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資金計劃
㈠ 期貨資金管理方法
方法一:均衡交易—固定金額交易(equal dollar exposure per trade)
從名字上看就是投資者在每次交易時,開倉的金額保持在同一的水平,該方法最好的地方是在操作上簡單實用。那麼,在實際的操作中,我們如何來確定這個固定金額呢?普通的交易者可以根據以下兩個方面來確定固定的交易金額:
1、心理承受的最大損失。
2、所交易品種的止損價位計算。
以下,以上海期貨交易所期貨銅合約舉例,簡單的闡述一下該方法如何應用:
一個投資者在其期貨保證金賬戶上有保證金200,000萬元,他每次交易的最大心理損失額為10,000元(該投資者的交易周期為5天),假設銅的5天的波動范圍(求其方差)有68%的可能在2%,那麼該投資者的開倉率是多少呢?
首先計算出在投資周期內可能損失額:假設目前銅價為25000元/噸,那麼在68%可能性波動在2%左右,則損失額為500元,那麼,該交易者的交易比例為:
F = (10000/500)* 25000*5% / 200000= 20 * 25000* 5%/200000= 0.125 OR 12.5%
該方法較簡單適用,尤其對一般的投資者來說,易於理解和操作,更重要的是該方法考慮了投資者的心理承受能力,使用該方法使得投資者在整個交易過程中能夠保持一種養好的交易心態,對行情的分析和把握上更加准確合理。
方法二:固定比例交易法(fixed fraction exposure)
該方法是指,在每次交易的時候使自己的資金維持在同樣的比例。
如何設置比例呢?舉例如下:根據過去的交易,10次交易中你獲利的次數是6次;固定比例法的公式如下:(F為比例值)
F = ( P—( 1 —P) )= 0.6 —0.4 = 0.2 or 20%
那麼,你開倉的比例為20%。
這里要注意的是,如果你的成功比低於0.50,則在該公式下,F <0。也就是說在該公式的使用在於你操作成功比例必須大於0.50。
由於在上述公式里僅僅只考慮了成功比例,沒有考慮盈利的情況,這是不完善的,因此,我們加入盈利的情況後改善的公式如下:
F = ( (A + 1) * P – 1 ) / A 註:A 為盈利比例
假設 A =5 P =0.3 則 F = 0.2
以上的方法,我們稱為KELLY法,它是根據歷史的數據通過一定的公式來推測未來的走勢,但是在實際的交易中收益情況不大可能與歷史的平均水平一致的。
下一篇文章我會為大家提供一個方法以滿足每次交易的獨立性,以及解決從歷史數據得來的平均值方法很難得到最佳開倉率的問題。
方法三:最佳比例法----KELLY的修正法
本方法利用特定的交易方法代替歷史數據方法,以得到最佳交易比例。
在kelly的修正法里假設收益比和成功比在每次交易中是變化的,這是符合日場交易的情景的。它的結論是:每次交易的比例都是獨特的。
在計算中,Kelly修正法有兩種方法:
1、估計計劃的風險和收益。
該方法假設交易者在交易前就估計可能的風險和收益。
案例: 一個交易者買入一份大豆合約,可能有20元的利益和8元的風險損失,且他過去的成功比為0.45,則收益比為: A1 = 20/8=2.5
我們根據成功比再計算收益比:
A = 成功比 * 收益比 — 失敗比 * 1= 0.45 * 2.5 — 0.55 * 1= 0.575
則:f = ((2.5+1)*0.45 —1)/2.5=0.575/2.5= 0.23 or 23%
2、歷史收益法(historic—returns approach)
該方法是通過對一系列的歷史數據的統計歸納出一個最佳方法。
HPR (holding –period return)是指在所選數據期間的收益。
HPR (I) = 1 + F *( -- 收益/數據段內的最大損失)
TWR (terminal wealth relative):最後收益相關值。TWR= (HPR1)*(HPR2)*(HPR3)……*(HPRn)
我們將選擇TWR最大的F值
交易次數 hpr
1 1+f*(--0.25/--0.35)
2 1+f*(--0.35/--0.35)
3 1+f*(+ 0.40/--0.35)
4 1+f*(--0.15/--0.35)
5 1+f*(+ 0.30/--0.35)
TWR :假設 f= 0.1 , 0.25, 0.35, 0.40, 和0.45
則:當 f= 0.1 時 TWR = 1.13
f= 0.25 時 TWR = 1.28
f= 0.35 時 TWR = 1.3108
f= 0.40 時 TWR = 1.33697
f= 0.45 時 TWR = 1.32899
在f= 0.40 時 TWR = 1.33697為最大值,則F取0.40。則在上述的情況下,資金開倉的比例為0.40
