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監管指標對公司發展的影響
1. 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辦法的修改決定
關於修改《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的決定
為進一步完善凈資本監管,支持期貨公司創新發展,現決定對《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證監發〔2007〕55號)做如下修改:
一、標題中刪去「試行」,修改為:「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辦法」。
二、第一條修改為:「為了加強對期貨公司的監督管理,促進期貨公司加強內部控制、防範風險、穩健發展,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三、第四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期貨公司應當及時根據監管要求、市場變化情況等對公司風險監管指標進行壓力測試。」
四、第六條第一款修改為:「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包括期貨公司凈資本、凈資本與公司風險資本准備的比例、凈資本與凈資產的比例、流動資產與流動負債的比例、負債與凈資產的比例、規定的最低限額的結算準備金要求等衡量期貨公司財務安全的監管指標。」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期貨公司開展各項業務、設立分支機構等存在可能導致凈資本損失的風險,應當按一定標准計算風險資本准備,並建立風險資本准備與凈資本的對應關系,確保各項風險資本准備有對應的凈資本支撐。」
五、第十八條第(二)項修改為:「凈資本與公司的風險資本准備的比例不得低於100%;」
刪去第(三)項。其後各項序號依次調整。
六、刪除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九條:「期貨公司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標准計算各項業務的風險資本准備和公司的風險資本准備。
「各項業務風險資本准備由各項業務規模乘以一定比例(即風險系數)或按一定標准進行計算,加總各項風險資本准備得到期貨公司風險資本准備。
「不同類別期貨公司應當按照最近一期分類評價結果對應的分類計算系數乘以基準比例計算風險資本准備。」
其後各條序號依次調整。
七、第二十二條修改為第二十條:「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結合市場發展形勢及期貨公司風險管理能力,可以在徵求行業意見基礎上對期貨公司凈資本計算標准及最低要求、風險監管指標標准、風險資本准備計算標准等內容等進行調整。」
八、第二十三條修改為第二十一條:「中國證監會對第十八條規定的風險監管指標設置預警標准。規定『不得低於』一定標準的風險監管指標,其預警標準是規定標準的120%,規定『不得高於』一定標準的風險監管指標,其預警標準是規定標準的80%。」
九、第二十四條修改為第二十二條:「期貨公司應當報送月度和年度風險監管報表。期貨公司應當於月度終了後的7個工作日內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月度風險監管報表,在年度終了後的4個月內報送經具備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風險監管報表。「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可以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要求期貨公司不定期編制並報送風險監管報表。」
十、第二十六條修改為第二十四條:「期貨公司法定代表人、經營管理主要負責人、首席風險官、財務負責人、結算負責人、製表人應當在風險監管報表上簽字確認,並應當保證其真實、准確、完整。上述人員對風險監管報表內容持有異議的,應當書面說明意見和理由,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
十一、第二十八條修改為第二十六條:「期貨公司應當每半年向公司董事會提交書面報告,說明凈資本等各項風險監管指標的具體情況,該書面報告應當經期貨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確認。該報告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應當向公司全體股東提交或進行信息披露。」
十二、第二十九條修改為第二十七條:「凈資本與風險資本准備的比例與上月相比變動超過20%的,期貨公司應當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交書面報告,說明原因,並在5個工作日內向全體董事提交書面報告。」
十三、第三十條修改為第二十八條:「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達到預警標準的,期貨公司應當於當日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交書面報告,詳細說明原因、對公司的影響、解決問題的具體措施和期限,還應當向公司全體董事提交書面報告。
「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不符合規定標準的,期貨公司除履行上述程序外,還應當於當日向全體股東報告或進行信息披露。」
