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割結算對期貨公司的發展影響
1. 為什麼說現金交割消除了期貨發展的羈絆
目前只有股指期貨是現貨現金交割,其它都是實物交割.商品期貨不可能是現金交割,必須是實物交割,這才體現出期貨套期保值和價格發現,迴避風險的作用.股指期貨的特殊性在於對應了一籃子的股票,實物交割有難度,所以採用現金交割更方便.
2. 期貨結算公司在期貨交易中的作用
一、期貨結算機構的產生
成立專門的期貨結算機構由於日趨增加的交易而引起的復雜結算需求,以及提供交易結算交割的安全性的要求而產生的。
1883年,美國成立了結算協會
1925年,芝加哥期貨交易所結算公司(BOTCC)成立。
二、期貨結算機構的組織方式
作為某一交易所內部的結算機構,如CME的結算機構。
附屬於某一交易所的相對獨立的結算機構,如美國國際結算公司。
由多家交易所和實力較強的金融機構出資組成一家全國性的結算公司,如英國的國際商品結算公司。
我國期貨結算機構採取第一種方式。
三、期貨市場結算體系
期貨市場的結算體系採取分級、分層的管理體系。
結算機構一般採取會員制,只有會員才能直接得到結算的直接服務。
期貨交易的結算體系分為兩個層次:第一個層次是由結算機構對其會員進行結算;第二個層次是由會員根據結算結果對其所代理的客戶(非結算會員)進行結算。
我國結算機構是交易所的內部機構,交易所的交易會員也是結算會員。
四、期貨結算機構的作用
計算交易盈虧。平倉盈虧結算和持倉盈虧結算,劃撥資金。
擔保交易履約。結算機構是所有和約買方的賣方,和所有賣方的買方。交易雙方只同結算機構發生關系,避免買賣雙方見面,方便了對沖和保證履約。
控制市場風險。保證金制度是期貨市場風險控制最根本、最重要的制度。初始保證金、追加保證金、臨時追加保證金。
3. 期貨的交割與結算
只要涉及資金變動,都叫結算。所以有交易結算也有叫個結算。交易結算在前,如果要交割,也要進行交割結算。結算和交割是同時的,貫穿交割過程始末。交割的開始是以配對平倉開始,配對平倉就是結算,交割結束是以最後20%的貨款劃轉給賣方為標志的,資金劃轉也是結算。
4. 股指期貨交割對大盤有什麼影響
從歷史上看,如果在交割日之前的持倉一直不減少,並且近遠月價差有異動,那麼表明可能有資金想要在交割日「有所行動」,而且發動方往往是占據優勢的一方,大幅上漲或者大幅下跌的可能性都有。而相對於股指期貨來說,在股指期貨結算日,目標指數的成交量和波動率顯著增加的現象,這就是股指期貨交割期的到期日現象。到期日效應產生的根本原因是指數期貨採用現金交割的方式進行結算,而套利的平倉交易、套期保值的轉倉交易與投機交易者操縱結算價格的慾望,在最後結算日的相互作用產生了到期日效應。
由於我國證券交易法規定不能賣空股票,套利交易只有在股指期貨價格高於現貨價格以上才會出現,套利交易者賣出股指期貨,買入現貨。對於期貨到期日仍持有現貨的套利者,需要按照期貨結算價格出清股票。如果套利交易者比較多,同一時間內的賣壓就會集中出現,對指數產生下跌壓力。
對於套期保值者,在合約即將到期時需要將空頭合約轉到其他月份去,因此合約到期前當月期貨合約價格將有一定的壓力,而期貨的價格發現作用將影響傳導到現貨指數。該合約的投機者則希望在最後結算日盡量使現貨價格向自己比較有利的方向發展,以達到獲利或者減少損失的目的,因此投機者在最後交易日有操縱價格的意願。
在以上所述的不同因素影響下,股指期貨到期日的交易量、波動率和收益率與平均水平有明顯差異。根據統計,股指期貨到期日買入股票的投資收益率比其他交易日的平均水平要高;以股指期貨到期日為開始的前半個月內買入股票比後半個月買入股票的投資收益率要高。從統計結果來看,股指期貨到期日造成了現貨價格的一個窪地效應。
對於一些股票的投資者,股指期貨到期日後的幾個交易日可以看作買入股票的一個比較好的時機。同樣,在兩個股指期貨到期日中間賣出股票也有輕微的溢價。股票投資者同時要留意該月份出現正向套利空間日期的數量,在出現套利空間的交易日持倉量是否有明顯的增加,如果有條件的話還需要了解機構所持的空單數量是否比較大,這些因素都有可能對股指期貨到期日的現貨指數產生一定壓力。
5. 期貨結算中,交易所對會員的結算與期貨公司對客戶的結算不一樣
交易所對會員和會員對客戶,結算方式都是逐日盯市結算方式,對持倉合約、歷史持倉合約以及歷史倉平倉成交的盈虧都是按結算價來進行每日結算。你說的那個用賣出成交價格和買入成交價格來計算平倉盈虧的方式,叫逐筆對沖結算方式,期貨公司和交易所都不是用這個方式來結算的,這個逐筆對沖你只能在保證金監控中心裏面查得到。
另外提醒一下,不管用的是逐筆對沖還是逐日盯市結算方式,對你的賬號最終權益、手續費、風險度,沒有任何的影響。區別只在於部分的數據定義不一樣。比如兩種方式的「當日結存」這個數據定義就不一樣,但是對你的權益手續費等不影響。
也就是說,你用哪個結算方式,你的權益是1毛,那就是1毛,一分錢也不會少你的,別糾結那麼多,改變不了,就只能適應它。
6. 期貨公司管理辦法 的出台對期貨經濟公司的影響
