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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辦法施行時間是

發布時間: 2021-05-13 16:49:42

❶ 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辦法的第二章 風險監管指標的計算

第六條 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包括期貨公司凈資本、凈資本與公司風險資本准備的比例、凈資本與凈資產的比例、流動資產與流動負債的比例、負債與凈資產的比例、規定的最低限額的結算準備金要求等衡量期貨公司財務安全的監管指標。
期貨公司開展各項業務、設立分支機構等存在可能導致凈資本損失的風險,應當按一定標准計算風險資本准備,並建立風險資本准備與凈資本的對應關系,確保各項風險資本准備有對應的凈資本支撐。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凈資本是在期貨公司凈資產的基礎上,按照變現能力對資產負債項目及其他項目進行風險調整後得出的綜合性風險監管指標。凈資本的計算公式為:凈資本=凈資產-資產調整值+負債調整值-客戶未足額追加的保證金-/+其他調整項。第八條 期貨公司應當按照分類、流動性、賬齡和可回收性等不同情況採取不同比例對資產進行風險調整。第九條 期貨公司持有的金融資產,按照分類和流動性情況採取不同比例進行風險調整,分類中同時符合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標準的,應當採用最高的比例進行風險調整。第十條 期貨公司應當按照賬齡及其核算的具體內容,採取不同比例對應收項目進行風險調整,分類中同時符合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標準的,應當採用最高的比例進行風險調整。第十一條 期貨公司計算凈資本時,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的規定對相關項目充分計提資產減值准備。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可以要求期貨公司對資產減值准備計提的充足性和合理性進行專項說明;有證據表明期貨公司未能充分計提資產減值准備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要求期貨公司相應核減凈資本金額。第十二條 期貨公司計算凈資本時,可以將「期貨風險准備金」等有助於增強抗風險能力的負債項目加回。除「期貨風險准備金」外,期貨公司認為某項負債需要在計算凈資本時予以調整的,應當增加附註,詳細說明該項負債反映的具體內容;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根據審慎監管原則決定是否同意對該項負債進行調整。第十三條 期貨公司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的規定確認預計負債。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可以要求期貨公司對預計負債進行專項說明;有證據表明期貨公司未能准確確認預計負債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要求期貨公司相應核減凈資本金額。第十四條 客戶保證金未足額追加的,期貨公司應當相應調減凈資本。客戶保證金在報表報送日之前已足額追加的,期貨公司可以在報表附註中說明。未足額追加的客戶保證金應當按期貨交易所規定的保證金標准計算,不包括已經記入「應收風險損失款」科目的客戶因穿倉形成的對期貨公司的債務。第十五條 期貨公司應當在凈資本計算表的附註中,充分披露期末未決訴訟、未決仲裁等或有負債的性質、涉及金額、形成原因、進展情況、可能發生的損失和預計損失的會計處理情況,並在計算凈資本時按照一定比例扣減。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要求期貨公司調整扣減比例。第十六條 期貨公司借入次級債務的,可以將所借入的次級債務按照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比例計入凈資本。期貨公司向股東或者其關聯企業借入的具有次級債務性質的長期借款,可以在計算凈資本時將所借入的長期借款按照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比例計入凈資本。第十七條 客戶保證金未足額追加的,期貨公司在計算符合規定的最低限額的結算準備金時,應當相應扣除。客戶保證金在報表報送日之前已足額追加的,期貨公司可以在報表附註中說明。未足額追加的客戶保證金應當按期貨交易所規定的保證金標准計算,不包括已經記入「應收風險損失款」科目的客戶因穿倉形成的對期貨公司的債務。

