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司資金1000萬炒期貨
Ⅰ 挪用公司資金600萬做生意,虧損,無能力歸還。算是刑事案件嗎
挪用資金,是否構成犯罪,要考慮到幾個方面的因素:挪用的時間、用途、金額、是否歸還。如果已構成犯罪,雖歸還但司法機關仍然可以追究其刑事責任。如果情況不嚴重的,可以免於刑事處罰
法律規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佔、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996.12.25 法發[1995]23號)
根據《決定》》第十一條規定,公司和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職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構成挪用資金罪。
實施《決定》第十一條規定的行為,挪用本單位資金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為進行非法活動,挪用本單位資金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追究刑事責任。
挪用本單位資金案發後,人民檢察院起訴前不退還的,依照《決定》第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Ⅱ 挪用公款3000萬用於炒期貨,損失2500萬,返還500萬,主動自首,態度誠懇,會判多少年
根據刑法第384條第1款的規定,挪用公款罪的量刑幅度及處罰方法是:
1.犯挪用公款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3.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Ⅲ 公司把資金打入個人帳戶炒期貨算不算逃稅
公對私賬戶需要有合理理由,在沒有合理理由的情況下,把基本戶的資金轉到個人戶可能被懷疑時候偷逃稅款、逃避債務等違法行為。
基本戶資金轉入:巨額資金轉入公司銀行賬戶,這筆資金的來源你必須跟稅務部門解釋清楚基本戶資金轉出:拋開如何轉出,轉出金額多少不談。公司賬戶轉給您個人,無相應合法經濟業務、相當於向你提供借款(這可能是較為貼切的理由),在納稅年度終了既不歸還又未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應當做未歸還借款計算,需要繳納20%個人所得。
Ⅳ 挪用公司資金一千萬但是當天就還了會承擔法律責任嗎
根據我國《刑法》和有關司法解釋規定,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Ⅳ 挪用公司資金多少構成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6年3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80次會議、2016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50次會議通過,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
第六條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挪用公款數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
(四)其他嚴重的情節。
第十一條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的挪用資金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以及「進行非法活動」情形的數額起點,按照本解釋關於挪用公款罪「數額較大」「情節嚴重」以及「進行非法活動」的數額標准規定的二倍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條【挪用資金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Ⅵ 挪用公款炒期貨血本無歸四百萬,是自首還是等
應該主動自首。因為自首可以獲得從輕處罰。否則的話,就喪失了一個可以從輕處罰的條件。不要抱有僥幸心理。
《刑法》對自首的處罰原則:
第六十七條【自首】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Ⅶ 挪用公司資金給自己小孩買一次性的大額保險大概1000萬 就是蹲交的 請問公司報案之後這比錢追得回來
保險公司不會退保的,即使退了,也要扣百分之四十以上的費用
Ⅷ 挪用公司資金六百多萬去買基金是什麼罪
挪用公司資金600萬,買基金是挪用公款罪,判有期徒刑
Ⅸ 我婆婆是一家公司的出納,挪用了公款約100萬給我老公做期貨,一些是在
你好,你的問題中沒有說明公司的性質,所以做兩方面的回答,請根據公司實際性質對照分析。
根據你描述的案情,你的婆婆和你老公可能存在共謀,挪用了你婆婆就職的公司的資金,此二人的行為可能涉嫌挪用資金罪或者挪用公款罪。
涉嫌挪用資金罪和挪用公款罪的主要區別就是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問題,如果犯罪嫌疑人(挪用人)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是國有公司、企業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是國有單位委派到費國有公司企業從事公務行為的人,則構成挪用公款罪,你老公與其存在共謀,則屬於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如果你婆婆所在的公司是純民營企業,則涉嫌的是挪用資金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 挪用資金罪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挪用公款罪)
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助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