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優惠當期貨幣資金
『壹』 請問預收賬款計入當期貨幣資金嗎為什麼
是的,因為你收到時做的是
借:銀行存款
貸:預收賬款
月末做財務報表時,銀行存款反映在,貨幣資金一行中
『貳』 中小企業申請稅收優惠需要哪些前提條件
所得稅減半徵收,適用於部分小型微利企業
《意見》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據了解,按照2008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已經減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意見》的突破點在於,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算。也就是說,享受優惠的企業首先必須是小型微利企業,然後年應納稅所得額還要在3萬元以下。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的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稅收專家表示,企業是否屬於小型微利企業應該結合《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51號)的規定,進行如下幾個方面的判斷。
第一,是否從事國家限制和禁止的行業。判定標准為《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05年本)》(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第40號令),該目錄對鼓勵類、限制類及淘汰類行業都有明確界定。
第二,行業性質是否符合規定。根據《國家統計局關於貫徹執行新驫國民經濟行業分類騂國家標准(gb/t4754-2002)的通知》(國統字[2002]044號)的規定,工業包括采礦業、製造業、電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等;其他企業是除了工業企業外的其他類型企業,包括服務企業、商業流通企業等。
第三,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是否符合標准。根據要求,從業人數一般按企業全年平均從業人數計算,資產總額一般按企業年初和年末的資產總額平均計算。
第四,應納稅所得額是否符合要求。由於企業所得稅實行按月或按季度預繳、年度終了後匯算清繳方式,因此主管稅務機關一般是在納稅年度終了後,根據企業當年有關指標,再來核實企業當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企業當年有關指標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在年度匯算清繳時要補繳其減免的所得稅額;當年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企業下一年度預繳申報時可直接按小型微利企業政策進行申報。
綜上所述,如果企業2009年已經具備小型微利企業的資格,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以下,2010年企業就可以享受《意見》中規定的稅收優惠。
進口設備免關稅,必須投資國家鼓勵項目
《意見》明確,中小企業投資國家鼓勵類項目,除《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所需的進口自用設備以及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及配套件、備件,免徵進口關稅。
需要注意的是,隨著我國技術裝備水平的不斷提高,《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版本修訂頻率也不斷加快。在經過多次修訂後,目前的版本為2008年初頒布的《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2008年調整)》,該目錄已從2008年12月15日起開始執行。中小企業如果有從國外進口的自用設備及其配件、備件,要獲得關稅減免,設備必須符合新版本目錄的規定。
稅收專家介紹,2008年版的新目錄與以前相比,新增了36個不予免稅的條目。涉及的設備主要包括兩部分:一是此前按照國務院關於加快振興裝備製造業的精神,對農業機械、石化、煤炭綜采、輸變電設備等國內已能生產的重大技術裝備;二是近年來國內已能滿足需要的設備,如港口機械、飛機裝載設備、測量儀器、數控裝備等。企業在進口設備前,應對照目錄審慎選擇設備項目,爭取最大程度地利用優惠政策。
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須報省級稅務部門審批
2006年國務院發布的新《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483號)第七條明確規定,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審核後,報國家稅務總局批准。新《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從2007年1月1日開始提高了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單位稅額,最低提高了2倍,並且對內外資企業一視同仁。
但是,由於受到國際金融危機的影響,自去年下半年以來,沿海地區很多企業,特別是出口型生產企業,銷售收入下降、利潤大幅減少、多數甚至出現虧損,部分企業的生產經營處於停產、半停產狀態。在此種境況下,增加的城鎮土地使用稅讓一些企業感到難以承受。據了解,廣東省、廈門市政府已經在今年上半年分別出台政策,對部分困難企業在一定期限內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
有關專家表示,雖然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不是新政策,一些地方政府也出台了減免稅政策,但由於該稅種目前是我國房產保有期間為數不多的稅種之一,國家出於調控房地產市場的目的,2007年2月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曾下發文件強調,地方政府要嚴格控制對城鎮土地使用稅的減免。因此一些企業的減免稅申請實際上較難獲得批准。此次《意見》規定,中小企業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可按有關規定向省級財稅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提出減免稅申請。專家預測,《意見》發布後,上述狀況可能會有所改善。
延期繳納稅款,企業須有特殊困難
《意見》規定,中小企業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納稅的,可依法申請在3個月內延期繳納。