❷ 關於期貨從業資格考試

根據往年經驗,2011年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安排如下:
一、考試的組織領導
中國期貨業協會負責組織資格考試工作。
二、報考條件
1、年滿18周歲;
2、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4、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考試科目
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考試科目為兩科,期貨基礎知識、期貨法律法規。單科考試時間100分鍾。
四、考試時間和地點
2011年第一次期貨從業資格考試報名時間預計在2月左右。
34個考試城市包括:北京、天津、石家莊、太原、沈陽、長春、哈爾濱、上海、南京、杭州、合肥、福州、南昌、濟南、鄭州、武漢、長沙、廣州、南寧、海口、重慶、成都、貴陽、昆明、西安、蘭州、銀川、西寧、呼和浩特、大連、青島、寧波、廈門、深圳。
考生可在以上規定的時間和地點選擇參加考試。
新疆地區考生可就近選擇考點參加考試。
五、考試方式
考試採取閉卷、計算機考試方式進行。
六、報名方式
報名採取網上報名方式。請考生於以上規定的報名時間內登錄中國期貨業協會網站,按照要求報名。報名費單科70元(不包含教材費),具體繳付方式、發票申請、准考證列印等有關事項於報名開始日後參考報名須知。
七、考試大綱和參考教材
2011年期貨從業資格考試大綱及教材暫未公布,2010版考試大綱詳見中國期貨業協會網站「2010年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大綱」。「期貨基礎知識」及「期貨法律法規」參考教材及購買辦法詳見:「2010年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考試教材說明」。

❸ 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辦法的第四章 編制和披露

第二十二條 期貨公司應當報送月度和年度風險監管報表。期貨公司應當於月度終了後的7個工作日內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月度風險監管報表,在年度終了後的4個月內報送經具備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風險監管報表。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可以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要求期貨公司不定期編制並報送風險監管報表。第二十三條 期貨公司應當指定專人負責風險監管報表的編制和報送工作。第二十四條 期貨公司法定代表人、經營管理主要負責人、首席風險官、財務負責人、結算負責人、製表人應當在風險監管報表上簽字確認,並應當保證其真實、准確、完整。上述人員對風險監管報表內容持有異議的,應當書面說明意見和理由,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第二十五條 期貨公司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方式報送風險監管報表。期貨公司應當保留書面風險監管報表,相應責任人員應當在書面報表上簽字,並加蓋公司印章。該報表的保存期限應當不少於5年。第二十六條 期貨公司應當每半年向公司董事會提交書面報告,說明凈資本等各項風險監管指標的具體情況,該書面報告應當經期貨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確認。該報告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應當向公司全體股東提交或進行信息披露。第二十七條 凈資本與風險資本准備的比例與上月相比變動超過20%的,期貨公司應當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交書面報告,說明原因,並在5個工作日內向全體董事提交書面報告。第二十八條 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達到預警標準的,期貨公司應當於當日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交書面報告,詳細說明原因、對公司的影響、解決問題的具體措施和期限,還應當向公司全體董事提交書面報告。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不符合規定標準的,期貨公司除履行上述程序外,還應當於當日向全體股東報告或進行信息披露。

❹ 期貨公司的書面風險監管報表的保存期限應當不少於( )年。

正確答案:A
解析:《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第27條規定,期貨公司應當保留書面風險監管報表,相應責任人員應當在書面報表上簽字,並加蓋公司印章。該報表的保存期限應當不少於5年。

❺ 「期貨從業資格考試」里的綜合題是什麼

綜合題是客觀選擇題。

期貨從業資格考試所有考試試題都是客觀選擇題,考試科目為兩科,分別是「期貨基礎知識」與「期貨法律法規」。

每一科都可分為四類:

1、單項選擇題: 60 道,每道 0.5 分,共 30 分;

2、多項選擇題: 60 道,每道 0.5 分,共 30 分;

3、判斷是非題: 20 道,每道 0.5 分,共10分;

4、綜合題: 15道, 每道2分,共30分

(5)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辦法施行時間是擴展閱讀:

一、報考條件

1 、年滿 18 周歲;

2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 、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4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組織實施

1 、報名方式:報名採取網上報名方式。根據考試公告公布的報名時間考生可登陸中國期貨業協會網站報名。

2 、報考費用:報名費單科 70 元。

3 、考試地點選擇:目前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考試每年均會安排在全國 35 個城市或幾大城市舉行,具體開考次數及考試地點安排以考試公告為准。考生可根據個人需要就近選擇考試地點。