十四、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一)項「向公司出具警示函,並抄送其全體股東」修改為第三十條第二款第(一)項:「向公司出具關注函,並抄送其主要股東。」
十五、第三十六條修改為第三十四條:「期貨公司逾期未改正或者經過整改風險監管指標仍不符合規定標準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依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採取監管措施。」
十六、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修改為第三十五條第(一)項:「風險監管報表,包括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匯總表、凈資本計算表、資產調整值計算表、風險資本准備計算表、客戶分離資產報表、客戶權益變動表、經營業務報表和客戶管理報表等。」
十七、第三十八條修改為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決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根據本決定做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2. 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辦法的第三章 風險監管指標標准
第十八條 期貨公司應當持續符合以下風險監管指標標准:(一)凈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1500萬元;(二)凈資本與公司的風險資本准備的比例不得低於100%;(三)凈資本與凈資產的比例不得低於40%;(四)流動資產與流動負債的比例不得低於100%;(五)負債與凈資產的比例不得高於150%;(六)規定的最低限額的結算準備金要求。
第十九條 期貨公司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標准計算各項業務的風險資本准備和公司的風險資本准備。
各項業務風險資本准備由各項業務規模乘以一定比例(即風險系數)或按一定標准進行計算,加總各項風險資本准備得到期貨公司風險資本准備。
不同類別期貨公司應當按照最近一期分類評價結果對應的分類計算系數乘以基準比例計算風險資本准備。
第二十條 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結合市場發展形勢及期貨公司風險管理能力,可以在徵求行業意見基礎上對期貨公司凈資本計算標准及最低要求、風險監管指標標准、風險資本准備計算標准等內容等進行調整。第二十一條 中國證監會對第十八條規定的風險監管指標設置預警標准。規定「不得低於」一定標準的風險監管指標,其預警標準是規定標準的120%,規定「不得高於」一定標準的風險監管指標,其預警標準是規定標準的80%。
3. 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辦法的第二章 風險監管指標的計算
第六條 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包括期貨公司凈資本、凈資本與公司風險資本准備的比例、凈資本與凈資產的比例、流動資產與流動負債的比例、負債與凈資產的比例、規定的最低限額的結算準備金要求等衡量期貨公司財務安全的監管指標。
期貨公司開展各項業務、設立分支機構等存在可能導致凈資本損失的風險,應當按一定標准計算風險資本准備,並建立風險資本准備與凈資本的對應關系,確保各項風險資本准備有對應的凈資本支撐。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凈資本是在期貨公司凈資產的基礎上,按照變現能力對資產負債項目及其他項目進行風險調整後得出的綜合性風險監管指標。凈資本的計算公式為:凈資本=凈資產-資產調整值+負債調整值-客戶未足額追加的保證金-/+其他調整項。第八條 期貨公司應當按照分類、流動性、賬齡和可回收性等不同情況採取不同比例對資產進行風險調整。第九條 期貨公司持有的金融資產,按照分類和流動性情況採取不同比例進行風險調整,分類中同時符合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標準的,應當採用最高的比例進行風險調整。第十條 期貨公司應當按照賬齡及其核算的具體內容,採取不同比例對應收項目進行風險調整,分類中同時符合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標準的,應當採用最高的比例進行風險調整。第十一條 期貨公司計算凈資本時,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的規定對相關項目充分計提資產減值准備。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可以要求期貨公司對資產減值准備計提的充足性和合理性進行專項說明;有證據表明期貨公司未能充分計提資產減值准備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要求期貨公司相應核減凈資本金額。第十二條 期貨公司計算凈資本時,可以將「期貨風險准備金」等有助於增強抗風險能力的負債項目加回。除「期貨風險准備金」外,期貨公司認為某項負債需要在計算凈資本時予以調整的,應當增加附註,詳細說明該項負債反映的具體內容;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根據審慎監管原則決定是否同意對該項負債進行調整。第十三條 期貨公司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的規定確認預計負債。