據了解,這一扶持政策也並非新政策。《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十八條已有專門規定,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批准,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稅收專家表示,不是所有的企業都可以申請延期緩繳稅款,只有在因「特殊困難」造成短期資金周轉困難的,才可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延期繳稅申請。根據相關規定,「特殊困難」主要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因風、火、水、震等嚴重自然災害和其他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納稅人發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的影響;二是因三角債或債務鏈造成短期貨款拖欠,國家調整經濟政策和有關稅收政策對某些納稅人產生直接影響,企業轉制、改組等原因造成資金周轉困難,致使出現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後,不足以繳納稅款;三是按規定可以享受減免稅優惠政策的企業,在未接到正式批件期間實現的稅款。需要注意的是,同一納稅人應納的同一稅種的稅款,符合延期繳納法定條件的,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只能申請延期繳納一次。
『叄』 什麼是當期貨幣資金
納稅人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後,不足以繳納稅款的,經批准可延期繳納稅款。此條的規定中的當期貨幣資金是指納稅人申請延期繳納稅款之日的資金余額,其中不含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明確規定企業不可動用的資金;應付職工工資是指當期計提數。
『肆』 繳納企業所得稅貨幣資金不足,怎麼辦
可以申請延期繳納稅款。
依據《稅收征管法》
……
三十一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
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准,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
『伍』 貨幣資金
一、貨幣資金的含義及構成
貨幣資金是指地勘單位生產經營過程中處於貨幣形態中的資金。按其形式不同,它包括鑄幣、紙幣、銀行存款、支票、銀行本票、銀行匯票;按其幣種不同,它包括人民幣、外幣。
貨幣資金的主要特點是具有普遍可接受性和最強的流動性,可以隨時作為標準的支付手段,用於購買或償還債務。地勘單位為了保證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必須擁有一定數量的貨幣資金。同時,一個地勘單位貨幣資金擁有量的多少,標志著償債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大小,是分析判斷地勘單位財務狀況好壞的重要指標。因此,加強貨幣資金的核算和管理,對地勘單位具有重要意義。地勘單位的貨幣資金按其存放的地點和用途不同分為,現金、銀行存款和其他貨幣資金(包括外埠存款、銀行匯票存款、銀行本票存款、信用證存款等)。
二、現金
現金是流動性最大的一種貨幣資金,是立即可以投入流通的交換媒介。這里所說的現金是指單位庫存的現金,包括庫存的人民幣和外幣。
(一)總賬科目設置
為了總括反映地勘單位庫存現金的收支和結存情況,地勘單位應設置「庫存現金」科目進行核算。該科目為資產類科目,借方反映庫存現金的增加,貸方反映庫存現金的減少,月末借方余額,反映月末庫存現金的余額。
地勘單位內部周轉使用的備用金,在「備用金」科目核算,或在「其他應收款」科目下設置「備用金」二級科目進行核算。
(二)現金管理規定
地勘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現金管理的規定收支現金,超過庫存現金限額的部分應當及時繳存銀行,並嚴格按照會計制度規定核算庫存現金的各項收支業務。
(三)財務處理
現金收支的主要業務賬務處理如下:
(1)從銀行提取現金,根據支票存根所記載的提取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將現金存入銀行,根據銀行退回的進賬單第一聯,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2)地勘單位因支付內部職工出差等原因所需要的現金,按支出憑證所記載的金額,借記「備用金」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收到出差人員交回的差旅費剩餘款並結算時,按實際收回的現金,借記本科目,按應報銷的金額,借記「管理費用」等科目,按實際借出的現金,貸記「備用金」科目。
(3)企業因其他原因收到現金,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支出現金,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明細賬簿設置
地勘單位應當設置「現金日記賬」,由出納人員根據收付款憑證,按照業務發生順序逐筆登記。每日終了,應當計算當日的現金收入合計數、現金支出合計數和結余數,並將結余數與實際庫存數核對,做到日清月結,賬款相符。如發現賬款不符的,應及時查明原因,進行處理。
有外幣現金收付業務的,應當另行設置「外幣現金日記賬」,並按外幣幣種進行明細核算。
三、銀行存款
銀行存款是指地勘單位存入所在地開戶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各種存款。地勘單位的外埠存款、銀行本票存款、銀行匯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證保證金存款,因為這些存款是從結算存款戶中分離出來的,具有指定用途或支付對象的存款,在核算程序和核算方法上有別於銀行存款,因此在會計上將這些存款歸入「其他貨幣資金」,不包括在「銀行存款」內。
(一)總賬科目設置
地勘單位應設置「銀行存款」科目,核算其存入銀行的各種存款。該科目為資產類科目,借方反映銀行存款現金的增加,貸方反映銀行存款的減少,月末借方余額,反映月末銀行存款的余額。
(二)相關規定
地勘單位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支付結算辦法,遵守結算紀律,正確地進行銀行存款收支業務的結算,並按照本制度規定核算銀行存款的各項收支業務。不準出租、出借賬戶;不準簽發空頭支票和遠期支票;不準套取銀行信用。
(三)銀行結算方式
銀行結算方式不同,銀行存款的收款憑證和付款憑證的填制日期及依據也不同,具體情況如下:
(1)採用銀行匯票方式。收款單位應當將匯票、解訖通知和進賬單送交銀行,根據銀行退回的進賬單和有關的原始憑證編制收款憑證;付款單位應在收到銀行簽發的銀行匯票後,根據「銀行匯票申請書(存根)」聯編制付款憑證。如有多餘款項或因匯票超過付款期等原因而退款時,應根據多餘款收賬通知編制收款憑證。