02-5-17出台期貨經紀公司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期貨經紀公司的監督管理,保護期貨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期貨市場健康發展,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的期貨經紀公司,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依法對期貨經紀公司進行監督管理。
中國證監會派駐各地的證券監管辦公室、辦事處、特派員辦事處(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依照本辦法和中國證監會的授權對期貨經紀公司及其分支機構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期貨經紀公司應當加入中國期貨業協會。
中國期貨業協會依照本辦法和中國證監會的授權對期貨經紀公司進行自律性管理。
第二章 設立、變更與終止
第五條 設立期貨經紀公司,除應當符合《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具備任職資格的高級管理人員;
(二)有符合現代企業制度的法人治理結構;
(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期貨經紀公司可以申請經營下列期貨業務:
(一)期貨經紀業務;
(二)期貨咨詢、培訓業務;
(三)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七條 期貨經紀公司根據業務需要可以申請設立營業部、分公司以及中國證監會許可的其他分支機構。
期貨經紀公司申請設立營業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前一年度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二)擬設營業部的負責人及從業人員具備任職資格;
(三)期貨經紀公司對擬設營業部有完備的管理制度;
(四)擬設營業部有符合經紀業務需要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五)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要求的其他條件。
期貨經紀公司分公司等其他分支機構的管理辦法,由中國證監會另行規定。
第八條 期貨經紀公司不得以「代表處」、「辦事處」等名義變相設立營業部;不得以合資、合作、聯營方式設立營業部;不得承包、出租營業部。
第九條 期貨經紀公司的設立、合並與分立,由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初審,報中國證監會審批。
期貨經紀公司營業部的設立,由營業部擬設立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核准,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十條 期貨經紀公司有《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二)、(四)、(五)、(六)項變更事項,以及變更持有期貨經紀公司10%以上股權或者擁有實際控制權的股東的,由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核准,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但變更持有期貨經紀公司10%以上股權或者擁有實際控制權的股東,該股東資格應當事先經中國證監會核准。
第十一條 期貨經紀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在變更發生後10個工作日內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一)修改章程;
(二)變更10%以下股權;
(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對於上述變更有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的情形,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有權要求期貨經紀公司糾正。
第十二條 期貨經紀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負責制定清算方案,清理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處理債權債務,清結納稅事宜以及處置剩餘財產。
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監督清算組處理投資者持倉和保證金。
第三章 期貨經紀業務的基本規則
