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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期貨對農業的影響

發布時間: 2021-05-19 09:14:54

Ⅰ 發展訂單農業,農產品期貨市場,和農業保險,對農村有什麼影響急急急~

訂單農業 和農業保險對農村的發展還是好的
農產品期貨對目前大多是農村還是很遙遠的

Ⅱ 到底什麼是「保險+期貨」

「保險期貨」,是指農業經營者或企業為規避市場價格風險向保險公司購買期貨價格保險產品,保險公司通過向期貨經營機構購買場外期權將風險轉移,期貨經營機構利用期貨市場進行風險對沖的業務模式。它是基於為農業經營者提供價格避險工具發展起來的。農產品價格變動是影響農戶收益的重要因素之一,農業經營者直接通過期貨市場進行市場風險管理需要較強的專業知識、操作經驗以及資金保障,這對於普通農戶來說是一個較大的障礙。
而相對於直接參與期貨市場,保險產品對農戶來說要熟悉得多,且不需要考慮保證金佔用、強行平倉等期貨規則,更易於農戶的理解和接受,加之保險公司具有更強的綜合實力和更完善的基層服務基礎,價格保險產品更適用於保障農戶收益。
總體來看,「保險期貨」為農戶提供了一種操作性較強的避險工具,將農民所面臨的價格風險轉移至期貨市場,有效地完善了農業生產經營者與期貨市場之間的連接機制,是農戶或企業所面臨的價格風險與期貨市場之間的傳送帶,合理地利用和發展可以更好地發揮期貨市場的風險管理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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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保險+期貨服務三農存在哪些問題