(2)採用商業匯票方式。其中:①採用商業承兌匯票方式的,收款單位將要到期的商業承兌匯票連同填制的郵劃或電劃委託收款憑證,一並送交銀行辦理轉賬,根據銀行的收賬通知,據以編制收款憑證;付款單位在收到銀行的付款通知時,據以編制付款憑證。②採用銀行承兌匯票方式的,收款單位將要到期的銀行承兌匯票連同填制的郵劃或電劃委託收款憑證,一並交銀行辦理轉賬,根據銀行的收款通知,據以編制收款憑證;付款單位在收到銀行的付款通知時,據以編制付款憑證。收款單位將未到期的商業匯票向銀行申請貼現時,應按規定填制貼現憑證,連同匯票一並送交銀行,根據銀行的收賬通知,據以編制收款憑證。
(3)採用銀行本票方式。收款單位按規定受理銀行本票後,應將本票連同進賬單送交銀行辦理轉賬,根據銀行蓋章退回的進賬單第一聯和有關原始憑證編制收款憑證;付款單位在填送「銀行本票申請書」並將款項交存銀行,收到銀行簽發的銀行本票後,根據申請書存根編制付款憑證。地勘單位因銀行本票超過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時,在交回本票和填制的進賬單經銀行審核蓋章後,根據進賬單第一聯編制收款憑證。
(4)採用支票方式。收款單位對於收到的支票,應在收到支票的當日填制進賬單連同支票送交銀行,根據銀行蓋章退回的進賬單第一聯和有關原始憑證編制收款憑證,或根據銀行轉來由簽發人送交銀行支票後,經銀行審查蓋章的進賬單第一聯和有關的原始憑證編制收款憑證;付款單位對於付出的支票,應根據支票存根和有關原始憑證及時編制付款憑證。
(5)採用匯兌結算方式。收款單位對於匯入的款項,應在收到銀行的收賬通知,據以編制收款憑證;付款單位對於匯出的款項,應在銀行辦理匯款後,根據匯款回單編制付款憑證。
(6)採用委託收款結算方式。收款單位對於委託收款,根據銀行的收賬通知,據以編制收款憑證;付款單位在收到銀行轉來的委託收款憑證後,根據委託收款憑證的付款通知和有關的原始憑證,編制付款憑證。如在付款期滿前提前付款,應於通知銀行付款之日,編制付款憑證。如拒絕付款的,不作賬務處理。
(7)採用托收承付結算方式。收款單位對於托收款項,根據銀行的收款通知和有關的原始憑證,據以編制收款憑證;付款單位對於承付的款項,應於承付時根據承付結算憑證的承付支款通知和有關發票賬單等原始憑證,據以編制付款憑證。如拒絕付款,屬於全部拒付的,不作賬務處理;屬於部分拒付的,付款部分按上述規定處理,拒付部分不作賬務處理。
(8)以現金存入銀行,應根據銀行蓋章退回的交款回單及時編制現金付款憑證,據以登記「現金日記賬」和「銀行存款日記賬」(不再編制銀行存款收款憑證),向銀行提取現金,根據支票存根編制銀行存款付款憑證,據以登記「銀行存款日記賬」和「現金日記賬」(不再編制現金收款憑證)。
(9)發生的銀行存款利息,根據銀行通知及時編制收款憑證。
(四)明細賬設置及對賬
地勘單位應按開戶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存款種類等,分別設置「銀行存款日記賬」,由出納人員根據收付款憑證,按照業務發生順序逐筆登記,每日終了應結出余額。「銀行存款日記賬」應定期與「銀行對賬單」核對,至少每月核對一次。月度終了,地勘單位賬面余額與銀行對賬單余額之間如有差額,必須逐筆查明原因進行處理,並按月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調節相符。
(五)賬務處理
有外幣存款的地勘單位,應按外幣幣種分別設置「外幣銀行存款日記賬」進行明細核算。
地勘單位發生外幣業務時,應將有關外幣金額摺合為人民幣記賬。除另有規定外,所有與外幣業務有關的賬戶,應採用業務發生時的匯率,也可以採用業務發生當期期初的匯率摺合。
期末,各種外幣賬戶(包括外幣現金以及外幣結算的債權和債務)的期末余額,應按期末匯率摺合為人民幣。按照期末匯率摺合的人民幣金額與原賬面人民幣金額之間的差額,作為匯兌損益,分別情況處理:
(1)籌建期間發生的匯兌損益,計入「長期待攤費用」。
(2)與購建固定資產有關的外幣專門借款產生的匯兌損益,按借款費用的處理原則處理。
(3)除上述情況外,匯兌損益均計入當期財務費用。
因銀行結售、購入外匯或不同外幣兌換而產生的銀行買入、賣出價與摺合匯率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財務費用。
(六)外幣業務賬務處理
銀行存款收付的主要業務賬務處理如下:
(1)地勘單位將款項存入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借記本科目,貸記「庫存現金」等有關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時,借記「庫存現金」科目,貸記本科目。
(2)收到承包方預付的工程款,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預收賬款」科目;收到應收賬款,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收賬款」科目。
(3)收到銀行存款利息,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財務費用」科目。
(4)由銀行支付購買材料款,借記「器材采購(或材料)」、「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七)銀行存款管理
地勘單位應加強對銀行存款的管理,並定期對銀行存款進行檢查,如果有確鑿證據表明存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款項已經部分不能收回,或者全部不能收回的,例如,吸收存款的單位已宣告破產,其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的部分,或者全部不能清償的,應當作為當期損失,沖減銀行存款,借記「營業外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其他貨幣資金
其他貨幣資金是指地勘單位除現金、銀行存款以外的其他各種貨幣資金。就其性質而言,其他貨幣資金同現金和銀行存款一樣均屬於貨幣資金,但因存款地點和用途不同,在會計上是分別進行核算的。地勘單位的其他貨幣資金主要包括外埠存款、銀行本票存款、銀行匯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證保證金存款、存出投資款等。
(一)總賬科目設置
為了總括地反映地勘單位其他貨幣資金的增減變動和結余情況,地勘單位應設置「其他貨幣資金」科目,以進行其他貨幣資金的總分類核算。
(1)外埠存款
外埠存款是指地勘單位到外地進行臨時或零星采購時,匯往采購地銀行開立采購專戶的款項。地勘單位將款項委託當地銀行匯往采購地開立專戶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收到采購員交來供應單位發票賬單等報銷憑證時,借記「器材采購」或「材料」、「管材」、「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將多餘的外幣外埠存款轉回當地銀行時,根據銀行的收款通知,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2)銀行匯票存款
銀行匯票存款是指地勘單位為取得銀行匯票按規定存入銀行的款項。地勘單位在填送「銀行匯票申請書」並將款項交存銀行,取得銀行匯票後,根據銀行蓋章退回的申請書存根聯,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地勘單位使用銀行匯票後,根據發票賬單等有關憑證,借記「器材采購」、「材料」、「管材」、「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如有多餘款或因匯票超過付款期等原因而退回款項,根據開戶行轉來的銀行匯票第四聯(多餘款收賬通知),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3)銀行本票存款