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可以要求期貨公司對預計負債進行專項說明;有證據表明期貨公司未能准確確認預計負債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要求期貨公司相應核減凈資本金額。第十四條 客戶保證金未足額追加的,期貨公司應當相應調減凈資本。客戶保證金在報表報送日之前已足額追加的,期貨公司可以在報表附註中說明。未足額追加的客戶保證金應當按期貨交易所規定的保證金標准計算,不包括已經記入「應收風險損失款」科目的客戶因穿倉形成的對期貨公司的債務。第十五條 期貨公司應當在凈資本計算表的附註中,充分披露期末未決訴訟、未決仲裁等或有負債的性質、涉及金額、形成原因、進展情況、可能發生的損失和預計損失的會計處理情況,並在計算凈資本時按照一定比例扣減。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要求期貨公司調整扣減比例。第十六條 期貨公司借入次級債務的,可以將所借入的次級債務按照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比例計入凈資本。期貨公司向股東或者其關聯企業借入的具有次級債務性質的長期借款,可以在計算凈資本時將所借入的長期借款按照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比例計入凈資本。第十七條 客戶保證金未足額追加的,期貨公司在計算符合規定的最低限額的結算準備金時,應當相應扣除。客戶保證金在報表報送日之前已足額追加的,期貨公司可以在報表附註中說明。未足額追加的客戶保證金應當按期貨交易所規定的保證金標准計算,不包括已經記入「應收風險損失款」科目的客戶因穿倉形成的對期貨公司的債務。
4. 期貨到底對實體經濟有多大影響
股指期貨交易策略 一 股指期貨的正確理解: 股指期貨是金融市場發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產物。在發達市場,股指期貨已經成為必備的風險管理工具之一,為投資者廣泛運用。
首先,股票市場的長期走勢,是由宏觀經濟及上市公司的基本面決定的。股指期貨價格是反映股票指數價格變動預期的一個外生因素,股指期貨並不改變股票市場的長期走勢。加入了股指期貨這一元素後,現貨市場包含的信息量更多,對信息的反應速度更快,因而現貨市場的運行效率更高。同時,由於市場參與者的行為,對股票市場的短期走勢會有影響。
其次,任何衍生品的發展都需要一個過程,股指期貨對現貨市場的積極作用也是逐漸形成的。從成熟市場推出股指期貨的情形來看,推出初期,股指期貨的成交量通常不大。此後,隨市場規模和風險管理需要的增長,股指期貨市場逐漸壯大。
再次,應當正確認識股指期貨的風險。任何金融衍生工具給投資者帶來收益的同時也帶來風險,股指期貨也不例外。但是,風險並非來自股指期貨本身,而是取決於參與者採取何種交易策略以及相關的風險控制措施。因此,投資者應從自身的角度出發,精確度量包括股指期貨在內的投資組合的風險與收益,選擇合適的投資策略參與。從這個意義上說,股指期貨對投資。 二 股指期貨市場中的投資者:(一)投資的概念:
投資指根據對市場的判斷,把握機會,利用市場出現的價差進行買賣,從中獲得利潤的交易行為。投資的目的很直接——就是獲得價差利潤,但投資是有風險的。
1、投資是期貨市場中不可或缺的環節,主要作用如下:
1)承擔價格風險。期貨投資者承擔了套期保值者力圖迴避和轉移的風險,使套期保值成為可能。
2)提高市場流動性。投機者頻繁地建倉,對沖手中的合約,增加了期貨市場的交易量,這既使套期保值交易容易成交,又能減少交易者進出市場所可能引起的價格波動。
3)保持價格體系穩定。各期貨市場商品間價格和不同種商品間價格具有高度相關性。投機者的參與,促進了相關市場和相關商品的價格調整,有利於改善不同地區價格的不合理狀況,有利於改善商品不同時期的供求結構,使商品價格趨於合理;並且有利於調整某一商品對相關商品的價格比值,使其趨於合理化,從而保持價格體系的穩定。
4)形成合理的價格水平。投機者在價格處於較低時買進期貨,使需求增加,導致價格上漲,在較高價格時賣出期貨,使需求減少,這樣就使價格波動趨於平穩,從而形成合理的價格水平。
2、股指期貨市場中的投資主體:
期貨市場上的投資者是指願意以自己的資金來承擔價格風險,通過自己的預測買賣期貨合約,並希望能夠在價格變化中獲得收益的投資者。投資者是風險愛好者,為了獲得差價利潤,主動承擔交易風險。股指期貨市場中的投資者主要包括以下幾個類型:
1)機構投資者
股指期貨市場中的投資者首先是專業水平較高的券商、符合條件的基金、QFII等機構投資者,雖然這些機構投資者主要是利用股指期貨進行套期保值,對沖證券市場上的風險,但他們當中同樣潛藏著一定的投資力量,在合適的時機也會轉化為投資者。
2)國內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游資(包括國內的和國外的)也是十足的投機者。這些資金都是逐利而生的,哪裡有利、能得大利、可快速得利,就游向哪裡。
3)實力較強的股民
雖然股指期貨的門檻較高,但50萬——100萬元的門檻對不少人來說也不算多。這部分人在股市中嘗到甜頭後,也渴望在期貨市場展露手腳。
4)商品期貨市場上的投資者
那些原本就在商品期貨市場上搏擊的投資者,他們熟悉期貨行業,了解期貨知識,手中不乏資金,將會有相當部分會進入股指期貨市場。
股指期貨投資者必須關注的風險差異
期貨投資交易是一項技術性強、風險大的交易,因此,投資者需要有極強的風險意識。在從事期貨投資前,必須做好一系列的前期准備工作,需要系統了解和認知所要操作的期貨合約並設計制定符合自身情況的投資策略,如預期收益目標、入市技巧、資金管理方案、交易金額、合約份數、止損離場等。3、 股指期貨與證券市場的風險差異:
1)較高的杠桿率:股票是全額交易,股指期貨屬於保證金交易,具有較高的杠桿率。保證金交易一方面可以使投資者以小博大,獲得放大效應;另一方面,也帶來了高風險。因為股指期貨的標的物——滬深300指數的波動經過保證金的放大作用,會使得投資者風險急劇放大。
2)摒棄只做多不做空思路:股票市場只能做多不能做空,對於股票來說,只有先買入才可能再賣出;而股指期貨.