"「保險消費者」概念出爐 當前,保險業處於高速發展時期,面臨的風險因素更加復雜,而現行保險法規定的監管執法手段不夠完善,市場主體違法成本過低。因此,有必要修改完善保險法,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2005年我國的保險業全球排名第11,目前全球排名第2。追求做大做強的目標已經成為歷史,提升品質,成熟穩健將成為我國保險行業發展的新方向。」針對保險法修改草案,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黨委書記兼副院長於海純如此告訴法治周末記者。他說,保險法的不斷完善是我國保險業穩健發展的內在保障,此次保險法的修訂將緊跟市場形勢變化,對長期困擾保險市場的頑疾加大處治力度。另外,「猶豫期」「保險消費者」等不少新的提法也呈現在徵求意見稿中。 10月14日上午,由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公布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決定(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為徵求意見稿)。 記者查閱相關資料發現,此次公布的徵求意見稿中,修改共新增24條,刪除1條,修改54條,修改後共9章208條。修訂原則上進一步放鬆管制,完善對保險公司的風險監管。對人身保險、財產險、資金運用、監管處罰等方面的法條進行了修改。 劍指市場主體違法成本低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陳飛對記者說,此次修改是自199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實施以來的第三次修訂。第一次修改在2002年,當時是為了履行我國加入世貿組織承諾對保險業的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對保險法做了一次小范圍的修改,重點放在了與世貿規則不統一的保險事業條款上。第二次修改在2009年,修改力度較大,重點集中在加強對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利益的保護上,以保險合同為重點修改對象。「2015年這次,主要集中在保險事業監督條款的修改上,保險合同法律條文的修改也有亮點。」 長期從事保險業法律訴訟的北京市中高盛律師事務所律師、北京律協保險專業委員會委員李濱認為,此次保險法的修訂意義重大。他對法治周末記者說,中國的保險事業近幾年發展迅猛。目前我國保險資產規模已突破十萬億。全國保險業市場主體不斷增多,已近200家。但長期以來,保險市場在做大做強思路的影響下,以保費論英雄,導致一些中小保險公司為了增加保費的收入,在產品營銷上不擇手段,造成了保險行業發展中的銷售誤導、理賠難、信息泄露等諸多問題,給保險市場帶來了嚴重的信用危機。 李濱所反映的問題在此次徵求意見稿中均有相應的體現。徵求意見稿指出,「近幾年,我國保險市場快速發展,內外部環境都發生了很大變化,有必要對保險法進行修改。 有媒體評論指出,當前,保險業處於高速發展時期,面臨的風險因素更加復雜,而現行保險法規定的監管執法手段不夠完善,市場主體違法成本過低。因此,有必要修改完善保險法,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此外,在對外經濟貿易大學保險學院副教授於海純看來,此次保險法的修訂也是中國保險市場積極與國際接軌的一個信號。在全球性的消費者保護主義思潮的影響下,中國的保險立法也在不斷加強對保險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加大對保險消費者的保護 此次徵求意見稿中一個備受關注的亮點是人身保險合同猶豫期法律制度。 在徵求意見稿第四十八條中明確,「保險期間超過一年的人身保險合同,應當約定猶豫期。投保人在猶豫期內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保險人應當及時退還全部保險費。猶豫期自投保人簽收保險單之日起算,不得少於二十日。」 不少業內專家表示,猶豫期法條的增加,是保險法在保護消費者立法方面的進步,有利於消費者對保險產品詳細了解之後做出更為理性的選擇。 然而,從事法律實務工作的李濱卻提出了相反意見。「我個人認為猶豫期入法之後,可能會對保險消費者造成不利的影響。」李濱對記者說,法律賦予保險消費者以猶豫期的前提是相信消費者應該能夠「吃透」所購買保險產品,並且要求消費者在猶豫期內及時提出異議,「否則將意味著消費者對保險合同完全認可」。然而在實踐中,很多消費者拿到保險合同之後並不注意解讀產品信息,或者受到銷售誤導,往往在擱置一兩年後,到第二個繳費期時才發現問題,想反悔卻為時已晚。 李濱說:「猶豫期的設定前提,不僅需要投保人及時了解合同內容,同時更需要市場主體講規則、講誠信。有待於整個保險市場的水平的提高。」 「猶豫期的執行效果可能差一些,但是這個制度是必須有的。」於海純認為,猶豫期的入法順應了保險業發展的大勢,存在的問題可以進一步探討。 對於猶豫期法條,於海純提出了一些建議。「簽收保險單和合同成立還不是一回事。」於海純指出,徵求意見稿顯示,「猶豫期自投保人簽收保險單之日起算」。然而實際應用中,簽收保單的時間和合同成立時間並不等同。保險公司往往在保險條款里,約定一個合同成立的時間,例如「保費交足之日起,合同成立」。這會導致消費者因為拖欠一部分保費,致使合同無法成立。從而,猶豫期無從算起。 另外,「保險消費者概念的提出,又是一個實實在在的大亮點。」於海純對記者說,保險消費者的概念學術界已研究、討論許久。2014國務院發布的《加快現代保險服務業發展意見》以及保監會的很多文件對此概念都有過引用,現在將其列入保險法的條文,是「事理之當然」。 「但這並不代表當保險消費者與保險公司發生糾紛時,法院可以引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於海純說,「上次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修改的過程中,我們就提出了建議,明確把保險消費者列入消法的范圍。但由於保險消費者並不是一般性的消費者,界定問題、細節問題比較復雜,因此立法機構並沒有通過我們的意見。概念提出了,怎麼保護還有待探討。」 放鬆管制利好中小險企 記者注意到,此次保險法修改中,一個明顯的趨向是對市場主體的管制放鬆。徵求意見稿首條明確提出要「放鬆管制,改革創新,釋放市場發展動力。」其中,放鬆業務管制方面主要涉及兩項新規,「首先,在人身保險業務范圍中增加年金保險,在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中增加年金業務;其次,拓寬保險資金運用形式,允許保險資金投資股權、保險資產管理產品和以風險管理為目的運用金融衍生品。」 在李濱看來,放鬆管制,有助於推動整個保險業的發展。目前,對於大量湧入保險市場的中小企業而言,其商業信譽難以與中國人壽、等大型保險公司匹敵。從而需要轉向保費較高,保障相對較低的保險產品作為主營業務,例如,年金保險。但制度上的樊籬給保險企業產品結構的轉向帶來很多阻礙。此次保險法的修改,從法律上認可了這種業務結構方面的變化,疏通了企業發展的渠道。 「保險企業還面臨著資金的保值和增值的問題。」李濱認為,當大量資金進入之後,保險公司將對投資需求愈加強烈,但保險法對於投資渠道的限制較多,一些企業因為繁瑣的手續、過多的費用,導致運營不暢,利潤減少。此次修法中明確提出拓寬保險資金運用形式,將極大減輕企業的經濟壓力,促使保險企業運營良性循環。 與此同時,一些保險業專家對徵求意見稿中放鬆管制的傾向表示擔憂。於海純對法治周末記者說,放鬆管制的修改方向,確實給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留出了很大的發展空間。這意味著在實踐操作中,重大股權投資形式不再需要經過國務院的批准。不僅大大節省了審批程序,也體現了國家對保險市場主體的信任。 然而,一些重大的股權投資,例如海外投資,由於涉及金額巨大,一旦監管不到位,將會使保險消費者的權益受到侵害。於海純說:「在這些方面,徵求意見稿中並沒有專門指出,重大股權投資時是否還需要國務院等相關部門的行政許可。」 監管趨嚴 險企違法成本提高 在放鬆管制之外,此次保險法修改對違法、違規行為加大了處罰力度。以財產險理賠難為例,徵求意見稿中第一百二十四條中首次提出,「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未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的期限履行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行為」。對應第一百七十九條中明確,「如有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而現行的處罰是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 「此項法條的增加,大大加強了處罰力度,有利於糾正亂象。」李濱說,針對財產險理賠難問題的治理,現行保險法第二十五條給出過規定,「保險人自收到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其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後,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但仔細解讀就能發現,在這則法條中,並沒有明確授予監管部門處罰權。這就導致財產保險公司明明知道違反規定,卻又往往利用拖賠的方式,迫使被保險人接受不合理的賠付,從中謀取暴力。另一方面,一些保險消費者並不清楚自己有權利要求賠付,也不清楚由哪家監管機構應該對違規、違法的保險機構進行處罰。致使財產險理賠難問題長久難以解決。」 「除非事故較大或者有媒體聚焦,保險公司才有可能較好地履行先行賠付的義務。」李濱說,天津港(600717,股吧)爆炸事故後,中國人保天津分部在事發的第4天就支付了2000萬元。但目前他代理的一宗木材加工廠的理賠案件,由於案件影響力較小,人保的先行支付金額遲遲不能到位。 據法治周末記者了解,在很多保險糾紛案件中,投保人往往會被迫接受保險公司開出的不公平的理賠額度。另一方面,投保人即便勝訴,保險公司的賠付也僅限於應該給付的理賠款。 對於保險消費者來說,律師費和誤工期間的經濟損失很大。而保險公司自有專業的法務團隊,保險理賠款訴前給付和訴後給付並沒有什麼差別。 「這個問題在實務中很突出。」李濱說,「這次保險法就明確了,保險公司不依法履行法定的義務或合同約定的義務,那麼監管部門就可以進行處罰了,這對於眾多保險消費者來說是一件好事。」「罰款幾十萬對於一些經營較好的保險企業來說並不算什麼,但是保險公司給消費者賠付兩萬塊錢就是很大的事情。」於海純認為,監管部門對保險市場主體侵權行為進行懲罰時,亦需對消費者加大救濟措施。徵求意見稿中明確了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對違規單位加以糾正並處罰金,金額從5萬至20萬增長到20萬至100萬,但卻沒有提到對於投保人的補償措施。於海純建議立法部門應該設立保險消費者保護法,作為保險法的有益補充。 "