銀行本票存款是指地勘單位為取得銀行本票按規定存入銀行的款項。地勘單位向銀行提交「銀行本票通知書」並將款項交存銀行,取得銀行本票後,根據銀行蓋章退回的申請書存根聯,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地勘單位使用銀行本票後,根據發票賬單等有關憑證,借記「器材采購」、「材料」、「管材」、「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因本票超過付款期等原因而要求退款時,應當填制進賬單一式二聯,連同本票一並送交銀行,根據銀行蓋章退回的進賬單第一聯,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4)信用卡存款
信用卡存款是指地勘單位為取得信用卡按照規定存入銀行的款項。地勘單位應按規定填制申請表,連同支票和有關資料一並送交發卡銀行,根據銀行蓋章退回的進賬單第一聯,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地勘單位在用信用卡購物或支付有關費用,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企業信用卡在使用過程中,需要向其賬戶續存資金的,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5)信用證保證金存款
信用證保證金存款是指地勘單位為取得信用證按規定存入銀行的保證金。地勘單位向銀行申請開立信用證,應按規定向銀行提交開證申請書、信用證申請人承諾書和購銷合同。地勘單位向銀行交納保證金,根據銀行退回的進賬單第一聯,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根據開證行交來的信用證來單通知書及有關單據列明的金額,借記「器材采購」、「材料」、「管材」、「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和「銀行存款」科目。
(6)存出投資款
存出投資款是指地勘單位已存入證券公司但尚未進行短期投資的現金。地勘單位向證券公司劃出資金時,應按實際劃出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購買股票、債券等時,按實際發生的金額,借記「短期投資」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明細賬科目核算
地勘單位應在「其他貨幣資金」科目下應設置外埠存款、銀行本票存款、銀行匯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證保證金存款、存出投資款等明細科目,並按外埠存款的開戶行、銀行匯票或本票、信用證的收款單位等設置明細賬。有信用卡業務的地勘單位應當在「信用卡」明細科目中按開出信用卡的銀行和信用卡種類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地勘單位實際持有的其他貨幣資金。
(三)相關規定
地勘單位應加強其他貨幣資金的管理,及時辦理結算,對於逾期尚未辦理結算的銀行匯票、本票等,應按規定及時轉回,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地勘單位應嚴格按照相關准則和制度規定核算其他貨幣資金的各項收支業務。
『陸』 《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徵收的各種稅收的徵收管理,均適用稅收征管法及本細則;稅收征管法及本細則沒有規定的,依照其他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作出的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一律無效,稅務機關不得執行,並應當向上級稅務機關報告。
納稅人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納稅義務;其簽訂的合同、協議等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一律無效。
第四條國家稅務總局負責制定全國稅務系統信息化建設的總體規劃、技術標准、技術方案與實施辦法;各級稅務機關應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總體規劃、技術標准、技術方案與實施辦法,做好本地區稅務系統信息化建設的具體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支持稅務系統信息化建設,並組織有關部門實現相關信息的共享。
第五條稅收征管法第八條所稱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保密的情況,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稅收違法行為不屬於保密范圍。
第六條國家稅務總局應當制定稅務人員行為准則和服務規范。
上級稅務機關發現下級稅務機關的稅收違法行為,應當及時予以糾正;下級稅務機關應當按照上級稅務機關的決定及時改正。
下級稅務機關發現上級稅務機關的稅收違法行為,應當向上級稅務機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
第七條稅務機關根據檢舉人的貢獻大小給予相應的獎勵,獎勵所需資金列入稅務部門年度預算,單項核定。獎勵資金具體使用辦法以及獎勵標准,由國家稅務總局會同財政部制定。
第八條稅務人員在核定應納稅額、調整稅收定額、進行稅務檢查、實施稅務行政處罰、辦理稅務行政復議時,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責任人有下列關系之一的,應當迴避:
(一)夫妻關系;
(二)直系血親關系;
(三)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
(四)近姻親關系;
(五)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其他利害關系。
第九條稅收征管法第十四條所稱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並向社會公告的稅務機構,是指省以下稅務局的稽查局。稽查局專司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抗稅案件的查處。
國家稅務總局應當明確劃分稅務局和稽查局的職責,避免職責交叉。
第二章稅務登記
第十條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對同一納稅人的稅務登記應當採用同一代碼,信息共享。
稅務登記的具體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第十一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向同級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定期通報辦理開業、變更、注銷登記以及吊銷營業執照的情況。