以上通過三個方法較系統的介紹了期貨資金開倉的設計方法。作為一個成熟的投資者,他的成功是建立在有效的資金管理上的。無論是普通投資者還是機構投資者在進行金融衍生品投資時,在交易前一定要做好對自有資金的管理設計,使投資始終處於可控范圍內,只有這樣你才能真正的享受金融衍生品給您帶來的巨大收益。
㈡ 期貨資管計劃可以投資契約型私募基金嗎
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投資新三板擬掛牌公司股權合法性背後的稅務問題
2015年10月16日,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網站掛出了《機構業務問答(一)——關於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投資擬掛牌公司股權有關問題》,立刻引起了資本市場的廣泛關注。其基本口徑是確立了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持有擬掛牌公司股權的合規性,也就是本文第一和第二兩個段落的描述。本文的第三個段落從稅務角度對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持股掛牌公司涉及的稅務爭議進行了淺顯分析。
第一、關於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能否投資擬在全國股轉系統掛牌的公司的股權?在掛牌審查時是否需要還原至實際股東?
1、基金子公司可通過設立專項資產管理計劃投資擬掛牌全國股轉系統的公司股權。
政策依據: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第九條,基金子公司資產管理計劃資產應當用於下列投資:……(二)未通過證券交易所轉讓的股權、債權及其他財產權利;(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資產。投資於前款第(二)項和第(三)項規定資產的特定資產管理計劃稱為專項資產管理計劃。
2、證券公司定向、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可由券商與客戶約定投資擬掛牌全國股轉系統的公司股權。
政策依據:
《證券公司定向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定向資產管理業務的投資范圍由證券公司與客戶通過合同約定,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禁止規定,並且應當與客戶的風險認知與承受能力,以及證券公司的投資經驗、管理能力和風險控制水平相匹配……。
《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證券公司為客戶辦理特定目的的專項資產管理業務,應當簽訂專項資產管理合同,針對客戶的特殊要求和基礎資產的具體情況,設定特定投資目標,通過專門賬戶為客戶提供資產管理服務。……證券公司可以通過設立綜合性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辦理專項資產管理業務。
3、私募基金(包括契約型私募基金)的投資范圍包括擬掛牌全國股轉系統的公司股權。
法規依據: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私募基金財產的投資包括買賣股票、股權、債券、期貨、期權、基金份額及投資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標的。
股轉系統認為,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行政許可有關問題的審核指引》(證監會公告【2013】54號),「以私募股權基金、資產管理計劃以及其他金融計劃進行持股的,如果該金融計劃是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設立並規范運作,且已經接受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的,可不進行股份還原或轉為直接持股。」因此,依法設立、規范運作、且已經在中國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並接受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的基金子公司資產管理計劃、證券公司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其所投資的擬掛牌公司股權在掛牌審查時可不進行股份還原,但須做好相關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所投資公司申請在全國股轉系統掛牌時,股份能否直接登記為產品名稱?