Ⅳ 期貨農業的未來展望

中國證監會主席郭樹清最近指出,要牢牢把握期貨市場服務實體經濟發展的根本要求,主動貼近「三農」的需求,加強相關期貨品種的研究開發力度,加快推進期貨市場的改革和發展,進一步增強期貨市場服務國民經濟全局的能力。為增強加快發展期貨市場的緊迫性和責任感,進一步發揮期貨市場服務產業的功能。
一是加快涉農新品種合約的上市步伐,提供更多的避險工具。期貨品種的數量、種類在一定程度上決定著期貨市場功能的發揮程度。在牢牢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風險底線,經過嚴格和充分論證的基礎上,盡快推出新品種合約,對已上市品種,完善上下游品種,形成系列,提供多樣化工具,豐富避險手段,滿足產業鏈不同客戶的避險需求。
二是從政策層面鼓勵引導現貨企業參與套期保值。建議對《會計准則》等財務制度進行合理的優化,增強企業期現結合經營的靈活性。建立科學、規范的國有大中型企業期貨考核評價體系。從政策上適度放開國有企業、上市公司參與期貨套利交易,並從制度上加以引導和管理。鼓勵現貨企業參與國內和國際市場相關期貨品種的套利操作,在實踐中逐步成熟,增強企業的競爭能力。研究期貨套期保值信貸試點,探索把套期保值作為貸款條件的合適模式。同時,可考慮對長期穩定開展期貨保值業務的大型重點企業,對套期保值取得的收益予以一定期限和程度的所得稅減征,以鼓勵和引導企業積極參與保值,開展風險管理的行為。
各期貨交易所對套保企業的收費、保證金的收取,推出一些鼓勵措施;建議在期貨公司評級體系中,對保值量大、服務產業客戶量大的期貨公司,予以更多傾斜,進一步強調期貨市場為實體經濟服務的功能。
三是加速推進境外期貨業務,研究國內夜盤交易。目前,由於缺乏利用境外期貨市場進行套期保值、套利的合法通道,國內現貨企業在競爭中處於相對不利的地位,產業客戶存在較為迫切的需求。
四是持續推進投資者培訓教育活動,為期貨行業人才培養提供政策支持。發揮期貨市場功能離不開地方政府的支持,整體而言,政府相關部門尤其是基層農業部門、農業生產經營主體,對期貨市場和期貨功能的認知仍有待提升,對利用期貨促進農業產業化發展的重要作用認識不足,積極利用期貨市場功能的氛圍尚未形成。需要持續加大期貨知識普及力度,以現貨企業、農業系統、政府相關部門為主,在政府部門和產業企業中培養期貨文化。面向期貨市場各參與主體,廣泛、深入、持久地開展期貨知識宣傳和投資者教育活動。
建議進一步發揮期貨交易所、中期協和各地期貨業協會的作用,設立專項基金,加大期貨知識普及力度。在期貨行業人才培養方面,從政策上予以規劃和支持,加強高層次專業和管理人才隊伍建設;依託高校建設期貨後備人才培養基地,進行期貨人才資源儲備和進一步培養,促進行業的優秀人才得到有效的積累和發展。
五是適度放開期貨經營機構的經營范圍,更好地服務產業發展。期貨市場是一個相對高風險的市場,近年來,根據規范發展需要,行業政策上對期貨公司的經營范圍、期貨公司的自有資金使用范圍,包括期貨網點的設立、期貨品種的上市等提出了較高要求,這一方面保障了整個行業的健康穩定發展,但同時也影響了期貨公司的創新意願。建議加快行業創新步伐,適時放開CTA、資產管理等相關業務,放寬期貨經營機構的經營范圍,促進期貨公司壯大實力,從而更好地服務產業經濟發展。