通報的具體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聯合制定。
第十二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生產、經營地或者納稅義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表,並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有關證件、資料。
前款規定以外的納稅人,除國家機關和個人外,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的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稅務登記證件的式樣,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第十三條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領取扣繳稅款登記證件;稅務機關對已辦理稅務登記的扣繳義務人,可以只在其稅務登記證件上登記扣繳稅款事項,不再發給扣繳稅款登記證件。
第十四條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第十五條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冊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准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登記前或者住所、經營地點變動前,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並在30日內向遷達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其他機關予以撤銷登記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被撤銷登記之日起15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第十六條納稅人在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前,應當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繳銷發票、稅務登記證件和其他稅務證件。
第十七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或者其他存款賬戶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其全部賬號;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
第十八條除按照規定不需要發給稅務登記證件的外,納稅人辦理下列事項時,必須持稅務登記證件:
(一)開立銀行賬戶;
(二)申請減稅、免稅、退稅;
(三)申請辦理延期申報、延期繳納稅款;
(四)領購發票;
(五)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六)辦理停業、歇業;
(七)其他有關稅務事項。
第十九條稅務機關對稅務登記證件實行定期驗證和換證制度。納稅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持有關證件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驗證或者換證手續。
第二十條納稅人應當將稅務登記證件正本在其生產、經營場所或者辦公場所公開懸掛,接受稅務機關檢查。
納稅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當在15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並登報聲明作廢。
第二十一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持稅務登記證副本和所在地稅務機關填開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營業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接受稅務管理。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在同一地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在營業地辦理稅務登記手續。
第三章憑證管理
第二十二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或者發生納稅義務之日起15日內,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賬簿。
前款所稱賬簿,是指總賬、明細賬、日記賬以及其他輔助性賬簿。總賬、日記賬應當採用訂本式。
第二十三條生產、經營規模小又確無建賬能力的納稅人,可以聘請經批准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專業機構或者財會人員代為建賬和辦理賬務。 [1]
第二十四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將其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納稅人使用計算機記賬的,應當在使用前將會計電算化系統的會計核算軟體、使用說明書及有關資料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納稅人建立的會計電算化系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能正確、完整核算其收入或者所得。
第二十五條扣繳義務人應當自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稅種,分別設置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
第二十六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會計制度健全,能夠通過計算機正確、完整計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情況的,其計算機輸出的完整的書面會計記錄,可視同會計賬簿。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會計制度不健全,不能通過計算機正確、完整計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情況的,應當建立總賬及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其他賬簿。
第二十七條賬簿、會計憑證和報表,應當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民族文字。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可以同時使用一種外國文字。
