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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資金購買期貨

發布時間: 2021-05-14 14:56:22

1. 挪用資金,資金去向不明,材料無法補充,如何判刑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問題所述,時間已經超過一年且挪用了6萬元,並且沒有歸還,已經構成了數額較大不退還的條件,會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挪用資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八十五條【挪用資金罪、挪用公款罪;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罪;違法運用資金罪】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或者客戶資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2. 挪用資金一百萬給別人到銀行買理財產品有沒有罪

受銀行人員欺騙將公款購買理財產品涉嫌挪用資金罪。 挪用資金罪,根據我國《刑法》和有關司法解釋規定,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

3. 法人代表挪用公司資金用於購買基金損失後無法歸還 是刑事嗎

如果挪用公司購買基金的話,是刑事犯罪,是挪用公款罪,是應該進行相應的處理。

4. 公司股東以私人名義用公司的資金購買理財產品且收益歸自己所有,這樣合法嗎

結論:不合法,有可能構成挪用資金罪。

這應該可以認定為公司的員工利用職務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是進行營利活動。屬於挪用資金,刑法及其司法解釋對立案的標准訂的不高,所以構成挪用資金罪的可能性大。

5. 挪用資金在5000元以下該承擔多大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聯合發布的《關於規范量刑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已於10月1日起全面試行,該意見規定了挪用資金罪的數額起點。 1、該意見 第一百二十八條 規定:「挪用資金超過3個月未還或進行營利活動,數額在3萬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基準刑為拘役刑;數額為5萬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犯罪數額1萬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挪用資金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1.5萬元以上不滿2萬元的,基準刑為拘役刑;數額為2萬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犯罪數額3 5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2、從上述規定看,挪用資金罪包括三種類型,第一種類型是挪用資金超過3個月未還,第二種類型挪用資金進行營利活動 ,第三種類型是挪用資金進行非法活動。這三種類型分別規定了不同的了犯罪數額最低起點,第一種類型和第二種類型的犯罪起點數額相同即30000元以上才構成犯罪。第三種類型犯罪數額起點為15000元以上。 你是何種類型的挪用,請你自己套用。
3、挪用資金數額5000元,未達到任何一種類型犯罪的最低數額起點,所以挪用資金5000元,不夠成犯罪。但構成違反財經紀律。可能受到黨紀政紀的處分。
4、《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第八十一條國家機關、國家撥給經費的團體和事業單位,挪用生產性資金用於非生產性支出,或者將科研、教育、衛生、軍工等專項資金挪作他用的,追究負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中的共產黨員的責任,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扶貧、防疫、支前款物的,或者由於挪用經費給國家、集體或者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對於你應受到什麼,如果你是黨員,可能受到警告或嚴重警告,因為達到犯罪挪用資金數比5000大得多,不會給與撤職處分。若果你不是黨員,將不會受到黨紀處分。可能受到行政處分 ,你多找有關領導,讓他們理解你的用心,是不會有事的,祝你好運!。
5、你最好問一下你所在地法院刑事庭同志,你就知道你是否構成犯罪,希望你能夠給我個回答 ,我為你付出的還不夠多嗎,難道不值得你回答或說聲謝謝嗎?

6. 我涉嫌挪用資金罪,請懂的人指點一下吧!!!

自首以後歸還不完款就比較麻煩,最好積極一點把款還完。不然量刑在4年。

7. 挪用資金罪25萬已退還,現取保候審,下禮拜開庭,我會不會坐牢,法院會怎麼判我啊!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挪用資金罪、挪用公款罪;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罪;違法運用資金罪】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或者客戶資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國有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國有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和國有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國有金融機構委派到前款規定中的非國有機構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違背受託義務,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託、信託的財產,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等公眾資金管理機構,以及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追訴標准:

第四十條 [背信運用受託財產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第一款)]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違背受託義務,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託、信託的財產,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託、信託的財產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准,但多次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託、信託的財產,或者擅自運用多個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託、信託的財產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四十一條 [違法運用資金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第二款)]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等公眾資金管理機構,以及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准,但多次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自己可以根據這些規定判斷一下。 謝謝!

8. 挪用資金購買理財產品案例分析

要看這筆資金使用期,我是理財公司的,短期的要3個月,長期的是一年,收益率百分之10左右

9. 用融資炒期貨賠錢了算詐騙罪嗎

這要看融資款約定的用途了。如果約定融資款只能用於股票,基金等投資,那麼用來炒期貨就屬於挪用資金,嚴格意義上就是欺詐了。如果沒有約定用途,就不屬於欺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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