股轉系統認為,可以直接登記為產品名稱。具體操作要點如下:
1、資產管理計劃或契約型私募基金所投資的公司申請掛牌時,主辦券商在《公開轉讓說明書》中將資產管理計劃或契約型私募基金列示為股東,並在《公開轉讓說明書》充分披露資產管理計劃或契約型私募基金與其管理人和管理人名下其他產品的關系。同時,主辦券商就以下事項進行核查並發表明確意見:一是該資產管理計劃或契約型私募基金是否依法設立、規范運作並已履行相關備案或者批准手續;二是該資產管理計劃或契約型私募基金的資金來源及其合法合規性;三是投資范圍是否符合合同約定,以及投資的合規性;四是資產管理計劃或契約型私募基金權益人是否為擬掛牌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董監高。
2、資產管理計劃或契約型私募基金所投資的公司通過掛牌備案審查,辦理股份初始登記時,掛牌業務部負責核對《股票初始登記申請表》涉及股東信息與《公開轉讓說明書》中披露信息的一致性。
3、中國結算發行人業務部核對股份登記信息與披露信息的一致性後,將股份直接登記在資產管理計劃或契約型私募基金名下。
據中國財稅浪子taxlangzi微信公號向部分律師了解,作為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東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登記。《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一)名稱;(二)住所;(三)法定代表人姓名;(四)注冊資本;(五)公司類型;(六)經營范圍;(七)營業期限;(八)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實務中,如果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包括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直接登記為公司股東還存在很大障礙,往往會「曲線」登記為對應計劃或者基金的管理人。
第三、關於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投資擬在全國股轉系統掛牌的公司的股權涉及營業稅和所得稅處理
我國目前得稅收立法並未明確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的納稅主體地位。
2012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八條規定,基金財產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繳義務人按照國家有關稅收徵收的規定代扣代繳。如果參考證券投資基金法的相關立法原則,可以將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視為非獨立納稅主體,其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繳義務人按照國家有關稅收徵收的規定代扣代繳。
以投資基金為例,投資基金是一種集合投資方式,在基金投資方式中,投資者是基金的出資人,運作者是基金管理人與託管人,基金本質上僅為一筆信託財產,基金自身不是經營主體,從而基金自身不應視為納稅主體。對於投資者通過基金獲取的收益,相關稅收應在基金設立前或基金分配後由基金管理人代為繳納或由投資者自行繳納。基金這種投資方式連接了投資環節的多種主體,從而在此過程中涉及多方面的稅收,這些稅收要由投資環節中的不同主體依據法律自行或者代為繳納。基金本身是不需要納稅的,但這並不意味對這種投資行為不征稅,而是對這類稅收要分別由相關主體自行繳納或者由基金管理人代為繳納。從事基金投資要由各種不同的主體依據相關法律自行或代為履行納稅義務。
A、將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視作納稅虛體。
如果將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當做納稅虛體,其投資的相關稅收,由資產委託人承擔,資產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繳義務人按照國家有關稅收徵收的規定代扣代繳。不過,目前我國的稅收立法並未直接規定資產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繳義務人的扣繳義務以及如何代扣代繳。
B、將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視作納稅實體。如果將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當做納稅實體,需要將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作為納稅主體在稅務部門進行登記並按期申報稅款。