Ⅳ 農業保險對農民的好處

一、我國農業保險的現狀
我國是一個傳統的農業大國,農村人口占總人數的85%。在我國的經濟成分中,農村經濟佔有重要地位。我國又是世界上自然災害最嚴重的國家之一,因而轉移農業生產中的巨大風險,保護廣大農民的生命財產和經濟成果不遭受意外損失就顯得尤為重要。由於我國社會保障體制尚不完善,目前農村的自然災害補救渠道主要依賴國家財政轉移支付,商業保險補救佔比非常低。在經濟欠發達地區,農村商業保險尚未涉及。自1982年恢復辦理農業保險業務以來,我國的農業保險就長期處於不景氣狀態。最近這些年,我國的保險業蓬勃發展,農業保險發展的不平衡即日漸凸顯。1992-2004年農業保險保費收入從8.17億元下降到3.96億元,到2004年,人均保費還不足0.5元。1985-2004年農業保險賠付率一直居高不下,綜合賠付率高達120%,遠遠高於保險業界公認的盈利臨界點70%。在這種情況下,為促進農業保險的發展,中央從2004年開始連續出台了6個「一號文件」,強調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的重要性。我國農業保險發展形勢嚴峻,已經到了非加快發展不可的地步。
二、農業保險存在的主要問題
農業保險發展緩慢的原因,主要在於有關政策因素和地方政府、保險企業的態度及農民對此的認識程度。
(一)農民收入低,缺乏參保的積極性。
過去幾年中,由於不少農產品供過於求,價格下跌,導致農民來自農業的收入減少,以農為主的純農戶的收入增長尤其困難。1997年農民人均來自農業的純收入為1268元,2003-2009年農民來自農業的純收入連續6年低於這一水平。在這種收入低水平的情況下,每個農戶扣除必須要繳的各類稅費、生活必須開銷、子女教育費用、購買化肥農葯飼料等必需品的支付外,真正可以支配的收入已經是微乎其微了。再要支付一筆農業保險費,顯然這對於大多數農民而言是不能接受的。同時,由於農業保險規模控制較嚴,操作復雜,賠償估價時雙方意見往往分歧較大,一些本想參保的農民往往因此最終選擇了放棄。另外,20世紀80年代,農民在社保站交養老金,但是最終沒有得到有效保障,這也使得部分農民對保險缺乏信心,因而參保積極性不高。
(二)保險公司實力不足,傳統農業險難以為繼。
農業保險是一種靠天吃飯的險種,往往是一個災年就能吃掉以往數年的基金積累。中國農業受災的比例每年大約在40%以上,天下論文比一般發達國家高出10%-20%。近幾年來,中國農業每年因自然災害導致的損失約為125億元,而全世界平均每年也只有500億元左右,也就是說,中國佔了1/4的比例。農業保險是一種收費低、風險大、賠付率高的險種,盈虧平衡點是65%~70%保本。自然災害、疫病突發的大面積、不可預期性,使保險公司從技術上無法迴避風險,所收取的保費不足以維持賠付。因此,經營農業險的風險遠大於目前其他財險產品。如果保險公司實力不足,則很難操作農業險,所以開發農業險的保險公司屈指可數。目前只有人保財險公司和中華聯合財產保險公司兩家開辦農業險,而由於常年虧損,它們的這項業務也在急劇萎縮。(三)國家財政給予的支持不夠。
農業保險不同於民政部門的災難救濟,也有別於一般的商業保險,它不僅涉及到農村的收入再分配,還要求與政府的政策目標相吻合。目前,政府對農業保險僅予以免營業稅的優惠,這顯然是不夠的。國家應盡快出台相關法律和政策,提高財政補貼,讓各保險公司真正看見其中的利益所在。只有商業保險公司看到了農業保險的利益,它們才可能自發地去開發其中的市場,而目前的農業保險市場是無利可圖的。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沒有較高的政府補貼,財產保險公司是不會自願進入的,已經進入的也會逐漸產生拋棄這部分業務的想法。農業保險是一項社會化的系統工程,其基礎應是政府行為。中國農業保險已經發展到了很「尷尬」的地步。商業保險被證明並不適合中國比較分散、以家庭為單位的「小農業」生產方式,因而國家必須「兜底」。有關部門應該盡快出台相關的配套政策,否則,發展農業保險就只能停留在「呼籲和吶喊」的階段。
(四)農業保險的道德風險較大。
我國農業以家庭生產為單位,經營比較分散,而且較易發生道德風險。因此,農業保險的承保手續也比較復雜,調查、索賠成本較高。保險公司在賠償入保農戶損失前,調查程序繁瑣,耗費的人力與財力相對較大。保險公司稍有疏忽,有的入保農戶就可能虛報損失,獲取額外利益。(五)農業保險組織體系分散。
保險公司獨自經營、保險公司與地方政府聯辦、保險合作社經辦等現行農業保險組織構成的農業保險組織體系是分散的,無法充分調動政府、保險人、被保險人三者的積極性。同時,政策性的保險機構不健全,使得農業保險組織體系的主體作用很難體現。這些都制約了農業保險的快速發展。
(六)農業保險專業人才匱乏。
人才的極度匱乏,已成為制約我國保險業快速發展的重要因素。農業保險涉及農業經濟管理、商業保險、農業財政預算、農業氣象、農田水利、畜牧獸醫等多個學科,涵蓋面較廣,需要多方面協作。目前我國的農業保險從業人員大多沒有受過專門的保險教育,又由於農險業務分散,查勘定額、賠付兌現工作量都較其他險種大,加上農村基礎設施落後、交通不便、工作環境差,很多保險從業人員對農險都是敬而遠之。多方面的原因導致農業保險從業人員專業素質不高,特別是核保、理賠、精算等技術型人才和管理、營銷、培訓等復合型人才嚴重不足,極大地制約了保險業的快速發展。(七)保險險種少,研發能力弱。
雖然農業保險有了一定程度的發展,但目前保險產品的結構還不合理,產品數量少、質量低,更新速度慢,缺乏針對性。真正根據農民收入水平、風險狀況量身定做的產品少之又少,不能滿足市場的多樣化需求。這也與農業保險專業人才匱乏、保險產品研發能力較弱直接相關。
三、加快發展我國農業保險的對策
(一)加強農業保險立法。
農業風險具有一定的相關性,因而農業保險規范、有序、健康的發展,更有賴於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給予支持。鑒於農業保險的特殊性,許多國家都很重視對農業保險的立法,並制定實施細則,以確保農業保險體系順利、健康運行,使農民的利益得到切實的保障。但是,我國目前尚無一套完整的針對農業保險的法律。借鑒國外農業保險的成功經驗,我國應該盡快對農業保險進行立法,以法律的形式對農業保險的目的、目標、保障范圍、保障水平、費率釐定、賠付標准、實施方式等方面作出明確的規定,同時還應該逐步建立農業保險補償機制。
(二)成立綜合性農業保險公司。
保險市場競爭日趨激烈,商業保險公司無暇顧及農業保險對農業發展和農村經濟社會的保障作用,因此商業保險公司承辦農險的經營模式已經適應不了現實社會的需求。應當把農業保險從商業保險中分離出來,再將財產保險、人身保險等一並考慮在內,成立政策性綜合性農業保險公司。逐步形成以國家農業保險公司的宏觀調控引導農業保險發展方向,以各省農業保險公司的區域性管理為業務主導,以縣鄉兩級的農業保險合作社為經營主體的健全的組織體系。這不僅符合國家的農業政策,而且符合國家的根本利益。
(三)政府應給予特殊的政策支持。
目前,我國農業保險免交營業稅,其他方面與商業性保險一樣。要發展農業保險,僅靠保險公司是不夠的,必須要有配套政策予以支持。在這方面,可以借鑒國外的做法。世界其他國家農業保險發展的歷程表明,政府積極的政策性運作是農業保險得以發展的重要保證。農業政策性保險就是由政府來主導農業保險的供給,政府把農業保險作為一項特殊的准公共物品給予經營性補貼和其他扶植,並負責提供或指定機構經營。經營機構以對農業生產的風險損失提供經濟補償為宗旨,不以贏利為目的。針對中國農村范圍遼闊、發展不平衡的特點,應對保險公司開發的為農業、農村、農民服務的保險產品給予政策傾斜,如優先給予申報這類產品的企業以開設保險公司的牌照。同時,對保險業為「三農」服務採取分類指導的辦法,譬如經濟發展速度慢的地方,就要優先開發保證農業生產正常進行的防災防損產品。
(四)設定農業法定險種。
根據保險大數法則的原理,保險參與率越高,穩定系數越大,越趨於合理,但由於社會環境、經濟環境、自然環境、支付能力等因素的影響,各地保戶的參保能力差距較大。針對地區差異,可設定部分法定農業保險,就如車險中的第三者責任險一樣。這將有助於提高保戶的保險意識,增強保險公司的資金積累,穩定農業保險的經營。法定保險的保險費在初期可由財政提供,或從扶貧款中撥付,也可以如捐贈「希望小學」一樣發動社會捐助。
(五)建立農業保險再保險機制。
我國農業自然災害頻繁,因此農業保險屬於高風險險種。農業保險要能可持續發展,則必須有完善的再保險機制支持。中央政府應該強力推行農業保險再保險制度。對關繫到國民經濟發展的農、林、牧、漁等產品的生產,應由政府牽頭,組織國內具有再保險經驗的商業性保險公司為農業保險進行分保,分散農業保險風險,降低農業保險的風險責任。
(六)建立多渠道農業保險體系。
我國地域遼闊,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不平衡,農業風險差異性較大。現階段,要設立一家全國性(政策性或非政策性)的農業保險公司統一經營農業保險業務,在市場條件、管理水平、風險分散機制等方面,條件尚不成熟。因此,現階段我國農業保險發展應走經營主體組織形式多元化的道路。可以建立主體多元化的農業保險經營體系,主要形式包括商業保險公司代辦、專業性農業保險公司、農業相互保險公司、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外資或合資保險公司(立足於引進先進技術、管理經驗、高素質人才)等。具體採用哪種形式,應根據不同地域、不同時期、不同經濟發展狀況來決定。要鼓勵現有的商業保險公司開發農村和農業保險業務,同時引進在農業保險方面有專長的外資保險公司,形成多種形式、多種渠道的農業保險體系。
(七)加強保險人才培養。
我國目前保險人才缺乏。據統計,全國每年需要增加的保險人才上萬名。因此,要發展農業保險,還必須注重人才培養。應加大保險人才培養的投資力度,擴大高校招生人數。同時加強保險從業資格管理,開展多種形式的保險職業培訓,為我國的農業保險的順利發展提供人才保障。
總之,目前我國農業保險的改革和發展已經進入到一個最關鍵又是最困難的時期。隨著各項支持「三農」政策措施的逐步到位,以及對農民「多予、少取、放活」方針的落實,我們相信,我國農業保險必將打破「堅冰」,出現新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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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期貨農業的功能和作用

