在其委託的期權經營機構的證券市值與資金賬戶可用余額(不含通過融資融券交易融入的證券和資金),合計不低於人民幣50萬元;
(二)指定交易在證券公司6個月以上並具備融資融券業務參與資格或者金融期貨交易經歷;或者在期貨公司開戶6個月以上並具有金融期貨交易經歷;
(三)具備期權基礎知識,通過本所認可的相關測試;
(四)具有本所認可的期權模擬交易經歷;
(五)具有相應的風險承受能力;
(六)無嚴重不良誠信記錄和法律、法規、規章及本所業務規則禁止或者限制從事期權交易的情形;
(七)本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個人投資者參與期權交易,應當通過期權經營機構組織的期權投資者適當性綜合評估(以下簡稱「綜合評估」)。
第二條 普通機構投資者參與期權交易,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開戶時託管在其委託的期權經營機構的證券市值與資金賬戶可用余額(不含通過融資融券交易融入的證券和資金),合計不低於人民幣100萬元;
(二)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100萬元;
(三)相關業務人員具備期權基礎知識,通過本所認可的相關測試;
(四)相關業務人員具有本所認可的期權模擬交易經歷;
(五)無嚴重不良誠信記錄和法律、法規、規章及本所業務規則禁止或者限制從事期權交易的情形;
(六)本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條 除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監管機構另有規定外,下列專業機構投資者參與期權交易,不對其進行綜合評估:
(一)商業銀行、期權經營機構、保險機構、信託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財務公司、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等專業機構及其分支機構;
(二)證券投資基金、社保基金、養老基金、企業年金、信託計劃、資產管理計劃、銀行及保險理財產品,以及由第一項所列專業機構擔任管理人的其他基金或者委託投資資產;
(三)監管機構及本所規定的其他專業機構投資者。
第二節 綜合評估基本要求
第四條 期權經營機構應當制定期權投資者綜合評估的實施辦法,選擇適當的投資者參與期權交易。
期權經營機構應當及時將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操作指引和相關工作制度,報本所備案。
第五條 期權經營機構應當對投資者是否符合本指引規定的參與期權交易的條件進行核查。
第六條 期權經營機構應當對個人投資者的基本情況、投資經歷、金融類資產狀況、期權基礎知識、風險承受能力和誠信狀況等方面進行綜合評估。
投資者應當如實提供有關綜合評估的證明材料,並保證證明材料的真實、准確、完整。
第七條 期權經營機構應當通過評估問卷等方式,對客戶的風險承受能力進行專項評估。
期權經營機構應當向客戶明確告知評估結果,提示其審慎參與期權交易,並對提示情況進行記錄、留存。
第八條 期權經營機構應當要求客戶進行現場開戶,試點期間不得採取見證開戶、網上開戶及其他開戶方式。
第九條 期權經營機構應當將客戶提供的證明文件及相關材料的原件或者復印件、投資者的知識測試成績單和綜合評估表、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材料以及風險揭示書等資料,作為開戶資料予以保存。
第三節 期權投資者知識測試
第十條 期權經營機構應當按照本指引要求開展期權投資者知識測試(以下簡稱「知識測試」),測試成績用於投資者交易許可權級別的核定和期權基礎知識的得分評估。
第十一條 投資者本人參加並通過相應等級的知識測試的,可以按照本指引第三章的規定以及期權經紀合同的約定,向期權經營機構申請相應等級的交易許可權。
普通機構投資者指定的相關業務人員,應當參加本所認可的相關知識測試。
第十二條 個人投資者應當逐級參加知識測試,未通過前一等級考試的,不得參加後一等級的考試。
第十三條 知識測試應當在期權經營機構營業場所內進行。測試完畢後,期權經營機構應當為投資者列印成績單並蓋章。
投資者本人和普通機構投資者指定的相關業務人員,應當在成績單上簽字。
期權經營機構客戶開發人員不得兼任知識測試組織人員。
第十四條 知識測試成績長期有效,並可用於在其他期權經營機構申請開戶。
第三章 投資者分級管理
第十五條 期權經營機構應當根據本指引的規定,對個人投資者參與期權交易的許可權進行分級管理。
期權經營機構應當在期權經紀合同中載明個人投資者分級管理的具體標准、程序和要求,並就分級管理事宜向個人投資者進行充分說明。
第十六條 個人投資者申請的交易許可權級別分為一級、二級、三級交易許可權。
第十七條 具有一級交易許可權的個人投資者,可以進行下列期權交易:
(一)在持有期權合約標的時,進行相應數量的備兌開倉;
(二)在持有期權合約標的時,進行相應數量的認沽期權買入開倉;
(三)對所持有的合約進行平倉或者行權。
第十八條 具有二級交易許可權的個人投資者,可以進行下列期權交易:
(一)一級交易許可權對應的交易;
(二)買入開倉。
第十九條 具有三級交易許可權的個人投資者,以及普通機構投資者、專業機構投資者,可以進行下列期權交易:
(一)二級交易許可權對應的交易;
(二)保證金賣出開倉。
第二十條 個人投資者申請各級別交易許可權,應當在相應的知識測試中達到規定的合格分數,並具備相應的期權模擬交易經歷。
第二十一條 個人投資者的知識測試成績、期權模擬交易經歷以及金融類資產狀況發生變化,滿足較高交易許可權對應的資格要求的,可以向期權經營機構申請調高其交易許可權。