第十三條 期貨經紀公司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以適當的技能、小心謹慎和勤勉盡責的態度執行投資者的委託,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第十四條 期貨經紀公司應當自覺避免與投資者的利益沖突,當無法避免時,應當確保投資者得到公平對待。
第十五條 期貨經紀公司應當向投資者說明期貨交易的風險,並在營業場所備置期貨交易相關法規、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經紀業務規則及其細則供投資者查閱。
第十六條 除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外,投資者開立賬戶,必須持有中國公民身份證明或者具有中國法人資格或者其他經濟組織資格的合法證件。
第十七條 期貨經紀公司在為投資者開立賬戶前,應當向投資者出示《期貨交易風險說明書》,由投資者簽字確認已了解《期貨交易風險說明書》的內容,並簽訂期貨經紀合同。期貨經紀公司不得為未簽訂書面《期貨經紀合同》的投資者開立賬戶。
《期貨交易風險說明書》的格式和內容由中國證監會統一制定。
第十八條 投資者應當在期貨經紀合同中明確為其辦理下達指令、調撥資金等有關事項的受託人,約定聯絡方式、指令下達方式並預留受託人簽字。
第十九條 當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期貨經紀公司可以解除與投資者的期貨經紀合同,對投資者賬戶進行清算並予以銷戶:
(一)自然人投資者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法人投資者終止的;
(二)投資者被人民法院宣告進入破產程序的;
(三)期貨經紀公司與投資者約定的並且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情形;
(四)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 投資者可以通過撤銷賬戶的方式,終止與期貨經紀公司的委託關系。投資者銷戶應當辦理相關的銷戶手續。
第二十一條 除《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的情形外,下列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期貨交易: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二)中國期貨業協會、期貨交易所、期貨經紀公司的工作人員及其配偶。
第二十二條 期貨經紀公司開展期貨業務的人員應當具備期貨從業人員資格。
期貨經紀公司對外發布的廣告宣傳材料,應當報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第二十三條 期貨經紀公司應當按照期貨交易所規定的編碼規則為投資者分配交易編碼,並向期貨交易所備案;期貨經紀公司注銷交易編碼,應當向期貨交易所備案。
第二十四條 期貨經紀公司應當建立投資者開戶資料檔案,除依法接受檢查外,應當保密;期貨經紀公司應當建立錯單記錄,用以記錄處理錯單的情況。
第二十五條 期貨經紀公司應當建立、健全投資者投訴處理制度,並將投資者的投訴及處理結果存檔。
第二十六條 期貨經紀公司可以在期貨經紀合同中約定交易風險控制條件及處置措施。
第二十七條 期貨經紀公司應當在期貨交易所指定結算銀行開立投資者保證金賬戶專門存放投資者保證金,與自有資金分戶存放。
期貨經紀公司劃轉投資者保證金,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照投資者的指示支付保證金余額;
(二)為投資者向期貨交易所交存保證金或者結算差額;
(三)投資者應當向期貨經紀公司支付的交易手續費、稅款及其他費用;
(四)雙方約定的且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
(五)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八條 投資者可以通過書面、電話、計算機、網上委託等方式下達交易指令。
以書面方式下達交易指令的,投資者應當填寫書面交易指令單;以電話方式下達交易指令的,期貨經紀公司必須同步錄音;以計算機、網上委託以及其他方式下達交易指令的,期貨經紀公司應當保存能夠證明交易指令內容的記錄。
網上委託指期貨經紀公司通過互聯網,向在本公司開戶的投資者提供的用於下達期貨交易指令的委託方式。
第二十九條 期貨經紀公司為投資者提供網上委託服務的,應當建立網上交易風險管理制度,並對投資者進行網上交易風險的特別提示。
第三十條 期貨經紀公司應當按照時間優先的原則傳遞投資者指令。
第三十一條 期貨經紀公司在每日交易閉市後應當為投資者准備交易結算報告。投資者有權按照期貨經紀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知悉交易結算報告的內容。
