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下調對期貨影響
① 增值稅稅率下調對企業有何影響
增值稅稅率下調對企業的影響有何影響?對企業是有好處的。為企業的發展增添了新的動力。
② 增值稅稅率下調的影響有哪些
稅率開錯了
影響到交納稅款的多少了
建議作廢或者開紅字發票
然後重新開具正確的
③ 製造業增值稅下調對股票市場和商品期貨有何
一是將製造業等行業增值稅稅率從17%降至16%,將交通運輸、建築、基礎電信服務等行業及農產品等貨物的增值稅稅率從11%降至10%,預計全年可減稅2400億元。
二是統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准。
三是對裝備製造等先進製造業、研發等現代服務業符合條件的企業和電網企業在一定時期內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予以一次性退還。
④ 增值稅下調稅率後有什麼影響
3月28日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確定深化增值稅改革的措施,進一步減輕市場主體稅負。會議決定,從2018年5月1日起:
一是將製造業等行業增值稅稅率從17%降至16%,將交通運輸、建築、基礎電信服務等行業及農產品等貨物的增值稅稅率從11%降至10%,預計全年可減稅2400億元。
二是統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准。將工業企業和商業企業小規模納稅人的年銷售額標准由50萬元和80萬元上調至500萬元,並在一定期限內允許已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企業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讓更多企業享受按較低徵收率計稅的優惠。
三是對裝備製造等先進製造業、研發等現代服務業符合條件的企業和電網企業在一定時期內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予以一次性退還。
⑤ 增值稅下降之後,對哪些行業影響比較大
增值稅
改革措施。4月4日,財政部和稅務總局發布了《關於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以下簡稱32號文)、《關於統一增值稅小規模
納稅人
標準的通知》(財稅〔2018〕33號),對三項措施中的兩項予以明確,自2018年5月1日起執行。
多個行業全面降低稅率
財稅32號文出台後,澄清了之前的一些困惑。32號文第一條規定,「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7%和11%稅率的,稅率分別調整為16%、10%。」根據規定,此次降低稅率的范圍並不限於國務院常務會議提到的「製造業、交通運輸、建築、基礎電信服務、農產品」。
原適用17%和11%稅率的全部增值稅應稅行為,稅率分別調整為16%和10%,17%和11%稅率,實際上被取消了。此次增值稅稅率下調,直接影響的行業其實包括了原17%和11%稅率的所有行業。
因為涉及的行業眾多,不能一一列舉,小編在這里高度總結一下:
納稅人銷售貨物、勞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或者進口貨物(16%)
納稅人銷售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築、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或者進口23類特殊貨物 (10%) 。
以上行業都會直接受到此次增值稅下調影響。
需要關注的是,5月1日後進口貨物的增值稅稅率也將一並調整。納稅人需要准確分析增值稅稅率下調的影響,及早安排,才能最大限度享受增值稅稅率下調紅利。
⑥ 增值稅稅率調整後,有什麼影響
增值稅稅率調整後,降低增值稅稅率可以使企業稅負減輕,一方面企業支出減少,另一方面采購原材料的成本也會隨之降低。如果增值稅稅率增加,其影響為增加了企業稅負負擔,也增加了企業支出,采購原材料成本也會相應的提高。我國近些年增值稅稅率不斷下調,大大減輕了企業的稅收負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簡稱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6)增值稅下調對期貨影響擴展閱讀:
《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推進增值稅實質性減稅,現將2019年增值稅改革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6%稅率的,稅率調整為13%;原適用10%稅率的,稅率調整為9%。
二、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原適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調整為9%。納稅人購進用於生產或者委託加工13%稅率貨物的農產品,按照10%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三、原適用16%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6%的出口貨物勞務,出口退稅率調整為13%;原適用10%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0%的出口貨物、跨境應稅行為,出口退稅率調整為9%。
⑦ 下調增值稅對商品價格還有這么大的影響嗎
增值稅稅率從17%下調到16%了,客戶也要求價格降1%到底合理嗎?
這個要普及一下:增值稅由17%降為16%,實際上是減少1%增值稅沖抵後的!並不是貨款總額減1%,請別誤解因此帶來損失!
⑧ 下調准備金率對期貨有什麼影響
下調准備金率是為了刺激加大貸款力度,是各個需要資金的企業擴大貸款額,再加上當下的商品暴跌,中國會在合理的時機下調利率,再一次刺激世界經濟,又一次牛市將隨中國降息的開始而開始,現在中國人民銀行就在等待這一時機
⑨ 增值稅稅率下調後存在哪些問題及風險
1、即將簽署合同
如前述,增值稅稅率降低對於交易雙方都是有好處的,對於賣方,開票適用的稅率下降了,對於買方,則意味著支付較少的總價。因此,對於即將要簽署的合同,可以選擇放到5月1日以後簽署,更加有利。
2、合同已經簽訂,但是還沒生效
合同已經成立,但是還沒有生效(原因可能是需要特定審批、或附加條件還沒有實現等)。合同未生效,在合同法上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還沒有確立,因此,此類合同可以選擇在5月1日生效後,按照新的較低的稅率,付款開票即可。3、合同生效,沒有付款
合同生效是在從合同法的意義上確立了交易雙方的法律關系,並由此確定了權利義務關系,稅法上,納稅義務的產生,應遵從稅法的規定。
比如財稅〔2016〕36號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為: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並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過程中或者完成後收到款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根據上述規定,合同已經生效,即使沒有付款,如果已經先開票了(實務中並不少見),也視為已經產生納稅義務,也即該交易已經被納入稅法的調控范圍內,需要按照現行的稅法履行納稅義務。但是,該條並沒有明確,「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是否為前置條件,從稅法原理來看,發生應稅應為應是前提,但是從稅收征管來看,「以票控稅」,開票就意味著已經納入稅務監管范圍。
4、合同生效、付款,沒有開票
現實中的交易狀態是復雜萬變的,合同生效,也有可能還未實際履行,購買方就已經支付了價款(典型的如關聯方,或者供應方處於強勢的地位,供不應求),根據前述稅法有關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規定,「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並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那麼,這種行為在稅法上是否屬於已經產生納稅義務?
從稅法的原理出發,合同生效後,僅僅支付了價款,不應認為已經發生納稅義務,也即在該種情形下,可以在5月1日後,按照新的稅率,履行納稅義務,這就涉及到已支付的價款的調整,需要供應方返還多出的一個點的金額。5、合同生效,且已經付款開票,但是還沒認證
該種情形,從稅法和稅收征管的角度,已經屬於「完成時」,需要按照交易發生時的稅法規定履行納稅申報義務,發票認證屬於購方後續的發票抵扣環節,當然,也不排除後續發布新的文件,對於此類情形做出特別規定。
此外,知睿財稅 提示,在增值稅稅率調整的前後,交易雙方也可以在合同中增加特別條款。就增值稅稅率下調事項進行明確,避免引發糾紛,當然這種民事約定不得違反稅收法律法規文件的規定。
此外,如果雙方協商一致,在不違反合同法、稅法的前提下,也可以通過簽署補充合同,延遲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以享受增值稅率下降帶來的好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