2014年第9期《稅務研究》雜志曾發表石家莊經濟學院會計學院王震教授的署名文章《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營業稅政策研析》。文中提及這樣一則案例。
【案例】2013年1月6日,中國某投資公司A參與某證券公司發行的一支總額1億元、計劃總份額1億份、期限2年的集合計劃。該證券公司擔任集合計劃的受託人和管理人,工商銀行擔任集合計劃的託管人。該計劃可投資於國債、貨幣市場基金和境內上市公司股票。為了分析方便,假設該計劃僅投資境內上市公司股票,不考慮印花稅和所得稅。
A公司作為委託人,實際參與金額為2 000萬元,不考慮參與費,共取得參與份額2000 萬份;中國公民周某實際參與金額500萬元,取得份額500萬份。該計劃封閉運行,成立3個月後委託人可以通過管理人的櫃台交易市場辦理份額轉讓。2014年1月15日,A公司通過管理人的櫃台交易市場,轉讓份額1000萬份,轉讓價格1.1元/份。
2014年1月16日,計劃管理人以600萬元的價格賣出一隻股票,該股票投資成本400萬元。
根據上述事宜,A公司主管稅務機關要求A公司申報繳納集合計劃份額轉讓的營業稅及附加:
應納營業稅=1000×(1.1-1)×5%=5(萬元)
應納城市維護建設稅=5×7%=0.35(萬元)
應納教育費附加=5×3%=0.15(萬元)
證券公司的主管稅務機關要求計劃管理人申報繳納集合計劃買賣股票的營業稅及附加,還要其代扣代繳計劃參與人(A 公司)轉讓計劃份額的營業稅及附加:
應納營業稅=(600-400)×5%=10(萬元)
應納城市維護建設稅=10×7%=0.7(萬元)
應納教育費附加=10×3%=0.3(萬元)
應代扣代繳A公司轉讓計劃份額的營業稅及附加:
應納代扣代繳營業稅=1000×(1.1-1)×5%=5(萬元)
應納代扣代繳城市維護建設稅=5×7%=0.35(萬元)
應納代扣代繳教育費附加=5×3%=0.15(萬元)
A公司認為,集合計劃的性質屬於委託合同或行紀合同。我國《證券法》規范的有價證券僅包括股票、公司債券、政府債券、證券投資基金和證券衍生產品,計劃份額不屬於有價證券,通過證券公司櫃台交易市場轉讓計劃份額實現「自有財產」的溢價贖回,只涉及所得稅,無需繳納營業稅。
證券公司認為,集合計劃的性質屬於私募基金,應該比照適用證券投資基金的稅收政策。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證券投資基金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78號),自2004年1月1日起,對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繼續免徵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因此,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無需申報繳納集合計劃買賣股票的營業稅。證券公司還認為,集合計劃只是一份合同,不具有納稅人的主體資格;證券公司開展的資產管理業務,業內也沒有就集合計劃辦理涉稅事宜的慣例,委託人(或計劃份額持有人)的稅收事宜應由其自己申報繳納,管理人無需履行代扣代繳計劃份額轉讓涉及的營業稅義務。
在本案中,爭議的焦點主要集中在兩個問題上:一是集合計劃的份額是否屬於有價證券(類似問題有信託計劃的份額),從而構成營業稅意義上的轉讓金融商品?二是集合計劃自身能否作為營業稅的納稅主體。
對於第一個爭議,稅務機關認為,根據有價證券的概念和特徵,集合計劃的份額是典型的有價證券,屬於金融商品的范疇。從我國的稅制體繫上看,納稅人取得動產類財產的轉讓收益,不征增值稅就得徵收營業稅。本案中,A公司轉讓計劃份額取得了100萬元的收益,應該繳納營業稅。同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稅若干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1號)第一條規定,對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及其他個人)從事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買賣業務取得的收入暫免徵收營業稅。顯然,A公司轉讓計劃份額,不屬於上述暫免徵收營業稅的業務,理應申報繳納相應的營業稅。
A公司的主管稅務機關堅持廣義有價證券的觀點,認為集合計劃的份額屬於有價證券;而A公司則堅持狹義有價證券的觀點,認為應嚴格按照《證券法》中列舉的有價證券類型辦理納稅申報事宜,主管稅務機關不能單方擴大有價證券的適用范圍。