第三十二條 投資者對交易結算報告的內容有異議的,應當在期貨經紀合同約定的時間內向期貨經紀公司提出書面異議;投資者對交易結算報告的內容無異議的,應當按照期貨經紀合同約定的方式確認。投資者既未對交易結算報告的內容確認,也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對交易結算報告內容的確認。
投資者有異議的,期貨經紀公司應當根據原始指令記錄和交易記錄在期貨經紀合同約定的時間內予以核實。
投資者未在約定的異議期間內提出異議的,不得再提出異議。
第三十三條 期貨經紀公司之間或者期貨經紀公司與投資者之間發生期貨業務糾紛的,可以提請中國期貨業協會調解處理。
第三十四條 交易結果不符合投資者交易指令,或者強行平倉不符合法定或者約定條件,期貨經紀公司有過錯的,應當在期貨經紀合同約定的時間內重新執行投資者交易指令或者恢復被強行平倉的頭寸,並賠償由此產生的直接損失。
第三十五條 期貨經紀公司應當將投資者的指令記錄和交易結算記錄按月匯編成月報。
第三十六條 開戶資料、指令記錄、交易結算記錄以及其他業務記錄應當至少保存5年。
第四章 日常監管
第三十七條 《期貨經紀業務許可證》和《營業部經營許可證》由中國證監會統一設計和印製。
禁止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買賣《期貨經紀業務許可證》和《營業部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八條 許可證正本或者副本遺失或者嚴重破損的,期貨經紀公司應當在發現之日起30日內在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報刊上聲明作廢,並持登載聲明向中國證監會重新申領。
第三十九條 期貨經紀公司或者期貨經紀公司營業部的營業執照與許可證的相關內容必須一致。
第四十條 期貨經紀公司不得以中國證監會的營業許可,作為其營業能力及財務健全的宣傳或者保證。
第四十一條 期貨經紀公司應當每年至少一次在公眾媒體上公布其合法分支機構名稱、地址、電話及主要負責人的姓名。
第四十二條 期貨經紀公司應當設立風險管理部門或者風險管理崗位,建立並嚴格執行風險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條 期貨經紀公司應當設立合規審查部門或者合規審查崗位,定期或者不定期審核公司的財務、業務狀況以及執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公司章程、業務規則的情況,製作合規審查報告書。
第四十四條 期貨經紀公司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安全評估和管理體系,並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要求報送有關資料。
期貨經紀公司的財務會計工作和結算工作必須分設部門進行。
第四十五條 期貨經紀公司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提交的申請材料或者備案材料,必須真實、准確、完整。
第四十六條 期貨經紀公司應當每年度聘請有相應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期貨經紀公司的經營財務情況進行審計,出具審計報告。
期貨經紀公司必須將所聘請的具有相應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名單報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期貨經紀公司更換聘請的具有相應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必須在更換後的三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並說明原因。
第四十七條 期貨經紀公司不得對外提供擔保或者成為承擔 無限責任的投資人。
第四十八條 中國證監會制定監管報表體系,對期貨經紀公司的財務安全性進行監管。
第四十九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隨時可以對期貨經紀公司及其營業部進行檢查。
第五十條 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可以要求期貨經紀公司或直接聘請具有相應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期貨經紀公司進行專項審計或稽核。審計或稽核的有關費用由期貨經紀公司支付,由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聘請所發生的費用由中國證監會支付。