3)強行平倉制度:在股市中,股價即使下跌,但只要不賣出,還是浮虧。但期貨市場在保證金不足時會強行平倉。強行平倉是指當會員、客戶違規時,交易所對其有關持倉實行平倉的一種強制性措施。
4)合約的交易時限:一個很容易被忽視卻很可能導致巨大虧損的風險點,就是股指期貨的交易時限。用極端一點的理解來說,在對股票的持有上,一旦發生市場變化情況與預測不一致時,我們可以通過不計時間的長期持有來等待盈利的產生,但在股指期貨里,這一點將變得不可能。因為股指期貨合約均有一定的交易時間期限,達到期限,就必須交割了結。當然投機者也可以通過轉換下一個更遠期的合約來繼續堅持自己的預測,但一來這將會產生一定的轉換費用,二來由於股指期貨「每日無負債結算制度」的存在,對每日虧損的結算所不斷追加的保證金總數可能會遠遠超過當時用於開倉的保證金數額。
(二)影響股指期貨投資的主要因素:股指期貨是以股票指數為標的物,所以做股指期貨必須研究股指走勢,而股票指數要受到很多因素的影響,因此,股指期貨的走勢同樣也會受到這些因素的作用。這些因素主要包括:1.宏觀經濟狀況:當國內經濟處於快速發展時期,企業的效益普遍較好,作為經濟晴雨表的股市也會節節上升;反之,當經濟步入低谷時,股市也會陷入蕭條。因此,國家宏觀經濟狀況將在很大程度上左右證券市場從而影響股指期貨的走勢。我們應密切關注一些敏感宏觀經濟數據,如GDP、工業指數、CPI等。2.宏觀經濟政策:即使在宏觀經濟運行良好的情況下,如果行業結構發展不合理,或者出於改革的需要等等,國家往往會出台一些政策,比如利率變動,增加匯率變動幅度等,這些會對整個經濟特別是某些行業板塊造成較大的沖擊。即使這些行業板塊中每一家企業規模較小,在滬深300指數成分股中所佔的市值比重並不大,但是板塊內股票的聯動足以對股指走勢產生較大的影響。3.國際經濟形勢:在世界經濟一體化的進程下,對我國這樣一個對外依存度高、開放程度日益增強的國家來說,必須關注世界經濟整體形勢和國際金融市場走勢,例如道瓊斯指數價格的變動、國際原油期貨市場價格變動、美元匯率等。4.成分股企業相關的各種信息:滬深300指數是由成分股組成的,對於這些上市公司的各種信息,應多加留意,尤其是權重股企業的信息更需關注。權重個股由於在股指中所佔比重較大,當所代表的企業經營狀況發生變化時或者與投資者預期不符時,價格可能發生明顯波動,從而影響股指走勢。我們要關注這些企業進行的分紅、增發、配售等活動,尤其是並購、重組、資產注入等信息更要關注,還要分析其中利弊,從而做出研判。5.成分股的替換:根據滬深300指數的編制原則,成分股的替換原則是每半年一次,而對於流通市值較大的股票則不同。比如中行上市第10個交易日結束後就進入滬深300指數。成分股的更換當日一般說來不會對股指期貨造成影響,但需要及時留意並對更換後新的成分股權重、經營狀況等方面進行跟蹤、評估。三 控制股指期貨交易風險的三要素:(一)趨勢判斷:
趨勢判斷是一個容易理解,容易判斷,但難以堅持的工作。趨勢判斷的最簡單的方法,是遵循均線系統的趨勢,但投資者往往是看清趨勢,卻短線操作,從而導致趨勢走完後,自己不僅沒賺到錢,反而交了不少手續費,甚至出現較大的虧損。改變這種結局的唯一方法是,趨勢判斷確認後,制定科學的投資方案,對建倉過程、建倉比例和可能遇到的虧損幅度制定相應的策略和應對方案。一旦進入市場,就要嚴格執行按照趨勢判斷所制定的投資方案,在趨勢系統沒有發出拐點信號前,不要輕易平倉,要讓自己的持倉充分地拓展利潤空間,這也是所謂時間與利潤成正比的道理。要使自己的投資能夠獲得趨勢運行所帶來的大部分利潤,不僅取決於投資者對趨勢的判斷正確與否,還取決於資金管理。
(二)資金管理:
資金管理在期貨交易中極其重要,尤其是對於中小投資者,投入交易的資金最好不要超過保證金的50%,日內交易若滿倉操作,應快進快出,短線(持倉幾天),中線(持倉幾周)投資者投入資金的比例最好不超過保證金的30%。
在具體的資金管理上,可以根據所投資品種歷史走勢中逆向波動的最大幅度、各種調整幅度出現的概率,以及自己後續資金的跟進能力,合理地設置倉位。例如,假設期貨公司收取的保證金為10%,如果統計數據顯示,在一波上漲行情中,某品種逆向最大波動幅度為4%,則在要求風險率始終大於100%的情況下,允許的最大建倉比例為71.43%。不過這種情況下其資金的最大虧損率達到28.57%。如果客戶允許風險率下降到80%,即接近強平點,則合理的最大建倉比例為83.33%。但這種情況下資金的最大虧損率達到33.34%。
一般情況下止損並不是在虧損達到接近30%的時候才實施,上面的持倉比例是預防在隔夜大幅反向跳空情況下,使自己能夠承受的最大虧損的建倉比例。事實上,根據不同的投資者的資金實力和風險的偏好程度,以及統計上的最大反向波動率,可以計算出不同的建倉比例,按照這個比例建倉,能夠保證資金持有的倉位能夠飄到行情結束發出扭轉信號為止。
(三)及時止損:
我國證券市場上的中小散戶養成了死捂股票的習慣,因為他們相信管理層不會坐視股票市場長期低迷。但期貨市場是保證金交易,盈虧都有杠桿放大作用,死捂期貨的話,實際的虧損可能超出投資者投入的資金,因此,止損是初入期貨市場上的投資者需要克服的關鍵一環。及時止損,可以保存實力,避免遭受釜底抽薪的損失。期貨交易不怕錯就怕拖,拖延不但損兵折將還可能導致全軍覆沒。投資者應根據自己的資金多寡,心理承受能力,所交易品種波幅大小,設立合理的止損位。
5. 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辦法的第四章 編制和披露