對於第二個爭議,稅務機關認為,財稅【2004】78號文件只是豁免了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營業稅納稅義務,並沒有豁免基金委託人的營業稅納稅義務。由於集合計劃和證券投資基金執行不同的法律規范,集合計劃有私募的特徵,但不屬於《證券投資基金法》規范的證券投資基金,不能套用證券投資基金的稅收政策而擴大稅收優惠的適用范圍。管理人必須按期申報繳納集合計劃買賣金融商品的營業稅及其附加。
對集合計劃征稅,可有兩個征稅策略:一是賦予集合計劃納稅主體資格,由計劃管理人代為辦理集合計劃的涉稅事項,並代扣代繳集合計劃份額轉讓的相關稅收,可將此策略稱為集合計劃納稅主體論;二是以委託人為納稅主體,由委託人自己申報繳納集合計劃買賣金融商品,以及計劃份額轉讓的營業稅,可將此策略稱為委託人納稅主體論。考慮到管理人將集合計劃投資運用或份額轉讓的信息傳遞給委託人需要時間,存在時滯,為了能實現稅款的及時足額徵收,稅務機關堅持集合計劃納稅主體論的觀點,認為應該以集合計劃為納稅主體,由集合計劃的管理人申報繳納集合計劃的所有涉稅事宜。納稅人(證券公司)則堅持委託人納稅主體論觀點。
王震教授認為,資產管理業務,在資產管理機構與投資參與人(稱為「委託人」)不組建投資企業的前提下,一般以資產管理機構為主導,設立集合計劃募集資金。集合計劃的資產或資金,獨立於資產管理機構和託管機構的自有資產。每一個集合計劃,資產管理機構必須單獨開設賬戶,單獨核算集合計劃資產的增減變化。集合計劃名稱多樣,如信託計劃、銀行理財計劃、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等。
王震教授比較傾向於以集合計劃作為納稅主體,他指出,如果賦予集合計劃納稅主體資格,由計劃管理人代理集合計劃稅金的核算與申報,可以解決委託人作為納稅主體導致的諸多困難。
首先,掣肘集合計劃稅金核算的原始票證問題可迎刃而解。凡是歸屬於集合計劃的支出、采購、對外投資等事項,都可以集合計劃為受票單位;凡是歸屬於集合計劃的收入,都可以集合計劃為納稅主體對外開出發票;也無需委託人履行完稅憑證的傳遞。集合計劃稅金核算的效率和准確性都將大大提高。
其次,管理人可以動用集合計劃的資金,辦理稅金繳納,不會產生委託人納稅主體論下委託人無錢繳稅的困難,委託人也不用再安排集合計劃的強制贖回或份額的強制轉讓或計劃的強制分紅。管理人可以在集合計劃的期限內,減少這類強制措施對資金期限配置的干擾,有助於提高計劃資金運用的預期性和穩定性。
第三,在委託人中既存在機構投資者,又存在個人投資者時,堅持以集合計劃為納稅主體,可以避免委託人納稅主體論下「分類計提法」對機構投資者營業稅的影響,使機構投資者買賣金融商品營業稅的實際稅負保持在5%,與其名義稅率一致。
從國際上看,以色列和愛爾蘭將集合計劃視為一般的公司,適用正常的公司稅稅率。美國、英國、加拿大、挪威等國將集合計劃視為獨立納稅主體,需要全額納稅,對分配給投資者的收益可以扣除。義大利、西班牙、荷蘭等國將集合計劃設為獨立納稅主體,對集合計劃適用低稅率。在德國,投資基金無須納稅,但投資基金要被視作獨立納稅主體來確定稅基。可見,集合計劃作為獨立納稅主體是一種國際趨勢。
㈢ 有沒有期貨資金監控軟體
任何金融投資產品都有實體經濟作為支撐,而期貨根本就不是實體供求關系的反映,它交易的就是一份合約。股神巴菲特說過這樣的話:「任何期貨交易都是一種犯罪」。就是因為期貨交易沒有實體經濟體作為支撐,是完全的市場投機。哪裡去尋找基本面來研究呢。
作為研究了十幾年金融交易的人,我奉勸你早日離開期市,才是明智的選擇。
希望採納
㈣ 一個期貨交易計劃怎麼制定
怎樣定製期貨交易規則?首先先清楚什麼是期貨交易規則,所謂原則就是必須要遵守的,是能夠幫助交易者很好的實現盈利的,接下來如果想炒期貨的話,這種交易計劃的制定是相當重要的,也應該遵守著原則。
1:多空一條線 市場說了算 ,跟著市場走 吃喝不用愁
2不符合交易信號,.看不懂的行情堅決不做。
3.逆市的單子堅決不做,不貪圖小利,不做逆市中的反彈,也不做長勢中的調整。
4.盤整震盪行情不做。
5.不滿倉操作。
6.到止損信號的時候,止損一定要堅決,毫不猶豫
另外還需要明白
1.市場是多是空別去猜測,市場給出一個方向後,一般有很長的路要走,不會輕易轉方向,別天天盼市場轉向,要致力於順勢而為。
2.看市場的方向和轉向,必須用大周期的均線和在形態突破,絕對不能用一兩天的周期上下結論。3.看清方向,控制倉位,錯了及時退出,對了要堅守持倉。
4.學會盈利退出做好止盈。
綜合來講一定要遵守交易紀律,克服恐懼心理。低調處理你的財務,記住期貨風險很大,永遠敬畏市場,自已只是市場中微不足道的一員。