4 、考試方式:考試採取閉卷、計算機考試方式進行。

5 、考試承辦:目前考務工作由 ATA 公司具體承辦。

三、申請者必須具備的條件:

1、年滿18周歲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3、具有高中(含高中、中專)以上學歷;

4、最近三年無違法犯罪記錄;

5、已參加全國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兩門成績均合格且成績在有效期內。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期貨從業資格考試

❻ 《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中的負債

客戶權益是指在期貨公司開戶的全部客戶的賬面資金總額(每日結算後的賬面總額)。

舉個簡單例子:假若某個期貨公司有兩個客戶A和B,A在今日交易結束後有某品種持倉100手,佔用保證金為30萬,其賬戶上還有剩餘(可用的、可提取的)資金20萬;B今日無交易、無持倉,賬戶上有資金25萬。那麼這個期貨公司的全部客戶權益就是75萬。

這里和銀行不同,銀行是把儲戶的存款記為負債的(也就是要償還的),而期貨公司的負債概念只是期貨公司自身的債務,和客戶的資金無關。

❼ 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辦法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

〔2013〕12號
現公布《關於修改〈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的決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國證監會
2013年2月21日

❽ 風險監管指標管理是什麼意思

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為了加強對期貨公司的監督管理,促進期貨公司加強內部控制,防範風險,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自2007年4月18日起施行。
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
關於發布《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 證監發[2007]55號 各期貨公司: 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我會制定了《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現予發布,請遵照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七年四月十八日 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
編輯本段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期貨公司的監督管理,促進期貨公司加強內部控制,防範風險,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期貨公司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編制、報送風險監管報表。
第三條
期貨公司應當建立與風險監管指標相適應的內部控制制度,應當建立動態的風險監控和資本補足機制,確保凈資本等風險監管指標持續符合標准。
第四條
期貨公司擴大業務規模或者做出向股東分配利潤等可能對凈資本產生重大影響的決定前,應當對相應的風險監管指標進行敏感性測試。
第五條
期貨公司應當聘請具備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期貨公司年度風險監管報表進行審計。 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應當勤勉盡責,對出具報告所依據的文件資料內容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並對出具審計報告的合法性和真實性負責。
編輯本段第二章 風險監管指標的計算
第六條
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包括期貨公司凈資本、凈資本與凈資產的比例、流動資產與流動負債的比例、負債與凈資產的比例、規定的最低限額的結算準備金要求等衡量期貨公司財務安全的監管指標。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凈資本是在期貨公司凈資產的基礎上,按照變現能力對資產負債項目及其他項目進行風險調整後得出的綜合性風險監管指標。 凈資本的計算公式為:凈資本=凈資產-資產調整值+負債調整值-客戶未足額追加的保證金-/+其他調整項。
第八條
期貨公司應當按照分類、流動性、賬齡和可回收性等不同情況採取不同比例對資產進行風險調整。
第九條
期貨公司持有的金融資產,按照分類和流動性情況採取不同比例進行風險調整,分類中同時符合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標準的,應當採用最高的比例進行風險調整。
第十條
期貨公司應當按照賬齡及其核算的具體內容,採取不同比例對應收項目進行風險調整,分類中同時符合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標準的,應當採用最高的比例進行風險調整。
第十一條
期貨公司計算凈資本時,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的規定對相關項目充分計提資產減值准備。 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可以要求期貨公司對資產減值准備計提的充足性和合理性進行專項說明;有證據表明期貨公司未能充分計提資產減值准備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要求期貨公司相應核減凈資本金額。
第十二條
期貨公司計算凈資本時,可以將「期貨風險准備金」等有助於增強抗風險能力的負債項目加回。 除「期貨風險准備金」外,期貨公司認為某項負債需要在計算凈資本時予以調整的,應當增加附註,詳細說明該項負債反映的具體內容;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根據審慎監管原則決定是否同意對該項負債進行調整。
第十三條
期貨公司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的規定確認預計負債。 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可以要求期貨公司對預計負債進行專項說明;有證據表明期貨公司未能准確確認預計負債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要求期貨公司相應核減凈資本金額。
第十四條
客戶保證金未足額追加的,期貨公司應當相應調減凈資本。客戶保證金在報表報送日之前已足額追加的,期貨公司可以在報表附註中說明。 未足額追加的客戶保證金應當按期貨交易所規定的保證金標准計算,不包括已經記入「應收風險損失款」科目的客戶因穿倉形成的對期貨公司的債務。
第十五條
期貨公司應當在凈資本計算表的附註中,充分披露期末未決訴訟、未決仲裁等或有負債的性質、涉及金額、形成原因、進展情況、可能發生的損失和預計損失的會計處理情況,並在計算凈資本時按照一定比例扣減。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要求期貨公司調整扣減比例。
第十六條
期貨公司借入次級債務的,可以將所借入的次級債務按照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比例計入凈資本。 期貨公司向股東或者其關聯企業借入的具有次級債務性質的長期借款,可以在計算凈資本時將所借入的長期借款按照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比例計入凈資本。
第十七條
客戶保證金未足額追加的,期貨公司在計算符合規定的最低限額的結算準備金時,應當相應扣除。客戶保證金在報表報送日之前已足額追加的,期貨公司可以在報表附註中說明。 未足額追加的客戶保證金應當按期貨交易所規定的保證金標准計算,不包括已經記入「應收風險損失款」科目的客戶因穿倉形成的對期貨公司的債務。
