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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公司統一資金調撥

發布時間: 2021-05-19 07:34:09

A. 期貨中介機構的職能,性質和作用

國內期貨市場中介機構,期貨公司:
1、性質。期貨公司是指依法設立、接受客戶委託,按照客戶指令、以自己的名義為客戶進行期貨交易並收取交易手續費的中介組織,交易結果由客戶承擔。
2、職能和作用
國際上,期貨經紀公司一般職能包括:根據客戶指令代理買賣期貨合約;辦理結算和交割手續;從事期貨交易自營業務;對客戶帳戶進行管理;控制客戶交易風險;為客戶提供期貨市場信息,進行期貨交易咨詢,充當客戶的交易顧問等。目前我國期貨公司主要從事經紀業務,自營業務受限。
期貨公司一般設置以下組織機構:財務、結算、信貸、交易、現貨交割、客服、研發
3、期貨居間人與期貨公司的關系。客戶經理,居間人不是期貨公司所訂立期貨經紀合同的當事人。憑藉手中客戶資源以及信息渠道優勢為期貨公司和投資者牽線搭橋。我國有些期貨公司的個別期貨居間人不僅居間介紹,甚至越權代理——投資咨詢和代理交易等。

B. 想問期貨公司的會計核算,營業部與總部的核算區別

營業部以具體業務為主,而總部結算之類的業務為主,一般總部的要求會高些。在期貨公司從事會計個人認為不是很好的選擇。

以下資料供參考:
《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期貨公司應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對營業部實行統一結算、統一風險管理、統一資金調撥、統一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建立規范、完善的營業部崗位責任制度和業務操作規程(簡稱對營業部「四統一」)。
上述規定中要求期貨公司「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對營業部實行「四統一」,但該辦法於2007年4月15日實施以來,至今中國證監會對如何對營業部實行「四統一」管理並沒有出台相關規定,這使期貨公司如何對營業部進行管理產生困惑,監管部門如何進行監管也沒有明確依據。
現代《辭海》中對「統一」的解釋為「使成一體;一致;沒有分岐;沒有差別」。那麼,對營業部「四統一」應如何理解呢?又應如何進行操作呢?結合實際工作,筆者談一點對營業部「四統一」的理解,希望起到拋磚引玉的作用。
對營業部實行統一結算的理解
目前期貨行業普遍採用二級結算模式,即期貨交易所對期貨公司結算,期貨公司再對客戶進行結算。期貨公司進行的結算工作由其相關結算部門辦理,即在統一的交易結算系統中按客戶進行結算,結算後將有關結算結果發往營業部、中國保證金監控中心,客戶可通過登錄中國保證金監控中心網站查詢其交易記錄。營業部僅被動地接受結算結果,從這個意義上來講,對營業部來說不存在結算工作,更談不上對其結算工作進行管理了。對營業部實行統一結算,不如調整為對客戶實行統一結算更合適。從廣義的結算來說,統一結算還應包括由期貨公司總部統一辦理交割、質押業務,統一辦理與期貨交易所對賬等工作。
對營業部實行統一風險管理的理解
為加強風險控制,目前期貨公司大都由具體的部門負責風險控制工作,並制定統一的風險控制制度,建立包括分管領導、風險控制部門、營業部的三級風險控制體系,明確各級職責分工和業務流程。
營業部風險控制人員受風險控制部門的管理,具體負責一線風險監控工作,直接負責與風險率較高的客戶進行聯系,負責通知客戶及時按要求追加保證金,必要時可採取強制平倉措施。風險控制部門專職人員負責對在規定時間未能及時追加保證金的客戶實施強制平倉工作,以免給期貨公司造成損失。對重大的風險控制事項,報分管領導批准後辦理。
為做好風險控制工作,期貨公司要按風險等級對客戶進行梳理、分類,對不同風險等級客戶採取不同的控制手段。專職風險控制人員業務要熟練,反應要敏捷,操作要准確,反饋要及時。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統一風險控制工作可以理解為:在期貨公司統一風險控制制度下,建立分層級的風險控制體系,按分工各盡其責,有效防範可能給期貨公司造成的各種風險,包括市場風險、信息系統風險、信用風險、人員風險和新業務風險等。