「期貨農業」具有多方面的功能和作用,概括來說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
(1)「期貨農業」最重要的功能就是相應提前發現農產品價格。農產品的價格波動,使種植者迴避農產品的價格風險,可以幫助農民避免農產品在收獲季節賣不出去的危機困境,農民在春播時節可以先了解農產品的期貨價格,如果某類農產品當年價格低,就可以當年就可以不種植,而改種其他農產品;如果當年價格高,有相當利潤,那麼就開犁播種,同時還可以在期貨市場先將農產品賣掉,得到利潤同時沒有後顧之憂,顯示出靈活的調節性,這樣就會將價格波動影響因素消除。
(2)可轉移交易市場上的風險。在農產品經營者和農戶簽定訂單合同後,農民將其價格風險轉移給農產品經營者,農產品經營者則又可以提高在期貨市場上的套期保值交易,將風險轉移給期貨市場上的眾多投機者,進而鎖定成本,以此有效保證「期貨農業」的順利實施,另外,農產品經營者在與農民簽定訂單時,可以把市場上期貨價格作為參考,科學、合理地制定訂單合同的收購價格。
(3)使農民增收更有保障。發展「期貨農業」就等於把農民產後的銷售活動轉移到了產前,農民作為賣方事先按照平等互利、自願協商的原則,就農產品的數量、質量、規格和價格等事宜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達成農業訂單,這樣就可以減少生產的盲目性和價格波動性,確保農民收入增加。
(4)為解決「三農」問題助一臂之力。隨著我國農村經濟的迅猛發展,對農業產業化的深化和推進日益加強,農業產業化成為新時期農村改革發展的根本取向。與此同時「三農」問題也日益突出,黨的十六大充分肯定了農業產業化的地位和作用,強調要積極推進農業產業化經營,提高農民進入市場的組織化程度和農業綜合效益。我區在貫徹十六大精神上真抓實干,積極努力地探索著當地農業產業化經營的新途徑。而「期貨農業」就是在農業產業化這一大背景載體下生發運行的新經營模式,通過「期貨農業」來解決「三農」問題,有利於增強農產品在市場中的地位和競爭力,可以形成統一、透明和權威的市場價格,為農民和農產品經營提供經營決策參考,推動農業種植結構調整,對加強那樣經濟的宏觀調控提供了有效的市場工具。
期貨農業與訂單農業的相似與相異
(1)相似之處:
均為遠期交割。
部分支付合約金額(定單農業中的定金;期貨交易中的保證金)。
(2)相異之處:
期貨合約絕大多數為博取價格差獲利,所以實際完成交割的比例非常低。而定單農業基本上都會履約。
期貨合約流動性非常好;而定單農業的交易雙方基本固定。

Ⅶ 農業保險對於農業生產有什麼影響

隨著政策性農業保險在我國逐步展開,一些問題也逐漸顯現。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1.對政策性農業保險的認識不夠明確
政策性農業保險在我國已經展開了幾年,並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由於政府宣傳力度不夠,使得地方政府及參保農戶沒有產生足夠的重視。這體現在:一是地方政府對於為什麼要進行「政策性農業保險」,對於它的方向發展、最終的目標,說法不一,存在諸多疑問。一些地方政府甚至把徵收農業保險費看成是亂收費,因此對其缺乏積極性。二是,「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經營方式不夠明確。目前我國的農業保險主要是「政策性保險」和「商業化經營」相結合的的運營模式。商業性保險公司也參與農業保險的經營,但是如何判斷保險公司的盈虧是由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所致還是由經營商業性敬業保險業務所至以及政府的補貼力度如何,難以確定。這都將成為影響「政策性農業保險」的進一步發展的原因。
2.法律法規不健全
「政策性農業保險」對我國農業的發展將起到促進和保護的作用。它應該成為一種制度而保留下來,這必須要有一系列的法律法規作為支撐。而我國對於「政策性農業保險」到目前還沒有一部完整的法律法規出台[2]。相關的農業保險的法律只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簡單的提到:「農業保險必須自願加入,任何人不得強制」,而經過改版後的現行的《保險法》也主要是針對商業性保險,對農業保險沒做具體規定,只是提到「國家支持為農業生產服務的保險事業,農業保險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我國至今專門的農業保險法律法規還是一個空白,現在諸多問題的解決措施一直無法可依。農業保險的健康發展受到很大的制約。
3.低收入和高保費率的沖突
我國目前農業種植主要是人工耕作,生產力低下,人均耕種面積小,年收入很低。一年除去必要生活開支,生產成本幾乎沒有剩餘。而農業保險,由於其本身的特點,其成本較高,這就決定了高保險費率。據統計,一般農作物的保險費率在2%—15%之間,與其他保險相比,保險費率要高出十幾倍。這樣「政策性農業保險」的補貼費率即使能高達50%,廣大農民仍交不起保費,這結果造成投保需求不足,影響了「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發展空間。
4.缺乏農業巨災保險項目近幾年來我國多地遭受了大范圍的洪澇、乾旱等自然災害,農民幾近顆粒無收,損失慘重。而我國政府並沒有建立巨災風險分散機制,各級政府在財政上也沒有專項補貼。巨災發生時,保險公司的賠付金額往往要超出當年收繳的農業保險費十幾倍。這樣就大大的增加了保險公司的負擔,甚至保險合同難以履行。因此如何分散風險,以確保農業保險繼續發展下去是一個重要的問題。
5.監督管理問題
我國目前的農業保險的監管主要是由保監會來執行的,而從歷史上來看,保監會主要是從事商業性保險的監管,而政策性農業保險是非盈利的,具有公益性質,而商業性保險和前者正相反,是以盈利為目的的保險。政策性農業保險和商業性保險二者的目的不同,經營理念亦不同。對於商業性保險,監管部門要考慮保險公司的盈益,也要確保被保險人的權益,力求二者的利益兼顧,而對於「政策性農業保險」,監管部門主要任務是將其作為一種政策進行推動,以達到最終政策想要達到的目標。兩種不同性質的業務,目標理念不同,由同一部門監管,你然要產生多方面的矛盾沖突。這樣,必然要影響到「政策性農業保險」的順利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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Ⅷ 有關我國保險對"三農"的支持