出現前款規定情形的,期權經營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本指引的規定,對申請進行審核;申請符合本指引規定以及期權經紀合同約定的,可以對其交易許可權進行調整。
第二十二條 個人投資者可以向期權經營機構申請調低其交易許可權,期權經營機構應當根據其要求調至相應級別。
第二十三條 期權經營機構應當通過電話、電子郵件、網路、營業部現場交流等方式,動態跟蹤投資者開立衍生品合約賬戶時提供的基本信息,持續了解投資者的基本情況、財務狀況以及期權交易參與情況等信息。
投資者提供的基本信息發生變化的,應及時告知期權經營機構。期權經營機構發現客戶提供的聯絡方式等重要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了解並更新。
第二十四條 期權經營機構應當根據對客戶情況的動態跟蹤和持續了解,至少每兩年對所有已開戶的客戶的交易情況、誠信記錄、風險承受能力等進行一次全面評估,判斷其是否符合適當性管理以及交易許可權分級管理的相關要求。評估結果應當予以記錄留存。
第二十五條 期權經營機構發現客戶的實際情況已經不符合其交易許可權對應的資格要求的,或者出現期權經紀合同中約定的調低交易許可權的情形的,可以自行調低客戶交易許可權。
第二十六條 期權經營機構調整客戶交易許可權的,應當就調整後可能增加的投資風險或者可能喪失的交易許可權對客戶進行提示,並對相關告知和提示材料予以記錄留存。
期權經營機構自行調低客戶交易許可權的,還應當至少提前三個交易日通過紙面或者電子形式告知客戶並予以記錄留存。
第二十七條 期權經營機構調整客戶交易許可權級別的,客戶應當按照調整後的交易許可權進行期權交易。
第二十八條 期權經營機構應當根據客戶交易許可權的分級結果,採取適當方式對客戶的期權交易委託指令進行前端控制,對不符合交易許可權的交易委託予以拒絕。
第二十九條 期權經營機構應當參考投資者適當性評估結果,對享有不同交易許可權的客戶制定相應的服務方案和管理流程,在期權投資咨詢、資產管理、投資者教育等方面提供有針對性的服務,引導客戶理性投資。
第三十條 期權經營機構為客戶核定或者調整交易許可權分級結果後,應當按照本所要求的時間和格式,將客戶的名單及分級結果提交本所。
第四章 投資者教育
第三十一條 期權經營機構應當建立期權投資者教育工作制度,設置期權投資者教育專崗,加強對客戶期權知識的培訓和指導,並根據客戶的不同需求和特點,對期權投資者教育工作的形式和內容作出具體安排。
第三十二條 期權經營機構應當在公司網站及營業部現場,開設期權投資者教育專欄,並持續利用櫃台交易系統、電子郵件、簡訊等有效方式,全面介紹期權知識,宣傳期權法律、法規、規章與業務規則,充分揭示期權交易風險。
第三十三條 期權經營機構應當在公司網站建立與本所投資者教育網站期權投教專區的鏈接,並根據需要或本所要求,及時向客戶發布本所提供的有關期權投資者教育的相關資料。
第三十四條 期權經營機構應當將本所發布的與期權相關的市場通知、風險提示、停復牌公告等重要信息,通過公司網站、櫃台交易系統等有效方式及時向客戶發布。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期權經營機構根據本指引的規定對相關記錄進行留存的,相關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0年。
㈣ 上證50有沒有期貨,哪裡可以開戶,一手要多少保證金
開通好上海金融交易所的股指賬戶就可以操作了
正規的期貨公司就可以辦理
第一次開門檻50萬起
㈤ 哪個期貨公司可以開上證50期權賬戶,手續費最低
一般期權的投資者適當性要求高,因此,機構給到投資者的費率一般都是有競爭力,的
㈥ 期貨帳戶可做上證50etf期權嗎
不可以,50ETF期權涉及到行權的問題,需要在股票賬戶中交易,但是期權開戶門檻之一就是要有半年的股指期貨交易經驗
㈦ 中證500上證50股指期貨購買方法
中證500和上證50股指期貨可以通過期貨交易軟體購買。
具體步驟:
1、准備好開戶資料到期貨公司開立金融期貨賬戶
2、在期貨公司的幫助下下載交易軟體
3、熟悉中證500和上證50的基本面和技術面情況
4、制定交易策略,進行買賣
㈧ 上證50etf期權怎麼開戶啊
上證50ETF場內期權開戶是有門檻的,上證50ETF期權開戶投資條件:
1、個人投資者的證券市值和資金賬戶的可用余額需要大於50萬元人民幣,並且保持20個工作日。
2、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的相關知識測試。
3、需要具備一定的期權股票模擬交易的經歷。
4、在證券公司開戶6個月以上並且有融資融券參與的資格,有6個月以上的期貨公司開戶交易經驗。
5、要有一定的風險承受能力,沒有嚴重的不良誠信記錄和市場禁入情況。
(8)開戶上證50期貨擴展閱讀:
1、在交割日T日,期權買方在提交行權前,看漲期權行權需要期權賬戶中准備好能夠以行權價購買上證50ETF的資金;看跌期權行權則需要賬戶中有足量能夠賣出的上證50ETF現券,不然的話是不能提交行權指令的。
2、若賣出看漲與賣出看跌同時被行權, T+1日二者張數可以對沖,只需履行差額義務。
3、T日結算後,可以確定期權賣方被指派張數。賣出看漲被行權,需在上證50ETF賬戶於T+1日收盤前有足量能夠賣出的上證50ETF現券;賣出看跌被行權,需在期權賬戶於T+1日收盤前有足夠的以行權價購買上證50ETF的足額資金。
㈨ 上證50股指期貨開戶是免費的嗎
股指期貨開戶都是免費的。
現在都是看傭金高低
㈩ 你好,上證50怎麼開戶
如果你只是想買上證50的股票或上證50指數,直接在你的股票賬戶里輸入相應的股票代碼直接可以買入,不需要特別開戶。如果你是想做上證50的期貨,資產需要超過50萬,在你的股票賬戶期貨一欄下面申請審核通過之後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