對IB業務客戶的風險控制,具體風險控制措施由期貨公司風險控制部門負責實施,不得授權IB證券營業部人員辦理。
對營業部實行統一資金調撥的理解
營業部資金包括客戶資金和自有資金兩部分,分別存放於營業部要開立的保證金存管賬戶和自有資金賬戶中。
對自有資金而言,營業部作為獨立的經營主體,需要獨立開展經營活動,獨立進行核算並納稅,這就需要有一定額度的周轉資金,這部分資金由期貨公司總部按一定的標准撥至營業部,由營業部按期貨公司財務制度的規定進行管理與支配。從這個意義上講,統一資金調撥是指按照期貨公司財務制度將資金在總部與營業部之間進行調撥,而不是由總部辦理應由營業部直接支付的款項,營業部支付款項依據其實際需要自行辦理。
對客戶資金而言,目前大部分客戶通過集中式銀期轉賬系統辦理出入金業務,這種方式通過期貨公司總部一個銀行賬戶辦理,達到了將資金即時集中的效果,但增加了會計核算工作量,因為一筆資金要在總部和營業部分別記賬。對通過匯款方式辦理的入金,有的期貨公司通過總部辦理,有的通過營業部辦理,但大部分期貨公司從加強控制的角度出發,不允許營業部自行辦理客戶出金業務,而由期貨公司總部集中辦理。從方便客戶、應對突發事件、降低匯款成本、簡化會計核算的角度看,由營業部直接辦理出金應該是可行的。至於辦法規定的「統一資金調撥」,是否允許這種方式,不得而知。
對營業部實行統一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的理解
1.如何實現對營業部的統一財務管理
要實現對營業部的統一財務管理,首先期貨公司要制定統一的財務管理制度,其次總部和營業部要予以嚴格執行,不能出現政令不一的現象。財務管理包括資金管理、資產管理、納稅管理、財務人員管理、預算管理、績效考核等內容。
營業部要按期貨公司制定的財務制度開展財務管理工作,要明確營業部既是經營主體,還是財務管理主體。營業部負責人要對營業部的會計工作負責。營業部負責人要高度重視財務印鑒及銀行密鑰的管理,根據相互牽制原則,分配管理許可權,確保公司資金安全。營業部負責人要有接受監督的意識,要正確處理開展經營與財務監督的關系。
期貨公司總部財務部門、審計部門要定期對營業部進行檢查、監督,保障財務制度得到有效實施。
2.如何實現對營業部的統一會計核算
對於如何進行統一會計核算,不同的期貨公司有不同的理解和做法。
第一種方式:期貨公司將總部與營業部納入一套賬進行核算,營業部作為內部部門進行核算,不作為一個獨立核算主體,需要營業部報表時,再根據有關經營和財務數據進行編制。
第二種方式:期貨公司將營業部作為獨立的會計核算主體,但會計核算工作集中在總部統一辦理,營業部僅留有少量的備用金,定期進行報賬。由於營業部與總部在不同地點辦公,單據傳遞費時費力。
第三種方式:期貨公司將營業部作為一個獨立的會計核算主體,按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營業部現場安排一名財務人員,具體負責有關財務事項的經辦工作,由總部財務人員通過網路辦公方式,實現遠程復核、監督,保障會計核算的工作質量。這樣可以使營業部的經營管理與財務管理緊密聯系起來,更有利於營業部的管理。當然,對經營規模大、會計核算量大的營業部,可配備一名會計、一名出納,在營業部現場實現經辦、復核的內部牽制機制。
筆者認為,第二、第三種方式都可以說實現了「統一會計核算」,但從管理效果來分析,第三種方式更好。
對營業部「四統一」,其實質就是按統一要求管理營業部,對所有營業部的管理保持制度的「一致性」。由於對營業部「四統一」提出的背景已經時過境遷,有許多情況如客戶通知方式、出入金方式、營業部的經營規模等方面均發生了很大變化,因此,在期貨行業良性發展的大好形勢下,建議相關部門順勢釐清對營業部「四統一」的要求和標准。

C. 什麼是期貨指令下達人、資金調撥人、結算單確認人

這些是期貨代理合同上面必須要註明的,因為一旦出現交易糾紛,要拿合同說事的。

1、指令下達人:下達交易指令的人,你在合同上寫誰,期貨公司就只接受誰的指令。你可以指定一個人、也可以指定幾個人作為你的指令下達人,這個指令下達人一般是你的經紀人,另外期貨公司還默認接受客戶本人的指令。