保險業以自身高度的社會責任感和行業發展意識傾注於服務「三農」的事業,而國家相關政策的支持、完善保險體系的建立、農民保險意識的增強、經濟基礎的逐漸厚實,則是我國保險業在服務「三農」事業中能否發揮積極作用的關鍵因素

從法國安盟保險進入農業大省四川到上海安信農業保險公司和吉林安華農業保險公司相繼籌建,在政策和商業兩個領域進行積極探索;從黑龍江、新疆、內蒙古等地專業農業保險公司試點申請到浙江、江蘇、福建農村合作醫療保險試點開展得紅紅火火、生機勃勃;從安徽進城務工人員回鄉後積極購買保險到湖北、浙江失地農民靠保險解決養老後顧之憂,保險業服務「三農」的身影處處可見。在積極為我國農業產業發展保駕護航、為提高農民生活水平出謀劃策、為農村社會經濟發展貢獻力量等方面,保險業正以高度的社會責任感和敏銳的市場嗅覺,在更廣泛的領域、更深的層次以更加多元的方式向前邁進並積極地探索著。
「三農」問題是關繫到我國經濟發展、社會穩定、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大問題,也是我國歷屆政府關心和重視的重要問題。近些年,保險業在積極服務「三農」方面進行了大量有益的探索,在開拓服務領域、擴大服務層面、探索新的服務方式上積累著經驗。而建立一個相對完善的可以有效服務「三農」的保險體系一直是保險業追求的目標。
我國是一個農業大國,也是世界上農業自然災害最為嚴重的國家之一,農業和農村經濟的發展,迫切需要農業保險的支持和保護。農業保險是國家對農業支持保護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發展農業保險,有利於減少自然災害對農業生產的影響,穩定農民收入,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的發展。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保險業在如何為農業、農村和農民服務方面進行了艱辛探索,我國農業保險也走過了一條曲折的發展道路。恢復國內保險業務後不久,1982年,原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就開始經營農業保險。1986年,新疆兵團農牧業保險公司(即現在的中華聯合財產保險公司)成立,主要經營農業保險。上世紀80年代末到90年代初期,我國農業保險曾經得到了較快發展,在保障農業生產和促進農業市場化、產業化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22年來,農業保險累計賠付73.9億元。同時,對農業保險的經營模式和組織形式進行了大膽探索,向農村和農民宣傳了保險知識,也積累了一定經驗。但是,由於經營風險高、管理難度大、政策支持不充分,農業保險業務虧損嚴重。2003年,我國農業保險保費收入4.6億元,僅佔全國財產險保費收入的0.5%。
農業保險以及保險服務於農民和農村是與農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息息相關的。據有關調查資料顯示,我國90%以上的農民歡迎農業保險提供的服務。但由於方方面面的原因,農業保險目前在我國發展得並不理想。如何在正視現實的基礎上,探索出一條適合我國國情的農業保險發展之路,為我國農業、農民、農村提供合適而全面的保險服務,成為保險業近年來關心和重點研究的問題。保險業以自身高度的社會責任感和行業發展意識傾注於服務「三農」的事業,而國家相關政策的支持、完善保險體系的建立、農民保險意識的增強、經濟基礎的逐漸厚實,則是我國保險業在服務「三農」事業中能否發揮積極作用的關鍵因素。
中國保監會財產保險監管部主任劉京生認為,國內外農業保險的實踐表明,農業保險不可能完全按照純商業化模式運作,政府必須通過農業產業政策和財政轉移支付等補貼手段支持農業保險發展。因此,總結我國農業保險發展20多年的經驗教訓,為加強對農業的支持和保護,分散農業風險,發揮保險經濟補償功能,維護好農民種糧的積極性,國家應盡快建立政策支持下的農業保險制度。
目前,保險業界已就建立農業保險制度的原則和框架形成了共識。一是現階段我國開展農業保險不可能完全照搬外國的任何一種現成模式,不可能完全依賴國家財政補貼,不可能走單一主體經營的道路。二是農業保險經營主體應實行多元化的組織形式。三是農業保險業務應區分為政策性業務和商業性業務。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可獲得相應的中央和地方的財政稅收優惠政策;商業性業務可由保險經營主體按照商業化原則經營,享受中央稅收和地方財政優惠政策。四是開展農業保險應以地方政府為依託,充分發揮地方政府的積極性,形成中央、地方兩級合力。五是應在國家給予相應的政策扶持下,積極探索農業保險政策性業務、商業化運作的經營模式。六是政策性農業保險應先試點,再逐步推廣。在試點的基礎上摸索保費補貼測算方法、標准及實施辦法,確定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種植和養殖業目錄,研究建立農業再保險運作機制。
針對我國農業保險發展的現狀,中國保監會財產保險監管部副主任郭左踐認為,在我國建立科學、有效、完善的農業保險制度不會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項系統工程。建立符合國家農業產業政策,適合中國農業生產力發展水平、農村產業結構、農業風險特點、農民保險需求的具有中國特色的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需要在實踐中探索和總結經驗,逐步形成、發展、完善。而上海安信、吉林安華的批設籌建,正是這種探索所邁出的積極一步。
郭左踐介紹,現階段我國農業保險的目的就是提高農民災後恢復生產和生活自救水平,在政府救助(基本保障)之上提供補充保障;農業保險與政府救助的關系應是補充而不是替代。現階段農業保險的保障原則是,區分農業自然風險和經營風險,農業保險以自然災害損失補償為主,經營風險如因農產品供求關系和市場價格變化、匯率變化導致的市場風險等,則通過其他政策手段解決;區分農業可保風險和不可保風險,農業保險主要承保可保風險,對不可保風險通過其他途徑解決。而農業保險經營原則應遵循市場規律,立足於市場化經營,輔以國家政策扶持(財政政策、稅收政策、監管政策等)。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不能完全依靠國家財政補貼和減免稅扶持。
針對我國農業保險發展的模式,郭左踐認為,現階段我國農業保險發展應走經營主體組織形式多元化道路。我國應建立經營主體多元化的農業保險經營體系,主要形式應包括商業保險公司代辦、專業性農業保險公司、農業相互保險公司、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地方性,取決於地方財力)、外資或合資保險公司(立足於引進先進技術、管理經驗、高素質人才)等。
據了解,保監會在去年農業保險發展理論研究方面取得突破的基礎上,今年將主要致力於在實踐層面推進多層次、多主體、多模式的農業保險試點。下一步保監會將積極研究在黑龍江墾區引進相互制農業保險公司模式,在新疆、內蒙古開展奶牛等養殖業保險試點,在江蘇、安徽、四川等地實行政策性業務由商業保險公司代辦的試點。同時,保監會還將會同財政部、農業部、稅務總局等有關部門組成農業保險試點工作小組,依託試點載體,研究探索農業保險的支持政策。
除積極支持農業產業發展,為農業發展提供風險保障外,保險業服務「三農」主要還體現在為農民的養老、醫療等解決後顧之憂方面。
據中國保監會人身保險監管部主任陳文輝介紹,保險業在許多地區開展的為農民提供醫療、養老保險和失地農民保險服務試點都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保險業在提高農民生活質量、應對風險帶來的損害等方面發揮的作用越來越大。
在為農民提供農村合作醫療保險服務方面,商業保險因其具備的專業化、制度化優勢,為在農村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提供了可行的選擇。而農村醫療保險制度的建立將會在應對意外、疾病、死亡等風險方面發揮巨大的經濟補償作用,有效地防止農民因病返貧、因病致貧,保障農民的生活質量。為失地農民提供養老保險服務則可充分發揮保險的社會管理功能。將失地農民獲得的經濟補償轉化為為他們提供養老保險服務,一方面失地農民因失地獲得的補償會有一個專業化機構為農民進行長期的保值增值運作,解決了農民的養老問題;另一方面,農民不會因使用不當而致使失地補償用完之後既失去土地又失去經濟來源,從而導致社會問題的積聚。
保險業服務「三農」大有可為。但就目前我國的實際情況而言,保險業在服務「三農」方面還存在許多不利因素。而只有在各方面逐步成熟,環境逐步改善的基礎上,我國保險業在為「三農」提供積極有效服務的道路上才會越走越順,發揮越來越大的作用。