接下來以豆粕1905合約為例,介紹下多空一條線的操作方法 ,以紅色壓力線為例,線之下是空單,如果上破壓力線即為多單,同樣白色支撐線之上為多單,下破白色支撐線即為空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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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想要做好期貨也沒有這么的難,找到有效的方法和工具可以幫助交易者。
㈤ 期貨投資規劃報告
需要知道該客戶是否有期貨投資經驗,這關繫到期貨品種的選擇和資金的投入比例。如果剛進入這個市場的新人,需要從一些小的商品期貨做起,熟悉期貨市場;另外資金投入比例也需要偏小一點。
㈥ 期貨計劃書
除了你自己誰能了解你的實際情況,投資計劃沒人能幫到你
網上應該也沒有相關資料
我就先拋磚引玉簡單講講吧
首先,測試自己的風險承受能力,了解自己能夠接受多大虧損
其次,你要想清楚自己要做到多少盈利,一個具體的數字,比如1個月10%(我隨口說的,根據你實際情況)
然後,把這樣一個盈利做成一個計劃,一個月百分之十那麼分到每一天是多少?自己算算清楚
最好,就是上面的朋友們說到的一些具體的內容了,包括什麼時候止損,什麼時候止盈?怎麼樣進行風險控制?怎樣讓每天達到預期目標?然後達到月目標?這些可不是我三言兩語能說得清了
呵呵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㈦ 做期貨的步驟起始資金是
我覺得想要以期貨為職業的話,資金倒是其次,最主要的是要看看自己適不適合做這個,另外就是自己目前的水平怎麼樣,一定要對自己有所認知。有的人並不適合做期貨,這個必須要承認,並不是所有人都適合這個。對交易沒有熱愛(當然渴望從期貨裡面賺錢也是一種熱愛),不願意付出而向得到回報的,閉門造車還整天瞎想的,我覺得都不適合也做不好交易。
有的人可能資金上不太寬裕,那麼如果想以交易為生,至少你不能讓家人都餓肚子吧?有的人明明沒有錢,還要貸款交易;有的家裡人極力反對,他自己水平不行還一意孤行,甚至還鬧到了最終離婚的地步,我覺得這樣做都不太適合。若是這樣的話,我覺得還是最好盡職盡責的上班為好。如果是年輕人孑然一身,敢拼敢闖的,我覺得按照自己實際的生活水平來說,資金不要超過1萬。如果有耐心,3000-5000就可以了,這種資金量已經能操作不少小品種了。如果有剩餘的資金,留作備用即可,不用全部投入。前期可能比較熬人,因為你池塘還不大,只能先躲在這里修煉,等到自己真正做出水平來了,資金相應的就變大了。
不過做期貨最重要的是要有耐心。我接觸到的不少人,做期貨都有這么一種情況。那就是老想著賺快錢,急功近利怎麼快就怎麼做。有時候你教給他一種方法,讓他好好研究,他覺得這種方式太慢,恨不得從開盤做到收盤。這種情況和之前說過的柳生向宮本武藏學劍有什麼區別呢?每天花費了大量的時間交易,做到最後依舊是虧損的,這樣反而得不償失,有用嗎?
所以我還是覺得,想要成為職業的,就要擺正姿態,不要整天的瞎想。有機會就做,符合自己的交易策略就做,沒有機會就等著。如果小資金的時候就坐不住,到了資金大的時候,尤其是虧錢的時候,估計更坐不住。
㈧ 什麼是期貨資產管理計劃 弘業期貨配資發行封閉式基金
期貨資產管理計劃,就是管理期貨資產的計劃
期貨資產管理業務是指資產管理人根據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方式、條件、要求及限制,對客戶資產進行經營運作,為客戶提供期貨及其他金融衍生產品的投資管理服務的行為。
期貨資產管理可以定義為機構投資者所收集的資產被投資於資本市場的實際過程。雖然概念上這兩方面經常糾纏在一起,但事實上從法律觀點來看,期貨資產管理者可以是、也可以不是機構投資者的一部分。實際上,資產管理可以是機構自己的內部事務,也可以是外部的。因此,期貨資產管理是指委託人將自己的資產交給受託人,由受託人為委託人提供理財服務的行為。是金融機構代理客戶資產在金融市場進行投資,為客戶獲取投資收益。在國內資產管理又稱作代客理財。
期貨資產管理業務主要有3種:
1.為單一客戶辦理定向資產管理服務。
2.為多個客戶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
3.為客戶特定目的辦理專項資產管理業務(目前國內尚未開放)。
㈨ 期貨的資金管理
方法一:均衡交易—固定金額交易(equal dollar exposure per trade)
從名字上看就是投資者在每次交易時,開倉的金額保持在同一的水平,該方法最好的地方是在操作上簡單實用。那麼,在實際的操作中,我們如何來確定這個固定金額呢?普通的交易者可以根據以下兩個方面來確定固定的交易金額:
1、心理承受的最大損失。
2、所交易品種的止損價位計算。
以下,以上海期貨交易所期貨銅合約舉例,簡單的闡述一下該方法如何應用:
一個投資者在其期貨保證金賬戶上有保證金200,000萬元,他每次交易的最大心理損失額為10,000元(該投資者的交易周期為5天),假設銅的5天的波動范圍(求其方差)有68%的可能在2%,那麼該投資者的開倉率是多少呢?