編輯本段第三章 風險監管指標標准
第十八條
期貨公司應當持續符合以下風險監管指標標准: (一)凈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1500萬元; (二)凈資本不得低於客戶權益總額的6%; (三)凈資本按營業部數量平均折算額(凈資本/營業部家 數)不得低於人民幣300 萬元; (四)凈資本與凈資產的比例不得低於40%; (五)流動資產與流動負債的比例不得低於100%; (六)負債與凈資產的比例不得高於150%; (七) 規定的最低限額的結算準備金要求。
第十九條
期貨公司委託其他機構提供中間介紹業務的,凈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3000萬元。
第二十條
從事交易結算業務的期貨公司,凈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4500萬元。
第二十一條
從事全面結算業務的期貨公司,凈資本不得低於以下標准: (一)人民幣9000萬元; (二)客戶權益總額與其代理結算的非結算會員權益或者非結算會員客戶權益之和的6%。
第二十二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根據審慎監管原則,結合期貨公司的風險狀況及風險管理能力,提高其風險監管指標標准。
第二十三條
中國證監會對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的風險監管指標設置預警標准。規定「不得低於」一定標準的風險監管指標,其預警標準是規定標準的120%,規定「不得高於」一定標準的風險監管指標,其預警標準是規定標準的80%。
編輯本段第四章 編制和披露
第二十四條
期貨公司應當報送月度和年度風險監管報表。期貨公司應當於月度終了後的7個工作日內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月度風險監管報表,在年度終了後的3個月內報送經具備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風險監管報表。 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可以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要求期貨公司按周或者按日編制並報送風險監管報表。
第二十五條
期貨公司應當指定專人負責風險監管報表的編制和報送工作。
第二十六條
期貨公司法定代表人、經營管理主要負責人、財務負責人、結算負責人、製表人應當在風險監管報表上簽字確認,並應當保證其真實、准確、完整。上述人員對風險監管報表內容持有異議的,應當書面說明意見和理由,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
第二十七條
期貨公司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方式報送風險監管報表。 期貨公司應當保留書面風險監管報表,相應責任人員應當在書面報表上簽字,並加蓋公司印章。該報表的保存期限應當不少於5年。
第二十八條
期貨公司應當每半年向公司全體董事提交書面報告,說明凈資本等各項風險監管指標的具體情況,該書面報告應當經期貨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確認。 期貨公司應當每半年向公司全體股東提交書面報告,說明凈資本等各項風險監管指標的具體情況,該書面報告應當經全體董事簽字確認,並應當取得股東的簽收確認證明。
第二十九條
風險監管指標與上月相比變動超過20%的,期貨公司應當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書面報告,說明原因,並在5個工作日內向全體董事和全體股東書面報告。
第三十條
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達到預警標準的,期貨公司應當於當日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書面報告,詳細說明原因、對公司的影響、解決問題的具體措施和期限,還應當向公司全體董事書面報告。 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不符合規定標準的,期貨公司除履行上述程序外,還應當於當日向全體股東書面報告。
編輯本段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期貨公司未按期報送風險監管報表或者報送的風險監管報表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要求期貨公司限期報送或者補充更正。 期貨公司未在限期內報送或者補充更正的,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對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期貨公司違反企業會計准則和本辦法有關規定的,可以認定風險監管指標不符合規定標准。
第三十二條
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達到預警標準的,進入風險預警期。 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對公司風險監管指標觸及預警標準的情況和原因進行核實,對公司的影響程度進行評估,並視情況採取下列措施: (一)向公司出具警示函,並抄送其全體股東; (二)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管談話,要求其優化公司風險監管指標水平; (三)要求公司進行重大業務決策時,應當至少提前5個工作日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臨時報告,說明有關業務對公司財務狀況和風險監管指標的影響; (四)責令公司增加內部合規檢查的頻率,並提交合規檢查報告。
第三十三條
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優於預警標准並連續保持3個月的,風險預警期結束。
第三十四條
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不符合規定標準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對公司進行現場檢查,對不符合規定標準的情況和原因進行核實,並責令期貨公司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第三十五條
經過整改,風險監管指標符合規定標準的,期貨公司應當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進行驗收。 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符合規定標準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自驗收合格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解除對期貨公司採取的有關措施。
第三十六條
期貨公司逾期未改正或者經過整改風險監管指標仍不符合規定標準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依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採取監管措施。
編輯本段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風險監管報表,包括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匯總表、凈資本計算表、資產調整值計算表、客戶分離資產報表、客戶權益變動表、經營業務報表和客戶管理報表等。 (二)資產、流動資產,是指期貨公司的自身資產,不含客戶保證金。 (三)負債、流動負債,是指期貨公司的對外負債,不含客戶權益。 (四)重大業務,是指可能導致期貨公司凈資本等風險監管指標發生10%以上變化的業務。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前依法設立的期貨公司,不完全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當在2007年8月1日之前達到本辦法的要求。