第二十二條 期貨公司應當報送月度和年度風險監管報表。期貨公司應當於月度終了後的7個工作日內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月度風險監管報表,在年度終了後的4個月內報送經具備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風險監管報表。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可以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要求期貨公司不定期編制並報送風險監管報表。第二十三條 期貨公司應當指定專人負責風險監管報表的編制和報送工作。第二十四條 期貨公司法定代表人、經營管理主要負責人、首席風險官、財務負責人、結算負責人、製表人應當在風險監管報表上簽字確認,並應當保證其真實、准確、完整。上述人員對風險監管報表內容持有異議的,應當書面說明意見和理由,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第二十五條 期貨公司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方式報送風險監管報表。期貨公司應當保留書面風險監管報表,相應責任人員應當在書面報表上簽字,並加蓋公司印章。該報表的保存期限應當不少於5年。第二十六條 期貨公司應當每半年向公司董事會提交書面報告,說明凈資本等各項風險監管指標的具體情況,該書面報告應當經期貨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確認。該報告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應當向公司全體股東提交或進行信息披露。第二十七條 凈資本與風險資本准備的比例與上月相比變動超過20%的,期貨公司應當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交書面報告,說明原因,並在5個工作日內向全體董事提交書面報告。第二十八條 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達到預警標準的,期貨公司應當於當日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交書面報告,詳細說明原因、對公司的影響、解決問題的具體措施和期限,還應當向公司全體董事提交書面報告。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不符合規定標準的,期貨公司除履行上述程序外,還應當於當日向全體股東報告或進行信息披露。
6. 期貨公司管理辦法 的出台對期貨經濟公司的影響
02-5-17出台期貨經紀公司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期貨經紀公司的監督管理,保護期貨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期貨市場健康發展,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的期貨經紀公司,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依法對期貨經紀公司進行監督管理。
中國證監會派駐各地的證券監管辦公室、辦事處、特派員辦事處(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依照本辦法和中國證監會的授權對期貨經紀公司及其分支機構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期貨經紀公司應當加入中國期貨業協會。
中國期貨業協會依照本辦法和中國證監會的授權對期貨經紀公司進行自律性管理。
第二章 設立、變更與終止
第五條 設立期貨經紀公司,除應當符合《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具備任職資格的高級管理人員;
(二)有符合現代企業制度的法人治理結構;
(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期貨經紀公司可以申請經營下列期貨業務:
(一)期貨經紀業務;
(二)期貨咨詢、培訓業務;
(三)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七條 期貨經紀公司根據業務需要可以申請設立營業部、分公司以及中國證監會許可的其他分支機構。
期貨經紀公司申請設立營業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前一年度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二)擬設營業部的負責人及從業人員具備任職資格;
(三)期貨經紀公司對擬設營業部有完備的管理制度;
(四)擬設營業部有符合經紀業務需要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五)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要求的其他條件。
期貨經紀公司分公司等其他分支機構的管理辦法,由中國證監會另行規定。
第八條 期貨經紀公司不得以「代表處」、「辦事處」等名義變相設立營業部;不得以合資、合作、聯營方式設立營業部;不得承包、出租營業部。
第九條 期貨經紀公司的設立、合並與分立,由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初審,報中國證監會審批。
期貨經紀公司營業部的設立,由營業部擬設立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核准,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十條 期貨經紀公司有《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二)、(四)、(五)、(六)項變更事項,以及變更持有期貨經紀公司10%以上股權或者擁有實際控制權的股東的,由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核准,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但變更持有期貨經紀公司10%以上股權或者擁有實際控制權的股東,該股東資格應當事先經中國證監會核准。
第十一條 期貨經紀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在變更發生後10個工作日內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一)修改章程;