Ⅸ 金融危機對農業的影響

金融危機對農業的影響:

第一,農產品的價格全面下行。國內農產品價格的下行壓力將會繼續加大。這是我們感覺到國際金融危機對我們國家農業農村經濟影響比較大的一個方面,就是農產品價格全面下行。

第二,農民工就業困難,就業崗位大幅減少

第三,優勢農產品出口受阻。

第四,鄉鎮企業和農產品加工業發展困難加大。國際金融危機爆發以後,不少的中小鄉鎮企業和農產品加工企業面臨生產經營困難,出現資金短缺,開工不足,效益下滑。

(9)保險期貨對農業的影響擴展閱讀:

在全球金融風暴中,處於風口浪尖的進出口行業受到的沖擊最直接也最嚴重。首先,危機從金融層面轉向經濟層面,直接影響出口。美國消費支出佔GDP的70%以上,2007年美國國內消費規模約10萬億美元,而同期中國消費者支出約為1萬億美元。

短期內,中國國內需求的增加無法彌補美國經濟對華進口需求的減少。據測算,美國經濟增長率每降1%,中國對美出口就會降5%~6%。

其次,次貸危機進一步強化了美元的弱勢地位,加速了美元的貶值速度,從而降低了出口產品的優勢。

美國聯邦儲備局不斷降低利率、為銀行注入流動性資金與我國緊縮性的貨幣政策形成矛盾,導致大量熱錢流入中國,加速了美元貶值和人民幣升值的進程,從而使中國出口產品價格優勢降低,對美出口形成挑戰。

在上述因素的作用下,中國出口呈現減速跡象。上半年中國繼續延續出口增長減速的趨勢。從出口金額看,上半年同比增長21.87%,比2007年同期27.55%的增長速度降低近6個百分點;

從出口數量看,上半年同比增長8.44%,也明顯低於2007年同期10.11%的增長速度。除了出口數量減少外,受金融危機的影響,海外企業的違約率也開始上升,出口企業的外部信用環境進一步惡化。

據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浙江分公司統計,前5個月收到的報損案件金額高達3034萬美元,同比增長80%;已支付賠款895萬美元,同比增長525.6%。其中,2008年理賠量比2007年同期增長525.6%,本地企業的海外壞賬率增長約為268%。

具體到行業,保險業近年來總體處於上升狀態,除了受到國際金融危機的嚴重影響,保費增速降低,但仍超過10%。紡織行業等傳統勞動密集型企業受到的影響比較嚴重。

據海關總署數據顯示,2008年9月份,紡織品服裝出口較8月份減少近6億美元,較上年同月僅小幅增加約3億美元,9月份出口延續了8月份微幅增長的趨勢。

隨著美國金融危機愈演愈烈,以美元計價的紡織出口接近零增長,以人民幣匯率計價的出口額持續負增長,20%的紡織企業出現虧損;汽車行業受美國金融危機的影響,總體表現低迷。

據中國汽車工業協會最新數據統計,今年1~8月,乘用車產銷463.24萬輛和455.03萬輛,同比增長13.67%和13.15%,與上年同期相比,增幅回落8.32個百分點和10.94個百分點。