❾ 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辦法的第三章 風險監管指標標准

第十八條 期貨公司應當持續符合以下風險監管指標標准:(一)凈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1500萬元;(二)凈資本與公司的風險資本准備的比例不得低於100%;(三)凈資本與凈資產的比例不得低於40%;(四)流動資產與流動負債的比例不得低於100%;(五)負債與凈資產的比例不得高於150%;(六)規定的最低限額的結算準備金要求。
第十九條 期貨公司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標准計算各項業務的風險資本准備和公司的風險資本准備。
各項業務風險資本准備由各項業務規模乘以一定比例(即風險系數)或按一定標准進行計算,加總各項風險資本准備得到期貨公司風險資本准備。
不同類別期貨公司應當按照最近一期分類評價結果對應的分類計算系數乘以基準比例計算風險資本准備。
第二十條 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結合市場發展形勢及期貨公司風險管理能力,可以在徵求行業意見基礎上對期貨公司凈資本計算標准及最低要求、風險監管指標標准、風險資本准備計算標准等內容等進行調整。第二十一條 中國證監會對第十八條規定的風險監管指標設置預警標准。規定「不得低於」一定標準的風險監管指標,其預警標準是規定標準的120%,規定「不得高於」一定標準的風險監管指標,其預警標準是規定標準的80%。