第五十一條 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根據中國證監會的部署負責本轄區內期貨經紀公司、期貨經紀公司營業部年檢。
中國證監會可以根據監管需要,規定每年度年檢的條件、形式、范圍和重點,並對年檢進行檢查。
年檢報告書格式、年檢標識樣式和年檢戳記樣式由中國證監會統一制定。
第五十二條 期貨經紀公司或者期貨經紀公司營業部年檢合格,由中國證監會在其《期貨經紀業務許可證》或者《營業部經營許可證》上加貼年檢標識或者加蓋年檢戳記。
對不符合年檢條件的期貨經紀公司或者期貨經紀公司營業部,由中國證監會責令停業整頓或者注銷其《期貨經紀業務許可證》、《營業部經營許可證》。
第五十三條 期貨經紀公司涉嫌嚴重違法違規,在被調查期間,中國證監會可以暫停其部分期貨業務,並根據調查結論作出相應處理。
第五十四條 中國證監會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專項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用於在期貨經紀公司出現保證金退付危機時補償投資者的保證金損失。
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的來源、管理和使用辦法,由中國證監會另行制定。
第五章 保證金退付危機的特別處理程序
第五十五條 期貨經紀公司已經或者可能出現投資者保證金退付危機,嚴重影響投資者利益時,中國證監會有權決定對該公司進行特別處理。
中國證監會的特別處理決定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被特別處理的期貨經紀公司名稱;
(二)特別處理理由;
(三)特別處理期限。
第五十六條 期貨經紀公司進入特別處理程序,應當由期貨經紀公司股東單位組織特別處理工作組。必要時,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可以派代表或者委託中介機構參加特別處理工作組。特別處理工作應當接受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的監督。
第五十七條 特別處理工作組可以根據情況採取下列措施:
(一)清查投資者持倉、投資者保證金余額以及出現保證金退付危機的原因;
(二)處置期貨經紀公司的資產、回收到期債權;
(三)追回被挪用的投資者保證金;
(四)決定投資者持倉和保證金處理方案;
(五)制定並實施期貨經紀公司的清理整頓方案;
(六)其他特別處理工作組認為必要的措施。
第五十八條 特別處理期間,特別處理工作組認為需要對期貨經紀公司進行清算的,經股東會同意後,報中國證監會批准。
第五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特別處理終止:
(一)特別處理決定規定的期限屆滿或者延期屆滿;
(二)特別處理決定期限屆滿前,期貨經紀公司已恢復正常經營能力;
(三)特別處理期限屆滿前,期貨經紀公司被合並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
第六章 罰 則
第六十條 期貨經紀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五十九條處罰:
(一)接受未辦理開戶手續的投資者委託進行期貨交易的;
(二)通過虛假宣傳誘使投資者進行期貨交易的;
(三)未按照規定履行報告或者備案義務的;
(四)違反中國證監會財務管理規定,經限期改正,仍未達到標準的;
(五)申報材料有虛假記載或者重大遺漏的;
(六)以合資、合作、聯營方式設立期貨經紀公司營業部的;
(七)將期貨經紀公司營業部承包、出租給他人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8月31日發布的《期貨經紀公司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新辦法http://www.csrc.gov.cn/n575458/n575667/n642011/3648202.html
7. 期貨的交割日股價會有什麼影響
在股指期貨的交割日,一般來說對大盤會產生一個交割日效應,或者也叫到期日效應,交割日魔咒等等。
所謂"交割日魔咒",就是指在股指期貨結算日當天,期貨和現貨的成交量和波動率都會顯著增加。其產生原因是由於股指期貨採用現金交割,套利交易、移倉交易都會在同一天發生,造成現貨市場波動。最為明顯的表現就是,現貨市場出現大幅下跌。
交割:期貨合約賣方與期貨合約買方之間進行的現貨商品轉移。各交易所對現貨商品交割都規定有具體步驟。某些期貨合約,如股票指數合約的交割採取現金結算方式。
交割日:- 交易雙方同意交換款項的日期 根據芝加哥期貨交易所規定,交割日為交割過程內的第三天。合約買方結算公司必須在交割日將交割通知書,連同一張足額保付支票送抵合約賣方結算公司的辦公室。期貨中的交割就是你的期貨合約到期了,要進行實物交收。就是期貨合同到期了,要按合同上規定律行職責,賣出方要交出貨來,買方要付出全部貨款。一般用於法人!