從8月份的汽車銷量來看,歐洲同比銳減16%,北美降幅達15.5%,日本汽車銷量下降14.9%。而中國國內汽車銷量同比下降了5.4%,環比下降了6.0%;

船舶行業也深受其害。由於金融危機,世界船舶融資的形勢也日益嚴峻,歐洲許多銀行都暫停了船舶融資業務,預訂船舶但未獲融資的比例明顯上升。

一些船東被迫取消船舶訂單,如香港金輝船務取消了在大連船舶重工訂購2艘VLCC的訂單,雅典OceanautInc取消9艘7億美元散貨船訂單,韓國、印度中小船東也相繼出現了取消訂單的情況。

就地區而言,東部地區由於以外向型經濟為主導,所受損失相對較嚴重。廣東有2萬至3萬家大大小小的工廠倒閉,其中影響最大的是合俊集團旗下的兩家玩具加工廠倒閉,6500名員工面臨失業,這是受金融危機沖擊中國實體企業倒閉規模最大的案例。

就出口國家來看,中國對美國出口金額增速下降較為明顯,對歐盟和大洋洲的出口並未受到明顯影響,而對拉美和非洲等發展中地區的出口金額則出現了強勁增長態勢,上半年中國對拉美、非洲出口金額增長都在40%以上,遠遠高於對歐洲和北美的出口金額增長速度。

隨著金融危機的進一步發展與擴散,中國對歐洲國家,甚至部分發展中國家的出口也會受到影響,從而對中國整體出口增長構成嚴峻挑戰。

金融危機對世界經濟的影響是深遠的。中國社科院金融研究所提供的數據顯示,目前次級債券衍生合約的市場規模被放大至近400萬億美元,相當於全球GDP的7倍之高。

日本媒體報道這次危機將導致全球金融資產縮水27萬億美元。前美聯儲主席格林斯潘撰文指出:「有一天,人們回首今日,可能會把美國當前的金融危機評為二戰結束以來最嚴重的危機。」

危機對實體經濟的影響現已顯現,世界經濟下滑幾成定局。中國是這次危機中受損最小的發展中國家,直接損失較小,但是間接影響也不可小視。出口將減少,作為拉動經濟增長的三駕馬車之一,其作用開始消弱;

投資者的信心有所動搖,投資積極性不高;銀行「惜貸」,國內流動性不足。目前,擴大內需,尤其是刺激消費已成為政府和學界統一的經濟調整口徑,但僅依靠個體經濟行為(個人與家庭消費和企業投資)促進經濟發展顯然有些「牽強附會」。

實踐表明,當經濟處於衰退、或預期衰退時,(我國仍處於良性軌道上,但經濟下滑)政府的擴張性財政政策比貨幣政策更有效。應該說,從不久前的「反通脹」到今天的「保增長」政策突變,正在考驗著政府宏觀經濟駕馭和調控的能力。

經濟領域的劇變帶來了人心理上的改變,他們越來越失去安全感。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此次排山倒海般到來的金融危機不啻於美國經濟領域的「9·11」。

美國人開始質疑美國政府的決策能力,美國數家新聞媒體23日公布的民意調查結果顯示,78%的接受調查的人認為,當前美國國家路線不對。

民心的這種微妙變化,無疑將在即將白熱化的美國大選中發揮「威力」,因此美國兩黨總統候選人奧巴馬和麥凱恩都在不遺餘力地批評現政府的決策之餘,還熱情洋溢地發布解決經濟困境的「妙招」,為的就是爭取這部分選民。

金融危機也直接沖擊到個人的生活。通貨膨脹、企業倒閉、經濟困境降低了人們的支付能力,這不僅使得還不起房貸的人增多,也大大降低了許多人的生活質量。

從去年開始,就不斷有普通美國人抱怨,連日常開支都要一再思量、一再縮減。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金融危機

Ⅹ 期貨農業的發展態勢

所謂「期貨農業」是指農產品訂購合同、協議,也叫合同農業或契約農業,具有市場性、契約性、預期性和風險性,訂單中規定的農產品收購數量、質量和最低保護價,使雙方享有相應的權利、義務和約束力,不能單方面毀約,因為訂單是在農產品種養前簽訂,是一種期貨貿易,所以也叫「期貨農業」(農業訂單+期貨貿易)。以國內外「期貨農業」經營模式成功範例為佐證,國外用期貨為農民服務的成功範例是美國,如美國政府將玉米生產與玉米期貨期交易聯系起來,積極鼓勵和支持農民利用期貨市場進行套期保值交易,以維持玉米的價格水平,替代政府的農業支持政策,通過玉米期貨市場,美國已經成為全球玉米定價中心。事實上,隨著我國農業產業化經營的推進和發展,以及現代農業觀念的深入和普及,現在我國已經有不少農產品已經實行了期貨交易,如黑龍江省的大豆交易市場;天津市的紅小豆交易市場,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河南省延津縣的小麥交易成功地使用了「期貨農業」這一現代農業產業化經營模式。其具體做法是:在延津縣政府的引導和推動下,該縣糧食局下屬的麥業有限公司,發起成立了全縣小麥協會,通過400多個中心會員(中心會員以行政村為單位)向全縣10萬多農戶實行供種、機播、管理、機收和收購「五統一」。以高於市場價格0.05分/斤—0.06分/斤與農民簽定優質小麥訂單,同時糧食企業通過期貨市場進行套期保值,在小麥種植或收獲之前,就買到期貨市場,並根據在期貨市場套期保值的收入情況,對參與訂單的農民進行二次分配,使「期貨農業」這一為廣大農戶保障增收的經營模式,已經在延津縣及河南省大部分地區均取得了多贏的效果,因而在河南省召開的延津小麥經濟發展高層論壇上,延津模式受到了眾多國內外農業經濟和糧食問題專家、學者的高度贊譽和好評。「延津經驗」也在全國不脛而走,傳為美談。由此看來,「期貨農業」作為一種更高級的市場形式,不僅能夠有效迴避風險,也可以為訂單農業的順利運行提供載體,等於是為從事種植業的農民兄弟撐起了保護傘,它是降低種植農戶對農產品經營風險最為理想的模式方法,因此很有理由推廣借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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