2、資金調撥人:劃轉(轉出)資金的人,一般情況下,都是客戶本人,除非你把許可權委託給了別的人。不過現在資金都是銀期轉賬,從銀行到你的期貨賬戶、從期貨賬戶到你的銀行賬戶,所以基本上不存在什麼風險,因為銀行賬戶還在你的掌握之中(除非你把存摺和密碼都給了別人,那和期貨公司無關了)。

3、結算單確認人:確認交易結果的人,也就是在結算單上簽字的人。如果你委託經紀人做單,那經紀人就可以是「結算單確認人」,只要他認可了,就相當於你認可了。

舉個例子:假如你在合同上註明了「某甲」為你的指令下達人,某天此人下單造成虧損,你知道後不承認此人的下單,向期貨公司說「我沒下這樣的交易指令,所以結果是無效的。」期貨公司和你打官司的話,你肯定輸。因為你指定了此人為「指令下達人」,所以期貨公司認可此人的下單指令。
同樣假如期貨公司接受了其他人(你未指定的)下達的交易指令,那麼你也有理由不承認相應的交易結果的。

D. 請說明什麼是期貨公司營業部的四統一

統一結算、統一風險控制、統一資金調度、統一財務管理

E. 您好,請問法人單位在期貨開戶時,其法定代表人能作為資金調撥人或者交易指令下達人嗎

完全可以指定為同一人,操盤手的問題要看法人的想法,小弄弄的就不必請了,資金大的話就有必要了。

F. 一個客戶在一個期貨公司只能有唯一一個內部資金號一個客戶在一個期貨交易所只能有唯一一個客戶號怎麼解釋

舉個例子:
假如你去A期貨公司開戶做交易,他們給你一個資金賬號00888(這個賬號僅供你在A公司做交易時使用),同時A公司會分別給你在上海期貨交易所、鄭州商品交易所、大連商品交易所申請客戶號(業內稱客戶代碼),假設給你在三家交易所申請到的客戶號分別是00221、00558、01366。

而後,你因為A公司服務質量不理想(行情速度慢、提供信息少等)轉而在B公司又開了戶,同時在A公司開的戶也沒有銷戶。則B公司也要在各個交易所為你申請客戶號,但因為A公司此前已經為你在交易所申請了客戶號,於是在B公司申請時,交易所會查到你已有的客戶號(個人客戶要以身份證來申請客戶號,而身份證號則是唯一的)。這樣你在B公司做交易時,交易所會把你的交易都記錄在你已有的客戶號上。

假如你在A、B兩家公司都存放了一些交易資金,那麼可以同時在兩家公司做交易。而在同一個交易所所作的交易,都在一個唯一的客戶號上體現出來。

G. A公司佔B公司55%股權,那麼A公司能隨意資金調撥給B公司嗎求各位大神解答如果調撥資金是否有稅務問題

不能隨意調撥資金。AB互為關聯企業,正常的業務往來,可以根據經濟實質付款。也可以拆借,最好是按照銀行利率給付利息,如果有資金往來,但是沒有實質業務,那麼最好年底的時候還清欠款,掛帳久了不結會算作收入納稅,甚至被認定為虛假交易洗錢等等哦

H. 期貨公司的出金留底有合法依據嗎

只要你無交易、無持倉、無未結清費用之類的,就可以了……
預留你500就是防止你應交的費用沒交,比如有客戶要月末結清倉儲費的,但是客戶月初就注銷了,這樣,公司就是不合規的。要自己掏錢付清…… 這個是他沒跟你講清楚……

只要無異常,最後一筆成交記錄,期貨公司會給你出金的……

一般公司是100,

關鍵還是經紀人沒跟你解釋清楚,估計你注銷了,他不願意也是一方面。
至於投訴,個人感覺浪費時間。你就打客服電話,講清楚問題就行,我相信弘業期貨不會那麼不負責任的。我以同行角度向你保證……