第二十八條納稅人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安裝、使用稅控裝置,並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報送有關數據和資料。
稅控裝置推廣應用的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九條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完稅憑證、發票、出口憑證以及其他有關涉稅資料應當合法、真實、完整。
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完稅憑證、發票、出口憑證以及其他有關涉稅資料應當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2]
第四章納稅申報
第三十條稅務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納稅人自行申報納稅制度。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採取郵寄、數據電文方式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數據電文方式,是指稅務機關確定的電話語音、電子數據交換和網路傳輸等電子方式。
第三十一條納稅人採取郵寄方式辦理納稅申報的,應當使用統一的納稅申報專用信封,並以郵政部門收據作為申報憑據。郵寄申報以寄出的郵戳日期為實際申報日期。
納稅人採取電子方式辦理納稅申報的,應當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關資料,並定期書面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第三十二條納稅人在納稅期內沒有應納稅款的,也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
納稅人享受減稅、免稅待遇的,在減稅、免稅期間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
第三十三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納稅申報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主要內容包括:稅種、稅目,應納稅項目或者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項目,計稅依據,扣除項目及標准,適用稅率或者單位稅額,應退稅項目及稅額、應減免稅項目及稅額,應納稅額或者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額,稅款所屬期限、延期繳納稅款、欠稅、滯納金等。
第三十四條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時,應當如實填寫納稅申報表,並根據不同的情況相應報送下列有關證件、資料:
(一)財務會計報表及其說明材料;
(二)與納稅有關的合同、協議書及憑證;
(三)稅控裝置的電子報稅資料;
(四)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和異地完稅憑證;
(五)境內或者境外公證機構出具的有關證明文件;
(六)稅務機關規定應當報送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
第三十五條扣繳義務人辦理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時,應當如實填寫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並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的合法憑證以及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
第三十六條實行定期定額繳納稅款的納稅人,可以實行簡易申報、簡並征期等申報納稅方式。
第三十七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確有困難,需要延期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延期申請,經稅務機關核准,在核準的期限內辦理。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可以延期辦理;但是,應當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後立即向稅務機關報告。稅務機關應當查明事實,予以核准。
第五章稅款徵收
第三十八條稅務機關應當加強對稅款徵收的管理,建立、健全責任制度。
稅務機關根據保證國家稅款及時足額入庫、方便納稅人、降低稅收成本的原則,確定稅款徵收的方式。
稅務機關應當加強對納稅人出口退稅的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十九條稅務機關應當將各種稅收的稅款、滯納金、罰款,按照國家規定的預算科目和預算級次及時繳入國庫,稅務機關不得占壓、挪用、截留,不得繳入國庫以外或者國家規定的稅款賬戶以外的任何賬戶。
已繳入國庫的稅款、滯納金、罰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預算科目和預算級次。
第四十條稅務機關應當根據方便、快捷、安全的原則,積極推廣使用支票、銀行卡、電子結算方式繳納稅款。
第四十一條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條所稱特殊困難:
(一)因不可抗力,導致納稅人發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
(二)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後,不足以繳納稅款的。
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可以參照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批准許可權,審批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
第四十二條納稅人需要延期繳納稅款的,應當在繳納稅款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並報送下列材料: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當期貨幣資金余額情況及所有銀行存款賬戶的對賬單,資產負債表,應付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支出預算。
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不予批準的,從繳納稅款期限屆滿之日起加收滯納金。