首先計算出在投資周期內可能損失額:假設目前銅價為25000元/噸,那麼在68%可能性波動在2%左右,則損失額為500元,那麼,該交易者的交易比例為:
F = (10000/500)* 25000*5% / 200000= 20 * 25000* 5%/200000= 0.125 OR 12.5%
該方法較簡單適用,尤其對一般的投資者來說,易於理解和操作,更重要的是該方法考慮了投資者的心理承受能力,使用該方法使得投資者在整個交易過程中能夠保持一種養好的交易心態,對行情的分析和把握上更加准確合理。
方法二:固定比例交易法(fixed fraction exposure)
該方法是指,在每次交易的時候使自己的資金維持在同樣的比例。
如何設置比例呢?舉例如下:根據過去的交易,10次交易中你獲利的次數是6次;固定比例法的公式如下:(F為比例值)
F = ( P—( 1 —P) )= 0.6 —0.4 = 0.2 or 20%
那麼,你開倉的比例為20%。
這里要注意的是,如果你的成功比低於0.50,則在該公式下,F <0。也就是說在該公式的使用在於你操作成功比例必須大於0.50。
由於在上述公式里僅僅只考慮了成功比例,沒有考慮盈利的情況,這是不完善的,因此,我們加入盈利的情況後改善的公式如下:
F = ( (A + 1) * P – 1 ) / A 註:A 為盈利比例
假設 A =5 P =0.3 則 F = 0.2
以上的方法,我們稱為KELLY法,它是根據歷史的數據通過一定的公式來推測未來的走勢,但是在實際的交易中收益情況不大可能與歷史的平均水平一致的。
下一篇文章我會為大家提供一個方法以滿足每次交易的獨立性,以及解決從歷史數據得來的平均值方法很難得到最佳開倉率的問題。
方法三:最佳比例法----KELLY的修正法
本方法利用特定的交易方法代替歷史數據方法,以得到最佳交易比例。
在kelly的修正法里假設收益比和成功比在每次交易中是變化的,這是符合日場交易的情景的。它的結論是:每次交易的比例都是獨特的。
在計算中,Kelly修正法有兩種方法:
1、估計計劃的風險和收益。
該方法假設交易者在交易前就估計可能的風險和收益。
案例: 一個交易者買入一份大豆合約,可能有20元的利益和8元的風險損失,且他過去的成功比為0.45,則收益比為: A1 = 20/8=2.5
我們根據成功比再計算收益比:
A = 成功比 * 收益比 — 失敗比 * 1= 0.45 * 2.5 — 0.55 * 1= 0.575
則:f = ((2.5+1)*0.45 —1)/2.5=0.575/2.5= 0.23 or 23%
2、歷史收益法(historic—returns approach)
該方法是通過對一系列的歷史數據的統計歸納出一個最佳方法。
HPR (holding –period return)是指在所選數據期間的收益。
HPR (I) = 1 + F *( -- 收益/數據段內的最大損失)
TWR (terminal wealth relative):最後收益相關值。TWR= (HPR1)*(HPR2)*(HPR3)……*(HPRn)
我們將選擇TWR最大的F值
交易次數 hpr
1 1+f*(--0.25/--0.35)
2 1+f*(--0.35/--0.35)
3 1+f*(+ 0.40/--0.35)
4 1+f*(--0.15/--0.35)
5 1+f*(+ 0.30/--0.35)
TWR :假設 f= 0.1 , 0.25, 0.35, 0.40, 和0.45
則:當 f= 0.1 時 TWR = 1.13
f= 0.25 時 TWR = 1.28
f= 0.35 時 TWR = 1.3108
f= 0.40 時 TWR = 1.33697
f= 0.45 時 TWR = 1.32899
在f= 0.40 時 TWR = 1.33697為最大值,則F取0.40。則在上述的情況下,資金開倉的比例為0.40
以上通過三個方法較系統的介紹了期貨資金開倉的設計方法。作為一個成熟的投資者,他的成功是建立在有效的資金管理上的。無論是普通投資者還是機構投資者在進行金融衍生品投資時,在交易前一定要做好對自有資金的管理設計,使投資始終處於可控范圍內,只有這樣你才能真正的享受金融衍生品給您帶來的巨大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