啥事情都是一樣……關鍵要交流、溝通……
希望你能盡快解決問題……

I. 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的第三章

公司治理
第三十三條期貨公司應當按照明晰職責、強化制衡、加強風險管理的原則,建立並完善公司治理。
第三十四條期貨公司與其控股股東在業務、人員、資產、財務、場所等方面應當嚴格分開,獨立經營,獨立核算。
期貨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超越期貨公司股東會、董事會任免期貨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非法干預客戶保證金存管、交易、結算、風險管理、財務會計和營業部管理等經營管理活動。
期貨公司不得向股東做出最低收益、分紅的承諾;期貨公司向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人提供期貨經紀服務的,不得降低風險管理要求。
第三十五條期貨公司股東會應當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對職權范圍內的事項進行審議和表決。股東會每年應當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期貨公司股東應當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三十六條期貨公司的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3日內通知期貨公司:
(一)所持有的期貨公司股權被凍結、查封或者被強制執行;
(二)質押所持有的期貨公司股權;
(三)決定轉讓所持有的期貨公司股權;
(四)不能正常行使股東權利或者承擔股東義務,可能造成期貨公司治理的重大缺陷;
(五)涉嫌嚴重違法違規經營,被有權機關調查、採取強制措施;
(六)變更名稱;
(七)合並、分立或者進行重大資產、債務重組;
(八)被撤銷、接管、託管、關閉,或者解散、破產;
(九)其他可能影響期貨公司股權變更的情形。
期貨公司股東發生前款規定情形的,期貨公司及其相關股東應當在5日內向期貨公司住所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交書面報告;期貨公司實際控制人發生前款第(五)項至第(八)項所列情形的,期貨公司及其實際控制人應當在5日內向期貨公司住所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交書面報告。
第三十七條期貨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即書面通知全體股東,並向期貨公司住所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一)公司或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涉嫌重大違法違規被有權機關立案調查或者採取強制措施;
(二)擬更換董事長、總經理;
(三)財務狀況惡化,不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風險監管指標標准;
(四)客戶發生重大透支、穿倉;
(五)發生突發事件,對期貨公司和客戶利益產生或者可能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六)其他可能影響期貨公司持續經營的情形。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期貨公司及其營業部作出的整改通知、監管措施和行政處罰等,期貨公司應當書面通知全體股東。
第三十八條期貨公司應當設立董事會。董事會每年應當至少召開2次會議。董事會會議記錄應當真實、准確、完整。
第三十九條期貨公司的董事會除應當行使《公司法》規定的職權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議並決定客戶保證金安全存管制度,確保客戶保證金存管符合有關客戶資產保護和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的各項要求;
(二) 審議並決定風險管理、內部控制制度。
第四十條具有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期貨交易所結算業務資格的期貨公司和獨資期貨公司等應當設獨立董事。
獨立董事應當保持獨立性,不得在期貨公司擔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職務,不得與期貨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關聯人存在可能妨礙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的關系。
獨立董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遵守公司章程,對期貨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維護客戶、期貨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合法權益。期貨公司的其他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積極配合、協助獨立董事履行職責。
第四十一條期貨公司應當按照《公司法》的規定設立監事會或監事,切實保障監事會和監事對公司經營情況的知情權。監事會或者監事應當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其職責。
第四十二條期貨公司章程應當就法定代表人對外代表公司進行經營活動時,違反董事會決定的公司經營計劃和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風險管理、內部控制等制度或者其他董事會決議的行為,規定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的責任與相應的責任追究程序。
第四十三條期貨公司應當設首席風險官,對期貨公司經營管理行為的合法合規性、風險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首席風險官發現涉嫌佔用、挪用客戶保證金等違法違規行為或者可能發生風險的,應當立即向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公司董事會報告。
期貨公司擬解聘首席風險官的,應當有正當理由並向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首席風險官不履行職責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有權責令更換。
第四十四條期貨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首席風險官之間不得存在近親屬關系。董事長和總經理不得由一人兼任。
第四十五條期貨公司應當合理設置業務部門及其職能,建立交易、結算、風險管理、財務等崗位責任制度,對關鍵崗位及業務實施重點控制,確保前、中、後台業務分開。
期貨公司交易、結算、財務業務應當由不同部門和人員分開辦理。
第四十六條期貨公司應當設立風險管理部門或者崗位,管理和控制期貨公司的經營風險。
期貨公司應當設立合規審查部門或者崗位,對期貨公司經營管理行為的合法合規性進行審查、稽核。
第四十七條期貨公司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對營業部實行統一結算、統一風險管理、統一資金調撥、統一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建立規范、完善的營業部崗位責任制度和業務操作規程。
期貨公司不得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管理營業部,不得將營業部承包、租賃或者委託給他人經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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