(二)變更10%以下股權;
(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對於上述變更有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的情形,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有權要求期貨經紀公司糾正。
第十二條 期貨經紀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負責制定清算方案,清理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處理債權債務,清結納稅事宜以及處置剩餘財產。
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監督清算組處理投資者持倉和保證金。
第三章 期貨經紀業務的基本規則
第十三條 期貨經紀公司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以適當的技能、小心謹慎和勤勉盡責的態度執行投資者的委託,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第十四條 期貨經紀公司應當自覺避免與投資者的利益沖突,當無法避免時,應當確保投資者得到公平對待。
第十五條 期貨經紀公司應當向投資者說明期貨交易的風險,並在營業場所備置期貨交易相關法規、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經紀業務規則及其細則供投資者查閱。
第十六條 除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外,投資者開立賬戶,必須持有中國公民身份證明或者具有中國法人資格或者其他經濟組織資格的合法證件。
第十七條 期貨經紀公司在為投資者開立賬戶前,應當向投資者出示《期貨交易風險說明書》,由投資者簽字確認已了解《期貨交易風險說明書》的內容,並簽訂期貨經紀合同。期貨經紀公司不得為未簽訂書面《期貨經紀合同》的投資者開立賬戶。
《期貨交易風險說明書》的格式和內容由中國證監會統一制定。
第十八條 投資者應當在期貨經紀合同中明確為其辦理下達指令、調撥資金等有關事項的受託人,約定聯絡方式、指令下達方式並預留受託人簽字。
第十九條 當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期貨經紀公司可以解除與投資者的期貨經紀合同,對投資者賬戶進行清算並予以銷戶:
(一)自然人投資者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法人投資者終止的;
(二)投資者被人民法院宣告進入破產程序的;
(三)期貨經紀公司與投資者約定的並且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情形;
(四)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 投資者可以通過撤銷賬戶的方式,終止與期貨經紀公司的委託關系。投資者銷戶應當辦理相關的銷戶手續。
第二十一條 除《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的情形外,下列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期貨交易: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二)中國期貨業協會、期貨交易所、期貨經紀公司的工作人員及其配偶。
第二十二條 期貨經紀公司開展期貨業務的人員應當具備期貨從業人員資格。
期貨經紀公司對外發布的廣告宣傳材料,應當報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第二十三條 期貨經紀公司應當按照期貨交易所規定的編碼規則為投資者分配交易編碼,並向期貨交易所備案;期貨經紀公司注銷交易編碼,應當向期貨交易所備案。
第二十四條 期貨經紀公司應當建立投資者開戶資料檔案,除依法接受檢查外,應當保密;期貨經紀公司應當建立錯單記錄,用以記錄處理錯單的情況。
第二十五條 期貨經紀公司應當建立、健全投資者投訴處理制度,並將投資者的投訴及處理結果存檔。
第二十六條 期貨經紀公司可以在期貨經紀合同中約定交易風險控制條件及處置措施。
第二十七條 期貨經紀公司應當在期貨交易所指定結算銀行開立投資者保證金賬戶專門存放投資者保證金,與自有資金分戶存放。
期貨經紀公司劃轉投資者保證金,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照投資者的指示支付保證金余額;
(二)為投資者向期貨交易所交存保證金或者結算差額;
(三)投資者應當向期貨經紀公司支付的交易手續費、稅款及其他費用;
(四)雙方約定的且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
(五)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八條 投資者可以通過書面、電話、計算機、網上委託等方式下達交易指令。
以書面方式下達交易指令的,投資者應當填寫書面交易指令單;以電話方式下達交易指令的,期貨經紀公司必須同步錄音;以計算機、網上委託以及其他方式下達交易指令的,期貨經紀公司應當保存能夠證明交易指令內容的記錄。
網上委託指期貨經紀公司通過互聯網,向在本公司開戶的投資者提供的用於下達期貨交易指令的委託方式。
第二十九條 期貨經紀公司為投資者提供網上委託服務的,應當建立網上交易風險管理制度,並對投資者進行網上交易風險的特別提示。
第三十條 期貨經紀公司應當按照時間優先的原則傳遞投資者指令。
第三十一條 期貨經紀公司在每日交易閉市後應當為投資者准備交易結算報告。投資者有權按照期貨經紀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知悉交易結算報告的內容。