交割日魔咒即是「到期日效應」,這在海外市場普遍存在,在成熟市場,經常會出現「三重巫效應」,也就是在股指期貨,期權到期時發生的不同於往常的一些交易現象。相關研究發現:在所有指數衍生品合約同時到期日的最後1小時,會出現異常大的交易量和較小的股價波動。在到期日收盤前的最後半小時,S&P500股票的交易活動顯著降低,在到期日開盤階段顯著增長。 值得一提的是,在我國正式推出股指期貨前,新加坡搶跑推出了新華富時A50股指期貨,即便是遠在萬里,A50期貨交割日時照樣對A股形成了沖擊。其中,在上輪牛市中投資者記憶深刻的幾次暴跌,如「2·27」、「5·30」和「6·27」等在一定程度和新加坡新華富時A50指數期貨合約的到期交割有關。A50與上證50指數高度相關,其交割日對A股的沖擊為其贏得了「A50魔咒」的雅號
8. 股指期貨交割日對股市的影響有哪些
股指期貨交割日對股市的影響有哪些?
在中國,股指期貨是滬深300指數的遠期合約,可以對滬深300指數有一個未來的預測,說明未來是漲還是跌。單就股指期貨來講,他會在交割日時強行平倉的。
另外,股指期貨通常是對股市的股票的一個套利保值的,他和股票是不一樣的。一個是T+0交易,一個是T+1交易。 股指期貨可以雙向操作。做多或空;而股票則只能單項做多。
股票只有在判斷好了趨勢後就進場。如果趨勢錯誤,那就被套。股指期貨則不然,可以進行雙向進場。如果你股票趨勢判斷錯誤,可以在股指期貨中反向操作,以便保值。
至於,股指期貨對股市有影響,應該沒有。還是看宏觀經濟和市場狀況,加之投資者的心態了。
從歷史上看,如果在交割日之前的持倉一直不減少,並且近遠月價差有異動,那麼表明可能有資金想要在交割日「有所行動」,而且發動方往往是占據優勢的一方,大幅上漲或者大幅下跌的可能性都有。而相對於股指期貨來說,在股指期貨結算日,目標指數的成交量和波動率顯著增加的現象,這就是股指期貨交割期的到期日現象。到期日效應產生的根本原因是指數期貨採用現金交割的方式進行結算,而套利的平倉交易、套期保值的轉倉交易與投機交易者操縱結算價格的慾望,在最後結算日的相互作用產生了到期日效應。
由於我國證券交易法規定不能賣空股票,套利交易只有在股指期貨價格高於現貨價格以上才會出現,套利交易者賣出股指期貨,買入現貨。對於期貨到期日仍持有現貨的套利者,需要按照期貨結算價格出清股票。如果套利交易者比較多,同一時間內的賣壓就會集中出現,對指數產生下跌壓力。
對於套期保值者,在合約即將到期時需要將空頭合約轉到其他月份去,因此合約到期前當月期貨合約價格將有一定的壓力,而期貨的價格發現作用將影響傳導到現貨指數。該合約的投機者則希望在最後結算日盡量使現貨價格向自己比較有利的方向發展,以達到獲利或者減少損失的目的,因此投機者在最後交易日有操縱價格的意願。
在以上所述的不同因素影響下,股指期貨到期日的交易量、波動率和收益率與平均水平有明顯差異。根據統計,股指期貨到期日買入股票的投資收益率比其他交易日的平均水平要高;以股指期貨到期日為開始的前半個月內買入股票比後半個月買入股票的投資收益率要高。從統計結果來看,股指期貨到期日造成了現貨價格的一個窪地效應。
對於一些股票的投資者,股指期貨到期日後的幾個交易日可以看作買入股票的一個比較好的時機。同樣,在兩個股指期貨到期日中間賣出股票也有輕微的溢價。股票投資者同時要留意該月份出現正向套利空間日期的數量,在出現套利空間的交易日持倉量是否有明顯的增加,如果有條件的話還需要了解機構所持的空單數量是否比較大,這些因素都有可能對股指期貨到期日的現貨指數產生一定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