第四十三條享受減稅、免稅優惠的納稅人,減稅、免稅期滿,應當自期滿次日起恢復納稅;減稅、免稅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在納稅申報時向稅務機關報告;不再符合減稅、免稅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未依法納稅的,稅務機關應當予以追繳。
第四十四條稅務機關根據有利於稅收控管和方便納稅的原則,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委託有關單位和人員代征零星分散和異地繳納的稅收,並發給委託代征證書。受託單位和人員按照代征證書的要求,以稅務機關的名義依法徵收稅款,納稅人不得拒絕;納稅人拒絕的,受託代征單位和人員應當及時報告稅務機關。
第四十五條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四條所稱完稅憑證,是指各種完稅證、繳款書、印花稅票、扣(收)稅憑證以及其他完稅證明。
未經稅務機關指定,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印製完稅憑證。完稅憑證不得轉借、倒賣、變造或者偽造。
完稅憑證的式樣及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第四十六條稅務機關收到稅款後,應當向納稅人開具完稅憑證。納稅人通過銀行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委託銀行開具完稅憑證。
第四十七條納稅人有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或者第三十七條所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採用下列任何一種方法核定其應納稅額:
(一)參照當地同類行業或者類似行業中經營規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納稅人的稅負水平核定;
(二)按照營業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者測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採用前款所列一種方法不足以正確核定應納稅額時,可以同時採用兩種以上的方法核定。
納稅人對稅務機關採取本條規定的方法核定的應納稅額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據,經稅務機關認定後,調整應納稅額。
第四十八條稅務機關負責納稅人納稅信譽等級評定工作。納稅人納稅信譽等級的評定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第四十九條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在財務上獨立核算,並定期向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上繳承包費或者租金的,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應當就其生產、經營收入和所得納稅,並接受稅務管理;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發包人或者出租人應當自發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內將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關情況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不報告的,發包人或者出租人與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擔納稅連帶責任。
第五十條納稅人有解散、撤銷、破產情形的,在清算前應當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告;未結清稅款的,由其主管稅務機關參加清算。
第五十一條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條所稱關聯企業,是指有下列關系之一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一)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擁有或者控制關系;
(二)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所擁有或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系。
納稅人有義務就其與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向當地稅務機關提供有關的價格、費用標准等資料。具體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第五十二條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條所稱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是指沒有關聯關系的企業之間按照公平成交價格和營業常規所進行的業務往來。
第五十三條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業務往來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准後,與納稅人預先約定有關定價事項,監督納稅人執行。
第五十四條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可以調整其應納稅額:
(一)購銷業務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作價;
(二)融通資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過或者低於沒有關聯關系的企業之間所能同意的數額,或者利率超過或者低於同類業務的正常利率;
(三)提供勞務,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勞務費用;
(四)轉讓財產、提供財產使用權等業務往來,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作價或者收取、支付費用;
(五)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作價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條納稅人有本細則第五十四條所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調整計稅收入額或者所得額:
(一)按照獨立企業之間進行的相同或者類似業務活動的價格;
(二)按照再銷售給無關聯關系的第三者的價格所應取得的收入和利潤水平;
(三)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