第三十二條 投資者對交易結算報告的內容有異議的,應當在期貨經紀合同約定的時間內向期貨經紀公司提出書面異議;投資者對交易結算報告的內容無異議的,應當按照期貨經紀合同約定的方式確認。投資者既未對交易結算報告的內容確認,也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對交易結算報告內容的確認。
投資者有異議的,期貨經紀公司應當根據原始指令記錄和交易記錄在期貨經紀合同約定的時間內予以核實。
投資者未在約定的異議期間內提出異議的,不得再提出異議。
第三十三條 期貨經紀公司之間或者期貨經紀公司與投資者之間發生期貨業務糾紛的,可以提請中國期貨業協會調解處理。
第三十四條 交易結果不符合投資者交易指令,或者強行平倉不符合法定或者約定條件,期貨經紀公司有過錯的,應當在期貨經紀合同約定的時間內重新執行投資者交易指令或者恢復被強行平倉的頭寸,並賠償由此產生的直接損失。
第三十五條 期貨經紀公司應當將投資者的指令記錄和交易結算記錄按月匯編成月報。
第三十六條 開戶資料、指令記錄、交易結算記錄以及其他業務記錄應當至少保存5年。
第四章 日常監管
第三十七條 《期貨經紀業務許可證》和《營業部經營許可證》由中國證監會統一設計和印製。
禁止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買賣《期貨經紀業務許可證》和《營業部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八條 許可證正本或者副本遺失或者嚴重破損的,期貨經紀公司應當在發現之日起30日內在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報刊上聲明作廢,並持登載聲明向中國證監會重新申領。
第三十九條 期貨經紀公司或者期貨經紀公司營業部的營業執照與許可證的相關內容必須一致。
第四十條 期貨經紀公司不得以中國證監會的營業許可,作為其營業能力及財務健全的宣傳或者保證。
第四十一條 期貨經紀公司應當每年至少一次在公眾媒體上公布其合法分支機構名稱、地址、電話及主要負責人的姓名。
第四十二條 期貨經紀公司應當設立風險管理部門或者風險管理崗位,建立並嚴格執行風險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條 期貨經紀公司應當設立合規審查部門或者合規審查崗位,定期或者不定期審核公司的財務、業務狀況以及執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公司章程、業務規則的情況,製作合規審查報告書。
第四十四條 期貨經紀公司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安全評估和管理體系,並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要求報送有關資料。
期貨經紀公司的財務會計工作和結算工作必須分設部門進行。
第四十五條 期貨經紀公司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提交的申請材料或者備案材料,必須真實、准確、完整。
第四十六條 期貨經紀公司應當每年度聘請有相應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期貨經紀公司的經營財務情況進行審計,出具審計報告。
期貨經紀公司必須將所聘請的具有相應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名單報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期貨經紀公司更換聘請的具有相應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必須在更換後的三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並說明原因。
第四十七條 期貨經紀公司不得對外提供擔保或者成為承擔 無限責任的投資人。
第四十八條 中國證監會制定監管報表體系,對期貨經紀公司的財務安全性進行監管。
第四十九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隨時可以對期貨經紀公司及其營業部進行檢查。
第五十條 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可以要求期貨經紀公司或直接聘請具有相應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期貨經紀公司進行專項審計或稽核。審計或稽核的有關費用由期貨經紀公司支付,由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聘請所發生的費用由中國證監會支付。
第五十一條 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根據中國證監會的部署負責本轄區內期貨經紀公司、期貨經紀公司營業部年檢。
中國證監會可以根據監管需要,規定每年度年檢的條件、形式、范圍和重點,並對年檢進行檢查。
年檢報告書格式、年檢標識樣式和年檢戳記樣式由中國證監會統一制定。
第五十二條 期貨經紀公司或者期貨經紀公司營業部年檢合格,由中國證監會在其《期貨經紀業務許可證》或者《營業部經營許可證》上加貼年檢標識或者加蓋年檢戳記。
對不符合年檢條件的期貨經紀公司或者期貨經紀公司營業部,由中國證監會責令停業整頓或者注銷其《期貨經紀業務許可證》、《營業部經營許可證》。
第五十三條 期貨經紀公司涉嫌嚴重違法違規,在被調查期間,中國證監會可以暫停其部分期貨業務,並根據調查結論作出相應處理。
第五十四條 中國證監會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專項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用於在期貨經紀公司出現保證金退付危機時補償投資者的保證金損失。