❿ 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辦法的修改決定

關於修改《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的決定
為進一步完善凈資本監管,支持期貨公司創新發展,現決定對《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證監發〔2007〕55號)做如下修改:
一、標題中刪去「試行」,修改為:「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辦法」。
二、第一條修改為:「為了加強對期貨公司的監督管理,促進期貨公司加強內部控制、防範風險、穩健發展,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三、第四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期貨公司應當及時根據監管要求、市場變化情況等對公司風險監管指標進行壓力測試。」
四、第六條第一款修改為:「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包括期貨公司凈資本、凈資本與公司風險資本准備的比例、凈資本與凈資產的比例、流動資產與流動負債的比例、負債與凈資產的比例、規定的最低限額的結算準備金要求等衡量期貨公司財務安全的監管指標。」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期貨公司開展各項業務、設立分支機構等存在可能導致凈資本損失的風險,應當按一定標准計算風險資本准備,並建立風險資本准備與凈資本的對應關系,確保各項風險資本准備有對應的凈資本支撐。」
五、第十八條第(二)項修改為:「凈資本與公司的風險資本准備的比例不得低於100%;」
刪去第(三)項。其後各項序號依次調整。
六、刪除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九條:「期貨公司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標准計算各項業務的風險資本准備和公司的風險資本准備。
「各項業務風險資本准備由各項業務規模乘以一定比例(即風險系數)或按一定標准進行計算,加總各項風險資本准備得到期貨公司風險資本准備。
「不同類別期貨公司應當按照最近一期分類評價結果對應的分類計算系數乘以基準比例計算風險資本准備。」
其後各條序號依次調整。
七、第二十二條修改為第二十條:「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結合市場發展形勢及期貨公司風險管理能力,可以在徵求行業意見基礎上對期貨公司凈資本計算標准及最低要求、風險監管指標標准、風險資本准備計算標准等內容等進行調整。」
八、第二十三條修改為第二十一條:「中國證監會對第十八條規定的風險監管指標設置預警標准。規定『不得低於』一定標準的風險監管指標,其預警標準是規定標準的120%,規定『不得高於』一定標準的風險監管指標,其預警標準是規定標準的80%。」
九、第二十四條修改為第二十二條:「期貨公司應當報送月度和年度風險監管報表。期貨公司應當於月度終了後的7個工作日內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月度風險監管報表,在年度終了後的4個月內報送經具備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風險監管報表。「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可以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要求期貨公司不定期編制並報送風險監管報表。」
十、第二十六條修改為第二十四條:「期貨公司法定代表人、經營管理主要負責人、首席風險官、財務負責人、結算負責人、製表人應當在風險監管報表上簽字確認,並應當保證其真實、准確、完整。上述人員對風險監管報表內容持有異議的,應當書面說明意見和理由,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
十一、第二十八條修改為第二十六條:「期貨公司應當每半年向公司董事會提交書面報告,說明凈資本等各項風險監管指標的具體情況,該書面報告應當經期貨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確認。該報告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應當向公司全體股東提交或進行信息披露。」
十二、第二十九條修改為第二十七條:「凈資本與風險資本准備的比例與上月相比變動超過20%的,期貨公司應當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交書面報告,說明原因,並在5個工作日內向全體董事提交書面報告。」
十三、第三十條修改為第二十八條:「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達到預警標準的,期貨公司應當於當日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交書面報告,詳細說明原因、對公司的影響、解決問題的具體措施和期限,還應當向公司全體董事提交書面報告。
「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不符合規定標準的,期貨公司除履行上述程序外,還應當於當日向全體股東報告或進行信息披露。」
十四、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一)項「向公司出具警示函,並抄送其全體股東」修改為第三十條第二款第(一)項:「向公司出具關注函,並抄送其主要股東。」
十五、第三十六條修改為第三十四條:「期貨公司逾期未改正或者經過整改風險監管指標仍不符合規定標準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依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採取監管措施。」
十六、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修改為第三十五條第(一)項:「風險監管報表,包括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匯總表、凈資本計算表、資產調整值計算表、風險資本准備計算表、客戶分離資產報表、客戶權益變動表、經營業務報表和客戶管理報表等。」
十七、第三十八條修改為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決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根據本決定做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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