(四)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第五十六條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支付價款、費用的,稅務機關自該業務往來發生的納稅年度起3年內進行調整;有特殊情況的,可以自該業務往來發生的納稅年度起10年內進行調整。
第五十七條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條所稱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包括到外縣(市)從事生產、經營而未向營業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的納稅人。
第五十八條稅務機關依照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扣押納稅人商品、貨物的,納稅人應當自扣押之日起15日內繳納稅款。
對扣押的鮮活、易腐爛變質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貨物,稅務機關根據被扣押物品的保質期,可以縮短前款規定的扣押期限。
第五十九條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所稱其他財產,包括納稅人的房地產、現金、有價證券等不動產和動產。
機動車輛、金銀飾品、古玩字畫、豪華住宅或者一處以外的住房不屬於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所稱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稅務機關對單價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採取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
第六十條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所稱個人所扶養家屬,是指與納稅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直系親屬以及無生活來源並由納稅人扶養的其他親屬。
第六十一條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條、第八十八條所稱擔保,包括經稅務機關認可的納稅保證人為納稅人提供的納稅保證,以及納稅人或者第三人以其未設置或者未全部設置擔保物權的財產提供的擔保。
納稅保證人,是指在中國境內具有納稅擔保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沒有擔保資格的單位和個人,不得作為納稅擔保人。
第六十二條納稅擔保人同意為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的,應當填寫納稅擔保書,寫明擔保對象、擔保范圍、擔保期限和擔保責任以及其他有關事項。擔保書須經納稅人、納稅擔保人簽字蓋章並經稅務機關同意,方為有效。
納稅人或者第三人以其財產提供納稅擔保的,應當填寫財產清單,並寫明財產價值以及其他有關事項。納稅擔保財產清單須經納稅人、第三人簽字蓋章並經稅務機關確認,方為有效。
第六十三條稅務機關執行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時,應當由兩名以上稅務人員執行,並通知被執行人。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本人或者其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
第六十四條稅務機關執行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的規定,扣押、查封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時,參照同類商品的市場價、出廠價或者評估價估算。
稅務機關按照前款方法確定應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價值時,還應當包括滯納金和拍賣、變賣所發生的費用。
........
『柒』 稅收征管法規定的當期貨幣資金不足以支付工人工資可以申請延期繳納稅款當期是
申請延期繳納稅款
【申請條件】
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批准,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特殊困難:
1.因不可抗力,導致納稅人發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
2.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後,不足以繳納稅款的。
【辦理材料】
對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核准報送資料清單:
(↓點擊查看大圖↓)
來了!申請延期繳納稅款操作流程
【辦理方式】
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電子稅務局辦理。疫情防控時期建議採取「非接觸式」的方式,優先選用網路渠道辦理。
通過各省市電子稅務局辦理的操作步驟如下(以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電子稅務為例):
1.登錄各省市電子稅務局,進入系統後,選擇「我要辦稅」——點擊「稅務行政許可」
來了!申請延期繳納稅款操作流程
2.點擊「對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核准」項目——選中的「對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核准」選項。
來了!申請延期繳納稅款操作流程
3.在表格中填寫「延期繳納的稅額」——「申請延期理由」——上傳相關材料,並點擊「校驗」—「保存」—「提交」。
來了!申請延期繳納稅款操作流程
來了!申請延期繳納稅款操作流程
【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納稅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納稅人提供的各項資料為復印件的,均須註明「與原件一致」並簽章。
4.「不可抗力」是指人們無法預見、無法避免、無法克服的自然災害,如水災、火災、風災、地震等。
5.納稅人需要延期繳納稅款的,應當在繳納稅款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稅務機關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從繳納稅款期限屆滿之日起加收滯納金。
6.稅務行政許可實施機關與申請人不在同一縣(市、區、旗)的,申請人可在規定的申請期限內,選擇由其主管稅務機關代為轉報申請材料。主管稅務機關在核對申請材料後向申請人出具材料接收清單,並向稅務行政許可實施機關轉報。代辦轉報一般應當在5 個工作日內完成。