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的來源、管理和使用辦法,由中國證監會另行制定。
第五章 保證金退付危機的特別處理程序
第五十五條 期貨經紀公司已經或者可能出現投資者保證金退付危機,嚴重影響投資者利益時,中國證監會有權決定對該公司進行特別處理。
中國證監會的特別處理決定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被特別處理的期貨經紀公司名稱;
(二)特別處理理由;
(三)特別處理期限。
第五十六條 期貨經紀公司進入特別處理程序,應當由期貨經紀公司股東單位組織特別處理工作組。必要時,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可以派代表或者委託中介機構參加特別處理工作組。特別處理工作應當接受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的監督。
第五十七條 特別處理工作組可以根據情況採取下列措施:
(一)清查投資者持倉、投資者保證金余額以及出現保證金退付危機的原因;
(二)處置期貨經紀公司的資產、回收到期債權;
(三)追回被挪用的投資者保證金;
(四)決定投資者持倉和保證金處理方案;
(五)制定並實施期貨經紀公司的清理整頓方案;
(六)其他特別處理工作組認為必要的措施。
第五十八條 特別處理期間,特別處理工作組認為需要對期貨經紀公司進行清算的,經股東會同意後,報中國證監會批准。
第五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特別處理終止:
(一)特別處理決定規定的期限屆滿或者延期屆滿;
(二)特別處理決定期限屆滿前,期貨經紀公司已恢復正常經營能力;
(三)特別處理期限屆滿前,期貨經紀公司被合並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
第六章 罰 則
第六十條 期貨經紀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五十九條處罰:
(一)接受未辦理開戶手續的投資者委託進行期貨交易的;
(二)通過虛假宣傳誘使投資者進行期貨交易的;
(三)未按照規定履行報告或者備案義務的;
(四)違反中國證監會財務管理規定,經限期改正,仍未達到標準的;
(五)申報材料有虛假記載或者重大遺漏的;
(六)以合資、合作、聯營方式設立期貨經紀公司營業部的;
(七)將期貨經紀公司營業部承包、出租給他人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8月31日發布的《期貨經紀公司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新辦法http://www.csrc.gov.cn/n575458/n575667/n642011/3648202.html
7. 套期保值對企業經營管理意義和作用
套期保值對企業經營管理意義和作用主要有:一是涉險企業只有通過套期保值,在期貨市場中持有與現貨市場相反的頭寸,當某一市場出現價格風險時在另一市場實施對沖,才能化解價格的風險;二是套期保值制度的建立,不僅使企業能通過期貨市場獲取未來市場的供求信息,提高企業生產經營決策的科學合理性,真正做到以需定產,而且為企業通過套期保值來規避市場價格風險提供了場所,在增進企業經濟效益方面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三是市場價格不穩定,那就需進行套期保值,應選擇有一定風險的現貨交易進行套期保值,進行保值交易需支付一定費用;有利於規避或轉移現貨價格漲跌帶來的風險,為了鎖定利潤和控制風險;四是套期保值交易更應看作是防禦性措施,通過轉移價格風險,將生產成本或者銷售利潤固定,從而能夠安心將主要精力用於經營,從而保證企業穩定持續的發展。
套期保值是指在貨幣折算或兌換過程中保障收益鎖定成本,通過外匯衍生交易規避匯率變動風險的做法。
8. 期貨市場的發展對中國經濟的發展有什麼意義
期貨市場的發展對中國經濟的發展意義主要有利於促進我國多層次市場體系建設,進一步優化資源配置,促進國民經濟信息化,加速商品流通,促進信用體系建設。具體分為宏觀經濟和微觀經濟上的意義,如下:
1、對我國宏觀經濟上的意義有調節市場供求,減緩價格波動;為政府宏觀調控提供參考依據;促進該國經濟的國際化發展;有助於市場經濟體系的建立和完善。
2、對我國微觀經濟上的意義有形成公正價格;對交易提供基準價格;提供經濟的先行指標;迴避價格波動而帶來的商業風險;降低流通費用,穩定產銷關系;吸引投機資本;資源合理配置機能;達到鎖定生產成本、穩定生產經營利潤的目的。
(8)期貨監管指標對公司發展的影響擴展閱讀:
期貨市場的組織結構
期貨市場基本上是由四個部分組成,即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所;期貨經紀公司;期貨交易者(包括套期保值者和投機者)。
1、期貨交易所
期貨交易所是為期貨交易提供場所、設施、服務和交易規則的非盈利機構。交易所一般採用會員制。交易所的入會條件是很嚴格的,各交易所都有具體規定。
2、期貨結算所
當今各國期貨結算所的組成形式大體有三種:結算所隸屬於交易所,交易所的會員也是結算會員;結算所隸屬於交易所,但交易所的會員只有一部分財力雄厚者才成為結算會員;結算所獨立於交易所之外,成為完全獨立的結算所。
3、期貨經紀公司
期貨經紀公司(或稱經紀所)是代理客戶進行期貨交易,並提供有關期貨交易服務的企業法人。在代理客戶期貨交易時,收取一定的傭金。作為期貨交易活動的中介組織,在期貨市場構成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4、期貨交易者
根據參與期貨期交易的目的劃分。基本上分為兩種人:即套期保值者和投機者。
9. 期貨公司的評級對客戶的影響大么
期貨評級是行業對期貨公司各方面的綜合考評,對客戶有一定的影響的,通常評級高的公司,各方面軟硬體都相對更好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