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開戶推薦人違規
⑴ 期貨上門開戶違法嗎
期貨上門開戶不違法,只要是開戶者符合開戶條件。一般上門開戶市期貨公司爭搶客戶或者為大客戶的特殊服務。
期貨開戶,即投資者開設期貨賬戶和資金賬戶的行為。證監會對於期貨投資者的開戶資金下限並沒有明文規定,開戶資金隨期貨公司規模的不同和交易方式的不同,各公司對開戶資金的要求都有一定的浮動空間。隨著銀期轉賬、期證轉賬業務的逐漸增多,客戶可以自由地在銀行賬戶、證券賬戶、期貨賬戶之間轉移資金。
⑵ 我在國元期貨時,開戶專員讓我在開戶資料上填寫他所說的居間人公司與編號,然後收取高額手續費,算違規嗎
看你開戶前是跟誰聯系的,如果你先跟居間人聯系的或者別人介紹你來這公司開戶的,這不違規,如果沒有居間人,你直接自己開戶的,沒經過其他人,這樣填寫就算違規。
手續費可以跟期貨公司要求調低點,這都好商量,畢竟競爭這么激烈。
⑶ 期貨開戶時誤導選擇居間人,然後收取高額手續費,有解決辦法嗎
你好,這種情況可以向證監會投訴反映
⑷ 我開了一個華安期貨的戶,推薦人填寫我的一個朋友,對他有什好處
如果他是期貨公司的,可以算他業績!如果他不是期貨公司的,可以是居間人,就是給期貨公司介紹客戶的,可以拿手續費的部分返還作為勞務費!
⑸ 期貨開戶推薦人中間有什麼利潤嗎
可以抽取客戶的傭金,起步來說能抽50%
⑹ 帶炒期貨推薦正規開戶有風險嗎
期貨交易是高風險交易行為,只要是涉到這種交易就有風險。
⑺ 什麼是期貨居間人,期貨居間人違規操作的法律責任
期貨居間人,在法律上理解,就是為投資者或期貨公司介紹訂約或提供訂約機會的個人或法人。其主要作用是在投資者與期貨公司訂立經紀合同時起媒介作用。
自然人居間人
自然人居間人不隸屬於任何機構,應以自己的名義開展居間業務,向委託人如實報告,並獨立承擔基於居間等行為產生一切法律後果。
1、民事責任
(1)違約責任。自然人居間人違反其與期貨公司簽訂的居間合同中的有關內容,應當向期貨公司支付違約金或賠償公司由於其違約行為而遭受的損害。
(2)侵權責任。當自然人居間人從事以下違規行為時,應承擔侵權責任:
①客戶由於自然人居間人故意隱瞞重要事實或者做出虛假陳述而形成錯誤判斷,並基於該錯誤判斷從事開戶或交易等行為並遭受損失的,自然人居間人應應承擔賠償責任。
②自然人居間人從事除單純居間業務以外的其他業務(代理等),應取得相應的資格。超越資格限定業務范圍執業給客戶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③具有代理交易資格的居間人,在代理客戶從事期貨交易時,違反誠信、謹慎、勤奮、為客戶利益等原則,而給客戶利益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行政責任
自然人居間人若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中對其資格管理、監管要求及執業准則等方面的規定,在符合法定條件和程序的情況下,證監會應對自然人居間人進行行政處罰。
3、刑事責任
若自然人居間人的違法行為已觸犯到刑法有關規定,則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機構居間人
機構居間人法律責任可參考自然人居間人,但應存在如下區別:
1、在民事責任方面。須明確機構居間人工作人員的違規行為在何種情況下可歸責於機構,以及賠償與追償方面的細節問題。
2、在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方面,應根據機構居間人違法、違規行為的性質,明確何時採取單罰(只追究機構或工作人員的責任),何時應採取雙罰(同時追究機構和工作人員的責任)。
⑻ 推薦別人投資期貨 會是違法的嗎
不是違法的。期貨也是國家允許的投資渠道有什麼違法的
⑼ 期貨開戶注冊填寫推薦人有什麼區別
寫推薦人,定手續費的時候會按你們說好的執行,沒有推薦人是公司默認的標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